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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單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擬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設計專題1擬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設計專題第第一章股權結構設計概述及應當考慮的重點問題第第二章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第三章第三章股權激勵設計第第四章外部投資者的引入第五章第五章股權架構設計應當避免的雷區2第一章股權結構設計概述及應當考慮的重點問題31.1企業家面臨的五大挑戰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漸成熟,越來越多的公司成為了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優秀企業家用“股權”作為杠桿,撬動起一個個成功的商業帝國,但也見到很多企業家掉進了股權的“坑”:或是陷入股權糾紛,讓苦心經營的公司在控制權爭奪戰中元氣大傷;或是股權結構失衡,導致公司發展的底層動力不足,日漸沒落;或是沒有稅務規劃,導致架構重組或投資退出時承擔了巨額的稅負或是不懂風險隔離,讓企業經營風險引火燒身,甚至惹上牢獄之災;更有一些企業家在股讓親情和事業雙雙受損。1.2股權結構設計要解決的問題4合伙人合伙人創始人實際控制人外部投資者外部投資者核心員工股權結構安排是公司組織的頂層設計。股權結構設計需將創始人、合伙人、投資人、管理層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綁定在一起,從而將股權價值作發展的戰略坐標,建立競爭優勢獲得指數級增長。1.3股權結構的核心參與者5期做股權結構設計的時候訴求是分紅權及公司成長的紅利,核心員工在公司高速發展階段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權結構設計的時候需要把這部分股權預留出來。創始人創始人合伙人核心員工投資人作為創始人的追隨者,希望在公司獲得一定參與權一部分股權來均分。追求高凈值回報,訴求為快速進入和快速退出。應當為其準備合理的退出機1.4擬上市公司股權結構6上層架構外部投資者控股股東上市主體關聯公司上層架構外部投資者控股股東上市主體關聯公司下層架構子公司2合伙人、員工持股上市公司子公司11.5合理的股權結構的特征7控制控制權穩定股權清晰權責明晰退出機制合法合規確保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權。創業板和科創板24個月,主板36個月無論是主板、創業板還是新三板,均會要求上市標的股權結構是否明晰、清合理的股權結構可以明晰股東之間的權責利,科學體現各股東之間對企業的動;合理并且穩定的股權結構及恰當的退出機制,有助于維護公司的穩定符合監管要求,比如能夠穿透至個人或國資,出資合法,非貨幣資產出資價1.6合理的股權結構應當考慮的因素8股權結構清晰控制權清晰且穩定股權結構清晰股權股權結構設置股東退出機制外部投資者人的股設置股東退出機制考慮其他特殊情況為融資時股權稀釋留空間考慮其他特殊情況91.6.1控制權清晰且穩定1.6.1.2控制權清晰且穩定——案例分析共同創業潘當老大共同創業鋃鐺入獄輪鋃鐺入獄實則謀權謀權篡位謀權篡位家族內斗暗生嫌隙夫妻離婚放棄股權1.6.1.3控制權清晰且穩定——案例分析1.6.1.4控制權清晰且穩定——穩定控制權的方式實現控制權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權控制。除此之外,控股股東還可以通過投票權委托、一致行動人,或者是設置持股實體來持有小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等方法來維護實際控制人對企業的控制。 (1)投票權委托讓其他的小股東簽署授權委托書,將公司所持有的表決權授予給實際控制人,并且約定一個比較長的授權期限。 (2)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與合伙人、或者管理層(員工持股平臺)一起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就公司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時候依照統一的意志去表決,其他的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按照實際控制人意志進行表決。 (3)設置一個持股實體來持有小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小股東都是通過持股實體間接地區持有公司的股權,同時持股實體所對應的表決權是由實際控制人來控制的,實際控制人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所對應的表決權之外,還可以行使持股實體有的公司股權所代表的表決權。 (4)控制董事會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如果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實際控制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但《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的通過規則作統一要求,授權公司章程自行決定。 (5)其他方法設置AB股方式,不同人持有的股票的表決權不同;優先股架構等。1.6.1.5審核關注重點——實際控制人認定(IPO54問) (1)基本原則。實際控制人是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在確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企業的實際情況,以發行人自身的認定為主,由發行人股東予以確認。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通過對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以及發行人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會議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會(重大決策的提議和表決過程等)、監事會及發行人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情況的核查對實際控制人認定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股權較為分散但存在單一股東控制比例達到30%的情形的,若無相反的證據,原則上應將該股東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應進一步說明是否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并發表專項意見:①公司認定存在實際控制人,但其他股東持股比例較高與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東持股接近30%,其他股東比例不高且較為分散,公司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 (2)共同實際控制人。法定或約定形成的一致行動關系并不必然導致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不應為擴大履行實際控制人義務的主體范圍或滿足發行條件而作出違背事實的認定。通過一致行動協議主張共同控制的,無合理理由的 (如第一大股東為純財務投資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東為共同控制人。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如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雖未超過5%但是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說明上述主體是否為共同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對于作為實際控制人親屬的股東所持的股份,應當比照實際控制人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重點關注最近三年內公司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化,存在為滿足發行條件而調整實際控制人認定范圍嫌疑的,應從嚴把握,審慎進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3)實際控制人變動。實際控制人為單名自然人或有親屬關系多名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去世導致股權變動,股份受讓人為繼承人的,通常不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其他多名自然人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結合股權結構、去世自然人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策中的作用、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實際控制人認定中涉及股權代持情況的,發行人、相關股東應說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證據。對于存在代持關系但不影響發行條件的,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出具明確的核查意見。如經查實,股東之間知曉代持關系的存在,且對代持關系沒有異議、代持的股東之間沒有糾紛和爭議,則應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持有人。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通常不應以股東間存在代持關系、表決權讓與協議、一致行動協議等為由,認定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動。