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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引論大陸法系制定法國際統一規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不是一部國際性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國法1999年10月1日,中國《合同法》生效。在此以前是由《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調整。英美法系判例法為主導,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一、國際范圍內合同法的淵源二、合同的概念大陸法系:合同的本質是“合意”,或稱協議,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英美法系:合同的本質是“交易”,是“諾言”+“對價”第二節合同的生效合同要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2、合同已經成立:(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特殊成立要件:對價或約因)3、合同形式需合法4、合同內容需合法5、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生效的條件第一個條件: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一)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能力大陸法:未成年人(或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產者訂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英美法承認大多數人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但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不健全者或酒醉的人的締約能力進行限制。中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能力受到限制。親權中國法關于自然人訂約能力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效力待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如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無效的法條瀏覽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條瀏覽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公司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公司訂立合同必須通過其授權的代理人,而且其活動范圍不得超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訂立合同的能力要受公司章程的支配,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否則屬于越權行為。英美法系依英王頒發的特許狀成立的公司依制定法成立的公司早期適用越權無效原則英國加入歐共體后放棄這一原則大陸法系公司的行為越權并不會導致行為無效。中國法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中國法院基本上奉行了公司的越權行為為無效行為的宗旨。20世紀90年代以后,“合同約定僅一般違反行政管理性規定的,例如一般地范圍經營、違反經營方式等,而不是違反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標的物也不屬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可按照有關的行政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而不因此確認合同無效。”

第二個條件合同已經成立第二個條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意思表示一致要約承諾一、要約

(一)要約的生效要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1、要約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2、要約的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貨物的名稱、數量和價格是要約必不可少的內容。3、一經對方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4、要約于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是一人向另一人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一人邀請另一人向其發出要約。要約是否需向特定人發出?大陸法系:需向特定人發出英美法系:不需要向特定人發出公約: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作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人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圖。英國案例一藥品制造商曾刊登一廣告,聲稱任何人根據指定方法和在特定期間內服用其藥丸后,如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獲賠100英鎊。并在廣告中聲稱已將100英鎊存入銀行,以示誠意。原告一老太購買并按要求服用,但仍染上流感。于是討要100英鎊。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老太勝訴。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中國《合同法》下列屬于要約的是()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錄

B.某公司向交易雙方寄送的報價單

C.普通廣告

D.懸賞廣告

(二)要約的撤回和撤銷1、要約的撤回(withdrawal)2、要約的撤銷(revocation)1、要約的撤回(withdrawal):要約還未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即使是一項不可撤銷的要約,也可以撤回。A于10月2日向B發出平信要約,預計該要約10月22日送達到B,而在10月10日這天國際市場行情上漲,A自覺吃虧,遂于當天向B發出電報,欲撤回10月2日的要約,B于10月12日收到這份電報。A是否成功撤回10月2日的要約?小例題大陸法系:要約不能被撤銷英美法系:要約可以被撤銷《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述情況下不得撤銷:(1)要約已經載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是不可撤銷的;(2)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本著對此信賴行事。2、要約的撤銷(revocation):公約的規定:(1)撤銷要約的條件:*要約已經送達受要約人.*撤銷通知于受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不能撤銷的要約:*要約載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已本著對其信賴行事。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終止。2、要約的撤銷(revocation):A于10月2日向B發出平信要約,該要約10月22日送達到B,而在10月23日這天國際市場行情上漲,A自覺吃虧,遂于當天向B發出電報,欲撤銷10月2日的要約,B于10月25日收到這份電報。而B10月24日發現天麻行情上漲后于當天立即答復A,同意A10月2日要約的條件,A10月26日收到此電報。A是否成功撤銷10月2日的要約?小例題

我某對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于5月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于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依此報價制作了標書。5月20日意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銷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示不同意撤銷發盤。于是,雙方為能否撤銷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意供應商表示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價已于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

問:合同是否已經成立,理由是什么。例題(1)有效期屆滿(2)受要約人拒絕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3)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1.明示拒絕2.反要約(三)要約的終止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才生效力。2、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實質性變更或修改: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爭議的解決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4、承諾必須向要約人表示才生效力。通知、行動(依據要約規定或雙方慣例)緘默或不行動不等于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二、承諾

