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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
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
主講人:婚姻法繼承法第一節婚姻法基本制度
一、結婚與結婚效力
家庭是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收養關系而發生的,由一定范圍內親屬組成的共同生活單位。(一)結婚的條件
1、法定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均無配偶
2、禁止條件
◆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一、結婚與結婚效力
(二)結婚登記
1
.我國實行登記結婚
經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始確立夫
妻關系。
2.結婚登記機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3.辦理結婚登記不得代理
婚姻自結婚登記機關批準登記之日起成立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5)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程序的。案例甲(男,22周歲),為達到和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而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甲乙感情破裂,乙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法院應該()
A.宣告無效
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
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以行使撤銷權
2.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3.婚姻被確認無效、被撤銷的效力
(1)原則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2)財產處理當事人同居期間財產原則上按共同共有處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歸其所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分配,當事人可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依照顧無過錯方判決。
(3)子女處理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生父母子女關系。(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1.事實婚姻
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并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
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前同居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94以后的均認定為非法同居。
2.非法同居
自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后,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四)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二、家庭關系1、夫妻關系
夫妻人身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1)相互扶養的義務(2)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3)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父母子女關系
婚生子女血親非婚生子女子女養子女擬制血親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二、家庭關系
3、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二、家庭關系三、夫妻財產關系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法定共有財產法定特有財產分別財產制一般共有制(全部共有制)部分共有制(限定共有制)
案例
呂秀才與郭芙蓉2000年結婚,婚前郭芙蓉老爸贈與房產一棟。婚后郭芙蓉秉燭伴讀,秀才先后發表小說8篇,得稿酬10萬元;秀才繼承姑姑的遺產20萬元;郭芙蓉用所得遺產投入股市,賺取5萬元;秀才又創作一長篇小說,與出版社合同已簽,約定一經出版,即一次性付稿酬20萬元。現呂秀才與郭芙蓉離婚。問:哪些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三、夫妻財產關系
(一)法定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13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受贈所得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也歸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仍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二)法定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下列財產應為夫或妻一方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案例
甲婚前受贈一棟房屋,與乙結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該房近15年,當甲與乙離婚時,該房屋()
A、仍應視為甲的婚前個人財產B、應視為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
C、應由甲、乙平均分割D、甲和乙應當進行協商確定案例
小錢2007年與金小姐相識并相戀,二人決定2008年10月舉行婚禮,但金小姐的母親要求小錢在結婚前購買房屋用于結婚,于是小錢2007年12月首付20萬購買了總價60萬的房屋一套,2008年3月二人登記結婚,并于10月舉辦了婚禮,2009年二人因性格不合離婚,則該房屋()。
A.屬于小錢的婚前個人財產。
B.二人的婚前共同財產。
C.夫妻共同財產。
D.小錢的婚后個人財產。案例
接上題,如果房屋首付款中金小姐也投入了5萬元,婚后二人共同還貸10萬元,則離婚后金小姐可以分得()萬元的房屋資產。
A.30。
B.15。
C.10。
D.0。
房產證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也不論是由哪一方出資購買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不論是一方還是雙方出資購買,也不論是登記在一人還是兩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則該房屋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購房問題購房問題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按揭貸款,并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產為個人財產,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即使是婚后雙方共同還貸,也應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其還款來源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前購房并將房產證登記在個人名下,若其配偶有證據證明也有出資,并且出資是以所購房產為共同所有為條件的,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問題無論婚前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二是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
