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何能見度情況下的行動規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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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船舶避碰與值班青島遠洋船員學院船藝教研室姚青春第三章船舶在任何能見度情況 下的行動規則本章為《規則》第二章第一節的基本內容:引言第一節瞭望(第五條)第二節安全航速(第六條)第三節碰撞危險(第七條)第四節避免碰撞的行動(第八條)第五節狹水道(第九條)第六節船舶定線制和分道通航制(第十條)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節各條適用于任何能見度的情況。任何能見度情況:引言能見度良好能見度不良不論是否互見《避碰規則》第二章駕駛和航行規則包括三方面:第一節船舶在任何能見度情況下的行動規則第二節船舶在互見中的行動規則第三節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注意:1.第一節的內容適用于第二節和第三節

2.第二節和第三節相互獨立第五條瞭望

每一船舶在任何時候都應使用視覺、聽覺以及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以便對局面和碰撞危險作出充分的估計。

Everyvesselshallatalltimesmaintainaproperlook-outbysightandhearingaswellasbyallavailablemeansappropriateintheprevailingcircumstancesandconditionssoastomakeafullappraisalofthesituationandoftheriskofcollision.第一節瞭望一、保持正規瞭望的重要性“規則”把瞭望條款置于“駕駛和航行規則”的首要位置,顯見其重要性。1.瞭望是確保海上安全航行的首要因素2.瞭望是決定安全航速,判斷避碰危險,采取避碰行動的前提

>從以往的碰撞事故統計結果來看,無人瞭望或未能保持正規瞭望是導致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瞭望”過失主要表現在:

(1)未發現來船;

(2)發現來船太晚,來不及進行判斷;

(3)發現了來船,但未進行連續觀察;

(4)對局面估計不足等等。

瞭望人員必須堅持不懈的注意和無休止的警惕二、瞭望的適用范圍每一船舶任何時候不論用途不論種類不論大小不論狀態不論白天黑夜不論能見度不論互見不論航行水域不論海況保持正規瞭望的人員包括:值班駕駛員、其他負有瞭望責任的人員三、正規瞭望的目的1.對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計船舶本身狀況船舶所處水域的環境能見度天氣水深和可航寬度通航密度是否屬于漁區等等操縱性能動力裝置操舵裝置助航設備等等2.對碰撞危險作出充分的估計⑴從來船的形體、號燈號型、聲響和燈光信號、雷達回波、AIS、VHF、VTS等信息中掌握來船的大小、種類、動態等⑵通過觀測來船的羅經方位的變化情況、雷達標繪、ARPA等手段,判斷來船是否構成碰撞危險、構成何種會遇局面以及本船是否應當采取避讓行動和采取何種避讓行動⑶隨時注意來船的動態和避讓意圖,并密切注意來船動態的變化,判斷這些變化對避碰的影響四、瞭望人員和瞭望崗位1.對瞭望人員的要求(1)瞭望人員必須具有必要的航海專業知識技能以及視覺、聽覺等身體素質(2)瞭望人員必須全神貫注地保持正規瞭望,不得從事或分派給會影響瞭望的其他任務(3)舵工在操舵時不應視作為瞭望人員,除非在某些小船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無遮擋的視野并且沒有夜視障礙或其他保持正規瞭望的障礙(4)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員,但必須滿足下列四個條件:①在白天②對局面作了充分的估計,確信無疑這樣做是安全的③充分考慮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相關因素:——天氣情況——能見度——通航密度——臨近的航行危險物——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內或附近時必要的注意

