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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TO貨物貿易規則之二

——貨物貿易多邊協定

附件一A:貨物貿易多邊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12個配套協議關稅與非關稅措施的基本要求

減讓外貿管制措施和貿易救濟措施(限制使用條件)兩反一保措施1、反傾銷措施(anti-dumping)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議》適用條件:A、進口產品存在傾銷B、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C、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傾銷: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進口國市場(a)正常價值的一般確定方法:國內市場正常貿易中的可比價格出口到第三國的可比價格或者該產品的構成價格傾銷和反傾銷原理:A國100元/個B國正常貿易≥100元/個傾銷80元/個產業損害B國有權反傾銷傾銷幅度:100-80=20元/個反傾銷稅:20÷80=25%向進口商征收反傾銷后進口價:80+80×25%=100元/個征收反傾銷稅后:100元/個(b)來自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替代國價格例外:對來自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市場經濟導向型企業的產品,仍應適用一般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根據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同類產品的數據來確定其正常價值

進口國自由裁量中國的反傾銷與被反傾銷中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中國反傾銷:根據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適用正常價值的一般確定方法中國產品被反傾銷:15年非市場經濟的承諾WTO成員有權適用替代國價格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個別企業如能證明自己是市場經濟導向型企業,WTO成員針對該企業的產品應適用一般方法確定正常價值對華反傾銷數量排名前十位的國別及中國遭受損失表2、反補貼措施GATT1994第6條、第16條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1)特點:只適用于工業品補貼,農產品補貼規定于《農產品協議》(2)適用的條件:出口專向補貼、損害、因果關系補貼的構成要件:A、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B、補貼接受者獲得某種利益C、補貼在事實上具有專項性補貼分類:1、禁止性補貼視出口實績為條件的;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情況為條件。2、可申訴的補貼有不利影響:損害另一成員國內產業;使其它成員利益減損3、不可申訴的補貼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符合特定要求的非專向性補貼反補貼的貿易救濟措施

可采取兩種方式:——國內救濟:征收反補貼稅——DMS救濟:救濟措施包括取消補貼、修改補貼、補償或采取報復措施申請立案磋商初裁調查終裁反補貼調查程序1申請存在補貼行為:金額和性質損害確定:充分證據申請人:申請書內容:由國內產業提出申請因果關系:立案決定和公告調查的終止調查單位和期限對反補貼申請審查認定后,就可以做立案決定,并通告相關利害關系方。調查行為由進口方的有關政府當局發出;期限應該在立案后1年內結束,最多18個月。證據不足;補貼額不足從價金額1%;補貼產品在進口方占比不足4%。

出口商進口商出口方政府2立案《反補貼協議》規定進口方在決定調查前,要與被調查的成員方進行磋商,以達成雙方同意的解決辦法,并且在整個調查期間,給予出口成員方繼續磋商的機會。3磋商4調查內容:

調查的內容主要是補貼和損害的確定。另外,一般以聽證會的形式給予出口方進行陳述和辯護的機會。

舉行聽證會問卷調查

實地核查如果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30天)提供必要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均可按可獲得最佳信息處理。初步裁決:在反補貼調查的基礎上,可以就補貼、損害、因果關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的初步裁定。一肯定性初裁是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法律前提;二肯定性初裁是進口方提出和接受價格承諾的前提;三如果初裁結果是否定的,則調查即終止。5初裁①臨時措施:條件:已按規定發起調查,并給予當事方辯護機會;已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并認為該措施有必要。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補貼稅;二是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期限:臨時措施不得早于發起調查日起的60天;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最長也不得超過9個月。②價格承諾:

出口商向進口方承諾修訂其價格或停止以補貼價格向進口方出口,如果進口方認為該承諾可以消除補貼造成的損害,雙方可以達成此協議。提出:價格承諾必須是在肯定性初裁之后提出;可以由出口商主動提出,或是進口成員提出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商提出。接受與拒絕:出口商主動提出的價格承諾,進口方可以接受,并應立即中止調查;也可以拒絕價格承諾。限度:價格承諾的提價不得超過抵消補貼損害所需的限度;但是可以低于該限度。②價格承諾:進口方權利:要求和監督出口商履行價格承諾,如出口商違反承諾,進口方可以立即采取臨時措施,并可對臨時措施前90天進行追溯征收。進口方義務:達成協議后,應中止或終止反補貼調查。協議達成:達成協議后,如出口商要求或進口方決定可繼續進行調查,則:如果裁定是否定性的,價格承諾自動失效;如果裁定是肯定性的,價格承諾繼續執行。最終裁決:在肯定性初裁基礎上,進一步調查后對補貼作出的最終結論。一只有初裁是肯定的,才會繼續調查和作出終裁;二終裁未必是肯定的;三終裁是征收反補貼稅的法律依據。6終裁征收反補貼稅:肯定性終裁后,進口方可以做成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6終裁征較少稅原則:如果部分征收足以消除補貼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則征稅幅度最好小于補貼幅度。如果最終做出損害的裁定,或者雖已做出損害威脅的裁定,但如無臨時措施將會導致損害威脅變成損害事實,則反傾銷稅可對臨時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如果最終做出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的裁定,反傾銷稅只能從裁定日起開始征收,并退還臨時措施期間的稅或保證金。征收期限:原則上,反補貼稅的征稅期限以抵消補貼造成損害所必須的時間為準;一般征稅期限為5年。如果5年之內復審,則根據復審結果決定。區別:①參與主體不同:DSB的救濟程序只能由成員方政府提出,而國內反補貼程序主要由國內產業提出。②救濟內容不同:DSB的救濟措施包括取消補貼、修改補貼、補償或采取報復措施,國內反補貼措施主要是征收反補貼稅。如果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的反補貼裁定和救濟措施有異議,也可通過DSM解決爭端。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補救