(一)承諾的生效要件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內作出。沒有有效期的,在合理時間內作出。口頭要約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1、承諾生效時間: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于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合同即成立。2、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于承諾送達要約人之前或與該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二)承諾的生效與撤回承諾的生效時間英美法國家:采取投郵生效原則,承諾一經投寄就生效大陸法國家:承諾的生效實行到達生效即收郵生效原則法國基本上是投郵主義在國際商事領域,合同法的發展趨向于到達生效原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對此做了規定(P99)中國《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思考:承諾能否撤回嗎?A于10月2日向B發出平信要約,該要約10月22日送達到B,B在10月23日發出平信承諾,預計11月10日A會收到。但10月25日這天國際市場行情突變,B遂于當天向A發出電報,欲撤銷其承諾,A于10月27日收到這份電報。B是否成功撤回10月25日的承諾?小例題1、受要約人未按要約所確定的有效時間及時發出承諾通知——如果要約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受要約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諾,則逾期承諾仍然有效.2、因承諾通知的傳遞延誤導致該通知逾期送達要約人——該項逾期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要約已經失效.(三)逾期承諾甲國的A公司于10月2日向乙國的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發出一擬出售羊毛的要約,該要約載明10月10日回復有效,要約于10月5日到達B公司。B公司于10月7日將載明承諾的信件以快件的方式發出,正常情況10月9日應當送達,但由于郵局工作人員失誤,該快件于10月13日才送達A公司.此時,因A公司已將該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復。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約,A公司拒絕,雙方產生糾紛。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雙方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我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我方)向美國一公司(以下簡稱美方)發出要約。3日后,美方回函:愿購買要約項下貨物,價格降低到每公噸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復。5日后由于國際市場松香價格上漲,美方來電要求按原要約執行合同。我方未予答復并將松香賣與他人.美方8月份來電要求我方盡快裝船,被我方拒絕,美方以我方違約為由把我方告上法庭.問: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案例分析香港甲公司于10月20日上午9時去電向上海乙公司發出要約,其中列明各項交易條件.乙公司于當天上午11時收到來電,并于10月22日上午11時向甲公司發出對其要約予以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送達甲公司.此間,因天麻價格上漲,甲公司于10月22日上午9時15分向乙公司發電:“由于天麻價格上漲,我公司10月20日電撤銷.”甲公司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乙公司.問:(1)甲公司最終是否撤銷了其10月20日的要約?(2)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3)假設甲10月20日電文內容如下:“購買天麻200噸,每噸250美元CIF紐約,5日內回復有效”.那么該要約能否被撤回?又能否被撤銷?案例分析2008年8月11日,中國甲公司接到法國乙公司出售某種設備的發盤,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電復:“如能將每件設備價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對此,乙公司沒有答復。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電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發盤中包括價格在內的全部條件。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例題中國山東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國某公司來電稱:“×××設備3560臺,每臺270美元CIF青島,7月甲國×××港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復到有效。”中國山東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復電:“若單價為240美元CIF青島,可接受3560臺×××設備;如有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甲國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電稱仲裁條款可以接受,但價格不能減少。此時,該機器價格上漲,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復電:“接受你14日發盤,信用證已經由中國銀行福建分行開出。”但甲國公司未予答復并將貨物轉賣他人。關于該案,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是否已經成立?1.中國X公司1月10日收到美國Y公司發來的電報:請報1000輛永久牌自行車CFR紐約最低價,3月初裝運,盡速裝運。2.美國Y公司1月15日收到中國X公司的回電:茲發1000輛永久牌自行車CFR紐約70美元/輛,4-5月裝運,信用證支付,即日起20日復到。3.中國X公司1月20日收到美國Y公司的電報:你司15日電收悉,還盤價格67美元/輛,裝運期3月15日前,其他條件不變。4.美國Y公司1月22日收到中國X公司的回電:貴公司20日電收悉,接受貴公司還盤。合同什么時候成立?

