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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書山有路勤為徑
學海無涯苦作舟2009年10月10日稅收基礎知識及增值稅消費稅稅制介紹肥東縣國家稅務局-----尹學樹在省局初任公務員培訓班上的講座材料很高興就稅收基礎知識及增值稅、消費稅這兩個重要稅種的制度體系及相關問題向大家作一簡單介紹。希望能給各位年輕的朋友提供一點幫助。序言
稅收最基本的職能就是財政職能,稅務機關最基本的工作就是組織稅收收入。各級稅務機關其他各項工作都應該服從或服務于履行財政職能,組織財政收入。無論你們將來在稅務機關從事什么工作,莫不如此。當然,稅收作為政府用來矯正市場失靈的工具,其作用越來越顯著。
2/5/20233第一講稅收基礎知識一、稅收就在我們身邊
稅收在當今的社會,已不再是冷僻的概念。打開電腦,稅收類專業網站比比皆是;翻開報紙,稅收新聞不斷,各種稅收案件層出不窮;每個市民在買賣房屋時,也會計算和討論稅收負擔;上街購物,商家可能會對你說,他要繳納多少稅款;領工資時,財務部門會為你扣繳個人所得稅。(一)身邊的稅收現象稅收是納稅人對國家的一份貢獻,也是其應盡的一份義務。稅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份職責,而且是一份越來越重要而艱辛的職責。稅收是國家機器運轉的能源,也?政府調節經濟運行的有力杠桿。記得1980年我剛參加工作的時候,我對我將要走進的稅務部門是干什么的都一無所知,那時,我們一個縣的全年工商稅收計劃只有不足300萬元,現在我們縣國稅、地稅加起來一年的稅收計劃已達到10億元以上。這種增長集中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高速發展,社會快速進步的現實。隨著稅收收入規模的逐步擴大,需要我們研究并解決的新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什么是稅收?政府到底應該收多少稅才是合理的(收少了財政困難;收多了納稅人不干)?稅制如何優化?稅種如何設計?如何約束稅務官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如何防范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稅收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的興起?等等稅收與我們的工作和生活越來越息息相關。(二)歷史上稅收的功罪一方面,稅收支撐著的世界文明和中國文明被人傳頌稱道,另一方面,稅收導致的沉重負擔也常常被人咒罵。在中國,有多少朝代的更迭與官府的橫征暴斂激起農民揭竿而起有關,從陳勝、吳廣的對抗徭役,到李自成的“不納糧”口號,無不反映了中國人對無稅社會的渴望。李自成滅了明朝后,片面接受歷史教訓,廢除賦稅,用無規矩的吃大戶來代替稅收,致使財政困難、民心不定、軍心浮動。清兵一入關,短命的大順政權迅速崩潰。同苛捐雜稅、橫征暴斂必然導致國家政權垮臺一樣,人為地削弱甚至廢除稅收,同樣會導致國家政權的崩潰。馬克思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廢除捐稅的背后就是廢除國家。”總而言之,稅重會亡國,無稅則不國。
(三)提高我國公民納稅意識任重道遠
納稅,是每個納稅人的義務,但是,要讓每個人都自覺納稅,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西方國家公民看來,一張張稅單就是事業成功的一個個證明。如果自己的收入連納稅起征點都達不到,連納稅人都沒混上,在社會上就會被人瞧不起。納稅被視為一個人的最重要的品行。提高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任重道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中國納稅人的納稅理念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這種巨大的差距使得稅收管理變得異常艱難。
如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首先,必須進行有力的有針對性的易于接受的稅收宣傳。其次,必須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稅收權益。第三,必須加大對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處罰力度。(四)稅收原則
1、現代稅收理論將稅收原則概括為三點:(1)財政原則;(2)公平原則;(3)效率原則。
2、中國歷史上的治稅原則:(1)有義(道義)原則;(2)有度原則;(3)有常原則;(4)統一原則;(5)彈性原則;(6)普遍原則;(7)均平原則,但有三種理解:①按受益征稅才算均平合理;②不分貴賤貧富,一律平等對待方算均平合理;③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納稅,能力不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8)明確原則;(9)適時原則;(10)便利原則;(11)為公為民原則;(12)增源養本原則等等。我國歷史上的征稅原則論是比較豐富的。歸納起來,主要是從政治、經濟、財政、征管四個方面出發提出的。這些原則之間既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一面,而每一原則又有其特定的意義。這些治稅原則可以同西方媲美,對今天仍有借鑒作用。
二、政府離不開的稅收(一)什么是稅收
什么是稅收呢?政治學家把稅收視為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經濟學家把稅收作為一種經濟分配方式;財政學家則把稅收看成一種財政收入形式;社會學家卻把稅收定義為納稅人對社會的一種應盡義務。
東西方稅收學界雖然對稅收定義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明確而又涵蓋其共性的觀點如下:
①稅收的征收主體是政府;②稅收的客體是社會成員,亦即企業、個人等納稅人;③稅收必須借助法律手段強制征收;④稅收是無償征收的,政府在征收稅款時無須作等價交換;⑤征稅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因而其本質特征是有償的;⑥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財政收入等。(二)到底誰需要稅收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現象,無論名稱如何變化,不僅沒有因社會制度的變遷和國家性質的更迭而消失,反而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發展,并成為當代各種社會經濟制度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稅收的存在,最直觀地看是由國家存在決定的。國家從氏族公社發展出來以后,就成為公共事務的執行者。公共事務就是滿足公共需要的活動。所以從根本上說,稅收的存在是由公共需要決定的,而公共需要則是社會需要中一個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
每個人都需要安全、教育、出行等等。這些需要無法以個人的力量來實現。比如出行、安全,個人也許可以不外出,也許可以請幾個保鏢,但是,遇到戰爭怎么辦?
