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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思修考試案例分析題案例一:社員李文把麥子鋪在公路上,運用過往的車輛壓掉麥粒,一直勞動到深夜12時。其10歲的兒子躲在公路麥草下睡覺,父母未發現。當時恰有一輛貨車從麥桿上駛過,正好壓在孩子身上導致孩子當場死亡。司機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答案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也許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可見過失犯罪是以應當預見或者已經預見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為前提條件的。在這個前提條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導致了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才構成過失犯罪。(10分)而上例中的司機,深夜開車行駛在開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為,小孩躲在公路麥桿下現睡覺是非正常的現象,純屬偶爾,因而司機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盡管司機導致了壓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從主觀方面來講,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5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導致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因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這位司機壓死小孩的行為不構成過失犯罪,不負刑事責任。(5分)案例二:甲,某幼兒院教師。一日,甲帶全班同學到郊外游玩。乙(3歲)是甲所帶班的學生,不慎落入糞池。甲用木棍插入糞池試探深淺,發現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臟,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來了一個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臟,未跳入糞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來了一個老農,跳入糞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時間過長,乙死亡。問題:甲和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20分)答:甲的行為是不作為犯罪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可以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即“當為而不為”。(4分),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在客觀上必須具有以下條件:①行為人負有實行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犯罪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義務。(3分)②行為人可以履行特定義務。法律只是規定可以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而不會強求不能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行為人雖然具有實行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于某種客觀因素而不具有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也許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3分)③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雖然行為人有時也實行某些積極的動作,但他卻沒有履行特定的義務,這是區別作為與不作為的外在主線標志。(3分)甲確有救助的能力,客觀上已知糞池不太深,甲奮不顧身跳入糞坑是主線不也許危及其生命的,當然毫無疑問,甲不救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3分)假如甲確無救助的能力,如糞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殺人罪的,而應按民事責任解決。(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為,由于沒有義務,”見死不救”僅僅受道德譴責。(5分)案例三:2023年12月,王某、吳某兩人合資開辦了一家外貿服務公司,向工商局辦理了注冊登記。其中王某出資6萬元;吳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萬元,作為自己的出資。2023年10月,受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公司資產損失殆盡,只剩下1萬元鈔票,而負債卻高達6萬元,其中公司向個體戶趙某借款4萬元,向電腦公司購買電腦欠貨款2萬元。公司破產后,李某、趙某和電腦公司都找到王某、吳某兩人,規定他們清償欠款。王某、吳某提出,其所開辦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帳面所剩的1萬元自己,在三者之間按2:2:1的比例清償。李某等不批準,遂向法院起訴。問題:假如你是本案法官,你認為本案應當如何解決?答:1、吳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協議是獨立的,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吳某必須償還李某4萬元;2、趙某和電腦公司屬于公司的債權人,他們可以向公司請求得到清償。趙某和電腦公司按照2:1從1萬元公司賬面余額里得到清償。另:王某,吳某,和其外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方面王某,吳某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然借款,發現還是無法繼續生產,當股東發現此情況進行破產清算更有助于債權人和債務人,可是他們仍然繼續借款進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規定他們繼續連帶償還剩下的債務。.案例五:李某,男,18周歲,1996年2月因與孫某發生口角以至將孫某打傷。后李某家長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孫某家賠禮道歉,并支付了醫藥費。1998年8月,孫、李二人再次發生爭執,受到李某辱罵、武力威脅的孫某氣憤但是,向公安局揭發了李某將其打傷的事。公安局對李某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認為其認錯態度惡劣,不能減輕處罰,于是加重了對李某的處罰。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告之應先進行行政復議方可受理。問:以上的解決有無不妥?.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處:

1、依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李某的違法行為已通過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已過,應不予處罰。

2、盡管1998年李某已經年滿18周歲,但他實行違法行為時年為16歲,依法規定屬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范圍,即使該受處罰,也應從輕或減輕解決。

3、公安局必須充足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依法,李某不必通過行政復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四:現有10家股東擬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已具有以下條件:

