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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1.美國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傳真發盤,出售電子元器件,規定于當天下午5時復到有效。B公司于當天下午4時以傳真答復,對發盤中的價格及檢查索賠條件提出了不批準見。10月5日,A公司與B公司通過電話進行洽商,雙方各作了讓步,B公司批準接受A公司的價格,A公司批準B公司提出的檢查索賠條件,至此,雙方口頭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一致批準兩公司的代表在廣交會上簽署協議。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廣交會會見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給他一份A公司已簽了字的協議文本,B公司的代表則表達要審閱后再簽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會見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協議上簽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簽字的協議。11月份,A公司致電B公司規定開證履約,B公司不批準,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試問:(1)雙方于5日通過電話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是否表達協議已于此時成立?(2)規定簽署書面協議是否僅僅是一種形式而不會影響到協議的有效成立?(3)雙方最終是否建立協議關系?

答案要點:協議的形式是交易雙方當事人就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的方式,是協議當事人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形式。根據《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協議,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協議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協議的法定形式。當事人通常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選擇。但應當注意,在法律作出強制性規定和當事人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可見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協議時,要根據國際公約或者國內法是否對其作出規定及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或意愿,來擬定買賣協議的具體形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前期的書面傳真中并沒有達成交易,而隨后在口頭磋商中雖達成協議,但又保存了條件,即決定在10月廣交會上達成書面協議。后來由于種種因素,雙方最終并未達成書面協議,因此,買賣協議所規定的具體形式沒有完畢,雙方的交易也就沒有成立。?2.國內某外貿公司業務員A與國外某進口商3.某年11月4日順達公司應瑞典TG公司的請求,報價棉花500噸,每噸斯德哥爾摩到CIF價格340歐元,即期裝運實盤,要約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受到報盤后,請求順達公司:“減少價格;延長要約有效期”。順達公司曾將價格每噸減至320歐元,延長要約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受到順達公司來電后,又請求順達公司:“增長數量;再次延長要約有效期”。順達公司再將數量增至800噸,延長要約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來電接受該盤。順達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諾電報時,發現國際市場因受災影響棉花產量,市場價格暴漲。順達公司不樂意成交,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將貨品售出,不能提供貨品”。TG公司不批準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是有效的,堅持規定順達公司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協議。提出:“執行協議或者補償差價損失6萬歐元,否則將起訴與法院”。試問:①雙方間的買賣協議是否成立?②TG公司有無合法理由提起訴訟?為什么??答案要點: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應涉及邀請發盤、發盤、還盤、接受和簽訂協議等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環節,也是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結識協議訂立的程序。一般說來,訂立協議必須通過兩個程序,即發盤和接受。本案中,通過推遲的發盤有效期是11月1.我國北方A化工進出口公司與美國加利福尼亞B化學制品公司按照FOB大連條件簽訂了一筆化工原料的買賣協議。A公司在規定的裝運期屆滿前三天將貨品裝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輪船公司的海輪上,且裝船前檢查時,貨品的品質良好,符合協議的規定。貨到目的港舊金山,B公司提貨后經目的港商檢機構檢查發現部分貨品結塊,品質發生變化。經調查確認因素是貨品包裝不良,在運送途中吸取空氣中的水分導致原顆粒狀的原料結成硬塊。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賠。但A公司認為,貨品裝船前經檢查是合格的,品質變化是在運送途中發生的,也就是越過船舷之后才發生的,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其后果應由買方承擔,因此,A公司拒絕補償。試問,A公司的申辯是否有理?此爭議應如何解決?并請說明理由。?答案要點:本案中賣方A公司應承擔補償責任,其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品越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B公司為由而拒絕補償是沒有道理的。理由是,雖然貨品品質發生變化,導致買方損失的情況是發生在運送途中,即越過船舷之后,但損失是由于包裝不良導致的,這就說明致損的因素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貨品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于賣方履約中的過失,應構成違約。而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假如途中由于忽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導致貨品的損失由買方承擔。本案所說的情況顯然不屬于慣例規定的范圍,所以賣方A公司拒賠是沒有道理的。2.我國山東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與韓國某進口公司簽訂了一筆初級產品的交易協議。在協議規定的裝運期內,賣方備妥了貨品,安排好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送事項。在裝船時,賣方考慮到從裝運港到目的港距離較近,且風平浪靜,不會發生什么意外,因此,沒有辦理海運貨品保險。事實上,貨品也安全及時到達目的港,但賣方所提交的單據中缺少了保險單,買方因市場行情發生了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就以賣方所交的單據不全為由,規定拒收貨品拒付貨款。請問,買方的規定是否合理?此案應如何解決?

