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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著作權法著作權調查1、你曾經購買過盜版的書籍嗎?經常買、偶爾買、從來不買2、對于新出來的電腦軟件,你通常是怎么得到的?自己買正版、買(用)翻版、借別人的正版3、你家中的CD有多少是正版?很少、全都是、大部分、有一半4、對于使用盜版,你的看法是?無所謂、看自己的經濟能力、很好、堅決反對5、通常你在什么情況下購買盜版或正版?6、你購買正版的理由是什么?7、你購買盜版的理由是什么?第二章著作權法概述
第一節著作權和著作權法的概念
一、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就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著作權版權(copyright)2.著作權(1)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內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財產方面的;著作財產權: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網絡傳輸權、出租權及將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的權利等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等(2)廣義的著作權是指除了狹義著作權以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鄰接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3)本書所稱的著作權也包括著作鄰接權
3、著作權的性質
(1)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統一
例:發表
(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復制公開表演演講展覽播放(2)、思想內容與表現形式兩分法
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3)、權利對象的可復制性
李某(溥儀遺孀)曾與賈某是鄰居,賈某曾幫李某整理溥儀的日記及其他的遺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資料,后以署名“李某”、“賈某整理”的方式將有關整理資料的文章發表于雜志上。后來李某又與王某合作,并將溥儀日記、其他文稿及出自賈某手筆的整理資料(約二萬多字)全部交給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礎上完成了《溥儀的后半生》一書。與此同時,賈某自費采訪三百多人,查閱大量檔案材料,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賈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抄襲了《溥儀的后半生》一書,達70%以上,侵犯其著作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銷毀存書、停止侵害、賠償損害等。被告賈某辯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是自己根據調查、收集的歷史資料獨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襲;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儀的后半生》一書中,已構成侵權。問題:《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的著作權應當屬于誰?為什么?應當屬于被告賈某所有。因為賈某使用的材料屬于歷史資料,而作為歷史資料的素材,原則上屬于共有領域的財富,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對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儀的后半生》兩書,由于對象是同一個,所參考的歷史資料很多是同樣的,因此內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不能就此認定一定存在抄襲,也不能因為自己寫過溥儀的事情就禁止別人再寫。二、著作權法
1.概念:著作權法是指以著作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著作權法的法律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刑法》單行法規、行政條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等。例題: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立法目的是(
)。A保護作者的合法權利B保護商業領域內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記C鼓勵創新,促進人類文明發展、文化繁榮和科學進步D保護工業領域內的有關產品或制造方法的具體技術方案3、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4、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A、C第二節著作權制度的起源和發展一、特許出版權時期——保護出版商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忽視了作者權利。二、著作財產權時期——保護了作者的財產權利,但沒有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1709《安娜女王法》——第一部著作權法三、作者權時期——保護作者的財產和人身權利
1793年法國《著作權法》四、國際公約保護時期——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化,使保護區域得到擴展《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TRIPS協定》二、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區別:(1)二者主要共同之處是,二者的標的或對象都是表現形式,即各類作品和各種發明創造和產品設計以及工商業標記都是表現形式,或稱表達。
著作權和商標權在一定情況下還可能發生交叉關系,即商標設計圖案可以作為商標受商標法的保護,也可以構成一件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二者有如下的區別:①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對象所屬的領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現形式也有所區別。②與工業產權相比,著作權所顯示的獨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④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工業產權很少有人身權內容。⑤保護期間的長短不一樣。⑥保護條件不一樣。著作權保護要求獨創性,專利權保護要求首創性,而商標權保護要求的是可識別性。③著作權可自動產生,工業產權需授權審查。第一節作品的概念一、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二、作品的特征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只有對思想的具體表達才受著作權保護。但判斷作品中哪些成分是思想卻較困難,涉及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問題。
1、作品是思想、情感(內容)的表現形式,具有可復制性,不是思想、情感本身為什么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
