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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

報告人:王寶會

信息產業部信息化專家

合同管理議題1、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5、合同爭議的調解6、違約管理合同管理是指項目監理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合同的履行的監督、檢查和調解。合同是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之一,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實際上就是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過程,監理工作的目標就是通過項目監理實現項目合同目標。因此,合同管理必然是貫徹于監理活動的始終。1、合同管理的重點內容協助業主確定項目實施的合同結構;協助業主起草與項目有關的各類合同(包括設計合同、繼承合同、開發合同、施工合同、材料和設備定貨與安裝調試合同);參與各類合同談判;各類合同的跟蹤管理(檢查各方執行情況,提交合同管理報表與報告);協助業主處理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合同索賠事宜及合同糾紛事宜;合同整理與歸檔。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合同又稱契約,它是社會財產私有的產物,是隨著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到現代,合同已成為實現商品經濟流轉的紐帶,是維護正常商品交換關系的基本法律手段。長期以來,人們在使用合同的同時,也對合同的概念進行了廣泛的研究。(1)合同的含義及法律特征合同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民法中的合同,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家合同等;狹義的合同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數方設立、變更或終止相互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合同的主法律特征(1)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1)合同的含義及法律特征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按信息系統工程范圍劃分(1)總承包合同(2)單項項目承包合同(3)分包合同

(2)信息系統合同分類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按項目付款方式劃分(1)總價合同(2)單價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2)信息系統合同分類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合同的基本內容。業主提交有關基礎資料的期限。項目的質量要求。承建單位提交各階段項目成果的期限。項目費用和項目款的交付方式。項目變更的約定。雙方的其他協作條件。違約責任。(3)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2、合同的含義及注意事項質量驗收標準驗收時間技術支持服務損害賠償保密約定軟件的合法性技術標準及工程依據合同附件簽約資格

(4)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確定了信息系統工程實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濟活動的依據。合同規定了雙方的經濟關系。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便形成了一定的經濟關系。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和權利

(1)合同管理的作用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事前預控原則:事前預控的目的是進行項目風險預測,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性對策,盡量減少承建單位提出索賠的可能。實時糾偏原則:是指監理在實施過程中,應及時糾正發現承建單位錯誤和不當的做法及一些違反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約定的行為。充分協商原則: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如果合同雙方因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如項目變更、延期的提出,合同一方提出索賠要求等,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分析報告,充分聽取業主和承建單位的意見,主動與雙方協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結果。公正處理原則:監理工程師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恪守職業道德,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作出公正的決定。諸如在索賠過程中,合理的索賠應予以批準,不合理的索賠應予以駁回。

(2)合同管理的原則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監理的主要工作:擬定該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其中應包括合同草案的擬定、會簽、協商、修改、審批、簽署、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協助業主擬定對信息系統工程的各類合同條款,參與業主和有關方面的承建單位的商談活動;及時分析合同的執行情況,并進行跟蹤管理;協調業主與其它承建單位就本信息系統工程有關索賠及合同糾宜。(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簽訂管理:其中合同分析是合同簽訂中最重要的內容和環節,是合同簽訂的前提。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承建、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條款、法律條款分別進行仔細的分析解釋。同時也要對合同條款的更換、延期說明、投資變化等事件進行仔細分析。合同分析和項目檢查等工作要同其聯系起來。合同分析是解釋雙方合同責任的根據。監理工程師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按條款逐條分析,如果發現有對本方產生風險較大的條款,要增加相應的抵御條款。要詳細分析哪些條款與業主有關、與承建單位有關、與項目檢查有關、與工期有關等,分門別類分析各自責任和相互聯系的關聯,做到一清二楚,心中有數。

