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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學(二)主講教師:陳星第五編合同法總論第二十六章合同的一般原理第一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一)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是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對某一事務經過協商所達成的一致的意見。合同是協議的一種,是在法律上能夠發生權利、義務效果的協議。(二)合同的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合同,是能夠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效果的各種合同的總稱。(三)《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財產合同二、合同的特征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是設立、變更、終止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三、合同與契約“合同”和“契約”都是我國漢語中用來表述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的詞語。我國自1952年開始,在規范性文件中逐漸棄用“契約”而采用“合同”。四、外國合同法上的合同概念大陸法系通常認為合同是一種協議,或者說是基于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而達成的協議。英美法系則認為“合同是一種允諾”。五、合同與法律行為、債的關系(一)合同與法律行為合同是一種具體的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典型;合同是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法律行為是合同的上位概念,是合同、遺囑等表意行為的共性的抽象結果。(二)合同與債合同作為法律行為,屬于法律事實。債是大陸法系民法對“各種特定當事人之間以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的總稱”,屬于一類法律關系。合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債是合同的結果。債由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共同構成,因合同發生的債是“合意之債”,也叫“合同之債”,屬于“意定之債”的主要形式。(三)合同與法律行為、債的法律邏輯關系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關聯面對具體的合同之債,首先以合同為依據,按照合同約定不能確定合同行為的效力時,到合同的一般性規定中尋找依據;合同的一般性規則仍然不能解決問題的,應當求諸于法律行為的一般性規定。六、我國合同的規范依據(一)法律。(二)行政法規。(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四)交易習慣和國際慣例。第二節合同法的概念、發展和體系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主要調整財產流轉關系,規制交易行為,是國家在現代經濟發展時期依法管理經濟的重要法律。(二)合同法的特征:直接以交換規則作為法的規則,是交換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私人財產事務自治法。任意性規范占主導地位。國際趨同性。(三)我國《合同法》的適用范圍1.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財產性合同。3.既包括當事人設立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下列關系不適用我國《合同法》:①政府依法進行管理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屬于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②法人、其他組織內部事務管理方面的合同。③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二、合同法的發展(一)合同制度的發展1.合同的主體制度。2.合同的形式。4.違反合同的責任制度。(二)合同法理念的發展三、我國合同法的體系現行的合同法體系,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為龍頭,加上《著作權法》等單行法中的合同規范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四、大陸法系合同法和英美法系合同法的不同:①在合同法的編纂方面。②在合同法的淵源方面。③合同法的許多具體制度有所不同。④合同法創制的途徑不同。⑤法的適用方法不同。第三節合同的分類一、合同分類的意義和作用合同的分類,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合同區分為不同的類型。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這是以法律是否作出規定并賦予特定名稱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作出規定并賦予特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其成立、生效及糾紛解決,除適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的一般規定外,可以參照與之類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規定。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而進行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不依賴標的物的交付,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合同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四、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這是依合同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義務進行的分類。單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而他方不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有償保管合同等。五、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這是以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價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取得權利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取得權利無須支付代價的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六、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這是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進行的分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就可成立的合同。七、一時性合同與持續性合同這是依據合同所確定的給付形態進行的分類。一時性合同,是指債務因一次給付即履行完畢的合同。持續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非一次給付,而是須經持續的給付才能履行完畢的合同。八、主合同與從合同這是以兩合同之間存在的主、從關系為標準進行的分類。主合同,是指兩合同中不依賴另一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兩合同中以另一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九、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這是以合同是否涉及第三人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束己合同,也稱為“為訂約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當事人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自己受約束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義務的合同。十、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這是以合同的效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進行的分類。確定合同,又稱實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已經確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尚未確定的合同。十一、預合同與本合同這是以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為標準進行的分類。預合同,又稱預約或預備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又稱本約,是指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十二、單一合同與復合合同這是以合同的內容是否唯一為標準進行的分類。單一合同,是指僅有一種權利義務的合同。復合合同,又稱混合合同,是指約定了兩種以上性質的權利義務的合同。。十三、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這是以當事人能否對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格式合同,又稱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并于訂立合同時不容相對人協商的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可以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而訂立的合同。第四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訂立的意義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指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協商、達成合意的過程。要約、承諾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二、要約(一)要約的概念、性質和要件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發出的,由相對人受領的意思表示。