思想自由2、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指作品的表達形式是獨創的而不是抄襲的或復制的。1)獨創性≠藝術性“獨立創作”2)獨創性≠新穎性(如果多位作者同時就相同或類似的思想內容完成一件相同或類似的作品,那么只要它們都具有創造性,便都受到保護)3)獨創性≠創造性3、該表現形式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補充:作品應當具備的條件:1、形式要件:屬于文學、科學、藝術領域2、實質要件:1)獨創性2)可復制性第二節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一、文字作品(《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文字作品包含從文學創作到實用名錄等廣泛的一系列作品。計算機軟件。分析:計算機程序為什么成了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案例:一保安寫的最牛辭職報告二、口述作品(《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指用口頭方式表達出來的藝術形式,也屬于語言的一種形式。在著作權法中一般被理解為在特定場合發表的正式言論。(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
案例:黃健祥的激情解說是口述作品么?某某物業紅豐家園管理處:李云舟者,蜀中高隱,川北野儒也!浪跡江南,棲滯湖州。雖有經天緯地之才。而奈時遇不濟,命運多舛,馮唐亦老,李廣難封,屈賈誼于長沙,竄梁鴻于海曲;心比天高,身為下賤!自是口吐珠璣,腹羅錦繡,雖無徐儒來下陳蕃之榻,卻有文光可射斗牛之虛也!文采風流已臨精神世界之絕頂層巔;會當臨絕頂,一覽眾山小,古今才大難為用。文章增命達,魑魅喜人過。吾如屈子之憂時傷世,離騷九歌,離風飄零!世人瞽瞽盲盲,徒留汩羅之憾也;更加深陳老杜,胸懷堯天舜日之志,指奸斥倭,與世不偕,直落得身世浮沉,屑小共怒。可堪千古一慨!吾之品格精神,如臨風之玉樹,又如當空之明月浩然,怎堪與俗流共舞哉!可嘆屈身于湖州某某物業,為一小小秧護員。誠如伏櫪之驥,縱有千里之志,而奈縛手縛腳,無所可為,混跡于碌碌無為中矣!鑒于此,特向公司主管大人先生們引咎請辭!從此踏破樊籠飛彩鳳,頓開鐵鎖走蛟龍。好比那萬里白鷗鷗馳,馳騁于浩蕩云海之間,誰復可訓也!即此以致據物業公司一名保安隊長初長躍回憶,寫這份辭呈的保安叫李云舟,當時他遞交的這份辭呈是一份復印件。當時他還很納悶,問為什么用復印件,李云舟回答他“我的手稿從不輕易給人”。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條例》第四條第(三)——(七)項)(一)音樂作品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二)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指劇本。根據該劇本編排出的一整臺戲,并不是戲劇作品)(三)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五)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問題:體操是不是作品?足球比賽是不是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條例》第四條第(八)——(九)項)(一)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繪畫是美術作品最普遍的形式。
問題:書法是文字作品還是美術作品?(二)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筑作品是一種實用的社會物質產品,也是一種具有審美功能的造型藝術(建筑物;建筑設計圖與模型)
五、實用藝術作品是指適于作為實用物品的藝術作品,不論是手工完成還是按工業規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六、攝影作品是指在易感受光線或其他輻射線的表面上制作的實物圖像。這類作品只要在拍攝選定對象的構圖、取景或方式上表現出原創性,即可作為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
七、電影等視聽作品
八、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一)工程設計圖(二)產品設計圖(三)地圖(四)示意圖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一般從法律保護觀點理解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體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創作、保存和發展、屬于民族文化遺產的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作品的思想傾向和情感表達的內容與形式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公眾利益或破壞社會的善良風俗等。根據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作品是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③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⑤宣揚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⑥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⑦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⑧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⑨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⑩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作品。二、信息和事實有些具備了作品的條件,但是為了國家或公眾的利益,不給予著作權法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這種情況有兩類:1.時事新聞。2.歷法、數表、通用格式和公式等三、官方文件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屬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第四章著作權的內容、取得和消滅
第一節著作人身權
第二節著作財產權
第三節著作權的取得
第四節著作權保護期第一節著作人身權一、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中與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二、在我國,著作人身權有幾個特點:(1)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2)著作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扣押、不可強制執行(3)著作人身權具有永久性不受期限限制三、著作人身權的內容: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發表權發表權,即作者決定將其作品是否公之于眾、何時公之于眾、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發表的本質特征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提供。如果向特定范圍內的某些人公開或者一些彼此之間因身份關系互相關聯的人公開,則不構成發表。問:給家屬、親友看或向專家請教,是否是發表?2.發表權是受第三人權利限制的權利。3.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問:為什么要保護作者的發表權?二、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包括署名或者不署名,使用真實姓名或署別名、筆名以及要求公開利用自己作品的人在其利用的作品上指明自己是作者的權利。法律規定署名權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來自不同作者這一事實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標記,旨在區別。
注意:1、制作冒名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嗎?2、署名順序是否屬著作權的范疇?3、注意委托作品的署名權(17條)
注意:1、制作冒名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嗎?