④當局面發生任何變化而需要時,能立即召喚人員到駕駛臺協助2.瞭望人員的位置(1)值班駕駛員在駕駛臺(2)天氣允許時,專門的瞭望人員應當配置在船舶的前部高處(如船首)(3)天氣不允許時,專門的瞭望人員至少應配置在船舶的上層駕駛臺五、瞭望的手段視覺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可用手段聽覺五、瞭望的手段1.視覺視覺瞭望是保持正規瞭望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手段:優點:直觀、方便、簡易缺點:受視力、能見度的限制工具:眼睛、望遠鏡方法:由近及遠、由右到左、由前到后五、瞭望的手段2.聽覺聽覺瞭望是保持正規瞭望最基本的手段之一:優點:在濃霧中可以識別他船霧號缺點:受聲波特性、可聽距離的限制方法:霧航時打開駕駛臺的門窗五、瞭望的手段主要指使用望遠鏡、雷達、ARPA、AIS、VHF、VTS:望遠鏡:對眼睛視力的補充雷達:能夠掃描到周圍船只的存在,基本上不受霧的影響,但受到盲區、雨雪、遮蔽物的影響ARPA:在雷達掃描回波的基礎上,能夠判斷他船的有關避碰的數據AIS:能夠提供他船的船名、呼號、位置、速度、航向、狀態、大小、目的港、有關避碰的數據等,不受雷達盲區、雨雪、遮蔽物的影響VHF/VTS:可提供有效的溝通3.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可用手段六、正規的瞭望通常認為,保持正規的瞭望,應當做到:足夠的瞭望人員最佳的瞭望位置使用一切可用的手段保持連續不間斷盡職盡責認真謹慎瞭望方法正確瞭望是首要工作碰撞案例例1.“N”輪與“M”漁船碰撞案例N輪自青島駛往香港,經臺灣海峽,1981年3月24日0140時,在23050’N,118047’E(概位),與閩廈漁0052在霧中發生碰撞,漁船傾覆沉沒,17名漁民落水,救起12名(其中1人死亡),5名失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多元。情況調查與分析:N輪從0050到0139一直未使用雷達瞭望,當霧濃時也未加派瞭望人員,還將值班水手由2人減為1人,據推算0133兩相距1.68’,0137相距0.72’,0138僅900M,碰撞前15min才啟動雷達,嚴重疏忽瞭望.第六條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時候都應以安全航速行駛,以便能采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并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在決定安全航速時,考慮的因素中應包括下列各點:1、對所有船舶:(1)能見度情況;(2)通航密度,包括漁船或者任何其他船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縱性能,特別是在當時情況下的沖程和旋回性能;(4)夜間出現的背景亮光,諸如來自岸上的燈光或本船燈光的反向散射;(5)風、浪和流的狀況以及靠近航海危險物的情況;(6)吃水和可用水深的關系。第二節安全航速2.對備有可使用的雷達的船舶,還應考慮:(1)雷達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選用的雷達距離標尺帶來的任何限制;(3)海況、天氣和其他干擾源對雷達探測的影響;(4)在適當距離內,雷達對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測不到的可能性;(5)雷達探測到的船舶數目、位置和動態;(6)當用雷達測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體的距離時,可能對能見度作出更確切的估計。第二節安全航速一、安全航速的含義1.能采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船舶以安全航速行駛,是為了在時間上為采取避讓行動留有足夠的余地,并保證所采取的避讓行動有效,使會遇兩船在安全距離上駛過船速過高:時間上來不及采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船速過低:可能失去對船舶的有效控制(失去舵效)一、安全航速的含義2.并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減速和停船是避免船舶碰撞的有效手段之一。采用安全航速行駛,駕駛員在采取避碰行動時,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內把船停住一、安全航速的含義3.“安全航速”和“限制速度”的關系上海黃浦江、越南海防航道、蘇伊士運河等都有限制速度的規定“安全航速”≠“限制速度”“限制速度”只是對船速作出限制,船舶的安全航速可能小于“限制速度”注意:以下情況均不一定是安全航速

1)備車航行的速度,前進一等;

2)與能見距離相關的,在能見距離一半停船;

3)與沖程、進距有關的,在沖程一半距離內4)海上船速、港內船速、微速。安全航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沒有定量):

1)能采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

2)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二、安全航速的適用范圍每一船舶任何時候不論用途不論種類不論大小不論狀態不論白天黑夜不論能見度不論互見不論航行水域不論海況三、決定安全航速時應考慮的因素1.對所有船舶應當考慮的因素(1)能見度情況能見度是決定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雷達不能替代視覺瞭望(2)通航密度,包括漁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航行在船舶密集的海域,其可航水域的范圍受到限制(3)船舶的操作性能,特別是當時情況下的沖程和旋回性能船舶的操作性能因船而異,同一船又因貨載不同而不同(4)夜間出現的背景亮光,諸如來自岸上的燈光或本船燈光的反向散射岸上的燈光和本船燈光的反向散射都會影響瞭望效果:岸上燈光容易使瞭望人員難以發現燈光方向的船只及其燈號,本船燈光的反向散射也會降低視力的銳利度而降低瞭望效果(5)風、浪和流的狀況以及靠近航海危險物的情況風、浪和流影響船舶的操作性能,靠近航海危險物的存在會對避讓他船造成局限(如日本內海進入廣島,小島群立)(6)吃水與可用水深的關系吃水與可用水深的關系會影響到船舶的操縱性能(淺水效應、岸壁效應)和船舶駛離航向的能力三、決定安全航速時應考慮的因素2.對備有可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考慮的因素:(1)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雷達掃描有盲區、雷達對物標動態變化的反應緩慢、沒有視覺直接和真實、雷達受到海浪和雨雪干擾、雷達有誤差(2)所選用的雷達距離標尺帶來的任何限制使用遠距離標尺,可及早發現遠距離來船,但近距離小物標不易探測和分辨;使用近距離標尺,有利于探測和分辨近距離小物標,但不能對遠距離的船提供早起預警(3)海況、天氣和其他干擾源對雷達探測的影響主要有海浪和雨雪干擾、同頻干擾、多次反射回波、間接回波等(4)在適當距離內,雷達對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測不到的可能性雷達上沒有回波并不意味著海面沒有小物標(5)雷達探測到的船舶數目、位置和動態根據船舶數目、位置和動態作為安全航速的依據之一(6)當用雷達測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體的距離時,可能對能見度作出更確切的估計可依據雷達來判斷能見度四、需要調整航速的情況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船舶航行中,如遇到下列各種情況,值班駕駛員應考慮當時的航速是否需要調整。

(1)能見度降低或能見度不良時;

(2)見到來船顯示號燈不明確,航向左右不定,當時海域又不允許我船早讓、寬讓時;

(3)環境復雜、水面船舶密度大或前方情況不明時或遇到編隊的軍艦、漁船或其它船舶,其航向不定時;

(4)我船發出聲號后,來船沒有回答同時避讓行動不明顯時或

兩船所發放的聲號不一致時或遇到不遵守規則船舶時;

(5)過彎曲水道時,或岸上、水面燈光照耀影響正常瞭望時;

