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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訴訟法與仲裁法本章目錄第一節訴訟的概述第二節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三節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四節我國刑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五節我國的沖裁和調解制度第六節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要求學生對民事訴訟的基本內容有一定的了解,重點掌握民事訴訟的概念和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管轄制度、民事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等內容,明確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我國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徑,并能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先導案例]案情介紹:甲市A公司與乙市B公司簽訂協議,合資在深圳興建一座商住樓。大樓如期建成,B公司卻背著A公司單獨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大樓產權登記手續。A公司得知此事后,向乙市法院起訴B公司,要求確認自己對該大樓擁有部分產權,但該法院不予受理。想一想:乙市法院對該案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第一節訴訟的概述一、訴訟的含義二、訴訟的種類三、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四、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訴訟的含義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種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二、訴訟的種類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1.刑事訴訟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處理刑事案件即依法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的活動。

2.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活動。

3.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國家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活動。

三、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1、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6.人民檢察院對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四、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訴訟證據,是指能夠在訴訟中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

1.客觀性

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2.關聯性

證據必須與特定的案件有內在的必然聯系

3.合法性

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

三個基本特征:(一)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四、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訴訟證據的種類

1、三大訴訟共有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2、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共有的:當事人的陳述

3、行政訴訟特有的:現場筆錄

4、刑事訴訟特有的: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四、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

被告負舉證責任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自訴人應當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應如實陳述,但不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第二節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三、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四、民事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一)、主管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受理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亦即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明確民事訴訟主管的意義: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民事審判權和履行審判職責。2.有利于加強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責任感。3.有利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二)、管轄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與主管: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管轄則是主管的具體落實。1.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2.裁定管轄(1)移送管轄(2)指定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1)級別管轄的概念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民事訴訟法確定級別管轄主要考慮的因素:1.案件的性質2.案件影響的大小3.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關于級別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一)合同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確定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人民法院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訴訟請求額作為總的訴訟標的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合同總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二)級別管轄中的法律規避問題(三)級別管轄異議權問題關于級別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關于當事人就規避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人民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并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了解,認真研究,并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情況屬實有必要移送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标P于級別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四)級別管轄中的再次下移禁止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地域管轄的概念地域管轄: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確定地域管轄的依據(1)人民法院的轄區與行政區劃相一致。(2)當事人、訴訟標的與人民法院的轄區相關聯。(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審理案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1)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實質上是人民法院之間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轄權的轉移。移送管轄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移送的案件必須是已經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2)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A省甲市中級人民法院與A省乙市中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應由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A省甲縣法院與B省乙縣法院之間發生的管轄權爭議,其共同上級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縣法院與乙縣法院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時,不能直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意見》第36條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也就是說,甲縣法院與乙縣法院協商不成時,應各自報請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協商不成時,應再各自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案例】(3)管轄權的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經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的,稱為管轄權的轉移。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1)前者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原來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轉移的是案件的管轄權;而后者是指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轄權。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一、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2)前者是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是補充級別管轄的一種規定;而后者除涉及級別管轄的情況外,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3)依管轄權的轉移,當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時,下級人民法院必須執行;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須經上級人民法院準許,下級法院沒有決定權。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不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一)當事人的概念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者保護民事權益的人及其相對方。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二)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征:1.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2.訴訟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3.訴訟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5.同一案件中,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二)訴訟代理人的種類1.法定訴訟代理人2.委托訴訟代理人3。指定代理人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與特征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法定代理人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特征: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2.代理的對象特殊:僅限于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3.代理人的范圍特殊:僅限于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4.代理權的性質特殊。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二)法定代理人的指定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1.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情形。2.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一)委托代理人的概念與特征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的人。委托代理人的產生及代理權限源于委托人的授權,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又稱為授權訴訟代理人、意定訴訟代理人。特征:1.訴訟代理權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2.訴訟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一般由委托人決定。3.訴訟代理人與委托人均有訴訟行為能力。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擔任委托代理人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1)律師。(2)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3)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4)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二、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三、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據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1.據傳的適用: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才能使用據傳。2.訓誡和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針對輕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所使用的強制措施,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直接作出口頭決定,即可采取。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3.罰款的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采取罰款措施必須由院長批準,制作罰款決定書。4.拘留的適用:只能針對嚴重妨害訴訟的行為人適用,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制作拘留決定書。三、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一)概述

