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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學economiclawscience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經濟法在整個法學體系中是最年輕的一個“法種”,其歷史開始于19世紀末,百余年歷史.
第一節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概念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2.國家適度干預原則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干預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由于競爭加劇,物質財富的占有出現兩極分化,壟斷組織大量出現。經濟危機頻繁發生。凱思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看得見的手從宏觀經濟的視角,人們逐漸認識到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應給于同樣的重視,反映到法律領域,社會整體利益并非是以個體為視角的民商法所能全面照顧的,呼喚一種以社會為視角的法律的出現。3.社會本位原則民法立足于微觀市場主體,保障的重點是個體權利,被視為自然、絕對的權利,民法是以“個體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社會本位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立法和司法實踐均應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以尊重個體權益為基礎,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衡量一切行為的標準。當個企團體利益甚至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都應讓位于社會利益。4.經濟公平原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平、正義的實現,經濟法亦如此。正義有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分。形式正義公平要求同等的人應受到同等的對待;實質正義公平在于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人的福祉的正義觀,強調針對不同的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民法所追求和體現的是形式正義。經濟法追求全社會范圍內實質性的正義和公平,強調以形式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對關系全局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的保護。后民法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1、欺騙性交易行為指假冒、仿冒其他經營者或者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和產地標志等以使人混淆和誤解的行為。(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獲得交易機會或者有利的競爭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應區別折扣、傭金與回扣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折扣是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價款中給對方一定比例的減讓,是一種優惠手段。
傭金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人提供牽線搭橋、撮合交易等服務,而由買方或者賣方支付的報酬。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違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5、不正當的低價銷售行為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理解低價傾銷行為,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行為人應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第二,低于成本,是指經營者低于其所經營商品的合理的個別成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搭售行為
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搭售本身需要以“違背購買者的意愿”為條件。搭售的具體形式主要是搭售商品、在銷售商品時附加不合理條件。7、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即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其他經濟上利益的行為。有獎銷售主要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兩種。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商學8、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因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不僅是經營者的人身權,而且也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會給競爭對手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影響,損害其應有的競爭地位,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抵毀行為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有故意和過失;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無中生有或對真實情況的歪曲,或者是對捏造的事實加以傳播等。9、串通投標、招標行為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招標標底投標標書開標定標決標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類型第一,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第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選定串通招投標行為。
10、強制交易行為強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濫用其經濟優勢或者獨占地位限制市場競爭,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企業,包括供水、供電、供熱、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公用企業有以下特征:第一,公用企業是通過網絡或者其他關鍵設施提供公共服務。這是公用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開來的本質特征。第二,公用企業是國家特殊管制的企業。第三,公用企業包括從事公用事業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第四,公用企業必須是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第一,必須是公用企業以外的獨占經營者。第二,獨占地位必須是依法取得。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三節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一、產品質量法概述(一)產品與產品質量1、產品的概念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2、產品質量(1)適用性(2)安全性(3)耐用性(4)可靠性(5)維修性(6)經濟性(7)信譽性二、產品質量立法與產品質量法
世界各國的質量立法模式基本有兩種:產品責任法1979年《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方面的國際立法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制度1、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措施2、政府宏觀質量管理制度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4、標準化管理制度5、強制認證制度6、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查)制度7、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神龍汽車有限公司汽車召回案
2006年4月11日,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在無用戶投訴、無事故或傷害發生的情況下,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遞交了召回報告,從4月18日召回2006年3月9日以前生產的部分型號的富康和愛麗舍轎車。免費為召回汽車更換合格的發電機碳刷支架,消除因發電機碳刷支架存在毛刺,可能引起碳刷與集成環接觸不良,導致發電機不發電,車輛不能啟動這一缺陷,共召回富康9986輛,愛麗舍9360輛。
美國是最早確立該制度的國家。1966年,美國通過了《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公開汽車召回消息,將相關情況通報交通管理部門和用戶,并對汽車進行免費修理。此后,美國逐步在多項關于產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如《消費者產品安全法》、《兒童安全保護法》、《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及2000年11月通過的《交通召回增加責任與文件》。歐盟各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其它國家都紛紛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產品召回制度,要求制造商在知曉其產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進行召回,并規定制造商有義務按照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召回缺陷產品,由相關政府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如德國的《產品安全法》、《設備安全法》、《建筑產品安全法》及日本的《公路運輸車輛法》和《消費生活用品安全法》等。
