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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私法沖突規范的種類:(1)單邊沖突規范:直接規定合用內國法或外國法(2)雙邊沖突規范:將系屬中連結點和案情結合才干擬定準據法(3)重疊合用的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系屬且須同時合用(4)選擇合用的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系屬但只須選擇其中之一合用;根據是否按順序選分為有條件和無條件選擇合用沖突規范2、準據法:經沖突規范指定援用來具體擬定民商事法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定的實體法區際法律沖突和準據法的擬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2條:“依法應當合用的外國法律,假如該外國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法律的,九天考資依據該國法律關于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擬定應合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合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二)合用沖突規范的基本制度:1、辨認(定性):法院對案件性質予以擬定的行為2、反致(廣義)反致(狹義)多數國家和我國:依法院地法辨認2、反致(廣義)反致(狹義)間接反致:丙乙甲乙甲直接反致:丙乙甲轉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擬定應合用的實體法。”間接反致:丙乙甲乙甲直接反致:丙乙甲轉致:3、外國法的查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對于應當合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4、公共秩序保存:在一國依內國沖突規范的指定應對某一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合用外國法時,如其合用將與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觸,便可排除該外國法的合用5、法律規避: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故意制造或變更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合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合用的一種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嚴禁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合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三)國際民商事法律合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合用:原則上合用當事人的本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9條:“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合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合用其定居國法律。”第180條:“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第181條:“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合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2)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合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4條:“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擬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2、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5條:“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沖突規范擬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準據法擬定。”3、物權基本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例外:(1)運送中的物品的物權合用送達地法或發送地法(2)船舶物權原則上合用旗國法;飛行器物權原則上合用注冊登記地法;船舶和飛行器的優先權合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賃時的物權合用原注冊登記地法律(3)外國法人終止或解散時的物權合用法人本國法(4)遺產繼承的法律合用(5)離婚時財產分割合用法院地法4、債權(1)協議之債:有條件選擇A、國際條約優先,但條約另有規定或中國保存的條款除外B、意思自治原則:例外: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公司協議、中外合作公司協議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合用中國法律C、最密切聯系原則D、國際慣例補缺★2023年8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協議糾紛案件法律合用若干問題的規定》A、關于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協議爭議應合用的法律;當事人未選擇協議爭議應合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合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協議爭議應合用的法律作出選擇。B、關于最密切聯系原則:第5條明確了17種協議最密切聯系的對象C、第8條擴大了必須強制合用中國法律的范圍:擴大至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三資公司股權或資產轉讓協議以及外資并購中資公司的協議D、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用外國法的,當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該外國法的義務;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合用外國法的,該外國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當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徑無法查明的,合用中國法律(2)侵權之債原則:合用侵權行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侵權行為地的法律涉及侵權行為實行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假如兩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合用。”