普通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通常所遵循的程序。(二)普通程序的各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2.審理前的準備

四、民事訴訟程序附:民事起訴狀原告(原告是自然人,寫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原告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被告(被告是自然人,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被告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訴訟請求1.2.3.……(訴訟請求應當具體、明確,多項訴訟請求的,應分項列出。)事實和理由(此部分簡要、準確陳述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此處寫明支持訴訟請求和所提出事實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如果有證人,在此處寫明證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起訴人×××××××年××月××日附:本訴狀副本×份

3.開庭審理四、民事訴訟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二)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1.提起上訴的條件(1)實質要件(2)形式要件

2.提起上訴的程序四、民事訴訟程序附:民事上訴狀上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上訴人是自然人,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上訴人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被上訴人是自然人,寫明被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被上訴人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書,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2.上訴理由1.2.此致××××人民法院

上訴人:×××(單位蓋章)××××年××月××日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3.上訴的受理(1)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2)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4.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訴的訴訟制度。(三)上訴案件的審理1.審理范圍2.審理方式和地點3.審理中的調解四、民事訴訟程序

(四)上訴案件的裁判

1.在第二審程序中對上訴案件的不同裁判(1)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2)對第一審裁定提起的上訴的案件的裁定。2.二審裁判的效力二審裁判的效力包括:(1)不得對二審裁判再行上訴;(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3)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3.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四、民事訴訟程序三、執行程序一、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是指能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二、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四、民事訴訟程序(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四、民事訴訟程序[先導案例解析]

乙市法院對該案不予受理是正確的。我國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雖為“原告就被告”,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币虼?,A公司應當依法向大樓的所在地法院即深圳法院起訴。1.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簡述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分類。3.簡述第一審普通程序。4.簡述執行措施。[案例分析]

案例(1)案情介紹:

S市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本案無管轄權,于是將該案移送S市西區人民法院,西區人民法院則認為該案有管轄權的應是S市南區人民法院。問題:

該案應如何處理?案例分析參考答案案例(1)本案涉及民事訴訟的移送管轄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如果西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有管轄權的是S市南區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報請S市中級人民法院,由S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案例分析]

案例(2)案情介紹:

A市某水產門市部與B市某汽車運輸公司在B市簽訂運送活魚的合同。汽車運輸公司所屬三車隊在從B市往A市運輸途中,行至C市附近發生車禍,車、貨俱損。水產門市部因此向汽車運輸公司索賠,并要求支付違約金。汽車運輸公司則以車禍責任不在己方為由拒絕賠償。水產門市部欲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例分析]

問題:

(1)假設A市水產門市部與B市某汽車運輸公司未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則哪些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2)假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則約定哪些法院管轄方為有效?

(3)假設B市某汽車運輸公司的貨車途經C市時,由于發生車禍,撞毀了C市某縣村民趙某停在路邊的拖拉機。趙某要求賠償損失,可向哪個法院起訴?為什么?案例分析參考答案案例(2)(1)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市某水產門市部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B市某汽車運輸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本案是公路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因公路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3)趙某可以向C市某縣人民法院或者B市某汽車運輸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例分析參考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3)案情介紹:

某縣基層人民法院判決了賈良訴吳真的名譽侵權賠償案。3月1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判決書。3月16日,吳真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訴狀退給吳真,告知其上訴狀應當向某縣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某縣基層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訴狀以后,3月25日向賈良送達了上訴狀副本,并要求賈良于10日內提交答辯狀,賈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辯狀時聲稱吳真的上訴行為已過上訴期,其上訴不應當被受理。某基層人民法院認為賈良的答辯有理,吳真的上訴過期屬實,于是裁定駁回吳真的上訴。問題:本案中,兩級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簡述理由。[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參考答案案例(3)(1)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將上訴狀退給吳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2)某縣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訴狀后,3月25日向賈良送達上訴狀副本,超過了法定5天的期間。

