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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專題專題一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形式的變化專題一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形式的變化(一)歷代法律思想的變化1、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罰”(2)禮與刑:一是指抽象的精神原則;抽象的精神原則可以歸納為“親親”“尊尊”。一是指禮儀形式。禮儀主要指“五禮”,即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二者的關系簡單概括為兩方面:(1)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2)適用的原則不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1)“一斷于法”:國家應該制定法律做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以把社會納入法律程序中,以法律做為普遍的行為標準(2)刑無等級:主要針對奴隸社會時期,但是又形成了新的等級(3)輕罪重刑(4)法布于眾

3、秦的立法指導思想

以法家的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概括為:奉行緣法而治的原則,強調以法律做為判斷是非曲直、賞罰的唯一標準;法律由一統,即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法律;嚴刑重法。

4、漢朝的立法指導思想(1)漢初奉行黃老思想,體現為輕徭薄賦和約法省刑。(2)漢武帝時確立“德主刑輔”思想,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正式形成。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尤其鼓吹“君權神授”,系統闡述“禮法并用”“德主刑輔”的立法指導思想。從此,儒法歸于合流,外儒內法。

5、唐代的立法指導思想(1)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議·名例律》)。(2)立法寬簡、穩定、劃一6、明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刑亂國用重典”;“明刑弼教”。朱熹對后者作出了新的解釋,有意提高刑的地位和作用,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實際上,為重典治國提供了法律依據。7、清朝的立法指導思想“詳譯明律,參以國制”:主要是參漢酌金。(二)歷代法律形式及其變化

1、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基本的法律形式。令(皇帝針對某一具體事項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答問(對法律條文、術語、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采用答問的形式,故稱為法律答問,類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診式(是關于司法機關審判原則、治獄程式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和文書程式,也包括一些具體的案例)廷行事(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可以做為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2、漢代的法律形式兩漢時期,以律、令、科、比為基本的法律形式。其中:律是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規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令是皇帝所發布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漢朝的科來源于秦朝的課,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一種單刑法規。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援引典型案例做為裁斷案件的依據,漢時被廣泛應用。

3、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形式律:格:格源于漢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做為律的補充。至東魏制定《麟趾格》,始為獨立法典。至隋唐,格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式:源于漢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編訂《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以“式”為形式的法典,是立法形式的一大發展。4、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律是唐朝關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國家政權組織與行政管理活動的法規,其涉及的范圍較為廣泛;格是用以“禁違止邪”的永為法則,即皇帝針對百官所行之事,臨時頒發的各種敕令,經過匯編之后上升為法律,稱為“永格”;式是國家機關公文程式和活動細則,具有行政法規性質。它們之間彼此聯系,相輔相成,構成一個嚴密的法律體系。

5、宋代的法律形式

5、宋代的法律形式刑統,編敕,編例,條法事類:(1)《宋刑統》:是宋朝建國以后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典,這既是有宋一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其體例變化:一是以刑律為主,律敕合編。二是篇下設門,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門。三是設立"起請條",以"臣等參詳"的形式附在律文之后。四是首創綜合性法規之門。(2)編敕。編敕是宋代最為重要的立法活動,也是宋朝法律變化的集中體現.所謂“敕”,是皇帝在特定時間里對特定人或事臨時發布的命令,通常謂之“散敕”。散敕為一時權宜處置,不是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要使散敕上升為一般的法律形式,還應經過一定的編修程序,對積累多年的散敕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編敕取代《刑統》成為宋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三)編例“例”系指以前事作為后事處理標準的成例。宋代的“例”,按期調整對象可分為斷例和事例;按其創制方式有判案之斷例、特旨理為貫例、指揮自是成例之分.無論那一種“例‘,要上升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都必須經過編修程序,使具體的案例和事例變為通行的成例.所以,編例是宋代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宋朝例的發展,對后世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提高產生了深遠的影響。(4)條法事類所謂條法事類,是以“事類”即公事性質為標準,把統編的敕令格式分門編篡的法規大全.每項事類下面同時收錄相關的敕令格式和申明等,以便查閱,現存的《慶元條法事類》即采用這種方法編篡而成。專題二中國古代主要立法活動、法典內容及主要變化(一)夏商周時期1、禹刑《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總稱,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啟及其后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具體內容無可詳考。以它來統稱夏朝的法律,一方面表示對祖先大禹的崇敬與懷念,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加強法律的威懾力。2、湯刑《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它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誓側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布軍事命令或宣布軍事紀律,大體相當于后來的軍法。誥側重于國王或者權臣對大臣、諸侯或者下屬官吏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君主針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3、呂刑周穆王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后因呂國改稱甫,所以又稱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內容不可考,《尚書?呂刑》有所記載。呂刑論證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隸制法制的成熟狀態,是在總結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設經驗基礎上的重大發展,影響深遠。4、九刑兩種含義,一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書;一為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5、周公制禮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化的周禮,即所謂禮典,規范調整西周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二)春秋時期6、鄭國“制刑書于鼎”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于當時社會關系得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制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這是打破奴隸主壟斷法律的一種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局面。7、鄧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于竹簡之上,稱為“竹刑”。它雖屬私人作品,但是影響很大。鄧析后因“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鄭國流傳并為國家所承認,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8、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之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三)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9、《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又稱《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將《盜法》和《賊法》放于法典之首,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它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它的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斗ń洝吩谥袊ㄖ剖飞系奶厥獾匚?。李悝制定的《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初具體系的封建成文法典,無論在法典體例、篇章結構、立法宗旨、內容實質等各方面,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開創了中華法系法典之原始源頭。10、商鞅變法戰國時期一次最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由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刑”發展而來。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改法為律即突出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穩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觀念的又一進步,對秦朝法制統一有重要的意義。此后,中國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為名。商鞅變法中,頒布連坐法,涉及范圍很廣,最大限度把危害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但也體現了國家重刑主義的殘酷性。為了鼓勵發展小農經濟,擴大戶賦的來源,頒布分戶令,改變當時父子同室而居的舊習俗,民有兩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11、“約法三章”漢·司馬遷《史記·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12、《九章律》與漢律60篇漢朝建立后,高祖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它是漢朝的基本法律?;莸蹠r,叔孫通為補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儀品之制,編訂《傍章律》18篇。武帝時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規范宮廷警衛等事項;趙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賀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漢律的框架基本形成。13、曹魏律它是三國時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它與漢律相比進行了較大的改革,表現在:刪繁就簡,增加篇目至18篇,擴充了法典的內容,突出了國家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將《法經》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八議入律,使禮律進一步融合;改革刑罰,使刑罰制度進一步規范化。它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統性和科學性的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14、晉律泰始三年,晉武帝詔頒《晉律》,又稱《泰始律》。主要成就在于:(1)新增《法例》篇目,豐富總則的內容;(2)精簡律令章句,以“刑寬禁簡”著稱;(3)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罰相對寬緩;(4)增加律注,與法典本文合為一體,為法典的適用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因這部法典又經兩位律學家張斐、杜預作注釋,律文與注文合在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又名《張杜律》。它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國的成文法典,對后世影響深遠。15、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太和19年頒行,共20篇。它是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律,經過綜合比較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刑名、罪名和刑罰原則諸方面都有新的發展,為隋唐法律的淵源。