一個沒有政府的社會,由誰去處理公共事務?去滿足公共需要呢?其混亂和無助可能是我們難以想象的。所以才有公元前1030年猶太部族向他們的神討要一位愿意統治他們的君主的故事。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公眾的私人需要可以通過個人事務來實現,而公眾的公共需要,具有整體集合性,無法通過私人事務或家庭來滿足,而只能通過公共事務來滿足。原因在于,家庭或廠商都屬民間經濟主體,一方面不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方面又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因此,公共事務的執行者只能是政府。在現代經濟學中,習慣稱之為“公共部門”。
從納稅人角度看,稅收是一種支出,是享受社會公共產品而需要向政府支付的價格;從政府角度看,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公共需要的經濟來源。故納稅人支付稅款和得到政府公共產品之間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總之,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并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力,運用法律手段,按照預定標準,向社會成員強制征稅,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本質上稅收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質。(三)稅收與宏觀調控
稅收是政府最為重要的宏觀調控工具之一。通過對某些行業、產品設計低稅率、減免稅,甚至退稅政策,以實現鼓勵、扶持相關行業、產品的發展的目的;通過增加企業和居民的稅收負擔,可以抑制盲目投資和不健康的過度消費,防止經濟過熱等等。這些都是稅收作為經濟杠桿發揮宏觀調控作用的例證。(四)稅收與政府體制
國家本質上是以公共職能為依據的,政府代表國家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產品。中央政府主要在全國范圍內配置資源,進行收入再分配,調節宏觀經濟運行;地方政府主要在區域內合理配置資源,進行二級調控,實現地方社會經濟的協調、有序發展。
政府需要分級,分級需要分權,這是分稅制的基本理論依據。作為地方政府,為了能夠有效提供符合本地特點與需要的公共產品,客觀上需要合理劃分稅權,建立穩固的地方稅制體系。
綜觀各國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模式,應該有以下幾條基本經驗:
一是確保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二是考慮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政需求;
三是注重調動地方政府征稅的積極性;
四是重視構建科學合理的稅制體系。123(五)稅收分類與主體稅種選擇
我國目前確立的是以增值稅為主,企業所得稅次之的雙主體稅制體系。
三、經濟運行中的稅收
(一)稅收與經濟穩定
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力的水平相對低下,社會財富分配近乎均等,沒有巨大的貧富差距;生產與消費活動直接而自發,一般不會發生脫節現象。因此,既不要政府調控貧富差距,也不要政府調控再生產運行。政府的職能非常有限,基本上只是充當“守夜者”,稅收的作用主要限于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運行的情形便不同了,既有貧富差異的問題,也有經濟冷熱不均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解決,不僅會遲滯經濟的發展,還會破壞社會的穩定。而面對這些問題,就必須由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加以解決。稅收作為調控手段成為最佳選擇。說到貧富差異,有時讓人難以接受。一個輕狂的富人為了炫耀或是人仗狗勢,竟然動用20多輛豪華轎車去機場迎接一條狗,其耗費的財富是一個窮人的孩子多少年的生活費或學費。產生貧富差異的原因很復雜,既有財產的差別,也有個人能力、健康的差別和教育與訓練的差別。但是,這種貧富差異引發的矛盾,不到尖銳對抗的狀態,是不宜采用革命的手段來解決的。
任由價值規律自發調節市場,會引發經濟過冷過熱,進而引發經濟危機。而經濟危機的暴發常常是災難性的。政府未雨綢繆地運用稅收杠桿加以調控應屬其份內的公共事務。
政府運用稅收調控手段解決貧富差異擴大的問題和經濟冷熱不均的問題,保持經濟發展的穩定,是稅收的歷史使命,也是稅收事業的光榮。
當然,隨著經濟問題的復雜化,政府調控經濟的手段和方法也必須日益多樣化,如:貨幣、價格、計劃等等。現在更是常常同時將兩種以上的經濟杠桿配合起來使用,打“組合拳”。
(二)稅收與經濟效率
在經濟學中,經濟效率是指資源的有效利用。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要以生產者達到的產量使消費者得到的滿足程度來衡量。如果生產要素的組合所達到的產量能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滿足,那么,經濟就具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生產要素重新組合后的產量能使消費者得到更大程度的滿足,這就表明經濟是更有效率的。如果生產要素組合所達到的產量能使消費者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任何重新組合將使消費者的滿足程度減少,這就表明經濟處于最有效狀態,這種狀態稱為“帕累托最優狀態”。
稅收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經濟運行效率的影響。征稅必須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也就是要有效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稅收作為一種重要的再分配工具,可以在促進資源配置合理化、刺激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也可能扭曲資源配置格局,阻礙經濟發展。稅收的公平與效率是互相促進、互為條件的統一體。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稅收活動阻礙了經濟發展,盡管是公平的,也是無意義的;同時,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條件,失去了公平的稅收最終也是不會提高效率的。
發展中國家實行“效率型”稅制及政策,較之實行“兼顧型”稅制及政策更能促進本國經濟騰飛;而發達國家實行“公平型”稅制???更有益于社會安定。
我國現在屬于經濟發展達到一定水平的發展中國家,在稅制和稅收政策的選擇運用上應實行“效率型”兼顧公平的原則。(三)稅收與經濟增長①經濟增長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國民經濟所生產的產品和勞務數量的增加,從絕對數值來看,可以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增長來表示;從相對數值來看,可以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或人均國民收入的增長來表示。②經濟增長的主要源泉是資本形成、勞動供給和技術進步。三者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是各不相同的。③從理論上分析,稅收促進經濟增長的機制,是通過稅收對勞動供給、技術進步和資本形成三個方面產生影響而實現的。在中國勞動力充裕的情況下,稅收對于勞動供給的影響是微弱的。因此,稅收與經濟增長的關系,主要表現為通過稅收政策調整和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技術進步,調控儲蓄規模,促使民間資金轉化為資本等。四、稅收與法治