南山絲綢進出口公司于6月1日向美國某公司發出要約,次日,美國公司表示接受,但提出該批絲綢必須降價5%。南山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復時,國際絲綢價格上漲,美國公司于6月5日來電,表示無條件接受中方6月1日的發盤。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中國山東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國某公司來電稱:“×××設備3560臺,每臺270美元,7月甲國×××港裝船,2003年6月22日前復到有效。”中國山東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復電:“若單價為240美元,可接受3560臺×××設備;如有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甲國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電稱仲裁條款可以接受,但價格不能減少。此時,該機器價格上漲,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復電:“接受你14日發盤。”但甲國公司未予答復并將貨物轉賣他人。關于該案,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甲在他登出的懸賞廣告中稱:“誰能找回我的貓,誰就能得到1000美元的獎金”。乙沒有看到這個廣告。他發現了這只貓,并將它送給甲。問:此時合同有沒有成立?第二個條件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對價和約因一、英美法上的對價對價是諾言的回報或諾言的代價。對價的作用在于,它使諾言對諾言人產生約束力,即使諾言發生強制執行的效力。甲對乙說:我送你100元。乙說:好。甲對乙說:你替我鋤草,我給你100元。乙說:好。一、英美法上的對價(一)對價必須發生于諾言做出的同時或之后過去的對價不是對價,只有待履行的和已履行的對價才是對價。甲的鄰居乙外出,甲見乙的除草機壞了,主動修好了,乙出于感激,許諾向甲支付100元。這是‘過去的對價”,不是對價。甲對乙說:“如你提供1000噸大米給我,我付你2000元。”乙馬上將1000噸大米交付給甲。這是以行動表示的對價,乙交付1000噸大米的行為就是對甲的諾言的對價,乙的對價是已履行的對價,甲的對價就是付2000元款,是待履行的對價。。(二)對價與諾言互為誘因對價是諾言的交易對象,諾言是對價的誘因。甲發出懸賞廣告:若撿到我的手表,我愿獎勵1000元。乙在沒有看到廣告的情況下撿到了甲的手表并還給了甲。此時不存在對價。甲對乙說:歡迎你來我家。我一定會款待你,讓你住我家最好的房間。乙說:好。此時不存在對價。(三)對價必須是有價值的,要求法律上充足而不一定相稱。行為、不行為或諾言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才能構成對價。愛、感情、道德義務不能成為對價。但對價和諾言在價值上不一定相稱。爺爺對孫女說:你好好學習,你的學費我包了。孫女說:好。甲把價值2萬元的畫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乙。(四)空洞的諾言不能構成對價。(五)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作為對價一個商人對一個警察說:如你巡邏時多關照我的商店,愿付你100英鎊。(六)已經存在的義務不能作為對價。船方雇傭一批船員,但途中船員要求船主加薪,船主無奈答應,但后來船主食言。法院判決,海員在航行途中付出的全部勞務是原合同規定的薪金的對價,是一種既存義務,不能成為對價。(七)簽字蠟封合同不需要對價蠟封合同:簡式合同:需對價的支持不需對價的支持1、A寫了本書,他的好朋友B出于好意為他打成鉛字,A很滿意,答應給B50%的稿費,但后來A又反悔了,問,B能否請求A支付50%的稿費?2、斯蒂克訴馬利克案船方雇用一批海員作一次往返倫敦與波羅的航行,途中兩名船員開了小差,船長答應其他船員,如果他們努力把航船開回倫敦,他將把那兩名海員的工資分給他們,事后船長食言,船員到法院起訴,請問,船長的允諾能否被執行?案例分析3、蒙特夫特訴斯考特案被告答應以1美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原告,但后來被告反悔了,聲稱1美元是個不充分的對價,因此對自己沒有法律約束力,請問,被告的觀點能成立嗎?4、被告是個煤礦業主,擔心罷工的礦工會破壞煤礦設施,遂要求警察駐扎礦區,警察沒有同意,認為按照常規的巡邏足以對付這一情況,被告又答應愿付給警察駐扎費。后被告拒絕支付費用。請問,法院能否執行被告的允諾?5、哈默訴西德維案本案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在小威廉15歲的時候,曾答應向小威廉支付5000美元,條件是小威廉在21歲之前不喝酒、不抽煙、不賭博。小威廉如實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得到老威廉所答應的5000美元,在老威廉去世后繼承遺產時,小威廉要求遺產執行人支付給其5000美元。問,本案中,是否有對價,遺產執行人是否應支付給小威廉5000美元?二、法國法上的約因(一)約因又稱原因,指法律行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無約因的債、基于錯誤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債,不發生任何效力。約因不同于動機。分類:1、信用原因:通過訂立合同希望從相對人獲得對待給付2、贈與原因:是當事人無償的對他人施以恩惠。3、清償原因:履行返還義務的單務合同的原因。(如保管物,借用物)甲為了買房子,向銀行貸款。銀行向甲提供了貸款。甲的約因是獲取貸款,銀行的約因是通過提供貸款獲得貸款利息。第三個條件合同的形式合法目的:1、用于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2、用于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英美法系簽字蠟封合同簡式合同形式:1、以書面的形式做成2、雙方當事人簽署并加蓋印戳3、將合同互相交付對方既可是口頭合同也可是書面合同,當事人自由選擇大陸法系法國法法國法對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為三類:公證合同、一般書面合同和實踐合同。1.公證合同:贈與合同、夫妻財產合同、代位清償債務的合同、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或某種不動產的合同。應公證而未公證的合同無效。2.一般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發明專利的許可或轉讓合同、私人住宅建筑合同等3.實踐合同:如借貸、寄存、質押合同。公證的作用:1.使行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權力的檢驗2、公證人進行公證時有提供咨詢的義務,使當事人可以了解其行為的后果德國法《德國民法典》第125條規定:“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行為無效。(包括公證和書面形式)2.缺乏由法律行為約定的形式者,在發生疑問時,亦屬無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在第1.2條規定:“通則不要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由書面文件證明。合同可通過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形式證明。”這一規定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買賣合同無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買賣合同可以用包括證言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取得一致。中國法2、中國法1999年《合同法》實施以前,原則上不承認口頭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新《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的含義,該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11條)王軍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一則,許諾如有一人找到他所丟失的物品,將付給報酬若干英鎊。李雨見報后找到失物交還某甲,合同成立,某乙的行為就屬于

