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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烏蘭縣寺院管理計劃安排一、寺院文物、治安、自養管理制度(一)寺院內的一切有文物價值的壁畫、雕塑、石碑、經書、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須制定措施,按國家《文物保護法》做好保護工作。接受地、縣文物部門的監督指導,若發現被盜、被毀或監守自盜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責任,直至法律責任。(二)寺院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組每周檢查一次水源、電源和各種易燃物品,各廟殿管護人員在信眾朝拜完畢的當日下午要細致檢查殿堂內的香燭、油燈、線路及寺區內的森林、草原等,防止發生火災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組管理人員必須建立起記載制度。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玩忽職守的要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寺院要以寺養寺,自食其力,勤儉節約原則,自力更生,自已動手創辦各種社會公益事業和生產服務事業,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一切收入,歸寺院集體所有,寺院財務接受僧眾監督。(四)立足本寺,發展旅游業,擴大寺院知名度。提高服務質量,按時開好殿門,為香客、游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禮貌待人,絕不允許和游人吵口、打架,影響本寺聲譽。(五)寺院境內應保持安全、莊嚴肅穆。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內飲酒、戲鬧、吸煙、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經許可嚴禁在殿堂內錄像、拍照,嚴禁神漢、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內稿迷信活動。二、寺院僧人請假管理制度為維護寺院整體利益,強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開展佛事活動,特制定如下請假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無論何種原因外出都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未經許可不得自行離寺。(二)寺管會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擔任的,外出請假須經行政管理所領導或所在縣、鎮主管領導審批。一般僧人請假三天以內的由寺管會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審批,三天以上的由寺管會或行政管理所領導審批。活佛請假十天以上的由寺管會加注意見,報行政管理所或所在縣、鎮的分管領導審批。凡赴縣境外的僧人不論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須征得區、鄉主管領導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內按時返回。(三)所有僧人都必須履行請銷假制度,外出時有請假條,返回后及時銷假,對隨意離寺或超假者按各寺制定的實際天數扣除生活費,并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對不發生活費的寺院僧人也應予以處罰和批評教育。(四)對外地來本寺的僧人應及時辦理暫住人口登記手續,在此期間外出同樣執行上述規定。在離本寺返回原籍時交清一切手續,結清所有經濟往來,否則,不得自行離寺。(五)本制度從制定日起執行。三、寺院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對寺院公共場所和僧舍、個人衛生的管理,創造干凈、整潔、良好的衛生環境,是預防疾病、提高衛生素質、保障僧人身體健康的前提,為抓好寺院環境衛生建設,特制訂本管理制度。(一)要在寺院轄區范圍內積極開展種草、種花活動搞好綠化、美化寺院環境,管好樹木及各種植被,使寺院成為清靜幽雅壯嚴的佛教圣地。(二)殿堂、院落要保持清潔衛生,僧人每天早、晚將殿堂、院落各打掃兩次,清理的垃圾和臟物,不得在殿、院內堆放,要隨時倒入垃圾箱或及時拉運到指定地點。(三)寺、廟、殿、堂內應隨時保持清潔衛生,佛像、供桌、佛盤、佛燈、凈水碗等佛具隨時洗擦干凈,陳列整齊,不得到處亂放。(四)殿堂院落僧舍房前屋后要保持清潔衛生,紙屑果皮、塑料物品,破瓶等物要隨時清理,消除死角,治理臟源,嚴禁到處大小便,保持環境優美。(五)搞好個人衛生,預防疾病傳播,勤洗、勤曬衣物及床上用品,被、褥、床單,每三個月至少洗一次,僧衣、袈裟每半月洗一次,勤剪指甲、勤洗頭、勤洗腳(每周至少洗一次),僧舍每天要由值日僧隨臟隨掃,每星期三、六由寺院衛生小組檢查評比,結果公布于眾。(六)“門前包”及“責任區”劃分,由寺院衛生小組組織實施。(七)全寺上下要分工負責,分片包干、責任到人,今后對“三包”、“責任區”要按本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違犯者由寺管會從責任人生活費中予以經濟處罰。四、寺院學習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不斷提高全體僧人的素質,增強國家意識、政府意識、法律意識和公民意識,使寺院宗教活動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經全寺僧人充分討論,制定本學習制度:(一)寺院僧人除堅持參加每日的早課和每月四次的集體學經、誦經、搞佛事外,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下半天為政治學習時間。(二)學習由宗管所或寺管會學習小組負責組織。(三)學習內容: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時事政治,法律法規,傳達學習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四)兩個半天的政治學習日,全體僧人必須按時參加,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請假。