法治與稅收有著天然、本質和密切的聯系。有國必有稅,有稅必有法。特別是隨著現代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法律在稅收工作中已經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納稅人納稅是否自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制與征管是否公平。稅務機關只有真正堅持依法治稅,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征收阻力,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從而充分保障稅收收入的實現。
(一)稅收的出路在于稅收法治
從理論上分析,在培養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的過程中,以德治稅和依法治稅都是必不可少的。
從實踐上分析,依法治稅是規范政府和納稅人行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
(1)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2)依法治稅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稅是順應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
(4)依法治稅是從嚴治隊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在依法治稅方面存在“三個并存”的問題:一是立法方面,越位與缺位并存,下級出臺越權文件,立法層面反避稅制度設計不足;二是執法方面,執法隨意性與執法難并存,內部執法不規范,外部執法環境差,執法隨意性是主要問題;三是監督方面,監督不力與重復檢查并存,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缺乏力度,重復檢查空耗費。
(二)依法治稅重在治權
1、依法治稅的基本內涵所謂依法治稅,作為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指通過稅收法制建設,使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確保稅法得到普遍、公正、準確、有效的實施,從而達到稅收法治的狀態。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的稅收執法體系、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和健全的稅收保障體系,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充分認識推進依法治稅的長期性和階段性
我國依法治稅理念的形成,開始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的改革開放初期。要充分認識到,依法治稅的實踐是一個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真正實現依法治稅任重道遠。但必須分階段地堅持不懈地逐步推進,這樣才能逐步接近依法治稅理想目標。
3、正確認識和把握依法治稅的指導方針
為了實現依法治稅的總體要求,應當在立法、執法、司法、護法等多方面全面推進。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不平衡的,應當堅持“兩點論”與“重點論”相統一的觀點,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推進依法治稅,必須堅持“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指導方針,其核心就是重在“治內”、“治權”、“治官”。強化內部執法監督無疑是推進依法治稅關鍵,但要解決思想上對監督的認識問題。①監督是對執法者最大的保護,不能等到出了問題,甚至出了大問題再追究;
②監督是要實現權力制衡,防止特定權力濫用,而不是包辦代替;
③監督一定要從上級機關和領導干部的權力接受約束入手,正人先正己;
④引入外部監督,排除外部干擾,化解內部矛盾;
⑤監督要鼓勵勤政,不能使之成為不做事、少犯錯的理由或借口。一是從理論上看,法治是依法治權,人治是以法治民。依法治稅不僅是治納稅人,更重要的是在于治稅收執法權。二是從主、客觀條件看,解決立法、司法、護法問題,取決于外部條件,而能否公正、嚴格執法,主動權在我們自己手里。三是從社會反映看,執法不公、隨意性較大是群眾意見集中的突出問題。四是從稅收執法實踐看,依法治稅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求我們嚴格執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要求執法者必須守法,權力不得濫用。
4、靠機制的作用推進依法治稅規范執法是當前推進依法治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規范執法要靠機制來實現。機制中既包括制度的建設,也包括實施制度的要求;既要明確實施的環節,也要明確實施的手段。
(1)行政立法機制是規范執法的前提;
(2)征收管理機制是規范執法的基礎;
(3)執法責任機制是規范執法的關鍵;
(4)執法監督機制是規范執法的保障。(三)稅法體系一覽
1、稅法的概念稅法是稅收法律制度的簡稱,它是國家制定的用于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稅收關系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區別不同法律的主要標志。稅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在稅收分配的經濟關系之中稅收征納主體以及所有涉稅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稅收關系作為國家組織稅收收入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是一種性質非常復雜的特殊形式的經濟關系。具體可分為三大類,即:①稅收經濟關系(納稅人與國家之間),②稅收征納程序關系(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③稅收監督保障關系(多重交叉)。征稅機關從性質上講,是代表國家利益的,因此,最主要的稅收法律關系亦可稱為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關系。
3、稅收法律體系
一般說來,嚴密的稅法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稅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稅收法律。通常由憲法、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行政法以及刑法等構成。
①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②稅收基本法是將在憲法中無法具體規定,稅收部門法又難以規定的內容予以概括性規定的承上啟下的法律。我國的稅收基本法正在研究之中。③稅收實體法是對國家征收的各稅種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雖屬稅收行政法規,也歸包括在此序列。
