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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材:《知識產權法》,吳漢東主編,2023年7月第1版一編:總論(選、簡)一、知識產權一、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發明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最早見于17世紀法國卡普夫,后為比利時皮卡第所發展)廣義:著作權、鄰接權(或相關權)、商標權(涉及服務標志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涉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新植物品種權等各種權利。狹義:即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涉及鄰接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部分。分為兩個類別:一類是文學產權,涉及著作權與鄰接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有專利權和商標權。二、性質與特性一、性質: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即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主線區別。知識產權的無形是相對于動產、不動產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運用、處分形態,具體表現為: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基于上述特性,國家有必要賦予知識產品的發明者以知產,并對這種權利實行有別于傳統財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二、特性:基于其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它具有以下特性:專有性、地區性、時間性1、專有性: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同所有權同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但是,由于知識產品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于所有權的效力內容。2、地區性:知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區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該處的地區既可是一個國家,也可是一個地區。3、時間性:其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的權利,其時間性的特點表現:它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從本質上看,只有客體的非物質性才是知產所屬權利的共同法律特性。三、知產法概念、體系及地位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保護和運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一)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般應當涉及如下法律制度:1、著作權法律制度。2、專利權法律制度。3、工業版權法律制度。4、商標權法律制度。5、商號權法律制度。6、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7、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8、反不合法競爭法律制度。(二)知識產權法的地位:知識產權法基本上采用單行法的立法體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的范疇。其沒有獨特的,僅屬于它自己所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二編:著作權第一章概述(選、簡)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演變和發展:(選擇)1、原始版權即“翻印權”,是保護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許權。該保護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頒布“禁擅鐫”的命令。2、15世紀末,威尼斯共和國授予印刷商馮?施貝葉為期5年的印刷出版專有權,被認為是西方第一個由統治政權頒發的保護翻印之權的特許令。3、歐洲第一個規定享有“作者權”,亦即對印刷商無償占有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提出抗議的是德國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4、172023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期期內之權利法》,即《安娜法》。從重要保護印刷出版者轉為重要保護作者,這可以說是著作權發展史上的一個奔騰,但沒有強調對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其“版權”體系以保護作者利益為主,并以經濟權利內容為限)5、法國1791《表演權法》,1793《作者權法》,使著作權法離開了“印刷”,“出版”的基點,成為名副其實的保護作者權的法律。之后的大陸法系國家皆沿用“作者權”的概念,與英國的“版權”相相應。(1791-1793年,法國在立法中以“作者權”的稱謂代替傳統的“版權”,強調著作權中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內容。)“著作權”,“作者權”與“版權”的語詞演進及發展,反映了知識產權立法史上對相關法律保護重點,保護對象,保護內容和保護形式的不同選擇。在著作權立法現代化,國際化潮流的推動下,“版權”體系的英美法系國家與“作者權”體系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方面出現整合與趨同。《民通》及著作權法將“版權”與“著作權”用語并列對待。二、與相關權利的區別:(歷屆自考反復比較多的知識點)(一)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區別:同屬依法產生的絕對權利,其義務主體是除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數人。1、標的不同:所有權的標的是動產和不動產等有形物,所表現為對有形物的支配權。著作權標的是無形的人類精神和智力活動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現,所以,著作權的獨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由于標的物自身的性質。著與所互不排斥,兩種權利可同存2、權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權作為絕對權利,其屬性最為完整,不受時間和地區的限制。著作權雖然也是一種絕對權利,但受到在時間、地區和權利自身的種種限制,并最后喪失,直至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是一種不完整的絕對權利。(二)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區別:雖同屬知識產權類型,但由于后者是工業產權的一種,必然與文學、藝術領域的著作權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區別。1、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是通過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達成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目的,思想、事實、方式等不是著作權保護的直接標的。專利權所保護的是具有新奇性,發明性、實用性的發明發明,它拋開了表達形式而直接進一步到技術方案自身。正由于如此,專利說明書作為一件文學作品,其表達形式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其中所載明的技術內容假如符合專利申請的條件并經審批授權,則會受到專利法的保護。2、保護條件不同:專利權規定發明發明具有首創性,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著作權規定作品具有獨創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獨立構思和創作的,不問其思想內容與已發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3、權利產生程序不同:專利權必須采用國家行政授權的方法擬定權利人。著作權在大多數國家依創作完畢而自動產生,無需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4、合用領域不同: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重要涉及文學藝術領域,專利權重要發生在工業生產領域,與產品的技術方案息息相關。兩者在某些方面也也許出現交叉。(三)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區別:1、權利內容不同:著作權是一體兩權的典型代表,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互相平行,各自獨立;商標權則是一種純粹的財產權,不具有人身權的內容。標僅為財產權,著作權則包含人身與財產權。2、法律規定的保護條件不同:商標是以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作為區別商品的標志,只規定標記具有可辨認性,不考慮由誰創作。著作權規定作品具有獨創性,任何抄襲、抄襲所得到的作品不也許受到保護。3、權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標權實行注冊登記,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原則。三、中國著作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192023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1986年《民通》明確規定保護公民與法人的著作權。1990年9月7日《著作權法》通過,1991年6月1日正式頒布實行,2023年10月27日修訂實行。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系統規定著作權事宜的基本法律。2023年,著作權修正案獲得通過,涉及:1、國民待遇原則的合用問題。2、保護客體的增長及表述方式的調整。3、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4、進一步細化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5、修改對著作權的權利限制。6、完善鄰接權制度。7、明確著作權轉讓方式。8、增長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加大著作權的保護力度。9、確立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方式。四、中國著作權法的重要原則:《著》1條規定了立法宗旨與基本原則“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評論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以作者權益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系統規定了著作權的歸屬、內容及其侵權責任。