16、北齊律代表當時最高水準的封建法典。特點:(1)12篇的法典體例;(2)首創《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確立重罪十條;(4)確立死、流、徒、杖、鞭五刑,為隋唐封建制五刑體系的最終確立奠定了基礎。它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起著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對隋唐時期立法尤具影響。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特別是北齊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重要的發展時期,此時,許多的法律制度開始成熟定型,并成為隋唐法律的淵源。因此,此階段的法律制度應當予以相當的重視。

17、麟趾格東魏制定的法典,因其議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漢代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作為法律的補充。至東魏,成為獨立的法典?!恩胫焊瘛窎|魏政權頒行的法典。公元534年,北魏分裂為東魏和西魏兩個政權。東魏于孝靜帝興和三年議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刪定,名為《麟趾格》?!蓖觐C行天下。注意掌握中國歷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發展變化。格是封建社會的行政法規,源于漢代的科,至東魏始末獨立的法典名稱。18、大統式式,源于漢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編訂《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以“式”為形式的法典,是立法形式的一大發展。(四)隋唐宋時期19、《開皇律》隋文帝在位時制定。主要成就:(1)確定12篇的法典篇目體例;(2)確立封建五刑制度;(3)“十惡”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過“議、減、贖、當”制度,使貴族的法律特權擴大化;(4)進一步完善八議和官當制度。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各個方面總結和發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經驗,使封建法典趨于定型,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藍本。中國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見于《尚書?堯典》“流宥五刑”。奴隸社會時期,形成了墨、劓、剕、宮、大辟制度。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種都屬于切斷肢體、刻裂肌膚的肉刑,此時刑罰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蠻、落后、殘暴,以剝奪人的生命和殘割人的肢體為特征。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對勞動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進步,人們的法律觀念的改變,“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重視犯人勞動價值的勞役刑開始增多,刑罰朝著慎刑、寬緩、文明方向發展。隋《開皇律》不但內容簡約,更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最終確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響到清朝。20、《大業律》為改革文帝時的苛法酷刑而設。體例上增加到18篇,刪除十惡條款,減輕某些犯罪處罰。但此法律并沒有得到認真的實施。21、《武德律》為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頒布,是唐朝立法的開始,以《開皇律》為基礎,沒有太多變化。22、《貞觀律》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全面修訂法律,經過11年的時間,完成并正式頒布,共12篇,500條。構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2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為藍本,制定頒布《永徽律》,共12篇,500條。后長孫無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對律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它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队阑章墒琛吩谠院蟊环Q為《唐律疏議》,它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社會影響的代表性法典,集中體現了唐朝法律空前發達的盛況。24、《大中刑律統類》唐玄宗大中年間將唐律按性質分為121門,并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類為門,附以格敕”,共1250條,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編修刑律的傳統體例,形成“刑統”這種新的法典編纂的形式,對繼唐而立的宋王朝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25、《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主持編寫,共12篇,502條,內容基本繼承唐律。律下分門,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體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成為一部綜合性和封建成文法典。26、條法事類南宋時為了適用司法實踐的需要,把相關的敕、令、格、式及指揮、申明等依事分門別類加以匯編。它的出現是宋朝法典編纂體例上的又一創新,也是其立法特點之一,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藍本。南宋所頒布的條法事類至今只保留一部寧宗朝編訂的《慶元條法事類》殘本。(五)元明清時期27、《大札撒》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領對部眾發布的命令,是蒙古人早期初創性的法律規范和生活習慣。蒙古國建立后,成吉思汗令人編寫。內容龐雜,包括刑事、民事、軍事、宗教、審判、治安等各個方面,旨在保護蒙古人的游牧經濟和社會秩序,也是當時蒙古族生活習慣和迷信禁忌的反映。它是元朝建立以前最為重要的法律形式,以原始和殘酷而著稱。

28、《至元新格》為了適應統一大業的需要,元世祖命丞相何榮祖等編。是元朝統一中國后頒布的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但是內容過于單薄。29、《大元通制》頒行于元英宗至治三年。這部法典共兩千多條,分詔制、條格、斷例、別類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舊律,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等20篇。它較為全面的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況,使元代法典基本定型。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洪武30年完成并頒布于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條,一改傳統的刑律體系,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洞竺髀伞肥怯忻饕淮蠓?,也是我國封建社會后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僅本朝終世奉守不變,歷代也無敢輕改。31、《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親自督導編制了《大誥》四編。主要內容是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匯編,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2、《問刑條例》條例是明律以外的單行法規,一般簡稱“例”。通常來自于司法審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根據該案例擬定條文,經皇帝批準頒布,成為可以普遍適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訂《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還將律例合編,例為附注,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影響了清朝。

