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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總建筑師

中國工程設計大師俞加康

2014.8.2

地鐵防火設計及車站建筑設計應注意的三十例

一、國內地鐵迅猛發展

二、地鐵火災的特點

三、總平面布置

四、防火分隔

五、安全疏散

六、建筑構造

七、救援滅火的配套設施

八、“地鐵設計規范”2013版與2003版”車站

建筑與建筑防災”主要差異

九、車站建筑設計應注意的三十例

一、國內地鐵迅猛發展

一、國內地鐵迅猛發展2013年全國已開通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里程統計表序號

城市總里程(km)運營線路(條)制式及運營里程(km)2013年新增里程(公里)2012年末運營里程備注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交通市域快軌1北京46517465///23.04422上海57716538.4/9.029.999.3477.93天津139578.652.3/7.91.71374重慶170494.6/75.3/38.8131.15廣州2469246.4///24.5221.86深圳1785178.3///0178.37武漢73344.228.5//16.556.28南京82381.6///081.69沈陽115655.1///65.04110長春482/48.3//04911大連874/63.2/23.4086.612成都115348.2///67.08.739.5市快軌成灌線67公里屬調增13西安46245.9///25.320.614哈爾濱17117.517.50首條線路投入運營15蘇州51251.3///26.124.216鄭州26126.226.20首條線路投入運營17昆明40240.1///22.118418杭州48148.0///04819佛山15114.8///014.8合計25398720741927510030673952077二、地鐵火災的特點1.地鐵的火災源

1)地鐵自身電器設備故障產生火源。

2)列車運行中碰撞、出軌等引發火源,列車自身電器設備故障產生火源。

3)車站內設置的易燃品(如商鋪、廣告燈箱、裝修材料等)引發的火源。

4)自然災害引起火源(如地震、雷擊等)。5)乘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品產生的火源。

6)人為縱火。2.地鐵火災案例事件時間傷亡及直接損失原因法國巴黎1903.8.1084人死亡列車在運行中著火。當時車廂是木質材料裝修。北京地鐵火災1969.11.118人死亡、300多人中毒受傷直接損失100多萬元內燃機車電器故障莫斯科鮑曼地鐵爆炸1977.11.66人死亡恐怖襲擊日本名西屋地鐵火災1983.8.162人死亡,直接損失5億日元整流器短路墨西哥市地鐵站火災198532人死亡行駛中突然起火倫敦Cross地鐵車站大火198732人死亡、傷100多人電梯著火瑞士蘇黎士地鐵火災1991.4.1658人重傷電線短路美國紐約1991.8.285人死亡,155人受傷列車脫軌,機車起火日本東京地鐵站“沙林”毒氣事件1995.3.2012人死亡,約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治療恐怖襲擊巴黎多個地鐵站連續爆炸1995.7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阿塞拜疆巴庫地鐵火災1995.10.28558人死亡,269人受傷機車電路故障失火(列車停在區間)廣州地鐵火災1999.7.29直接損失20.6萬元降壓配電所設備故障引發火災日本東京地鐵20003人死亡,44人受傷列車出軌白餓羅斯地鐵站200054人被踩死發生意外加拿大蒙特利爾地鐵毒氣事件2001.9.240多名乘客受傷恐怖襲擊大邱地鐵火災2003.2.18126人死亡,146人受傷,318人失蹤縱火莫斯科地鐵爆炸2004.2.6死亡40余人,傷100多人爆炸并引起火災西班牙馬德里車站爆炸2004.3.11192人死亡、1800多人受傷3個火車站連續發生爆炸莫斯科地鐵爆炸2004.8.318人死亡,10人受傷恐怖爆炸英國倫敦地鐵連環爆炸2005.7.752人死亡,近800人受傷連續恐怖爆炸事件美國芝加哥脫軌2006.7.11傷152人列車脫軌起火從上述案例看,無論電氣設備、列車故障、失火或人為爆炸、縱火,必然引起火災,最終造成人員傷亡,設備報廢,形成經濟損失,如有完善的建筑防火設施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可大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三、總平面布局

