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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實務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沈明海2009V1.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雙低養老保險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圍對象繳費標準參保繳費待遇標準退休退職繳費年限業務規定其他政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制職工;
3、城鎮個體勞動者;
4、未就業的法定勞動年齡內杭州市區農村戶籍人員;
5、終止解除合同的在杭繳費已滿10年的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
6、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年限,要求續繳的杭州市區戶籍人員和已在杭州市區繳費滿10年的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上述職工包括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外籍、華僑、臺港澳籍職工。上述參保對象還可以分為強制參保對象和非強制參保對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象參保對象類別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單位個人企業繳費單位15%8%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省平60%的,按60%計入單位繳費基數,高于300%的,按300%計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職工,按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確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省平60%的,按60%確定;高于300%的,按300%確定。個體勞動者18%雇工養老保險費,雇主繳10%,本人繳8%在上年度省平的80%~300%之間選擇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單位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乘積計算,按月繳納,個人應繳費用由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單位職工參保變更申報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征收業務流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規定養老保險費補繳個體勞動者參保變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出生年月更正一次性養老金待遇領取個體參保資格審核職工新增參保職工參保減少退休及其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領取主要業務辦理規定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申報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支付養老待遇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退休人員一次性補貼退休人員物價補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原退休廠級領導生活補貼退休軍轉干部生活補貼勞模先進工作者榮譽津貼重大貢獻高級專家榮譽津貼清涼飲料費歸僑退休職工生活補貼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退休有關政策退休退職條件退休具體情形
1、年齡條件: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或管理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企業管理崗位女職工超過50周歲,未滿55周歲,本人申請與用人單位簽訂崗位變更協議后,可按工人崗位退休。
2、繳費年限條件:(1)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職)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須滿10年;(2)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職)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辦理退休(職)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須滿15年。退休退職條件1、到齡退休2、提前退休退休的具體情形(1)因病提前退休(職)(2)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3)破產國有企業提前退休(4)企業軍轉干部提前退休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實際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且按規定不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時間。繳費年限概念部分對象連續工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具體情況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關系部分對象連續工齡計算規定“知青”工齡計算受株連“五八”城遷子女工齡計算復員退伍精簡職工童工工齡計算自動離職開除除名辭職勞教判刑人員工齡計算攻讀碩士學位工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具體情況固定工視同計算時間界線計劃內臨時工視同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視同計算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視同計算勞動合同制職工視同計算時間界線留學回國國外攻讀碩士學位視同計算
1、連續工齡是視同繳費年限的前提,沒有可計算的連續工齡,就沒有視同繳費年限。
2、同一時間段內,連續工齡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并不完全相等。有實際繳費年限,不一定有可計算的連續工齡,有連續工齡不一定有實際繳費年限。
3、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在時間上互為排斥,不會重合。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關系個人賬戶建立管理規定搬遷企業社保保留統籌外養老轉入規定退休人員判刑后待遇處理享受規定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待遇處理其他有關政策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范圍對象和繳費標準養老金領取條件和標準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參保登記手續范圍對象: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各類企業中收入偏低的農民工,可自愿申請參加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按照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乘積繳納。繳費基數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確定。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為5%;企業為12%。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范圍對象繳費標準
1、領取條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參保繳費滿15年的,
2、養老金標準養老金除基礎養老金需乘以繳費系數確定外,個人賬戶養老金和“中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相同。繳費系數計算公式如下: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條件和標準辦理退休手續時,按“雙低辦法”享受退休待遇的,計算的養老金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予以補足。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時同步調整,調整額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額乘以繳費系數確定。繳費系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低標準繳費年度繳費費率-劃賬比例當地同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劃賬比例∑+全部繳費年限之和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農民工按“雙低辦法”參保的繳費年限經折算累計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規定繳費年限的,允許折算,并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退休待遇,個人賬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折算公式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0.678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享受低標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其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為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按“雙低辦法”參保,應由農民工本人申請。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按“雙低辦法”辦理參保手續時,需提供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的《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申請表》。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征地農轉非雙低養老保險范圍對象和繳費標準養老金領取條件和標準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參保登記手續杭州市區2003年6月11日起,經批準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年滿16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參保人員年齡以市政府批準征地(經濟)補償方案之日為準。征地農轉非雙低養老保險范圍對象