例外:《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合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解決。”《海商法》第273條:“船舶碰撞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補償,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管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補償合用船旗國法律。”《海商法》第275條:“海事補償責任限制,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條:“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補償,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5、商事關系(1)票據行為方式:行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合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合用付款地法律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責任:付款地法失票時的權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2)海事和民用航空關系《海商法》第274條:“共同海損理算,合用理算地法律。”6、家庭關系結婚:婚姻締結地法離婚:法院地法收養:中國收養法和收養人所在地法監護:被監護人的本國法,但被監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合用中國法扶養: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7、繼承關系〈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1條:“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假如無人繼承又無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解決,兩國締結或者參與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1、國際商事仲裁(1)2023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合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合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合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合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合用法院地法律。”(2)外國裁決在中國的認可與執行(《紐約公約》):執行機構: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執行的,報高院審查程序:當事人申請——2個月內裁定——裁定執行的6個月內執行完畢裁定不執行的,報高院審查高院仍然裁定不執行的,報最高法審查高院仍然裁定不執行的,報最高法審查注意:區分國內仲裁裁決、涉外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2、管轄權:在民訴法有關管轄權的基礎上重要增長集中管轄的內容集中管轄: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合用集中管轄的規定。★202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告知》:凡以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在決定受理之前,報請本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受理的,應當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前,一律暫不受理。3、文書送達(1)向外送達:依民訴法247條送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起實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A、作為受送達人的外國自然人或者公司、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負責人在我國領域內出現時,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達B、除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白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受有關司法文書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C、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有代表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給其代表機構。但是只有通過受送達人的授權,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送達D、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2)外國向我國送達:依條約送達;外交途徑送達;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A、送達途徑:外國法院——該國駐華使領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院——受送達人B、不能拒絕送達的理由:a、有關期限已過;b、專屬管轄;c、未附有中文譯本C、受送達人有權拒收未附有中文譯本的司法文書4、外國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1)一般法院判決認可與執行的條件(《民訴法》第267條、第268條)A、有雙邊司法協助協議或互惠關系B、法院有管轄權并且判決已生效力C、不違反我國公共秩序(2)例外:離婚判決的認可與執行A、不以雙邊司法協助協議或互惠關系為基礎B、只認可和執行其外國判決中解除夫妻身份關系的內容四、區際司法協助涉港涉澳涉臺文書送達機構內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內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內地高院←→澳門終審法院內地最高法←→澳門終審法院委托送達:內地高級人民法院——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期限2個月2個月2個月(委托送達)調取證據機構內地高院←→澳門終審法院內地最高法←→澳門終審法院期限3個月判決的認可與執行法律依據2023年雙邊安排(協議管轄的判決)2023年雙邊安排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釋機構內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財產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內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財產所在地中院;澳門:中級法院認可,初級法院執行內地: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院期限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或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判決生效后1年內是否能同時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能(分別執行的總額不能超過判決數額)不能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法律依據2023年雙邊安排2023年雙邊安排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釋機構內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內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財產所在地中院;澳門:中級法院認可,初級法院執行內地: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院期限溯及至1997年7月1日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裁決生效后1年內是否能同時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不能能(仲裁地法院先執行清償)國際經濟法一術語運送EF、CD買賣保險EF、C【CIPCIF】D買賣清關手續賣出買進ExwDdp買賣風險轉移FOBCFRCIF裝運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貨時轉移交貨地F——裝運地裝運港C——目的地目的港水運方式運送:FASFOBCFRCIF[風險越船舷]DESDEQDAF只合用于陸地運送;2i買方負責保險二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合用協議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有體動產貨品排除合用:電私令拍船票勞務服務原材料加工承攬◆不涉及的法律:銷售協議,慣例效力的效力;所有權轉移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統一】貨品引起的人身傷亡責任。