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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經濟法
吳益民參考書目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10月出版陳安:《國際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12月出版,2005年11月第三版曹建明、陳治東:《國際經濟法專論》(六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王傳麗:《國際經濟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二、國際經濟法的特征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六、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狹義說:經濟的國際法廣義說:獨立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調整的對象:國際經濟關系
1、國際經濟統制關系:縱向國際經濟統制關系,是指國家、國際經濟組織依據國際條約或國內立法對國際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管制的關系。
2、國際經濟流轉關系:橫向國際經濟流轉關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面目出現的國家和國際組織相互之間在平等地位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的關系。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二、國際經濟法的特征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同于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內立法。2、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同于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內立法。3、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不同于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內立法。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一)國際經濟法總論(二)國際貿易法律制度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國際貿易關系以及同貿易關系有關的其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貿易關系:國際貨物買賣(GATT)國際技術貿易(TRIPS)國際服務貿易(GATS)同貿易關系有關的其他經濟關系: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貿易支付等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三)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投資主體:官方投資與私人投資投資方式: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投資法淵源:國內法:資本輸入國的法律規范(外國投資法)資本輸出國的法律規范(海外投資法)國際法:國際雙邊條約國際多邊條約國際慣例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四)國際金融法律制度
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外匯交易、國際結算、國際借貸、國際證卷、國際融資擔保、國際金融機構等當前重點:金融監管國際金融危機分業經營混業經營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五)國際稅收法律制度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2、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3、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六)國際經濟組織法律制度
國際經濟組織法是指調整國際經濟組織成員方相互之間以及國際經濟組織與各成員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是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等成文法,如有關的國際條約、協定、盟約、憲章等;也包括有關的國際習慣法。按照規模、宗旨、職能等不同,國際經濟組織一般可以分為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和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三、國際經濟法的體系(七)國際經濟爭議解決的法律制度
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是處理國際經濟爭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爭議是指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產生的爭議。國際經濟爭議解決的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國際民商事訴訟法、國際商事仲裁法。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與生俱來,至死結束。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1)完全行為能力者(2)限制行為能力者(3)無行為能力者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2、外國自然人能力的確認(1)各國法律一般承認以屬人法作為確認自然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準據法。(2)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傾向于以行為地法作為確認自然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準據法。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二)法人
1、不同類型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而為一。
2、法人能力的確認(1)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法人的能力依據法人屬人法
a、成立地原則:公司的成立地或登記地
b、管理中心所在地原則:管理中心(董事會)所在地
c、營業中心所在地原則:
d、資本控制原則:多數股東或多數股票占有者所在國(二)法人(2)一切外國法人在內國的活動必須受到內國法制約
3、對外國法人的承認(1)登記制(2)許可制(3)相互承認制(二)法人★跨國公司
1、跨國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跨國公司,是指一個企業,組成這個企業的實體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有聯系關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二)法人★跨國公司
1、跨國公司的概念與特征(1)生產經營的跨國性(2)戰略的全球性(3)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二)法人★跨國公司
2、跨國公司的基本結構(1)、母公司與子公司
母公司是通過股權占有或通過合同等其他方式對子公司實行控制的公司。
a、全部占有: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
b、多數占有:擁有子公司51--94%的股權;
c、對等占有:擁有子公司50%的股權;
d、少數占有:擁有子公司49%以下股權;對東道國而言,第一種為外國獨資企業,其他三種均為國際合營企業。母公司具有基地國的法人資格。
2、跨國公司的基本結構(1)母公司與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全部或多數股權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合同等其他形式接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一般依東道國的法律設立,具有獨立的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二)法人★跨國公司
2、跨國公司的基本結構(2)總公司與分公司
總公司是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海外分公司是總公司在國外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僅是總公司的增設部分,依附于總公司,其行為由總公司負直接責任。(二)法人★跨國公司
3、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
跨國公司是國內法人。無論是跨國公司的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都必須根據本國或東道國的公司法之類的法律設立,作為本國或東道國的營利法人。在國際上并不存在國際公司法之類的法律,這就決定了跨國公司不是國家政府,不是國際組織,也不是國際法人,只是國內法人。