1、領取條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2、領取標準養老金除基礎養老金需乘以繳費系數確定外,個人賬戶養老金和“中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相同。繳費系數計算公式如下:農轉非雙低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和標準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時計算的養老金低于410元/月的,予以補足。企業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時,享受征地“農轉非”“雙低”養老保險待遇的,其調整額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額乘以繳費系數確定。繳費系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低標準繳費年度繳費費率-劃賬比例當地同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劃賬比例∑+全部繳費年限之和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農民工按“雙低辦法”參保的繳費年限經折算累計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規定繳費年限的,允許折算,并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退休待遇,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費年限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8年。與職工養老保險銜接農轉非雙低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1、范圍對象:杭州市市屬、區屬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杭州市市屬、區屬民辦學校、幼兒園,國有民辦學校中具有杭州市區戶籍且符合事業單位進人條件的民辦教師可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繳費標準:為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之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省平工資60%的,按60%確定,超過300%的,按300%確定。個人繳費比例為7%。;單位繳費基數按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23%、20%。
3、養老金標準:按現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規定執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范圍對象繳費標準待遇標準參保登記手續杭州市區非農戶籍年限滿5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養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參加老年生活保障。杭州市區撤村建居農轉非、征地農轉非人員,原農業戶籍年限可視作杭州市區非農戶籍年限。
1996年行政區劃調整劃入杭州市區的老年居民,劃入前當地非農戶籍年限可視同杭州市區非農戶籍年限。下列人員不列入老年生活保障對象:按月領取養老金人、精簡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供養直系生活補助費等人員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范圍對象
1、繳費標準。按申請參保時的年齡計算到75周歲,按每月225元一次性繳納所需費用,計算至75周歲不足3年的按3年一次性繳納所需費用后。參保人員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持證期間個人免予繳費;孤寡老人免予繳費,以上免繳費用由財政承擔。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費,但每一次繳費不得少于5年繳費,且標準按繳費時標準計算。
已享受征地農轉非人員生活補貼、“五八”城遷子女生活補貼等政府規定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參加老年生活保障后,原享受待遇停止發放,不得重復享受。
2、待遇標準。繳費次月起按照400元/月標準按月領取。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每月按225元標準扣除,個人賬戶用完后由財政負擔。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繳費標準待遇標準
1、范圍對象:杭州市區非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參保手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范圍對象繳費標準待遇標準參保辦法
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土農民生活保障的人員。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范圍對象以統籌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12%,財政給予8%的補貼。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5%,財政給予15%補貼。
2008年底前已經超過60周歲或參保繳費至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能滿15年的,允許在2008年底前一次性補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的19%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標準: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參保人員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個體勞動者要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出示戶籍證明)首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資格審核,符合個體勞動者參保條件的,持社保機構出具的同意參保審核意見到杭州銀行辦理委托繳費手續。參保資格審核對象:
1、首次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非杭州市區(含蕭山、余杭區,下同)戶籍參保人員在本市繳納過個體養老保險費,但已中斷繳費,再次要求參加個體養老保險的
3、要求參照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外地參保人員杭州市區戶籍人員中斷繳費后再次參保的,勿需辦理參保資格審核手續,可直接前往杭州銀行辦理委托繳費手續個體參保資格審核用人單位除攜帶當事人檔案、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外,同時需填寫《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填寫《固定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審批表》,女職工需提供勞動合同;屬于提前退休(職)的,還需填寫相應提前退休審批表;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資格的,應填寫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備案確認表;符合部分人員待遇享受條件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批)材料。
1、省、部屬、市屬企業職工和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臨時工辦理正常退休審批、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由市社保局負責辦理。
2、提前退休(職)審批統一由市勞動保障局行政辦事中心負責辦理。
3、區屬企業職工到齡正常退休審批由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
4、個體參保人員到齡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本市戶籍(不含蕭山、余杭區)的由戶籍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外地戶籍參保人員由市勞動保障局行政辦事中心辦理。每月3日前辦理完退休審批并申報領取養老金的,列入當月發放,逾期列入次月發放。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用人單位每年年初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當年新成立單位或當年新增參保職工應當申報參保職工第一個月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再予核定當年繳費基數并進行結算。上半年按照上年繳費基數預收,年中,按新核定繳費基數進行清算,7月份起啟用新基數。上半年,個人賬戶結清人員需要在申報減少時同時申報上年度工資收入,社保核定后進行即時結清。職工年度工資收入申報職工養老保險費補繳補繳繳費標準補繳所需材料允許補繳的范圍對象與參加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繳未繳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或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予補繳。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此類對象按規定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起始時間。原則上補繳申請由參保單位提出,參保單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參保單位和本人現所在參保單位。與參保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職工養老保險費補繳范圍對象
1、參保單位或個人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或財務發放工資原始憑證。與參保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另需提供離開參保單位的勞動關系處理原始憑證。