④稅收行政法是以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⑤刑法中對涉稅犯罪行為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2)稅收行政法規是指由政府部門制定的法令和規章。在我國就是指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規:由各省級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決議和決定。
(4)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關于政治、經濟、貿易、文化、軍事、法律等方面規定其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各種協議。(四)稅法效力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應然效力和法的實然效力兩方面。所謂應然即應該如何,實然即實際如何。稅法也是如此。稅法的應然效力是指合法的稅收法律規范一經頒布,就本性地具有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對稅收行為的約束力和控制力;稅法的實然效力是指稅法在運行、實施過程中所實際產生的對稅收行為的指引力,所起到的實際效果。
1、稅法效力來源
稅法效力來源于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在實然層面上,稅法的效力來自于國家強制力和稅法主體的稅法意識。
2、稅法效力范圍
稅法效力是稅法規范對于一定時間、一定空間、一定主體所為的稅收法律行為的一種約束力和強制力。具體包括:
(1)稅法空間效力,即稅法在哪些特定地域內發生的效力;
(2)稅法時間效力,即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等;
(3)稅法對人效力,即稅法對什么人適用、能管轄哪些人,它涉及一國的稅收管轄權。
3、稅法效力等級
一部法律只有與上一級次的法律協調一致的時候才會有效。因此,根據不同位階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就形成了高位階法律效力高于低位階法律效力的法的等級結構。維護法律位階的嚴肅性,有利于維護憲法的權威,保持各種法律規范的內在和諧統一性,從而對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行使起限制和指引的作用,保證法律制度整體的良性運行。(五)稅法構成要素一幢房子由磚瓦、水泥、玻璃、木材、鋼材等構成。那么,一部法律主要由哪些“材料”構成呢?我們稱這些材料為“要素”。稅法構成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稅收法律制度有六個構成要素:(1)納稅主體;(2)征稅對象;(3)稅率;(4)納稅環節;(5)納稅期限;(6)納稅地點;(7)稅收優惠;(8)稅務爭議;(9)稅收法律責任。
五、走近中國稅收制度我國和世界各國一樣,實行多稅種稅制體系。各稅種之間既有各自獨立,又有相互配合;既有各自的特點,又存在著多方面的共同點。(一)稅種的分類
從研究的需要出發,我們可以將各稅種進行適當的分類。當然,設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稅種分類。
1、按征稅對象可以分為:(1)對貨物勞務的征稅(亦稱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2)對資源的征稅、(3)對所得額的征稅(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4)對財產的征稅、(5)對行為的征稅等。
2、按稅收管理和使用權限可以分為,中央稅(如消費)、地方稅(如營業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如增值稅)。
3、按稅收與價格關系可以分為,價外稅(如增值稅)和價內稅(如消費稅)。
4、按稅負是否易于轉嫁可以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
5、按計稅標準可以分為,從價稅(如增值稅)和從量稅(如消費稅)。根據上述分類及歸屬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將要講述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之間存在的同與不同。(二)貨物與勞務稅貨物與勞務稅,亦即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和關稅。其優點有:①收入較為穩定,其課稅范圍廣,與商品成本和盈利水平無關;②稅收征管相對簡便,計稅依據比較明顯,且采用比例和定額稅率,計算簡單,征管方便;③稅收負擔隱蔽,容易轉嫁,因而納稅人在納稅時沒有強烈的犧牲感受,不易發生抵觸情緒。其缺點有:①稅負僅與消費成正比,不符合量能原則;②稅收缺乏彈性,沒有自動穩定器功能。(三)調節收入分配的所得稅
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這里有一個例子可以幫助我們思考何為稅制公平:
一個單位有10個人,他們相約去郊游野炊。整個活動大約需要1000元的經費,如何籌集這部分資金呢?
有人提議:每人100元最簡單,這是“平均原則”下的公平。
有兩位女士反對:我們女士吃得少、喝得少,平均掏錢不公平,男士應該多交一點錢,他們花費更大一些,這是“受益原則”下的公平。
又有兩位年輕的小伙子反對:我們的收入水平低,負擔能力差,應該讓收入水平高的多交一點錢,這是“能力原則”下的公平。所得稅就是體現了按能力分配的原則。具體的企業所得稅制和個人所得稅制,由于時間的關系,這里就不再介紹了。
實際上,最科學的辦法應該是兼顧到以上幾個原則,稅收分配具有同樣的道理。要想在單一稅種中同時兼顧到上述幾個相互矛盾的原則,并非易事。因此,需要設計功能相互配套的多稅種稅制體系。(四)市場和政府不可或缺的其他稅類我國現有各類非主體稅種有很多。主要有:房產稅、車船稅、煙葉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等。
六、稅收征管科學化理想中,公民能夠在正確的時間內準確繳納稅款,而稅務機關的任務只是為自愿納稅的人提供幫助,為征管制定規章。但現實遠非如此。除了一部分自愿履行義務的納稅人,更多十分精明而又自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如何面對,惟一的選擇就是健全稅收征管體系。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世界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稅收征管工作,把強化稅收征管作為貫徹落實稅收政策、維護稅收秩序、確保稅收收入穩定的一個重要措施。稅收征收管理就其實質而言,屬于一種國家行政行為。具體地說,是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法實施的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稅務行政行為。它是國家行使政治權力的體現,是對納稅人應納稅額征收入庫過程進行組織、計劃、指揮、協調、控制的一種行政管理活動。略……
稅收征管模式: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強化管理,重點稽查七、稅務稽查:防止納稅義務的消亡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稽查的重點在于發現問題,發現逃避繳納稅款者。當然,發現誰是逃避繳納稅款者比查清他逃避繳納多少稅款更為重要。
說到稅收法律責任,應該是誰害病,誰吃藥。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收執法人員都應如此。
七、走向國際化的稅收