(1)該有限責任公司業務以商品批發為主,準備了人民幣3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

(2)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稱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合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問:該擬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有了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答:《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有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2)股東出資達成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征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合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從上可見,該公司不具有(2)(4)項條件,所以該公司不具有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案例五:某甲幼年喪母,由其父撫養長大。后其父再婚。某甲與其繼母乙格格不入,導致父子關系也較緊張。后因矛盾激化,甲與其父立據宣布脫離父子關系。幾年后,甲父死亡,臨終留下遺書:規定把其存款平均分給甲、其妻乙及其與乙的兒子丙;但在執行遺囑時,乙阻止將存款的1/3分給甲,聲稱甲與其父已脫離父子關系,已無權繼承其父的遺產,并將該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答:依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父子系血親關系,不能人為解除。甲父子所立"脫離父子關系"的字據,不發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遺囑是有效的,故應按遺囑進行;但由于該項存款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應將其中一半劃歸其繼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遺囑平均分派。

案例六:1998年2月,某養魚隊與某水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甲魚協議。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產公司自提。7月中旬,養魚隊按期告知水產公司提貨,但水產公司因倉庫局限性,未按期履行協議。8月初,因山洪爆發,養魚隊的魚塘堤壩被毀,甲魚所有損失。養魚隊規定水產公司補償所有損失,水產公司不答應,養魚隊遂以水產公司遲延履行協議導致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

據了解,養魚隊魚塘被.沖毀重要是由于有關人員思想麻痹,溢洪設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時啟動溢洪導致的。

問:本案應如何解決?答:從案情看,養魚隊的損失重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導致的,而非由水產公司遲延履行協議直接引起的。因此,水產公司的過錯僅在于遲延履行協議。依我國民法通則、協議法的有關規定,水產公司應承擔違反協議的民事責任,即水產公司應承擔繼續履行、采用補救措施或者補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養魚隊向水產公司已不也許全面履行協議或采用其他補救措施,因此,水產公司應承擔賠付違約金和補償損失的責任。

案例七:趙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頤和園游玩,見一女孩在湖邊劃船。趙某強要登船。女孩未理,準備上岸。趙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驚。不料,女孩驚恐落水。趙某先是見狀得意,后見女孩淹沒,急忙下水營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問:趙某的行為與女孩被溺死有無因果關系?表現為什么種罪過形式?應否追究趙的刑事責任?請說明理由。

(1)趙某因怒推船下水,與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關系。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所實行的危害社會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趙某推船下水雖是故意的,但對女孩落水溺死是沒有預料的,趙某應當預見而未預見,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因而趙某不應負刑事責任,但應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對其加以管教。

何某因業務需要經常去珠海,2023年在珠海買了一套房子。在珠海,何某與歌廳小姐張某往來密切,后發展在一起姘居。為達成長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23年年初背著妻子趙某將在珠海的房子贈給了張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請問:趙某可否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所房子。1.該贈予行為不合法,屬無效民事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解決權。

根據上述規定,丈夫何某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私自贈給張某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趙某應享有的財產份額,該贈與未得到妻子趙某批準而事后又沒有得到趙某的追認。2.該贈與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與善良風俗。

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何某為達成與張某長期姘居的目的而將房子贈給張某,應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所以,趙某可訴至法院,規定法院確認該房屋贈與行為無效,將房屋收回

1.甲男與乙女是一對戀人。一日,乙在電話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說希望我們能見最后一面,道個別,乙批準了。甲來到乙的寓所,對乙說,“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這瓶毒藥!”說著拿出一瓶液體狀東西。乙認為甲是恐嚇自己的,于是說,“你愛喝就喝,關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體,滿臉痛苦倒在床上。乙認為甲是假裝的,掉頭摔門而去。甲中毒身亡。問:如何看待乙的行為?答:乙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但其行為應受到道德的譴責。從犯罪主觀方面看,乙沒有任何傷害或殺死甲的故意和過失;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甲的死亡后果是由于自己喝毒藥,而這毒藥并不是乙給他喝的,乙的行為對甲的死亡不構成因果關系。此外,男女朋友間沒有救助的法定義務,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義務;對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預見,由于她認為甲是恐嚇自己,不是真的自殺,因此,也無救助的也許性,由此也不構成不作為犯罪。但是乙作為甲的女友沒有留心注意甲的行為應受到道德的譴責。