其他情形依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處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一、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主張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 (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 (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后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 (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二、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 (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三、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無償劃轉直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或者對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 (一)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過,且發行人能夠提供有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 (二)發行人與原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大量的關聯交易,不存在故意規避《首發辦法》規定的其他發 (三)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和獨立性沒有重大不利影響。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但是應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161.6.1.6關于控制權穩定且清晰審核關注重點——案例(反饋意見)1、中科英泰(螞蟻金服刷臉支付自助交易終端首家供應商)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方共8名,其中柳美勛夫婦合計持股比例為19.41%,焦丕敬夫婦合計持股比例為17.89%,殷良策夫婦合計持股比例為17.89%,沒有任何單一股東或一方所持股權比例超過20.00%,招股說明書未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提名人員的具體提名人。令請發行人說明:(1)發行人新三板掛牌前后、報告期至今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情況、主要股東及持股比例變化情況、歷次增資對主要股東股權比例的影響;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形成的背景和原因; (2)發行人各個股東未來是否存在謀求發行人控制權的計劃;股東是否明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3)報告期內發行人的實際運作情況、重大事項決策機制、流程;公司是否實際由管理層控制;(4)無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穩定性的影響;公司決策機制是否能夠保證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是否可能出關于控制權穩定且清晰審核關注重點——案例(反饋意見)2、德冠新材——一致行動協議令令令了《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對涉及德冠新材料的重大決策事項行使表決權時,將采取事先協商的方式統一表決意見并采取一致行動。在確實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各方均同意以羅維滿的意見為準。《一致行動協議》有效期至德冠請發行人說明:(1)謝嘉輝可以單獨控制發行人的情況下,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且以羅維滿意見為準的原因及合理性;(2)《一致行動協議》關于重大決策事項的具體范圍,協議到期后的安排;(3)報告期內發行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情況,三者是否存在表決不一致的情形,《一致行動協議》簽署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情況及合理性,認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是否合理;(4)搭建架構的原因及合理性;(5)德勝投資、德勝集團、德力控股、德冠集團的歷史沿請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結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以下簡稱《審核問答(二)》)第5問、發行人關于控制權穩定且清晰審核關注重點——案例(反饋意見)3、中熔電氣——共同控制人的認定令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方廣文、劉冰、汪桂飛、王偉,其中王偉為方廣文配偶的弟弟。方廣文為公司第一大股東,直接持有公司18.0033%的股份,方廣文通過擔任中昱合伙、中盈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能夠對中昱合伙、中盈合伙形成有效的控制,中昱合伙、中盈合伙分別持有公司7.8741%、6.1862%的股份;劉冰、汪桂飛、王偉分別直接持有公司7.4340%、6.3898%、4.8250%的股份;方廣文、劉冰、汪桂飛、王偉合計直接持有公司36.6521%的股份、合計控制公司50.7124%的股份。報告期初至2019年12月,方廣文、劉冰、汪桂飛擔任公司董事,2019年12月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方廣文、劉冰、汪桂飛、王偉擔任公司董事;報告期初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方廣文、劉冰、汪桂飛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王偉為方廣文配偶的弟弟,擔任采購部經理。石曉光持有發行人9.3298%股權,報告期初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未被認定為發行人共同實際控制人。令(1)結合王偉、石曉光最近2年在發行人的任職情況、在經營決策中發揮的具體作用,報告期內發行人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情況等,逐條對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相關要求,補充披露將王偉認定為發行人共同實際控制人但未將石曉光認定為發行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合理性;令(2)補充披露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達到5%以上或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應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因控制權認定被否決案例——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2021年第5次審議會議于2021年1月20日召開,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李錫元、賈建國及李優生分別直接持有發行人30.09%、11.18%及3.73%股份,認定為速達股份的共同實際控制人,而鄭煤機持股29.82%卻不認定為共同控制人/一致行動人。令鄭煤機是發行人創始股東,發行人設立時鄭煤為40%。報告期李錫元和鄭煤機支配的發行人表決權比例差異和李優生原為鄭煤機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持股比例遠低于鄭建國、李優生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賈建國令上市委要求公司代表說明鄭煤機對公司存在重大影響而不構成實際控制的理由;公司第一大股東李錫元與賈建國、李優生形成一致行動關系否系為避免將鄭煤機認定為實際控20制人或共同實際控制人而進行的相關安排。因控制權認定被否決案例——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21令(1)結合發行人設立之初完全依賴鄭煤機的情況、各股東持股比例等,補充說明并披露發行人設立至2014賈建國、李優生簽訂一致行動協議,鄭煤機持股比例從30%以上降低到30%以下,李錫元通過擔任新余鴻鵠合理性,鄭煤機對發行人的重大影響和控制權是否實際超過李錫元等,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認定是否準確,是否應根據報告期內實際情況重新認定實際控制人。