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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員工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員工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第一章目的、適用范圍及原則第一條為強化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監督約束機制規范對員工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維護出資人權益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在職員工(含工勤、臨聘、見習期、試用期人員環線建設開發總公司參照執行。由市委、市政府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任命或管理的人員,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國家和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優先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第四條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處理的輕重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的原則。第二章處理的方式第五條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方式分為: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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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二)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歇崗、解除勞動合同。第六條書面檢查是指對員工一般的違紀違規行為,責令其以書面形式作出檢討,希望其本人及時改正并教育其他員工引以為戒。通報批評是指對部門或員工一般的違紀違規行為,在一定范圍內以書面形式予以通報,希望部門或員工及時改正并教育其他員工引以為戒。誡勉談話是指發現員工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按管理權限對其進行談話,希望其本人及時改正并教育其他員工引以為戒。誡勉談話影響期為六個月。受到誡勉談話處理的員工,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的資格,影響期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七條紀律處分是指對違紀違規、工作失職情節或后果較嚴重的員工進行的處理措施。紀律處分的影響期分別為: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職級、撤職、留用察看、歇崗為二十四個月。第八條員工擔任兩個及以上職務的,在給予其撤職處分時,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職。第九條員工受到上述各類處理時不能豁免其應承擔的經濟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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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員工違紀違規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員工因違紀違規或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員工蓄意破壞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按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條員工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章行為及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對違紀違規員工,應綜合考慮違紀違規情節、后果和認錯態度等因素,視情節或后果輕重作出處理決定。員工的違紀違規行為可分為情節或后果較輕、較重及嚴重三種。情節或后果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問責處理;情節或后果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歇崗處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或后果較輕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一)不遵守考勤及請假制度,一個月內有遲到、早退、曠工情況,給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的;(二)上班期間擅自離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如兼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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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炒股、玩游戲、看小說、看視頻、閑聊、經商、投資、網約車營運等;(三)責任心不強,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或互相推諉扯皮,未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或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的;(四)工作失職,損壞工具、設備、固定資產等公共財物,浪費資源和能源,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五)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不文明服務和執法,損害公司形象的;(六)違反規定、操作規程、流程、程序或不依照規章制度秉公辦事的;(七)公司年度責任目標、辦公會議布置的臨時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和時限完成的,給公司造成一定影響的;(八)參與、支持非法活動或組織,為非法組織提供場所和資金的;(九)違反公司其他有關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輕微影響的。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或后果較重的,應給予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一)一年之內,受到批評教育兩次及以上的;(二)不遵守考勤及請假制度,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曠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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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次數較多,給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三)組織紀律松散,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及指揮,貽誤工作,或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四)玩忽職守,不執行或不遵守規章制度,出現較大差錯,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規程操作,造成較大事故的;(五)工作失職,損壞工具、設備、固定資產等公共財物,浪費資源、能源,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六)對負責的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對出現的重大差錯負有直接責任的;(七)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的;(八)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不文明服務和執法,損害公司形象的;(九)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和時限完成,給公司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或違反廉潔規定的;(十一)參與、支持、組織非法活動或組織,為非法組織提供場所和資金,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給公司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十二)惡意舉報、造謠中傷、無中生有,給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三)違反公司其他有關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或有其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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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一)一年之內,受到歇崗及以下紀律處分兩次及以上的;(二)違反考勤及請假制度,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或曠工次數多,且屢教不改并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的;(三)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或組織、煽動怠工,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組織、個人的;(四)組織紀律松散,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及指揮,貽誤工作,或嚴重