其中,發出要約的人稱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人稱相對人或受要約人。要約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意思表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要約必須是特定的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應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即受其約束的意旨。(二)要約的生效和效力1.要約生效的時間。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3.要約對相對人的效力。4.要約的存續期間。(三)要約的撤回和撤銷1.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前或同時到達相對人,方能發生撤回的效力。2.要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欲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撤銷的效力溯及到要約生效之時,即要約一經撤銷,則視為要約自始不生效。要約的消滅,又稱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相對人均不再受其拘束。即是說,要約人解除了其受要約約束的效力或義務,相對人喪失了作出承諾的資格或權利。要約因下列原因而消滅: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要約有效期限(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相對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四)要約的消滅1.反要約。反要約是指相對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擴張、限制或變更后所作的“承諾”。2.交叉要約。也稱交錯要約,是指當事人雙方互為意思內容相同的要約。3.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4.現物要約。是指未經訂購而當事人一方向相對人徑寄物品的行為。(五)特殊形式的要約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勸誘、要約引誘,是指一方當事人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性質不同;針對的對象不同;內容要求不同。(六)要約邀請三、承諾(一)承諾的概念、性質和要件承諾,是指受領要約的相對人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承諾須由受領要約的相對人作出;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須于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二)承諾的生效承諾于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時生效。1.要約人約定承諾期限的,承諾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2.要約人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受要約人即時承諾的,承諾即時生效;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承諾于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時生效。3.約定以數據電文形式承諾的,在承諾期限內,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所指定的特定系統時,承諾生效;要約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即為承諾的生效時間。4.承諾需要通知的,承諾于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慣例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承諾生效。5.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場合,當事人約定采用確認書確認承諾的效力的,承諾自確認書簽訂時生效。(三)承諾的遲到和遲延1.承諾的遲到。承諾的遲到指遲發遲到的承諾,又稱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所發出的承諾。2.承諾的遲延,即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又稱承諾逾期,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間內發出的承諾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傳達障礙或其他原因而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承諾。(四)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撤回的效力。四、訂立合同的特殊形式(一)競爭訂立合同競爭訂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與相互競爭的多個相對人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其特點在于: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數人,且相互競爭,以獲取訂立合同的機會和資格。競爭訂立合同主要有兩類:招標投標和拍賣(二)強制訂立合同強制訂立合同,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對相對方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強制訂立合同的情形主要體現在公共事業領域,在強制訂立合同的情況下,負有締結合同義務的人不得拒絕對方的請求,對相對方的請求不作表示的,通常認為默示承諾。(三)附合訂立合同附合訂立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才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附合訂立合同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五、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內容(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內容、形式與合同權利義務的關系六、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關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客觀存在的事實。合同成立VS合同生效:二者解決的問題不同;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后果不同;國家強制力的體現不同。(二)合同成立的時間1.以一般形式訂立合同的成立時間。2.以特殊形式訂合同的成立時間。(1)要式合同的成立時間。(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對方接受履行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三)合同成立的地點1.合同成立的地點的確定。確定合同成立地點的一般原則有以下幾種情形:(1)要式合同成立的地點。(2)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點。(3)交叉要約之合同成立的地點。2.確定合同成立地點主要有以下意義:合同成立地點是合同當事人選擇訴訟管轄法院的標準之一;合同成立地點是處理涉外合同糾紛時適用法律的一個重要連結點。(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的,以簽訂確認書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4)交叉要約之合同的成立時間。3.確定合同成立時間的意義:可以作為判斷合同生效的時間標準。通常是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七、意思實現(一)意思實現的概念意思實現,是指依交易習慣、事件的性質或要約的要求,承諾無須通知,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合同即告成立。(二)意思實現的適用條件:依交易習慣、依事務性質、依要約人的意思承諾無須通知。八、事實合同事實合同,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因特定的事實而成立的合同。事實合同是德國學者哈帕特(Haupt)提出的概念。通常,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依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無意思表示則無合同。九、合意與不合意(一)合意合意,是由解釋所確定的“表示內容的一致”,而非內心的意思一致。(二)不合意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未達成一致意見,為不合意。不合意可分為公然的不合意和隱蔽的不合意。第五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的強制力。二、合同效力的四種狀態(一)有效合同的效力1.對當事人的拘束力。2.對第三人的約束力。(二)無效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是指業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無效合同的效力: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絕來確定效力的合同。(四)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效力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三、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后果(二)合同被撤銷的后果第六節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述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對方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交易的達成和交易安全的維護。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一)須有損失的存在(二)須行為人違反合同前義務合同前義務,是指締約雙方為簽訂合同相互接觸磋商過程中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協助、照顧、保護、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三)須行為人有過錯(四)須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賠償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四、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1、從賠償范圍看。