禁止虛假署名權。2、署名順序是否屬著作權的范疇?3、委托作品的署名權歸屬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根據上述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歸受托人。三、修改權1、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以保持作品的基本內容和性質不變為限度)
2、修改權的內容包括兩方面:
1)是作者有權在作品完成后,對作品內容進行自行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
2)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篡改、割裂、歪曲、丑化自己作品
3、作者享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但應以不妨害他人的利益為前提。修改:導致作品原意的歪曲——禁止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歪曲原意)作品的完整性不僅指其表現形式的完整性,如文學作品的情節、內容、人物關系等,也包括作品的思想內容的完整性,如肆意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后續創作,可能與作者要表達的思想或感情相差甚遠。第二節著作財產權1、概念著作財產權,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的性質(1)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
(2)著作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期的限制(3)著作財產權可以繼承3、著作財產權內容(1)使用權(2)獲得報酬權一、復制權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例:作者同意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創作的小說,那么,在此之后其他出版社未經許可翻印了該作品,其行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復制權?
2、復制的形式:(1)平面到平面的復制(2)從無載體到有載體的復制(3)平面變立體、立體變平面的復制二、發行權
1、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對作品的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復制件的行為。發行權即以上述方式利用作品的權利。
發行行為的構成:
1、該行為應當面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2、該行為應當以轉移作品有形物質載體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問題:通過網絡傳輸向公眾提供作品是發行行為嗎?不符合發行權的概念,侵犯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三、出租權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四、展覽權
展覽權,也稱公開展覽權或展示權,是指將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向公眾展示的權利。五、表演權
表演,指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歌等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表演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上述方式利用作品的權利。1、表演權的分類(1)現場表演(如朗誦、演奏、演唱、舞蹈等)(2)機械表演(借助錄音機、錄像機、放映機等各種設備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六、放映權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放映權意味著公開播放電影等作品的行為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七、廣播權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富豪、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八、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九、攝制權
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的權利。十、改編權改編權,即對原作品進行二度創作的權利。十一、翻譯權
翻譯權,是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種語言文字形式再表現的權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上述行為的權利。十二、匯編權匯編權,即著作權人就自己的作品進行收集、整理、增刪、選擇、組合、匯集編排的權利。題1:使用演繹作品的,應當取得()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報酬。A.原作品的著作權人B.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C.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D.以上都不正確題2:下列權利中,屬于著作財產權的是()。A.表演權B.發表權C.署名權D.保護作品完整權題3:羅某從畫家張某處購買了一幅畫,羅某在對該畫享有物權的同時,對該畫還享有()。A.出租權B.改編權C.展覽權D.保護作品完整權第三節著作權的取得一、自動保護原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二、自愿登記制度作品登記只是用做發生爭議時的證據第四節著作權的期間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合作作品的保護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4.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作品的保護期間。5.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案例分析題1
周某是一個翻譯公司的職員,主要從事英文翻譯工作,同時周某還是一位文學愛好者,尤其喜愛魯迅先生的作品(魯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將魯迅先生的作品翻譯成英文,介紹給世界各國的讀者,但是由于翻譯涉及原作者的著作權問題。因此他擔心由于他的翻譯侵犯了魯迅先生的繼承人對作品的著作權。問題:(1)翻譯魯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權?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譯成英文的過程中將魯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刪節,是否侵犯魯迅的權利?為什么?(1)不需要授權。因為魯迅先生的作品已經過了《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保護期了。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公民創作的作品的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具體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魯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于1986年的12月31日終止。自1987年開始,他人可以自行決定使用魯迅作品,而無須事先征得其繼承人授權,無須支付報酬。(2)侵犯了魯迅的權利。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的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譯魯迅作品的時候,應當尊重魯迅先生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得對魯迅作品進行修改、歪曲第五章著作權的主體和歸屬第一節著作權的主體一、作者例:著作權的主體(