令(2)結合鄭煤機對發行人能夠施加的重大影響,發行人與其關聯交易、服務共同客戶,發行人為鄭煤機客戶提供免費的質保期服務,鄭煤機向發行人派駐財務人員,賈建國和李優生曾為鄭煤機中高層管理人員且2016年已退休等情況,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出發,進一步補充說明并披露賈建國、李優生和無關聯關系的李錫元形成一致行動關系而未和鄭煤機形成一致行動關系的原因及合理性,賈建國、李優生持股比例遠低于鄭煤機而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卻未認定鄭煤機為實際控制人或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令(3)補充披露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協議簽署時間、有效期限、約定主要內容,共同實際控制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李錫元和賈建國、李優生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實際目的是否為避免將鄭煤機認定為實際因控制權認定被否決案例——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好聲音》田明、金磊、徐向東為公司的核心管理層,華人文化天津為華人文化產業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華人文化產業投資系一家從事股權投資2016年1月1日,核心管理層田明、金磊、徐向東與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華人文化天津,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用以持有公司股權的企業上海星投、上海星爍、上海晝星、上海輝星、上海昭星、上海澤星、上海民星共同簽署《共同控制協議》,約定自協議各方簽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日后36個月內,協議各方在所有共同控制企業層面(即燦星有限、上海星投、上海澤星、上海昭星)的相關股東會/合伙人會議、董事會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決的方式,實施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共同控2222因控制權認定被否決案例——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好聲音》23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為田明、金磊、徐向東和華人文化天津,各實際控制人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及各方控制公司表決權比例的情況如下:田明、金磊、徐向東為燦星文化的核心管理層。24令共同控制人之一的田明直接持股1.479%,哪怕拆除了紅籌架構,依然通過多層級有限合伙架構實現了持股,持股比例最高卻無法控制公司。令一般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均為自然人或國資,因為當公司作為實控人時,公司內部的股權變化,會對上市主體的控制權穩定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華人文化天津并無控股股東,其并列第一大股東的是上海東方惠金和國開金融,各持股30%。根據其章程規定:“股東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含本數)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不存在單一股東對華人文化天津的股東會具有控制權。令燦星文化的股權架構為多層架構嵌套,層級多且股權分散,復雜的股權結構讓實控人認定十分困難,并且《共同控制協議》當中的內容也晦澀難懂,看完之后,也不清楚到底誰才是最后做決定的人。因控制權認定被否決案例——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好聲音》令就上海澤星,其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其有限合令根據上海澤星的《有限合伙協議》,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有限合伙協議》所規定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等。因此,華人文化行使表決權。令但在華人文化產業投資與上海民星就表決權行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根據《共同控制協議》的相關約定,應以持有簡單多數表決權的合伙人意見為準,伙人,即華人文化產業投資,行使上海澤星在上海星投層面的表決權(上海澤星系由華人文化產業投資作為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上海民星作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其中,華人文化產業投資持有1%的合伙企業份額、上海民星持有99%的合伙企業份額。根據《共同控制協議》約定,上海澤星的出資人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以持有簡單多數表決權的合伙人意見為261.6.2股權清晰1.6.2股權清晰——誰是股東的問題27據監管規定,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糾紛對發行人股權清晰穩定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等事項的意見作為其發表意見的依據。部分企業的被否原因與“股權清晰”相關。如在創業板審核被否的江蘇網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示的被否的原因之一為“未能充分、準確披露相關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及其資金往來和納稅情況、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理由、實際控制人所持你公司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文商旅集團僅作為財務投資人的合理性等”。股權代持、架構不清晰、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為歷來IPO的詬病之一。近期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加大了對上市前股東核查的力度。主要體現在:(1)全面深入核查披露股東信息,對于入股價格異常的股東、股權結構復雜的股東,層層穿透核查,確保其不存在股權代持、違規持股、不當利益輸送等情形;將申報前12個月內產生的新股東認定為突擊入股并進行股份鎖定。相關中介機構在申報時應提供股東核查報告;(2)嚴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突擊入股擬上市公司事項;(3)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等。1.6.2.1股權清晰——否決案例(江蘇網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潘成華先生直接持有并控制網進科技25.86%的股份,作為黑角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間接控制網進科技18.97%的股份,通過與黃玉龍、敦石投資、和豐投資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控制網進科技20.69%的股份,通過上述方式合計控制網進科技65.52%的股份,為網進科技的控股股東、實際29令2020年11月11日,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召開2020年第44次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結果公告,江蘇網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決,理由是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這是創業板改革試點注冊制以來,首家IPO申請被否的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委審議會議上,上市委對網進科技控制權問詢主要圍繞兩個方面:1、該公司股權轉讓過程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權屬不清晰。2、第一大股東文商旅集團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一,并委派董事,其中一名擔任發行人董事長;但文商旅集團被認定為對發行人既無控制權,也無重大影響。令深交所還同步下發了《關于終止對江蘇網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審核的決定》關于股權部分具第一,股權轉讓過程及資金流水異常。根據招股書顯示,2016年4月,網進有限(網進科技前身)發生了實控人變更。其中,自然人張亞娟向現實控人潘成華轉讓公司30%股權,作價1045.31萬元;原實控人黃玉龍向黑角投資(潘成華為執行事務合伙人)轉讓公司6%的股權,轉讓價格為209.06萬元。理論上,銀行流水應該是從潘成華單向流向黃玉龍和張亞娟。但核查三個人的個人銀行流水時,情況恰好相反:黃玉龍有向張亞娟、潘成華轉賬的情況,反而潘成華極少有資金轉出。這一異常現象引起審核的關注。第二,第一大股東文商旅集團的角色定位問題。文商旅集團是昆山市國有獨資企業,作為網進科技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4.48%。與此同時,公司董事會的九名董事中,有兩名來自文商旅集團。其中,文商旅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薛仁民自2016年12月起,一直擔任發行人董事長。對此,文商旅集團曾出具確認函,聲明其僅作為財務投資者入股,并確認潘成華為網進科技的實際控制人,以此向監管層說明,不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的情形。上市委并不認同這一說法,并要求網進科技說明文商旅集團被認定為對發行人既無控制權,也無重大影響,僅作為財務投資人的理由是否充分。01.6.3合伙人、管理團隊、外部投資者人的股權比例適當1.6.3.1合伙人、管理團隊、外部投資者人的股權比例適當在傳統的企業中,股權的數量基本上由出資額決定,即出資多的比例高,出資少的比例低。由于缺乏資本市場和股權觀念,傳統企業基本上不認可管理團隊的人力資本。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力資本日益得到重視,擁有人力資本者也可以獲得企業股權。事實上,管理團隊人力資本是對人的知識、能力及相應的貢獻的認可,是社。合伙人.合伙人/聯合創始人作為創始人的追隨者,基于合伙理念價值觀必須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參與權和話語權。所以,早期須拿出一部分股權來分配或者協商約定(比如;10%-15%)。核心員工(管理層).