3、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跨國公司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1)跨國公司沒有根據自己的意思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其意志是以國家的意志為轉移的。(2)跨國公司沒有直接承擔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它們只有當國際法成為國內法時才能享有該國際法上規定的某種權利,承擔某種義務。(二)法人★跨國公司4、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1)作為獨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2)“揭開公司面紗”,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論,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直接責任。(二)法人★跨國公司5、對跨國公司的法律管制(1)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2)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SA8000
SA8000是由美國社團組織—經濟優先領域委員會起草的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
SA8000強調,企業生產的產品中,不但含有經濟價值,還包括重要的社會價值,其具體體現就是對勞工權利的尊重。
SA8000包括標準和程序。范圍:a、核心勞工標準;b、工時與工資。(三)國家
1、國家的經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國家有權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有關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或協定。(2)國家有權參加各國際組織中的經濟活動,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主權和利益。(3)國家有權制定本國經濟政策和法律,依法對本國的涉外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調整。(4)國家有權直接參與國際經濟商事活動,成為國際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三)國家
2、國家及其財產豁免(1)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含義“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實際上是“國家豁免”和“國家財產豁免”的概括表述。
a、司法管轄豁免:未經一國同意,不得在他國法院對其起訴或以其財產作為訴訟標的。
b、財產執行豁免:即使一國同意在他國作為被告或主動作為原告參加民事訴訟,未經該國同意,不得對其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實行強制執行。
2、國家及其財產豁免(2)絕對豁免和限制豁免
a.絕對豁免:不論國家從事的是公法上的行為還是司法上的行為,除非該國放棄豁免,都給予豁免。即除非國家自愿放棄豁免,其他國家法院不能對它行使司法管轄權,對該國的財產也不能予以執行。
b.限制豁免:把國家行為區分為公法行為(主權行為、統治權行為)和私法行為(非主權行為、事務行為),只對外國的公法上的行為適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對其私法上的行為則不適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四)國際經濟組織廣義的國際經濟組織包括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狹義的僅指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這里所說的是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即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
1、國際經濟組織的含義與特征
國際經濟組織,一般指為了實現共同的經濟目標,通過國際條約建立的具有常設組織機構和經濟職能的國家聯合。(四)國際經濟組織
1、國際經濟組織的含義與特征(1)國際經濟組織的主要參加者是國家;(2)國際經濟組織是國家間基于主權平等原則設立的機構,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組織;(3)國際經濟組織是以國家間的正式協議為基礎的,這種協議在性質上屬于國際多邊條約。(四)國際經濟組織
2、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1)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由其成員國授予(2)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法律能力
a、有權同國家或其他國際組織簽訂有關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或協定。
b、有權直接參與國際經濟商事活動,成為國際經濟合同的當事人。
c、取得和處置財產的能力。
d、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3)非成員國承認國際經濟組織在本國法律秩序中的法律人格(四)國際經濟組織
3、國際經濟組織的類型(1)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2)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3)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初級產品組織)
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規范的各種表現形式,包括國際淵源和國內淵源。(一)國際經濟條約
國際經濟條約是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為了確定彼此在其經濟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1、國際經濟條約的法律效力:國際經濟條約一經生效,便在締約國之間創設了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對締約各方都具有約束力。(1)聲明保留者除外;(2)非締約國不受約束;(3)對非締約國具有不容忽視的影響。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一)國際經濟條約
2、國際經濟條約的種類(1)按條約性質不同,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2)按締約國數量不同,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3)按適用范圍不同,分為世界性條約和區域性條約。(4)按調整對象不同,分為普遍性條約和專項性條約。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二)國際經濟慣例
國際經濟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常反復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則。
1、構成國際慣例的兩個因素:(1)物質因素:一定行為或作為的重復發生,是連續行為的積累。(2)心理因素:進行某項行為時,產生認為該項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信念。
2、國際經濟慣例的法律效力:任意法
3、形式:不成文——成文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三)重要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
重要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是指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所作出的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決議。
1、一般決議“具有建議的效力”。
2、符合國際法公認準則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四)各國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涉外經濟立法是指各國制定的關于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等規范性文件。
1、表現形式:成文法和判例法
2、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3、模式:內外統一與內外分立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六、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并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2、公平互利原則
3、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六、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形成經濟主權和政治主權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
2、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指每一個國家都在經濟上享有獨立自主和不容剝奪的權利,“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
2、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
(1)對本國全部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2)對境內外國投資和跨國公司活動進行管理監督的權利。(3)將境內的外國資產收歸國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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