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明確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鼓勵優秀作品的使用和傳播。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以協調兩者利益為立法宗旨,在保護作者權益的基礎上又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制度,對該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的原則。我國參與了國際公約,在著作權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并頒布了實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著作權的主體(選、簡、案)※一、著作權主體的概念及分類:亦稱著作權人,即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國家也也許成為著作權主體。1、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劃分依據是著作權的取得方式原始主體:指在作品完畢后,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一般情況下為作者,特殊情況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也也許成為著作權原始主體。繼受主體: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或一部分著作權的人。區別:(1)概念不同。(2)取得方式:原不以繼為存在前提,但繼享有的權利卻是從原處取得的,并以別人原有著作權的合法存在為條件。(3)著作權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權之完整性比繼的權利表現得充足,由于繼絕對不也許享有完整著作權,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部分或所有,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權。2、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準而分類。區別:由于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區性,因此內與外待遇差異明顯。(1)保護條件不同:中國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據著作權法直接取得保護;外國人的作品若一方面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2)作品初次發表的規定不同:中國作者的作品的初次發表,指作品初次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表。對外國作者來說,其作品初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一方面在中國境內出版,或外國人的作品一方面在中國境外出版后,30天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被視為作品一方面在中國境內發表;或外國人的作品未發表,但經授權改編,編譯后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為該作品一方面在中國境內發表。(3)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不同: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著作權從作品創作完畢之日起產生。外國人的作品一方面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初次發表之日起計算。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擬定。3、完整的著作權主體與部分的著作權主體。根據主體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完整限度不同而劃分的。完整主體:指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所有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的作者。部分主體:指通過轉讓或繼承關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權的人。(1)創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權主體。假如作者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的一部或所有轉讓給別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此時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權主體。(2)在某些情況下,作者甚至也許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權主體,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法人視為作者的情況,事實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權主體。二、著作權的原始主體—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條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一)作者一方面是自然人。“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須具有的條件:1、是直接參與創作的人。即借助語言、文字、色彩、線條等進行創作,反映自己創作個性及特點的人。2、確認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3、作者通過創作活動,產生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作者作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權主體,其權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權。(二)法人、非法人單位在特定條件下也視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三、著作權的繼受主體——其他著作權人: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或國家。繼受主體的著作權取得重要因素:1、因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而取得著作權。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2、因協議而取得著作權。(1)依委托協議取得著作權。“受委托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如協議約定著作權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2)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人可將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所有或部分轉讓給別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也是著作權的主體。3、著作權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國家因以下因素而成為特殊權利主體:(1)購買著作權。即國家出于某種特殊的需要,從著作權人那里購買著作權,從而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2)接受贈送。即作者將其受保護的作品贈送給國家,國家接受其贈送而成為。(3)依法律規定。即法律規定某一作品在受保護有效期限內,著作權由國家行使。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權主體:(一)演繹作品的權利主體: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其著作權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征求原作者和演繹作者的批準。(二)合作作品的權利主體: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須具有的條件(特性):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創作愿望,他們對創作行為及后果有明確結識,目的一致。2、合作作者參與了共同的創作活動。假如沒有參與創作,僅為創作提供征詢意見、物質條件、素材或其他輔助勞動的人不能稱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權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全體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權是征得全體合作人批準。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單獨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假如不能協商一致,則任何一方無合法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三)匯編作品(編輯作品)的權利主體:即是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如選集、期刊、報紙、百科全書等。匯編作品區別于合作作品的特性是:1、匯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有創作合意,而合規定各作者有共同創作的愿望。2、匯編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區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分的。3、匯編作品以匯編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匯編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的規定:1、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匯編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并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2、匯編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涉及著作權作品,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批準,并向其支付報酬。匯編作品中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新《著法》修改時予以刪除)(四)影視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權利主體:指攝制在一定物體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涉及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亦稱視聽作品。影視作品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協議獲得報酬。其中的劇本、音樂等可單獨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單獨行使著作權。