【產品責任法】買賣雙方的義務賣方交貨交單品質【質量數量目的樣品樣式包裝】權利【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地區限制:甲出售給乙,乙出售給丙甲知道乙賣給丙,甲對乙丙負責;甲不知道,則只對乙負責。【主觀要件】主觀限制:賣方義務只有兩種情形免去①買方惡意、賣方依照買方提供的樣式款式規格加工承攬。】買方付款接受貨品【正常準時間地點提貨;賣方違約先接受再索賠】接受后有保全【保全貨品:寄存將貨品寄放于第三方倉庫由賣方承擔費用出售:賣方聲明不支付保管費用、貨品性質易壞。出售應告知對方。】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風險轉移時間:協議中運送條款【約定的特定地點沒有特地的,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即轉移給買方】在途貨品的銷售【邊運送邊找買家】:協議訂立時風險轉移;買方安排運送:買方接受貨品或貨品交由買方處置時;◆◆◆◆違約救濟:◆賣方違約:不交少交遲交【實際履行】交貨不合格【替代物,修理,減價】主線違約寬限期內不交或者聲明不交貨的【解除協議】歸還貨款+利息。提前交貨,買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違約必須先接受>◆買方違約:不付款不收貨【實際履行】主線違約寬限期內履行或者聲明不履行的【解除協議】歸還貨品。à賣方交付>協議約定的貨品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的要按協議價格付款。◆◆◆分批交付貨品無效的:①不履行任何一批貨品的義務對該批貨品構成主線違約à該批解除協議②有充足理由斷定此后各批都會主線違約à解除對以后各批協議的效力③各批互依存à解除整個協議。國際貨品運送與保險◆提單:承運人簽發一式兩份正本通過銀行流轉到收貨人副本開給托運人托運人寄給收貨人。◆法律性質:①證明、協議1托運人VS承運人之間運送協議證明2受讓人VS承運人之間的海上運送協議②接受貨品的收據對于托運人:【初步證據】承運人出具的接受貨品的收據。貨品與實際不符的提單承運人可以辯駁。例如:運前稱量提單的受讓人:通過流轉【最終證據,一切以提單記載為準】承運人不能辯駁。③貨品的權利憑證◆提單分類貨品是否已裝船A已裝船B收貨待運有無批注A清潔提單[銀行只接受A]B不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注明日期早于實際裝船日期】預借提單【貨品未裝船或未裝完,托運人為使提單與信用證一致規定承運人簽發的已裝船提單】【是否已裝船區分以上兩種提單】◆◆◆★★★★★2023年最高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案件合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承運人應當補償的情形(1)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出索賠:=1\*GB3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貨: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導致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規定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第3條);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規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的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品的人承擔連帶補償責任(第11條);【無正本提單提貨無正本提單提貨連帶責任】=2\*GB3②提貨人憑偽造提單提貨:提貨人憑偽造的提單向承運人提取了貨品,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規定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的民事責任(第5條);=3\*GB3③提單持有人與提貨人達成協議,但協議款項得不到賠付: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品后,正本提單持有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品的人就貨款支付達成協議,在協議款項得不到賠付時,不影響正本提單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損失,規定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的民事責任(第13條);(2)實際托運人提出索賠: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品并持有指示提單的托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托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規定承運人依據海上貨品運送協議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2條)。(3)承運人無單交貨不合用補償限額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合用海商法第56條關于限制補償責任的規定(第4條)。【由于是商業風險不是海上貨品運送風險】2.承運人不予補償的情形(1)依法向當局交貨:承運人依照提單載明的卸貨港所在地法律規定,必須將承運到港的貨品交付給本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的,不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的民事責任(第7條)。(2)貨品無人領取被海關依法變賣,或貨品被法院裁定拍賣:承運到港的貨品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無人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并依法變賣解決,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賣承運人留置的貨品,承運人主張免去交付貨品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8條)。(3)記名提單托運人規定改變運送:【托運人有貨品支配權-半途停運權協議法308條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品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規定承運人中止運送、返還貨品、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品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補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運人按照記名提單托運人的規定中止運送、返還貨品、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品交給其他收貨人,持有記名提單的收貨人規定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條)。(4)簽發數份正本提單,承運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貨:承運人簽發一式數份正本提單,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品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單的人規定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0條)。3.補償額的計算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導致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補償額,按照貨品裝船時的價值+運費和保險費計算(第6條)。4.訴訟時效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為由提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品之日起計算;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品的人共同實行無正本提單交付貨品行為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訴訟時效一年(第14條)。