答案要點

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協議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品在運送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假如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規定,即使貨品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港,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并拒付貨款。還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出的規定是合理的,賣方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全套單據,買方可以拒收貨品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3.我國江蘇某食品進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與越南金蘭市某出口公司簽訂了購買2350公噸咖啡豆的協議,交貨條件是FCA金蘭每公噸870美元,約定提貨地為賣方所在地。協議中規定,由買方在簽約后的20天內預付貨款金額的25%作為定金,而剩余款項則由買方在收到貨品之后匯付給賣方。協議簽訂后兩星期內,買方如約支付了25%的定金。當年5月7日,買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貨代公司到賣方所在地提貨,此時,賣方已裝箱完畢并放置在其臨時敞蓬倉庫中,買方規定賣方幫助裝貨,賣方認為貨品已交買方照管,拒絕幫助裝貨。兩日后買方再次到賣方所在地提貨,但因遇濕熱臺風天氣,致使堆放貨品的倉庫進水,300噸咖啡豆受水浸泡損壞。由于貨品部分受損,買方以未收到所有約定的貨品為由,僅批準支付40%的貨款,拒絕匯付剩余的35%的貨款。于是,買賣雙方產生爭議,通過協商未果,因此,買方于當年7月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南方某分會提出申訴。試問:(1)根據《2023通則》的規定,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否完畢?(2)買賣雙方孰是孰非?(3)仲裁機構將如何裁定??答案要點:本案例重要涉及到FCA術語中風險轉移地點的問題。按照《2023通則》的解釋,在FCA術語下,根據《2023年通則》的規定,交貨在以下時候才算完畢:(1)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品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別人提供的運送工具時;(2)若指定的地點不是賣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品在賣方的運送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別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別人的處置時。(3)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本案例中賣方公司應負責在其所在地將貨品裝車后交付給買方公司指定的運送代理人,才算完畢交貨義務。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憑不可撤消議付信用證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貨品一批。該商按協議規定開來的信用證經我方審核無誤。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品裝上開往目的港的海輪,并在裝運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品運送保險。但裝船完畢不久,海輪起火爆炸淹沒,該批貨品所有滅失。外商聞訊后來電表達拒絕付款。你認為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解決?并說明理由。?答案要點:本案涉及到CIF協議的性質,即CIF術語達成的協議對買賣雙方承擔風險的劃分。按《2023年通則》的規定,采用CIF術語,買賣雙方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劃分貨品風險,凡貨品在裝船后發生的風險,應當由買方負責。CIF協議是一種象征性交貨協議,特點是“憑單交貨,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協議規定將貨品裝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單據,即使貨品已在運送途中損壞或丟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應批準對方的規定,應由對方持我方轉讓的保險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賠。1.我國某外貿公司向歐洲銷售一批貨品,出口總價為10萬美元,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貿易術語采用CIFRotterdam,已知從青島至鹿特丹的海洋運送費用是每個40英尺的集裝箱3000美元,海洋運送投保一切險(費率為1%)和海洋運送戰爭險(費率為0.5%),投保加成率為10%,另知該批貨品的國內購入價為人民幣702023元(含增值稅17%),該外貿公司的定額費用率為5%,退稅率為9%,結匯時銀行的外匯買入價為1美元折合人民幣8.30元。試計算這筆出口交易的盈虧率和換匯成本。

答:出口商品盈虧率是指出口商品盈虧額與出口總成本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出口商品盈虧率=(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出口總成本)/出口總成本×100%;出口商品換匯成本是指以某種商品的出口總成本與出口所得的外匯凈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幣換回一美元。其計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人民幣)/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美元)。在本案中,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是(100000-3000-100000×110%×1.6%)×8.30×(1+9%)=861636元人民幣;出口總成本為702023(1+5%)=737100元人民幣;這筆出口交易的盈虧率=(861636-737100)/737100=16.9%,屬于賺錢。