稅收是一國政府憑借其的政治權力在其管轄權范圍內進行的一種強制課稅。在封閉的經濟條件下,一國的商品等生產要素只在境內流動,這時,政府無論對什么課稅,怎樣課稅,稅收關系都只是局限于國內,不會對他國產生任何影響。然而,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商品和資本等生產要素存在著大量的跨國流動,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國際經濟活動十分普遍。在這種情況下,一國如何征稅絕不再是一個純粹的一個國家的主權范圍內的國內事務了。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加強稅收協調和合作,傳統意義上的國家稅收顯示出越來越多的國際稅收特征。一個國家國際稅收制度建設水平和國際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體現一個國家在稅收領域維護國家利益能力的強弱。隨著我國經濟與國際經濟融為一體步伐的加快,在稅收領域維護國家利益的重任就寄托在你們肩上了。希望大家努力。第二講增值稅
1954年首先在法國創立并實行的增值稅,雖然歷時只有55年,但它已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國際性稅種,目前全世界已有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增值稅。增值稅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我國于1979年引進增值稅在少數城市試點。1982年7月起在全國農業機具、機器機械兩個行業和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三個新產品生產企業試行增值稅。1994年開始的全國稅制改革對絕大部分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征增值稅,使之成為主體稅種。第一節增值稅概述一、增值稅的概念增值稅是以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告訴我們,勞動創造商品的價值。一件商品的價值一般又可分為已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過來的價值和新創造的價值兩部分,這其中新創造的價值量就是增值額。具體到納稅人來說,“增值”就是一個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用加法表述的話,增值額=利潤+工資+利息+租金+其他增值項目增值稅轉型前還要加上一項“折舊”,現在固定資產在購進時與原材料購進一樣,直接抵扣進項稅額。用減法表述的話,增值額=產出-投入若就商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而言,一件商品從生產加工到流通直至消費的全過程中,它在各個環節所創造的價值即增值額相加就構成了這件商品的總價值,表現為這個商品進入消費時的銷售額。換句話說,一件商品的最后銷售額,即為該商品經歷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增值額之和。為了理解增值額、增值稅以及與直接對商品流轉額征稅的產品稅的區別,我們先考慮一個簡單的例子。農民種了棉花,將棉花賣給織布商,這個織布商又把布料賣給印染商,先后經過五道工序,最后,制成衣服并銷售出去。見下表:服裝生產經營增值過程及征稅表經營者購買價銷售額增值額增值稅10%商品稅4%農民0200200208織布商2003001001012印染商30035050514服裝生產商3506503003026服裝銷售商6508001501532合
計150023008008092有了增值稅與產品稅在貨物生產流通全過程的比較,可以幫助我更好地理解,貨物在單一環節的增值額確定和增值稅計算問題。例:某納稅人本期實現銷售額200000元,投入的原材料等物耗150000元,工資20000元,利息5000元,其他費用項目10000元,利潤15000元,增值稅稅率17%。有四種方法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如下:計算方法增值稅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直接相加法(20000+5000+10000+15000)×17%8500元間接相加法20000×+17%+5000×17%+10000×17%+15000×17%8500元直接相減法(200000-150000)×17%8500元間接相減法200000×17%-150000×17%8500元
增值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其實只是對增值稅征收制度本質特征的一種理論抽象,在實踐中,這種理論上的增值額是難以界定的,對征稅并無實際意義。也就是說,理論上的增值額與法定的增值額是有所差別的。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采用間接相減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通常稱之為扣稅法。二、增值稅的優點
1、只對銷售額中本企業新創造的那部分沒有征過稅的增值額征稅,因此,可以有效地排除重疊征稅和由此導致的稅負不平,有利于促進社會化生產的發展,適應了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2、按各個環節的增值額道道征稅,稅額的多少與各環節創造的價值大小相配比,因此,既具有征稅的普遍性、連續性,又具有稅負的合理性,能較好地處理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
3、就一項產品而言,不論是由一個單位生產或幾個單位協作生產,只要最后銷價相同,則所繳納的增值稅總額也相同。既不會因擴散產品、實行專業化協作而增加企業的負擔,又不會因企業實行聯合而減少國家稅收,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4、由于各個環節的增值額之和即相當于該產品的最后銷售額,因此,可以對出口產品一次退清流轉全過程中繳納的全部增值稅款,以利增強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三、增值稅的分類增值稅分類實際上都是圍繞如何扣稅展開的。
1、依扣稅環節的不同,分為實耗扣稅法增值稅和購進扣稅法增值稅。①實耗扣稅法就是按照庫存貨物撥付生產消耗或發出銷售部分計算進項稅額,進而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的一種方法。②購進扣稅法就是按照當期購進貨物計算進項稅額,進而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的一種方法。
2、依扣稅依據的不同,分為會計法增值稅和發票法增值稅。①會計法是指以會計資料為依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外購貨物及勞務的進項稅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的一種方法。②發票法是指以購貨專用發票作為扣除進項稅額的憑證的一種方法。實行這種增值稅,如果納稅人外購貨物未能取得專用發票,或者專用發票上未能按規定注明進項稅額,購貨方均不能抵扣稅款。我國統一實行的是發票法增值稅。
3、依扣稅范圍的不同,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我國采用的是發票抵扣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外購商品或勞務的發票都可以用來計算扣除稅額呢?
假設:某一般納稅人企業生產的產品是月餅,其辦稅人員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將為生產月餅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中有發票的部分全都計算了扣除稅額,這些發票包括購買食糖、瓜子、面粉等原料的發票,也包括購買食品機械和冷凍設備的發票,還包括招待客戶的餐飲發票和出差的賓館發票。結果該企業被告知:有偷稅行為。
為什么呢?