2、補繳時間早于1998年1月1日的,需提供下列材料:(1)《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2)按不同情況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①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招工錄用登記表;②調入單位的工作調動介紹信;③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④軍轉干部或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學生分配等按國家規定分配、安置的有關原始材料。(3)財務發放工資原始憑證。(4)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參保單位應提供原勞動合同。
3、為簡化辦事手續,由參保單位申請補繳的人員,補繳時段為新增參保辦理之月前三個月以內的,補繳與當月新增參保一并辦理,僅填報《杭州市社會保險新增參保職工申報表》即可。職工養老保險費補繳所需材料一、參保單位提出申請補繳的,繳費基數及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
1、辦理補繳時屬參保單位參保繳費人員的,當年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前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補繳時不屬參保單位參保繳費人員的,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3、繳費比例按照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4、單位繳費基數為地稅核定且申請補繳單位與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參保單位一致的,補繳時當年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計算。其他情況單位繳費部分均應予補繳。二、個人提出申請補繳的,繳費基數及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執行。職工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個體勞動者參保變更
1、首次參保。首次參保人員應到社保機構辦理參保資格審核手續,經社保機構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可以委托杭州銀行代繳養老保險費。
2、中止委托。即停保,由本人或委托人持身份證直接到銀行辦理中止委托手續
3、中斷續保。曾參加個體養老保險中斷繳費后續保的杭州市區戶籍人員,直接到杭州銀行辦理委托繳費手續,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要求續保的,需要再到社保機構辦理資格審核后才能辦理委托。
4、到齡續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并要求續繳的,應在法定退休年齡到達時到社保機構辦理續繳申請,經社保機構審核符合續繳條件的,可以到杭州銀行辦理委托繳費手續。
5、自然中止。如單位申報其在職繳費,個體參保自然中止。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次月起繳費自然中止。
1、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或死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單位填寫《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提交《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提供出國、出境的護照及公安部門的出具的出國、出境的相關證明,參保人員死亡的,需提供醫學死亡證明或殯葬發票復印件。經社保機構審核符合條件,將費用撥付給單位,由單位負責支付給受益人。
2、農民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養老金一次性支付。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提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減少同時辦理,經社保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養老金一次性支付領款受理單》
,由單位交給農民工本人,農民工必須由本人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受理單,前往指定的工商銀行儲蓄網點領取。
3、參保人員到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也不符合繼續繳費條件或本人不愿繼續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按在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單位填寫《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提交《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經社保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將費用撥付給單位,由單位負責支付給受益人。一次性養老待遇領取
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改革后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
1、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或參保繳費的“新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或參保繳費的“中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從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實際計算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養老金標準的按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退職人員不適用最低基本養老金規定,但杭州市目前規定退職人員實際計算養老金低于710.5元的按710.5元/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標準職工甲,男,2009年6月滿60周歲,1974年7月被招收為固定工,92年4月1日前視同繳費年限17年9個月,實際繳費年限為17年3個月,合計繳費年限30年。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24年6個月,繳費基數一直以來和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同,個人賬戶積累額為15000,未中斷過繳費,其養老金如何計算?已知2005年省平工資為20113元/年,2008年省平工資為25918元/年。
老辦法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20113÷12×20%)+(22500÷120)+20113÷12×1.1415×24.5×1.4%==335.22+187.5+656.24==1178.96
新辦法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25918+25918×1.1415)÷2÷12×35×1%)+(22500÷139)
+25918÷12×1×24.5×1.4%==809.42+161.87+845.64==1816..93再加上2009年過渡性調節金35元,新辦法養老金合計1851.93元,高出老辦法672.97,按高出額的90%605.67予以封頂,即實際可享受1784.63元,比老辦法高出51%。不含物價補貼、生活補貼、清涼飲料費、社區節日慰問費。基本養老金計算舉例
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改革后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
1、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或參保繳費的“新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或參保繳費的“中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從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實際計算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養老金標準的按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退職人員不適用最低基本養老金規定,但杭州市目前規定退職人員實際計算養老金低于710.5元的按710.5元/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標準從2008年10月1日起,按統籌地區退休人員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2008年12月1344.51)的60%(2009年約為806.7)確定,低于杭州市區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849.7元)的,予以補足。
1、改革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原辦法:退休時上年省平×20%(15%)調整為:新辦法:退休時(上年省平+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2、改革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原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新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計發月數(56~233)
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新老辦法對比過渡期,在此期間辦理退休(職)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養老金標準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后,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封頂。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上年度省平工資封定在2005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主要內容一次性支付養老待遇到齡前死亡一次性支付到齡前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到齡一次性支付到齡前出國出境一次性支付到齡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到齡前死亡一次性支付到齡前出國出境定居,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統一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到齡前出國出境一次性支付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養老待遇的,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統一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到齡前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或不符合繼續繳費條件、或雖符合繼續繳費條件但本人不辦理繼續繳費手續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到齡一次性支付退休人員一次性補貼勞模先進一次性補貼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特殊工種一次性補貼按有關規定,勞模先進等參保人員退休時,可以領取一次性補貼,分以下五類人群:中小學教師一次性補貼邊遠地區工作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對象條件