(6)其他需要考慮的情況時。

有關安全航速的案例

在2001年9月20日船長為118米的“運鴻”輪與船長為288米集裝箱船“愛丁堡”輪在廈門灣青嶼深水航道上發生碰撞,當時能見度良好。在事故認定中,專家認為,“愛丁堡”輪在碰撞前的船速達到了12Kn左右,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進出港航道上),該航速不能被認為是安全航速;而“運鴻”輪在當時5~6級橫風和偏順流1kn左右的情況下長時間停車漂航,使得船舶失去舵效而無法保向,在風流的作用下漂向下風流方向,以至于航行在出口航道上,顯然這也不是安全航速。第七條碰撞危險

1.每一船舶都應使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有效手段斷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險,如有任何懷疑,則應認為存在這種危險。2.如裝有雷達設備并可使用的話,則應正確予以使用,包括遠距離掃描,以便獲得碰撞危險的早期警報,并對探測到的物標進行雷達標繪或與其相當的系統觀察。3.不應當根據不充分的資料,特別是不充分的雷達觀測資料作出推斷。4.在斷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險時,考慮的因素中應包括下列各點:(1)如果來船的羅經方位沒有明顯變化,則應認為存在這種危險;(2)即使有明顯的方位變化,有時也可能存在這種危險,特別是在駛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帶船組時,或是近距離駛近他船時。第三節碰撞危險一、碰撞危險的含義DCPA<安全會遇距離TCPA較小時兩船存在碰撞危險影響DCPA和TCPA的因素:DCPA—當時的環境和情況、船舶本身的性能和尺度等TCPA—會遇形式、兩船間距離、兩船構成的相對速度碰撞危險的緊迫程度大碰撞危險的緊迫程度小DCPA<最小會遇距離TCPA越大DCPA<最小會遇距離TCPA越小二、本條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每一船舶”每一在航船舶;每一錨泊船或擱淺船任何種類的船舶。讓路船和直航船適用于任何水域大洋中或沿海、狹水道航行;通航密度大或通航密度小。三、判斷碰撞危險的有效手段

每一船舶都應使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有效手段斷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險判斷碰撞危險的手段應適合當時的環境和情況,并且要用盡所有可能的手段:

>羅經方位判斷法

>舷角判斷法

>雷達標繪法

>VHF通信判斷法

>AIS系統判斷法

四、正確使用雷達

如裝有雷達設備并可使用的話,則應正確予以使用,包括遠距離掃描,以便獲得碰撞危險的早期警報,并對探測到的物標進行雷達標繪或與其相當的系統觀察。

正確使用雷達應考慮諸多方面(雷達理論課+評估培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方面:1.遠距離掃描:獲得碰撞危險的早期警報2.對物標進行雷達標繪3.與“雷達標繪”相當的系統觀察:如ARPA

五、判斷碰撞危險的方法1.羅經方位法優點:簡單方便、迅速直觀,不受羅經差和航向的影響缺點:不能判斷來船的距離

(1)來船的羅經方位沒有明顯變化,則應認為存在碰撞危險

通過連續觀察,如果發現來船羅經方位不變,且兩船間距離在不斷減小,表明DCPA=0,存在碰撞危險

舷角方位N(真運動)來船的羅經方位不變來船的距離減少結論:DCPA=0

存在碰撞危險來船本船(相對運動)來船的羅經方位不變來船的距離減少結論:DCPA=0

存在碰撞危險本船來船(相對運動)來船的羅經方位有變DCPA≠0本船來船DCPA不變的情況下,羅經方位變化率與兩船間的距離有關:兩船間距離越近,羅經變化率越快αβ6min6min6min一般來講,來船羅經方位有明顯變化時,則不存在碰撞危險①觀測右舷他船,羅經方位減小,他船過我船船首②觀測右舷他船,羅經方位增大,他船過我船船尾③觀測左舷他船,羅經方位減小,他船過我船船尾④觀測左舷他船,羅經方位增大,他船過我船船首我船他船(2)即使有明顯的方位變化,有時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險①駛近一艘很大的船或拖帶船組

羅經方位判斷法是將船舶當做“點”來處理的,船舶是有尺度的②近距離駛近他船兩船距離越近,方位變化率越大。當近距離駛近他船時,雖然方位變化率很大,但DCPA仍可能較小

五、判斷碰撞危險的方法2.舷角判斷法他船在我船右舷:他船羅經方位=本船航向+他船舷角他船在我船左舷:他船羅經方位=本船航向—他船舷角

由上式可知,只要本船航向不變,他船舷角的變化就是他船羅經方位的變化(與羅經方位判斷法一致)2.舷角判斷法

在實踐中,駕駛員在船上選定一點,使得駕駛員的眼睛、選定的點和來船成一條直線,來觀測來船舷角的變化,即可對是否存在碰撞危險作出判斷優點:比羅經方位法更簡便、迅速和直觀缺點:必須要求本船航向穩定六、判斷碰撞危險的注意事項1.如有任何懷疑,應認為存在碰撞危險2.不應當根據不充分的信息,特別是不充分的雷達觀測信息作出推斷不充分的信息包括:⑴瞭望手段不當所獲得的信息:僅憑霧號作出判斷、沒有雷達標繪⑵判斷方法不當所獲得的信息:航向不穩時使用“舷角判斷法”⑶未進行系統連續觀測所獲得的信息:僅憑雷達一兩次觀測作出判斷(漁船可能突然轉向或加減速)⑷未消除誤差的信息:雷達方位誤差第八條避免碰撞的行動