2.余某與劉某結婚后生有兩個兒子余甲、余乙。后余某與劉某因感情破裂離婚,兩個兒子歸劉某撫養,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費若干。數年后,劉某與林某結婚,當時余甲已工作,余乙隨劉某改嫁。劉某與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離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遺產4萬元。2023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財物共值12萬元。問:余某與林某的遺產該如何分割?請說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時與劉某已不存在夫妻關系,因此余某的4萬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萬。林某死后,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可得一半遺產6萬;剩余6萬由劉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萬。因素《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宋某“文革”期間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獄,妻子也離開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獄。宋某有兩個兒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隨宋乙及兒媳婦黃某及孫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時,因獄友姚某夫婦雙雙去世,宋某收養了他們的女兒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隨之癱瘓在床,一直由黃某盡心照顧。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遺產10萬元和一份遺囑.遺囑寫明給宋某的親妹妹宋丁2萬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認為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遂將10萬元所有取走。宋某的親弟弟宋丙認為宋某當時在獄中,已故雙親全由自己養老送終,宋某的遺產應分一份給他,便起訴至法院。宋丁的兒子王小甲也規定得到給其母親的2萬元。問:遺產該如何分派?說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發生遺囑繼承,而遺囑繼承是不能代位繼承的,所以宋丁的兒子王小甲也沒有權利繼承宋某的財產。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繼承順序,當第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仍然健在并沒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作為第二順序的宋丙也沒有繼承權。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兒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繼承權,作為喪偶兒媳的黃某,對公公宋某盡了重要贍養義務,有繼承權。宋甲是宋某的親生兒子,享有繼承權。姚小甲是宋某收養的養女,同樣享有繼承權。因此,宋某的遺產由宋甲、姚小甲、黃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萬元。

4.被告人林某,32歲,某煤礦局汽車司機。1995年3月2日下午2時許,林某駕駛解放牌貨車返回單位的路上,行至某村莊附近彎道處,迎面高速駛來一輛卡車。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盤,車下公路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銷社的墻上。盡管林某采用了緊急剎車,但是還是導致了供銷社一面墻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壞一些商品,汽車也遭到嚴重損失,總計損失價值1萬元,林某本人也負傷。

分析林某的行為性質。答:林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別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的緊急避險行為,導致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林某為了使自己和卡車司機的人身權和自己的貨車和對方的卡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盤導致損害,屬于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此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緊急避險導致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用措施不妥或著超過必要的限度,導致不應有的損失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案例中卡車從又滑又窄的鄉村彎道附近高速駛來,引起險情的顯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用的措施引起的損害小于兩車相撞引起的損害,因此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無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罵和婆婆的責怪。袁某認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導致的,于是產生了毒死婆婆的念頭。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飯之機,把毒藥放入鍋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飯后只略感不適,并無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藥量投入鍋中,結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嘔吐不止。袁某見狀于心不忍,就跑去找醫生搶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脫險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發展階段。答:袁某有兩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為。第一次,袁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屬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醫生搶救,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犯罪中止。

■案例:公交車上的法律與道德公交車上來一老人,好心司機勸乘客讓座,車上的年輕人都不起身。司機發火,熄火罷運,并揚言:今天沒人讓座就不開車!問題:根據實際情況談談如何看待

1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2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法律是人類道德的底線。公交車上為老人讓位是美好的道德行為,不讓坐只是不道德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司機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罷運侵犯了乘客的權利,這是法律所嚴禁的。法律義務是人們必須去做的事情,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們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也是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的。