管理層的其訴求是分紅權及公司成長的紅利,核心員工在公司高速發展階段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權架構設計的時候需要把這部分股權預留出來,等公司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的期權就能真正意義派上用場。無論是證監會還是投資機構,都非常看重擬上市公司高管團隊的質量和穩定性。公司管理層持股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高管持股平臺或者員工持股平臺,此種方式通常用合伙企業的方式進行管理,通常建議5%-20%,根據實際投資人.投資人追求高凈值回報,對于優質項目他們的訴求是快速進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投資人要求的優先清算權和優先認購權是非常合理的訴求。投資者建議持股比例為5%-20%(需要大量融資的高科技企業例外)。引入投資者,不僅是為了緩解上市前的資金難題,更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資本運作能力。引入投資31者與保持控制權需求需要找到平衡點。1.6.3.2合伙人、管理團隊、外部投資者人的股權比例適當——案例分析231.6.4為融資時股權稀釋留空間1.6.4為融資時股權稀釋留空間4在某些行業,不引進外部股權投資是不可能獲得發展的。如果創業者在公司創立之初的股權結構中沒有考慮到股權融資導致的股權稀釋問題,則可能會引起投資人的擔心。如某企業第一大股東的股權比例僅為30%,若經過多輪融資,其股權比例將稀釋至20%以下,那么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可能會出現問題。為了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創始股東之間可以考慮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等方法解決。51.6.5設置股東退出機制1.6.5設置股東退出機制6合伙人退出機制0203外部投資者外部投資者退出機制退出機制1.6.5.1合伙人退出機制7創業就是一場沒有終點的長跑,過程中不斷有人參與,也會有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退出。股東退出能無法吐故納新,使公司保持活力;如果未設置退出通道,甚至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困境。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伙人預期。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么階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約定合伙人的股權和服務期限掛鉤。如果合伙人中途要求退出,按照約定好的形式執行。一般來說,是由公定的價格,比如凈資產等。合伙人取得股權,是基于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愿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伙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并不是合伙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伙人與公司長期綁定(比如4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伙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伙人也沒有安全感。1.6.5.2員工持股平臺退出機制8劃,可以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臺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以及股權管理機制。參與持股計劃的員工因離職、退休、死亡等原因離開公司的,其間接所持股份權益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章程或平臺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以及所持發行人股權的管理機制。參與持股計劃的員工因離職、退休、死亡等原因離開公司的,其科創板《上市審核問答》的第11項問答(一)科創企業在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應建立健全持股在平臺內部的流出、退出機制,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文件應對參與持股計劃的員工因離職、退休、死亡等原因離開公司時間接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方式另外,在設計退出機制時,建議應充分關注《上市審核問答》關于“閉環原則”與退出機制的關系。第11項問答(二)規定:2.員工持股計劃未按照“閉環原則”運行的,員工持股計劃應由公司員工持有,依法設立、規范運行,且已經在基金業協會依法1.6.5.2員工持股平臺退出機制——反饋問題91.6.5.2員工持股平臺退出機制40員工持股平臺如因員工離職等涉及退出事宜,一般會被問及: (1)員工持股平臺是否建立健全員工持股平臺內部股份的流轉/退出機制、是否就離職員工股份處理作出約定,如未約定,是否導致離職員工與發行人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2)是否允許離職員工向外部人員轉讓所持股份; (3)股份轉讓的定價依據; (4)離職員工的股份權益處置是否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的章程或相關協議的約定; (5)離職員工所任職務(是否核心技術人員)、離職去向(是否前往發行人客戶或供應商處任職); (6)員工離職后仍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其合理性。1.6.5.2員工持股平臺退出機制41員工持股計劃的退出機制包括主動退出機制和被動退出機制,以下將分別予以說明: (一)主動退出機制主動退出機制,即參與員工主動提出處分獲授股權/股份,希望變現以獲得收益。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及員工的意愿,設計不同的主動退出機制,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允許在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之間轉讓。上市鎖定期滿后,允許在符合法轉讓。 (2)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不得將其直接或間接獲授的股權/股份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上市鎖定期滿后,允許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轉讓。 (3)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不得將其直接或間接獲授的股權/股份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上市鎖定期滿后,仍對股份轉讓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被動退出機制被動退出機制,是指上市前及上市后鎖定期屆滿前發生特定事件時,參與員工必須將其直接或間接獲授的股權/股份轉讓給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或第三方及其他。特定事件主要包括參與持股計劃的員工因離職、退休、死亡等原因離開公司,轉讓價格可根據不同情形下參與員工的過錯程度確定不同的價格標準。1.6.5.3外部投資者退出42對外轉讓購 (重組上市)清算新對外轉讓購 (重組上市)清算新三板掛牌 (境內和境外)退出途退出途徑1.6.6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43創始人喪失行為能力意外身亡創始人喪失行為能力意外身亡離婚二代接班問題其他因其他因素稅賦稅賦令建議各方提前做好股權架構與機制設計,約定好各種合作機制及出現特定情形的處理方法。如在創始股東去世或者失能的情況出現時,可以約定去世的創始股東的繼承人保留少部分股權,其余部分由其令二代接班問題如果不明確的,盡量避免控股股東完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44第二章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2.1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45有限合伙法人持股 (控股公司)控股股東持股結構混合持股2.2.1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法人持股46 創始人 創始人z創業伙伴創業伙伴及他 控股公司 A業務板塊管理公司 B業務板塊管理公司 (擬上市主體)x公司創始人及其創業伙伴設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旗下有多個業務板塊管理公司,每個業務板塊適用情形:規劃長期持股的實業家;有多個業務板塊的多元化企業集團;2.2.2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法人持股(優點)47(1)可以集中股權,提高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購重組過程中以股權作為支付方式能力。(2)簡化上市公司信息決策流程。在股份公司層面,在改制重組、IPO等重大事項中哪怕有一個小股東不同意簽字,在實際操作中也會導致該事項進展暫緩,解決完他們的訴求才能繼續。(3)調整控股公司股權比較方便,便于對擬上市公司股權進行管理。由于股份公司發起人在上市前一年內不準轉讓。若將可能進行調整的投資者納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層面對其股份進行調整,從而間接達到調整股權結構的目的。這種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實現。(4)控股企業對上市公司(或者擬上市公司)的債務融資提供抵押、擔保,降低融資成本。