2、從責任方式看。3、從責任性質看。第七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為給付。合同履行,是當事人在實施合同過程中,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是當事人實施給付義務的過程。二、合同履行的原則(一)適當履行原則(二)實際履行原則(三)協作履行原則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依合同法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得不履行其債務的權利。(一)同時履行抗辯權1.概念。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能夠拒絕對方履行請求的權利。2.構成要件:須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須履行期屆至而對方當事人未提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二)先履行抗辯權1.概念。先履行抗辯權是在約定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在應先履行一方未為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得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也稱順序履行抗辯權。2.構成要件:須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須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先后順序;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三)不安抗辯權1.概念。不安抗辯權是在約定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的一方在應后履行一方因財產狀況惡化而難為對待給付時所享有的、得于應后履行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先為履行的權利。這一抗辯權是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應先履行一方享有的權利。2.構成要件:須合同約定了先后履行順序;須應后履行一方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償債能力的其他情形等;須應后履行一方的債務尚未屆履行期;應后履行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擔保。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應后履行一方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應先履行一方有權請求其提供擔保。(2)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適當擔保前,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履行,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3)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適當擔保的,先履行一方應恢復履行。(4)在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對方在一定期限內仍沒有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濫用不安抗辯權的效力。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四、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一)向第三人履行1.概念。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2.條件: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須由合同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履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法律規定必須向當事人履行的合同,不得約定向第三人履行。3.效力:第三人可以向合同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二)由第三人履行1.概念。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2.條件: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須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效力。債權人有權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履行時,第三人得行使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所增加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承擔。第八節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關系的部分要素發生變化,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或客體的變更?,F代民法所稱合同變更多指狹義而言,而將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二)合同變更的內容1.標的物種類的變換、數量的增減、品質的改變、規格的更改等;2.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條件的變更;3.合同的性質的變更,如因合同債務的違反而產生了損害賠償債務;4.合同的擔保方式的變更;5.合同的附款的變更;6.其他內容的變更。(三)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拘束,以變更后的合同作為履行的根據。二、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于消滅。(一)合同解除的概念與類型1.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2.類型(1)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條件1.約定解除的條件: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須不因解除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法定解除的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雙方均可解除合同;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對方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合同;(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只有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后,合同才能解除。解除權的行使,屬于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應由解除權人向相對人為解除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權為形成權的一種,應當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解除權有法定或約定期間的,如期間屆滿而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解除權未定有期間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解除權人于合理的期間內行使解除權,解除權人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一經解除,其效力溯及地消滅,當事人回到未訂立合同時的狀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節合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不履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不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合同不履行的特征:不履行的主體為合同當事人,通常為債務人;不履行的是約定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依誠實信用原則而派生的附隨義務;不履行產生債務不履行的后果。二、合同不履行的樣態(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沒有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又稱先期違約、期前違約、先期毀約等。1.明示預期違約。2.默示預期違約。(二)現實違約現實違約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1.全部不履行。指根本不履行債務的行為。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為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1)拒絕履行。(2)不能履行。2.不適當履行: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即不符合債務的本旨。不適當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和受領遲延)、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以及其他不適當履行。四)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依照合同規定,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雙方當事人皆違反合同義務;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三、合同不履行的效果合同不履行的效果就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亦即債務不履行的效果。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因其不履行樣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責任形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其他補救措施等。