33、《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較為完整、嚴密的定型大法,它與《大明律》的體系結構基本相同。34、則例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則例指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范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梢砸暈榍逭男姓ㄒ帲钥滴醭_始制定,分為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專題三中國歷代刑事立法及刑事制度(一)歷代刑罰適用原則的變化1、西周時期主要的刑罰原則(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4)寬嚴適中原則;(5)因地因時制宜原則(“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6)上下比罪(上下比附的原則是在無法律明文規定情況下的類推適用);(7)同罪異罰。2、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秦統治者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刑罰適用原則。它主要是根據犯罪主體、客體、動機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來判斷的。它的具體內容包括:(1)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2)區分故意和過失(3)盜竊按照贓值定罪(4)共同犯罪與集團罪加重處罰(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處罰(6)自首減輕處罰(7)連坐原則(8)誣告反坐3、兩漢刑罰原則的變化漢律的儒家化,實際上是對漢律刑罰操作的一些實際的靈活變化,反映了刑罰原則的變化,也是漢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現。主要有:上請;親親得相首匿。(1)上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貴族一些特權,在兩漢時期范圍越來越大。(2)親親得相首匿是一個重要原則,是漢宣帝時確立的。主張親屬之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這一理論發展到唐朝成為“同居相隱不為罪”。一直為后世封建王朝所適用。4、唐代的刑罰原則唐律中的刑罰原則與前朝相比,既有所繼承,又有所創新。其刑罰原則主要有:(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公罪從輕,私罪從重;(2)共同犯罪,以造意為首(即區分主犯與從犯);(3)自首減免刑罰;(4)類推原則(舉重以名輕,舉輕以名重);(5)化外人有犯原則;(6)同居相隱不為罪等。其中自首原則在秦律種就有所規定,但是,唐律規定極為完善和詳細,公罪和私罪的區分,以及化外人有犯是唐律的首創。

5、明清的刑罰原則明清時期的刑罰原則主要明朝對唐的刑罰原則的繼承和變化發展上。明清的刑罰原則非常簡單,即從重從新與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與唐律相比,這一重要的變化,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是分不開的。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封建中央集權達到頂峰,君主的權力達到前所未有的集中。因此,反映在刑罰原則領域,明律對于盜賊及有關錢糧問題,觸發比唐律重,這就是所謂的“重其所重”;而對于“典禮及風俗教化”的問題,處罰較唐律為輕,即“輕其所輕”。

(二)歷代主要罪名及其變化1、西周時期的主要罪名西周的罪名比商朝發達,主要有:政治性犯罪,如違抗王命罪;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等方面的犯罪;瀆職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2、漢朝的主要罪名兩漢刑法中的罪名多沿秦制,,歸納起來主要有:(1)危害中央集權制犯罪。包括:阿黨附益罪,諸侯官吏與諸侯王結成一黨構成“阿黨”,中央朝臣外附諸侯構成“附益”;左官罪,對抗中央;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語;酎金(諸侯王酎祭時供金質量不符合標準)。(2)危害君主專制犯罪。其中,左道,以邪道巫術詛咒皇帝、蠱惑民眾者,依律處死刑。(3)危害皇帝尊嚴和安全罪名。其中,闌入與失闌罪:前者指無憑證擅自闖入宮殿,后者指警衛人員失職造成他人無證進入宮殿。(4)危害政權罪。其中,沈命;見之故縱;群飲罪;通行飲食。3、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罪名“重罪十條”:正式確立于《北齊律》,是統治者認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孝、不義、內亂。此十罪不在八議論贖之列。4、唐代的主要罪名(1)十惡: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政權和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重大犯罪行為?!堕_皇律》中正式確立。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2)六贓:唐律中篇首就為坐贓致罪設了專條,把一切不法所得成為贓,把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強盜、竊盜、坐贓六種犯罪稱為“六贓”。除前五種,其他贓罪均可歸入“坐贓”。六贓涵蓋了唐朝侵犯官私財產的所有犯罪行為。強盜和竊盜為一般主體,其他為國家官吏。5、元代的罪名變化元代的罪名,相對于唐宋律典,增加了“強奸幼女”的罪名,且不得聽贖,比一般強奸罪要重得多。6、明代增加的罪名奸黨罪:《大明律》中增設奸黨罪,羅列該罪的種種表現,以防止形成結黨削弱皇權。主要有: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大小官員巧言進諫,請求寬免死罪之人,暗中邀買人心者;司法官不執行法律,而聽從上級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甚至“上言宰執大臣美政財德者”,均構成奸黨罪,一律處斬。(三)歷代刑罰1、夏商的刑罰體系奴隸制五刑:來源于部落苗民。包括五種刑罰:墨、劓、剕(刖刑,砍去受刑人的足,與臏刑不同)、宮、大辟,是主要的常用刑罰體系。它們作為中國奴隸制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罰種類,肇始于夏朝,發達于商、周,影響及于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延續了數千年之久。

2、秦的主要刑名(1)死刑:執行死刑的方法很多。(2)肉刑:如墨、劓、斬左右趾。(3)作刑:即后世的徒刑,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4)財產刑:主要是貲刑,它是獨立刑,以財產罰為主,也有力役罰。還有與財產相關的贖刑。(5)恥辱刑:完為城旦等。

