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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稅法概述重點提示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公共職能,按照預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從私人部門向公共部門轉移的資源,它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法是調整在稅收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的特征與職能,稅法的特征與性質,稅法的法律地位與淵源,稅法的法律體系與要素,稅法的產生與發展都是本章的重點。第一節稅收概述一、稅收的定義稅收或稱租稅、賦稅、捐稅、稅金,或稱稅。稅收是存在了幾千年的財政收入形式,也是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現象。稅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滿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在公共物品領域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它通過對社會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成為宏觀調控和保障經濟與社會穩定的政策工具。在經濟學上,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以國家政權體現者身份,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

對于稅收的定義,學界多有分歧,但是代表性的定義如下:美國學者塞利格曼認為,稅收是政府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強制征收的費用,它與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無關。英國學者道爾頓認為,稅收是公共團體強制課征的捐輸,不論是否對納稅人予以報償,都無關緊要。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取得用以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地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德國學者海因里希·勞認為,稅收是政府根據一般市民的標準而向其課征的資財,它并不是市民對政府的回報。

日本學者汐見三郎認為,稅收是國家及公共團體為了支付其一般經費,依財政權向納稅人強制征收之資財?!睹绹洕鷮W辭典》認為,稅收是居民個人、公共機構和團體被強制向政府轉讓的貨幣(偶爾也采取實物或勞務的形式)。日本的《現代經濟學辭典》則認為,稅收是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籌集用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資金,而按照法律的規定,以貨幣形式對私人進行的一種強制性課征。雖然對稅收的定義不統一,但是,下述定義得到了經濟學界的普遍認可,即,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公共職能,按照預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從私人部門向公共部門轉移的資源,它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在定義中,稅收征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的目的是滿足國家行使其職能的需要。國家向私人部門征稅即稅收的依據主要是市場失靈和對公共物品的需要,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照法律對一部分社會產品價值進行的分配和再分配。二、稅收的特征稅收的特征反映的是稅收與其他事物相區別的本質屬性。稅收具有:

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三個特征。三、稅收的職能稅收的職能是指稅收固有的職責和功能。稅收具有三大職能:財政收入與分配職能、配置資源的職能、保障穩定的職能。四、稅收的分類稅收的分類是指對稅收體系中各種稅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歸類。對稅收進行分類的目的,在于研究、對比各種不同稅種的特點和優劣,以利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優良稅收體系。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稅收劃分為不同的類別:1.根據征稅對象的性質和特點不同,可以將稅收劃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五大類。流轉稅是指以商品交換和提供勞務為前提,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稅種。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或收益額為征稅對象的稅種。財產稅是指以國家規定的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數量或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稅種。行為稅是指以某種特定行為的發生為條件,對行為人加以征稅的稅種。資源稅是指以占用和開發國有自然資源獲取的收入為征稅對象的稅種。2.根據稅收最終歸宿的不同,可以將稅收劃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指由納稅人自己承擔稅負的稅種。間接稅是指納稅人可以將稅負轉移給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擔稅負的稅種。3.根據稅收管理權和稅收收入支配權的不同,可以將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這種分類方式是由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決定的。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稅種。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稅種。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稅種。4.根據計稅標準的不同,可以將稅收劃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從價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計稅標準征收的稅種。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特定的計量單位為計稅標準征收的稅種。我國現行的各種流轉稅大都屬于從價稅,但消費稅中的啤酒、黃酒、汽油、柴油屬于從量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屠宰稅屬于從量稅。5.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將稅收劃分為普通稅和目的稅。普通稅是指用于國家財政經常開支的稅收。目的稅是指??顚S玫亩愂眨绯鞘芯S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社會保障稅等。我國現行稅制中只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耕地占用稅是目的稅。6.根據計稅價格中是否包含稅款,可以將從價計征的稅種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我國的關稅和增值稅,其計稅價格中不包含稅款在內,屬于價外稅。其他從價稅均屬于價內稅。第二節稅法概述一、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稅法的概念關于稅法的概念,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法,是關于稅收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中國學者認為,“稅法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所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薄岸惙ㄊ菄抑贫ǖ母鞣N有關稅收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稅收法律、法令、條例、稅則和制度等?!?/p>