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報表及其他產業的報表,很多控股上市均開展了房地產業務,其資金實力一般強于上市公司,受到銀行認可的程度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等過程中,提供相應的擔保,提高上市公司債項的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5)控股企業可以隨時準備承接上市公司的非優質資產,為上市公司的未來發展協調資源。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來經營過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強的項目,保證上市公司資產的優質性。同時可以為股份公司的現在和未來發展協調各種戰略資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層面安排的利益。(6)控股公司可以在達到一定資產規模之后,以發行企業債、發行中期票據獲得資金開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內部開展的業務(比如房地產)。或者通過股權質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資者增資的方式對實際控制人想重點發展的產業進行培育,待時機成熟后單獨上市(國內或者國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發方式注入上市公司。(7)有助于對上市公司人事進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活力。在很多公司上市時,上市公司的管理層長期跟隨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將公司做大做強并能夠實現上市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上市成功之后,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層功成名就,推動公司大力發展的動力不足,還占據著董事、監事、管理層的高層位置,實際控制人也不好換人。而上市幾年為了公司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且有能力和沖勁的中層干部的晉升通道被堵死了。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設有控股公司,將老管理層升至控股公司擔任相應的職務,騰出相應的職位空間給下面的中層干部,既照顧了老管理層的情緒,又保證了新的管理層的活力,同時保證了公司整體的晉升通道通暢。2.2.3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法人持股(缺點)48稅負高%或25%。公司決策比個人決策慢公司決策比個人決策慢,主要體稅負高%或25%。公司決策比個人決策慢公司決策比個人決策慢,主要體。量的股票時,會覺得自由度降低增加管理人員和成本設立控股公司就意味著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員,且其不能在合規性要求高同時設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還需要注意保證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與上市公司之間需要具有獨立性。同時控股公司中,與上市公司同業的資產應該全部注入上市公2.2.4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法人持股(案例)49偉創電氣688698胡智勇持有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偉創0%的股權,通過深圳偉通過金致誠間接持有公司0.5019%股份,通過金昊誠間接持有公司0.5393%股份,合計間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為46.9042%;同時胡并擔任金致誠及金昊誠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全面統籌安排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對公司經營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胡智勇經營,對公司經營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胡智勇為公司2.3.1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自然人直接持股0 創始人 創業伙伴 創始人 創業伙伴擬擬上市公司特征:自然人股東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權。很多公司在上市前自然人股東直接持股核心公司,如佳訊飛鴻(300213)、日科化學(300214)、瑞豐高材(300243)、盛訊達(300518)、邁克生物 (300463)、風范股份(601700)、江南嘉捷(601313)等。適用情形擬上市公司的股東,如果規劃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現,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架構,不但套現時可以直接通過證券交易賬戶便利2.3.2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自然人持股的優勢1個人持有的股權,它的行使不需要其他人的協助,股東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股東對自己個人所享有的股權具有很強的控制力。股權控制力強個人直接持股的情況下,稅務籌劃的空間小,但從直接成本來看有一定優勢。稅負直接成本低個人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和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稅,都是按照所得額或增值部分的20%稅負直接成本低2.3.3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自然人持股的劣勢22如果公司有出資瑕疵或外部債權人追索,導致公司承擔了某些責任的時候,公司的股東可能會突破有限責任的限制被穿透,而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個人通過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話,就相當于做了一次個人風險的隔離,隔離的效果比自然人持股效果好。個人風險沒有得到更好的隔離股東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回購。不論是股東主動還是被動退股,都會面臨一些法定條件的限制、內部配合的障礙,給股權調整增加了成本。但是如果通過公司間接持股的話,股東的調整很多時候在持股公司的內部進行,不會影響到下一層公司的股權穩定性。股權調整的成本比較高掌控的只是個人直接持有的股權,需要通過代持他人股權或者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等方式增強控制力。而這些增強控制權的方式,也因只是一個契約的約定,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相比而言,公司持股,股東通過掌控公司,就可以自然地控制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權益份額所對應的股權。股權控制力沒有放大效應企業重組業務的遞延納稅的優惠待遇,自然人股東為主體的并購重組就不能享受。而且并購重組金額大,自然人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納稅會導致交易稅負成本很大。所以,從整體上看,個人股東直接持股不利于公司橫向、縱向擴張的,稅務籌劃的空間相對也較小。自然人持股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稅收優惠由于高管鎖定要求每年對外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持有股份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能轉讓。一般情況下實控人都會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管,導致無法一次性完成交易,需要通過表決權委托,分步轉讓等方式完成,不確定性較高。控制權轉讓時,因高管身份限制無法一次性交易2.3.4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自然人持股(案例)3吉安滿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洪氏家族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中,洪俊城、洪娜珊系夫妻關系,洪俊城為公司董事長、總經、洪耿宇系洪氏夫婦之子,洪耿奇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洪耿宇任公司重大項目辦建設項目副總經理;洪麗旋、洪麗冰系洪氏夫婦之女,洪麗旋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洪麗冰任公司總經辦主任;洪記英系洪俊城之妹,任公司副總經2.4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有限合伙4高管員工 資源方高管員工 資源方 合伙企業B創始創始人控股控股公司 (GP)99%999%99%合合伙企業A 擬上市公司股東并不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而是通過有搭建過程: (1)創始人(實際控制人)設立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GP),高管或其他資源方作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設立有 (3)有限合伙企業持股擬上市公司。