1997年底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符合浙政辦發[1990]99號文規定的1956年至1964年期間獲得省級先進生產者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經省或市總工會審核確認,可享受一次性補貼。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勞模先進一次性補貼對象條件
1997年底前獲得科學技術成果等獎項的高級專家,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可享受一次性補貼。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退休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對象條件
1997年底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符合國辦發[1982]36號規定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可享受一次性補貼。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特殊工種一次性補貼對象條件
符合[86]國科發干字0281號文件規定的邊遠地區工作20年以上的高級專家,可享受一次性補貼。享受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邊遠地區工作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對象條件
符合杭政辦[1994]7號、杭人[1998]150號文件規定的從事教育工作男年滿30年,女年滿25年的中小學教師,可享受一次性補貼。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中小學教師一次性補貼對象條件
1、1982年底前在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屬國有企業及縣以上集體企業任廠級領導,1994年底前在廠級領導崗位(包括享受廠級領導待遇的協理員、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退休或即國有、集體企業企業改制之前(以工商登記日為準)在廠級領導崗位退休的,由企業送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市勞動保障局核準,可享受廠級領導退休生活補貼。
2、廠級領導包括廠黨委書記、副書記,廠長、副廠長,以及廠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和專職工會主席,以及享受廠級領導待遇的協理員、調研員。原退休廠級領導生活補貼待遇標準和列支渠道政策依據:浙人軍[2005]73號,從2005年1月1日期實施,分為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從退休次月起發放。辦理程序: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統籌地人事部門審核后,由社保機構在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一并發放;暫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后,由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單位按月代發。退休軍轉干部生活補貼待遇標準和列支渠道
1、退休人員死亡,符合國家殯葬管理規定,繼承人可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標準:喪葬費4000元,一次性撫恤費10000元;
2、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所需費用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98年以后中斷繳費期間指數按0計算)的平均值。基礎養老金標準新老辦法對比老辦法計發標準: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5%)
新辦法計發標準:(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基礎養老金新老辦法對比計發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基礎養老金標準繳費工資指數=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當年省平工資。低于0.6的按0.6確定;1994年12月31日前,計算結果超過2的按2確定;1995年1月1日起,計算結果超過3的按3確定。
1998年1月1日起,中斷繳費時間,繳費工資指數按0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繳費工資指數按1,279替代指數計算;1992年前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按1,279替代指數計算;1993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跨省轉入的,按杭州市區同年度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1998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按當年繳費工資和浙江省當年省平工資比值計算、2008年1月1日起按轉出地提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計發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年齡計發月數年齡計發月數年齡計發月數年齡計發月數402334820456164641094123049199571586510142226501955815266934322351190591456784442205218560139687545216531806113269654621254175621257056472085517063117
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新老辦法對比
老辦法計發標準:個人賬戶全部積累額÷120
新辦法計發標準:個人賬戶全部積累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50歲195,55歲170,60歲139,相應地比老辦法分別降低62.5%、41.67%、15.83%。按照96年以來一直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水平計算,積累至2009年6月個人賬戶為225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原來的187.5元/人、月相同水平分別降低為:115.38元/人月、132.35元/人月、161.87元/人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新老辦法對比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指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為0指數)的平均值。過渡性養老金標準非因工傷殘、患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年限條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可提前退休;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可辦理退職。因病退休退職原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及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從事特殊工種達到規定年限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可辦理退休。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申請提前退休,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所從事的工種(崗位)必須是國家頒布的特殊工種目錄范圍內的;
2、從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必須達到規定的年限;
3、職工本人檔案中對其從事特殊工種(崗位)有確切的原始記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工作時間可以同等計算為從事井下、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高空工作時間;從事井下、高溫工種工作時間可以同等計算為從事特殊繁重體力勞動、高空工作時間。依照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文的規定,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9年);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人的規定辦理提前退休(8年)。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年限依照省勞動保障廳浙勞社函[2000]32號文,破產企業職工從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進入破產還債程序之日起,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退休。破產企業提前退休根據市委辦[2004]6號文件的規定,對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以及已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符合規定年限要求的軍轉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如本人提出申請,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軍轉干部提前退休
1、從1962年至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知青,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后,在農村勞動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時間,以及未經勞動部門批準辦理招工錄用手續而自謀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下鄉插隊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計算工齡。