)
A.只能是公民
B.可以是公民、法人C.只能是法人
D.只能是國家答案:B第二節著作權歸屬一、演繹作品1、演繹作品即對已有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進行演繹、加工所產生的作品。2、方式:改編、翻譯、注釋和整理(1)同種作品形式之間的改編、轉換例如:長篇改短篇,外文翻譯成中文(2)以別的形式來表達作品的內容例如:小說改編成舞臺劇,舞臺劇改成電影或電視劇《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注釋、改編、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創作的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二、合作作品1、兩個前提條件:合意和合作在缺乏合意的情況下,即使作品中采用了某人的思想觀點或敘述,該人也不能成為合作作者。2、分類: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具有雙重性質,整體著作權由全體合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相對獨立部分的著作權由各部分作者單獨享有。例:公民甲、乙、丙共同創作了一部文學作品。該作品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策劃,由甲、乙執筆各完成作品的一半,后來三人就該作品的著作權發生爭議,按法律規定()A.該作品的著作權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所有B.該作品的著作權由甲、乙共同擁有,丙不擁有著作權C.該作品的著作權有甲、乙共同擁有,丙不擁有著作權,但應分得適當的除稿費自海外的著作權收益D.該作品的著作權由甲、乙、丙共同擁有,但丙不擁有稿酬,稿酬由甲、乙平分答案:A三、匯編作品《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作品由匯編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四、電影作品《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到的合同獲得報酬。例:8.某影視公司根據乙的小說改編一部電影,該電影的著作權屬于()A.乙B.某影視公司C.乙與某影視公司D.以上皆不對答案:B五、職務作品1、定義: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2、歸屬《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模式:其一是著作權歸作者享有,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享有優先使用權;其二是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區別兩類職務作品的準繩在于創作投資問題一類二類無投資歸作者有投資歸單位(除署名權)例:1.下列職務作品中,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有()A.某縣縣長在該縣人代會上所做的工作報告B.某程序員利用公司的電腦及資料開發出的一套新型軟件。就該軟件的質量,由公司承擔責任C.大學教師江某為便于教學,根據教研室安排,多方查找資料,搜集整理了一套《民法學資料選編》D.技術員宋某利用廠里的資料及設備,完成了某新產品設計圖紙一套。該圖紙是該廠為另一廠家完成的一系列圖紙之一答案:C2、劉某由所在工作單位安排,承接了一個國家軟件研究項目,在工作期間出版了一本有關企業管理方面的專著,并獲稿費1.5萬元,此稿酬應歸誰所有?()A.應全部歸劉某所在單位B.歸劉某所有,由劉某所在單位繳納所得C.歸劉某所有,但劉某應繳納個人所得D.歸劉某所在單位,但應拿出一部分獎勵劉某答案:C3、省信息中心接受省政府下達的任務,開發了一套軟件,但項目任務書中對該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未作約定。該軟件的著作權應屬于(
)A.省信息中心B.省政府C.開發軟件的程序員D.信息中心和省政府答案:A六、委托作品《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例:甲、乙兩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創作一劇本,乙礙于情面答應為其創作,但雙方沒有訂立任何書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確的口頭約定。乙按時完稿交甲審閱,甲看后讓乙再修改。后甲因工作調到外省工作,乙完成作品即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權屬于自己,以法律規定,此劇本的著作權由()A.甲、乙均不享有B.甲、乙共同享有C.甲一人享有D.乙一人享有答案:D課后習題1、甲是某大學法律系主任,學校下達編寫教材的工作任務,由甲任主編,組織本系教師編寫。該書的著作權屬于()A.甲享有B.大學享有C.甲和學校共有D.全體作者享有2、華夏電視臺攝制了電視劇《歲月》.劇本由甲根據乙的同名報告文學改編而成,劇中主角由丙扮演。該電視劇的著作權應歸誰所有?()A.乙B.丙C.甲D.華夏電視臺3、中學英語教師甲積數十年教學經驗,總結出一套提高英語水平的學習方法。學校指派青年教師乙將甲的學習方法總結成書面材料以便推廣。乙在跟班聽課和向甲請教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構思編寫了介紹甲的學習方法的材料。以后,乙應出版社的要求,對該材料作進一步加工,寫成《英語學習妙法》一書,署自己一人的名。該書出版后,甲提出異議,認為該書的作者應是自己而不是乙。學校也提出異議,認為乙的出書行為侵犯了學校對總結材料的著作權。該書的著作權應歸誰享有?()A.應歸甲享有B.應歸乙享有C.應歸甲乙共同享有D.應歸學校享有4、甲、乙、丙合作創作一首歌曲。甲欲將該作品交某音樂期刊上發表。乙以該期刊發表過批評其作品的文章為由表示反對。丙未置可否。下列有關該事件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如果乙堅持反對則甲不能將作品交該期刊發表B.甲有權不顧乙的反對而將作品交該期刊發表C.在丙同意的情況下,甲可以不顧乙的反對而將作品交該期刊發表D.如果丙以同樣的理由表示反對作品交該期刊發表,則甲不能將其作品交該期刊發表5、紅旗中學為了迎接建校50周年慶典,特委托某工藝美術院設計校徽,雙方約定校徽著作權歸紅旗中學所有,工藝美術院在接受委托后組織實施中,因自己的設計人員設計稿不盡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廣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設計校徽,但對著作權的歸屬未約定。后工藝美術院將李某的作品交給紅旗中學,紅旗中學十分滿意,將其確定為校徽。但是各方對著作權的歸屬發生了爭議。本案中著作權應歸屬于何人?()A.紅旗中學B.工藝美術院C.李某D.三方共有6、某計算機研究所接受上級單位下達的任務,開發了一套人事管理軟件。項目任務書中對該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未作約定。該軟件的著作權應屬于()A.計算機研究所B.上級單位C.軟件開發者D.計算機研究所和上級單位7、國畫大師李某欲將自己的傳奇人生記錄下來,遂請作家王某執筆,其助手張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經歷為素材完成了自傳體小說《我的藝術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萬元,但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該小說的著作權應當歸誰所有?()A.歸王某所有B.歸李某所有C.歸王某和張某共同所有D.歸王某、張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第六章鄰接權
第一節鄰接權的概念
一、概念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的成果享有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唱片制作者的權利和廣播組織的權利)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主體對象權利內容保護期限鄰接權作品的傳播者表演、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等財產權25年左右著作權自然作者產生作品的智力勞動成果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作者終生加上死后50年
