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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研究江蘇高院民三庭顧韜從一則案例談起【案例】張XX訴傅XX、A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張XX一審訴稱:2007年4月17日及2007年4月18日,其2次向A公司共預付人民幣278817元購買廢塑料。因A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無法交貨。其多次要求退還預付款,截止2007年11月,傅XX累計還款人民幣10萬元。2007年12月27日,其與傅XX、A公司達成還款協議,約定2008年1月15日前A公司歸還人民幣3萬元,余款人民幣14萬元于2008年5月1日前歸還,傅XX承擔連帶責任。2008年1月22日,傅XX歸還人民幣3萬元,其追索預付款余款人民幣14萬元無果。從一則案例談起傅XX一審辯稱:簽訂還款協議時,其未找到還款條據,還款協議是在其受威逼的情況下所簽訂,應屬無效協議。張XX向吳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提交的訴狀中寫明其在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退還預付款人民幣10萬元。另外,2007年5月15日其向張XX退還預付款人民幣79000元,2007年5月16日其向張XX退還預付款人民幣70000元,2008年1月22日其向張XX退還預付款折合人民幣3萬元,已超額退還預付款。請求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A公司一審未作答辯。從一則案例談起2007年4月17日及2007年4月18日,張XX分2次向A公司共預付人民幣278817元(折合36000美元)購買廢塑料。2007年4月23日,張XX作為買方與賣方A公司簽訂了一份廢塑料銷售合同,進口日本廢塑料,合同總價410000元,合同約定預付款為36000美元,余款在貨物賣出后付清,交貨期限為收到正式合同和付款后2周內。因A公司未提供廢塑料,張XX要求退還預付款。從一則案例談起2007年5月15日,張XX出具收據載明收到傅XX第一筆還款79000元,2007年5月16日,傅XX通過銀行賬戶向張XX付款70000元。2007年12月27日,張XX與A公司及傅XX達成還款協議,約定2008年1月15日前A公司歸還張XX人民幣3萬元,余款人民幣14萬元于2008年5月1日前歸還,傅XX承擔連帶責任。2008年1月22日,傅XX向張XX退還預付款折合人民幣3萬元。2010年1月9日和2010年10月8日,張XX通過郵寄掛號信向A公司、傅XX要求返還14萬元預付款。張XX向吳江法院提交的訴狀(后因管轄權因素,該案被移送至一審法院審理,即本案)中寫明其向傅XX索還貨款,傅XX在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退還預付款人民幣10萬元。從一則案例談起焦點歸納:本案中,張XX提供了2007年12月27日簽訂的還款協議以及自述2008年1月22日傅XX代A公司還款30000元,以證明A公司尚欠其債務數額為140000元。傅XX提供了還款時間不在張XX向吳江法院提交訴狀所表述的已還款時間之列的2007年5月15日的收據及2007年5月16日的銀行付款憑證,以證明涉案債務已全額清償。雙方就2007年12月27日還款協議記載的債務數額是否真實、張XX向吳江法院提交訴狀所表述的已還款時間是否系筆誤、2007年5月15日收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以及2007年5月15日收據與2007年5月16日銀行付款憑證間的關系等問題,各執一詞。從一則案例談起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張XX向吳江法院提交的訴狀中寫明其向傅XX索還貨款,傅XX在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退還預付款人民幣10萬元,與2007年5月15日的收據及2007年5月16日的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在時間上并不相同,無法認定包含關系。張XX認為向吳江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中說明的還款時間錯誤,但該份訴狀的提交時間在簽訂還款協議時間之后,張XX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該說明,故對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傅XX為A公司退還張XX預付款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根據張XX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2007年5月15日的79000元及2007年5月16日的70000元系同一筆付款,故認定為兩筆付款。另2008年1月22日,傅XX為A公司向張XX還款折合人民幣3萬元,綜上,A公司已經向張XX退還預付款人民幣279000元,已經超過了應當退還的預付款數額。故張XX要求A公司退還剩余預付款并賠償利息損失,傅XX對A公司的還款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從一則案例談起張XX上訴稱:(一)吳江法院起訴狀中記載的被上訴人已還款10萬元的四次還款時間系上訴人憑回憶所寫,并非真實的還款時間,對此上訴人一審已作出合理說明。一審法院卻將該四次還款時間認定為被上訴人已歸還10萬元的真實時間。(二)2007年5月15日收據所記載的7萬9千元與次日的匯款7萬元是同一筆還款,且已包含在上訴人認可的10萬元已還款項中。(三)涉案還款協議明確載明截止2007年12月27日被上訴人欠款17萬元并約定分期還款的時間、數額,被上訴人在吳江法院審理時對此亦予認可,故本案應以還款協議記載的內容作為確定債務數額的依據。從一則案例談起張XX二審提供了加蓋有銀行印簽的銀行對帳單(打印件)11頁,用以證明在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傅XX并未還款;上述時間系憑回憶所寫,并非真實的還款時間;傅XX已還人民幣100000元的還款時間及金額分別是2007年5月16日70000元,2007年10月22日、24日各10000元及其另一張銀行卡顯示的2007年9月還款10000元(還款時間未提供書面證據)。傅XX發表質證意見稱:1、該證據不屬二審新證據;2、銀行對帳單未顯示戶名,無法辨別;3、其并非全部通過銀行轉帳方式還款,還有部分還款采用的是現金,銀行對帳單不可能顯示。從一則案例談起二審另查明:1、工商銀行賬戶1001000010123979442的銀行對帳單顯示:2007年5月16日,該賬戶被匯入70000元。