這樣規定是因:影視作品在制作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資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視作品的權利不也許單由某一個作者來行使,須通過制片人來統一行使。為了尊重創作人的精神權利,應允許其在影視作品上署名。(五)職務作品的權利主體:指公民為完畢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因此,職務作品與公民所擔任的職務緊密關聯,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安排其雇員或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任務而發明的成果。所以,職務作品既非公民個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的作品。權利歸屬:1、運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其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認定這類職務作品,要注意:(1)從事創作的物質技術條件重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其創作提供了專門資金、設備或資料。(2)上述作品的責任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這種責任涉及各種風險和法律責任。2、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給予作者獎勵。3、屬于公民為完畢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其他職務作品,其權利歸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2年內)。(作者離開單位一年內創作的也可視為職務作品)2年內,作者未經單位批準,無權許可第三人以與本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2年內單位不使用,作者可規定單位批準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合法理由不得拒絕。2年內,經單位批準,作者許可別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獲得的報酬,作者應按與單位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派。(六)委托作品的權利歸屬: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約定的報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體規定而創作的特定作品。與職務作品的區別:委的創作是作者根據委托協議而履行其義務;職的創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勞動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與作者的本職工作有關。其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協議約定。協議未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協議的,著作權歸受托人。可見我國側重于維護作者的利益。(七)美術作品的權利歸屬: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所有權可以轉移、分離)。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即不影響原件作者的著作權主體資格。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權利歸屬:指作者隱去姓名,其中涉及不具名或不寫明其真實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該類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擬定后,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權保護其署名權、修改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第三章著作權的客體(選、簡、案)※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一)著作權作品的定義與保護條件: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導致果。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有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抄襲、篡改別人的作品。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涉及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規定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規定作品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自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自身)(二)著作權作品的類別:著法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法保護范圍。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和以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故事、戲劇、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具有集體性、區域性、延續性的特點。《伯爾尼公約》授權各成員國通過立法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我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制度是在20世紀60年代逐步確立發展的。三、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的程序為同一作品)(一)計算機軟件受保護的條件:1、原創性。軟件應當是開發者獨立設計、獨立編制的編碼組合。2、可感知性。受保護的軟件需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只有當這種程序設計通過客觀手段表達出來并為人所知悉時才干受法律保護。3、可再現性。亦稱可復制性,即把軟件轉載有形物體上的也許性。(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一般原則是“誰開發誰享有著作權”,即屬軟件開發者。此外還規定了特殊情況:1、合作開發:指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提供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開發。著作權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書面協議為根據,如無書面協議,共同享有。如軟件可分割使用,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如不可分割,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2、委托開發:受別人委托開發的軟件,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在協議中未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3、指令開發:為完畢國家機關下達的任務而開發的軟件,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協議規定;如未明確規定的,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4、職務開發: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著作權屬于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應對開發者予以獎勵。5、非職務開發:公民所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且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人享有:1、人身權:發表權: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開發者身份權):表白開發者身分的權利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作者修改或授權別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2、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及其他權利。期限: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畢之日起產生。1、自然人:為自然人終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初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字開發完畢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四)登記管理:中國軟件登記中心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該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獻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時限120天審查)(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下列行為屬于侵權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登記其軟件的。2、將別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登記的。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于別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畢的軟件發表或登記的。4、在別人軟件上署名或更改別人軟件上的署名的。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6、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的。7、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8、故意避開或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用的技術措施的。9、故意刪除或許可別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違反上述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四、著作客體的排除領域:前者不具有合法條件,不能得到保護。后者雖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獨創性,或已進入共有領域。(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指不具有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內容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嚴禁其出版和傳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1、依法嚴禁出版、傳播的作品。