第六編合同法分論第四十五章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合同第一節買賣合同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對方,對方受領標的物并支付價款的合同。(二)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有下列特征:1.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所有權互易的合同。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三)買賣合同的重要作用市場經濟是合同經濟。市場體制中,可以有各種各樣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整個合同體系的典型和核心。二、買賣合同的效力買賣合同的效力是指買賣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的約束力,表現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期限、地點和方式交付標的物。至于是現實交付還是擬制交付,只要符合約定,均無不可。(1)交付的期限。(2)交付的地點。(3)交付的質量。(4)交付的數量。(5)交付的方式。(6)標的物有從物的,應隨主物一并交付。(7)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須將與標的物有關的單證一并交付,如發票、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2.標的物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標的物質量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對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應擔保其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質量,不存在有損質量的瑕疵;一旦存在瑕疵,即應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更換、修理等補正義務。標的物質量瑕疵,是指標的物存在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質量缺陷,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1)表面瑕疵是存在于標的物表面,從其外觀或者按照通常方法能夠發現的質量缺陷,也叫外觀瑕疵、外在瑕疵,。(2)隱蔽瑕疵是存在于標的物內部,經過使用或者專門的技術檢測才能發現的質量缺陷,也叫內在瑕疵。3.按約定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標的物為動產的,須按照約定完成交付;標的物為不動產的,須按照約定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否則,構成違約。不動產買賣關系中,絕不能認為只要辦理了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是否交付標的物就無關宏旨。尤其是當標的物上有他人的權利,如承租人的租賃權等情形,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轉移登記都是重要的。4.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價金。2.受領標的物。3.標的物檢驗。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交付為一般規則,以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為特殊規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為一般規則,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特殊規則。(一)一般規則標的物為不動產時,其所有權自辦理完轉移登記手續時轉移;標的物為動產時,交付時所有權轉移。(二)特殊規則1.所有權保留買賣關系中的所有權轉移規則。2.按照推定交付時間確定所有權轉移時間。①出賣人送貨的,出賣人將標的物運到預定地點,由買受人驗收后為交付。②出賣人代辦托運或郵寄的,出賣人辦理完托運或郵寄手續后即為交付。③買受人自己提貨的,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為交付時間。④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已經占有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在買賣過程中,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分配。(一)一般規則《合同法》以“交付轉移風險”為一般原則。(二)特殊規則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在途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依法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但已交付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仍發生風險負擔的轉移。即出賣人未履行從合同義務的,不影響風險責任的轉移。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二節特殊買賣合同
一、特殊買賣合同的含義和特點特殊買賣合同,亦稱特種買賣,是指具有特殊要件的買賣。特種買賣雖有其特殊性,但與一般買賣沒有本質區別。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出賣人先行給付標的物于買受人,而買受人分期給付價金的買賣合同。其根本特征是:買受人按照約定在受領標的物后分期分批向出賣人付清總價款。分期付款買賣對出賣人而言,有不能獲得全部價金的風險。三、樣品買賣合同樣品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按照樣品的質量交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又稱貨樣買賣合同。四、試用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以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所試用標的物的認可作為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買賣,與一般的買賣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點:①買受人有試用或試驗標的物的權利;②以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為合同生效要件。五、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和定標的競爭程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招標、投標和定標訂立合同,屬于合同訂立的特殊形式,本書合同法總論部分已有講解,在此不贅述。然而以招標投標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因其特殊性,一般也認為特殊買賣合同。六、拍賣合同拍賣合同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在眾多的競買人中選定最高報價者并與其訂立的合同。關于拍賣合同的訂立,本書合同法總論部分已有所講解,在此不贅述。第三節互易合同
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互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易貨交易,互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稱為互易人?;ヒ缀贤哂邢铝蟹商卣鳎孩偈且晕镆孜锏膶嵨镏苯咏粨Q合同,無須支付價金;②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都須直接向對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互負義務;③是諾成合同,互易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互易協議時起即告成立;④一般為不要式合同,但不動產互易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且應辦理登記手續。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互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相互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對方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互易人同時交換標的物時,雙方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在一方先于他方受領標的物時,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應以相對方也受領標的物為準。第四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電、水、氣、熱力供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報酬的買賣合同。提供電、水、氣、熱力的一方是供方,使用電、水、氣、熱力的一方是用方。(二)特征從法律性質上看,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屬于特殊的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相比,它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特殊性。2.公益性。3.連續性。4.合同形式的特殊性。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效力(一)供方的義務1.安全供應的義務。2.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3.斷電時的及時搶修義務。(二)用方的義務1.交付電費的義務。2.安全用電的義務。第五節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概念與特征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方所有的當事人;表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贈人;當事人所轉讓的財產,稱為贈與物。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二、贈與合同的類型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一)一般贈與和特殊贈與根據贈與合同有無特殊情形,贈與合同分為一般贈與和特殊贈與。