■王XX(男,17歲,某校高三學生)與陳XX(13歲)系鄰居,平素關系甚好。一日,王XX與其弟去河邊游泳、洗澡,陳XX也隨同前往。在游泳時,陳XX規定王XX帶他到深水處玩玩。王XX雖然覺得自己游泳技術并不純熟,但自信還是可以保證陳XX的安全的,于是表達批準,并將陳XX帶著游到了離河岸七米多遠的地方。游了一會后,王XX感到身體有點累了,便讓陳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則返回岸邊洗澡。不久,陳XX因在深水中體力消耗較大,又無人幫助,結果溺水死亡。1.王XX的行為與陳XX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2.王XX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的表現形式與主觀心理態度?為什么?1.存在因果關系。沒有王某的行為陳某就不會到深水區,沒有王某留下陳某獨自上岸的行為,陳某就不會發生陳某死亡的結果,根據因果關系條件說可知,王某的行為與陳某死亡的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2.構成犯罪,王某的行為方式是不作為,由于是其先行行為致使陳某的生命處在危險中,這使王某產生了作為義務,而其不履行作為義務而產生了危害結果,所以行為方式為不作為;主觀態度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王某應當預見到陳某也許發生危險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所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李某,男,45歲,農民李X小,男,15歲,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見一群農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挖樹蔸作柴燒,很是氣憤,遂對李X小說:“咱倆從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滾石頭,砸死他幾個,看他們以后誰還敢來挖!”于是,父子倆悄悄爬到山頂,并不斷地往下滾石頭。一時間,亂石飛舞,有的石頭差一點就砸著人,挖樹蔸人見狀四處規避。李X小見狀有些膽怯,便停了下來,對其父親說:“別砸了,真的要砸著了就麻煩了!”李某邊說:“怕什么?誰讓他們來挖的!”邊繼續往下滾石頭。就在這時,一塊石頭在往下滾動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塊巨石而橫著飛向一挖樹蔸的農民,將其擊倒,致使其滾羅山腳死亡。【問題】1.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假如其行為構成犯罪,其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應當如何認定?2.李X小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1.構成犯罪,他明知會發生危害別人生命的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心態是間接故意;2.小李的行為構成犯罪,他明知會發生危害別人生命的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雖然其后來由于膽怯而停止,但是其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某甲,中國某工商局干部,于2023年出國旅游期間,在韓國因盜竊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按照中國法律對某甲的行為應處4年有期徒刑,2023年某甲回國后被司法機關抓獲,對于某甲是否可以合用中國刑法?如可以合用,應如何處罰?答:本案應當合用我國法律。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合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某甲犯的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其應當合用我國刑法。且甲為工商局干部,是國家工作人員。依照刑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外犯本法之罪的,合用本法”。也就是說,即使某甲犯的不是盜竊罪,而是其它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罪,如重婚罪等,也應當合用我國刑法。由于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是特殊人員,其在國外代表了國家和軍隊在國外的形象,如他們在國外犯罪,危害更大,所以本案合用我國刑法。

■李樹鋼以打漁為生,有兩層樓房一棟,共12間。其女李玲出嫁數年,常有來往。長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經商收入建房4間,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喪,遺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復員軍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復員費購置新房2間,其妻何慧,生女李潔。李樹鋼的次子李金興已病故,妻子王氏帶兒子李明星另嫁,李樹鋼有一友宋健從幫助過李樹鋼,李樹鋼想贈與宋健一筆錢,但其未接受。李樹鋼即寫下字據將自己房屋2間待自己死后贈與宋健的兒子宋明。今年初,李樹鋼、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漁,遇臺風船毀人亡,但各人死亡時間不能擬定。喪事完畢,死者親屬們為房產分割發生糾紛,李玲主張,其兄已死,她是李樹鋼唯一在世子女,規定繼承李樹鋼的房屋12間;任平認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樹鋼的喪偶兒媳,因此房屋應由她和李林繼承,此外任平還認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權繼承李山房產。何慧不批準他們的意見,她及李潔均請求分割財產。李明星也規定繼承。宋明得知受遺贈后3個月來一直未表達態度,但在發生糾紛時也提出分割遺產規定。問1)請說明本案的被繼承人和遺產。2)請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先后順序。3)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潔、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遺產?應當如何分割?1、被繼承人李樹剛,遺產12間的一棟樓房;被繼承人李金喜,遺產2間房(另2間為其妻任平財產)及從父親李樹剛處繼承的遺產的一半(另一半為其妻所有);被繼承人李山,遺產1間房(另一間房為其妻所有)及從父親李金喜處繼承的遺產的一半(另一半為其妻所有)。

2、李樹剛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規定互相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間死亡而無法擬定死亡順序的,假如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就推定長輩先死,晚輩后死,同輩同時死亡。

3、宋明根據李樹剛的遺囑可以獲贈李樹剛兩間房;

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興)繼承李樹剛剩下的遺產10間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間。具體繼承辦法可以商議,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用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解決