同時以房產證載明的產權所有人作為輔助的判斷。主要把握兩個時間點
判斷房屋產權的歸屬案例
王某與趙某2000年5月結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說,獲20萬元收入。2002年1月,王某繼承了其母親的一處房產。2002年2月,趙某在一次車禍中,造成重傷,獲6萬元賠償金。在趙某受傷后,許多親友前來探望,共收禮1萬多元。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王某出版小說所得歸夫妻共有
B.王某繼承房產歸夫妻共有
C.趙某獲得的6萬元賠償金歸趙某個人所有
D.趙某接受的禮品歸趙某個人所有(三)約定財產制1、約定對象——婚前及婚后財產均可約定2、約定時間——婚前及婚后均可約定3、約定種類——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部分共同財產制4、約定形式——書面形式(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否則,適用法定財產制)5、約定的效力——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案例
小張父親2008年罹患尿毒癥,需要通過透析維持生命,為了給父親治病,小張花光了家里的積蓄,并向朋友借了30萬元的外債。妻子王女士對此難以理解,引發矛盾,并因此起訴離婚。王女士認為小張借錢完全用于父親治病,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拒絕承擔30萬元的債務。此案例中30萬元債務屬于()
A.小張的婚前個人債務
B.因贍養所引發的債務,雖然王女士不同意,仍是夫妻共同債務。
C.債務雖然因贍養引發,但由于王女士不同意,根據共同共有制的特點,債務仍是小張的個人債務。
D.該債務屬于一方擅自對他人進行贍養所形成的債務,是小張的個人債務。(四)夫妻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所產生的負債。在認定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a、夫妻雙方共同舉債
b、夫妻一方負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
c、夫妻雙方約定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
1.為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醫療所負的債務;3.夫妻建造或購買房屋及裝修所負的債務;4.符合道義和禮儀上的慣例贈與所負的債務;5.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贍養、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6.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
a、夫妻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承擔的債務;
b、一方未經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且收入確實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d、其他應由個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
◆一方婚前所付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亦除外。案例甲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作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后,其妻乙購體育彩票中獎100萬元,后提出與甲離婚。離婚訴訟期間,甲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如何確定?(
)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應占的份額對銀行承擔無限責任
B、甲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乙中獎的100萬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乙中獎的100萬元在內
D、甲僅以寫字樓對銀行承擔責任案例甲于2000年與乙結婚,2001年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1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離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錢應該(
)。A、由甲償還B、夫妻共同償還
C、由乙償還D、主要由甲償還(五)財產分配工具
1.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依法對夫妻或“準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后財產、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與證明的活動。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婚后約定財產公證(五)財產分配工具
2.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
婚姻家庭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遺產管理信托養老保障信托(五)財產分配工具
2.信托四、離婚離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一)離婚的形式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二)離婚的法律后果
1.離婚時財產處理
2.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3.探望權
四、離婚1.離婚時財產處理
①共同財產處理
對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一方有隱匿、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方,法院可判決其少分或不分。(二)離婚的法律后果案例
何先生與何女士2000年結婚,婚前何先生有5萬元的股票資產,婚后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何先生操作股票的能力得到很大提升,2001年用共同財產追加投入15萬元資金,到2009年股票市值已經變為200萬元。兩人在婚后因為性格不合發生多次爭吵,并決定協議離婚。二人對其他財產的處理沒有異議,但對股票不知如何處理,針對股票資產下列()建議是合適的。
A.其中5萬元是何先生的婚前個人資產,其余是夫妻共同財產。B.和女士可以分得7.5萬元的股票資產。C.根據比例,其中150萬元是共同財產。
D.和女士可以分得100萬元的股票資產。案例接上題,股票市場瞬息萬變,如果將股票變現后分割可能引發較大損失,()選擇是合適的。
A.等股市穩定后再分割。
B.和女士將屬于自己的股票資產委托何先生操作。
C.何先生保留全部股票資產,給何女士作價補償。
D.立即變現分配資金。
對于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的股份可自由轉讓)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作如下處理:
◆雙方同意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
東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
表示放棄優先權的,該配偶即為該公司股東。◆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事宜達成一致,但過半