(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檔案的管理:合同檔案的管理,也即合同文件管理,是整個合同管理的基礎。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都是重要的文字依據,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填寫并妥善保存經有關方面簽證的文件和單據,并建立合同檔案數據庫,以免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時缺少有關的文字根據。(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檔案的管理:信息系統工程有很多有關合同方面的文件,主要概括如下:業主負責提供的實施、開發所需的技術資料、數據及圖紙等;業主負責供應的設備、材料及軟件到位時間和規格、數量、質量情況的備忘錄;綜合布線或網絡系統集成中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質量事故(如有的話)鑒定證書及其采取的處理措施記錄;有關實施與開發中的合理化建議內容及節約后有明顯經濟效益的,甲、乙雙方簽訂分成協議書;若干中間環節交工項目的驗收文件;項目進度加快或工期縮短及提前竣工收益分享協議;與項目質量、與結算等有關的資料和數據;業主、承建單位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定期會談的記錄,業主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業主、承建單位雙方與監理的來往信函,包括與合同有關的各種實施進度報表等。(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檔案的管理:建立監理的合同檔案管理體系制定監理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合同的統計考察制度:合同的信息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掌握必要底冊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識合同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收集、整理、統計、保管監理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清點庫存;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留存與銷毀的鑒定工作。鑒定工作由監理有關負責人和監理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檔案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鑒定小組主持,對檔案進行直接鑒定;對擬銷毀的檔案造具清冊,經監理負責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審核,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銷毀。銷毀檔案需二人以上監督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永久保存;按照檔案的去向分別編制移交和寄存檔案的目錄。

(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序號合同編號合同名稱承包商合同價合同工期質量要求合同目錄一覽表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的履行管理:合同的履行管理是指監理對合同各方關于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和費用、爭議解決及索賠處理等工作的管理(1)履約管理的依據——合同分析:分析合同漏洞,解釋爭議內容;分析合同風險,制定風險對策;分解合同并落實合同責任;(2)履約管理的方式——合同控制:合同控制的首要內容是對合同實施情況追蹤,追蹤的對象如:具體的合同事件:包括項目的質量、工期、成本;承建單位的工作:對承建單位的項目缺陷提出意見,提出警告,責成他們改進;

對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跟蹤:他們是否及時下連命令,做出答復,及時支付項目款項;④追蹤項目的總體情況:如整體項目的秩序如何,已完項目是否通過驗收,有無大的項目事故,進度是否出現拖期,計劃和實際成本有無大的偏差等。

(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3、信息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的履行管理:(3)履約管理的保證——合同監督:合同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有如下幾個方面:①建立合同及信息管理制度,各方對項目的所有指令、批復、報告均以書面形式進行,并全部歸檔;②跟蹤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督促各方嚴格履行合同;③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對合同工期的延誤和延期進行審核確認;④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對合同變更、索賠等事宜進行審核確認;⑤根據合同約定,審核承建單位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⑥任何形式對項目質量、數量、內容的變動,均須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并報業主采購中心批準后,項目變更通知書方能生效;⑦及時、詳盡記錄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現場情況;⑧協調、處理合同爭端,及時記錄和糾正承建單位的違約行為。(3)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可以說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TRIPS的主要特點(1)內容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2)保護水平高,在多方面超過了現有的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3)將關貿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中關于有形商品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4)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5)強化了協議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把履行協議保護產權與貿易制裁緊密結合在一起;(6)設置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監督本協議的實施。(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二、TRIPS的主要內容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二、TRIPS的主要內容(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4)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知識產權局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條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以上是TRIPS重申的一些基本原則。(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二、TRIPS的主要內容1、新提出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原則,列于TRIPS第4條。(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性行為,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3)爭端解決原則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人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二、TRIPS的主要內容2、確立了TRIPS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系《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等等。3、規定了成員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要求TRIPS從7個方面分別規定了成員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未經披露的信息(商業秘密)等,并涉及到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問題。4、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5、有條件的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TRIPS原則上將成員分為發達國家成員、發展中國家成員、正在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成員、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等幾類,在一些條款的執行上給予不同的限期。(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3、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TRIPS如同其他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一樣,其實體內容可以分為3類:一是基本原則,這是全體成員必須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這是全體成員必須達到的;三是一般要求,這是可以根據各成員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的。這里所講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存在的差距,是針對TRIPS的基本原則和最低要求而的。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3、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1、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2、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3、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4、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5、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僅是與TRIPS存在差距,與其他一些有關的國際公約也存在著差距,尤其是近幾年來新出臺的幾個國際公約差距更大,這是我們在修改現有法律時應該加以全面考慮的。(1)TRIPS與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系列。計算機軟件明顯區別于其他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它具有以下特點:1)技術性---計算機程序的技術性是指其創作開發的高技術性。軟件的創作開發是經有組織的群體按照精細的分工協作,借助現代化高技術和高科技工具生產創作的,自動化程度高。這也就決定只要具有一定規模的軟件,就會開發難度大,周期長,投資高。同時由于計算機程序的高技術性,往往使得盜版者復制軟件快,侵權容易,銷毀證據也簡單、迅速。(2)計算機程序及特點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2)依賴性--指人們對其的感知依賴于計算機的特性。著作權保護的其他作品一般都可以依賴人的感覺器官所直接感知。但計算機程序則不能被人們所直接感知,它的內容只能依賴計算機等專用設備才能被充分表現出來,才能被人們所感知。3)多樣性--計算機程序的多樣性是指計算機程序表達的多樣性。計算機程序的表達較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對象特殊,其既能以源代碼表達,還可以以目標代碼和微碼等表達,表達形式多樣。計算機程序表達的存儲媒體也多種多樣,同一種程序分別可以被存貯在紙張、磁盤、磁帶、光盤和集成電路上等。計算機程序的載體大多數精巧靈便。此外,計算機程序的內容與表達難于嚴格區別界定。4)功能運行性--計算機程序的運行性是指計算機程序功能的運行性。計算機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也就是說計算機程序的功能只能通過對程序的使用、運行才能充分體現出來。計算機程序采用數碼化形式存儲、轉換,復制品與原作品一般無明顯區別;而其他文學作品通過人們閱讀即可達到欣賞、獲取信息等目的,作品的原本與復制件一般具有明顯區別。