李山、任平、李林繼承李金喜的遺產——平分

何慧和李潔繼承李山的遺產——平分。

■甲承包村里的桔園,通過細心種植,收成不錯。就在上市之際,甲不幸死亡,而其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桔園,甲的朋友乙便積極擔負起照管桔園的工作,組織人員采摘桔子并拿去市場出賣,獲益四萬元。依照協議,甲應鄉村里上交8000元,乙阻止人員采摘及賣桔子所花的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總計2023元。現乙規定甲的繼承人支付2023元費用,并規定平分剩下的3萬元款項。請分析1,乙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2,乙的規定是否合法,為什么?答:1、乙無法律上和約定的因素,為甲的子女的利益而管理事務,構成無因管理。2、乙的規定不全合法。無因管理中,無因管理人(乙)可以向本人(甲的繼承人)規定支付管理的必要費用即2023元,但管理的成果應當交還本人,即對于獲益4萬元都應當歸于本人,其中8000元為本人上交村里。乙不能規定報酬。

■王某,17歲,初中畢業后在一家超市找到工作,月收入900余元。一天,她到商店買了一條價格500元的項鏈。其父母認為他未成年,且沒有征得父母批準,不能進行大數額的買賣行為,規定他去商店退貨,而王某不樂意。王某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我國民法規定,18周歲以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假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17歲,工作后有900元每月的收入,可以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所為的行為,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王某的買賣行為有效,其父母不能由于沒有通過他們批準而主張撤消買賣行為。甲商場規定其下屬的各承包組對外開展業務可以使用商場的名義和公章,但發生的債權債務與商場無關。

■一次,甲商場下屬的百貨組以甲商場的名義與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服裝的協議。為保證協議履行,丙商場書面承諾對該協議的買房所承擔的付款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此外百貨組還以甲商場的名義,將商場的4輛汽車作了抵押并輸了抵押登記。后該百貨組一直拖欠貨款,乙服裝廠向甲商場索要貨款。1、甲商場的百貨組與乙服裝廠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2、乙服裝廠可否直接向丙商場索要欠款?為什么?答:1,有效。無論是買賣協議,還是擔保協議均有效。2,可以。丙商場書面承諾對該協議的買房所承擔的付款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依據此協議,乙服裝廠可直接向丙商場規定履行債務。

■李甲14歲,某中學初二學生。一天,在放學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場正在進行有獎銷售,獎券為20元一張,最高獎金為5000元,他便買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發水,領到一張獎券。幾天后,抽獎結果公布,李甲所持獎券中了最高獎,李甲非常快樂,急忙把中獎的消息告訴了母親王乙,母子二人立即去商場兌獎,王乙把這5000元錢放到家里的柜子里。李甲一直想要臺電腦,媽媽王乙總說沒錢,李甲見現在有錢了,就又提出要買臺電腦,王乙說:“反正是我的錢,我樂意買什么就買什么”,王乙說:“你一個小孩子,怎么能得這么些錢呢?這錢就是爸爸媽媽的,應當由爸爸媽媽來支配。”李甲暗自氣憤,趁媽媽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錢到商場買了臺電腦。見兒子抱回一臺電腦,王乙急了,立刻拉著李甲來到商場,說李甲買電腦沒通過父母批準,規定退貨。售貨員說只有質量不合格才予退貨,現在電腦質量沒問題,無法退貨。問題:1.本案獎金究竟應歸誰所有?2.李建購買電腦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3.他父母能否規定退貨?1.獎金歸李甲所有。《協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協議,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協議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協議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協議,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李甲年滿10歲,不滿18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取得獎金的行為屬于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必追認即可取得獎金所有權。2.效力待定。法律理由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協議,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協議有效。購買電腦一般認為是與14歲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生效。3.可以規定退貨。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后,協議無效。根據協議法第五十八條,協議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父母可以規定退貨。