農業銀行賬戶6228480030218702816的銀行對帳單顯示:2007年10月22日、24日,該賬戶被以網上轉帳的方式分別匯入10000元。2、2010年12月8日,張XX向吳江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中要求傅XX返還欠款14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因吳江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依法追加了A公司為被告而該院對涉外商事案件并無管轄權,故案件移送一審法院審理。從一則案例談起4、張XX二審陳述稱,2007年5月15日,傅XX提出還款70000元并要求次日付款,因信任傅XX且其尚欠傅XX其他交易的尾款9000元,故根據傅XX的要求其先于當日出具了收款79000元的收據,而后傅XX于2007年5月16日通過銀行付款70000元。故2007年5月15日收據載明的款項與次日的付款系同一筆款項且數額僅為70000元。傅XX則認為,2007年5月15日的收據及2007年5月16日的銀行付款憑證顯示的付款時間、數額均不相同,張XX不能證明其他交易尾款的存在,故2007年5月15日收據載明的款項與次日的付款并非同一筆款項。從一則案例談起觀點一:1、吳江法院起訴狀中記載的還款時間是否真實首先,本案中,張XX向吳江法院提交的訴狀中寫明傅XX已在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共還款100000元,后因對方當事人據此陳述內容主張并舉證了對張XX不利的事實,其遂提出上述還款時間系誤寫所致的主張。根據上述規定,張XX的該主張屬當事人就已自認的對已方不利事實的反悔,應由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而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其次,就張XX提供的用以推翻其不利陳述的證據-銀行對帳單而言,除工商銀行帳戶顯示的內容可與傅XX的匯款行為相對應外,其他均無法證明匯入款項與對方當事人的支付行為有關,且也無證據表明本案當事人間的還款均是通過銀行轉帳完成的,因此,該證據不足以支持張XX關于上述還款時間系誤寫所致的主張。從一則案例談起此外,張XX還提出2007年5月15日收據上寫明的是“收到第一筆還款”,這也能證明其在吳江法院起訴狀中所寫的還款時間系筆誤。對此,當事人援引對方證據來支持其訴訟主張的,至少意味著該當事人認可被援引證據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否則,其一方面否認該證據的記載內容,另一方面又援引該相關記載內容證明其觀點的行為意思表示將是矛盾的。本案即存在這一情形:張XX既然援引傅XX一審提交的收據的記載內容以證明其觀點,則應認為其認可該收據所記載內容是真實的,即傅XX已于2007年5月15日第一次還款79000元。但事實上張XX卻又堅決否認當日存在還款的事實,而僅抽取“第一次還款”的記載內容為其訴訟目的服務。因此不能僅憑張XX任意取舍的相關記載內容來認定在吳江法院起訴狀中記載的還款時間不真實,系筆誤。最后,因張XX無相反證據推翻對其不利的自我陳述,故應認定傅XX在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共還款100000元。從一則案例談起3、A公司尚欠債務數額的計算首先,張XX主張A公司尚欠其款項140000元,為此提供了2007年12月27日的還款協議及自認的此后還款數額用以證明其主張。一般情形下,上述還款協議可作為雙方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認定債權債務數額的憑證,但如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還款協議所記載的債權債務數額的除外。其次,如上分析,傅XX于2007年5月8日、9月、11月22日及11月24日還款100000元,于2007年5月15日、16日還款149000元,加之張XX認可的2008年1月22日傅XX還款30000元,傅XX共計還款279000元,而涉案債務總額僅為278817元,故傅XX已足額償還A公司所欠款項。從一則案例談起觀點二:1、2007年12月27日張XX與A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明確約定了尚欠的債務數額及還款計劃。通常情況下,類似協議往往形成于雙方當事人經過對帳、確認數額之后。因此,該還款協議應作為認定雙方間尚欠債務數額的依據。2、涉案債務總額共278817元,數額不大。當事人,尤其是事關自身利益的債務人,對已還款的數額應當是清晰的。特別是2007年5月15日的收據及2007年5月16日的銀行付款憑證的形成時間僅差一天,與還款協議的簽訂時間僅相隔7個月,且顯示的還款數額已超過全部債務總額的一半、如果該數額確實已返還且與已有的還款數額相沖突,則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傅XX在簽署尚欠170000元的2007年12月27日的還款協議時,其應當會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確定尚欠數額。但目前證據顯示至訴訟發生前傅XX從未代表A公司提出異議。從一則案例談起2、傅XX還提出,其之所以在2007年12月27日還款協議上簽字蓋章是因當時張XX催得急,其又找不到2007年5月15日的收據及2007年5月16日的銀行付款憑證,認為以后只要能再找到相關憑證,還款協議上的記載數額是不作數的。如該陳述內容屬實,則正常情況下一般人均不會在還款協議上簽字確認。即便簽字確認也會在協議上特別注明諸如“記載數額與實際情況不符”、“欠款數額未經對帳”或“欠款數額以實際對帳為準”等內容以表明還款協議中的債務數額不正確。作為商人,傅XX應知其未作特別說明而逕行簽字蓋章的法律后果。綜上,應認定2007年12月27日還款協議記載內容的真實性??鄢?008年1月22日傅XX代A公司歸還的30000元,A公司尚欠張XX140000元。從一則案例談起探討的問題1、對自認規則的理解2、經驗法則在事實查明中的運用證據裁判法實際上是從經驗到規則,從規則到判斷的邏輯過程3、逾期舉證的問題4、本案證明責任的確定證明責任的一般概念及規則案例:甲稱乙借錢不還,并出示借據,要求按約還本付息。乙的抗辯:1、并未借錢。2、借條是真的,但錢已歸還。一、證明責任問題的由來二、證明責任的內涵英美法系:舉證負擔、說服負擔大陸法系: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即我們通常稱的舉證責任,又叫主觀證明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又稱客觀證明責任是指當主張權利所依據的事實最終仍處于真偽不明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從這一角度說,證明責任分配的最終意義在于結果責任的確定,而結果責任是法律所預先設定的,它從訴訟的一開始即受實體法所支配并確定。