《牛津法律大辭典》中的稅法是指“有關確定哪些收入、支付或交易應當納稅,以及按什么稅率納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列顛百科全書》中將稅法解釋為:“是政府憑以要求納稅人將其收入或財產的一部分轉移給政府的條例?!备爬ㄒ陨隙x,我們認為,稅法是調整在稅收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稅法的特征1.經濟性。2.規制性。3.技術性。4.綜合性。二、稅法與稅收的關系稅收與稅法密不可分。稅收是稅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決定稅法性質和內容的重要因素。稅收產生以來的歷史表明,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稅收與稅法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經濟內容與法律形式內在結合的關系。稅收作為產品分配形式,是稅法的具體內容;稅法作為特殊的行為規范,是稅收的法律形式。

此外,稅法與稅收亦有區別。主要表現在:稅收是一種經濟活動,屬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上層建筑范疇。國家和社會對稅收收入與稅收活動的客觀需要,決定了與稅收相對應的稅法的存在;而稅法則對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和稅收目的的有效實現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保障作用。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目的是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反映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而稅法反映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三、稅法的性質與作用

(一)稅法的性質1.公法、私法。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的是古羅馬時期的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當時古羅馬人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的目的是小心繞開公法的禁區而對私法進行廣泛的研究。公法主要是指關于國家或國家與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與個人(法人)的利益關系。私法主要是關于個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它的調整對象是個人(法人)與個人(法人)的利益關系。私法通過權利對權利的自行性約束,來達到法律對社會關系調整的目的,私法自治,看不見的手所具有的自發性和有效性都依賴于權利與權利之間的自行調節。公法通過權力對權力的約束以及對權利的干涉,一方面保證權力的正常運轉,另一方面也防止權利的濫用。公法通過國家的強行干預,來達到法律對社會關系調整的目的。傳統公法與私法在價值取向方面往往對某一方面有所偏好,傳統公法偏重于秩序與公平,傳統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2.稅法的性質。稅法性質是屬于公法還是具有私法的性質,學界多有爭論。我國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法的法律關系中有一方是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以公權力主體的特殊資格地位,享受稅法上的權利,負擔稅法上的義務。稅法主要以維護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為目的;因此,稅法在性質上屬于公法。這一觀點得到許多學者的贊同,因為,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是國家或者代表國家行使稅收方面權力的機關,同時,稅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實現,而稅收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因此,稅法應屬于公法。盡管稅法屬于公法,但是在現代背景下,稅法也體現出強烈的私法化趨勢。因為從國家產生的本源來看,國家的權力來源于市民權利的讓渡,國家的產生是為了使國民能夠更和平、安寧、幸福的生活,國家所有的權力均來自民眾的授權,雖然國家產生后在相當長的時期里其權力的性質發生了異化,背離了其最初的目的,但隨著對權力、權利認識的回歸,稅法公法性質的光環呈逐漸淡化的趨勢,稅法的私法性質隨即引起學者的廣泛關注。有學者認為,稅法與私法本質上應該統一,并具有內在、廣泛的聯系,其本源就在于“對(私人)財產權的確認和保障”。而依法治國家憲法意旨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過于強調稅收的“權力性、強制性與無償性”,因而使稅法異化為侵犯(私人)財產權的“侵權法”,與作為“維權法”的私法形成對立的觀點,不利于現代稅法學的發展。(二)稅法的作用1.稅法是實現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稅收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意味著納稅人必須將其一部分經濟利益讓渡給國家,而這種讓渡沒有直接對待給付性;稅收對經濟進行調控,又使得個別或部分納稅人為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而作出較大的犧牲;稅收對經濟生活實行監督,發現、制裁欠稅、偷稅、抗稅等行為,解決稅務爭議,又必須依靠相當程度的強制力。因此,要想正常發揮上述稅收的基本職能,勢必會與納稅人的利益產生矛盾、發生沖突。所以,國家只有通過制定稅法,運用國家政權力量,才能夠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解決稅收職能實現過程中產生的與納稅人的利益沖突的問題。同時,通過形式多樣、配套齊全的稅法體系,明確稅收的每一環節和每一要素,能夠保障稅收職能有效、迅速和充分地實現。2.稅法是維護正常稅收秩序的法律準則稅法的這一作用是其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的一般功能所賦予的,并由稅法的調整對象——稅收關系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稅收關系主要是稅收征納關系,在本質上體現為社會產品分配過程中,國家與納稅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為了使其自身的物質需要得到長期、持續、穩定的滿足,就必須使稅收征納關系也具有穩定性、長期性和規范性,那么最佳途徑就是使其合法化。通過制定稅法,對稅收關系各方主體及其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規定,明確稅收關系各方主體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范圍,并且給各方主體特別是納稅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他方責任提供實際可循的法律依據。3.稅法是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法律依據稅收主權是國家經濟主權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主要體現在國家間稅收管轄權沖突和國際稅收權益分配關系等方面。因此,涉外稅法也是國家稅法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它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具體規定,使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得到徹底充分地貫徹,可以達到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目的。第三節稅法調整對象和地位