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五)玩忽職守,不執行或不遵守規章制度,出現重大差錯,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規程操作,出現重大事故的;(六)工作失職,損壞工具、設備、固定資產等公共財物,浪費資源、能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七)利用職務之便或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占、挪用、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產者,或串通他人謀取私利的;(八)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或違反廉潔規定、政策法規、財經紀律的;(九)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的;(十)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不文明服務和執法,嚴重損害公司形象的;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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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與、支持、組織非法活動和組織,為非法組織提供場所和資金,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或尚未達到刑事處罰,但給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十二)利用職權包庇違法亂紀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十三)惡意舉報、造謠中傷、無中生有,給公司及他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十四)虛報應聘資料,使公司誤信而錄用的;(十五)違反國家計生政策和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十六)違反公司其他有關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第四章處理的運用規則第十五條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至十四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于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的,決定處分期。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個月。第十六條員工違紀違規應受到處理的,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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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退休(不含返聘)的,不再給予處理。主動離職、引咎辭職或有其他情形的,參照在職人員進行處理。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一)主動配合組織調查、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從重或者加重處理:(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四)偽造、銷毀、隱匿、轉移證據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七)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調查行為的;(八)處分期間內發生新的違規違紀行為,需給予處分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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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九)有其他需要從重或加重處理的情形。第十九條具有規定的從輕或者從重處理情節的,在相應的處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具有規定的減輕或者加重處理情節的,在相應的處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個處理檔次給予處理。第二十條有以上共同違紀違規,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第二十一條違紀違規行為中,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對發生的違紀違規問題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其直接負責的工作不負責任,未履行職責或履職不當,對發生的違紀違規問題及造成的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對其處理的標準,一般應比直接責任者低一至兩個檔次。(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負責的工作或應參與決定的事項,未履行職責或履職不當,對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及造成的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對其處理的標準,一般應比直接責任者低兩至三個檔次。第二十二條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受到處理的,由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的黨紀處理。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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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對違法犯罪員工的處理第二十三條員工依法被宣判構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視情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歇崗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二十四條員工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一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六章調查處理的權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條調查的提出和審批(一)下列情況必須予以調查:已曝光造成一定影響的、上級部門交辦的、經實名舉報的、公司領導交辦的、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需查清處理的,其他需要調查的。(二)所有適用本規定的調查均應履行審核與批準手續,否則,員工及所在部門、子分公司可拒絕接受調查。(三)普通員工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其所在部門、子分公司設立了紀委的,由紀委填報調查意見,報部門、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沒有單獨設立紀委的,由紀檢專員填報調查意見,由部門、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并報監察審計部備案。調查工作由該部門、子分公司紀委(紀檢專員)牽頭,相關調查人員不少于二人,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附表1普通員工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基層副職及以上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其調查處理由所在部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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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字后報監察審計部、公司紀委審批。牽涉部門、子分公司主持工作負責人的調查,直接由監察審計部初核后報公司紀委審批,并由監察審計部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附表基層副職以上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由監察審計部填報調查意見,經公司紀委審批后報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再由監察審計部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附表(四)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調查對象違紀違規問題程度明顯超過審批時檔次所規定的,應按前款所明確審批權限及時向上一級報告情況。(五)對員工提出處理建議,相關部門應填寫《員工違紀違規處理審批表報告的形式提出。第二十六條調查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一)調查組人員的組成:原則上應由紀檢監察、黨群、人力資源、工會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成員不少于二人。調查對象為女性的,原則上調查組應有一名女性成員。具體人員由調查審批權限最后部門審定。對有申訴的,原則復核組人員應另行組成。(二)調查審理原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三)基本要求1.違紀違規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及時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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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調查,不得延誤。2.