(2)計算機程序及特點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由于計算機程序具有的上述特點,使得計算機軟件訴訟也具有與一般著作權訴訟呈現不同的特點:1、侵權訴訟的數量突出,復制、抄襲是計算機軟件侵權的主要方式。由于計算機軟件技術性強,自動化程度高,使得計算機軟件復制過程簡單、迅速,方便、準確,“是世界上唯一能夠使每一個顧客都成為其產品的制造工廠的行業?!币蚨谟嬎銠C軟件訴訟中侵權訴訟突出,在侵權訴訟中復制和鈔襲是侵權的主要方式。2、權利主體界定復雜,權利客體的技術界限不易明確區分。計算機軟件一般系由有組織的群體按照分工協作開發,既有投資者,又會有實際開發者,也存在單位開發和自然人開發等不同情況,使權利人與實際開發者相脫離,加之計算機軟件作為財產權的轉讓流轉,更使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主體界定復雜。由于軟件的高技術性,軟件開發通常是在他人成果或原有技術基礎上開發完成的。對在技術功能上的提高、發展,后開發的計算機程序與原技術成果之間的技術界限不易明確劃分。這些都給判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增加了難度。(3)計算機軟件訴訟的特點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3、技術與法律問題混雜交錯。技術問題的原尾以及相關軟件產品之間的關系,通常是計算機軟件訴訟的重要事實和糾紛的主要結癥。4、因技術性強使得計算機軟件訴訟的舉證難、取證難,銷毀證據容易,且取證后證據不易鑒別判斷,有的即使是專業人員,也難鑒別。取得的證據又不宜長期保存,稍有疏忽就會造成證據滅失。5、由于軟件產品表達傳授方式多樣化、載體靈巧,使計算機軟件侵權產品難以核對確切數量,權利人的損失程度也不易量化,利潤率確定困難;計算機程序復制、銷售行為的容易隱蔽和不規范的情況,使得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的賠償數額不易確定。(3)計算機軟件訴訟的特點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著作權法所稱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是指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一、計算機程序: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標程序文本視為同一作品。這就是說:(1)計算機程序可以在計算機等裝置內執行;(2)指令是構成程序的最小單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組合,而指令是指計算機完成一個基本操作的命令;(3)程序有兩種表達方式,一種是由計算機能接受的代碼編寫的二進制指令方式,這種方式表達的程序叫目標程序;第二種是用某種符號或語句編寫的代碼方式,這種方式表達的程序叫源程序。(4)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范圍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二、計算機軟件的文檔: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機程序的文檔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以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文檔一般表現為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4)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范圍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三、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受到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必須符合下述條件:1、獨立創作--即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創作,任何復制、抄襲他人的、并非自己開發的軟件不能獲得著作權。當然,軟件的獨創性不同于專利的創造性。一項程序的功能設計往往被認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據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概念的原則,任何人可以設計具有類似功能的另一件軟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軟件作品的邏輯步驟的組合方式,則對他人軟件構成侵權。2、可被感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是固定在載體上作者創作思想的一種實際表達。如果作者的創作思想未表達出來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受保護的軟件必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計算機硬件中固定在存儲器或磁盤、磁帶等計算機外部設備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紙張等。