(3)某縣基層人民法院要求賈良于10日內提交答辯狀,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間應當是15天。(4)某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是錯誤的。第一審法院無權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即使是上訴人的上訴已超過期限,某縣人民法院亦無權駁回上訴,而只能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案例分析參考答案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第三節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二、行政訴訟參與人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基本概念行政訴訟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法》第2條)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行政爭議。

2、訴訟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活動。

4、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基本概念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是指調整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訴訟法是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構成完整的訴訟法律體系。行政訴訟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行政訴訟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行政訴訟法是專指行政訴訟法典本身,在我國則專指1989年4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一)受案范圍一、概述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哪些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概括性規定:(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表現: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復議等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條)

1、不服行政處罰的包括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決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限制人身自由:勞動教養、強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出境等限制或剝奪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強制扣繳、強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銷售權、物質采購權等

4、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復不服的許可證和執照應作廣義理解,如批準證書等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5、對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不服的。6、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革命殘疾軍人殘疾金,犧牲、病故撫恤金,職工傷亡撫恤金7、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包括亂收費、亂攤派的案件。8、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人身權:生命健康權、肖像權、榮譽權等等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等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反傾銷案件、反補貼行政案件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第12條)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一種政治行為,對國家行為的審查權屬于國家權力機關。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相對人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可以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目前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司法審查權。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通過本級權力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實施。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參照部委規章和地方規章,認為與規章之間不一致的,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裁決。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3、內部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管理其內部事務的自律權范圍,主要是行政機關對本系統和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為。對內部行政行為的審查由監察機關、人事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進行。4、行政終局行為。指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里的“法律”僅指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途徑或司法途徑:《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對省部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僅有行政救濟權:依據……,省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定。(《復議法》第30條第2款)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2款還列舉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外的幾種行為: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仲裁法規定的;勞動仲裁

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的行為。

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二)管轄一、管轄的概念

行政訴訟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統內,由何級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裁定管轄,是相對于法定管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管轄規定自主確定的。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二、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審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管轄規定》對此有新的補充。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三、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第一審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未經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未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2、特殊地域管轄,可分為共同管轄和專屬管轄。

1)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主要情形:經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

2)專屬管轄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是指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四、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發現不屬于本法院管轄時,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件:(1)已受理;(2)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情形:(1)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2)對管轄權有爭議,又協商不成。

3、管轄權的轉移:是指基于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的管轄權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轉移。(1)由下向上轉移;(2)由上向下轉移。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一、概述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在行政訴訟中與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整個或者部分訴訟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人,以及代理其參加訴訟的人。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參與人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參與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行政訴訟參加人,還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但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除外。

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廣義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狹義只指原告和被告。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三、原告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律特征:1、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約束。

原告資格的轉移:

1、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2、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四、被告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法律特征:

1、必須是享有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委托組織不能成為被告。

2、實施了具體行政行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約束。

4、受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被告的確定(第25條)

1、一般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行政復議后被告的確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托行政機關為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6、被告資格的轉移: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五、共同訴訟人(第26條)

1、必要的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并審理

2、普通的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合并審理,但應分別作出判決六、第三人是指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特征:

1、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在訴訟期間參加訴訟

4、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七、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行政訴訟行為的人。特征: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一方,并且不能同時代理其他訴訟參加人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代理人的種類(按照訴訟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

1、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親權和監護權而直接享有代理權限,代理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的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的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指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代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二、行政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行政訴訟程序

一、起訴

(一)

起訴的概念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訴訟行為。

(二)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直接起訴訴作為告知訴權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日起3個月內,有例外則從例外。不知訴權(應)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3個月內,且在(應)知道內容2年內不知內容(應)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3個月內,且在行為做出之日起涉及不動產的20年內,其它5年內。訴不作為有履行期的在屆滿后可起訴,無履行期的推定為60天,緊急情況可立即起訴。復議后起訴收到復議決定之日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有例外則從例外。(三)起訴的期限二、受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后,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受理的法律行為。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二)第一審程序中的裁決1、審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2、第一審裁決:(第54條)

1)維持判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銷判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3)履行判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5)駁回判決:駁回起訴—裁定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6)確認判決:合法或有效違法或無效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四、第二審程序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進行審理、裁判的一種訴訟程序。(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1、上訴:符合條件的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