調查組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各種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無違紀違規問題,以及違紀違規問題情節輕重的證據。3.調查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查閱、復制與調查內容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等書面或電子檔材料;與有關人員談話,要求其對調查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并詳細做好談話筆錄。被調查人所在部門和人員必須配合調查組調查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4.調查組應將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寫成書面材料,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以采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被調查人的不合理意見,應及時反饋或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被調查人應當在違紀違規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并簽字,也可另附書面意見。拒絕簽署意見或簽字的,由調查人員在違紀違規事實材料上注明。5.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調查依據、違紀違規問題事實、性質;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認識、態度和對違紀違規事實材料的意見;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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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依據和處理意見或建議。對調查否定的問題應交代清楚,對難以認定的重要問題用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調查報告必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四)調查紀律1.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回避:①與被調查人有親屬關系的;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的;③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的。2.被調查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建議停職檢查或相應的處理,造成一定損害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①阻撓、抗拒調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②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③隱瞞事實真相,隱匿、銷毀證據,出具偽證、假證的;④包庇違紀違規行為的;⑤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調查人員的。第二十七條處分的批準(一)所有處分應按照層級管理由集體研究決定,報批后方可執行,其中普通員工歇崗、解除勞動合同及各部門、子分公司基層副職以上干部紀律處分均應經公司集體研究后,再按調查審批程序批準執行。(二)對違紀違規員工的紀律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應征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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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工會意見,必要時咨詢法律部門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部門等基本情況二經查證的違紀違規事實;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四)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五處分決定機構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項、第二項和第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第二十九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條告知和執行(一)處理建議經批準后,普通員工的批評教育由所在部門、子分公司行文在本部門、子分公司通報;普通員工的警告、記過、記大過及各部門、子分公司基層副職以上干部的批評教育,由公司紀委行文在全司范圍通報;普通員工留用察看、歇崗、解除勞動合同及各部門、子分公司基層副職以上干部警告及以上的紀律處分,由公司行文在全司通報,所有通報應在生效后五日內交監察審計部存檔。(二)員工受到違紀違規處理,由公司紀委下達《員工違紀違規處理通知定的事實及給予處理的決定告知員工本人,員工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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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員工受處理期間,由所在部門、子分公司對其做好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幫助其在限期內改正,并于處理期滿后提出是否解除的處理意見。第七章處理的申訴、解除和記錄第三十二條申訴(一)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如對處理的事實依據有異議,應在下達處理通知時提出申訴,并在自收到通知起十日內填寫《員工違紀違規處理申訴表料的形式正式向公司紀委提出申訴,逾期不申訴的,視為沒有異議,處理決定即時生效。(二)對申訴,由監察審計部牽頭,組織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和工會調查核實,并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將復核決定書面答復申訴人。若申訴的問題屬實,證明原處理不當的,應予以糾正;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理規定打擊報復者,視情節或后果輕重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處理。第三十三條解除(一)員工受解除勞動合同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職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處分期滿后,員工所在部門、子分公司應根據員工受處理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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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的表現提出解除處理或延長處理的意見,填報《員工違紀違規處理期滿審批表相關部門審核批準。若須延長處理期的,延長處理期一般為六個月。解除處理的審批權限與予以處理的審批權限相同。(二)解除處理決定應以《員工違紀違規處理解除通知》(附表6)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三)員工在處分影響期間有重大立功行為且受到上級黨委、政府部門或公司表彰、獎勵的,可視情況按照程序辦理提前解除處分的手續。第三十四條記錄(一)監察審計部建立專門的員工違紀違規處理檔案,記錄員工違紀違規處理情況并保存有關資料。對給予降職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歇崗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記錄的,人事檔案不得撤銷;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記錄的,處分影響期滿后可按程序進行撤銷。(二)每年年底各部門、子分公司應對本年度違紀違規處理的執行情況進行記錄與總結,并填報《員工違紀違規處理記錄表)報監察審計部,由監察審計部對本年度員工違紀違規處理執行情況予以匯總,并向公司紀委報告,由公司紀委上報市紀委。第八章結果的運用第三十五條受誡勉談話處理、警告及以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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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紀律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間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高工資檔次,不得晉升職級。第三十六條受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員工,三年內不得錄用,三年后經正常錄用程序重新錄用的,不得從事重要、關鍵崗位的工作,二年內不得擔任部門、子分公司的負責人;重新錄用后因違紀違規受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和受到刑事處罰的員工終身不得錄用。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各部門、子分公司可參照本規定,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違紀違規處理細則,經公司紀委審核后執行。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監察審計部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員工違紀違規調查審批表員工姓名部門崗位處理種類調查依據所在部門、子分公司紀委(紀檢專員、支部紀檢委員)意見簽名(或蓋章)年月日所在部門、子分公司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意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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