優點:普通合伙人有效風險隔離;調整靈活,對主體公司影響小實現控制權的成本低2.4.1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有限合伙優勢5實現控制權的成本比較低比如有限合伙企業中唯一的普通實現控制權的成本比較低比如有限合伙企業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哪怕只占該合伙企業不到0.1%的合伙財產份額比例,也可以實現對企業的控制權。控制人自身風險的有效隔控制人自身風險的有效隔離基于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的承擔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有限公司來擔任普通合伙人以隔離風險,或者直接用控股公方便更換實際控制人,可以在公司層面換股東,避開合伙人會議和合伙企業工商登記。保持主體公司股權的穩保持主體公司股權的穩定性將部分股東放在持股平臺內,未來股權發生變動時,是持股平臺股東發生變化,而主體公司股東不受影響,可以有效隔離給主體公司帶來的干擾,對上市公司這條顯得尤為重要。2.4.2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有限合伙(納稅規則)66合伙企業本身不納稅,合伙企業本身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納稅義務包括“所得稅”和“其他稅費”兩方面內容。所得稅方面:根據財稅〔2008〕第159號文(以下簡稱“159號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159號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為所得稅透明體,按照投資者的身份分別由投資者繳納企業本身并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其他稅費方面:對于合伙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產生的收入,合伙企業則需要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分類個人直接持股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通過公司間接持股限售股轉讓分紅限售股轉讓分紅限售股轉讓分紅個人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無無無無2.4.3合伙企業納稅規則——問題1:股權轉讓的納稅問題問: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經營所得”還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一:非創投企業若是屬于非創投企業,則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也作了明確解讀:問:合伙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么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二:創投企業若是屬于創投企業,則可以選擇: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財稅〔2019〕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572.4.3合伙企業納稅規則——問題2:個人分回的股息紅利的納稅問題8問: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的稅率國稅函[2001]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2.4.3合伙企業納稅規則——問題3: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9問:合伙企業是法人合伙人,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不免稅,由于不是直接投資,而且也不是居民企業之間,因此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分紅不屬于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1、《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2.4.3合伙企業納稅規則——問題4: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60令一是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所得來源較為復雜,既包括對外投資分回的稅后利潤,也包括合伙企業經營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如果籠統允許法人合伙人自合伙企業分回所得享受免稅優惠,將會導致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漏征企業所得稅。如果僅允許法人合伙人自合伙企業分回的一部分所得享受免稅優惠,將大幅增加合伙企業在區分所得來源以及對合伙人分配比例計算等方面的難度,稅收征管可操作令二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里的條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作為免稅收入處理。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里的條款的居民企業范疇,如允許法人合伙人穿透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政策,需要啟動修法程序,需財政612.4.4稅收優惠稅收洼地是指地方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或財政返還/獎勵及核定征收等方式,減輕當地納稅人的稅負,讓當地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低于其他地區。從形成原因上看,稅收洼地可分為減免稅、財政獎勵、核定征收,從稅種上看,稅收洼地又可分為所得稅洼地、增值稅洼地和關稅洼地。令1、減免稅形成的稅收洼地.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稅務部門針對特定地域的納稅人或特定的稅種在征稅時實施減征或免征,直接降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從而降低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令2、財政獎勵形成的稅收洼地.我國地方政府間存在競爭,為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各地政府根據自身財政可承受能力,出臺財政獎勵配套政策。令3、核定征收形成的稅收洼地.由于稅務機關對核定范圍、應得所得稅率或應納所得稅額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納稅人按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稅申報納稅,即使據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納稅人實際經營收入不匹配,也無需承擔偷逃稅的稅務風險。核定征收成為地方政府對外招商引資的2.4.4稅收優惠6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稱“推計課稅”,簡而言之就是在確定納稅人存在應稅事實但無法取得準確的經濟數據人的收入及利潤,財政返還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將所有稅收按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增加財政收入,紛紛采取對入駐企業承諾對企業繳納稅款的地方給予的稅收福利是否與現有法規相沖突“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國務院規定的,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因此,對于地方政府承諾的違法優惠,即使形成書面協議,該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隨時面臨被稅務核定征收和財政返還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稅負。但不論是核定征收還是財政返還,這種地方稅收福利都存在一定的執行風險。因為有些地方規定與國家的稅法相沖突,往往實施了一段時間被緊急叫停,2.4.4稅收優惠63稅務總局貫徹《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精神,要求:以稅收風險為導向精準實施稅務監管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2021年04月29日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部門以稅收風險為導向、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方式,針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重點領域,適當提高抽查比例,有序開展隨機抽查,精準實施稅務監管,打擊涉稅違法行為,保護守法誠信經營,維護經濟稅收秩序,維護國一是聚焦重點領域。圍繞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關切,針對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廢舊物資收購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鋼材、電解銅、黃金)購銷、營利性教育機意稅收籌劃以及利用新型經營模式逃避稅等涉稅違法行為。……2.4.5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有限合伙(稅務陷阱)64持持有期的分紅收益需納稅無法享受個人直接持股的稅收優惠注冊地陷阱企業家通過合伙企業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持股平臺為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公司取得控股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持有新三板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根據持股期限享受優惠稅率,但如果個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則無法享受上述稅收待遇。