一、稅法調整對象和地位調整對象是劃分法的部門的依據。認真研究稅法的調整對象,科學地界定稅法調整對象的性質和范圍,確立稅法部門法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法調整對象是稅收關系,包括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征收管理關系。由于稅法有獨特的調整對象,由此決定了稅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稅法的地位,主要是考量稅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長時期以來,由于我們對我國經濟發展與稅收關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因而對稅收、稅法獨特的發展歷史、獨特的性質認識不清,低估了稅法應有的地位。二、稅法與其他部門法律的關系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效力。憲法是母法,所有的法律依據憲法產生,并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因而,憲法中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國家享有征稅權的規定,國家機關之間稅收權限的劃分等規定,構成制定具體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有關稅收的規定也是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憲法文件的重要內容。此外,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只有在憲法中予以體現,才能真正確立其地位,并進而推進稅收法治。同時,稅法價值、稅法意識也和憲法價值、憲法意識密切相關。(二)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相當密切。曾一度有學者認為稅法屬于行政法律部門,可見兩者之間的密切關系。其中,稅收征管、稅收行政復議、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行政賠償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和一般行政法并無二致;稅法的執行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但是,兩者仍有較大的區別,尤其在產生的歷史、調整對象、宗旨、職能、法域、目的等方面,稅法與行政法還是大不相同的。(三)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關于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應該說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稅法就是經濟法的一個亞部門法。這種觀點目前在我國比較流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稅法并不必然構成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由于近年來把稅收作為經濟政策手段的趨勢日益增強,這樣使得稅法和經濟法有重疊之處。我們認為,通過考察稅法和經濟法的發展史,以及它們的特征、價值和基本制度,稅法和經濟法還是有區別的。

(四)稅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稅法與民商法的關系也是很密切的。私法原理可經由私人財產權及其關系延伸至稅法,稅法的調整也要遵循民商法確立的私人交易的規律,不能對私法秩序構成損害。在稅收債務關系說被普遍認同的情況下,稅法的具體制度,尤其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大有借鑒民法債法具體制度的必要。比如,對稅收法律關系的“債權債務關系”性質的分析,從物權法、侵權行為法和債法的角度對稅收行為的私法性質的探討,“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等私法基本原則在稅法中的運用;反之,稅法亦影響私法原理,比如稅法對“所有權絕對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稅法對私法主體形態演變的作用等等。這也顯示了稅法和民商法的密切關系。(五)稅法與社會法的關系

稅法,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遺產稅法、社會保障稅法具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在這種意義上說,稅法和社會法一樣,都是實現社會政策目標的工具。因此,稅法與社會法也有密切的關系。(六)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涉稅犯罪是刑法調整的犯罪種類之一,對涉稅犯罪的制裁也是保障國家稅收債權實現的主要方式。稅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整個刑法的組成部分。由此看來,稅法和刑法也具有密切的關系。(七)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把稅法理解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的情況下,稅法和國際法也具有密切的關系。國家之間簽訂的避免重復征稅的稅收協定要真正發揮作用,仍需要國內稅法的配合。WTO涉及的與稅收有關的條款要最終實現,還是要靠各國國內稅法的具體規定。第四節稅收法律體系

稅收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全部現行稅收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我國稅法是實體內容和征管程序相統一的法,相應地,稅收法律體系主要指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一、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亦稱實體稅法,是指主要規定國家征稅和納稅主體納稅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法、資源稅法和其他實體稅法。

1.流轉稅法。流轉稅法是指調整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流轉額,是指在商品流轉中商品銷售收入額和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勞務或業務收入額。以流轉額作為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的稅收稱之為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凡為規范流轉稅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均屬于流轉稅法。