1、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動應遵循本章各條規定,如當時環境許可,應是積極的,及早地進行和充分注意運用良好的船藝。2、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變動,如當時環境許可,應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視覺或雷達觀察時容易察覺到;應避免對航向和(或)航速作一連串的小變動。3.如有足夠的水域,則單用轉向可能是避免緊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動,只要這種行動是及時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緊迫局面。4.為避免與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動,應能導致在安全距離駛過。應細心查核避讓行動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駛過讓清他船為止。第四節避免碰撞的行動5.如需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時間來估計局面,船舶應當減速或者停止或倒轉推進器把船停住。6.(1)根據本規則任何規定,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應根據當時環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動以留出足夠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2)如果在接近他船致有碰撞危險時,被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并不解除這一責任,且當采取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本章條款可能要求的行動。(3)當兩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險時,其通行不應被妨礙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條規定的責任。一、引發碰撞的過程遠距離或無碰撞危險致有構成碰撞危險存在碰撞危險形成緊迫局面(developing)導致緊迫局面緊迫危險碰撞DCPA<安全值,TCPA較大DCPA<安全值,TCPA較小DCPA<安全值,TCPA進一步減小兩船接近到單憑一船的行動已不能避免碰撞兩船接近到單憑一船的行動已不能導致在安全距離上駛過二、及早地采取行動(對第1款解析)1.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動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動包括:轉向轉向和變速結合變速備車拖錨,等二、及早地采取行動(對第1款解析)2.應遵循本章各條規定“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動應遵循本章各條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包括:(1)第八條第6款(1)項:

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應根據當時環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動以留出足夠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2)第十六條:

須給他船讓路的船舶,應盡可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動,寬裕地讓清他船。(3)第十七條第1款(2)項:當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經發覺規定的讓路船顯然沒有遵照本規則條款采取適當行動時,該船即可獨自采取操縱行動,以避免碰撞。(4)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發覺本船不論由于何種原因逼近到單憑讓路船的行動不能避免碰撞時,也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動。(5)當兩船負有同等避碰責任和義務時,每一船均應及早的采取避讓行動,避免緊迫局面的形成

二、及早地采取行動(對第1款解析)3.如當時環境許可“如當時環境許可,應是積極的,及早地進行”

船舶所采取的避碰行動,可能受到當時環境和情況的限制。例如,在可航水域寬度十分受限的狹水道內:①大幅度轉向(當時環境不許可)②減速、停車或倒車(當時環境許可)二、及早地采取行動(對第1款解析)4.應是積極的、應及早的進行(1)“積極的”——強調采取避碰行動時應“主動”、“果斷”、“毫不猶豫”。(2)“及早的”——強調采取避碰行動時應在“距離”和“時間”兩方面留有充裕的余地

多早是“及早”,如何界限?“及早”采取行動的時機:①以避免構成妨礙為標準,確定行動時機在執行不應妨礙的規定時,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應根據當時環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動以留出足夠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避免與他船構成碰撞危險)“從事捕魚的船舶,不應妨礙任何其他在狹水道或航道以內航行的船舶通行。”(第九條第3款)

“帆船或長度小于20m的船舶,不應妨礙按分道通航行駛的機動船舶的安全通行。”(第十條第10款)“及早”采取行動的時機:②以避免形成緊迫局面為標準,確定行動時機要想避免碰撞,首先應避免緊迫局面的形成(避免單憑讓路船的行動不能避免碰撞)③以避讓責任與義務的確定或存在碰撞危險為依據,確定行動時機有些條款一旦滿足條件而生效,就是“及早”行動的時機,如:追越條款:在看到被追越船尾燈后應迅速采取行動對遇局面:構成碰撞危險就應迅速采取行動二、及早地采取行動(對第1款解析)5.充分注意運用良好的船藝良好船藝:是指良好的操船技藝,是海員通常做法的一部分,是航海人員長期經驗的積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密集區、狹水道或航道航行時,備車備錨;夜間檢查本船所顯示號燈的工作情況;避碰,使用手操舵,下達舵角指令;左舷追越,保持適當的間距;被追越船如條件許可,可減速;逆水船讓順水船、輕載船讓重載船、進口船讓出口船的習慣做法;充分利用AIS信息在錨泊船的下風和下水方向通過,并留有足夠的旋回余地;三、采取大幅度的行動(對第2款解析)

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變動,如當時環境許可,應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視覺或雷達觀察時容易察覺到;應避免對航向和(或)航速作一連串的小變動。1.大幅度行動的含義前提:環境許可采取大幅度行動效果:他船用視覺或雷達觀察時容易覺察到多大的幅度是“大幅度”?①轉向:轉向至少30度②減速:減速至原速度的一半③轉向和減速相結合:使他船用視覺和雷達觀察時容易察覺到三、采取大幅度的行動(對第2款解析)

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變動,如當時環境許可,應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視覺或雷達觀察時容易察覺到;應避免對航向和(或)航速作一連串的小變動。2.應避免對航向和(或)航速作一連串的小變動“一連串小變動”的壞處①不易被他船察覺,意圖不明顯②不利于迅速擺脫碰撞危險四、單用轉向避免緊迫局面(對第3款解析)