一般贈與又稱單純贈與,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權利義務沒有特別規定的贈與合同;特殊贈與則是指具有特殊情形,權利義務具有特別規定的贈與合同。(二)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根據贈與合同的成立時間與履行時間的不同,可將贈與合同分為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現實贈與亦稱即時贈與,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時贈與人即將贈與的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的贈與。非現實贈與,是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的贈與。(三)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以贈與人贈與的目的是否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為標準,可將贈與分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為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贈與,如為救災目的而實施的贈與;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不以履行道德義務為目的的贈與。三、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贈與人的義務及其免除。(一)贈與人的義務1.交付贈與物并轉移財產權利的義務。2.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3.損害贈與物的賠償義務。(二)履行贈與義務的免除贈與合同雖為諾成合同,但是因其為無償合同,在特殊情形下,如果拘泥于合同效力,難免使當事人利益分配失卻公平。贈與人依該條請求免除履行義務的,負有舉證義務,證明自己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的原因并不重要,關鍵是要有經濟狀況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實。四、贈與合同的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生效后,因發生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或其他撤銷權人撤銷該贈與合同的行為。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基于其獨立意志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法定撤銷則是指贈與人基于法律規定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一)任意撤銷任意撤銷贈與合同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1.須在贈與合同生效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2.須所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銷之列。依《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二)法定撤銷當法定事由發生時,贈與人或者其他撤銷權人得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法定撤銷分為贈與人的撤銷和其他撤銷權人的撤銷。1.贈與人撤銷的法定事由。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2.其他撤銷權人撤銷的法定事由。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六章標的物用益權的合同第一節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特征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是特定物,出租人是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的人,根據合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人是承租人。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租賃合同是標的物的使用權、收益權與租金交易的合同。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3.租賃物為特定的非消耗物。4.租賃權有一定的物權的功能。5.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二、租賃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1.交付租賃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交付租賃物。2.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此義務又稱租賃物瑕疵擔保義務。3.返還擔保物。承租人于訂約時交付了押金或其他擔保物的,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應予返還。(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支付租金。2.依照約定善意使用、收益和保管租賃物。3.通知義務。4.返還租賃物。5.不得擅自轉租。三、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一)租賃合同的變更租賃合同的變更包括租賃合同主體的變更和租賃合同內容的變更兩種情形。1.租賃合同主體的變更(1)出租人的變更。出租人的變更,是指在租賃期間,原出租人退出租賃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出租人的地位的情形。(2)承租人的變更。承租人的變更,是指在租賃期間,承租人退出租賃關系而由第三人取得承租人的地位。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①承租人死亡或作為承租人的組織發生變更。②租賃權轉讓。③轉租。2.租賃合同內容的變更。租賃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租賃期間,當事人就租賃合同的內容加以修改或補充。租賃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予以變更。(二)租賃合同的終止依《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租賃期限屆滿。2.租賃合同被解除。租賃合同期限未滿,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或者按照約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法定解除事由有以下幾種: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節房屋租賃合同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我國,房屋租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兩種租賃在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內容、法律適用等方面有一定差別。房屋租賃合同除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其他主要特征是,標的物是房屋。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特殊效力房屋租賃合同除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效力外,還有以下特殊效力:1.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2.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3.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當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保障住房安全。4.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5.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6.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第三節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相比,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2.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3.出租人是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法人。4.標的物一般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5.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要式、雙務、有償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沿革和制度價值融資租賃這種方式之所以受到當事人各方的青睞,其價值就在于:①對承租人而言,無須支付巨額資金,即可獲得長期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并可從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中分期支付租金,以此方式解決生產所需;②對出租人而言,則可利用手中的資金向承租人提供信貸,利用融資租賃合同這種特殊的投資方式實現其金融活動,從中獲得豐厚的利潤,而且無須承擔租賃物的維修、保管義務以及瑕疵擔保責任和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效力融資租賃合同除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效力外,還有如下特殊效力:(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2.交付租賃物。3.向出賣人支付價款。4.協助索賠義務。5.一定條件下的瑕疵擔保義務。(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1.接受和驗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2.按照約定支付租金。3.對租賃物的妥善保管、使用和維修的義務。4.返還租賃物。(三)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2.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四、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一)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原因1.