五、寺院財務管理制度為加強寺院財、物管理,堅持民主理財,使財務管理做到節儉、規范和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的目的,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健全財務組織。寺院財務由寺管會分管小組或由寺管會分管主任、副主任負責審批管理,不聯片的各活動點的財務由該活動點的負責人審批管理。僧侶人員較少的寺院由指定的負責人審批管理。人數在10人以上的寺廟設會計、出納各1人,財務小組由3至5人組成,組長由寺管會主任或寺管會指定的人擔任,10人以下的設財務人員1人,寺廟財務人員一律由僧人擔任。主管財務和兼任財務工作的僧人都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辦事公道,責任性強,在全體僧人中有較高的威信,并由全體僧人推薦產生。(二)健全財務賬目。寺院財務賬目一般設總賬、分類賬和分類明細賬戶。門票收入、功德箱收入、布施收入寺院生產性等收入和基建開支、正常佛事開支及僧人生活性開支都應設分類明細賬戶,以便公布和查閱。對上交的稅、費應有明細的記載,便于查閱核對。各種票據要規范,要做到賬票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款物相符。按要求及時、準確無誤地上報各種報表。所有財務資料都必須長期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和損壞。(三)審批制度。清理功德箱不得少于2人,規模較大的寺院不得少天3人。布施收入應有花名冊詳細記載。財務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除正常按規定開支的生活性支出外,300元以下的其它支出由分管的主任或組長審批,300以上的由寺管會審批,千元以上的由寺管會討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四)財產管理。所有寺院僧人的住房、辦公用房、各佛殿(堂)、大型宗教法器等都應折資記入固定資產賬戶,各類辦公用具、佛事器具、生產工具等都應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制定出入庫手續制度,如因責任性不強造成損失或丟失,應根據新舊制度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如有自然消耗的財產,經寺管會批準及時作賬務處理。(五)民主理財,接受監督寺院的資金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外借,確需外借的應根據資金數額大小由主管領導審批或集體討論決定。寺院的財務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半年向全體僧人公布一次,年終結轉,存在的賬務問題當年處理清,不留尾巴。寺院賬務接受當地行政管理所,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指導。對存在的問題要積極提供情況,及時處理,各寺院要按月、季、全年向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各種報表。(六)移接交制度。財務人員在調整時應按規定交清一切手續,要有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名蓋章的財務移交表和財產移交表,并符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各種賬表單據一律造冊移交,移交人不得保管任何財務資料。(七)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執行六、寺院管理制度為了全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維護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鑒宗教儀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寺院一切活動必須接受當地政府和宗教管理部門的監督。宗教教職人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維護法律尊嚴、祖國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發揚本教的優良傳統,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二)宗教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事務,不得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國外勢力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三)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僧人和徒在寺院內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加以干涉。反對用不正當手段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和用行政的辦法限制宗教活動,對信教者不信教者都應當尊重,反對歧視信教或不信教者。(四)愛國守法,嚴守僧規佛法,每個僧人必須嚴守佛教戒律,奉行佛教教義,勤奮學習佛教經典,安心定居,以寺為家,潛心修持,尊師愛徒,忠于職守,管好寺廟,嚴肅僧伽威儀禮節,僧裝整潔,儀表堂正。除學好經典,搞好佛事,管好殿門外,并由寺管會學習小組負責組織僧人學習時事政治,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學習法律、法規、增強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五)全寺上下必須做到“八個不準”、“六個必須”。八不準是:不準飲酒吸煙,損壞公物,不準偷竊公款公物和他人財物,不準惡語傷人和動手打人,不準無事上街撞戶游門;不準參與寺外各種娛樂活動;不準與婦女戲耍;不準脫掉袈裟著便服;不準在寺院境內亂喊叫和到處亂寫亂畫。