如有足夠的水域,則單用轉向可能是避免緊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動,只要這種行動是及時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緊迫局面。1.變速的局限性2.單用轉向的好處通常要備車不能立竿見影方便(操舵)迅速(一秒轉一度)明顯(易被察覺)3.單用轉向以避免緊迫局面的前提條件①有足夠的水域②行動及時③大幅度④不致造成另一緊迫局面五、在安全距離上駛過與避碰行動有效性的核查(對第4款解析)

為避免與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動,應能導致在安全距離駛過。應細心查核避讓行動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駛過讓清他船為止。1.在安全距離上駛過正確的避碰行動≠避免碰撞正確的避碰行動=能導致在安全距離駛過本款要求“單船”的行動應能導致在安全距離駛過該“單船”包括讓路船、負有同等避讓責任的船,不適用于互見中的直航船“安全距離”沒有定量,應視情況而定:能見度海況、天氣本船的大小、航速、操縱性相對航向、航速航行水域、通航密度他船保向、保速的程度雷達設備的特性觀測者使用雷達的經驗等等DCPA有多少海里是“安全距離”?萬噸級船舶的“安全距離”通常認為:>能見度良好,寬闊水域:白天:DCPA≥1nm夜間:DCPA≥2nm>能見度不良,寬闊水域DCPA≥2nm五、在安全距離上駛過與避碰行動有效性的核查(對第4款解析)

為避免與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動,應能導致在安全距離駛過。應細心查核避讓行動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駛過讓清他船為止。2.避讓行動有效性的查核(1)為什么要查核?(2)什么時候結束查核?(3)什么船需要查核?(1)為什么要查核?

避碰行動不一定有效不夠安全距離他船作出不協調的行動(2)什么時候結束查核?駛過讓請為止,即兩船以安全的DCPA相互駛過(3)什么船需要查核?雙方船舶都應細心查核避讓行動的有效性,不論讓 路船、直航船、同等責任船六、減速、停車或倒車把船停住(對第5款解析)

如需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時間來估計局面,船舶應當減速或者停止或倒轉推進器把船停住。1.減速、停車或倒車把船停住的目的(1)為避免碰撞(2)留有更多的時間來估計局面2.減速、停車或倒車把船停住的時機(1)能見度不良時,除已斷定不存在碰撞危險外,當聽到他船的霧號顯似在本船正橫以前或者與正橫前他船不避免緊迫局面時(2)通航密度較大(3)接近漁區(4)駛近有居間障礙物遮蔽他船的彎頭或地段和有背景光等嚴重妨礙瞭望的水域(5)存在雨雪干擾、海浪干擾影響雷達觀測(6)他船動態不清、會遇態勢不明(7)來船避讓行動不協調(8)與他船會遇且操作性能受到限制(9)作為讓路船,采取轉向的措施受到限制(10)多船相遇致有構成碰撞危險(11)遇編隊航行的軍艦、結對從事捕魚的船舶或其他船隊3.本船轉向與變速的效果

假設兩船的初始DCPA=0,且來船保速保向。本船采取轉向或變速后,具有如下規律:(1)針對本船右舷正橫以前來船,本船向右轉向避讓后,DCPA增大,來船將從本船船首通過(2)針對本船左舷正橫以前來船,本船向右轉向避讓后,DCPA增大,來船將從本船船尾通過(3)針對本船正橫以前來船,本船減速避讓后,DCPA增大,來船將從本船船首通過(4)針對本船右舷正橫以前來船,本船向右轉向結合減速,轉向和減速效果一致,DCPA增大,來船將從本船船首通過(5)針對本船左舷正橫以前來船,本船向右轉向結合增速,轉向和增速效果一致,DCPA增大,來船將從本船船尾通過注意轉向與變速的協調性六、不應妨礙(對第6款解析)

(1)根據本規則任何規定,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應根據當時環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動以留出足夠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

(2)如果在接近他船致有碰撞危險時,被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并不解除這一責任,且當采取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本章條款可能要求的行動。

(3)當兩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險時,其通行不應被妨礙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條規定的責任。六、不應妨礙(對第6款解析)1.“不應妨礙”的含義

根據本規則任何規定,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應根據當時環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動以留出足夠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安全通行”=盡可能不構成碰撞危險“不應妨礙”含義:“不應妨礙的船舶”應采取避免與“不應被妨礙的船舶”構成碰撞危險的航法“構成碰撞危險”之前,“不應妨礙”義務已開始適用六、不應妨礙(對第6款解析)2.“不應妨礙”條款的適用對象

規則條款不應妨礙的船舶不應被妨礙的船舶第九條2款帆船、長度小于20m的船舶只能在狹水道或航道內安全航行的船舶第九條3款從事捕魚的船舶任何其他在狹水道或航道內航行的船舶第十條9款從事捕魚的船舶按通航分道行駛的任何船舶第十條10款帆船、長度小于20m的船舶按通航分道行駛的機動船第十八條4款除失控船、操限船外的任何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六、不應妨礙(對第6款解析)3.“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妨礙的船舶”和“不應被妨礙的船舶”的責任和義務本款第(2)項:

(2)如果在接近他船致有碰撞危險時,被要求不得妨礙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并不解除這一責任,且當采取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本章條款可能要求的行動。①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妨礙的船舶”仍有“不應妨礙”的責任和義務②“不應妨礙的船舶”可能是讓路船或直航船(1)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妨礙的船舶”的責任和義務