■甲于10月1號打電話給瓷器制造商乙,“以10萬元訂購日前鑒定之A瓶,由于要到外地參展,甚急,請即派人遞送。”問:乙于10月2日將A瓶交丙運送后,獲知有人愿出更高價購買A瓶,即派人途中取回A瓶。甲不久查知此事,于是向乙請求交付A瓶,有無理由,請具體說明答:甲打電話為要約,協議法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要約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雖然題干中沒有指出是否當即承諾,但根據乙作出了運送的行為可以是積極默示承諾,所以甲乙雙方協議已成立。后乙取回A瓶,不想賣給甲,甲是否可以規定乙交付A瓶,需根據A瓶的所有權或占有情況分兩種情況解決:一、假如甲規定乙交付時,乙已經將A瓶賣出并交付給別人,那么甲無權規定乙交付A瓶,A瓶所有權已不是乙的,乙無權處分A瓶,不能規定乙繼續交付,只能規定乙補償損失;二、假如乙還沒有賣出或賣出了但A瓶還沒有交給別人,那么,法律保護協議的穩定性,交易的安全性,可以規定乙承擔繼續履行交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并可規定乙補償損失

■甲因犯盜竊罪于199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23年5月刑滿釋放。2023年3月17日晚上,甲潛入乙的家中,被發現后攜所竊挎包一個(內有數碼相機一部,物品價值1500元)逃跑,乙緊追不舍,無奈之下甲將挎包扔到路邊,乙見狀將包撿回。甲見路邊有一輛未熄火的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500元),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趁丙不備便騎上摩托后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將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將丙打上,后經醫院鑒定為輕傷。【問題】1、甲2023年3月17日的行為構成何罪?2、甲在3月18日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為什么?3、甲將所竊挎包扔到路邊的行為處在哪種停止形態?說明理由。答:1、盜竊罪2、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搶劫罪的要件,不構成搶劫罪,應當為搶奪罪: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3、犯罪中未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犯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于“乙緊追不舍,無奈之下甲將挎包扔到路邊,乙見狀將包撿回。”此時隨因“無奈之下”但屬于法律規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且“乙見狀將包撿回”,在本質上沒有對乙導致財產損失的后果。

■婚姻法案例分析題34.王莉娜與張學斌自由戀愛,并按本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典禮。王莉娜的母親李玉芝以張學斌經常賭博為由反對二人戀愛,并介紹本單位男青年劉軍與王莉娜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王莉娜在與劉軍戀愛后曾口頭告知張學斌解除婚約。半年后,當王莉娜與劉軍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申請時,張學斌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訴,提出以下請求:(1)自己與王莉娜訂婚在先,王莉娜單方解除婚約無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關系應予保護;(2)訂婚時,按本地風俗曾給王莉娜金項鏈一條、鉆戒一枚作為彩禮,應予返還;(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應予處罰。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王莉娜與張學斌的婚約是否應予保護?(2)王莉娜接受張學斌的彩禮是否應予返還?(3)李玉芝的行為是否構成干涉婚姻自由?1婚約可以解除2彩禮可以要回,依據婚姻法解釋2,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假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3李玉志的行為不構成干涉婚姻自由35.楊某(男)與馬某(女)于1990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惡化,于2023年11月經協商,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2023年12月3日,馬某得知,楊某曾于2023年8月以10萬元購買一套房屋,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并沒有告知馬某,致使這一本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為楊某獨自占有,因而于2023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規定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楊某辯稱:當初離婚時,雙方已經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現在已經四年多,訴訟時效已過,馬某再來請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馬某能否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本案中,馬某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3)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解決這一案件?35題 1可以再次分割依據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訴訟時效從知道楊某隱匿財產事實的次日開始記兩年。本案沒超過訴訟時效3法院應受理,先調解,調解不成對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兩夫妻離婚,兒子判給女方,但女方規定男方支付五年生活費。男方就依照支付了五年。可后來,男方發現兒子越長越不像他,所以去做親子鑒定,結果兒子不是他的。男方是否應當向女的所要五年的撫養費?為什么?答: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中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別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規定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應當具體分析案情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狀況酌情決定。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說,男方沒有義務撫養非親生的子女,女方在明知真相的情況下向男方索要的五年撫養費是不妥得利,應當予以所有返還。但我認為在此男方不可以向女方規定精神損害補償,因素是婚姻法規定的精神損害補償事由只有四項:重婚的、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實行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李強是李雪峰夫婦的獨生子,成年后與王艷結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強夫婦工作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撫養長大,與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給祖父母生活費。2023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強的極大不滿,與其父爭吵后,雙方簽署了脫離父子關系的協議,從此李強與其父不再來往。202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無法照顧。李雪峰規定李強盡贍養義務遭拒絕,李強規定李大海對其祖父盡贍養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雙方簽署的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是否有效?