2、上訴的條件:

1)針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

2)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

3)形式合法: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第二審程序中的審理

1、審理原則:全面審查原則(《解釋》第267條)即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2、審判組織:合議庭(只能是審判員)

3、審理方式:以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事實清楚)

4、審理期限:2個月,需延長由高院批準(三)第二審程序中的裁決

1、維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1)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3)裁定發回重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五、審判監督程序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廣義的審判監督程序包括人民檢察院依法律監督權提出抗訴的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1)是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

2)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裁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3)適用的程序可以是第一審程序,也可以是第二審程序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1)案件范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2)主體范圍本院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決定。不一定引起審監程序,裁決不停止執行)3)程序要求原審法院院長認為需要再審的,審委會決定上級法院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檢察院提出抗訴三、行政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第四節我國刑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二、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代理三、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四、刑事訴訟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基本概念本章主要掌握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這兩個概念,重點是刑事訴訟的特點。一、刑事訴訟廣義的刑事訴訟狹義的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六個特點二、刑事訴訟法

1.概念

2.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

[1]刑訴法與憲法

[2]刑訴法與刑法

[3]刑訴法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一、公安機關

1.性質:國家的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

2.職能:偵查預審強制措施

3.組織體系:公安部公安廳公安局公安分局

4.領導體制:雙重領導,即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二、人民檢察院

1.性質:法律監督機關

2.職能:立案偵查權審查權監督權

3.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4.領導體制:一重領導,一重監督

5.權利與義務: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人民法院

1.性質: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

2.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3.領導體制:雙重監督,即同級人大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4.權利與義務

5.審判組織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訴訟參與人

1.概念: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

2.當事人的條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區分

2.訴訟地位

3.權利義務三、被害人

1.訴訟地位

2.權利義務四、法人參與人

1.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被告人

2.單位被害人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管轄

1.概念

2.刑事訴訟管轄與民事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的區別

3.種類:職能管轄審判管轄二、職能管轄

1.概念

2.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

3.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二、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代理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2.地區管轄犯罪地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原則四、專門管轄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二、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代理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回避的概念和意義

1.概念

2.意義二、回避的種類、理由和人員范圍

1.種類: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

2.理由:六種理由

3.人員范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三、回避的程序

1.期間

2.回避的審查和決定

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復議二、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代理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辯護

1.概念

2.種類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強制指定辯護的三種情況

3.辯護人

[1]概念與訴訟地位

[2]辯護人的范圍

[3]權利與義務

[4]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二、代理

1.概念

2.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的區別

3.種類自訴案件的代理公訴案件的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二、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代理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

一、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2.特征:[1]客觀性

[2]相關性

[3]法律性二、刑事證據的種類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三、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刑事證據理論上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

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表現形式的不同

3.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所起證明作用的不同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不同三、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強制措施

1.概念和性質

2.適用原則合法性必要性相當性適時變更或解除性二、拘傳

1.概念比較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2.適用程序拘傳票執行人員不少于兩人12小時三、取保候審

1.概念

2.條件、適用范圍

3.種類:財產保人保

4.程序:不得超過12個月三、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四、監視居住

1.概念

2.適用條件

3.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4.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5.程序五、拘留

1.概念和適用條件

2.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民事訴訟中的司法拘留的區別

3.程序

4.期限10日14日30日

5.錯誤拘留的賠償

6.公民的扭送扭送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強制措施三、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六、逮捕