換匯成本=737100/(100000-3000-100000×110%×1.6%)=7.7394,換匯成本較低。2.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國某進口公司就某類出口商品詢盤,法商報價為每公噸400歐元CIF馬賽,而我公司對該商品內部掌握價為FOB大連每公噸人民幣2978元。當時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為每1歐元的買入價人民幣938.12元,賣出價人民幣942.35元。我公司備有現貨,只要不低于公司內部掌握價即可出售。現該商品自中國某口岸至漢堡港的運費為每公噸人民幣598元,保險費為每公噸人民幣102元。問我公司能否接受此報價?為什么??答案要點:本案通過比較我方FOB報價與法方FOB報價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報價。法商報價為每公噸400歐元CIF馬賽,折合FOB人民幣保價為400×938.12-598-102=3052.48人民幣。而我公司對該商品內部掌握價為FOB大連每公噸人民幣2978元。因此,通過比較,法方報價高于我公司價格,我公司可以接受此報價。1.韓國KM公司向我BR土畜產公司訂購大蒜650公噸,雙方當事人幾經磋商最終達成了交易。但在繕制協議時,由于山東膠東半島地區是大蒜的重要產區,通常我國公司都以此為大蒜貨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慣例在協議品名條款打上了“山東大蒜。”可是在臨近履行協議時,大蒜產地由于自然災害導致欠收,貨源緊張。BR公司緊急從其他省份征購,最終準時交貨。但KM公司來電稱,所交貨品與協議規定不符,規定BR公司作出選擇,要么提供山東大蒜,要么降價,否則將撤消協議并提出貿易補償。試問,KM公司的規定是否合理?并評述此案。?答案要點: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條款所引發的爭議。KM公司的規定合理。從法律角度看,在協議中明確規定買賣標的物的具體名稱,關系到買賣雙方在交接貨品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有關的法律和商業慣例的規定,對交易標的物的具體描述,是構成商品說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品的一項基本依據。若賣方交付的貨品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拒收貨品或撤消協議并提出損害補償。因此,品名和品質條款是協議中的重要條件,一旦簽訂協議,賣方必須嚴格按協議的約定交貨。此外,在表達商品品質的方法中,有一種是憑產地名稱買賣,產地名稱代表著商品的品質。不同產地的同種貨品品質也許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因此KM公司規定提供山東大蒜的規定是合理的。其實,碰到上述情況,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及時告知買方,規定變更協議或解除協議。2.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貨品,計值80萬美元。協議規定用塑料袋包裝,每件要使用英、法兩種文字的嘜頭。但我某公司實際交貨改用其他包裝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嘜頭,國外商人為了適應本地市場的銷售規定,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換包裝和嘜頭,后向我方提出索賠,我方理虧只好認賠。試對此案作出評析。?答案要點:目前許多國家對于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規定了有關包裝和標簽管理條例,進口商品必須符合這些規定,否則不準進口或嚴禁在市場上出售。標簽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裝上用以簡介生產國別、制造廠商、貨品名稱、商品成分、品質特點、使用方法等內容的標志。在銷售包裝上制作標簽時,應注意有關國家的標簽管理條例的規定。一些發達國家常以這些規章制度作為限制國外進口的一種手段,對此應引起足夠的重視。例如,歐盟在商品標簽方面有一系列的規定,基本內容就是商品自身或外包裝上必須帶有內容全面、可讀、可理解、對的的標簽。從本案來看賣方未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包裝條件履行交貨義務,應視為違反協議。我公司的錯誤有二,一是擅自更換包裝材料,雖然對貨品自身的質量未導致影響;二是未按協議規定使用嘜頭,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區屬于法語區,為此,銷售產品除英文外常還規定加注法文。總之,為了順利出口,必須了解和適應不同國家規定的特殊規定,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1.我口岸某公司出口貨品共5000箱,對外報價為每箱USD275CFRCopenhagen。幾天后,國外商人規定將價格改報為FOBShanghai。己知該批貨品每箱的體積為45cm×35cm×25cm,毛重為38公斤,凈重32公斤,商品計費標準為W/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100美元,到Copenhage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費20%,貨幣附加費10%,港口擁擠附加費20%。試求FOBShanghai價為多少??答案要點:本案例重要涉及了班輪運費的計算。運費計算環節如下:選擇相關的船公司運價表;根據貨品名稱,在貨品分級表中查出相應的運費計算標準和等級;在等級費率表的基本費率部分,找到相應的航線、啟運港和目的港,按等級查到基本運價;再從附加費部分查出所有應收(付)的附加費項目和數額(或比例)及貨幣種類;根據基本運價和附加費算出實際運價;總運費=實際運價X運費噸。根據上述環節,總結出班輪運費的計算公式為:F=Fb×(1+∑s)×Q,其中,F為班輪運費;Fb為基本運費率;∑s為附加費率之和;Q為總貨運量。本案例中,由于計費標準為W/M,根據已知條件,可求出積載系數為大于1,故按重量計算運費。在計算出單位運費后,以CFR價格減去運費,便可得到FOB價格。2.山東某公司向國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開來不可撤消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我公司因貨源局限性,先于5月15日在青島港將200公噸花生仁裝“東風”輪,取得一套提單;后又在煙臺聯系到一批貨源,在我公司承擔相關費用的前提下,該輪船又駛往煙臺港裝了300公噸花生仁于同一輪船,5月20日取得有關提單。然后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將兩套單據交銀行議付,銀行以分批裝運,單證不負為由拒付貨款。