(2)李強對其父是否有贍養義務?

(3)李大海在何種情況下對其祖父有贍養義務?答:1.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無效2.李強對其父李雪峰有贍養義務3.李大海對其祖父的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李大海的祖父母李雪峰的兒子李強,不僅健在并且具有贍養能力,故雖然李大海是由其祖父母李雪峰撫養長大的,也不須履行對祖父的贍養義務。

■張某、王某、李某詐騙一案,縣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以詐騙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一審宣判后,張某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王某、李某表達不上訴。于是一審法院中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張某有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通過審理認為一審使用法律不妥,載定撤消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由原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改判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上訴。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出此案在解決上,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并簡要說明理由。答:第一,一審判決書送達后有十天的上訴期,不應當次日就為執行行為;第二,我國刑訴法規定二審全案審理,三被告同時作為二審被告人參與二審,不可以執行;第三,二審法院因法律合用不妥不可以發回重審,只能直接改判;第四,發回重審原審合議庭應當回避,不能由原審合議庭重新審理;第五,二審發回重審合用一審程序,其判決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1998年甲(男,30)因犯欺侮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1999年甲教唆一個男孩(15歲)乙與一名女青年強行發生性行為,甲沒有實行性行為,但在一旁觀看取樂。乙回家后,父母發現其有點異常,后來在家長的追問下,說出了情況,然后一起到公安機關,講清楚前因后果,后甲被抓獲歸案。請分析:(1)甲、乙是否構成同犯罪?說明理由。(2)本案甲和乙如何解決?請說明理由。答:(1)、構成共同犯罪。甲乙兩人故意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此外乙已滿14周歲,強奸罪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界定為14歲以上,所以構成共同犯罪。(2)、甲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別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乙按照強奸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大學生小張跟小李借MP4,小張用完后想到小李宿舍還給他,不料小李去了操場,于是小張吧MP4放在小李的床上就走了。一個小時后,小張到操場告訴小李還MP4的事,小李表達知道了。后來小李回宿舍發現MP4不見了,認為是小張的過錯,規定小張補償,小張不批準,兩人發生糾紛。請問小張需要負法律責任嗎?答:小張需要負民事責任。1、小張不能證明已經還了小李MP4,小李沒有看見,其別人也不能證明,所以小張仍然負有還MP4的義務;2、退一步說,就是小張的確把MP4放到小李的宿舍,但是其過錯,使東西丟失,也要補償。3、民法通則規定:公民違反協議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別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華達實業有限公司從2023年起便在其所在的地區經銷由紅星汽車制造廠生產的紅星牌汽車,該公司在當年初便派秦曉陽常駐該廠;該公司在其事先送給該廠的公函中聲稱:此后本公司每需購進一批貴廠生產的汽車,均由秦曉陽全權代理其與貴廠訂立有關的買賣協議,屆時無須再向貴廠明示其代理人身份。在此之后的兩年間,秦曉陽共代理該公司與該廠訂立過十五個汽車買賣協議,對其中每一個協議該公司都如期履行。2023年2月18日,該公司以書面告知形式解除了在秦曉陽與其之間存在的代理關系,并告知秦曉陽從即日起不得再代理本公司與該廠訂立任何協議;但該公司在此之后卻并沒有將自已的這一作為以任何形式告知該廠。至2月21日,秦曉陽又代理該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與該廠訂立了一個汽車買賣協議。在該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時,該廠規定該公司履行這一協議,該公司卻以秦曉陽在訂立這一協議時已不是其代理人,且這一協議中規定的那批汽車現為本公司暫不需要為由而拒絕了該廠的這一規定。現該廠已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該協議屬依法成立的協議。下列問題需要回答:1、依據《協議法》第48條,華達實業有限公司可不可以拒絕履行該協議?為什么?2、依據《協議法》第49條,華達實業有限公司可不可以拒絕履行該協議?為什么?3、你認為對本案依據上述兩條法律中的哪一條判決顯得較為合理?并講明理由。答:這實際就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實質是無權代理,但是在三方第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是不同樣的,表現為對于本人而言,表見代理因屬于無權代理而無效;對行為人而言,也許明知也也許不明知自己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對相對人而言,由于根據客觀表現通過理性判斷從而有理由認為代理行為是有效的。這實際是對相對人提出來較高規定。