3、漢代刑制改革文帝和景帝的刑制改革為后世封建刑制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漢代前期經濟的良好發展為刑制改革打下了經濟基礎。(1)文帝改革:文帝改革的直接原因是齊太倉令小女上書為父贖罪,感動了文帝。于是下令改革。改革的內容:①把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②劓刑改為笞三百;③斬左趾改為笞五百;④斬右趾改為死刑。(2)景帝改革:由于文帝改革存在著很大的不合理之處,因此,景帝又對刑制進行了改革。①將劓刑的笞三百改為笞二百;②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此外,他又頒布《棰令》對笞杖進行了規定。(3)文景改革的影響:文帝和景帝的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為后世確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礎,在法制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這次刑制改革,是奴隸制五刑制度向封建制五刑制度轉變過渡的顯著標志。4、魏晉南北朝刑制的變化魏晉南北朝時,統治者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紛紛對秦漢以來的殘酷的刑罰制度進行改革,客觀上促進了封建五刑制的形成。具體表現在:族刑連坐范圍逐步縮小,肉刑制度逐漸廢止。自漢文帝和景帝的刑制改革以來,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刑罰制度的改革更新,以肉刑為主的奴隸制五刑的殘余,終于被以勞役刑與身體刑所取代,以勞役刑和死刑為主體的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5、隋唐時期五刑制度的確立隋律《開皇律》除掉前代的一切酷刑,終于確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20等的刑罰制度。唐律沿用隋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法定刑罰,共20等。封建五刑制度終于完全確立,而且,以后各朝的刑罰基本沒有超出這個范圍。當然,這個看似比較緩和的五刑制度,在后來的執行過程中,又有所改變。6、宋代的刑罰變化宋的時候,一些新的刑罰出現并在法律中得到規定它們分別是:折杖法,配役,凌遲。(1)折杖法,主要意圖是改變五代以來的刑罰殘酷的現象。具體做法是:笞杖刑一律換成臀杖,杖后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后釋放。流刑折換脊杖,杖后原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此刑罰的變化對緩和社會矛盾又重要作用。(2)配役,此刑罰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折杖法之后,流刑就被稱為配役。(3)凌遲,是死刑的一種,它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慢慢使人致死的酷刑,宋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中,正是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7、明代的刑罰(1)明在流刑外增加充軍刑,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2)明代的時候出現的廷杖,是一種明代所獨有的私刑,是明皇帝的法外用刑,它沒有在正式的法典中規定,但是從朱元璋時開始,明皇帝屢次在朝堂上杖責大臣,一直持續到崇禎皇帝。8、清代的刑罰(1)發遣:清代特別創立一種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將罪犯發配到邊疆地區給給駐防八旗官兵當差為奴,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主要針對判處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一般只限本人。(2)死刑分為立決和監候:立決分為斬立決和絞立決,即宣判后立即執行斬、絞。監候分為斬監候和絞監候,是對那些構成死罪,但是并非罪大惡極,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審復核之后再決定是否執行死刑,罪犯有免死減刑的機會。專題四中國歷代民事立法及制度1、西周時期的契約、婚姻與繼承制度(1)契約制度西周的契約制度相對發達,種類也比較多,反映了當時買賣、租賃、債務等民事法律關系的發達。其中,買賣契約和債務契約是最重要的契約形式是買賣契約和借貸契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買賣奴隸、牛馬等大宗買賣使用較長的契券,稱為“質”,兵器、珍異等小物品使用較短的契券,稱為“劑”;借貸契約稱為“傅別”,是解決債務糾紛的憑證。(2)婚姻制度西周沿襲商朝婚姻舊制,實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成立的條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達到婚姻年齡;異性相婚(同姓不婚);履行六禮的程序?;橐龅娜笤瓌t是: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西周的婚姻解除的程序對后世的影響很大,“七出”“三不去”,被后世的婚姻法規所繼承。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者去,多言去,盜竊去。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3)繼承制度西周的繼承制度,是以宗法制為基礎的。所謂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系統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宗法制有三個基本原則:從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各級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在宗法制下,商朝前期實行父死子繼與兄終弟及二者并存的繼承制度。西周的宗法制度則嚴格確定了嫡長子的繼承權,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唐朝的契約、婚姻家庭與繼承

(1)契約制度唐朝的財產關系非?;钴S。但是,唐律中關于契約的規定不多,主要是依據民間習慣調整:①買賣契約。唐律規定,土地買賣、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買賣,必須簽訂契約。②借貸契約。唐的借主要指使用借貸,貸一般指消費借貸。借貸分為有息和無息,前者稱為出舉,后者稱為負債。唐朝立法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2)婚姻家庭與繼承

關于婚姻的成立,唐朝強調確認尊長對卑幼的主婚權,婚書、聘禮為婚姻成立的要件。對婚姻締結也有許多限制,如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緣關系的尊卑間不得未婚,違者,以奸論,良賤之間不得為婚,嚴禁與逃亡女子為婚,監臨官不得娶監臨之女為妾。關于婚姻解除,唐律規定以七出,三不去,義絕為條件。義絕,為強制離婚的條件,指夫妻情意已絕。如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緦麻以上親,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等。還有“和離”的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據有積極意義,反映了文明的進步。

關于家庭制度,注重維護封建家長的統治地位與支配權力,子孫無條件服從其權威。

關于繼承制度,分為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前者通常采用嫡長子繼承的方式,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其子代父繼承,即代位繼承。一般情況下,出嫁女不享有本家財產繼承權。但絕戶之家的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財產之一半,做為自己的嫁妝費用。

3、宋朝的契約與繼承

(1)契約制度雖然宋在軍事上,與周邊少數民族相比,處于弱勢地位,但是宋的經濟還是極為發達的,尤其是它的“小市民”經濟。因此,宋在契約方面也是非常發達的。宋代因契約所生的債占多數。此外契約的種類是很多的。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租佃契約、典賣契約、借貸契約。其中不動產買賣契約和典賣契約最為典型:①不動產買賣契約。典當盛行,往往將典當和買賣混淆。不動產買賣成立的要件:先問親鄰;輸錢印契,即契約必須繳納契稅,由官府加蓋印章,稱為紅契,具有公證意義,沒有蓋印的叫白契;過割賦稅,將繳納賦稅的義務轉移給新業主;原主離業,必須轉移標的物的實際占有,才意味著不動產買賣契約最終成立。②典賣契約:宋朝的典當是一種附有回贖條件的特殊類型的買賣契約,除了以上規定的四項要求外,還規定了業主和錢主的一些權利。這些權利統稱為典權。(2)財產繼承制度繼承上,基本沿用唐朝的規定,但增加了一些規定。除了兄弟均分之外,允許在室女享有男子繼承財產權的一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南宋時還規定了絕戶(指無男子繼承)財產繼承的方法。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為立繼;凡夫妻具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在室女有3/4的繼承權,出嫁女有1/3的繼承權。4、元的婚姻與繼承允許蒙古人一夫多妻,蒙古人實行父兄弟婚。但是漢人只能弟收亡兄妻。建立婚姻關系必須訂立婚書,寫明聘禮數目,它是法定必備的要件。元朝開始對媒妁進行管理,充當媒妁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并由政府登記在冊。相當于現在的婚介所。在繼承方面,各依本國法。蒙古習慣法由幼子繼承父業,后受漢影響實行諸子均分,但數目不一。戶絕之家的女兒和寡婦享有繼承權或有條件的繼承權。元朝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婦女或者寡婦再婚,就喪失了帶走嫁妝的權利。明清更是如此。