()

A.過去的對價

B.未履行的對價

C.約因

D.已履行的對價

以約因作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的國家是()

A.德國

B.法國

C.美國

D.日本

關于要約的說法,下列正確的是()

A.英美普通法認為,要約原則上對要約人無約束力

B.德國法律認為,要約原則上對要約具有拘束力

C.法國法原則上認為要約人在其要約被受要約人承諾以前可以撤銷要約

D.意大利法典規定,凡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者,在該期限屆滿以前,不得撤銷要約

E.公約規定,要約在其被受要約人接受之前,原則上可以撤銷英美普通法把對價分為

()A.無效的對價

B.待履行的對價

C.過去的對價

D.已履行的對價E.約因按照英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訂約能力()

A.是不受限制的

B.可以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訂立合同

C.須受公司章程的支配,但其越權行為在法律上仍是有效的

D.須受公司章程的支配,其越權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判斷題1.要約對受要約人有拘束力。

(

)

2.法國民法典規定,凡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者,在該期限屆滿之前,不得撤銷要約。(

)

3.德國法律認為,要約原則上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

(

)

4.德國法認為,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承諾一經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

5.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可以不一致。

(

)

思考題:1.兩大法系在要約和承諾的效力上有何不同?第四個條件合同的內容合法(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比較)中國法《合同法》第7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重社會政法規,尊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國《合同法》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后果,依《合同法》,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6條)。在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后,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8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案例A把節余的錢以極少利息借給別人的借貸合同。買兇殺人合同。有妻子的A找了女秘書B,愿付200英鎊與之共度周末。在政府招商局工作的A與建筑承包商之間關于提供內幕的交易合同。商業限制不合理的合同第五個條件意思表示真實錯誤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英國、美國錯誤(mistake)指合同當事人對有關事實情況的誤解,如果沒有這樣的誤解,該當事人本來不會依現有的合同條件簽約錯誤例如,英國法院1903年判決的Scottv.Coulson案中一張人壽險保險單發出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投保人和保險人都以為他當時并沒有死亡。法院判決,保險人沒有義務支付賠償金。在這個案件中,當事人雙方誤認為被保險人依然在世,保險人如果知道他已經過世,就不會簽署該保險合同后果普通法,基于錯誤而訂立的合同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無效的(因為沒有合意)依衡平法,基于錯誤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中國法中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民通意見》71.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案例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張大千”的畫。甲以為是仿真度較高的贗品,就以3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該畫乃張大千的真跡,價值約300萬元。甲是否可撤銷合同?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張大千的畫,經權威鑒定為真跡。甲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并交付。乙購買時認為該畫的市場價格應為1000萬元,其實市場價格約為510萬元。乙是否可主張撤銷合同?例題3月13日,某家具商場購得一批新式沙發,價格為每組1880元,售貨員在制作價格標牌時,誤將1880元寫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來逛商場,發現同樣的沙發在別的地方賣近2000元,而該商場還不到1000元,覺得價格非常便宜,便一人買了一組。由于擺放的兩組沙發均已售出,售貨員再去倉庫提貨時,發現沙發價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發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這一情況后,商場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終于在4月27日找到了這二人。家具商場要求甲、乙二人退貨或補足價款,但遭到拒絕。