首先,經營中招待客戶的餐飲發票和出差的賓館發票,在計算應繳增值稅額時是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的。
其次,購買生產經營用原村料、輔助材料的發票,在計算應繳增值稅額時是一定可以作為扣稅憑證的。第三,購買生產經營用機械設備等發票,在計算應繳增值稅額時能否作為扣稅憑證,如何扣稅,則各不相同,也因此有了如下的增值稅分類,即: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
①生產型增值稅,就是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只能扣除屬于非固定資產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進項稅額的一種方法。因為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征稅對象實際上相當于全社會國民生產總值,故稱之為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但重復征稅也最嚴重。
②收入型增值稅,就是對于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入時不允許一次性全部扣除,而是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每期扣除提取固定資產折舊部分的進項稅額的一種方法。因為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征稅對象實際上相當于全社會國民收入總額,故稱之為收入型增值稅。稅基其次。
③消費型增值稅,就是允許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購入時一次性全部扣除的一種方法。因為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實際上對全部生產資料都不征收增值稅,征稅對象僅限于消費資料,故稱之為消費型增值稅。稅基最小,但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第二節納稅義務人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①單位——主要是指各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②個人——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③承租人和承包人——把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④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⑤扣繳義務人。二、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
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定義,中國的廣大城鄉有多少公司、工廠、商店、作坊,這些都是增值稅納稅人。為了解決增值稅納稅人數量多,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差異大,征收管理很困難的問題,我國根據銷售規模和核算情況的差異,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大類,并實行不同的計稅方法和征管要求。對于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扣稅的稅款計算程序,準確計稅。對于大量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簡易征收率稅,并按簡易的征收管理辦法實施征管。這樣,大大簡化了增值稅的征管工作,既有利于增值稅制度的推行,也符合國際慣例。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小規模納稅人:(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簡稱生產型納稅人),以及以生產型為主業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簡稱商貿型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實踐中,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和個體經營戶。
2、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必要時可到國稅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鼓勵、扶持、督促小規模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對財務核算健全的納稅人實行申報征收增值稅;對應建賬核算而未建賬核算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對不具備建賬核算條件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增值稅(主要指個體經營戶)。(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1)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核算要求的生產型企業,可按預計銷售額達標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稅務機關可作暫認定。(2)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核算要求的商貿型企業,可按預計銷售額達標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稅務機關可將其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3)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必須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按一般納稅人管理。(4)對成品油加油站,無論其銷售額大小一律按一般納稅人管理,征收增值稅。(5)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①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②非企業性單位;③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1)暫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期限為一年,到期后要履行續認定手續。續認定之前,稅源管理部門要對其進行納稅評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確認并糾正涉稅問題。對于問題嚴重,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可先停供專用發票,停止進項稅額抵扣,按適用稅率征稅,必要時可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2)新認定的商貿型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為6個月。輔導期內,每月只能領購25份最高限額萬元的專用發票,如需增購,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否則不予增購;納稅人取得的進項稅發票,必須在經過認證、上傳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予以抵扣。輔導期滿后要履行續認定手續。續認定之前,稅源管理部門要對其進行納稅評估,了解企業經營情況,確認并糾正涉稅問題。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可作延長輔導期6個月處理;對于問題嚴重,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可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為了維護增值稅制的立法精神,擴大增值稅“環環抵扣、道道征稅”鏈條機制的覆蓋范圍,堵塞稅收流失漏洞,一般納稅人資格一經認定,除暫認定一般納稅人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續認定時被取消資格之外,只有在企業辦理注銷時,才可一并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第三節征稅范圍目前,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由于經濟發展特點和財政政策不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也不同,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征稅范圍僅限于工業制造環節。由于覆蓋范圍小,并不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限制了增值稅優越性的發揮。二是在工業制造和貨物批發兩環節實行增值稅。可以在較大范圍消除重復征稅引發的稅負不公,便于計算出口退稅,促進貨物合理流通。三是在工業制造、貨物批發和貨物零售三環節實行增值稅。能夠較充分地發揮增值稅的優越性。目前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是在這一范圍內實施增值稅。四是將征稅范圍擴展到服務業,甚至有些西歐國家對農業等初級產品的生產行業也實施了增值稅。這樣的增值稅徹底排除了重復征稅,是一種最完善的增值稅。一、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凡在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這四個環節流轉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都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具體內容如下:
1、銷售貨物“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有償”不僅僅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還包括取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接收來料承做貨物,加工后的貨物所有權仍屬于委托者的業務,即通常所說的委托加工業務。“委托加工業務”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部分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所謂“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都是指有償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內部員工的此類勞務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
3、進口貨物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通常,境外產品要輸入境內,必須向我國海關申報進口,并辦理有關報關手續。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進口環節繳納增值稅(免稅貨物除外)。二、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規定計算銷售額并征收增值稅。一是為了防止通過這些行為逃避納稅,造成稅款流失;二是為了避免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導致各環節間稅負的不均衡。三、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是在1994年流轉稅制改革時,由于對貨物銷售全面實行了增值稅,而對服務業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實行營業稅,以及企業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開展多種經營的情況下,出現的兩個新的稅收概念。(一)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如銷售設備并負責安裝調試等。關鍵特點是:一筆業務涉及兩項不可分割的收入,而這兩項收入在法理上應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判別一個企業的混合銷售收入究竟是應該繳納增值稅呢,還是應該繳納營業稅?這就要看,納稅人年度混合銷售收入中,是貨物銷售額所占的比重大,還是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所占的比重大。前者的比重大,混合銷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后者的比重大,混合銷售收入一并征收營業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縣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確定。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