◆◆◆提單規則海牙規則承運人的基本義務1適航開行前和開航時【船舶船員設備供應品貨品運送的保障】2管貨義務【裝載搬運照料卸載】3合理航線【不做不合理繞行】小結提單比較海牙維斯比漢堡【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責任制度不完全過失制度1過失免責【駕駛船舶管理船舶時疏忽或者過失引起的貨品毀損或滅失】2無過失免責①火災【承運人實際過失私謀除外】②不可抗力【船舶被扣留、檢疫限制、自然災害、海難、社會事件盡適當謹慎仍不能發現潛在缺陷】③救助行為【人或財產】④貨方因素,【貨品固有、性質缺陷、包裝不妥標志不清】①取消了航行過失免責【完全過失責任】②推定過失原則【貨損后先推定承運人過失承運人證明自己無過失免責】③火災不免責【貨損,承舉證是承運人過失】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裝卸收交【承運人掌管的所有期間】延遲交貨無責概念未在約定期間內或合理期間內交貨②責任因承運人自身過失遲延60天以上可視為貨品滅失③遲交貨品應付運費的2.5倍,不得超過所有貨品應付運費總額承運人補償限額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雙重責任限制每件或每單位666.7特別提款權/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雙重責任限制【較高的為準】每件或每單位835特別提款權(計量單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訴訟時效一年兩年◆◆海運保險保險標的物的損失全損【實際推定】部分損失【共同海損(為了整個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別犧牲支付的特別費用)單獨海損】基本險別【可以單獨投保】險別特點平安險平安險,其承保的風險重要涉及以下幾類:1.意外事故導致的全損或部分損失;2.貨品落海導致的全損或部分損失;3.自然災害導致的全損;4.發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損失;5.共同海損;6.遭遇海難后引起的相關損失及費用;7.施救費用;8.“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水漬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損失。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涉及保險標的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導致的部分損失。【一切險【包含一般附加險】一切險=水漬險+一般外來因素導致的所有或部分損失。除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涉及保險標的物在運送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因素【涉及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碰撞破碎、串味異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裂、銹損】所導致的所有或部分損失。附加險【了解】險別種類注意事項特別附加險1.交貨不到險;2.進口關稅險;3.艙面險;4.拒收險;5.黃曲霉素險;6.出口貨品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特別附加險已超過了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險,仍須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經其批準,才干把特別附加險涉及在承保范圍之內。特殊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保險人承運人免責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致損航行遲延交貨遲延市價跌落自然損耗固有缺陷包裝不妥◆◆國際貿易支付托收【賣方委托銀行向買方收款】托收行【和賣方同國】代收行【和買方同國】1賣方開立匯票托收申請【托收委托書,托收指示書】銀2行審單3郵寄代收行4提醒付款或承兌5買方付款或承兌6代收行告知托收行7貨款到達賣方委托人-----付款人【買賣協議關系】委托人-----托收行【委托代理關系】托收委托書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代理關系】業務互助協議的銀行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無直接法律關系,本人和本人代理人的代理人】托收的種類光票【僅憑匯票】跟單托收A付款交單【買方付款后代收行交單】B承兌交單【承兌后代收行交單】銀行的責任①及時提醒付款承兌【代收行第四步】②及時將貨款解交本人【第七步】=3\*GB3③及時告知托收結果【代收行6步】=4\*GB3④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在表面上一致。【托收行2審單】銀行免責1真實有效2傳遞延誤丟失翻譯錯誤3不可抗力營業中斷4無義務提貨【第四步買方未付款承兌】5無義務作出拒絕證書【買方拒絕付款承兌】6托收行對代收行的行為免責◆◆信用證【銀行對單證的倒買倒賣】買方申請的發起的支付方式開證行【買方】告知行、議付行【賣方同國】1約定方式2買方申請開證【開證申請書貨品名稱數量時間】3銀行開證后告知告知行4告知行告知賣方發貨5賣方核對信用證和單據6承運人處取得單據【開始流轉】6賣方將單證交給議付行7議付行審單【單證一致單單相符】向賣方付款【可以理解為銀行的先期墊付,對單據的買入行為】8議付行寄給開證行開證行也要進行審查【單證相符】償還議付行9到達賣方手中付款贖單信用證關系開證申請人----受益人【買賣協議關系】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委托協議,開證申請書】開證行----告知行議付行【委托代理關系】業務聯系受益人----告知行【委托代理本人代理人VS第三人的關系】審單標準銀行義務:1表面審單2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拒絕付款】開證行的付款義務1信用證直接規定開證行付款【議付付款的例外】2信用證規定指定銀行付款承兌指定銀行未履行義務的3指定銀行已履行義務并向開證行寄來合格單據。【常見,環節8開證行向銀行付款】銀行免責1真實有效2傳遞延誤丟失翻譯錯誤3不可抗力營業中斷4不受買賣協議約束【信用證獨立】5對被指示方的行為【開證行對告知行議付行的過錯行為免責】信用證分類可撤消【UCP600嚴禁此類】不可撤消保兌不保兌多了一個保兌行無論開證行發生什么變化保兌行都不得單方撤消保兌行的付款責任獨立于開證剛的付款責任,受益人規定任何一方付款。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信用證欺詐例外【信用證獨立原則例外】受益人欺詐偽造虛假惡意不交交付無價值買賣雙方欺詐銀行止付:利害關系人開證申請人受益人有管轄權的法院收到申請以后實體審理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下款項【承兌人、授權人、保兌行、議付行善意承兌付款或議付的除外】法院受理條件中止支付1有管轄權2有止付情形3不支付損失無法填補4申請人提供擔保--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中止支付裁定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立即執行UCP500VSUCP6001.結構上(1)對特定概念的解釋;(2)按業務環節進行了歸納。2.刪除刪除了關于可撤消信用證的內容,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消的。3.新增(1)明確規定交單地點應在指定銀行及開證行所在地;(2)新增“兌付”:涉及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3)規定了“相符的交單”:強調交單要與信用證條款、慣例條款以及國際銀行標準實務相符合。4.修改(1)UCP600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一種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2)UCP500規定銀行收到單據后的解決時間為“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3)開證行擬定單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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