(1)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的作品。(2)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進入公有領域。財產權和發表權不受法律保護,精神權利仍保)。(二)不合用著作法的作品:指那些雖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獨創性,或已進入公有領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獻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各國都不予以法律保護。3、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類普遍運用的工具。第四章著作權的內容(選、簡、案)※一、著作權內容概述:著作權涉及: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密不可分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二、著作人身權:1、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涉及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成立特性:著作權人要有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意思表達;要有將作品以某種方式公開,并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曉的事實。推定批準發表:許可別人使用、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別人。作者生前未發表(未明確表達在其死后不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在其死后50年內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則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白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涉及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權利。作者作品署名發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廣播、表演、翻譯、改編等形式進行傳播和使用時,必須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署名權歸作者享有。署名權不得轉讓、繼承,也不存在放棄問題。保護期不受限制。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別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為作者所享有,只有經作者授權,別人才干修改其作品,未經授權而擅自修改,即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犯。例外:(1)報社、雜志社可對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須征得作者批準。從實質上講,修改權仍屬于作者,別人只能在法定范圍內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而不能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和形式。(2)美術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權人如想修改作品,須征得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批準。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是修改權的延續,在內容上比修改權更進一步,不僅嚴禁對作品進行修改,且嚴禁別人在以改編、注釋、翻譯、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時對作品作歪曲性的改變。◆但作品在ahoo2023-04-1909:55出版、發表的過程中,出版人、編輯者對出版作品所作的技術性解決,如引證的確認,文字和語法錯誤的更改,不能視為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三、著作財產權:1、復制權: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往往與發行或廣播權連在一起使用。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法律允許,別人不得擅自復制作品。復制方式:一為手工復制;二為機械復制。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其復制品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不能被發行。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權利。兩種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權人自己發行,也可授權別人發行。發行的方式:靈活多樣,如散發、出借、出售、贈與。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別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重要標的的除外。4、展覽權:是將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公開陳列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授權別人展覽并獲取報酬。目的是讓不特定的公眾欣賞。5、表演權:亦公演權、上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于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別人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公開再現”是其本質特性。電影的放映權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電影只需征求制片人批準即可,無須再征得各有關部分作者的許可。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嚴禁或許可創優將其作品通過廣播的形式進行傳播。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屬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護,公眾可自由使用,有些則須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一定的報酬才干使用。9、攝制權:亦稱影視片攝制權,指著作權人享有的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權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繹作品。10、演繹權: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為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涉及:(1)改編權:指在不改變作品的基本思想內容的前提下,變換作品表現形式的權利。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改變作品類型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寫。(2)翻譯權:指將原作品的語言文字變換成其他語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權利。《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需征得外國著作權人的批準。(3)匯編權:對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涉及注釋權、整理權和編輯權。匯編者對匯編所形成的作品,應享有著作權。四、著作權的取得與期限:(一)著作權的取得(取得著作權的幾種制度):亦即著作權的產生,指作者因其創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權保護,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1、自動取得制度(創作主義):即著作權因作品創作完畢、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無手續主義、自動保護主義。《伯爾尼公約》確認了自動取得制度。先決條件:即作品的作者須是有權取得該國著作權的“合格人”。2、注冊取得制度:即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后方能產生著作權。又稱注冊主義。《世界版權公約》雖不以注冊登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但也不嚴禁其成員國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作為取得著作權的前提。3、我國著作權法參照各國的通行做法,采用自動取得原則。同時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著》對“合格人”的規定作了相應的規定:(1)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管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3)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一方面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在國外一方面出版后30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4)未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國參與的國家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二)著作權的期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線。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保護,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財產權利保護期相同。關于著作財產權,如:1、作者為公民,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從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初次發表后50年。未發表,創作完畢50年。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初次發表后50年。未發表,創作完畢50年。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自初次發表),但作者身份一經擬定則合用一般規定。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初次出版后2023。6、表演者享有的表白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后50年。