1、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二)兼營非應稅勞務
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可以相互獨立完成。條例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對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縣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四、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銷售的死當物品,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征收增值稅;
4、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對外銷售,在移送使用環節征收增值稅。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應征收增值稅。
6、非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7、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不是隨銷連續不斷收取的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9、關于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問題:(1)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增值稅混合銷售的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2)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1、從事貨物生產的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各類建安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12、縫紉,應征收增值稅。
……五、不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和收入
1、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2、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稅。
3、對國家管理部門發放各種證、照、牌等收取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4、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5、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交委托方;如為收購發票,則由委托方從稅務機關領購交受托方開具給投售人。(3)受托方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6、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指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
……六、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稅問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下列原則征稅: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節稅率
增值稅稅率是按照貨物的整體稅負設計的,根據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即可計算出該項貨物到本環節為止所應承擔的全部稅額(即通常所稱的銷項稅額)。從全部稅額中扣除以前環節已納的稅額(即通常所稱的進項稅額),就是該貨物在本環節新增價值部分所應承擔的稅額。無論哪種類型的增值稅,都是以貨物或勞務的全部銷售額(即流轉額)為計算銷項稅額的基數的,所以,這也是增值稅歸屬于流轉稅的由來。一、確定增值稅稅率的基本原則以及增值稅稅率的類型確定增值稅稅率的基本原則,應是盡可能減少稅率檔次,或者說不宜采取過多檔次的稅率。首先,多檔稅率必然帶來在計算增值稅時需要劃分銷售的貨物屬于哪一檔稅率,有時會出現無法確定的問題。銷售貨物的品種越多,計算越復雜,困難越多。其次,多檔稅率容易出現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情況。不僅導致計算困難、申報困難、審計困難,還會產生由稅制設計缺陷決定的稅收不公等消極影響。第三,多檔稅率會使增值稅失去中性稅收的特征。增值稅的主要作用在于普遍調節、公平稅負和保證財政收入,其調節經濟的作用非常有限。為彌補這一不足,許多開征增值稅的國家都同時輔之以其他間接稅相配合,形成合理的流轉稅體系,以實現稅收的財政職能和經濟職能都能得到較好的發揮。如我國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平行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交叉征收。基于上述原因,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一般都采用二至三檔稅率,最少的只有一檔。從世界各國設置增值稅稅率的情況看,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基本稅率,也稱標準稅率。這是權衡生產力發展水平、財政政策的需要、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及歷史上流轉稅稅負水平后確定的,適用于絕大多數貨物和應稅勞務的稅率。
2、低稅率,即對基本生活用品和勞務確定的適用稅率。設置低稅率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照顧消費者的利益,保證消費者對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費。當然,采用低稅率的貨物和勞務不宜過多,否則會影響增值稅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高稅率,即對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勞務確定的適用稅率。這是為了限制某些高消費,增加財政收入,發揮增值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樣,采用高稅率的貨物和勞務也不宜過多
4、零稅率。一般來說,各國增值稅都規定有零稅率,其實施范圍主要是出口貨物。
二、我國增值稅稅率
根據確定增值稅稅率的基本原則,我國增值稅設置了一檔基本稅率和一檔低稅率,另對出口貨物實施零稅率。
(一)基本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列舉的外,稅率均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也為17%。這一稅率就是通常所說的基本稅率。
(二)低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的,稅率為13%。這一稅率即是通常所說低稅率。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零稅率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其他規定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三、我國增值稅征收率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準確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方法。(一)征收率的一般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二)征收率的特殊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凡享受過擴抵政策,或執行了轉型政策的固定資產,在銷售時均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凡未享受過擴抵政策,或未執行轉型政策的固定資產,在銷售時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上述銷售實際上就是指經營銷售。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來水;(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關稅)商店零售的免稅(關稅)品。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第五節增值稅的減稅、免稅
為了實現鼓勵、扶持相關產業、產品發展的目的,促進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發揮增值稅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我國不僅設計有低檔稅率,而且還為一些基礎產業、基本生活消費品、特殊商品或特殊企業制定了減稅、免稅和退稅的優惠政策。一、減免稅涉及的范圍主要涉及到①銷售自產農業產品、②糧食和食用植物油、③農業生產資料、④資源綜合利用、⑤醫療衛生、⑥宣傳文化、⑦促進殘疾人就業、⑧民族貿易、⑨軟件產品、⑩起征點。……
二、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宏觀決策層在面對許多社會經濟問題的時候,往往希望通過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產生立竿見影的調節作用。但現實中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并未收到應有的效果,反倒增加了完善稅制的難度。這是優惠過濫的問題。
2、從稅收立法層面來看,無論是稅收法律、法規,還是財稅部門規章,我國在出臺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的時候,對于反避稅條款如何進行精心的制度設計大都著力不夠。而一項存在嚴重制度缺陷的稅收政策會降低執法者對于執法效果的信心,進而會嚴重挫傷執法者的執法積極性;倒是會誘導某些納稅人產生對利用稅法漏洞謀取不當利益的欲望。
3、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層稅務機關把人為的執法不到位或法外施恩理解為稅收優惠或稅收促進經濟發展,要知道稅收優惠政策的決策權不在地方,這種各自為政的所謂“稅收優惠”對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顯然是有害無益的。貫徹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給基層執法者也提出了許多“高、精、尖”的難題。我們一線的稅務工作者惟有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好優惠政策的精髓,不斷地編織好或修補好一張張“過濾網”,并努力用好這些“過濾網”將應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和事項與不應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和事項區分開來。既發揮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調節作用,又履行好稅源監控的職責。第六節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的大小主要取決于當期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兩個因素。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一、增值稅銷項稅額(一)銷項稅額的概念及計算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其含義:一是銷項稅額對銷售方而言,在沒有依法抵扣進項稅額前,并不是其應納增值稅額,而是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整體稅負;二是銷售額是不含銷項稅額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是從購買方一并收取的,體現了價外稅性質。銷項稅額是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稅率的乘積,該概念是相對于進項稅額來說的,定義銷項稅額是為了區別于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或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二)銷售額的確定在增值稅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算銷項稅額的關鍵在于正確、合理地確定銷售額。