本款第(3)項:

(3)當兩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險時,其通行不應被妨礙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條規定的責任。“不應被妨礙的船舶”可能是直航船或讓路船(2)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被妨礙的船舶”的責任和義務

(2)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被妨礙的船舶”的責任和義務

(2)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被妨礙的船舶”的責任和義務

①“不應妨礙的船舶”是讓路船,“不應被妨礙的船舶”是直航船

“不應妨礙的船舶”的“不應妨礙”的義務和“讓路”的義務一致,避免形成緊迫局面。②“不應妨礙的船舶”是直航船,“不應被妨礙的船舶”是讓路船

讓路船(“不應被妨礙的船舶”)應立即采取避讓行動;直航船(“不應妨礙的船舶”)執行“不應妨礙”的義務時,注意配合讓路船的行動,使二者協調一致(3)致有碰撞危險時,“不應妨礙的船舶”和“不應被妨礙的船舶”的行動應注意的問題:-“不應妨礙”和”讓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不應妨礙”責任將取決于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無論何種原因的兩船接近構成碰撞危險(risk) 時,兩船都有遵守本章各條規定的責任.-構成碰撞危險時,不應妨礙他船的船舶可能是讓 路船,也可能是直航船;不得被妨礙的船舶可能是 讓路船,也可能是直航船;

-“不妨礙條款”適用于碰撞危險形成之前,也適 用于碰撞危險形成之后(責任未解除);

第九條狹水道

1.沿狹水道或航道行駛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應盡量靠近其右舷的該水道或航道的外緣行駛。2.帆船或者長度小于20m的船舶,不應妨礙只能在狹水道或航道以內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3.從事捕魚的船舶,不應妨礙任何其他在狹水道或航道以內航行的船舶通行。4.船舶不應穿越狹水道或航道,如果這種穿越會妨礙只能在這種水道或航道以內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對穿越船的意圖有懷疑時,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條4款規定的聲號。第五節狹水道5、(1)在狹水道或航道內,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須采取行動以允許安全通過才能追越時,則企圖迫越的船,應鳴放第三十四條3款(1)項所規定的相應聲號,以表示本船的意圖。被迫越船如果同意,應鳴放第三十四條3款(2)項所規定的相應聲號,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過的措施。如有懷疑,則可以鳴放第三十四條4款所規定的聲號。(2)本條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據第十三條所負的義務。6.船舶在駛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間障礙物遮蔽的狹水道或航道的彎頭或地段時,應特別機警和謹慎地駕駛,并應鳴放第三十四條5款規定的相應聲號。7.任何船舶,如當時環境許可,都應避免在狹水道內錨泊。1.狹水道和航道的概念(1)狹水道可航水域寬度狹窄、船舶操縱受到一定限制的通航水域。如冰區、島礁區和某些港口航道的進出口等(可航寬度2nm可以被認為是狹水道)(2)航道開敞的可航水道(如瓊州海峽航道)或者由港口當局加以疏浚并維持一定水深的水道(如上海港北漕和南漕航道)瓊州海峽航道2.規則的適用順序當狹水道或航道內設有分道通航制時,規則的適用順序為:

地方規則分道通航制規則(第十條)狹水道規則(第九條)先后3.“右行規則”沿狹水道或航道行駛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應盡量靠近其右舷的該水道或航道的外緣行駛。“右行規則”適用對象任何能見度下,任何沿狹水道或航道行駛的船舶“右行規則”適用對象“右行規則”前提條件“只要安全可行”(不發生擱淺、觸岸、岸推岸吸)“右行規則”適用對象“應盡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該水道或航道的外緣行駛”;船舶應根據水道的水深及本船的吃水來決定本船的行駛區域;淺吃水船舶應比深吃水船舶更靠近水道的右側外緣行駛.在遵守規則的情況下,航行在水道左側也是規則允許的。“右行規則”的航法10m10m狹水道內側4.帆船或長度小于20m的船舶帆船或者長度小于20m的船舶,不應妨礙只能在狹水道或航道以內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帆船和長度小于20米的船舶”的航法(1)碰撞危險形成之前“應根據當時環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動以留出足夠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過”。即不與他船構成碰撞危險的航法航行。(2)碰撞危險形成之后“并不解除這一責任,且當采取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本章條款可能要求的行動”

即遵守規則有關避免碰撞行動的有關規定,包括“互見規則”5.從事捕魚的船舶從事捕魚的船舶,不應妨礙任何其他在狹水道或航道以內航行的船舶通行。(1)在狹水道或航道內不禁止捕魚(2)船舶從事捕魚作業時,不應妨礙任何其他在狹水道或航道以內航行的船舶通行(包括帆船和長度小于20米的船舶)6.船舶穿越狹水道或航道船舶不應穿越狹水道或航道,如果這種穿越會妨礙只能在這種水道或航道以內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對穿越船的意圖有懷疑時,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條4款規定的聲號。Q:什么時候可以穿越不會妨礙只能在狹水道或航道內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Q:穿越時致有碰撞危險怎么辦?①不應妨礙義務仍存在②依其他條款確定讓路船和直航船只能在狹水道或航道內安全航行的船舶,可以使用至少5短聲警告信號,以警告或提醒穿越船7.在狹水道或航道內追越時的聲號(1)在狹水道或航道內,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須采取行動以允許安全通過才能追越時,則企圖迫越的船,應鳴放第三十四條3款(1)項所規定的相應聲號,以表示本船的意圖。被迫越船如果同意,應鳴放第三十四條3款(2)項所規定的相應聲號,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過的措施。如有懷疑,則可以鳴放第三十四條4款所規定的聲號。(2)本條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據第十三條所負的義務。7.在狹水道或航道內追越時的聲號(1)狹水道或航道中追越條款的適用范圍