三、法律規范說:請求權規范、對立規范對不適用某一法律規定就不能獲得訴訟請求效果的當事人而言,其應當對該項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在事實上為存在,承擔主張和證明的責任,具體而言“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妨礙權利的法律要件、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或權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司法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基本事實”與第335條的基本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證明責任的法定性關于《證據規定》第七條是否仍能適用的問題?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四、其他兩種常用的證明責任分配理論1、危險領域說:證明責任分配在一定條件下應當以危險領域為標準,當損害原因處于債務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險領域時,作為請求人相對方的債務人或加害人應當對故意、過失以及因果關系不存在承擔證明責任。我國的立法體現:《證據規定》第四條、《合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權法》第216條、《民法通則》第123、126、127、129條等如《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的、滅失,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高度危險作業之人損害的證明責任高度危險作業,是在人類現有技術所允許的條件下,即使予以必要的注意或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作業。原告只需就損害后果存在的事實以及損害是由于被告從事的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的負證明責任。被告需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負證明責任。不可抗力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證明責任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證明責任。如:因被告排放的有害物質引起原告患病被告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并未違反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無過失責任物件致人損害的證明責任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負證明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證明責任由動物飼養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無過錯責任因雇傭關系致人損害的證明責任原告需要證明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雇傭關系被告需證明其對行為人實施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如就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受雇人履行職務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醫療侵權致人損害的證明責任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負證明責任一因一果、多因一果、連鎖因果、異步因果: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時一部分行為人在另一部分行為人過失產生不良后果的基礎上又出現過失造成的,其中,僅有部分人的過失才是造成損害后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助成因果:醫護人員和患者共同過失造成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證明責任由產品的制造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負證明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4、受害人、第三人過錯2、消極事實說:將證明責任對象劃分為積極性事實和消極性事實。“否定者不承擔證明責任”。3、關于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責任轉換,因不同原因所形成的與規范說導出的涉及某一權利要件事實證明責任分擔所不同的特別情形。(1)因法律的特別規定所出現的證明責任轉換。(2)因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所出現的證明責任轉換。(3)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現的證明責任轉換。司法實踐中,對舉證責任進行特別分配時應注意的原則:1、法無明文規定。2、按照一般法律原則分配有違公平原則。3、主張權利方的舉證能力較弱,且主張的事實發生機率較高。4、要將基礎權利與引發訴訟的權利在證明責任特別分配時予以區分。5、可以用合理降低證明標準的方法代替對證明責任作出特別分配。6、特定情況下,法院主動調查取證的力度可以適當加強。陳新龍訴華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訴訟時間為2005年11月,原告訴稱被告以交付工程保證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萬元,約定于2004年8月25日歸還,但至今未歸還。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作為證據。被告辯稱該筆款項已于2004年8月19日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予以歸還。對此,原告認為,被告2004年8月19日歸還的款項雖同樣為22萬元,但系原、被告雙方其他的生意往來,并非本案訴訟標的。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間在2004、2005年間確實發生過數次帳目往來

證明標準問題證明標準的含義個案中判斷證明標準是否滿足,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實質上是法官心證的過程。證明責任的存在導致了證明標準概念的產生,而證明標準是否滿足在個案中決定著證明責任的是否最終適用。1、“高度蓋然性