2004年《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召回產品的范圍、程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2006年《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召回管理規定》召回方式自愿召回。當企業發現自己的產品需要更換一些部件時,主動采用召回舉措,報政府部門備案;強制性召回。強制性召回又包括指令召回、強制收回等方式,是政府部門針對發現的產品缺陷,要求企業對產品進行召回,且承擔相應責任。在有關制造商存在惡意隱瞞其產品存在的缺陷、或隱瞞缺陷的嚴重程度以逃避召回的情況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進行召回。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四
產品質量法律責任(一)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應當承受的法律后果。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從事產品質量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產品責任: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屬于民事責任,是產品質量責任的一種。(一)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瑕疵與缺陷案例宏信化工公司干燥設備廠干燥機一臺7萬元質量按行業標準宏信化工公司在干燥過程中發生爆炸,原因該干燥系統沒有導出靜電的裝置,靜電積聚,導致爆炸。停產7天,要求損失賠償。(二)產品瑕疵責任(三)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責任的免責和減責問題A、產品尚未投入流通B、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第四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創造商機
精變
被搜怕了促銷孩他媽躲遠點力量懸殊
在商品社會,消費者成為弱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新興的法種。秉承經濟法實質公正的精神,凸現了保護弱者的現代立法趨勢。
一、消費者的概念消費生產消費生活消費1.消費者是從事生活消費的主體,不包括生產消費。《消法》第54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規定。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包括生產消費。消費生活消費個人生活消費集體生活消費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2.消費者是個體社會成員,不包括單位消費者。第一,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的目的來看,是國家基于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給予其特別保護。第二,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核心內容的消費者權利,都是與個人享有的權利聯系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賦予單位所享有的權利。第三,單位非最終的消費者。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其他法律調整。消費者的人權3.消費者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主體經營者是指從事加工、制造和銷售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消費者是經營者所經營商品的獲得者和服務的接受者,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主體,沒有經營者就沒有特定含義的消費者。兩者共生并存。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和理論基礎(一)以人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費者為本
以人為中心,維護人的尊嚴,尊重和保護人權(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消費者也應該得到優先保護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指出: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三)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應該給予特殊的保護(1)消費者的風險負擔重于經營者。(2)消費者的信息條件劣于經營者。(3)在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能力和選擇余地,明顯不及經營者。總之,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來源于市場經濟本身,當消費者以支付貨幣的方式從經營者處獲得消費品時總是處于弱者地位。消費者應當優于經營者得到法律保護,以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
三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消費者權利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是消費者利益的體現,也是國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前提和基礎。
1962年3月15日約翰.肯尼迪的“四權論”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了9項權利。
(—)保障安全權
(二)知悉真情權
(三)自主選擇權
(四)公平交易權
(五)獲得賠償權
(六)依法結社權
(七)知識獲取權
(八)維護尊嚴權
(九)監督批評權
二、經營者的義務(一)依法定或依約定履行義務(二)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
(三)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四)不作虛假宣傳(五)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六)出具憑據和單據的義務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務的義務(八)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義務(九)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權的義務案例:
1992年9月3日,原告甲、乙將一卷拍攝了兩原告婚禮活動的富士牌彩色膠卷交給丙彩色擴印服務部沖印,并預交了沖印費18元。該部給甲開了沖印單一張。第二天,甲到服務部去取件,被告告知曰,膠卷暫時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誤領,讓原告等等再來。后甲數度催要,均無結果。原告于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索賠5000元。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攝影行為協會的規定(南京攝影行業協會服協字(92)142號第3條:"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只賠同類同號膠卷。")賠償膠卷和退還預收沖印費。甲和乙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以被告遺失其膠卷為由,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相應的損害和精神損害共5000元。被告辯稱,原告的膠卷確定是由其遺失的,愿意向被告賠禮道歉;愿賠一卷膠卷和18元的預收沖印費,但是精神賠償不能接受。
羅杰斯公司中關村分店系西式餐廳,其店門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的告示,在該店內有“為了維護多數顧客的權益,本餐廳保留選擇顧客的權利”為內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褲、腳穿塑料拖鞋到該店就餐。該店當日值班經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請其改日到該餐廳用餐,并附送兩張“買一送一”餐券。周某先后兩次被拒絕用餐,于是起訴羅杰斯公司。
原告周某認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有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而沒有經營者選擇消費者的權利,而且自己的穿著不屬衣冠不整之列,亦未侵犯其他顧客的權益;羅杰斯公司中關村分店拒絕其用餐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這種做法傷害了其作為一個中國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譽權。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同樣,企業作為經營者,享有在合法基礎上自主選擇有利于其經營的方式、方法,如同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其經營的地點或其他經營條件。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行使其權利或權益的同時,都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消費者對消費的選擇包括對消費環境的選擇,故經營者創造及維護獨具特色的消費環境,已經成為其經營方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亦負有尊重公序良俗及經營者合理、正當經營習慣的義務。尊重該餐廳一貫形成的文化氛圍。
四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和社會保護(一)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1、制定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2、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門。(二)消費者組織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案例
《北京晚報》報道,05年4月至7月間,中消協組織開展了一次國產臺式電腦商品比較試驗。委托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從北京、南京等地市場上購買的20種品牌電腦樣本進行檢測,結果表明,有9個品牌樣本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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