試問,銀行的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要點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協議項下的貨品,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裝運。在大宗貨品或成交數量較大的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送條件和市場等因素,可在協議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3.某年8月21日,我國北方某地輝煌有限責任公司向英國BTG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建議:愿以每臺700英鎊的價格按照CIF大連價格條件購買筆記本電腦500臺。8月22日,BTG有限責任公司接到輝煌有限責任公司發出的發盤后,立即電告接受對方的報價。8月31日,BTG有限責任公司將500臺筆記本電腦交給英國FARRY運送公司裝船運送。FARRY運送公司發現其中有80臺筆記本電腦包裝破損,準備簽發不清潔提單。但BTG公司為從FARRY運送公司處拿到清潔提單,以便結匯,于是向FARRY運送公司出具了承擔補償責任的保函,承運人FARRY運送公司遂給BTG有限責任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BTG有限責任公司持清潔提單順利結匯。輝煌有限責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貨品,發現80臺筆記本電腦有嚴重質量問題,于是向承運人德國FARRY運送公司索賠。試問:(1)承運人FARRY4.某年3月20日,我國某進口商B公司與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簽訂一份購銷貨品協議,協議規定交貨期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為信用證,之后A公司擅自變更為托收方式付款。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裝船電報告知,注明貨品已于6月7日運往中國上海港,并注明協議號和信用證號。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貨告知和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6月11日。為此,B公司以A公司違約為由拒絕提貨并絕付款,同時提出雙方解除協議。A公司不服,經雙方協調,未果。B公司便依據買賣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試分析,B公司以A公司違約為由提出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嗎?如何才干使其合法權益獲得保障??答案要點在本案中,根據《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規定,A1.我國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萬箱,貨品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漬險、串味險及淡水雨淋險,其保險費率分別為0.7%、0.3%和0.2%,按發票金額110%投保。試計算該批貨品的投保金額和保險費各是多少??答案要點根據規定,保險金額,也稱投保金額,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金額,也是保險公司承擔的最高補償金額,還是計算保險費的基礎。按照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出口貨品的保險金額一般按CIF價或CIP價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項保險加成率,重要是作為買方的預期利潤。按國際貿易慣例,預期利潤一般按CIF價的10%估算,因此,假如買賣協議中未規定保險金額時,習慣上是按CIF價或CIP價的110%投保。保險金額計算的公式是:保險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保險費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繳納的費用。保險費率是指由保險公司根據一定期期、不同種類的貨品的賠付率,按不同險別和目的地擬定的。保險費則根據保險費率表按保險金計算,其計算公式是: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在本案中,保險總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2.我國A公司按照CIF價格條件與某國B公司簽訂了一單2023噸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險。由于貨輪陳舊,速度慢,加上沿途盡量多裝貨品,停靠碼頭的次數和和時間太多,結果航行3個月才到達目的港。卸貨后發現,路途時間過長,加之又要穿過赤道,食用糖長時間的受熱,使得貨品變質,主線無法出售。問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補償?為什么??答案要點在中國海洋運送貨品保險條款的基本險別中,保險人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對于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補償責任: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導致的損失;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品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缺所導致的損失;被保險貨品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送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等。在本案中,貨品受損是由于貨輪陳舊,速度慢,加上沿途盡量多裝貨品,停靠碼頭的次數和和時間太多導致的,屬于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補償。3.2023年10月,澳大利亞達通貿易有限公司向我國華東吉發有限責任公司訂購飼料用玉米10000公噸。貨船在廈門裝船以后直接駛向達爾文港。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命令采用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然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為使貨輪繼續航行,船長發出求救信號,船被拖至就近的維佳港口修理,檢修后重新將貨品運往達爾文港。