7、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別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初次制作完畢后50年。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初次播出后50年。第五章鄰接權(選、簡)※一、概念: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發明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即雖非著作權,卻是與著作權相關、相近或相鄰的權利。涉及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廣播組織播放權。我國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狹義:即傳統鄰接權,通常涉及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及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類,但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中其具體內容又略有不同。廣義:是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一律歸入其中,或把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區別的產品、制品或其他具有“思想的表達形式”而又不能稱為“作品”的內容也劃入其中。(我國采用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具體規定:《著作權法實行條例》規定的“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同屬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1、主體不同。著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涉及自然人和法人;鄰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對象是通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后的作品。3、內容不同。著作權重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重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制作者對其音像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運用為前提。二、出版者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統稱。(一)內容: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出版社):指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據協議的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和在協議約定的地區,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當圖書脫銷后(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發行即視為脫銷),圖書出版者若拒絕重印、再版,則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出版協議,將作品交付給其他出版社出版。2、版式、裝幀設計權:即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雜志、報紙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保護期2023。(目前我國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而沒有裝幀設計權)(二)出版者義務:1、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協議。作者積極投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告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協議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三、表演者權: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前提是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人。(一)表演者的權利:保護期50年(身份權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屬人身屬性,不受時間限制)1、表白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別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別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5、許可別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別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二)表演者(演員、表演單位)的義務:1、表演者使用別人作品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四、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保護期50年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別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無論是否營利性播放,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義務:1、音像制作者使用別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無論別人作品是否發表,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編、注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注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3、錄音制作者使用別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作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表訂立協議,并支付報酬。五、廣播組織播放權:主體:制作并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組織。我國鄰接權主體是那些依法核準的,專門從事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蓋范圍內不特定的公眾播發圖文、聲像信息的單位。企事業單位內部和鄉鎮地方組織為了宣傳需要而設立的廣播臺、電視臺,由于其僅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內面向特定的對象進行廣播宣傳,且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不包含在主體范圍內。指電臺、電視臺等廣播組織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進行播放的權利。制作節目是相對轉播其他廣播組織的節目而言。轉播只是對原有節目的簡樸復制與播放,賦予發明性的余地非常小,故不受鄰接權保護。(一)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50年1、享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的權利。2、享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二)義務:1、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別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別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電視臺播放別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別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六章著作權的運用(選、簡)一、著作權的轉讓: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使用權的一部或所有在法定有效期內有期限或無期限地轉移給別人的法律行為。特點:1、轉讓的對象僅限于著作財產權。2、著作權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畫家畫畫)3、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不管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所有或部分轉移到受讓人手中,受讓人都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4、轉讓的標的可作多種選擇。著作財產權能予以轉讓,且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其重要條款: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區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指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區和期限內許可別人使用的行為。是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重要方式。(一)特性: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協議的約定。3、除專有許可外,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之訴。(二)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與一般許可使用的區別:區分標準是獨占性。專有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授權別人在一定的地區和期限內以特定的方式獨占使用作品。一般許可使用:著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以特定的方式非獨占地使用作品。1、在著作權專有實用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涉及著作權人)都無權在同樣的地區和期限內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著作權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區和期限內,以相同的方式許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權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圍內使用作品。2、在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的條件下,被許可人是否享有從屬許可權,應當以協議的約定為準。而對于一般許可使用的被許可人一般不享有從屬許可權。(三)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的重要條款: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多種的。