[問題] 1.商場同甲、乙二人之間的買賣于什么樣的民事行為?2.應如何處理這一糾紛?欺詐欺詐,是指以使他人發生錯誤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各國法律都認為,凡是因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蒙受欺騙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中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42條規定:“一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58條規定:凡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53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例題2000年3月,甲在某攝影器材公司購買了一部商品標簽上表明產地為日本、價格為12000元的數碼相機一部。甲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現此相機性能不佳,懷疑其是假貨。甲便將該相機送至某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鑒定,鑒定結論是該產品并非日本所產。甲某認為攝影器材公司在經營中對其有誤導和欺詐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攝影器材公司加倍賠償。攝影器材公司則辯稱其無欺詐故意,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乙公司以國產牛肉為樣品,偽稱某國進口牛肉,與甲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后甲公司得知這一事實。此時恰逢某國流行瘋牛病,某國進口牛肉滯銷,國產牛肉價格上漲。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甲公司有權自知道樣品為國產牛肉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撤銷該合同B.乙公司有權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撤銷該合同C.甲公司有權決定履行該合同,乙公司無權拒絕履行D.在甲公司決定撤銷該合同前,乙公司有權按約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貨款甲的妻子乙不舒服,醫院診斷認為乙患有重病,須治療費用100萬元。甲找到朋友丙借錢,丙對曰:“借錢沒有。你那幅視為命根子的畫,我多次提出購買你均不答應。現在把畫賣給我。”甲為了救妻子,就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將畫出賣給丙。甲到醫院交納費用時,醫院告知甲,醫院此前的診斷錯誤,乙并無大病。甲于是以乘人之危為由,請求撤銷甲、丙間的買賣合同。甲能否撤銷合同?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某種使對方當事人發生恐怖為目的的故意行為,迫使另一方當事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接受強加的合同條件的行為。各國法律都一致認為,凡在脅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中國中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甲有一套房屋,準備作為結婚用房,無意出賣。乙找到甲,要求購買該房屋,被甲拒絕。乙告訴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針扎甲的相片。甲迷信,答應將房屋出售給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后來甲要求撤銷合同。甲的理由是否合理?甲急需償還賭債,如若不還性命難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證,被丙拒絕。甲威脅丙,若丙拒絕提供保證,就殺了丙的兒子。丙連忙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證。丙能否主張撤銷擔保?關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在商場購買了一臺液晶電視機,回家后發現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場以更低折扣訂了一臺液晶電視機。甲認為其構成重大誤解,有權撤銷買賣B.甲向乙承諾,以其外籍華人身份在婚后為乙辦外國綠卡。婚后,乙發現甲是在逃通緝犯。乙有權以甲欺詐為由撤銷婚姻C.甲向乙銀行借款,乙銀行要求甲提供擔保。丙為幫助甲借款,以舉報丁偷稅漏稅相要挾,迫使其為甲借款提供保證,乙銀行對此不知情。丁有權以其受到脅迫為由撤銷保證D.甲患癌癥,其妻乙和醫院均對甲隱瞞其病情。經與乙協商,甲投保人身保險,指定身故受益人為乙。保險公司有權以乙欺詐為由撤銷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釋: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大部分國家,是可撤銷或無效的。中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合同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格式條款最常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某些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條款”,或曰“標準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特點:1.由一方或者第三方預先制定。2.旨在多次重復使用3.單方提出,未經磋商4.內容定型化。中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三大規則