①在狹水道或航道中追越;②任何船舶追越任何他船時(第十三條第一款);

③僅適用于互見中(不論能見度情況如何);

④適用于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須采取行動以允許追越船安全通過時。注意:在被追越船無須采取任何行動,追越船即可安全追越時,追越船不必鳴放追越信號以征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即可自行追越,這時本款不適用7.在狹水道或航道內追越時的聲號(2)聲號后船:

>企圖從右舷追越:兩長一短

>企圖從左舷追越:兩長兩短前船:

>同意追越:一長一短,一長一短

>存在懷疑或不同意追越時:(可以鳴放)至少五短聲。

>不強制鳴放“警告”聲號。

>如果追越已經開始,被追越船如果存在“懷疑”,則應鳴放警告聲號。7.在狹水道或航道內追越時的聲號(3)被追越船同意追越時應采取的措施 鳴放同意聲號 讓出航道,保證有足夠的水域,供后船通過;

降低船速,縮短并航時間(應保持舵效)(4)追越船的責任 無論其他條款作何規定,也不論規則對被追越船有何要求,追越船始終有讓清被追越船的責任與義務,直 到最后駛過讓清為止。7.在狹水道或航道內追越時的聲號(5)追越船在追越時應注意的問題(1)在通航密度大、航道彎段、禁止追越區域、能見度不良等 情況下,不宜追越;(2)通常應在前船的左舷追越;(3)保持平行追越,消除航向交角;(4)注意橫距和船舶偏轉情況,以防止船吸現象;(5)追越過程中始終履行讓路船的責任與義務,注意被追越的 動態,并保持高度的戒備等。8.船舶駛近狹水道或航道的彎頭船舶在駛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間障礙物遮蔽的狹水道或航道的彎頭或地段時,應特別機警和謹慎地駕駛,并應鳴放第三十四條5款規定的相應聲號。(1)特別機警和謹慎地駕駛保持高度戒備:加強瞭望、控制船速、備車備錨、從AIS或VTS了解信息、鳴放聲號(2)鳴放相應聲號①鳴放一長聲;②聽到他船一長聲彎頭聲號時,回答一長聲注意:

當兩船在彎頭相互接近時,盡管航向出現交叉,但由于航向均不穩定,不應當適用“交叉相遇局面”條款(第十五條),而應當適用狹水道條款,兩船均應盡量靠近其右舷的狹水道或航道的外緣行駛9.避免在狹水道內錨泊任何船舶,如當時環境許可,都應避免在狹水道內錨泊