2、許可使用的性質: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若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認為取得的是非專有出版權。3、許可使用的地區范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方法:可由當事人約定,也可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四)著作權集體許可協議:是著作權人集體組織通過集體許可途徑將其集體組織管理的作品許可別人使用的協議。涉及“一攬子許可協議”(集體對集體)和“中心組織許可協議”(集體對個人)。三、著作權的其他運用:著作財產權除轉讓及許可使用外,還可以用來作為債的質押、信托、破產財團、強制執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以及繼承的對象等。著作權質押: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著作權人將其財產權的一項、多項或所有作為質物,在債務人不按約償還時,債權人有權將其變賣并優先受償的行為。第七章著作權的限制(選、簡、案)※一、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別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批準,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針對著作財產權。要件:同時具有,缺一不可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2、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我國著作權法具體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1、個人使用。2、引用。3、新聞報道使用。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5、對公開演講的轉載、轉播。6、教學使用。7、公務使用。8、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9、免費表演。10、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11、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12、盲文出版。同樣合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二、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運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使用的5種情形: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權人申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2、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別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實行一次性付酬辦法。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錄音制作者使用別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5、為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科教書,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科教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獻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的相同處在于:1、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發表作品。凡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與合理范圍之內。3、使用別人作品時都無須征得著作權人許可。4、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區別:1、法定許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而合理使用無主體范圍的限制。2、法定許可使用須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報酬。3、法定許可使用允許著作權人以聲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無此附加條件。三、強制許可使用: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合法理由需要使用別人已發表的作品,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批準,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目的: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強制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同屬于對著作權的限制。區別: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權人批準,也不用向其支付報酬;而強制許可使用必須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條件和理由請求著作權人許可,如著作權人無理拒絕或不作答復,還須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由該機關授權許可使用作品,并且須支付報酬。強制許可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區別:法定許可合用于樂意使用法律所規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通過著作權人批準,但要向其支付報酬,假如著作權人聲明不準使用的則不得使用。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繁瑣,在向著作權人申請許可未成功時還要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并且同樣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故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引用。第八章著作權的保護(選、簡、案)※一、侵犯著作權(涉及鄰接權)的行為: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著作權作品進行運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條件:1、有侵犯著作權的事實。2、行為具有違法性。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我國著作權法采用列舉方法,規定了侵權行為的19種表現形式,即: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別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沒有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稱,在別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別人作品。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別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7、抄襲別人作品。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出租其作品或錄音錄像制品。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錄制其表演。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12、出版別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1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1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15、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播放、復制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16、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用的保護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17、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18、制作、出售假冒別人署名的作品。19、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有關的權利。二、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指侵權行為人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對著作權人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或對作品傳播者享有的鄰接權導致侵害時,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類型:1、民事責任:著作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對于侵害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重要以補償損失為目的的民事責任。責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2、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非法所得、3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4罰款、5沒收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3、刑事責任:對犯罪行為人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三、執行措施:(一)訴前權利保全: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別人正在實行或即將實行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填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用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申請條件:1、申請人應是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其別人不能行使此項請求權。2、提出請求的前提:1要有證據證明別人正在實行或即將實行侵犯其權利的行為;2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填補的損害。3、提出請求的時間為在起訴前。4、提出請求的對象是各級人民法院。