專題五中國古代行政立法及制度

(一)各種行政制度

1、西漢時期的行政制度皇帝制度漢代皇帝制度得到發展,皇權得到加強,并法律化。董仲舒強調君權神授,認為皇帝是溝通人和天的中介,受命于天而掌握生殺予奪大權。并對皇帝的一些稱號作了明確的規定。行政機構漢初沿秦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仍為“三公”:丞相輔佐皇帝;太尉為最高武官;御史大夫為監察官之首。西漢中期,皇帝為加強集權,分散了相權,丞相改為大司徒,掌管民政、財政和教育;太尉改為大司馬,掌管軍事;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掌管土木營造。三公互不統屬。九卿由原來丞相主管改為三公分管。東漢初,尚書臺的組織和職權進一步擴大,成為國家中樞機構,三公職權削弱。這是古代行政管理體制的一大發展。在地方上,漢初一面實行郡縣制,一面允許諸侯并存。漢武帝以后解除了藩國對中央的威脅。郡的數量逐漸增多。東漢時期,逐漸形成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權機構。官吏管理制度以薦舉和考試為主要方法,主要包括:(1)察舉。察舉制度始于西漢而勝于東漢,由皇帝下令責成各級長官薦舉賢能之士,主要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等等。(2)征召。一為皇帝詔令各郡推舉,經過皇帝對策任用。叫舉賢良文學;一為皇帝特詔征用有特殊才能或者德高望重之士,以辟書聘請。(3)辟舉。也稱辟除,指高級主管官吏或者地方郡首以上官吏在其轄區內的名望才德之士,向中央舉薦或自選為屬吏。(4)任子和蔭襲。(5)太學補官。兩漢時期很重視對官吏的考課,上計律作了詳細的規定。漢代還規定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漢高祖時就制定了“寧告之科”。退休稱致仕,即告老還鄉。漢代規定年齡為70歲,退休待遇較高。

2、唐代的行政制度中央行政機構三省六部制:唐沿用隋的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央的三個中樞機構,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中書省傳承皇帝的命令,草擬詔書;經門下省審核駁正后,交皇帝批準;尚書省接受皇帝的命令,負責執行皇帝詔敕和經皇帝批準的各項命令。三省長官集體出任宰相,各有分工,互相制約。尚書省下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標志著唐代封建行政體制走向成熟化與定型化,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官吏管理科舉制度:此時仍然存在門蔭制度??颊n:按一定的標準對官吏進行考核,唐朝時從內容到形式都實現了制度化和法律化,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其中,二十七最則是根據不同的部門職掌、不同的業務性質,分別提出的27條具體的專業要求。根據成績定三等九級。致仕:即退休。唐規定退休年齡為70歲。身體狀況也是考慮的因素。對退休官吏很高地待遇。3、宋的行政制度國家政權機構的調整分權互相牽制是宋代初期中央機構改革的特點。以二府三司共治國事。二府指,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前者是宋的最高行政機關,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利,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長官,長官并不統兵。三司指,三個中央理財機關:鹽鐵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財政收支、糧食漕運;戶部司掌戶口、賦稅和榷酒。三司長官又稱“計相”。神宗年間,進行官制改革,裁汰三司歸并戶部,恢復了三省六部制原有權力,以三省長官出任宰相,宰相重新執掌行政、財政和軍政大權,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行政管理體系。宋代地方行政權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上獨力處理和應付事變的能力隨之削弱。地方上,新設路一級地方政權,權力一分為四,其長官為,經略安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使、提舉常平使,稱為四司,互不統屬而互相監督。路下設府、州、軍、監為直屬中央的同級行政機關,以州為主。州一級行政長官實行三年一換和籍貫回避制,并另置通判,與之聯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權,故有監州之稱。官員選任與考課制度宋代的科舉取士是選拔官吏主要的途徑。(1)參考范圍擴大。大大放寬了應試者的資格,僧道之人也可以參加考試;(2)皇帝親自選考的殿試成為常制,所有考生都成為皇帝的門生。(3)創造了糊名、謄錄和回避等考試方式,防止舞弊。(4)改變唐只考詩賦的做法,進士科增加了經義等內容,還設有明法科。宋代的官制中,官、職、遣互有分別,官只代表品級和俸祿的高低,職是文官的榮譽虛銜,差遣才是實際的職事。形成此官任彼事,彼官任此事的局面。官員的考課:對地方州縣官實行四善三最。四善是: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勸課之最、撫養之最??颊n一年一次,三年為一任??颊n的方法主要有:磨勘制,即磨勘轉官,定期根據政績決定升遷。4、明朝的行政制度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明太祖廢除了傳統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中央政府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將軍事指揮權分由前、后、左、右、中五軍都督府掌握;將御史臺擴大為都察院;特設通政史司統一收發各部門與皇帝的奏章文件。六部尚書與通政史、左都御史合稱“九卿”。地方行政機構分為省、府、縣三級。各省設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監察,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他們均直屬于中央,互不統屬。官員選任制度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舉選官制度。只有官學的學生才可以參加考試。中央設國子監為最高學府,學生稱監生;府、州、縣的官學的學生稱“秀才”。建立八股取士的制度。明太祖采納劉基的意見,規定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學的注解答題。除科舉外,還實行過薦舉制。(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演變1、漢代的監察制度最初沿襲秦制,后來不斷調整,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體系的監察組織。中央設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關。長官為御史大夫,地位僅次于丞相。地方監察機關主要是司隸校尉和州刺史。司隸校尉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漢初由丞相派出丞相使監察地方。漢武帝時,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控制地方官吏,把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每區派出刺史一人。漢代地方監察官的職權范圍均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各部刺史以六條問事。刺史并不是一級機關,直接對皇帝負責。西漢中央監察機關御史臺的建立與地方固定監察官刺史的設置,不僅標志著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同時也是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結果。2、唐代的監察制度御史臺:中央仍設御史臺,御史大夫為長官,御史中丞二人為副。其下設臺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侍御史若干人組成。臺院的侍御史地位最高,糾察百官;殿院的殿中侍御史糾察朝儀和其他朝會,也參與案件管理。察院的監察御史品級較低。3、宋代的監察制度沿唐制,察院的監察御史職責尤為重要。御史的任命由皇帝批準。在御史臺以外,宋代將唐代分屬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組成專門的諫院,負責對各種政策、措施提出意見,與御史臺相配合,合稱臺諫,牽制宰相的權力。對地方官員的監察更為嚴密。設于各路的監司負責巡按州縣;州的通判官,稱為監州。4、明朝的監察制度中央的監察機關都察院由御史臺改名而來。長官為左都御史,都察院號稱風憲衙門,為天子之耳目,職權很重。其下設13道監察御史,每年輪換出京巡察,稱為巡按御史。中央還設六科監察機構。朝廷六部設都給事中,監察六部,對皇帝負責,六科給事中,合稱六科。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明朝廷還時常派出部尚書、侍郎一級的官員巡撫各省,明中期以后,成為慣例,由巡撫統一一省行政。遇有戰事,派出總督統掌軍政。后來二者逐漸成為地方長官。