2.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是指調整所得稅之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或收益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純收益征收的稅;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純收入征收的稅。目前我國制定的所得稅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3.財產稅法。財產稅法是指調整財產稅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財產稅是以國家規定的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的數量或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我國現行財產稅法規主要有《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等。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國將逐步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物業稅等財產稅種。4.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法。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法是指調整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是指國家為了特定目的或者針對納稅人的特定行為而征收的一類稅收。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是一個泛指的集合概念,因其具體的征稅客體不同而呈現多樣性,具體表現為各個不同的行為稅種。我國現行的行為稅與特定目的稅法規主要有《印花稅暫行條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屠宰稅暫行條例》等。5.資源稅法。資源稅法是指調整資源稅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資源稅是指以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種的統稱。我國目前現行的資源稅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6.其他實體稅法。除上述五大類之外,我們將一些未納入五大類稅法中的稅法稱為其他實體稅法。例如農業稅法等,我國農業稅法包括規范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等稅種的法律規范。這些稅法也是我國統一稅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收程序法我國稅收程序法,亦稱程序稅法,是指主要規定國家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和納稅程序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賬務和票證管理、稅務檢查、違章處理等。我國現行的程序稅法主要表現形式是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001年4月先后兩次修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節稅法課稅要素稅法構成要素是指稅法應當具備的必要因素和內容。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稅法主體、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等實體要素和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等程序要素。一、稅法主體稅法主體是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征稅主體是國家,主要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具體負責稅收征管。

納稅主體又稱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納稅人不同于負稅人,負稅人是指稅收的實際負擔者,二者有時相同,有時不同,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與負稅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稅的納稅人與負稅人就不一致。與納稅人相對應的還有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法直接規定的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一般在收入分散、納稅人分散時,采用源泉控制的征收方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如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個人應稅所得的支付單位。二、征稅客體

征稅客體又稱課稅對象或納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不同的征稅對象構成不同的稅種。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可將稅種分為對商品《流轉額《征稅、對所得額征稅、對財產征稅、對資源征稅和對特定行為征稅等。三、稅目稅目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征稅對象的具體項目,是征稅的具體根據。如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應稅消費品,其稅目包括煙、酒等14種消費品。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是個人的應稅所得,其稅目包括工資、稿酬、勞務等11項。四、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計稅基數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稅率的高低直接關系納稅人的負擔和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是稅法的核心要素。我國現行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三種基本形式。五、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根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一般有兩種: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從價計征,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征,是以課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六、納稅時間

納稅時間是指在納稅義務發生后,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也稱納稅期限。納稅計算期可分為按次計算和按期計算。七、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征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具體地點,它說明納稅人應向哪里的征稅機關申報納稅以及哪里的機關有權實施管轄的問題。稅法的納稅地點主要有:機構所在地、經濟活動發生地、財產所在地、報關地等。第六節稅法淵源和效力一、稅法淵源概述稅法淵源,一般是指稅法規范的效力來源及其外在表現形式。法的淵源一般分為正式的稅法的淵源與非正式的稅法的淵源。依通說,中國的稅法淵源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作為根本大法,憲法規定了當代中國帶有全面性和根本性的社會關系,即國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國家組織機構的職權與職責,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憲法是所有法律產生的依據和基礎,因而,憲法是稅收法律制定的基本依據。不僅如此,我國憲法中直接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規定的公民的納稅義務,國家機關職權與職責的劃分等制度規定都成為我國稅法制定的依據和基礎。(二)稅收法律

稅收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我國稅法的主要法律淵源?!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規定中涉稅的法律條款。(三)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稅法法源。我國稅收實體法除個人和外資所得稅制定為法律外,均為稅收行政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均屬行政法規。(四)稅收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稅收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稅收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稅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制定的關于稅收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稅收規章是指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稅收規章。稅收規章也是稅法的法源。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集權式的稅收管理體制,對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和地方稅的立法權、解釋權、開征停征權、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均集中在中央,地方稅收立法空間極小。(五)稅法解釋

稅法解釋作為稅法法源是指包括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國務院及所屬具有稅收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法定的權限內所作的行政解釋。這三類解釋都是有權解釋,它是我國稅法的重要法源。(六)國際稅收條約、協議

國際稅收條約、協議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議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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