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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學原理(一)——民法總論16-17學年第2學期課程劉家安參考書目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高校出版社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高校出版社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高校出版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布洛克斯:《德國民法總論》,中國人民高校出版社民法學習方法“民法總則”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學難度解決之道:將困難的理論問題簡潔化,從日常生活事例(要求精準)動身思索,先尋求基本理解和領悟,最最終民法各部分學習完畢后再融會貫穿。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授人以魚只救一時之急,授人以漁則可解一生之需
。——老子(一)系統方法在法學諸學科中,民法是體系化程度最強的分支,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既見樹木,也見森林!尋求每一個概念、規則在民法體系中的位置;系統方法以邏輯推斷為基礎。邏輯思維是法律思維的基礎。——以所謂“提取公因式”為例。學習目標——你要成為怎樣的“法律人”?(二)價值推斷方法對于民法規則,必需知其然同時知其所以然價值推斷的層面:民法的理念(基本原則),如私法自治、懇切信用等每一具體規則背后所體現的立法價值推斷(以善意取得為例)價值推斷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講邏輯,不講價值推斷,行不通。二者缺一不行。法是和善與公正的藝術(法律并非“科學”)價值法學對概念法學的超越僅有價值推斷(公允衡量)也不行:法律確定性(安定)的價值價值推斷(尤其是上述第2個層面)并非什么高深的東西,在多數狀況下,我們只要訴諸我們的直覺(對公正的認知)基本可以得出合理結論。邏輯推斷的結果決不應當違反“常理”,除非后者恰恰是立法所刻意要變更的(三)民法思維的養成案例1:某甲在一小區道路(豎有收費牌)旁停車,收費員要求按每小時2元繳納停車費;甲認為,此道路歸小區業主共有,停車管理部門無權收取費用,故拒絕交費。在停放10小時后,甲將車開走,拒付停車費。后查明,該道路為市政道路,該收費單位是北京市政府指定收取停車費的北京市公聯順達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問:停車公司能否向甲收取20元停車費,該案應適用什么法律?案例2:甲以5萬元出賣古畫于乙,乙付款后甲再次將該畫以8萬元出賣于丙并立刻交付,問:乙能否向丙索回該畫?法官如何裁判案件?民法的根本問題是法律適用問題——“找法”“懇求權基礎”思維方法誰可以向誰提出什么主見?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懇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四)關于民法的理論與實踐民法學屬于所謂“實踐法學”,法律適用任務(裁判功能)是其基本使命法學教化的困惑——培育目標:“學術型、探討型人才”?抑或是“好用型人才”?虛假問題!在法學理論和實踐之間決不存在鴻溝民法上沒有所謂純理論問題,任何理論問題都須要具有法律適用層面的價值(規范的理解也是如此)以懸賞廣告法律性質問題為例法官的“說理”義務(法學理論在法律實踐中的干脆運用)法律規范的“意義”如何?——法律說明的問題所謂“應然”與“實然”——透過(運用合理的法學理論)說明規范,使其獲得最合理的“意義”,并予以適用。法律的進步與合理化并不總是須要修改立法第一章緒論第一節“民法”的概念認知一、“民法”的語源非中國本土自產(中國傳統文化缺乏產生“民法”的社會基礎),系移譯至西方。源自古代羅馬法的iuscivile;羅馬法將全部法律區分為“萬民法”與“市民法”,后者指適用于羅馬市民(國民)的全部法律,后也用來指稱法律中私法的部分。中世紀“市民法”與“教會法”相對《市民法大全》與《教會法大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與市民法法國大革命后的民法:適用于全體國民的、無身份差異的法。市民法=私法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同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總則》第2條:民法調整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80年頭的民法與經濟法之爭同等主體(私法上的主體)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私人之間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交往關系何者更為重要的問題試圖對“民法”下定義,這是一種特殊愚蠢的想法。三、民法的私法屬性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古代羅馬法明確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烏爾比安:這一探討的對象有兩個,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事實上,它們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則造福于私人。公法見之于宗教事務、宗教機構和國家管理機構之中帕比尼安:公法不得為私人協議所修改當代的區分標準利益說(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隸屬說(隸屬關系與同等關系)主體說(公權力主體與私主體)確認民法之私法屬性的意義公法是決策受約束的法,私法是決策自由的法——私法自治!