(二)訴前證據保全:為制止侵犯行為,在證據也許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后,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15天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三)法院依法處置權: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非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四、著作權糾紛的調處:著作權糾紛: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間,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著作權侵權的糾紛和著作權協議的糾紛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調處著作權糾紛的三種途徑:1、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的和解。2、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著作權糾紛進行裁決。3、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重要程序五、著作權的管理:(一)著作權的行政管理:分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國家版權局作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局(處)]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下列行為: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2、涉外侵權行為。3、認為應當由國家版權局查處的侵權行為。版權局(處)是地方政府的工作機構,受地方政府領導,與國家版權局無行政從屬關系,在業務上受其指導,執行其交辦的工作。(二)著作權集體管理: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組織授權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報酬分發給著作權人的活動。我國目前已成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以協調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管理組織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權人、表演者、表演團隊等組成的按國家規定設立的機構。三編:專利權第九章:專利權概述(選)一、專利與專利權:(一)專利的含義:1、“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即與“專利權”具有相同含義。2、專利是記載發明發明內容的文獻,即“專利文獻”的簡稱。3、指經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照專利法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后,被確認符合專利條件(即具有專利性)的發明發明。即,專利指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發明。特性:1、專利是一項特殊的發明發明,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2、專利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條件的發明發明。3、作為專利的發明發明必須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擬定。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二)專利權及特性:專利權: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發明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統治壟斷權)主體:專利權所有人,即依法享有專利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客體:被審批為專利的發明發明(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內容:由專利產生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專利權人自己實行或授權別人實行其專利的權利,以及嚴禁別人未經許可實行其專利的權利。與著作權、商標權同樣,具有獨占性、時間性、地區性,又有自己的特性:1、就獨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內,相同主題的發明發明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權。2、就時間性而言,專利權的保護期較短。(發明2023,實和外2023,不得續展)3、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批,發明發明才也許取得專利權。二、專利法與專利制度:(一)專利法及其調整對象:是調整因發明發明的開發、實行及其保護等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利法調整因發明發明的開發、實行及其保護等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具體(調整對象):1、因確認發明發明的歸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2、因授予發明發明專利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3、因發明發明專利的實行、轉讓或許可實行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4、因發明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二)專利制度及其特性:源于中世紀特權。世界上第一部現代專利法是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發明進行審查,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發明授予專利權,同時將該項發明發明的內容予以公開。專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限的壟斷權。ahoo2023-04-1909:56現代專利制度的特性:1、法律保護。2、科學審查。3、公開通報。4、國際交流。(三)專利制度與知識經濟:知識經濟的核心就是知識的發明、傳播和應用。專利制度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專利制度的推動;同時專利制度的進步和完善又有賴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專利制度與市場經濟相輔相成,相伴相生。專利制度對知識經濟的作用品體表現:1、激勵知識發明。2、有效配置智力資源。3、促使發明發明得將其技術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4、保護技術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5、吸引外國的先進技術。三、我國專利法的制定與修改:《專利法》于84年3月12日通過,并于85年4月1日開始實行。92年9月4日通過專利法修正案,對我國專利法作了修訂(第一次):1、擴大了專利保護范圍。2、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3、延長專利權的保護期限。4、增長了強制許可的種類,改變了強制許可的條件。5、增訂了本國優先權。6、將授權前的異議程序改為授權后的“撤消程序”。7、修改和補充了有關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規定。2023年8月25日通過的專利法修正案,對我國專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1、修改與國有公司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精神不相適應的有關規定。2、進一步完善專利保護制度。3、簡化、完善有關程序。4、解決專利國際申請的內容與《專利合作條件》相銜接。我國94年加入。第十章、可獲專利的主題(選、簡)※一、發明:是專利權的重要客體,也是各國專利法的重要保護對象。從詞義上看,指科技開發者依據自然規則或規則,運用自己的資金和智力發明出來的新技術方案。《專利法實行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此項規定可知,發明是一種技術方案。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涉及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涉及物質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關于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的技術方案。方法發明是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改善發明”自身并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發明,它要么是產品發明,要么是方法發明。將發明進行分類的法律意義:1、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不同的發明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獻有所不同,其撰寫內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專利權后,因發明種類不同,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專利權的效力范圍也不同。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發明的種類不同而導致其舉證責任不同。二、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特點:1、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屬于實用新型的范圍。2、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只能是具有立體形狀、構造的產品,而不能是氣態、液態產品,也不能是粉末狀、糊狀、顆粒狀的固態產品。3、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新設計必須具有實用性,可以在工業上應用。4、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必須是可自由移動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動的物品三、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臺灣稱“新式樣”)特性:1、附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有相對的獨立性。2、外觀設計必須是與獨立的具體的產品合為一體的新設計。3、附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可以在工業上應用。4、外觀設計必須可以使人產生美感。四、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1、違反善良風尚的發明發明:我國專利法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發明,不授予專利權。2、不可獲專利的主題。