(4)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范圍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三、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3、邏輯合理--計算機運行過程實際上是按照預先安排不斷對信息隨機進行的邏輯判斷智能化過程。邏輯判斷功能是計算機系統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必須具備合理的邏輯思想,并以正確的邏輯步驟表現出來,才能達到軟件的設計功能。毫無邏輯性的計算機軟件,不能計算出正確結果,也就毫無價值。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的規定,除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外,著作權法不保護計算機軟件開發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算方法。也就是說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開發自己的軟件,并不構成侵權。因為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屬計算機軟件基本理論的范圍,是設計開發軟件不可或缺的理論依據,屬于社會公有領域,不能為個人專有。對待如何界定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保護范圍上,學術界和實踐部門仍存在許多爭議。在實踐中如何區分計算機軟件的表達與軟件條例第7條規定不受法律保護的思想、概念、處理過程等部分,仍舊是一個難點。(4)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范圍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公民二、法人三、其他組織(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有專門規定者從其規定。”這是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歸屬采取了“創作主義”原則,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的外,“著作權屬于作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也遵照了這一原則。二、非職務軟件著作權的歸屬三、職務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四、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對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掌握以下四點:1、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共同開發完成的軟件屬于合作開發的軟件。對于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一般是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但如果有軟件著作權的協議,則按照協議確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2、由于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是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因而為了避免在軟件著作權的行使中產生糾紛,規定“合作開發者對軟件著作權的行使,應當按照事前的書面協議進行?!保?)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四、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對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掌握以下四點:3、對于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行使,“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的整體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它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規定合作開發者對于軟件著作權中的轉讓權項不得單獨行使。這是因為,轉讓權的的行使將涉及軟件著作權權利主體的改變,所以合作軟件的開發者在行使轉讓權時,必須與各合作開發者協商,在征得同意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該項專有權利。(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五、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確定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當掌握兩條標準:1、委托開發軟件系根據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與受托方以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而進行開發的軟件。因此,軟件著作權歸屬應當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予以明確約定。對于當事人已經在合同中約定軟件著作權歸屬關系的,如事后發生糾紛,軟件著作權的歸屬仍應當根據委托開發軟件的合同來確定。2、對于在委托開發軟件活動中,委托者與受委托者沒有簽定書面協議,或者在協議中未對軟件著作權歸屬作出明確的約定,其軟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即屬于實際完成軟件的開發者。(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5、合同爭議的調解合同爭議的概念所謂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請求的法律事實。合同關系的實質是,通過設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進行資源配置。而在法律設定的權利框架中,權利與義務是互相對稱的。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一旦義務人怠于或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其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勢必在所難免。在某些情況,合同法律關系當事人都無意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但由于他們對于引發相互間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有著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容易釀成合同爭議。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會導致當事人對于合同法律關系和合同法律事實的解釋互不一致。總之,有合同活動,就會有合同爭議。絲毫不生產合同爭議的市場經濟社會是不存在的。(1)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爭議5、合同爭議的調解合同爭議的特點合同爭議發生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釋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之中。如果某一爭議雖然與合同有關系,但不是發生于上述過程之中,就不構成合同爭議;合同爭議的主體雙方須是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此類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爭議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1)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爭議5、合同爭議的調解業主違約引起的合同爭議當業主違約導致合同最終解除時,監理應就承建單位按實施合同規定應得到的款項與業主和承建單位進行協商,并應按合同的規定從下列應得的款項中確定承建單位應得到的全部款項,并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建單位:承建單位已完成的項目工作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項目材料、設備、產品的款項;承建單位撤離實施設備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承建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合理的利潤補償;合同規定的業主應支付的違約金。