私法主體的動機是一種禁忌古代羅馬法學家將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它們的洞察力真是不行思議!。四、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
(一)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為名稱的立法文件在民法體系中往往居于核心的地位為大陸法系特有的現象,英美法系國家沒有民法典(判例法、特殊立法、法律重述等)我國目前正在編纂民法典民法典的“一般私法”地位(二)實質民法調整私法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法律淵源問題五、“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
私法=民法或私法=民法+商法?統一的法或區分的法?民商分立在《民法典》外,另行訂立《商法典》對商人或商行為適用特殊規范法國、德國等實行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一切私人,無論其是否為商人,均統一適用《民法典》,無《商法典》民法是一切一般人的法律,沒有身份的烙印。瑞士、意大利等國實行民商合一民國時期訂立《民法典》時對該問題的論證與選擇我國實行民商合一體制其次節民法的淵源一、含義法律淵源: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對案件做出裁判的依據民法規范屬于典型的裁判規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民法淵源的特點(與刑法、行政法等規范相比)多元化(突出體現在:學理在很多國家的淵源地位)道德規范可以借助確定的工具(如懇切信用原則)成為法律規范《法國民法典》第4條:法官借口法律無規定、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備而拒絕審判者,得以拒絕審判罪追訴之。示例:臺灣地區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總則》第10條:處理民事關系,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反序良俗。二、制定法
《立法法》、《裁判規范規定》(一)憲法憲法中的權利疼惜條款第13條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擾。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擾。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確定或者人民法院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46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化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的基本功能定位憲法是約束公共權力的法律(社會契約論的視角)憲法上的公民權利針對的是政府憲法規范發揮裁判作用的傳統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德國“一般人格權”理論發展的閱歷(憲法權利的第三人效力)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侵擾受教化權案最高法院法釋(2001)25號批復:……“陳曉琪等以侵擾姓名權的手段,侵擾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化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擔當相應的民事責任”。(二)法律《立法法》第2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017年前主要的民事“法律”1986年《民法通則》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權法》2009年《侵權責任法》1995年《擔保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1985年《繼承法》《收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2017年《民法總則》(三)行政法規《立法法》對“行政法規”的界定行政法規中也存在一些私法規范,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四)地方法規、自治條例等法律(立法)說明與司法說明法律說明:立法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次十二條的說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司法說明1955年《關于說明法律問題的決議》授權最高法院說明“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說明工作的規定》:說明、規定、批復、確定司法說明的新形式:指導性案例——20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三、習慣法
習慣法的兩個要素:普遍奉行;法的確信。習慣法的變遷初民社會的法主要表現為習慣法(習慣法在羅馬法中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在近代各國制定民法典之前,民法規范幾乎都以習慣法為表現民法典編纂及其他制定法的制定,使得習慣法從主導性法律淵源轉變為幫助性淵源19世紀反對法典編纂的聲音習慣法優越論(真正體現民族的公共意識)制定法在有助于實現國家統一、法律統一的同時,有強化國家權力、損害自由的嫌疑我國具有極強的制定法偏好傾向,習慣法的淵源地位不簡潔獲得認可。《民法總則》第10條四、關于判例與學理
(一)判例判例在英美法國家與大陸法國家的不同作用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判例)如今在法、德、意等大陸法系國家也具有重要意義;但仍非干脆的法律淵源(本身無拘束力),而是以其所適用之制定法規范的說明為表現近年來,判例在我國也起先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二)學理學理在臺灣地區、瑞士具有干脆的法律淵源地位我國將學理歸入“無權說明”的范疇;但是,事實上學理對法官的司法判決具有確定影響,具有確定的間接淵源意義。第三節民法簡史