(三)行政立法1、《唐六典》:唐玄宗開元年間修訂的系統規定唐朝官制的政書。它以《周官》為指導和模式,以官統典,共30卷。涉及三省六部、各寺監等封建國家的設置、人員編制以及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俸祿、執掌等。有關歷史沿革,分別做注附于正文之下。它是記載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獻,對后世的行政立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2、《大明會典》: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規匯編。修纂始于英宗,至孝宗弘治年間完成。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痹鲅a,其中,《正德會典》和《萬歷會典》曾頒行天下,流傳至今。匯集了明朝的行政法令和典章制度,對調整封建國家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重要作用,為清代五朝會典奠定了基礎。3、《大清會典》:為了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出現了《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詳細記載了國家各級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的制度,在編纂上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專題六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一)中國歷代司法機關及其變化

1、西周時期的司法機關

西周時期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司法機構。中央設最高司法官為大司寇,實際負責輔佐周王掌管全國司法工作。大司寇下設小司寇,協助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處理獄訟。

2、秦朝的司法機關

秦時,皇帝擁有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權,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親自審判和最后裁決。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郡縣不能決斷的案件,同時也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詔獄”。御史大夫作為負責全國行政監察工作與法律監督的主要官吏,亦有重要案件的司法審判權。3、三國兩晉南北朝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司法機構基本沿用漢制。中央司法機關仍為廷尉。北齊時將其改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擴大了機構的編制。北周稱秋官大司寇。曹魏政權在中央司法機構中設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養司法官吏為職責。4、唐代的司法機關唐朝的司法機關,基本沿襲隋朝,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執行各自的司法職能。大理寺執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執掌案件的復核權;御史臺既是中央行政監察機構,也是中央法律監督機構。唐朝中央三大司法機關遇有重大案件時組成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5、宋的中央司法機關御史臺是中央監察機關,也具有部分司法審判職能。主要官員大都參與司法審判,主要是處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賄案、地方官吏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另外,審刑院是宋所獨有的司法機關。凡需奏報皇帝的案件,經大理寺斷讞后,報審刑院復核,經中書省奏報皇帝論決。神宗時裁撤。在地方上,唐宋的司法職能仍由行政長官行使。

6、元的中央司法機關大宗政府:由蒙古國初期掌行政的札魯忽赤演變而來。它既是管理蒙古貴族事務的機構,又是具有獨立管轄范圍的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屬于中書省,掌司法行政與審判。宣政院: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之政的中央機構,同時也是全國最高宗教審判機關,負責審理重大的僧侶案件和僧俗糾紛案件,自成系統。

7、明代的中央司法機關刑部:中央審判機關,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訴案件,審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地區案件。大理寺:復核機關,認為判決不當可以駁令改判,認為得當才允準具奏行刑。都察院:由御史臺改名而來,擴大了監察組織和職權,設立左右都御史,負責糾舉彈劾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并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工作,監督法律的執行。附設監獄,關押皇帝交押的犯人。為加強司法審判,重大疑難案件實行三法司共同會審,稱“三司會審”。廠衛:廠衛干預司法活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廠由太監組成,是直屬于皇帝的特務機關,包括東廠、西廠、內行廠。衛是皇帝親軍十二衛中的錦衣衛,后來具有緝捕、刑獄之權。它們不是國家正式的司法機關,是皇帝高度集權的產物。申明亭: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設的基層組織機構,主要張貼榜文,公布有過錯之人的名單,主持調解輕微的民事糾紛。8、清代的中央司法機關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機構是刑部,是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為六部之首,在處理全國事務方面起主導作用。大理寺:負責案件的復核,主要是復核死刑案件,參與秋審、熱審等。如發現刑部定罪量刑有誤,可以提出封駁。都察院: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督察百官風紀、糾核不法,同時負有監督刑部、大理寺之責。亦可參與重大案件的會審。三法司之外,還有專門審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機構,如內務府管轄滿人訴訟,徒罪以上送刑部。部軍統領衙門也是京師地區滿族的司法機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統稱為“三法司”。對重大案件的共同會審,稱為“三司會審”。(二)中國歷代訴訟制度1、夏商天罰與神判。監獄:夏朝有了正式的監獄,稱為圜土。商朝的囹圄也是專門關押犯人的監獄。2、西周時期的訴訟獄、訟: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做“斷獄”。還要交納訴訟費用,刑事案件訴訟費叫鈞金,民事案件叫束矢。五聽:“五聽”制度是西周時期審理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包括辭、色、氣、耳、目。比夏商時的神判有很大的進步。3、秦的訴訟制度秦朝把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把“子盜父母,父母刑”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對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強行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提倡官吏主動糾舉犯罪和鼓勵罪犯自首,但是禁止誣告,誣告反坐。在審判上,訊問被告稱為訊獄,庭審案件稱為治獄。為了取得口供,允許司法官吏使用刑訊,但是不提倡刑訊。查封財產叫封守;向被告宣告判決叫讀鞫;如果不服申請再審叫乞鞫。此外,還規定了司法官的責任,如不直、縱囚、失刑。4、漢代的訴訟制度訴訟與審判:(1)起訴分為兩種,一為告訴,指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到官府控告,二是舉劾,指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根據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除大逆、謀反之外,一般不準卑幼親屬告發尊長,否則以不孝處刑。誣告反坐。(2)對被告的審訊,叫做鞫獄。被告的口供即所謂“辭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也有讀鞫和乞鞫,但是乞鞫必需在3個月內。(3)錄囚,即由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復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督和檢查。東漢光武帝曾親自錄囚。“春秋決獄”和秋冬行刑(1)“春秋決獄”: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特別是作為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的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思想,如果符合,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免刑。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畸形發展和反映。(2)“秋冬行刑”:漢代對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制度。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的理論,規定春夏為萬物生長的季節,不得實施死刑,一般來說,死刑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這一制度影響深遠,影響至明清。

5、三國兩晉南北朝訴訟制度

登聞鼓直訴制度:西晉時設立登聞鼓,可以擊鼓鳴冤,直訴于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以及南朝都有這項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時確立,即死刑需經過皇帝的批準,才可以執行。南朝宋武帝和北魏太武帝明確規定。這一制度直接影響到后世的司法審判和刑罰執行制度,并發展為隋唐時期的死刑三復奏、五復奏制度。刑訊制度:測罰,測立。

