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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一章鴉片戰爭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840年——公元1911年)學習重點:1、清朝的預備立憲2、清朝的立法概況]3、清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一、社會背景中國社會性質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二、清朝的預備立憲

(一)實行預備立憲的政治背景1、實行預備立憲的理論基礎(1)洋務派——“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2)維新改良派——“制度救國”的政治法律理論

2、實行預備立憲的現實原因“新政”的失敗日益高漲的人民革命斗爭迫使清政府無法再照舊統治下去日益強烈的立憲輿論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憲派的要求日益加深的帝國主義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憲政的外衣

3、實行預備立憲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患可弭。4、實行預備立憲的原則―――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5、實行預備立憲的實質——迷惑群眾,抵制革命、繼續維護專制統治(二)實行預備立憲的活動1、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預備立憲的第一個環節中央:設置十一個部;清政府提出五不議原則。地方:把各省督撫的軍權收歸陸軍部,財權收歸度支部,同時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撫的實權。

2、《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8月27日結構——《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包括正文“君上大權”14條,附錄“臣民權利義務”9條。這種結構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說明其重心在于維護君上大權。

內容——規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職掌國家各種大權;人民有當兵、納稅、服從法律的義務,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人身等自由權利,但皇帝得以詔令限制。

評價――根本沒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權利,不過是用憲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無上的權力加以確認而已;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的“憲法”。

3、《諮議局章程》和《資政院院章》《諮議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頒布,表明諮議局是帶有地方議會性質的機構。《資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頒布,表明資政院是帶有國家議會性質的機構。

4、《內閣官制》―――1911年5月規定了內閣的組織規定國務大臣的職責規定了內閣總理大臣的權限規定了內閣的權限規定了皇帝對內閣的控制權

5、《十九信條》―――1911年11月3日——《十九信條》模仿英國憲法,限制了君權,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卻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權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圖以君主立憲的形式繼續保持清朝皇帝的統治地位。三、清王朝的其它立法(一)立法指導思想

——“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同行”(二)立法概況1、刑法(1)《大清現行刑律》內容變化:(2)《大清新刑律》——舊中國起草和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了資產階級的刑法體系和原則。體例: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五條內容:評價: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編定:體例: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

3、商法商事法規―――《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等。《大清商律草案》4、訴訟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獨立的訴訟法典。

5、法院組織法《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法律的基本內容:保護地主買辦階級的私有財產權承認和保護私營工商業鎮壓人民的反抗斗爭維護封建禮教和封建家庭關系保護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特權和利益立法的特點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既要考慮維護封建統治,又要考慮保護帝國主義利益,即“務期中外通行”。在具體立法時,一方面抄襲資本主義各級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另一方面繼續維護以綱常禮教為思想基礎的封建法律。在具體法律中,資本主義色彩的內容和封建主義色彩的內容合二為一。

——總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礎,對后來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的變化1、中央:刑部——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大理院,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2、地方: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同時,把省按察院使司改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在各級審判廳內設置各級檢察廳(二)司法制度的改革1、正式區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2、實行四級三審制3、采取資產階級的司法審判原則、制度,如回避、辯護、公開審判等。(三)領事裁判權和會審公廨1、領事裁判權——指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事訴訟的被告時,如其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其本國領事按其本國法律裁判。領事裁判權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2、會審公廨——是清政府設置在租借內的審判機關,管理各國租借內錢債、斗毆、竊盜、詞訟各等案件。凡牽涉有約國洋人必須到案的洋華訴訟,無約國洋人與華人的互相訴訟以及被外國人雇傭和延請的中國人的訴訟,外國領事均有權參加會審。會審公廨名義上是中國的司法機關,但實際上完全別外國領事所把持。

第十二章太平天國的法律制度(公元1851年―――公元1864年)學習重點:1、《天朝田畝制度》2、《資政新編》3、太平天國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一、社會背景1851年,洪秀全組織的農民軍在廣西桂平縣金田村起義。1853年,攻占南京,正式建立與清政府對峙的農民政權。1864年,天京陷落,太平天國政權宣告結束。二、立法概況

(一)1851年——1853年1、《簡明軍紀五條》2、《十款天條》3、《太平條規》(二)1853年——1856年1、《天朝田畝制度》―――太平天國的基本綱領(1)關于政治制度中央:地方:職官制度:保舉制度;保升奏貶制度

(2)關于土地制度——《天朝田畝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土地制度廢除土地私有制主張平均分配土地實現“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的絕對平均的理想社會。

(3)關于圣庫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平均主義原則進行供給的經濟制度。(4)關于婚姻制度否定封建買賣婚姻建立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龍鳳合揮”,中國歷史上首次采取的登記式婚姻。

(5)關于宗教制度中國歷史上,太平天國第一次將宗教活動和教育上升為普遍制度。

——《田朝田畝制度》集中反映了農民對土地的強烈要求以及消除貧富懸殊的強烈愿望。但是帶有不切實際的空想性,是不可能實現的。

2、《太平刑律》——太平天國的重要刑事立法。(1)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2)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3)堅決取締“妖書邪說”(4)實行嚴刑峻罰(三)1856年——1864年《資政新編》――太平天國后期的施政綱領1、政治上:“權歸于一”,加強中央集權2、經濟上:效法西方,走資本主義道路3、法制上:重新立法,改革刑罰制度4、社會改革上:興辦福利事業、建立醫院、破除迷信等等

——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帶有資本主義色彩的改革方案,是中國法律走向近代化的先聲,代表了當時最先進的法律思想。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機關司法和行政合一,無專門的司法審判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行政官吏都有司法審判權。(二)訴訟制度1、在訴訟上,實行自上而下的多級復核制度2、審判公開進行,不用刑訊四、太平天國法制的兩重性(一)革命性太平天國革命掀起了中國近代歷史上第一次革命的高潮。

1、《天朝田畝制度》2、《資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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