2、下鄉知青在1970年至1978年期間被推薦、考入各類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畢業后分配工作的,其在校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知青連續工齡計算規定
1、職工確因冤假錯案被處理回鄉,其受株連子女隨同父母下鄉勞動,后父母落實政策,其子女被招工到全民、縣屬集體企業的,從1962年起凡年滿16周歲以上的,在農村勞動的時間可與其后在單位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返城等待分配、戶口下鄉人不下鄉、下鄉期間被判刑、服刑期間及服刑前勞動時間、“勞教”的時間均不得計算為連續工齡。
2、“五八城遷”子女“農轉非”后從事個體經營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1962年起,其滿16周歲至“農轉非”期間參加農業勞動的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受株連、五八城遷子女連續工齡計算規定
1、城鎮居民在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做臨時工(合同工)期間應征入伍的,復員、退伍后參加工作,可將參軍前最后一次做臨時工(合同工)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凡1958年2月6日后被企業招用的未成年人,除文藝、體育等特殊需要和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者外,其連續工齡均應從年滿16周歲之日起計算。
3、經動員、批準“精減”職工,再次被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招收錄用的,其“精減”前的連續工齡和再次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復員退伍童工精簡職工連續工齡計算規定
1、職工受刑事處分、開除、勞動教養并開除公職處理的,或者自動離職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2、職工由于違反勞動紀律被除名的,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3、企業職工辭職后到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外商獨資企業工作的,其辭職前的工齡可與辭職后重新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4、企業職工在浙政[88]53號文下發(1988年11月11日)后,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辭職的職工,其辭職前和再次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齡可合并計算。
5、職工受勞動教養處分,但未開除公職的,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6、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并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包括被拘留、逮捕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連續工齡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計算。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勞教判刑連續工齡計算規定
1、根據浙人薪[2000]105號文規定,凡在機關、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已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其攻讀該學位的規定學制時間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2、未獲得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參加工作后再獲得碩士學位的,其攻讀研究生的規定學制時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3、回國參加工作的留學人員的配偶,因出國陪讀或探親未及時返回而被作自動離職處理,現隨留學人員回國參加工作的,其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與出國前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如在出國陪讀或探親期間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其攻讀該學位的規定學制時間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攻讀碩士學位有關連續工齡計算規定
1、杭州市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1992年3月31日前為企業固定職工,92年4月1日后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92年3月31日前按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作繳費年限。
2、原在市區以外地區(包括蕭山、余杭區)企業工作,后轉入我市并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其原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按本人原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個人繳費起始時間確定。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時間界限杭州市區企業1983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1984年1月1日后在企業工作期間已按規定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1983年12月31日前被批準招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年限。合同制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時間界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的計劃內臨時工,后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轉(招)為勞動合同制職工,1984年1月1日后在企業工作期間已按規定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在同一單位最后一次做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費年限。計劃內臨時工視同繳費年限規定未列入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或與原機關事業單位解除人事關系成為非在職人員后至法定退休年齡前已按規定的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在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統籌的,對原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列入養老保險費統籌范圍對象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視同繳費年限規定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除外)、復員退伍人員,回地方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在部隊的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視同繳費年限規定留學回國人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其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規定的學制時間,經人事局確認可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員連續工齡和視作繳費年限的認定,以其到達辦理退休(退職)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為準。留學歸國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給參保人員手冊。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即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勞動者參保人員也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2006年1月1日以后已按11%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入手續的,其個人賬戶從2006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2005年底前已辦理“協繳”的人員,其11%的個人賬戶規模保持不變。2006年1月1日起新產生的“協繳”人員個人賬戶統一按8%記入。“協繳”人員再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與原個人賬戶合并計算,但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個人賬戶建立管理規定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規劃、環保需要而列入杭州市搬遷計劃的企業,以及經杭州市政府批準實施搬遷的企業,搬遷到蕭山、余杭區及其他縣(市)的,搬遷前已參加杭州市區社會保險的職工,企業搬遷后,社會保險允許繼續在杭州市區參保。搬遷企業社保保留
浙江省以外戶籍參保人員要求將統籌外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入杭州的,除需當前在杭州市參保條件外,還需滿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7年的繳費年限條件;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沒有杭州市區繳費年限限制條件。統籌外轉入規定
1、1997年12月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收回退休證,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杭州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
2、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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