梁慧星:《民法總論》一、歐陸民法簡史(法典編纂)1.羅馬法尤士丁尼在6世紀進行的法律匯編活動(《法典》、《法學階梯》、《學說匯纂》、《新律》)2.11世紀起先的羅馬法復興運動注釋法學、評論法學、自然法學等均以羅馬法為探討對象(羅馬法以習慣法的方式現實地發揮作用)尤士丁尼法被稱為《市民法大全》歐州一般(共同)法民族國家的崛起與民法典的編纂3.《拿破侖民法典》(1804年)采《法學階梯》立法體例,分3編:人、全部權及對全部權的各種變更、取得全部權的各種方式民商分立以法國大革命背景,提倡自由、同等,確立全部權神圣、契約自由與過失責任三大原則對整個19世紀各國的立法產生了確定性影響4.《德國民法典》(1900年生效)創建“總則”編立法結束經典的五編制結構: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民商分立對民國民法產生了確定性影響,從而也深刻地影響了我國現今的民法5.《瑞士民法典》(1912年生效)民商合一《債務法典》在《民法典》之外6.《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1865年舊《民法典》實行民商分立,新法典采民商合一兼采法、德民法典之長7.荷蘭新民法典西方國家最新的民法典體例上有特色,如創建“財產法通則”二、中國民法簡史非私法傳統1.大清民律草案一草(1911年)北洋政府二草(1926年)2.中華民國民法典1930年3.共和國民法50年頭初活躍的立法民法典三次草稿一草:1956年12月;反右,大躍進;二草:1964年;文化大革命;政治性三草:1982年;民法、經濟法之爭1986年《民法通則》及其后化整為零的策略當前的民法典起草什么是“總則”?“總則”技術體現了民法的抽象化、專業化傾向裁判規范,以法官(法律人)作為對象“提取公因式”技術優、缺點“總則”應包括哪些基本內容《民法總則》基本結構評價第四節民法基本原則一、概說羅馬法法的準則是:懇切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烏爾比安)法國民法典:全部權神圣;契約自由;過失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章“基本原則”地位同等;自愿、公允、等價有償、懇切信用;敬重社會公德等《民法總則》:私權疼惜、同等、自愿、公允、懇切信用、公序良俗、疼惜生態(綠色原則)、禁止權利濫用二、基本原則的功能確定法規范的基本理念指導具體規范的制定填補法律漏洞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擴大了其適用范圍所謂“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可作為法律說明的準則《法國民法典》第5條:禁止法官對其審理的案件以一般規則性籠統條款進行判決。二、各項原則
(一)意思自治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民法最為基本的原則,由民法的私法屬性所確定民法表現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的基本觀念個人可以通過自由確定自主支配其私人生活,而無須國家(共同體)幫助和監護。意思自治的基礎相識論基礎(理性及其局限性;可知與不行知)倫理學基礎(無自由意志,則無所謂善惡)法律行為是其主要的實踐工具:為自己“立法”基本點:自主參與、自主選擇、自己責任。《民法總則》第5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依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具體表現:全部權神圣(自由)、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婚姻自由、遺囑自由等
(二)身份同等原則民法的作用對象:從具體的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區分的人)到抽象的人(權利實力者)《民法通則》第10條:公民的民事權利實力一律同等《民法總則》第4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同等。身份同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身份同等與民法疼惜上的中立立場問題:在買賣關系中,民法優先疼惜買受人還是出賣人?現代民法的必要調整——所謂“社會法”的出現(消費者權益疼惜、勞動者疼惜、承租人疼惜等)梅因:全部進步社會的運動都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三)私權(民事權利)神圣原則《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疼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擾。《民法總則》第3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疼惜,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擾。民法的權利法屬性民法的核心問題是權利的疼惜與救濟(同質救濟(四)懇切信用原則該原則在近代民法典中地位呈不斷上升之勢法國民法典1134條:契約應以善意履行;德國民法典第242條:債務人有義務依懇切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瑞士民法典第2條:任何人都必需以懇切、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民法總則》第7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懇切,恪守承諾。懇切信用原則具有道德意義道德規范可經由該原則法律化懇切信用原則的法律補充功能(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總則》未規定于“基本規定”一章,而是規定于“權利”一章第132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自由與權利權利的行使通常不考慮權利者的動機所謂“(個人)權利的社會化”權利行使行為經得起基本的道德檢驗例如,完全以給他人造成損害或不便為目的而行使全部權“風車案”(六)公序良俗原則公共秩序與和善風俗《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對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修正主要作為法律行為的消極要件發揮功能《民法總則》第143條、第153條第2款(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次章權利第一節法律關系概說[例]甲有住宅一套,出租給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未滿,甲向丙銀行借款50萬,以該住宅作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間,甲將住宅以80萬價格出售給丁;未及交付及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因甲的仇家戊縱火而被燒毀。理清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中產生懇求權等權利(權利須納入法律關系中視察)一、法律關系的界定