事后通過記錄,事故總共導致如下損失:(1)2500噸玉米被火燒毀;(2)1300噸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火燒壞;(4)雇用拖船支付費用若干(5)由于船舶維修,延誤船期,額外增長了船員工資以及船舶的燃料。試問:在上述各項損失中,哪些屬于單獨海損?哪些屬于共同海損?在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哪些補償規定?為什么??答案要點共同海損是指當船、貨及其他利益方處在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長人為地采用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犧牲和額外的費用,這種損失則由受益各方按其財產價值進行分攤。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時碰到特大風浪,船長不得不拋棄甲板上的部分貨品,以保證船貨的安全,所拋棄的貨品稱為共同海損犧牲。而單獨海損是指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導致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即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能由標的物所有人單獨承擔。在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補償的有2500噸玉米被火燒毀;1300噸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費用若干;由于船舶維修,延誤船期,額外增長了船員工資以及船舶的燃料。4.有一份FOB協議,貨品在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貨品受損,而買方已經投了“倉至倉”的一切險,事后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拒絕,買方索賠同樣遭到拒絕,那么保險公司究竟該不該補償呢??答案要點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因有利害關系而產生的為法律所認可、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險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也是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必備條件。在本案中,一方面,賣方因與保險公司沒有協議關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險人,所以賣方不具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條件。再看買方,在FOB協議中,貨品是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給買方的,而本案例的貨品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的途中發生損失的,可見貨品損失發生在風險轉移之前,那么這損失的承擔者是賣方而非買方,買方對此沒有保險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在這種情況下,賣方為了自己的利益,還必須另行投保。1.我國A公司向泰國B公司出口一批貨品,付款方式為D/P90天。貨品出運后,匯票及貨運單據通過出口地的托收銀行寄抵國外代收行,B公司進行了匯票承兌。貨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貨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據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貨運單據,先行提貨轉售。當匯票到期時,B商因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告知托收行,并建議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貨款。此時距離匯票到期日尚有30天。試分析A公司于匯票到期時收回貨款的也許性,并提出解決該案的建議。

答案要點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條件下,假如付款日期晚于到貨日期,進口商為了抓住有利時機轉售貨品,可以采用兩種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贖單,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間的利息,作為進口商享受的一種提前付款的鈔票折扣。另一種做法是代收行對于資信較好的進口商,允許其憑信托收據借取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于匯票到期時再付清貨款,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商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后,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應由代收行負責。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商積極授權銀行憑信托收據借單給進口商,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方式,也就是進口商承兌匯票后憑信托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后如進口商到期拒付的風險,應由出口商自己承擔。因此,使用遠期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方式時出口商必須特別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告知托收行,并建議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貨款的解決意見值得商榷。如銀行擅自放單,則由代收行承擔責任;如出口商授權銀行放單給進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擔。2.寧波市某進出口公司對外推銷某種貨品,該商品在新加坡市場的銷售情況日趨看好,逐漸成為搶手貨。新加坡貿發公司來電訂購大批商品,但堅持用匯付方式支付。此時,在寧波公司內部就貨款支付方式問題產生不同的意見,一些業務員認為匯付的風險較大,不宜采用,主張使用信用證方式;但有些人認為匯付方式可行;尚有一部分業務員人認為托收可行。試問,假如你是出口公司的業務員,應如何選擇恰當的支付方式?并說明理由。