(1)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爭議5、合同爭議的調解按照合同要求,無論是承建單位還是業主,都應以書面的形式向監理提出爭議事宜,并呈一副本給對方。監理接到合同爭議的調解要求后應進行以下工作:及時了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包括進行調查和取證;及時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在項目監理機構提出調解方案后,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爭議調解;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實施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該合同爭議的意見:同時對爭議做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建單位。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后,業主或承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仲裁,其決定則為最終決定;爭議事宜處理完畢,只要合同未被放棄或終止,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建單位繼續精心組織實施。當調解不成時,雙方可以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證實施連接,保護好已完成的項目現狀,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實施;調解要求停止實施,且為雙方接受;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實施;法院要求停止實施。

(2)合同爭議的調解程序5、合同爭議的調解如果業主和承建單位之間關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項目實施發生任何爭議,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意見、指令、證書或估價方面的任何爭議。爭議中的問題,首先以書面形式提交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除非本合同已否定或終止,承建單位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以應有的精心繼續完成項目,在根據以下的規定以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的方式對上述爭議作出修改之前,承建單位和業主應使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每一個裁定付諸實施。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合同爭議處理意見后,業主或承建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合同爭議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在符合實施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見應成為最后的決定,雙方應執行。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監理接到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有關證據的通知后,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3)合同爭議的處理和解決5、合同爭議的調解索賠報告—對索賠報告的審查

(1)費用索賠申請報告的程序、時限符合合同求。(2)費用索賠申請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符合規定。(3)費用索賠申請的資料必須真實、齊全、手續完備。(4)申請索賠的合同依據、理由必須正確、充分。(5)索賠金額的計算原則與方法必須合理、合法。(4)索賠處理程序6、違約管理監理在處理雙方違約過程中,應本著公正、公平與合理的原則,積極協助、配合雙方解決違約糾紛。具體工作思路有:在監理過程中發現違約事件可能發生時,應及時提醒有關方面,防止或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受損失方可向項目監理單位提出違約事件的申訴,監理工程師對違約事件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對已發生的違約事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合同約定為準繩,公平處理;在與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評估工期及費用損失的數量,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必要的憑證(如《監理通知》);處理違約事件應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與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解決方案;由違約一方提出要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要求時,監理單位應慎重處理。(1)信息系統工程中的違約6、違約管理通常業主的違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違反信息系統工程合同設計部分的責任: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有關設計的文件、資料及工作條件等,應承擔由此造成承建單位設計停工的損失;②由于改變計劃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而造成設計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應按實際工作量增加設計費用。(2)違反信息系統工程合同實施部分的責任: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實施場地、實施條件、技術資料、設備、資金等,除將項目日期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建單位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②項目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③驗收或撥付項目費超過期限,應償付逾期違約金。(3)監理的管理措施:①承建單位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按合同規定采購并交付的設備、項目材料、軟硬件產品的款項;合理的利潤補償;實施合同規定的業主應支付的違約金。

(2)對業主違約的管理6、違約管理承建單位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建單位違約因項目質量不符合規定,業主有權要求承建單位限期無償修理、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工的,應償付逾期違約金;具體逾期違約金的支付標準依照該實施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項目未按規定期限全部竣工的,也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3)對承建單位違約的管理6、違約管理由于承建單位違約導致實施合同終止后,監理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業主的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建單位:實施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建單位己按實施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實施現場余留的材料、軟硬件設備及臨時項目的價值;對已完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項目資料、該部分項目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實施合同規定的承建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3)對承建單位違約的管理6、違約管理其它違約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非業主原因導致實施合同終止時(如相關政策的變化導致合同必須終止等其它因素),監理應按實際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建單位應立即通知工程師,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業主應協助承建單位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約定時間(如48小時)內承建單位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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