反補貼的救濟措施除了通過國內反補貼法律程序進行補救,還可以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直接進行補救。磋商斡旋、調解與調停成立專家小組通過專家小組報告上訴爭端解決機構裁決裁決的執行和監督補償與減讓的終止及“交叉報復”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1禁止性補貼的補救(1)磋商只要一成員認為其受到另一成員的禁止性補貼的侵害,就可向該成員提出磋商請求。如果30天內未達成協商一致的解決辦法,則可提交到DSB。重要說明:在涉及禁止性補貼的救濟程序上,DSB的合理處理時間都縮減一半。1禁止性補貼的補救(2)成立專家小組按照反向一致性的表決機制,一般會自動生效地成立專家小組。此外,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還設立由5位資深人士組成的常設專家小組PGE。專家組可就涉及的禁止性補貼問題向PGE請求協助,但對于PGE關于禁止性補貼的結論,專家組只能接受不能修改。1禁止性補貼的補救(3)最終報告專家組向爭端各方提交最終報告。如果最終報告認為存在禁止性補貼,則DSB通過該報告后,實施補貼行為的成員應撤銷該補貼。執行上訴既不執行也未上訴,DSB授權報復1禁止性補貼的補救(4)上訴上訴結構收到上訴請求后30天應作出上訴報告。上訴報告被DSB通過后,爭端各方要無條件接受。執行不執行即可授權報復2可申訴補貼的補救(1)磋商只要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的任何補貼對其造成三種損害之一,就可向該補貼成員提出磋商請求。如果60天內未達成協商一致的解決辦法,則可提交到DSB請求成立專家小組。(2)最終報告專家組向爭端各方提交最終報告。如果最終報告認為該補貼行為對另一成員方造成不利影響,則DSB通過該報告后,補貼成員應采取適當步驟消除不利影響或撤銷該補貼。執行上訴既不執行也未上訴,DSB授權報復2可申訴補貼的補救(3)上訴上訴結構收到上訴請求后60天應作出上訴報告。上訴報告被DSB通過后,爭端各方要無條件接受。執行不執行即可授權報復2可申訴補貼的補救3不可訴補貼的補救(1)磋商如果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的不可訴補貼對其國內產業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就可向該補貼成員提出磋商請求。如果60天內未達成協商一致的解決辦法,則可提交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3不可訴補貼的補救(2)委員會的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請求后120內作出結論。如果委員會確定存在補貼的不利影響,則可建議實施補貼成員修改補貼計劃,以消除不利影響。如果6個月內未得到執行,委員會則可授權報復。3、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1)適用條件:近期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損害、因果關系。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未曾預見的情況和成員履行WTO義務的結果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保障措施協議》第4.1條a項)(2)適用的限制:A、非歧視:針對正常的公平進口,只能針對產品不論其來源;B、措施種類:提高關稅或數量限制C、有時間限制(一般4年、特殊情況不超過8年或10年)D、事后應磋商補償,如果無法達成補償協議,受影響成員方有權采取對等報復措施(3)保障措施的實施A、救濟方式:增加關稅或實施數量限制,但不應超過防止嚴重損害必要的程度。B、時間限制:臨時性,一般不超過4年,延長不超過8年,發展中國家為10年。禁止對同一產品間隔不足兩年重新采取保障措施的。C、非歧視D、貿易損失補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應給予哪些利益受到保障措施不利影響的出口成員提供充分補償。若進出口雙方不能就補償達成協議,出口方可采取報復措施。若保障措施符合協議規定且是由于來自出口方產品進口數量絕對增長,則出口方要等對方保障措施實施3年后再報復。E、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采取保障措施條件——來自一發展中國家某產品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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