答案要點在國際貿易中,匯付方式通常用于貨到付款、賒銷、預付貨款及隨訂單付現等業務。貨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沒有收到貨款以前,先交出單據或貨品,然后由進口商積極匯付貨款的方法,因此,除非進口商的信譽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容易采用此種方式。而預付貨款是指進口商先將貨款匯付給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貨款后再發貨的方法。這對出口商較為有利,但其只意味著進口方預先履行付款義務,并不等于貨品的所有權是在付款時轉移,在CIF等裝運港交貨的條件下,出口方在沒有交出裝運單據以前,貨品的所有權仍歸其所有。由此可見,預付貨款對出口方來說有預先得到一筆資金的明顯好處。在本案中,寧波公司對外推銷貨品在新加坡市場的銷售情況日趨看好,逐漸成為搶手貨,可堅持使用匯付中的預付貨款方法作為結算方式。3.我國江蘇省南通市某輕工產品進出口公司向外國某公司進口一批小家電產品,貨品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消議付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某分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品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未發現不符點,即向該商議付貨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貨品后,發現貨品品質不符協議規定,進而規定中國銀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國銀行的拒絕。試問,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否有理?為什么??答案要點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獻。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品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此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屬于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協議關系。這種協議關系約束開證行應在對單據做出合理審查之后,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而不受買賣雙方買賣協議或者開證行和買方依開證申請書成立的協議以及其它協議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4.中國A公司與外國B公司簽訂補償貿易協議,約定由A公司從B公司引進某生產線,價格為100萬美元,A公司以20%鈔票及該生產線生產的產品作為價款,協議履行期限為4年。為了保證A公司履行協議,B公司規定A公司以備用信用證形式提供擔保。A公司遂向國內C銀行申請開立備用信用證。C銀行根據A公司的委托,開出了一份以B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800萬美元的備用信用證。該信用證受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的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支配。在C銀行開立的備用信用證的擔保下,B公司與A公司間的補償貿易協議生效。后來,A公司未能于協議規定的日期內履約,B公司便簽發匯票連同一份聲明提交C銀行,規定其支付備用信用證項下的款項。C銀行對B銀行提交的匯票和聲明進行審查后認為“單證相符”,便向B公司償付了80萬美元。

答案要點本案涉及一種特殊的信用證——備用信用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假如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同時,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性,開證行解決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獻,而與交易協議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本案便是備用信用證的具體表現。1.我國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了購銷協議。B公司向A公司供應一批化工產品,貨款價值10萬美元。A公司向B公司交納了1萬美元的定金,并與其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將支付違約金1.5萬美元。后來,B公司違約,不能向A公司發貨。A公司想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試問,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既規定雙倍返還定金,又規定承擔違約金?如何選擇??答案要點定金是指協議一方當事人根據協議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協議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協議中,只要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協議當事人哪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這種以定金方式保證協議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根據有關協議法的規定,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主線目的并不在于處罰違約行為,而在于擔保或督促當事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義務,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均構成對設定定金擔保目的的違反。此外,假如在協議中同時簽訂了定金和違約金,依據我國協議法的有關規定,違約金責任不能與定金責任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規定違約方既承擔違約金責任,又承擔定金罰則。但是,受損害方有權選擇合用兩者之一,規定對方承擔。至于選擇哪一種責任,規定違約方承擔,一般依據的是有助于非違約方的原則。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規定雙倍返還定金,但同時不能規定B公司再承擔違約金。

