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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產品責任保險學習目標1、產品、產品缺陷和產品責任的概念;2、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責任的規定;3、產品責任歸責原則演變過程;4、產品責任保險基本內容;5、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和產品召回保險的區別。基本內容第一節產品責任概述第二節產品責任保險及合同基本內容第三節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和理賠一、產品責任的含義二、產品責任責原則的發展三、國際產品責任法的發展四、我國產品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第一節產品責任概述是指由于產品存在的缺陷,在使用或消費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產品用戶、消費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該產品制造商或銷售商分別或共同承擔的經濟損害賠償責任。一、產品責任的含義對產品責任含義的理解(一)產品的含義及范圍確定。(二)產品缺陷的含義及分類。(三)產品責任發生在流通領域。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產品定義為:“產品是指具有價值,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體或者作為部件、零部件交付的物品,但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一)產品的含義《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物以外的所有動產,即使已被組合在另一動產或不動產之內。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產品亦包括電。”(一)產品的含義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適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以上定義明確的產品范圍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不包括天然產品;在加工制作的產品中,指物質產品(有形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在物質產品中,是指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動產中是指工業動產及經過加工的農產品,不包括農業原產品。(一)產品的含義1、產品一般限于動產,對不動產一般作了排除,由專門的立法加以調整。但美國對不動產未加限制,越來越多的司法判例將房屋和出租公寓等不動產視為產品;2、多數國家立法未將初級農產品列入產品責任法范圍;3、產品一般指有形物品。但無形產品“電”被《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明示為產品。美國的司法判例亦確認電屬于產品。歸納各國法律的產品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見教材175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國際產品責任理論通常將產品缺陷分為三大類,即: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告缺陷。(二)致人損害的產品必須存在缺陷產品制造缺陷: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因質量管理不善、技術水平差等原因而使個別產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險性。一般可分為原材料、零部件及裝配方面的缺陷。產品設計缺陷:產品的設計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設計缺陷一般由配方、處方的錯誤、原理的錯誤、結構設計的錯誤等方面造成。產品指示缺陷是指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危險性沒有做出必要的(適當的、明確的、易理解而且詳細的)說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導,從而對使用者構成的不合理危險。(二)致人損害的產品必須存在缺陷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演變1.合同責任———雙方根據合同約定的責任2、侵權責任(1)基于疏忽、過失的責任(2)擔保責任(3)嚴格責任——無須證明有疏忽或過失,只須證明產品有缺陷,且此缺陷導致他人的損失或損害三、國際產品責任法的發展(一)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發展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主要是州法,產品責任法在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各不相同。1965年美國法學會出版了《第二次侵權法重述》,其中的第402條A款所確立的嚴格責任原則,并被美國大多數州的產品責任法所采納。為了統一各州的產品責任法,1979年美國商務部公布了《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作為專家建議文本,供各州自愿采用。但是該法未能達成法律的統一,僅被幾個州所采用。1997年美國法學會通過《第三次侵權法重述-產品責任》,標志著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三、國際產品責任法的發展(二)世界上其他國家產品責任法的發展概況歐洲,自70年代開始,許多國家即開始研究產品責任問題,并著手制定了一系列產品責任法律規范,其中以1985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立法成果最為顯著。歐共體各成員國均按照指令的要求,先后制定了本國的產品責任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實行嚴格產品責任制。非歐共體的國家如澳大利亞、日本等也深受指令影響,紛紛制定了各自的產品責任法。由此可見,通過立法形式將產品責任納入法制軌道,確立產品嚴格責任制,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現代產品責任法的發展趨勢。三、國際產品責任法的發展(三)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由于各國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不盡相同,必將產生所謂的法律沖突。制定一個普遍接受的國際公約已成為當代產品責任法發展的一個新課題。1972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是目前國際上唯一的產品責任方面的統一的沖突法公約,其宗旨是在國際范圍內解決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問題。四、我國產品責任相關的法律
侵權責任法