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而愿意以同等價格購入
的,轉讓給該股東,所得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配偶為該公司股東。
對于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雙方同意將其合伙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應作如下處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即成為
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
行使優先權的,可對轉讓所得進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
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
產份額的,可對退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
先權,又不同意退伙或退還財產份額
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
即為合伙人。,
對于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先評
估,再由取得方給予另一方相應
補償。
◆均主張經營的,競價決勝負,由
取得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均不愿經營的,清算后,依法分
割相應財產。
②債務清償
個人債務,由一方財產清償;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共同償還:先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約定分別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1.離婚時財產處理
①共同財產處理(二)離婚的法律后果
彩禮的返還問題在下列情形下,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現已離婚的;◆婚前給付并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現已離婚的。1.離婚時財產處理(二)離婚的法律后果2.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子女在必要時有權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數額的要求。注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時,應由其父母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其共同承擔責任,即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二)離婚的法律后果案例
甲、乙為夫妻(離異),有一子丙12歲,丙隨母親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傷害,花去醫療費8萬元。經查:題A:乙有個人財產20萬元,甲有個人財產200萬元題B:乙有個人財產7萬元,甲有個人財產200萬元題C:乙有個人財產1萬元,甲有個人財產200萬元3.探望權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權;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直接撫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2.離婚后的子女撫養(二)離婚的法律后果1.離婚時財產處理第二節
繼承法基本制度
一、繼承概述二、繼承方式第七章
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一、繼承概述(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自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存在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先后時間的,依此推定:
1.無繼承人的先死亡;
2.都有繼承人的,長輩先死亡;
3.備份相同的,同時死亡,彼此無繼承發生。案例
A、B是夫妻,有一子C、一女D,C、E是夫妻,有一子F,E有一兄長G。某日A、B、C、E、F已同出游,不幸遇車禍全部罹難。
問:本案中應如何推定死者的先后順序?(二)遺產
原則:個人合法財產
注意: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先將共
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
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個人財
產(遺產)。
分配順序:稅款→一般債務→繼承一、繼承概述(一)繼承開始的時間習題(三)繼承權1.繼承權的取得
婚姻關系:配偶血緣關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孫撫養關系:喪偶兒媳、女婿(二)遺產一、繼承概述(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2.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三)繼承權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第二節
繼承法基本制度二、繼承方式(一)法定繼承1.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一順序繼承人。3.雖不是繼承人,但依靠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為“適當分得遺產人”。案例
甲有一子丙(10歲),乙有一子丁(12歲)。甲乙結婚,不久甲死亡,請問甲的繼承人有哪些?又:如丙10歲,丁20歲,且已參加工作,如何?
案例1992年李某收養了王某(2歲),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繼去世。下列表示正確的是: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王某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D.王某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僅有權繼承其養父母的遺產。
特別注意
★養子女為養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不是其生父母的繼承人。★繼子女享有對其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的雙重繼承權。★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無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機會。★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人,但孫子女、外孫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繼承人。
(一)法定繼承如無特殊情況,遺產在各繼承人間平均分配例外之一: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不平等繼承
(1)對生活特別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2)對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如無特殊情況,遺產在各繼承人間平均分配例外之二: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遺產