現行法(修訂)規定不合用專利法的對象是:(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第十一章:可專利性(選、簡)※一、概述:一項發明發明獲得專利權應當具有的實質性條件,即發明發明自身所具有的本質特性。廣義:1、申請專利的發明發明是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2、申請專利的發明發明不是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3、申請專利的發明發明不屬于專利法所指的那些違反善良風尚的發明發明。4、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奇性、發明性和實用性;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與國內外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與別人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的規定。狹義:指廣義實質條件中的第4項標準。二、發明、實用新型的可專利性:(一)新奇性: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即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別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獻中。在擬定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奇性的過程中,“現有技術”具有決定性作用。指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判斷須以某個時間點為標準:以申請日為時間點,如我國;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完畢日為時間點,如美國。專利制度中技術的公開:一項技術已經處在非保密狀態,任何人均可在公開場合以合法方式獲得該項技術。1、沖突申請(抵觸申請):在申請日以前,同樣的技術已由別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獻中,那么,該別人的這一申請就是被審查之申請的沖突申請。雖不屬于現有技術,但卻能致使在后申請喪失新奇性。在先申請構成在后申請的沖突申請應符合的條件:(1)先、后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共同申請人。(2)先、后兩專利申請所具有的技術主題相同。(3)在先申請雖不曾公開,但被記載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以后公布的申請文獻中。2、喪失新奇性的例外:申請專利的發明發明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奇性:(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初次展出的。(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初次發表的。(3)別人未經申請人批準而泄露其內容的。(二)發明性: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又一實質條件,美國稱為“非顯而易見性”,也有國家稱為先進性或進步性。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有發明性的發明:1、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2、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3、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4、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三)實用性: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制造或使用,并且可以產生積極的效果。不具有實用性的幾種情況:1、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再現性。2、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缺少技術手段。3、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反自然規律。4、運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所完畢的技術方案。5、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產生積極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產生積極的效果”:1、社會效果: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被實行后,不產生對社會的危害,不產生對人類生存、安全、環境的危害,不損害社會公共道德。2、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被實行后有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3、經濟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被實行后,可以給發明人或專利人或國家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外觀設計的可專利性:1、新奇性: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其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與其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2、美觀性:指外觀設計被使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長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3、合法性: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得與別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十二章:專利權的取得(選、簡、案)※一、專利申請權: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享有的就發明發明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一項獨立財產權,其價值在于專利申請權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一)特性:1、相對性。特定主體就某項發明發明享有的專利申請權,不能排斥別人就同樣的主題的發明發明提出專利申請。沒有排他性或獨占性,是一種相對權利。2、暫時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專利申請權的效力時限分兩種:(1)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后,其申請一旦被授予專利權或被駁回,專利申請權便隨之終止。(2)若專利申請權人以技術秘密方式保護發明發明,那么只要該項發明發明的技術內容不被泄露,由此項發明發明所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就始終存在。3、相關性。是一種申請權,即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其獨占特定發明發明的權利。有了專利申請權,才有也許獲得原始專利權。(在專利申請權存在時,專利權尚不存在;專利權一旦產生,專利申請權也隨之終止。(二)歸屬(專利申請權歸誰所有重要有兩種情形):1、由法律直接規定。(1)職務發明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單位所有。(2)非職務發明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完畢該發明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有。(3)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合作完畢的發明發明,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所完畢的發明發明,除另有協議外,專利申請權屬于完畢或共同完畢的單位或個人。2、依協議約定。運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畢的發明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協議,對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三)行使:依法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按自己的意愿發揮其專利申請權效用的行為。涉及轉讓申請權、是否申請專利、向哪些國家或地區申請及是否放棄申請權。(四)轉讓:1、轉讓時間:可在申請前或申請后授予專利前進行。2、專利申請權轉讓后,原專利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權,由受讓人獲得相應專利申請權。3、受讓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應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獻和由轉讓雙方簽字或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協議。4、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之日生效。5、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外。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6、專利申請權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共有時,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批準。但共有人可以只轉讓自己的申請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五)決定是否申請專利: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為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全體專利申請人一致批準的情況下,其中的任何一個或幾個人均不得自行決定將其發明發明申請專利。(六)繼承:可被繼承。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其發明創導致為公有財產。二、專利申請人:指對某項發明發明依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享有專利申請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應具有的條件:1、具有相應的國籍。外國人要在我國申請專利,須符合:(1)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2)在中國沒有居所或營業所的,應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或依照互惠原則,按中國專利法規定辦理申請手續。2、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發明,并且擁有合法的專利申請權。(二)種類:1、職務發明發明的單位。2、非職務發明發明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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