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通過;2000年7月修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通過)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1986年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其他法律法規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索賠與訴訟時效產品質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產品責任損害賠償1.人身損害賠償2.財產損害賠償3.精神損害賠償4.懲罰性賠償第二節產品責任保險及合同基本內容一、產品責任保險概述(一)產品責任保險的概念(二)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產品召回保險的區別二、產品責任保險合同基本內容(一)產品責任保險的概念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一、產品責任保險概述作業:
產品責任保險與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產品召回保險的區別
(一)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主體(二)產品責任保險保險標的(三)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四)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和追溯期(五)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與免賠額(六)產品責任保險保險費率(七)產品責任保險的常用附加險條款二、產品責任保險合同基本內容在產品責任保險中,制造商、進出口商、銷售商以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對產品事故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都對產品責任保險的標的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主要考慮的因素有:1、被保險人的營業性質2、被保險人的管理狀況3、被保險人的合法性在各有關方中,制造商應負最大責任,凡產品原有缺陷的問題,最后均將追溯至制造商(一)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主體1、產品的種類。2、產品的用途:注意了解產品是零件還是成品,承保零部件的業務應關注該零部件是何種產品的組成部分,是否核心部件,是否可能直接導致產品責任事故;承保成品的業務,應關注零部件供應商是否投保產品責任險。3、產品預計使用壽命:投保產品預計使用壽命越長,市場上該產品存量越大,保險人面臨的風險也越高。4、產品包裝、說明書及警示。(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產品(一)明確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注意以下幾點:1、以事故發生為基礎;2、產品責任事故必須發生在承保區域內;3、依法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4、保險公司僅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5、訴訟費用與其他費用。(三)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產品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1、合同責任除外;2、勞動法責任除外;3、雇傭責任除外;4、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5、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6、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損失;7、被保險人故意行為除外;
8、污染責任除外;9、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10、由于戰爭、恐怖導致的責任;11、罷工等行為所致的責任;12、核污染的責任除外;13、罰款,懲罰性責任除外。
產品責任險可以索賠發生制方式承保,也可以事故發生制承保,一般情況下現在公司的做法是開具索賠發生制的產品責任險保單,若客戶提出要以事故發生制方式投保有長尾巴責任風險的產品時,應謹慎承保。追溯期的確定:新保業務一般規定為保單起保日;續保業務一般為第一張保單起保日,但一般不超過五年。四、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和追溯期(一)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一般每張保單必須同時規定每次事故和年度累計賠償限額。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項下,通常還應根據風險特性,分別約定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限額,兩者之和等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于每次事故人身傷亡限額,還可根據需要,規定每人最高賠償限額。在確定賠償限額時執行“高風險低限額,低風險高限額”的原則
每次事故: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海城豆奶事件”案例說明五、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國內產品責任險,對于中低風險的產品,免賠額可定為人民幣500-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對于高風險的產品,免賠額應適當上浮。出口產品責任險,對于中低風險的產品,美加地區免賠額一般不低于10000美元,非美加地區一般不低于5000美元;對于高風險的產品,免賠額應適當上浮。(二)產品責任保險的免賠額(率)
1、預收保費=上年同期投保產品或商品總營業額或總銷售額(或預計年營業額或年銷售額)×保險費率2、實收保費。保險期限結束時,應根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的實際營業額或銷售額計算實收保險費,與預收保費之間的差額多退少補,但最低不能低于預收保費的75%。六、產品責任保險保險費的確定
某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預交保險費6000美元,但保險期內實際銷售額較計劃指標下降了30%,應退保險費1800美元,但保險人規定類似業務每筆的最低保險費(保險費起點)為5000美元,因此,被保險人只能獲得1000美元的退費。六、產品責任保險保險費的確定
阿圖·夏普(ArthurSharp)的公司(以下稱阿圖·夏普公司)從伊萊克特羅(Electro)公司買了一批質量不合格的電動吹風機,共500個。這些吹風機沒有通過伊萊克特羅公司質量檢驗系統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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