因期限屆滿而終止。2.因解除而終止。(二)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兩方面:1.租賃物的歸屬。2.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請求權。第四節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用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特定的非消耗物無償地借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于約定的期限返還原物的合同。提供特定物給他人使用者為出借人,使用出借物者為借用人。借用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標的物為非消耗物。2.無償合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無須支付代價。3.實踐合同。借用合同在出借人交付出借物時成立。4.單務合同。借用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擔義務。出借人交付出借物,是借用合同成立的要件,而非出借人的義務。5.不要式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出借人交付出借物,合同即告成立,無須履行特別的方式。二、借用合同的效力借用合同是單務合同,其效力主要是借用人的義務:1.須按照約定或者依照物的自然性能加以利用。2.妥善保管義務。3.未經出借人同意,不得將借用物轉借他人,亦不得出租借用物收取租金。4.返還借用物的義務。第四十七章完成工作的合同第四十七章完成工作的合同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合同。一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3.承攬人獨立完成約定工作。4.標的物具有特定性。5.承攬人承擔工作中的意外風險責任。二、承攬合同的種類承攬合同是常見的合同,種類繁多。就我國的經濟生活實踐來看,承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4.房屋修繕合同。5.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6.其他承攬合同。三、承攬合同的效力(一)承攬人的主要義務1.按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品種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2.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3.妥善保管、正當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不得以次充好、偷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及零部件。4.由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檢驗。5.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應將影響工作質量和進程的情況及時通知定作人,以便定作人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影響。6.在工作期間,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查,以確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7.須按定作人的要求,對承攬工作保密。8.對其所完成工作成果負瑕疵擔保義務。(二)定作人的主要義務1.按約定的時間、數額和結算方式,向承攬人支付酬金。2.合同約定有協助義務或依承攬工作的性質需要協助的,須對承攬人協助。3.按約定提供原材料、相關物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數據等。4.對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提出具體要求或特別指定標準,以便承攬人工作。5.按照約定的地點、方式及時驗收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6.接受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應在約定或合理的期限內,及時通知承攬人。四、工作成果意外滅失風險責任的負擔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以前,風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定作人受領遲延的,遲延期間的風險由定作人負擔。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定作人已付款購買的,風險由定作人負擔。五、承攬合同的終止承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終止:(一)合同解除1.協議解除。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3.因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二)法定終止1.承攬人死亡或者喪失工作能力。2.定作人死亡且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3.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承攬人、定作人被宣告破產,承攬合同是否終止,各國法律規定并不一致。第二節建設工程合同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的所有人,承包人是進行工程建設的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它還有下列特征:1.標的是基本建設工程的建設。2.具有國家管理的特殊性。3.主體一般是法人。4.為有償、諾成、雙務合同,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依據《合同法》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分為三大類: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訂立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主要有以下特殊程序:1.一般應采用招標投標方式訂立。2.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訂立。3.可以采取總承包和分別承包的方式訂立。四、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一)發包人的義務1.協助義務。2.驗收義務。3.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二)承包人的義務1.接受檢查、監督的容忍義務。2.報告、通知義務。3.依法、按約施工及交付工程的義務。4.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致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五、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建設工程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不允許隨意變更和解除。發包人和承包人在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協商變更或者解除。變更和解除建設工程合同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變更和解除合同造成另一方損失的,由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八章給予信用的合同第一節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受領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貨幣。借款合同的特征如下:1.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2.借款人返還相同金額的貨幣。3.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4.可以為有償或者無償合同。5.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一般是雙務合同。6.借款利息不得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7.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其他借款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關系的存在發生爭議的,推定合同關系不成立;但是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二、借款合同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對借款合同做不同分類:1.按照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2.依據借款方式的不同,分為擔保借款合同和信用借款合同。擔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借款合同。3.依據貸款有無利息的不同,分為有息借款合同和無息借款合同。此外,依借款期限長短的不同可分為短期借款合同、長期借款合同和中期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貸款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借款的義務。(1)須按約定足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提供借款,不得擅自扣減。(2)須按照約定日期提供借款。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保密義務。貸款人對于其了解的借款人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義務是貸款人的附隨義務。(二)借款人的義務1.訂立合同時的告知義務。2.按照約定提供擔保的義務。3.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4.按期支付利息的義務。5.償還本金的義務。四、借款合同的終止借款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終止:1.因期限屆滿而終止。2.因解除而終止。第二節儲蓄合同一、儲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儲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將貨幣交付給銀行、信用社及其他儲蓄機構,儲蓄人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向存款人返還本金并給付利息的合同。