1、可以拒絕履行。由于對于實業公司而言,秦屬于無權代理行為,依據“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協議,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達的,視為拒絕追認。協議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消的權利。撤消應當以告知的方式作出。”

2、不可以拒絕履行。對于汽車廠而言,由于實業公司對終止秦代理權未盡告知義務,也未撤消其先前公函,汽車廠沒理由懷疑秦的代理行為效力,也不也許知道秦已經沒有代理權的事由,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協議,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協議是有效的。

3、合用第49條。第49條就是學理上“表見代理”在法律上的表現和法律合用問題。假如拋開學理上“表見代理”的說法,僅就第48、49條含義做個分析,應當能得出大體這樣的結論:無權代理原則上是無效行為,但是善意相對人具有請求追認權和撤消權;此外,在某種場合下,無權代理行為是有效的。這樣就比較清楚地反映出了協議法第48、49條的關系問題——第48條是對無權代理的一個普遍規定,而第49條是第48條的例外情況,相對于第48條而言是特別規定。此外,從“表見代理”成因來說,表見代理場合三方要么是本人過錯,要么是行為人過錯要么是本人和行為人混合過錯導致相對人根據客觀現象,通過理性判斷,產生充足理由的信任。從這一方面來說,也只有認可“表見代理”行為有效,才充足體現和不違反“過錯自負”原則。因此,“行為人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是“表見代理”的效力來源。

■座落于某開發區內的一幢廠房為各層套內面積相同的三層樓房且其中每一層的所有權分別由A公司、B公司與C公司享有并均被這三家公司作為生產車間使用,離這幢廠房不遠處有一個污水解決池為該廠房的附屬設施并歸這三家公司共同使用。某天該污水解決池因底部毀損而需要大修,這三家公司因未能就維修事宜協商一致,于是決定暫停使用它。在暫停使用該項污水解決池之后A公司與B公司均隨即停止了對存在于那幢廠房內歸其所有的樓層的使用,只有C公司仍然繼續使用歸其所有的樓層以進行生產活動并違反有關環保之規定將未經解決的污水排放入本地的河流中。本地一家飯店違反本地政府禁令使用被C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的河水并將用此河水淘洗的食物制作成菜肴出賣給顧客,致使若干名顧客食物中毒,這些顧客為恢復健康而花費了醫藥費若干元;他們為索賠而訴諸法院,法院認定就這起食物中毒事件而言C公司與那家飯店均應當承擔責任。這起事件發生后,C公司單獨出面雇人對那個污水解決池進行了大修,并因此而花費了修理費若干元。C公司規定A公司與B公司各分擔這筆修理費的三分之一;但A公司拒絕分擔,理由是其現已將存在于那幢廠房內歸其所有的樓層改作倉庫故其此后將不會再使用該污水解決池;B公司則只樂意分擔這筆修理費的五分之一,理由是其在存在于那幢廠房內歸其所有的樓層里從事的生產活動的規模只及A公司與C公司的生產規模的一半;于是這起糾紛也被訴諸法院。請問:1、按照我國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顧客規定情形下,法院應不應當判決C公司向他們補償其因食物中毒所花費的醫療費的所有?為什么?2、依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法院對那起修理費分擔糾紛案應當如何解決?為什么?答:1、應當,基于連帶責任。一方面C公司未經解決直接排放污水的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并對環境(河水)導致了污染,相對于污染責任而言,C公司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相對于該案的顧客中毒結果而言,該行為是一個獨立的沒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中毒是由于飯店過錯導致,飯店過錯行為是導致中毒結果的直接因素。因此,中毒事件是C公司和飯店兩者之間無共謀的共同過失導致的共同加害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3規定,應由飯店和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A公司抗辯不成立,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B公司理由成立,依據是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但具體是否為B公司只承擔1/5,得看事實上B公司是否只有1/5的規模。

■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之后,其財產被繼承人繼承。其妻子乙繼承甲所有的房屋,價值2萬元;其父親繼承了吉普車一臺;其子丙繼承存款3萬元。1年后,乙將繼承所得房屋賣與鄰居張某,并與別人結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歲的丙由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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