傳統定義:由法律規定的生活關系(社會關系)拉倫茨的指責:混淆事實層面的東西(例如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個人關系好壞)與規范層面的東西王澤鑒的定義:由法所規范,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關系梅迪庫斯界定的兩個要素受法律規定的調整與受其他社會規范(如道德規范)調整的差異婚姻關系與非婚姻生活共同體的差異法律關系是對一部分現實生活的擷取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案件事實”:某項適用于該案件的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東西可以用來證明這一規范的可適用性?法律關系的確定:相互作用過程由事實找尋抽象的法律規范由抽象的法律規范確定法律上重要的事實構成二、法律關系的構成主體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承受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客體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不同,客體也不同以買賣關系例示全部權(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不同的客體內容權利、義務三、權利本位、義務本位
自權利入手,抑或自義務入手?法律的功能是保障自由,抑或是限制自由?“法”與“權利”的關系(詞義關聯)德文中的recht;法文droit;意大利文diritto;“主觀”與“客觀”權利是確定自由的前提(全部權人確定其物的命運)圖爾(Tuhr):權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時也是對法律生活多樣性的最終抽象以全部權關系、債權關系為例懇求權基礎思維模式要使某個人負有的義務在私法上得到實現,最有效地手段就是賜予其相對人懇求權其次節權利的一般理論一、“權利”的語源源出西方,非中國本土自產(文化因素:儒家的義務本位)Iusrightrecht——“權利”是“正值的”二、關于權利性質的學說(一)意思說德國法學家薩維尼(Savigny)、溫德莎伊德(Windscheid)等所倡認為權利的本質為意思的支配力;權利是個人意思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圍;權利體現理性主體的主觀意志此學說在說明上存在確定困難:混淆了權利享有(無意思實力者有無權利?)與權利行使(二)利益說以耶林(Jhering)為代表人物此說將權利的本質歸結為法律所疼惜的利益利益說隱含的緊急為了更大的利益,可以犧牲較小的利益以征收(拆遷)問題為例不符合目的(利益)行使權利將構成權利濫用(三)法律之力說德國法學家邁爾克(Merkel)主見此說,在德國、臺灣地區等成為通說權利乃法律賜予當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支配力該說的實證主義立場(排斥“自然權利”)三、權利的取得與丟失
(一)權利的取得權利的取得,指某項權利(主要指財產權)歸屬于特定主體的情形1.原始取得指特定主體取得權利不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前提而干脆取得如先占取得、由原物取得孳息、生產2.繼受取得指特定主體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而取得權利,又稱“傳來取得”如繼承、受讓等“任何人不得取得比其前手更大的權利”(二)權利的丟失指某項權利與特定主體相分別的情形(權利殲滅)確定丟失:權利本身不復存在的情形如全部權因標的物的滅失而丟失,債權因清償而丟失。相對丟失:權利本身并不殲滅,只是在不同主體之間發生了移轉對于權利的移出方而言即屬權利的相對丟失,而權利的移入方則發生了權利的取得。四、權利的行使與疼惜
(一)權利行使禁止權利濫用(二)權利的疼惜“無救濟,無權利”救濟(補救):使受損害的權利回復到圓滿狀態民法的同質救濟性(填補所受損害)原則上,對侵害他人權利者進行制裁(懲處),并非民法追求的目的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1.公力救濟救濟,須以強制方法為之原則上,國家是合法暴力的唯一擁有者;因此,原則上權利應通過公力救濟加以疼惜民事權利的疼惜主要表現為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國家并不干脆介入,“不告不理”)2.私力救濟私力救濟的必要性公力救濟的事后性緊急狀況來不及要求公力救濟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氣對抗他人,從而疼惜自己受到侵擾的權利僅在緊急狀況下,訴諸公力救濟有所不及之時方可接受(1)防衛行為目的:防衛或避開自己或他人所面臨的侵害I.正值防衛對現實的不法侵害加以反擊,以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以暴制暴)要件須有不法侵害自己權利或他人權利的行為正值防衛在倫理上的正值性:以合法的防衛行為對抗不法侵害須該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之中(現時性)須防衛不逾越必要限度(適度性)過度的防衛構成對正值防衛權的濫用效果:解除行為的違法性,故行為人不擔當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28條:因正值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擔當民事責任。正值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擔當適當的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181條:因正值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擔當民事責任。正值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值防衛人應當擔當適當的民事責任II.緊急避險為避開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以及財產上的急迫緊急,不得已而實行的加害他人的行為與正值防衛的區分緊急避險:為了躲避侵害而殃及其他人(兩害相權取其輕)正值防衛:為避開侵害而對侵害人加以反擊要件須存在現實的急迫緊急(自然緣由或人為緣由)目的必需是為避開自己或他人的人身以及財產可能受到的侵害避險行為所帶來的損害須不超過緊急所能導致的損害避險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必需是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財產效果構成違法性阻卻事由,不構成侵權行為,不負賠償之責;行為人如對緊急的發生有責任,則仍應擔當賠償責任《民通》129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擔當民事責任。