6、唐代的訴訟制度告訴的限制:禁止越級。禁止匿名信控告?;乇苤贫龋核痉ü賹徟谢乇苤贫?,即換推制。死刑三復奏、五復奏法官責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須嚴格依據律令格式正文定罪。故意出入人罪,反坐。還建立了同職連署制度,要求官員共同審判,共同承擔錯判的責任。

7、宋的訴訟制度鞫讞分司制:即審和判分離,由不同的官員擔當。前者稱鞫司,后者稱讞司。翻異別推制:是宋朝防止冤假錯案而規定的復審制度,案件重新審理時,將案件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改換法官審理稱為別推,改換司法機關審理,稱為別移。但是,犯人翻異次數不得超過三次。務限法:即在農忙季節中停止民事訴訟審判的制度,體現了以農為本的傳統。《洗冤集錄》:宋代著名的法醫學家宋慈所著的法醫學專著。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法醫學專著,并獲準頒行全國,成為司法官進行司法檢驗活動的指南。被譯成多國文字。《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宋代所謂“名公”的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其中絕大部分為民間訴訟判詞。這些判詞突出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和規范。8、明的訴訟制度主要是明的會審制度。會審制度始于明代。會審制度實際上是一種慎刑思想的表現,但是卻導致司法實踐的更加復雜化。明代的會審制度主要有:三司會審、九卿會審、朝審、大審、熱審。9、清的訴訟制度訴訟程序與審判制度:清代律例對告訴權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奴婢、雇工等不得控告家長。罪犯不得告舉他事。地方司法由州縣至督撫共分四個審級,禁止越訴。各級別受理的案件有明確的規定。實行審判回避制度。秋審制度:秋審是清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發源于明朝的朝審制度。被視為國家大典,統治者很重視,專門制定《秋審條款》,做為秋審大典的基本規范。秋審后分為四種情況: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專題七中國古代經濟立法

1、秦的經濟立法農業管理和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如上山砍柴、狩獵都有一定的時間。不準捉取幼獸、幼鳥等。禁令7月解除。

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經濟法規,對官營手工業進行嚴格的管理。如建立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度,規定工人勞動定額、培訓指導等。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實行重本抑農的政策,但商品經濟仍然發展很快,秦對諸如商品價格、貨幣流通、度量衡管理均有嚴密的法律規定。

2、漢的經濟立法

鹽鐵酒專賣:由國家專營,禁止私人生產和銷售。

抑商政策:堅持重農抑商,體現為:不許商人衣絲車馬,不許推擇為官,重租稅等。漢武帝時期,頒布“告緡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財產稅,并鼓勵人們告發申報不實者,使得中產以上的商人之家基本破產。

對外貿易立法:絲綢之路在漢朝開辟。漢統治者重視用法律手段規范對外貿易。

3、唐的經濟立法

(1)土地與賦稅立法:均田法的實行形成國家所有和私人所有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嚴格限制口分田的買賣。職分田是為官吏提供俸祿的用地,公廨田為國家機關提供辦公經費的用地,都不得私自買賣。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法。780年,實行兩稅法,基本原則是量出制入。按土地面積征收地稅,按財產多寡確定的戶等征收戶稅,每年分夏秋兩季征收。

(2)鹽茶酒專賣制度:唐朝前期不收鹽稅,不實行專賣。中期財政不足,721年開始征收鹽稅。756年,實行專賣。官府以控制鹽的生產為主。唐德宗時政收茶稅,大力推行茶稅法。隋和唐初放任釀酒,安史之亂中,實行榷酤制度。(3)對外貿易制度:對陸上貿易限制嚴格。海路貿易自由,允許外商來華自由貿易,海路通商城市劃定特定區域,名為“蕃坊”,供外來商人居住和營業。還創建了市舶制度。市舶稅有:舶腳,抽分,收市。

4、清的經濟立法海禁政策與對外貿易立法專賣制度:重征商稅,以嚴刑峻罰推行禁榷制度。專題八近現代修律指導思想、刑事、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一)指導思想的發展

1、清末政府預備立憲: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修律的指導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南京國民政府的指導思想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是南京國民政府總的立法指導思想,但被蔣介石斷章取義的運用。

(二)刑事立法1、《大清現行刑律》: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制定的,共36卷,389條,另有附例1327條,并附《禁煙條例》12條和《秋審條例》165條。變化:主要是取消了按六部分的六律總目,分為30門,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設置了新的刑罰體系,刪除了一些殘酷的制度,將主刑確定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罰金五種;增加了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等。但對十惡未作改變。2、《大清新刑律》: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另附《暫行條例》。變化:體例上拋棄了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采用西方刑法典的體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剝奪公權和沒收;采用西方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術語。如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總之,它是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標志著中國封建法律體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體系的誕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2006年真題,簡答題,《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3、《暫行新刑律》: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就將《大清新刑律》略加修訂,稱為《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變化:刪除帝制與皇室特權的內容,適用民國以后文字的變化,如將臣民改為人民。后北洋政府完成兩次《刑法修正案》,第二次成為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礎。

4、《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3月公布南京國民政府第一部《中華民國刑法》,稱為舊刑法。1935年頒布的稱為新刑法。新刑法分為總則、分則,共357條。主要特點是:繼受西方國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則;時間效力上從新從輕,空間效力以屬地主義為主;采取社會防衛主義,增設保安處分,主要對象是少年犯及有犯罪或防礙社會秩序嫌疑之人。

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34年4月頒行,是土地革命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懲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共41條。主要原則:自首,分清主從,罪行法定與類推相結合,廢止肉刑,按階級成分及功績定罪量刑。在反革命時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6、抗日政權刑法原則的發展:鎮壓與寬大相結合;貫徹平等保障人權原則;反對威嚇報復,實行感化教育。主要罪名:漢奸罪;盜竊罪;破壞邊區罪;破壞堅壁財務罪;貪污罪。