1.概念

2.條件

3.逮捕的機關檢察院批準權、決定權法院決定權公安機關執行權

4.程序

5.逮捕的變更或撤銷

6.錯誤逮捕的賠償三、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立案的概念立案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概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控告、檢舉或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確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四、刑事訴訟程序立案材料的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單位、個人(被害人)——報案、控告、舉報犯罪人——自首立案的條件犯罪事實刑事責任立案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接受(采取緊急措施)移送主管機關審查立案不予立案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自訴案件)直接起訴通知立案檢察院認為理由不成立偵查的概念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活動的原則:迅速及時、客觀全面、遵守法治、保守偵查秘密、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偵查行為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勘驗、檢查可以強制檢查。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體。偵查實驗法醫現場勘察包偵查實驗/html/life/1779/index.shtml搜查緊急情況可不使用搜查證警方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搜查證扣押物證、書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扣押郵件、電報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鑒定人的選擇:指派、聘請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南京法醫鑒定中心通緝唯一的發布機關:公安機關公安部通緝令:懸賞38萬公開通緝五大毒販/c/2004-11-24/11114332992s.shtml偵查終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移送審判撤消案件起訴不起訴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起訴公訴——人民檢察院自訴——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審查起訴主體:人民檢察院內容:犯罪事實,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漏罪、遺漏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期限: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公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具有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起訴階段)法定不起訴酌量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第一審程序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簡易程序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開庭準備法庭審理確定,合議庭開庭10日前,送達,被告開庭前3日,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公開審理案件有關事項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中心環節宣判公開必經受理后一個月最長一個半月庭審紀實馬家爵案/c/2004-11-24/11114332992s.shtml劉曉慶案/s/m/2003-12-13/1331252743.html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特點:簡易程序,獨任審理;適用調解;反訴。簡易程序特點:簡易審限:受理后20日內審結可以轉化為第一審普通程序自訴案件與簡易程序的范圍比較自訴案件

簡易程序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不適用: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二審程序上訴——被害人以外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判決——10日裁定——5日

原則: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

審限: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檢察院的抗訴本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

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

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正確維持原判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依法改判撤消原判發回重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每個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

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核準權

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和第二審死刑案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核準權

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中級人民法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程序主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法院檢察院提起方式申訴院長本院判決審判委員會最高檢察院各級法院抗訴最高院上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再審上級檢察院下級人民法院抗訴審限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劉涌案再審庭審紀實/c/2003-12-22shtml執行法院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監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死刑執行(槍決)暫予監外執行

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第五節我國的沖裁和調解制度一、仲裁的概述二、仲裁的基本程序三、人民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和監督四、調解制度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一、仲裁的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仲裁的三要素: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協商為基礎;2、仲裁是由雙方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決;3、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仲裁的特點1、自愿性2、專業性3、靈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經濟性7、獨立性一、仲裁的概述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仲裁的類型(一)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二)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一、仲裁的概述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四、仲裁的范圍

仲裁范圍即仲裁的適用范圍,亦即糾紛的可仲裁性問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⑴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⑵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一、仲裁的概述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仲裁的基本程序一、申請仲裁(一)申請仲裁的條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二)申請仲裁的方式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仲裁請求和事實根據、理由;3、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4、所申請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5、申請仲裁的年月日;6、申請人的簽名、蓋章。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的人數,備具副本。二、仲裁的基本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受理仲裁(一)對仲裁申請的審查1、審查當事人申請仲裁是否符合條件;

2、審查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申請手續是否齊備。(二)審查后的處理

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二、仲裁的基本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相關司法解釋:

1、《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繼續有效,發生糾紛后應向依照《仲裁法》組建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應當受理。

2、在《仲裁法》實施后、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只約定了仲裁地點,未約定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議中選定在該地點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

3、在《仲裁法》實施后,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機構,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經法院審查能夠確定新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三)對仲裁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1、仲裁程序開始啟動,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仲裁當事人的資格。

2、仲裁委員會應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4、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并有權提出反請求。二、仲裁的基本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仲裁的基本程序三、組成仲裁庭一、仲裁審理的方式(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開庭審理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

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書面審理

書面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必要補充。二、開庭通知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決。三、開庭審理程序(一)開庭仲裁

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二、仲裁的基本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二)開庭調查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1、當事人陳述;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5、宣讀鑒定結論。(三)證據的出示、質證

證據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二、仲裁的基本程序05二月2023主講人:姬金蘋(四)當事人辯論

申請人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四、開庭筆錄

開庭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記錄人員應當記明情況附卷。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二、仲裁的基本程序三、人民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和監督形式:對仲裁協議效力進行確認撤銷仲裁裁決通知重新仲裁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四、調解制度概念:調節制度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的活動。它已形成了一個調解體系,主要的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等。四、調解制度1.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目前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四、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設立:(一)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是: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四、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四、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四、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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