儲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2.儲蓄人必須是有權開辦存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信用社和開辦郵政儲蓄業務的郵局等。3.是要式、實踐、有償合同。二、儲蓄合同的效力(一)存款人的主要權利1.本息給付請求權,即存款人對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給付請求權。2.停止支付請求權,即當存款人的存折、存單等存款憑證遺失后,有權請求其開戶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并在一定期限屆滿且履行一定手續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貨幣。(二)儲蓄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1.詢問權。2.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本息的義務。3.保密義務。儲蓄人必須為存款人保密。三、儲蓄合同的終止儲蓄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終止:1.期限屆滿。2.合同解除。第四十九章提供服務的合同第一節運輸合同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是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的人;托運人是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運輸的人。運輸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2.是雙務、有償合同。3.一般為諾成合同。4.多為格式合同。5.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的義務。二、運輸合同的種類1.依據運輸對象的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2.依據運輸工具的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水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管道運輸合同等。3.依據運輸方式的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單式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4.依據運輸區域的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運輸合同。三、客運合同(一)客運合同的概念客運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送到約定的地點,旅客支付相應報酬的合同。(二)客運合同的訂立與生效依據《合同法》293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外,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具體情形是:①先購票的情形下,自交付客票時客運合同成立;②先登上運輸設備后購票的,自登上運輸設備時起運輸合同成立;③預定客票的情形下,預訂行為為預約合同,旅客自行取票的,自交付客票時起運輸合同成立;承運人送票的,自旅客簽收客票時起運輸合同成立。(三)客運合同的效力1.承運人的主要義務。(1)告知義務。(2)依約定運輸旅客的義務。(3)安全運輸和救助義務。(4)安全運輸旅客的行李和妥善保管義務。2.旅客的主要義務。(1)支付票款義務。(2)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3)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其他違禁品的義務。(四)客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1.因旅客自身的原因所導致的變更或解除。2.因承運人的原因所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有兩種情況:①因承運人遲延運輸所導致的變更或解除。②因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所導致的變更或解除。四、貨運合同(一)貨運合同的概念貨運合同即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并交付給收貨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的運輸合同。貨運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托運人,有時還有收貨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自己或者第三人。(二)貨運合同的訂立與生效訂立貨運合同,一般由托運人發出要約,承運人作出承諾。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辦理托運手續,托運手續經承運人簽字認可,貨運合同即告成立。貨運合同為諾成合同,除當事人約定附有條件和期限外,貨運合同自合同成立時起生效。(三)貨運合同的效力1.承運人的主要義務。(1)依約定運輸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路線將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2)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后,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3)保證貨物的安全。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貨物。(4)按照約定交付貨物。承運人須按照約定向收貨人交付貨物以及與貨物有關的憑證。2.托運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運費。(2)如實告知有關情況。(3)辦理審批檢驗手續。(4)包裝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5)對危險品的妥善包裝和警示。3.收貨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支付費用。(2)按照約定領取貨物。(3)按照約定檢驗貨物。(四)貨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對合同作如下變更或解除:1.解除合同,中止運輸、返還貨物。2.要求變更貨物到達地。3.要求變更收貨人。貨物已交付收貨人的,不得變更或解除。承運人因變更或解除合同受有損失的,托運人負賠償責任。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五、多式聯運合同(一)多式聯運合同的概念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和托運人約定,采用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運輸貨物到達約定地點,由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的運輸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涉及托運人、收貨人、聯運經營人和實際承運人。多式聯運合同由托運人和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并對全程運輸負責。(二)多式聯運合同的效力與單一運輸合同相比較,多式聯運合同具有下列特殊效力:1.托運人同多式聯運經營人之間發生合同權利義務。2.一次性支付全程費用。3.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有特殊規定。第二節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也稱寄托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對他人物品進行保管的人,寄存人是將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保管的人。保管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原則上為要物合同,即實踐性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2.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3.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保管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自由約定。4.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主要義務1.善良管理人的保管義務。2.不得使用保管物的義務。3.按照約定返還保管物及其孳息的義務。4.告知義務。(二)寄存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償還保管費用的義務。有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應向保管人支付約定的報酬。2.賠償損失的義務。保管人因保管物自身性質或瑕疵而遭受損害的,寄存人應當給予賠償。3.告知和聲明義務。①保管物瑕疵和特殊保管措施告知義務。②貴重物品聲明義務。第三節倉儲合同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具有倉儲營業資格的商人,倉儲物則常為貨物。倉儲合同屬于特殊類型的保管合同,與一般保管合同比較有下列特征:1.保管人是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倉儲業務的人。2.倉儲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3.以倉單為貨物返還請求權的憑證。二、倉儲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1.驗收倉儲物的義務。3.妥善保管倉儲物的義務。4.倉儲物變質或者損壞時的通知義務。5.滿足存貨人、倉單持有人檢查、提取樣品要求的義務。6.倉儲物返還義務。(二)存貨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支付倉儲費的義務。存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支付倉儲費。否則,保管人對倉儲物得行使留置權。2.提供倉儲物相關資料和說明的義務。3.及時提取倉儲物的義務。第四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是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受托人是按照約定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人。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即特別委托;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即概括委托。委托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2.