”標準:主要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是指證明雖然沒有達到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確信為絕對真實的程度,但已經相信存在極大或非常可能真實的程度。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其最終所證明的結果能達到一般正常人在具有普通常識的情況下,認為具有某種必然的或合理的蓋然性。2、“蓋然性占優勢”標準:多為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又稱證據優勢標準,是指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在證據上占有優勢的蓋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時,此項主張即被認定為真實。3、我國的證明標準規定:《證據規定》第73條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這是我國司法解釋首次對證明標準的明確確認。《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證明標準的提高和降低?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免證事實的問題《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1、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應當區分既判力與證據效力之間的關系。既判力實質上具有確定力,當事人一般不得推翻。但同時也有相對性,一般不對案外人產生影響。需考慮的因素:是否屬于該判決解決的焦點事實;是否屬于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所得出的事實;是否由相關證據支持還是屬于當事人的自認;是否存在民事與刑事、行政案件交叉審理2、法院生效調解書所確認的事實對另案當事人的證明力可以參照的條款:《證據規定》第67條規定,“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在一起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甲公司指控被告乙公司生產童車中的推把手部件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被告抗辯稱該推把手部件系從丙公司采購所得。被告提供的主要證據是一份某法院關于買賣糾紛的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據本院查明,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童車推把手部件……”,在該調解書中還繪制了與被控侵權產品一致的童車推把手圖型。主審法官經過與出具調解書的法院核實后,發現該份證據存在以下疑點:一是該買賣糾紛審理期間恰逢“非典”,并未開庭審理,乙公司起訴后,很快即與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二是產品實物并未在法庭出示,而是根據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據其給出的圖型繪制在調解書上的;三是該買賣糾紛恰恰發生本起訴訟期間。3、公證文書的證明力。對當前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的評價。公文書應具備與其證明效力相當的嚴謹的制作過程。對瑕疵公證文書的處理:區分是屬于重大瑕疵還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釋的瑕疵。當事人自認的證明力問題《司法解釋》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第一百零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當事人自認的證明力問題承認當事人自認的原因: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在本訴與后訴中應予以區分(能否當然免除后訴主張方的舉證責任)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應作為在后訴中考量的因素,

網絡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特點:1、越來越多的被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供;2、證據本身的易于修改性。非歧視性原則審查的方法1、對網站資質的審查;2、審查是否利用利害關系人電腦下載;3、審查下載時電腦本身的技術狀態;4、適時向權威機構進行驗證。5、注意有無關聯證據可以印證。司法鑒定的問題對《證據規定》二十八條的理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表述相對模糊,易產生一定歧義。組織司法鑒定需注意的問題:以舉證責任為基點合理確定鑒定費用的負擔;鑒定人員的回避事由審查;鑒定材料、現場勘驗的雙方質證制度;注意與鑒定人員的及時溝通,鑒定人員出庭“非法證據”的判斷問題

《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端痉ń忉尅返谝话倭懔鶙l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失權《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審前程序;當前司法政策的總體要求;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客觀存在的“取證難”和訴訟能力。法院調查取證《司法解釋》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表見證明的問題《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表見證明法官利用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就生活實踐當中反復出現的典型情形,用以替代以提出證據的方式推斷出某一待證事實的實際存在。侵權糾紛,主要應用于主觀過錯及因果關系的推定。合同類糾紛,主要涉及根據交易習慣、行業慣例來對有爭議的合同內容及履行行為進行確定案例:1、原告某劇院起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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