(1)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注意: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據這一規定適當分得其親生父母的遺產。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又死亡的,由該死亡之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應當繼承的份額的法律制度。案例張明,男,某公司總會計師,父母健在,有一個15歲身體殘疾的弟弟張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2000年10月,張明與夏敏結婚。2002年張明不幸因病去世,而夏敏當時已經懷孕七個月。經查,張明的家庭財產包括60萬銀行存款、市價70萬的房子(該房屋為張明個人婚前購買,全款付清)、價值20萬元的汽車、還有其他財產共計20萬元,沒有留下遺囑。1、張明的遺產應當按照()的原則處理。A、法定繼承B、遺囑繼承C、轉繼承D、代位繼承2、按照法定繼承,張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包括()。A、夏敏B、張明的父親C、張明的母親D、張良3、如果沒有夫妻財產協議,在對張明的遺產進行分割前,要進行的工作中不包括()。A、對遺產范圍進行界定B、對夫妻財產進行分析C、將屬于夏敏的財產分離出去D、將遺產交付信托4、張明的遺產總額為()。A、120萬元B、170萬元C、85萬元D、60萬元5、可分得張明遺產的人為()。A、張明的父親、張明的母親、夏敏B、張明的父親、張明的母親、夏敏、張良C、張明的父親、張明的母親、夏敏、未出生的孩子D、張明的父親、張明的母親、夏敏、未出生的孩子、張良6、按照一般原則,下列關于張明遺產的分配,說法正確的是()。A、張明的父母共分得1/3的遺產B、張明的妻子得到1/4的遺產C、張良可以適當分得遺產D、為未出生的孩子分出1/3的遺產7、張明未出生的孩子可以分得張明遺產是()。A、基于照顧弱小的原則B、基于法律對胎兒必留份的規定C、基于法律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D、違反法律的規定8、根據本例所示,夏敏獲得的遺產總數約為()。A、22萬元B、40萬元C、30萬元D、42.5萬元9、根據本例所示,夏敏所有的財產約共有()。A、72萬元B、80萬元C、90萬元D、92.5萬元10、如果孩子出生時候已經死亡,那么孩子的遺產份額通常應當()A、由夏敏獲得B、在張明父母和夏敏之間分配C、由張明父母獲得D、在張明父母、夏敏和張良之間分配11、如果孩子出生一個月后死亡,那么孩子的遺產份額應當()A、由夏敏獲得B、由張明父母獲得C、在張明父母和夏敏之間分配D、在張明父母、夏敏和張良之間分配12、在上題所示的情況下,夏敏獲得的遺產總數約為()。A、40萬元B、42.5萬元C、30萬元D、60萬元(二)遺囑繼承1、遺囑概念和特征: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1)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2)遺囑不適用代理制度;(3)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法定繼承二、繼承方式2、遺囑的有效要件①遺囑人有遺囑能力;②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③遺囑的內容合法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④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⑤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①自書遺囑②代書遺囑③錄音遺囑④口頭遺囑⑤公證遺囑:以上4種遺囑,經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關公證的。3、遺囑的形式4.遺囑的效力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若其他遺囑的內容和公證遺囑的內容沖突,無論公證遺囑訂立的時間先后均優先適用公證遺囑。★口頭遺囑只能在情況緊急來不及訂立其他遺囑時才能使用,并且緊急情況解除后應當采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否則口頭遺囑無效。
案例
甲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將大部分財產留給兒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給女兒丙。后乙因盜竊被判刑,甲傷心至極,在病榻上當著眾親友的面將遺囑燒毀,不久去世。乙出獄后要求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乙有權依據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B.乙只能依據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遺產C.乙無權繼承人和遺產
D.可以分給乙適當的遺產
案例甲年邁而富有,有二子一女(乙、丙、丁)。甲臥病,子女爭來噓寒問暖,甲感動,當著律師、子女面定下遺囑“吾百年之后,90萬存款歸乙,車隊歸丙,不動產歸丁”。遺囑已立,子女遂不前來探視。唯一侄女小A照顧,甲又立一遺囑“前一遺囑無效,撤銷,90萬元歸小A”,并公證,未對其他財產進行處理。甲同時將車隊變賣。問甲死后,遺產如何分配。4、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對公證遺囑的修訂和撤消也必須采用公證的方式。★存在數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且無公證遺囑的,以最后遺囑為準。★遺囑人銷毀遺囑文書,推定遺囑人撤銷遺囑,但經過公證的遺囑除外。★被繼承人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左,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相應部分被撤銷。
馮老先生現年78歲,和老伴相依為命,膝下有三個孩子,馮老大、馮老二和馮老三,馮老二三年前因為車禍去世,留下兩個兒子馮楓和馮強。馮老先生感到自己身體日漸虛弱,決定通過遺囑分配自己的遺產。他先后留下兩份遺囑。第一份自書遺囑將二老居住的價值40萬元的房屋留給大兒子,并由大兒子贍養老伴。第二份代書遺囑將家中全部存款20萬元平均分配給二媳婦和馮老三。2009年12月30日,馮老先生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在治療期間馮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頭遺囑,將自己的全部遺產留給老伴,對此醫院的醫生和護士均可證明。后馮老先生因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馮先生的自書遺囑()
A.有效,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處理財產。
B.無效,因為分配并不公平。
C.無效,因為沒有給馮楓和馮強留特留份。
D.無效,因為分配了家庭共同財產。馮老先生的口頭遺囑()
A.有效,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處理財產。
B.有效,有醫生和護士作為見證人。
C.無效,因為遺產已經通過自書和代書遺囑分配。
D.無效,因為沒有制定見證人。馮老先生的遺產總計()
A.40萬房產,存款20萬
B.40萬房產,存款10萬
C.20萬房產,存款10萬
D.存款10萬馮老先生的遺產應當按照()繼承。
A.法定原則
B.自書遺囑
C.口頭遺囑
D.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馮老先生的老伴可以分得()的財產。
A.24萬房產,12.5萬存款
B.25萬房產,12.5萬存款
C.5萬房產,2.5萬存款
D.24萬房產,10萬存款馮楓可以分得()的財產。
A.0
B.1.25
C.3.75
D.4馮老大可以分得()的財產。
A.0萬
B.20萬
C.6.5萬
D.7.5萬遺囑信托遺囑信托=遺囑+信托遺囑信托業務又可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類人壽保險信托人壽保險信托=人壽保險+信托
是委托人基于人壽保險中受領保險金的權利或保險金,以人壽保險金債權或人壽保險金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指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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