受托人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從事與委托事務有關的活動,其活動后果由委托人承擔。3.委托合同是諾成性、不要式合同。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5.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人身信任的屬性。二、委托合同的種類1.依受托人是否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分為直接委托和間接委托。2.依受托人的人數,委托合同可分為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3.轉委托,是受托人為委托人再選任受托人的委托。三、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2.妥善管理委托事務。3.及時、如實報告事務處理情況。4.交付處理委托事務所收取的財產。5.承擔過錯賠償責任。6.發生違約現象時依法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具體的規則是:①第三人的披露及其后果。②委托人的披露及其后果。。(二)委托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支付處理事務的費用。2.按照約定支付報酬。3.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受托人的損失。4.受領委托事務的處理后果。5.在發生違約現象、受托人依法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時,須擔當相對人,主張權利、承擔違約責任。四、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特殊效力通合同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不能產生合同權利義務。但是,某些合同因其特殊的因素具有特殊的牽連性,牽連到特定第三人,能夠使合同當事人與牽連的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五、委托合同和相關法律行為的關系(一)委托合同與直接代理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①委托合同的標的范圍較廣,包括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而直接代理的代理行為一般是法律行為。②委托所形成的是對內關系,委托合同的效力存在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與第三人無必然關系;而直接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屬于對外關系。③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委托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意思達成一致;而代理關系的成立,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二)委托合同與間接代理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利益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委托合同與間接代理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于:二者皆是一方主體為另一方處理事務,間接代理人的權限一般由委托人以委托合同的形式授予,委托合同是間接代理的基礎關系。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①間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一般為法律行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為事實行為,也可以為法律行為。②委托合同通常僅約束委托人與受托人,特殊場合才對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有約束力;而間接代理關系涉及第三人,委托人有介入權,第三人有選擇權。(三)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都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1.標的不同。2.是否有償不同。3.是否有授權不同。六、委托合同的終止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除了委托合同期限屆滿、履行不能、委托事務處理完畢等通常原因以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下列原因:1.因當事人隨時解除合同而終止。2.因委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而終止。第五節行紀合同行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人,為委托人。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紀人為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人。2.行紀人的行紀行為是委托人委托的特定的法律行為。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4.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委托事務。5.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行紀合同的沿革三、行紀合同的效力(一)行紀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1.行紀人的主要權利。(1)報酬請求權。(2)留置與提存權。(3)介入權。2.行紀人的主要義務。(1)依指示處理委托事務。(2)負擔行紀費用。(3)妥善保管委托物。(4)合理處分委托物的義務。(二)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1.驗收權。2.支付報酬的義務。3.及時接受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后果。第六節居間合同一、居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提供訂立合同機會或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居間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提供服務的合同。2.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3.為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二、居間合同的沿革三、居間合同的效力(一)居間人的主要義務1.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2.忠實和勤勉義務。3.保密義務。4.負擔居間費用。。(二)委托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約定支付報酬。2.償付必要費用的義務。第五十章雇傭合同第一節雇傭合同概述一、雇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雇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間內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提供勞務的一方為受雇人,受領他方勞務并給付報酬的人為雇傭人。雇傭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以給付勞務為直接目的。2.是雙務、有償合同。3.是諾成、不要式合同。4.是繼續性合同。二、雇傭合同的沿革三、雇傭合同的效力(一)受雇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勞務。2.勤勉和忠實。3.維護雇傭人利益。(二)雇傭人的義務1.給付報酬的義務。2.對受雇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所受人身損害予以賠償。第二節雇傭合同與近似合同的關系一、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法律干預的程度不同。2.法律淵源不同。3.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4.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雇傭合同則是不要式合同。二、雇傭合同與委托合同雇傭合同與委托合同皆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二者之間的區別在于:1.目的不同。2.是否有償不同。三、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皆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1.目的不同。2.風險承擔者不同。第五十一章提供智力成果的合同第一節技術合同一、技術合同概述(一)技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標的是提供技術的行為。2.是雙務、有償合同。。3.是諾成合同。(二)技術合同的種類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四大類型。(三)技術合同的訂立技術合同的訂立,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定,同時針對技術本身的特點,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應當遵循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有利于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原則。2.不得妨礙科技進步的原則。3.專有技術的保密原則。二、技術開發合同(一)技術開發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技術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技術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進行研究開發的當事人叫研究開發人,委托研究開發人進行技術開發的一方是委托人。技術開發合同除具有技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標的是開發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成果的行為。2.研究開發人須有技術研究開發能力。3.是要式合同。(二)技術開發合同的效力1.委托開發合同的效力。委托人的主要義務包括: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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