第二節鄰接權的內容一、出版者權(《著作權法》29——35條)1、概念: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主體:一般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類出版單位。二、出版者權的內容
1、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保護期為10年)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圖書、刊登文章所使用的開本、字體、字行、篇章結構安排等,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裝幀設計是指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的封面、封底、護封所作的裝潢設計和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報紙、雜志的刊頭、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裝潢設計,如封面色彩、圖案等。2、修改、刪除權3、轉載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后,除作品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情形外,其他的報刊出版者有權依法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該已發表的作品,但應當依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種使用權是一種法定許可使用權,如果被刊登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同意其他報刊出版者轉載或摘編,則應在投稿時事先作出聲明。)文字性修改內容修改圖書出版者期刊、報社作者許可4、重印、再版(通知+報酬)1、某刊物不愿讓別的刊物隨意轉載其刊物上發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多選)
A.在刊物上發表不得轉載的聲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載作者不許轉載的聲明
C.在刊物的聲明中載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專有使用權
D.不須作任何聲明
三、出版者的義務1、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二、表演者權(一)概念:是指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其產生的前提是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者。如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表演組織者等。(三)表演者權利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表演者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或演奏作品。(四)表演者的權利
1、人身權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包括演員姓名和演出單位)。屬人身權,不受期限限制。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屬人身權,不受期限限制。
2、
財產權利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并獲取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3~6項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的12月31日。
注意:在我國,表演者無機械表演權和出租權,因而播放載有表演者的錄音錄像制品不用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三、錄制者的權利(一)相關概念:錄音制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如唱片、錄音磁帶、激光唱片等。錄像制品是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
(二)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雙重許可)
4、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3、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四、廣播電視節目播放者的權利
一、概念是指電臺、電視臺等廣播組織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43條)1、播放節目的權利;2、許可他人播放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禁止擅自轉播權);
3、許可他人復制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禁止擅自錄制權)。
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1、甲網站與乙唱片公司簽訂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使用合同,按約定支付報酬后,即開展了網上原版音樂下載業務。對甲網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05/3/16,單選)
A.是合法使用行為
B.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行為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不是取得錄音制作者的許可
C.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行為還須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D.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行為雖然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必須取得表演者的許可
2、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創作完成小說《別來煩我》,2007年3月5日發表于某文學刊物,后被張某改編成劇本,甲公司根據該劇本拍成同名電視劇,乙電視臺將該電視劇進行播放。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08/3/20)A.李某從2007年3月5日起對小說享有著作權B.張某對劇本享有著作權C.甲公司將該劇本拍成電視劇應當取得李某和張某的許可并支付報酬D.乙電視臺播放該電視劇應當取得甲公司許可并支付報酬
3、甲電視臺獲得了某歌星演唱會的現場直播權,乙電視臺未經許可對甲電視臺直播的演唱會實況進行轉播,丙廣播電臺經過許可將現場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從正規渠道購買到CD用于出租,戊未經許可將丙廣播電臺播放的演唱會錄音錄下后上傳到網站上傳播。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08/3/65)
A.甲電視臺有權禁止乙電視臺的轉播B.乙電視臺侵犯了該歌星的表演者權C.丁音像店應取得該歌星和丙廣播電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D.戊的行為應取得丙廣播電臺的許可并應向其支付報酬
4、甲電視臺獲得2006年德國世界杯足球賽A隊與B隊比賽的現場直播權。乙電視臺未經許可將甲電視臺播放的比賽實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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