核定征收和稅收返還(政策不確定性)本友情提示:如果是作為長期持股平臺,由于洼地政策的不穩定性,尚需綜合考量工商變更的便利性、稅收福利的可操作性等諸多因素,做出慎重抉擇。2.4.6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有限合伙(案例)65螞蟻金服螞蟻金服鎖定承諾——變更前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馬云先生及在杭州云鉑層面的一致行動人承諾:令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持有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杭州君瀚’)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以及杭州云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云鉑’)的股權,本人未直接令2、本人承諾,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上市2、發行人控股股東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的普通合伙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杭州云鉑承諾:,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放棄對杭州君瀚、杭州君澳的控制權。”3、發行人控股股東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的承諾令1、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上市前A股,也A公司A股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A股發行上市的發行價,或者A股發行上市后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A股發行上市的發行價,本企業在上述第1條承諾項下的股份鎖66人實際控制人馬云先生及在杭州云鉑層面的一致行動人承諾:令“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持有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杭州君瀚’)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以及杭州云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云鉑’)的股權,本人未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令2、本人承諾,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杭州君瀚有限合伙份額的經濟利益對應的發行人上市前A股,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杭州云鉑股權。2、發行人控股股東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的普通合伙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杭州云鉑承諾:令“根據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的合伙協議,在本公司行使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權利的范圍內,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放棄對杭州君瀚、杭州君澳的控制權。”令“自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本公司不會批準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的直接或間接有限合伙人(通過其他有限合伙持有其經濟利益)轉讓其在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的經濟利益,并將確保該等轉讓不會發生。令自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期間,如果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的直接或間接有限合伙人轉讓其在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的經濟利益,且該等轉讓將導致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剩余的直接或間接合伙人持有的經濟利益合計對應的公司股份數量降至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30%以下,本公司不會批準該等轉讓。3、發行人控股股東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的承諾令1、自公司A股發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上市前A股,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令2、公司A股發行上市后六個月內,如公司A股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A股發行上市的發行價,或者A股發行上市后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A股發行上市的發行價,本企業在上述第1條承諾項下的股份鎖定期將自動延長六個月。上述收67盤價應考慮除權除息等因素作相應調整。2.5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混合持股68創始人為GP 創始人為GP 創始人個人上市公上市公司特征:為解決股東的各方面的需求,可以采用混合持股結構優勢:這種股權架構,既能滿足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需求,還能夠利用杠桿作用撬適用情形2.5.1控股股東(創始人)持股結構設置——混合持股(案例)69真愛美家003041第三章股權激勵設計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1/8)普通板塊擬上市企業股份激勵方案概要序號方案要素主要考慮因素1激勵股權股權比例公司綜合考慮股權稀釋程度和員工激勵程度自主決定股權來源增資擴股或老股轉讓2激勵對象公司結合發展戰略、員工崗位及業績以及示范效應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根據現行主板IPO規則,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依法以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在計算公司股東3持股平臺平臺類型考慮到稅負及平臺設置便捷性,建議公司選擇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平臺數量公司根據激勵股權比例及激勵人數自主決定,需考慮公司上市后持股平臺的減持安排平臺人員普通合伙人有公司法人、公司可信賴員工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有限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可以參與也可不參與平臺選址公司結合稅收優惠政策及工商變更便捷性自主決定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2/8)普通板塊擬上市企業股份激勵方案概要序號方案要素主要考慮因素4實施時點宜早不宜遲5股權價格設置股權價格時應重點考慮股份支付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進而對IPO進度的影響6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激勵對象提供擔保7激勵對象股權管理安排轉讓限制為保障公司持股平臺的穩定性,更好地實現吸引、留用、用好關鍵管理和技術人才的目的,建議公司設置一定的服務期限、轉讓限制及強制回購條款強制回購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3/8)(一)股權激勵實施時點股權激勵實施時點激勵股權上市后的鎖定期股權激勵實施時點激勵股權上市后的鎖定期突擊入股:根據“IPO54條”/科創板上市審核問答,申報前6個月內增資擴股/自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受讓股份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性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股份上市之日起鎖定3年。因此,考慮到持股平臺后續的減持安排,建議公司盡早實施股權激勵《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三、發行人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新增股東的基本情況、入股原因、入股價格及定價依據,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新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新增股東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新增股東應當承諾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二)股權激勵入股價格可能影響股權激勵入股價格股份支付可能影響股權激勵入股價格股份支付公司利潤IPO整體進度股權激勵將會產生股份支付,降低公司利潤,進而可能影響公司IPO整體進度。