7、解放區的刑法原則和主要罪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主要罪名:戰爭罪;地主惡霸罪;政治土匪罪;反對黨團及特務組織罪;反對會道門迷信組織罪。(三)民事立法1、《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訂法律館與禮學館共同完成。前三編總則、債權、物權,由前者完成;后兩編親屬、繼承由后者完成。1911年完成,共36章。前三編以模范列強為主,后兩編以固守國粹為主。禮法之爭:張之洞、勞乃宣為首的禮教派與沈家本為首的法理派之間的斗爭,主要巍然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制定。爭論的焦點是:關于“干名犯義”條存廢;關于存留養親;關于無夫奸及親屬相奸;關于子孫違反教令;關于子孫卑幼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最后是法理派妥協。

2、《中華民國民法》:總則于1929年5月公布,債及物權于同年11月公布,親屬、繼承于1930年12月公布,采德國民法體例。主要內容和特點:采用社會本位的立法原則;具體制度上,采最新的學理和立法例;采民商合一的編纂體例;重在保護私有財產所有權及地主土地經營權;婚姻家庭體現封建色彩,肯定包辦婚姻及封建習慣。

3、《井岡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贛邊界工農民主政府頒行,是工農民主政權的第一部土地立法,共9條,規定沒收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老幼平均分配。錯誤:不只沒收地主土地,所有權屬于政府,不屬于人民。

4、《興國土地法》:1929年4月頒布,糾正了《井岡山土地法》“沒收一切土地”的錯誤。

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1931年11月由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2月1日公布實施。是土地革命后影響最大、實施地區最廣、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包括: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規定了沒收土地的對象和范圍,宣布廢除一切高利貸債務;規定了對沒收土地財產的分配方法;規定了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6、陜甘寧邊區等抗日民主政權土地立法的主要內容:保護土地所有權;減租交租;保障佃權;減租減息,低利借貸。

7、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由抗戰時的減租減息改為沒收一切土地分配給農民,揭開了解放區土地革命的序幕。

8、《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10月10日,黨中央召開全國土地會議而制定,共16條。主要內容是:宣布廢除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規定土地改革須遵守的原則是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保護工業者,正確對待地主富農;確定以鄉村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土地分配辦法;確認人民對所分土地的所有權;確認土地改革的合法執行機關為鄉村人民大會、貧農團大會、區縣省級農民代表大會;確認保護工商業原則。它是一個正確的土地綱領,體現了土地改革的總路線,調動了農民革命的積極性。

(四)司法制度及變化1、清末的司法制度及變化(1)領事裁判權、觀審和會審制度領事裁判權又稱“治外法權”,是外國列強在不平等條約中強加給中國的一種司法特權。確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及隨后簽訂的《虎門條約》,在后來的一些條約中又得到了擴充。清末修律和領事裁判權有直接的關系。觀審制度是西方列強干涉中國司法的重要表現。會審公廨是1864年清廷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的特殊審判機關。(注意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內容)(2)、清末司法機關的調整改刑部為法部;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做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實行審檢合署。(3)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實行四級三審制;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度、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訴及代理制度、證據制度、保釋制度,并承認律師活動的合法性;允許辯論、回避、審判公開;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的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獄及獄政管理。

2、南京臨時政府(1)、中央司法機關:分別設立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為司法部;最高審判機關為臨時中央審判所或最高法院。(2)、律師制度:(3)、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確立司法獨立的原則;禁止刑訊;禁止體罰;試行公開審判及陪審制。

3、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制度(1)司法機關的體系:成立之初對清政府頒行的《法院編制法》略加修改,更名為《暫行法院編制法》,繼續援用。1914年又公布《平政院編制令》,從而形成了二元司法體制:由普通法院負責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職掌行政訴訟的裁判。普通法院實行四級三審制,大理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在縣一級設初級審判廳,實際上沒有建立初級審判廳,仍有縣知事監理司法審判。實行審檢分立。(2)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特點北洋政府普遍設立“監理司法法院”,即由縣知事兼領司法審判權,還公布《縣知事監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軍事審判亂施。

4、南京國民政府普通司法系統:實行四級三審制。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組織法》(1935年施行),改為三級三審,第三審為“法律審”,(2006、43)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但大多數仍由縣司法處監理司法。特種刑事法庭:始設于1927年,是受理特種刑事審判程序案件的法庭。設立中央特種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對其裁判不得上訴和抗訴。

5、工農民主政權司法機關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實行審檢合一。中央設臨時最高法庭,受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領導。紅軍中設立軍事審判所。檢察機關附設于同級司法機關內。還包括,國家政治保衛局以及肅反委員會。確立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四級二審終審制,審判公開,人民陪審,死刑復核,合議制度和辯護制度。

6、抗日民主政權邊區的最高司法機關名義上也是南京國民政府中央最高法院管轄下的省級司法機構,稱為高等法院。邊區基層司法機關是縣市的司法處??谷諔馉幒笃谶厖^一般都改為自行終審的三級三審制。邊區實行審檢合一制,檢察機關設于審判機關內。馬錫五審判方式:馬錫五在擔任陜甘寧邊區隴東專署專員兼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期間,在巡回審判中,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方便群眾。依靠群眾糾正錯案,被人民群眾譽為馬青天。他的審判工作經驗被總結為馬錫五審判方式。它是共產黨群眾路線的工做方針創造性地運用到審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新形式,黨的整風運動為其奠定了群眾基礎。人民調解制度:頒布了一系列這樣的法規,分為民間調解、群眾團體調解、政府調解、司法調解等。調解的原則:自愿、以法律為準繩、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一般要制作調解書。7、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一般都建立了大區、省、縣三級審判體制。審判機關一律稱人民法院,推事改稱審判員。各地區建立了人民法庭,判處徒刑、死刑經上級政府批準。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專題九近現代時期的“憲法”1、《欽定憲法大綱》清王朝于1908年頒布的憲法性文件。它由憲政編查館編訂,是清政府預備立憲的第一步,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共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和義務”兩部分。突出特點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給君主專制披上了一層“憲法”的外衣。但它對于皇權的“法定”和關于臣民權利義務的第一次明確規定,對于啟發民智,培養近代的法律意識具有重要意義。2、《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發后制定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清統治者立憲騙局最后破產的記錄。主要是迫于武昌起義的壓力,制定時間之短,強調皇權神圣不可侵犯,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沒有挽回清王朝大廈將傾的敗局。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辛亥革命勝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通過的關于籌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綱領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過,共四章21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以美國總統制為藍本,確立了中華民國的基本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它是中國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為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成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礎。4、《中華民國臨時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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