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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出口貨物退(免)稅培訓二0一三年六月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的認定

(一)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

5.《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電子數據。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其電子數據,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五)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申請注銷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注銷認定后,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我國出口貨物在現階段的退稅是以海關報關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稅貨物為主要對象。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對這兩種稅的具體征收范圍及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其稅目、稅率(單位稅額)均已明確。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所謂報關離境,即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貨物是否應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凡是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免)稅。以上所稱的“境”是指關境,目前在稅收處理上,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視為離境,而貨物進入保稅區不視為離境。三、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企業包括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2。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見附件3。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以下稱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三)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統一實行免退稅辦法。四、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附件4)、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即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五、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一)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二)退稅率的特殊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2.出口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3.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6)、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4.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率的適用,見附件3。

(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六、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海關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監管的出口企業從境外和特殊區域等進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業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并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且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保稅區內的企業購進并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進口料件。

(三)生產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貨物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后確定(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五)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六)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七)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八)中標機電產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為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九)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十)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購進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七、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

(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以外的貨物: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2.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包括當期國內購進的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的價格和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其中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口料件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1)采用“實耗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實行紙質手冊和電子化手冊的生產企業,應根據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所列的計劃進出口總值計算計劃分配率。

實行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實際分配率確定;新啟用電子賬冊的,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實際分配率確定。

(2)采用“購進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實際購進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若當期實際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則: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四)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并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九、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包括: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征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起執行征稅政策,

36個月內不得更改。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當轉入成本。

十、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8、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9、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和第5目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1)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進貨憑證為虛開或偽造;(2)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3)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的內容與供貨企業記賬聯上的內容不符;(4)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載明的貨物勞務與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勞務不符;(5)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與實際購進交易的金額不符;(6)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數量與供貨企業的發貨單、出庫單及相關國內運輸單據等憑證上的相關內容不符,數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7)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發貨時間;(8)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與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不符;(9)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名稱、數量、重量與出口運輸單據載明的不符,數量、重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10)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11)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12)供貨企業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13)供貨企業銷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其委托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14)出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等備案單證為偽造、虛假;(15)出口貨物報關單是通過報關行等單位將他人出口的貨物虛構為本企業出口貨物的手段取得。(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十一、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一)適用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進項稅放在待抵扣)

十二、外貿企業退(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1)出口貨物報關單;(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3)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4)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5)《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申報程序和期限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十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二)申報資料

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②《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③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

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

3.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企業應根據核銷后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計算調整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四)購進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并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本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辦法或征稅辦法,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跨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征稅辦法,不用負數沖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生產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若報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離岸價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及電子數據。十四、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逾期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免)稅。申報退(免)稅時,生產企業除按免抵退,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按免退稅的規定申報。

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一)對外援助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二)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三)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并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五)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6.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六)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提供銷售合同。(七)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八)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注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3.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注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九)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十五、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申報

(一)申報期限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二)申報資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時,應將以下憑證按《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載明的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1.出口貨物報關單(如無法提供出口退稅聯的,可提供其他聯次代替);

2.出口發票;

3.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4.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暫不提供上述第2、4項憑證。

(三)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的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來料加工出口貨物除外)的,應在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的同時報送《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及電子數據。(四)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退(免)稅申報,但在免稅申報期限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企業可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五)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在海關簽發來料加工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以結案日期為準)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非“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或復印件,按照《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第2目第(2)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辦理免稅核銷的,應按規定補繳來料加工加工費的增值稅。十六、退(免)稅原始憑證的有關規定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手續。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經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報關單確認操作。及時查詢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對于無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的,應及時向中國電子口岸或主管稅務機關反映。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申報退(免)稅時可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商品代碼申報退(免)稅,并同時報送《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三)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四)有關備案單證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十七、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適用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

(一)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二)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的為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四)相關免稅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1.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2.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十八、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

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

1.應填報《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憑下列資料填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視同內銷征稅的提供出口報關單;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十九、延期申報退(免)稅的規定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十、營改增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政策規定(一)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退(免)稅方法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統一實行免退稅辦法。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3、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可以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零稅率。

(三)資格認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銀行開戶許可證;

2.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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