假如緊急是由自然緣由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擔當民事責任或者擔當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實行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擔當適當的民事責任。《民通看法》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假如險情是由自然緣由引起,行為人實行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擔當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民法總則》第182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擔當民事責任。緊急是由自然緣由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擔當民事責任,可以賜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實行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擔當適當的民事責任。思索:不須要區分所謂“攻擊性緊急避險”與“防衛性緊急避險”?(2)自助行為是為保全自己的權利(懇求權),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對其財產進行扣押的行為要件權利有不能實現之虞時間緊迫,不及懇求公力救濟如不于其時行使自助行為,則懇求權在將來很難實現運用的手段適于其懇求權的實現(限于必要的范圍)效果屬合法行為,構成違法性阻卻事由(從而使該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通過此方法保全權利實現之機會,而不能干脆借此實現其權利限制他人之自由的,應立刻尋求公力救濟第三節民事權利體系(分類)一、財產權、人身權與社員權分類標準:權利客體的不同(一)財產權是以某種財產(經濟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財產權的客體具有經濟價值,可賜予經濟評價(可能是主觀的經濟評價)原則上不具有專屬性,可以移轉包括物權、債權、學問產權等(二)人身權是以民事主體的人身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權利所體現的價值與個人尊嚴或身份相關,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賜予金錢評價人身權與其主體不行分別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具體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身份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三)社員權團體中的成員以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權利社員權基于社員資格而產生,與此種資格不行分別是一種復合性權利(以股東權為例)包括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等。二、確定權與相對權依據權利效力所及的范圍,權利有確定權與相對權之別(一)確定權又稱“對世權”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不作為義務)權利人無須借助義務人的主動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全部權、人格權、學問產權等(二)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一般需依靠義務人的主動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又稱“對人權”:義務人為特定之人典型的相對權為債權區分意義權利可得行使的對象不同(所謂債權相對性原理)疼惜方法不同三、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區分標準:權利可否與特定主體相分別(一)專屬權指專屬于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不得轉讓與繼承如人格權及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財產權(如扶養費懇求權)(二)非專屬權不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特地享有,可以轉讓、繼承和由他人代替行使的權利一般財產權(物權、債權等)都屬于非專屬權。四、原權與救濟權[例1]甲對A車擁有全部權[例2]乙奪取A車,并因不當運用對其造成確定損壞以屬于原生還是派生為標準,權利可被劃分為原權與救濟權原權原生性的權利救濟權“有權利即有救濟”、“無救濟,無權利”例如:懇求返還全部物的權利;因物被損害而懇求賠償的權利;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要求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的權利等五、支配權、懇求權、抗辯權、形成權分類標準:民事權利發生作用的方式(一)支配權權利人對于權利客體以自己的意思干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特點主體通過對客體的干脆支配,從而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幫助。權利作用的排他性對應義務的消極性——不作為義務(不妨害權利人的支配)物權、人格權與學問產權均屬支配權(二)懇求權特定人(權利人)能夠懇求特定他人(義務人)為特定給付的權利給付:滿足懇求權人利益的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特點:權利的作用方式表現為對特定人的懇求,而非對特定物的支配僅有權利人的行為還不足以實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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