(1)避免錨泊的原因狹水道或航道的水域有限,一旦錨泊會妨礙他船安全通行(1)避免錨泊的原因(2)可以錨泊的條件緊急情況下(危及船舶安全)+盡量在不致妨礙他船通航的地方(良好船藝的表現)一、船舶定線制(Ship’sRouteing)第六節船舶定線制和分道通航制船舶定線制最終目的達到目的手段主要形式規范船舶交通秩序增進船舶航行安全減少船舶會遇減少形成碰撞危險的局面分道通航制1.船舶定線制的目的(1)分隔相反的交通流,以減少對遇局面的發生;(2)減少穿越船與航行在已建立的通航分道內的船舶之間的碰撞危險;(3)簡化船舶匯聚區域內交通流的形式;(4)在沿海開發或勘探集中的區域內組織安全的交通流;(5)在對所有船舶或對某些等級的船舶航行有危險或不理想的水域中或其周圍組織安全的交通流;(6)在水深不明或水深接近吃水的區域對船舶提供特殊指導,以減少擱淺的危險;(7)指導船舶避開漁場或組織船舶通過漁場2.船舶定線制種類(1)分道通航制:通過適當方法和建立通航分道,以分隔相反交通流的一種定線措施使用分隔帶或分隔線分隔相反交通流使用天然障礙物分隔通航航道2.船舶定線制種類(2)環形道:由一個分隔點或圓形分隔帶和一個規定界限的環形通航分道所組成的一種定線措施。注意:在環形通道內,通航船舶環繞分隔點或分隔帶按逆時針方向航行而實現分隔2.船舶定線制種類(3)沿岸通航帶:由一個指定區域構成的一種定線措施,該區域位于分道通航制向岸一側邊界與鄰近的海岸之間。注意:沿岸通航帶是定線制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分道通航制的組成部分2.船舶定線制種類(4)雙向航路:是指在規定的界限內建立雙向通航,旨在為通過航行困難或危險水域的船舶提供安全通道的一種措施。注意:在雙向航路內,船舶盡量靠右行駛2.船舶定線制種類(5)推薦航路:為方便船舶通過而設置的未規定寬度的一種航路,往往以中心線浮標作為標志。2.船舶定線制種類(6)推薦航線:是指經過特別選擇以盡可能保證無危險存在并建議船舶沿其航行的一種航路。2.船舶定線制種類(7)深水航路:在規定的界限內,海底及海圖上所標示的水下障礙物已經精確測量適于深吃水船舶航行的航路。注意:淺吃水的船舶應盡量避免使用深水航路2.船舶定線制種類(8)警戒區:由一個規定界限的區域構成的一種定線措施,該區域可能有推薦的交通流方向,船舶航行時必須特別謹慎。2.船舶定線制種類(9)避航區:由一個規定界限的區域構成的一種定線措施,在該區域內航行特別危險或對于避免海難事故特別重要,所有船舶或某些等級的船舶應避開該區域。2.船舶定線制種類(10)禁錨區:由一個規定界限的區域構成的一種定線措施,在該區域內船舶錨泊是危險的或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無法接受的損害。 除非是在船舶或人員面臨緊迫危險的情況下,否則所有船舶或特定種類的船舶應避免在禁錨區內錨泊。3.船舶定線制的構成成分1分隔帶或分割線3交通流方向實線空心箭頭2通航分道4推薦的交通流方向虛線空心箭頭船舶定線制4.船舶定線制的使用方法(1)除特殊情況外,船舶均應當按指定的航路、規定的航行方法駕駛船舶(2)在IMO采納的分道通航制水域或其附近航行時,應當嚴格遵守《規則》第十條的規定(3)船舶在主管當局制定的定線制或其附近航行時,應嚴格遵守地方規則的規定(4)無論船舶在何種定線制或其附近航行,在避碰中并不享有任何特權,船舶仍有責任和義務遵守《規則》的各條規定(5)航道完全分隔是不可能的,在船舶匯聚處應特別謹慎駕駛(6)船舶在雙向航道上應盡可能靠右行駛(7)當船舶不利用警戒區或進出附近港口時,應盡量遠離該區域(8)海圖上定線制的箭頭僅僅指示規定的或推薦的交通總流向,船舶其航跡向盡可能與之一致,而不是嚴格按照其設定航向二、分道通航制第十條分道通航制1.本條適用于本組織采納的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他各條規定的責任。2.使用分道通航制區域的船舶應:(1)在相應的通航分道內順著該分道的船舶總流向行駛;(2)盡可能讓開通航分隔線或分隔帶;(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駛進或駛出,但從分道的任何一側駛進或駛出時,應與分道的船舶總流向形成盡可能小的角度。3.船舶應盡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時,應盡可能用與分道的船舶總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4.(1)當船舶可安全使用鄰近分道通航制中相應的通航分道時,不應使用沿岸通航帶。但長度小于20m的船舶、帆船和從事捕魚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帶。(2)盡管有本條4款(1)項規定,當船舶抵離位于沿岸通航帶中的港口、近岸設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或為避免緊迫危險時,可使用沿岸通航帶。5.除穿越船或者駛進或駛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應進入分隔帶或穿越分隔線,除非:(1)在緊急情況下避免緊迫危險(2)在分隔帶內從事捕魚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區域端部附近行駛時,應特別謹慎。7.船舶應盡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內或其端部附近區域錨泊。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區域的船舶,應盡可能遠離該區域。

9.從事捕魚的船舶,不應妨礙按通航分道行駛的任何船舶的通行。10.帆船或長度小于20m的船舶,不應妨礙按通航分道行駛的機動船的安全通行。11.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當在分道通航制內從事維護航行安全的作業時,在執行該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免受本條規定的約束。12.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當在分道通航制內從事鋪設、維修或起撈海底電纜時,在執行該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免受本條規定的約束。山東半島180o000o330o150o5'馬他角海驢島成山角威海警戒區警戒區75o沿岸通航帶24海里報告制分隔線分隔帶分隔線山東半島通航分道通航分道1.本條的適用范圍

本條適用于本組織采納的分道通航制本條“分道通航制”適用于被IMO采納分道通航制區域內①遵守地方規則②遵守《規則》其他條未被IMO采納的分道通航制區域內被IMO采納的分道通航制區域內①遵守地方規則②遵守《規則》第十條③遵守《規則》其他條2.本條與《規則》其他條款的關系

本條適用于本組織采納的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他各條規定的責任。(1)在分道通航制區域內行駛的船舶,其避讓責任或行動仍然以《規則》其他條款為依據(2)船舶不因遵守分道通航制而享有被讓路的特權(3)船舶不因違背分道通航制而負有讓清所有船舶的義務A船B船交叉相遇局面,A船應給B船讓路3.在分道通航制水域航行的準則(1)使用分道通航制使用分道通航制區域的船舶應:(1)在相應的通航分道內順著該分道的船舶總流向行駛;(2)盡可能讓開通航分隔線或分隔帶;(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駛進或駛出,但從分道的任何一側駛進或駛出時,應與分道的船舶總流向形成盡可能小的角度。“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指在通航分道中順著船舶總流向行駛的任何船舶,不包括:在分道通航制區域外行駛穿越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在分隔帶內捕魚在沿岸通航帶內行駛的船使用通航分道制時應該:①在相應的通航分道內順著該分道的船舶總流向行駛

要求船舶的航跡向與船舶總流向大體一致,而非船舶的船首向與總流向完全一致②盡可能讓開分隔線和分隔帶

船舶應保持在通航分道的中心線附近③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駛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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