六個必須是:必須對老者尊敬,對幼者撫愛;必須接受和服從師傅的指教;必須對所學經典會讀會寫會講;必須保持寺院內外的清潔衛生和環境優美,愛護花草樹木;必須遵守佛教戒律,奉行佛教教義,做到僧像僧;必須嚴格請銷假制度,未經請假不得私自外出。(六)寺廟的殿堂是僧、俗信眾佛事活動的場所,應保持莊嚴肅穆。任何人不得在殿外飲酒、戲鬧、吸煙、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經許可嚴禁在殿堂內錄像、拍照、嚴禁神漢、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內進行請神、降仙、驅病趕鬼,看相算命,拆字卜卦等迷信活動。嚴禁在本寺發展其它教派的教徒和從事其他教派的傳教活動。(七)寺院要發揚本教艱苦修行的優良傳統,以寺養寺,自食其力,禁止未經批準私收門票和其它亂收費,寺院建設維修和僧人生活費用應提倡節儉原則,自力更生,禁止向社會進行亂攤派。自已動手創辦各種社會公益事業和生產服務事業,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生產自養、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應納入財會賬目,歸寺院集體所有,寺院應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接受僧眾監督。(八)寺院內的一切有文物價值的壁畫、雕塑、石碑、經書、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須制定措施,按國家《文物保護法》做好保護工作。并接受政府文物部門的監督指導,若發現被盜、被毀或監守自盜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責任,直至法律責任。(九)寺院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組每周檢查一次水源、電源和各種易燃物品,各廟殿管護人員在信眾朝完畢的當日下午要細致檢查殿堂內的香燭、油燈、線路及寺區內的森林、草原等,防止發生火災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組管理人員必須建立起記載制度。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玩忽職守的要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全寺上下要樹立大團結的意識,新老僧人之間、各族僧人之間要加強團結、互相支持。立足本寺,發展旅游業,擴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辦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香客、游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禮貌待人,做到一個“請”、“您好”、“再見”不離口。絕不允許和游人吵口、打架,影響本寺聲譽。(十一)樹立環保意識,提高衛生素質,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潔衛生,切實落實好衛生檢查制度。(十二)寺廟僧侶實行入寺審報制度,定員制度和出寺請假制度,已經核定后未經宗教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增加和吸收僧侶人員。寺院亦不得無故留住外來人員。香客住寺必須報公安部門登記。(十三)對那些入寺目的不純,違犯寺規,威儀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惡語傷人、打架斗毆、破壞團結,盜竊財物等情節嚴重的僧人,由寺管會上報宗教管理部門批準清除出寺,并不重新入寺或在異地吸收入寺。對違反刑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對于違反“八個不準”“六個必須”的由寺管會處以適當處罰。對于受國愛教,遵紀守法、維護團結、學業有成者,由寺管會給予表彰獎勵。七、寺院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寺管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領導,愛國愛教,努力鉆研佛教經典,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深受僧人和信教群眾擁護。其具體職責如下:1、組織管理本寺一切宗教佛事活動;2、團結教育本寺僧人和廣大信教群眾,不斷提高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覺悟,增強遵紀守法,愛國愛教觀念;3、建立健全寺院各項管理制度,協助政府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務管理條例;4、安排處理好寺院日常事務,經常組織僧人學習政策、法規和佛學知識,有計劃地開展學術研究;5、嚴格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法》,管好寺廟現存一切文物(包括古文物),防止被盜、被毀事件的發生;6、嚴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與國外宗教組織游人和僧人發生宗教往來。要熱情接待好國內外賓客。教育僧人每天按時打掃廟堂環境衛生,開好殿門,為香客、旅游觀光者提供優質服務;7、組織在寺僧人開展自養事業,自已動手舉辦各種社會公益事業和生產服務事業等,自立更生,增加收入,盡量減輕信教群眾負擔;8、遇有重要事宜,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召集全休僧人集體討論,報宗教事務管理所和上級宗教管理部門審批,不得由少數人擅自作主;9、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宗教事務管理所、上級宗教事務部門和縣佛協的領導,定期和不定期的匯報工作;10、督促、檢查、落實本寺院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在執行中發現有不合理的條款應及時組織僧侶討論,然后進行完善補充和修訂,使之完善;11、每月召開一次寺管會下設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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