提示規則

格式條款的擬定人有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無效規則格式條款不得違反《合同法》禁止性的規定解釋規則發生爭議,按通常理解;手動優于書面案例保險公司業務員為推銷保險,對投保人說:“只要投保,大病都可以拿到保險金!”投保人投保后換了癌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說:你沒注意背面條款嗎?上面清楚寫著,癌癥是不賠的!投保人說:你們當時推銷時根本未提醒我!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顧客A將自己價值2000元的皮衣拿到洗衣店干洗,洗衣店出具了洗衣單,其背面條款中寫著:洗衣店如洗壞顧客衣服,按價格的3倍賠償。A取衣時發現衣服被洗壞,要求洗衣店賠償,洗衣店老板說:我洗衣服收了你50元,按洗衣費的3倍賠償,應賠你150元。A說:憑什么按洗衣費的3倍賠?應該按衣服的價值的3倍賠,你應賠我6000元!洗衣店老板應賠多少?中國法下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1.當格式條款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或格式條款的目的違法,或格式條款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2.免除對人身傷害的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3.免除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4.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中國《合同法》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第1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案例一建筑公司招聘農民工B,與其簽了一勞動合同,其中一條寫著:被聘用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發生,造成人身傷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后B在施工時摔下腳手架重傷,建筑公司以此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建筑公司是否應賠償?案例分析1、商場在其店堂告示上規定:買一贈一,贈品、獎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這個規定是有效的嗎?分析

消費者獲得贈品和獎品是以購買商品為前提的,商場已經將贈品、獎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場的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

法條鏈接《合同法》第191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作為出賣人應當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免除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三包”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和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除國家定價的商品外,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案例分析銀行公告:用戶必須統一辦理銀行卡,不允許用現金繳費,不辦卡者不予代收水電費消費者到銀行繳納水電費,采用現金交易還是劃卡代扣方式,應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決定。這一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案例分析問題:物業停車收費規定:車輛丟失、損壞概不負責?[分析]

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用,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收費停車處,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了保管服務合同關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物業公司要“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管是無償的”,二是“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案例分析問題

美容服務協議:因已投保,如需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分析]

消費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與美容院形成的是一種美容服務合同關系。有權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盡質量保障義務,使消費者在美容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消費者有權向美容院索賠,美容院對消費者的損害予以賠償是其合同義務也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免除。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美容院未盡質量保障義務,使消費者在美容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卻將消費者的索賠權推向保險公司。即使美容院與保險公司簽訂有保險合同,消費者對保險的險種、標的等情況也不知曉,更未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所以,該條款屬無效條款。

案例數碼店老板提供的單據后面規定:“存儲卡極其脆弱易被損害,洗印過程中如有損害,概不負責,每幅相片只賠一元。如有意外損害或遺失,只賠償同類同號膠卷一卷或相當價值的現金習題:1、某公司在一份報紙上刊登了一則廣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夠解決該公司的一個技術問題,將提供10萬美元獎金。該公司的這則廣告是否構成要約?2、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了一份報價單。報價單上載明了價格、數量和規格等。乙公司隨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訂單。這時,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了合同關系了嗎?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于9月15日抵達乙公司。其間,由于商務情況的變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電報撤銷該要約,電報于9月13日抵達乙公司。這時,甲公司的要約撤銷有效嗎?

4、H訴W案:6月6日W向H發出要約,以1000英鎊出售農場。H提出950英鎊,6月27日W拒絕H的反要約。6月29日H又聲稱承諾6月6日的要約。雙方的合同關系成立嗎?5、P訴C案:在一項拍賣交易中,C對拍賣人P的貨物,給了最高出價(HighestBid)。但在拍賣人落錘(Fallofthe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價。P爭辯說C已受該項交易的約束。C須受該項交易的約束嗎?6、某公司分別向美、英、德和法四國的四家公司發回承諾信函。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的承諾什么時候生效?7、B訴T案:當事人之間來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郵寄一項要約給居住在紐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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