根據當前會計政策及監管要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需將入股價格和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股份支付,公允價格可優先參考按公平原則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入股價格或相似股權價格確定。因此,公司在確認股權激勵入股價格時,應當考慮股份支付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避免公司利潤過低影響IPO進度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4/8)企業所得稅:(20-2)*25%=4.5元企業所得稅:(20-2)*25%=4.5元個人所得稅:(20-4.5)*20%=3.1元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以2元/股的入股價格、上市后20元/股的轉讓價格計算(三)持股平臺類型及選址平臺類型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20-2)*20%=3.6元平臺選址當前各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一,部分地區存在較大的優惠力度。建議公司梳理意向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恰當地區,降低持股平臺稅負。序號公司名稱公司注冊地區持股平臺所在地區持股平臺成立時間1南都物業(603506.SH)杭州市西湖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2015年8月2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3杭州立昂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梅山保稅港區2015年12月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5/8)謹慎選擇上市后鎖定3年普通合伙人對合伙謹慎選擇上市后鎖定3年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具有管理權減持新規:“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四)持股平臺普通合伙人選擇如普通合伙人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則持股平臺需要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持股平臺普通合伙人可以為信任度高的員工,也可以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普通合伙人為實際控制人的,即使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較低,仍會導致持股平臺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進而導致上市后需鎖定3年)(五)單個持股平臺持股比例考慮到持股平臺減持需求,為保障持股平臺解禁后一年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完畢持股平臺股權的可能性,建議單個持股平臺的持股比例在發行后不超過5%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6/8)強制回購安排強制回購安排激勵對象需承諾,自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后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止不轉讓其持有的股權;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遵守國家、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在限售期內(以本次激勵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48】個月,或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個月,較晚者為準),激勵對象不得相互轉讓股權,或向除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認同方之外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股權。限售期結束后,激勵對象的股票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自由轉讓(六)激勵對象股權管理安排為更好實現股權激勵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目標,建議公司設置一定期限的股權轉讓限制及強制回購安排,下列條款供參考:股權轉讓限制A.如激勵對象自成為公司股東或持股公司股東之日起【48】個月內,因出國、遷居、求學等正常原因離職,則公司控股股東有權要求激勵對象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將其所持的股權轉讓給公司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認同方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激勵對象應積極協助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或其他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價款=本次激勵股權轉讓價款+持股期間本次激勵股權轉讓價款每年10%的利息(不足1年的月份折算成月利率計算)B.如激勵對象自成為公司股東之日起【48】個月內,辭職就職于其他公司,或基于下列原因被公司辭退:【觸犯法律;因瀆職或失職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違反職業道德泄漏公司重要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則公司控股股東有權按原始投資價格收購該激勵對象的股權】。C.如上述離職的激勵對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從控股股東應向激勵對象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中先行彌補激勵對象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彌補損失后剩余的股權轉讓價款由控股股東支付給離職的激勵對象;如股權轉讓款不足以彌補公司的損失,公司保留繼續向該激勵對象追索的權利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7/8)回購回購安排的例外情形自激勵對象成為公司股東之日起【48】個月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響激勵對象持有限制性股權,公司控股股東不回購該激勵對象的股①激勵對象正常退休②激勵對象患病或意外事故導致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③激勵對象部分或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④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其所持限制性股權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持有)⑤激勵對象在公司內部的職務或崗位變動⑥上市后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執行(六)激勵對象股權管理安排(續)強制回購安排(續)D.如激勵對象自成為公司股東之日起的當年及后續年度的年度考核成績低于【】,或在其他公司兼職,或在行業內有參與投資等行為的,激勵對象須將其所持的公司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股權轉讓價款=本次激勵股權轉讓價款+持股期間本次激勵股權轉讓價款每年10%的利息(不足1年的月份折算成月利率計算)E.控股股東回購股權時,如公司已進行轉增股本,離職的激勵對象應將轉增獲得的股份一并轉讓,且該轉增股份的轉讓不必支付股權轉讓價款F.激勵對象同意在上述情況出現時,積極配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辦理相關手續并簽署所需法律文件;若激勵對象經通知后未及時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激勵對象授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激勵對象簽署相關文件并辦理相關手續3.1股權激勵怎么做?——股權激勵方案概要(8/8)股權結構清晰股權結構清晰(七)持股平臺的股權變動根據目前主板上市要求,發行人應當“股權結構清晰”。因此在申報之前,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股份應該落實到具體人員,正式協議或者文件中不能出現股票期權的概念在會審核期間的股權變動“IPO54條”并未明確規定在會審核期間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的股權是否允許變動,但根據相關案例情況來看,在會審核期間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的股權變動遵循下列規律:①允許在原員工股東之間進行轉讓②員工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但是實際控制人不能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員工③員工離職可以將股權轉讓(當然也可以保留)④經溝通允許新增激勵對象,但不得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動在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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