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訂立一項出口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約定在履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在中國仲裁。后來,雙方對商品品質發生爭議,對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公司,法院發來傳票,傳我公司出庭應訴。對此,你認為我公司該如何解決?簡述理由。

答案要點仲裁是指買賣雙方按照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簽訂的協議,自愿把它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并約定裁決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若對方不執行裁決,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規定予以強制執行。在我國,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既涉及當事人雙方為解決爭議而特意簽訂的協議,也涉及當事人之間以書面達成的其他形式的協議。仲裁協議的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聯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對有關爭議案的管轄權是很關鍵的,就是說,只要雙方訂立了仲裁條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就不能把有關爭議案件提交法院審理,假如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可根據仲裁協議規定法院停止司法訴訟程序,把有關爭議案發還仲裁庭審理。在本案中,由于買賣雙方在協議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公司是不成立的。3.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CIF術語的協議。協議規定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支付。協議訂立后買方通過銀行向賣方開出了信用證,其內容與協議相符。信用證中的裝運條件規定為:數量7000箱,1-7月等量裝運。賣方按信用證規定在1-5月每月裝運了1000箱,銀行已分批議付了貨款。對于第六批貨品,原訂于6月28日裝運出港。但由于臺風影響,該批貨品延至7月2日裝運出港。賣方憑7月2日的裝運提單向銀行規定議付貨款時,遭到拒絕。賣方又以不可抗力為由規定再次議付也遭到拒絕。試問:(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關系?(2)銀行有無拒絕付款的權利?為什么?(3)賣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為由規定銀行議付貨款?為什么?(4)本案應當如何解決?

答案要點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期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協議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例如4.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批食糖,協議規定:“如發生政府干預行為,協議應予延長,以至撤消。”簽約后,因乙公司所在國連遭干旱,甘蔗嚴重歉收,政府則頒布禁令,不準食糖出口,致使乙公司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不能履行協議,乙公司便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規定延長履約期限或解除協議,甲公司拒不批準乙公司的規定,并就此提出索賠,你認為,甲公司的索賠請求是否合理?試具體說明。?答案要點甲公司拒不批準乙公司的合理規定,反而向B公司索賠是不合適的,其理由如下:(1)買賣協議明確規定:“發生政府干預行為,協議應予延長,以至撤消”,乙公司依約提出的規定有理、有據,甲公司不應拒絕其合法規定。(2)按國際慣例,政府頒布禁令屬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當事人即乙公司本來可以免去履約責任,而甲公司卻對國際上公認的法規和慣例熟視無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賠,這是毫無道理的。1.中國南方某公司與丹麥AS公司在2023年9月按CIF條件簽訂了一份出口圣誕燈具的商品協議,支付方式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AS公司于7月通過丹麥日德蘭銀行開來信用證,經審核與協議相符,其中保險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10%。就在我方正在備貨期間,丹麥商人通過告知行傳遞給我方一份信用證修改書,內容為將保險金額改為發票金額的120%。我方沒有理睬,仍按原證規定投保、發貨,并于貨品裝運后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內,向議付行議付貨款。議付行審單無誤,于是放款給受益人,后將全套單據寄丹麥開證行。開證行審單后,以保險單與信用證修改書不符為由拒付。試問:開證行拒付是否有道理?為什么??答案要點按照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相關規定,信用證通過修改后,銀行即受該修改后的信用證的約束。出口商可自行決定修改內容或拒絕修改,但其應發出是否批準修改的告知。當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證對開證行繼續有效,即原證的條款對出口商仍具有約束力。但假如出口商未發出接受或拒絕的告知,而其提交的單據與原證的條款相符,則視為出口商拒絕其修改;假如出口商提交的單據與經修改后的信用證條款相符,則視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從這時起,信用證就被視為已經修改。總之,出口商是否批準修改的信用證可以用在結匯提交單據時來表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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