1、銷售額的一般規定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銷售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有: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上述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但下列三項不包括在計稅的價外費用之列: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因增值稅屬價外稅。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代收代繳消費稅構成委托加工貨物售價的一部分,與收取加工費沒有內在關聯。③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即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僅僅是為購貨人代辦運輸業務,而未從中收取額外費用。稅法規定,將價外費用并入計稅銷售額,是為了防止納稅人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計稅收入逃避納稅。當然,在將價外費用和包裝物押金并入計稅銷售額之前,應先進行價稅分離。(3)消費稅稅金。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因此,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征增值稅額時,其應稅銷售額均應包括消費稅稅金。
2、混合銷售的銷售額根據條例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果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計稅銷售額為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合計。銷售貨物(包括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含稅與否;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應視為含稅銷售收入,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征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其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合計。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應視為含稅收入,先換算后合并計稅。
4、價款和稅款合并收取情況下的銷售額現行增值稅為價外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開具專用發票時,價款和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是分別注明的。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以及一般納稅人向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單位或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只能開具普通發票。這樣,其在銷售時就會將價款和稅款合并定價,發生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合并收取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將開具在普通發票上的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作為增值稅的稅基。其換算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5、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視同銷售行為在前面已經提到,它是增值稅稅法規定的特殊銷售行為。由于視同銷售行為一般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因而會出現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情況。另外,有些納稅人以少繳稅款為目的,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以明顯偏低的價格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如何核定。為解決上述問題,應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式中“成本”分為兩種情況:屬于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屬于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執行。例:某針織廠(一般納稅人)在春節前某月,將自產的針織內衣作為福利發給本廠員工,共發放A型內衣200件,每件售價100元(不含稅);發放B型內衣200件,無售價,已知制作B型內衣的單位成本為90元。則A型、B型內衣計稅銷售額
=200×100+200×90×(1+10%)=39800(元)
6、特殊銷售方式的銷售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會采取某些特殊、靈活的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以求擴大銷售、占領市場。銷售方式不同,確定銷售額的方法也不同。(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①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因購買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給予的價格優惠。與銷售量對應,同票注明者方可減除銷售額。②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不同,銷售折扣是指為鼓勵購買方及時償還貨款而給予的現金折扣優待,視償還貨款及時性而定,不得減除銷售額。③折扣銷售與銷售折讓也不同,銷售折讓是指銷售方在所售貨物存在質量等問題的情況下,為避免退貨發生損失而給予購買方一定的價格饒讓。可以減除銷售額。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折扣銷售僅于貨物的價格折扣,如果銷售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二是無論是折扣銷售,還是銷售折讓,凡要減除銷售額,都必須以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或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為依據。國稅機關一旦出具《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就可以對與減除銷售額相對應的,購買方的進項稅額進行有效監控,以確保其不得抵扣。(2)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部分沖減新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3)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所謂還本銷售,指銷售方將貨物出售之后,按約定的時間,一次或分次將購貨款部分或全部退還給購貨方,退還的貨款即為還本支出。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4)以物易物方式銷售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有人認為,以物易物的雙方均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需要計提銷項稅額,也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是: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及進項稅額。需要強調的是,雙方均應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提供給對方。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收到的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5)包裝物押金計稅問題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銷貨方為促使購貨方盡早退還包裝物以便周轉使用,通常向購貨方收取包裝物押金,待包裝物收回即退還押金。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的,時間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于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不再退還,或超過1年時間仍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按所包裝的貨物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另外,包裝物押金與包裝物租金不能混淆,納稅人出租包裝物收取的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應在收取時便并入銷售額征稅。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二、增值稅進項稅額(一)進項稅額的含義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是相互對應的兩個概念,在購銷業務中,對于銷貨方而言,在收回貨款的同時,收回對應銷項稅額;對于購貨方而言,在支付貨款的同時,支付對應進項稅額。也就是說,銷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貨方支付的進項稅額。
任何一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其經營過程中,都會同時以賣方和買方的身份存在,既會發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業務,又會發生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業務,因此,每一個一般納稅人都會有收取的銷項稅額和需要支付的進項稅額。
前面講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按購進扣稅法計算,有可能出現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我們稱此差額為“留抵稅款”。留待與以后的銷項稅額繼續抵扣。值得注意的是,理論上的進項稅額并不是都能抵扣的,稅法對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都作了嚴格規定。(二)進項稅額的確定正確審定進項稅額,嚴格按稅法規定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保證正確貫徹實施增值稅制,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重要環節。在確定增值稅應抵扣進項稅額時,必須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件》及其實施細則對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條件、數額及方法的專門規定嚴格執行。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從銷售方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2)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3)購進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確定與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的農產品,按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①農產品所包括的具體品目按《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來確定;②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產品銷售者開具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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