1.地上車站的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2.地下車站的出入口、風亭、電梯和消防專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屬建筑,地上車站、區間和附屬建筑以及車場出入段的敞口段等,與周圍建筑物、儲罐(區)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與汽車加油加氣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有關規定;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有關規定。

地下車站的采光窗井與相鄰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

3.地下車站的機械進、排風和活塞風采用高風亭時,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風口、活塞風口應在進風口之上; 2)進風口、排風口、活塞風口兩兩之間的最小凈距不應小于5m,且不宜開在同一方向。4.地下車站的機械進、排風和活塞風采用敞口低風井時,風井之間以及風井與出入口之間的水平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風井與排風井、活塞風井之間,不應小于10m; 2)活塞風井之間或活塞風井與排風井之間,不應小于5m;3)排風井、活塞風井與車站出入口之間,不應小于10m;4)排風井、活塞風井與消防專用通道出入口之間,不應小于5m。

5.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變電所建(構)筑物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6.控制中心建筑宜獨立建造,不應與商業、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建筑混建,并應避開易燃、易爆場所。 7.地下主變電所應與車站分開設置。確有困難需將變壓器室、儲油間等布置在車站上一層、下一層或緊鄰時,必須經專題論證和評審后進行。 8.車輛基地的選址應避免設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和甲、乙、丙類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9.車輛基地內的消防車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輛基地內應設置不少于兩條與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車道。并應與基地內各建筑的消防車道連通成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不宜與列車進入咽喉區前的出入線平交; 2)消防車道與基地內的地鐵線路平交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一列車的長度。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時,可不受此限; 3)車輛基地內的運用庫、檢修庫、物資總庫及易燃物品庫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4)運用庫每線列位在兩列或兩列以上時,宜在列位之間設置橫向消防車道;當車庫總寬度超過150m時,應在中間設置縱向消防車道。10.車輛基地不宜設置在地下。當車輛基地的列車停車庫和部分檢修用房設在地下時,應設地下環形消防車道。當庫房總寬度不大于75m時,可沿車庫的一個長邊設置單側地下消防車道。地下消防車道與停車庫和檢修用房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墻上應設供消防人員進出的通道,通道處可設防火門等進行分隔。四、防火分隔

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地下車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風道; 2)地下區間、聯絡通道、區間風井及風道; 3)控制中心建筑; 4)主變電所建(構)筑物; 5)易燃物品庫、噴漆庫和油漆庫; 6)車輛基地地下列車停車庫及檢修用房。

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地上車站及地上區間; 2)地下車站出入口地面廳、風亭等地面建(構)筑物; 3)運用庫、檢修庫、綜合維修中心的維修綜合樓、物質總庫的庫房、調機庫、牽引降壓混合變電所、洗車機庫(棚)、不落輪鏇庫、工程車庫和綜合辦公樓等生活輔助建筑。

3.車站(車輛基地)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變電所、配電室、通信及信號機房、固定滅火裝置設備室、消防泵房、廢水泵房、通風機房、環控電控室、屏蔽門(安全門)控制室、蓄電池室等火災時需運作的房間,應分別單獨設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4.車站內設商鋪以及與車站相鄰的地下物業開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臺層、站廳付費區、站廳非付費區的乘客疏散區以及供乘客疏散用的出入口通道內,嚴禁設置商鋪和非地鐵用房;

2)站廳非付費區不在乘客疏散區內設置的商鋪不得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類、乙類和丙類1項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商鋪的總面積不應大于100m2,單處商鋪的面積不應大于50m2。商鋪應采用防火墻或防火卷簾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設施;

3)每個站廳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通道內不設置商鋪。設有商鋪的通道,其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此通道與站廳公共區臨界面應設置防火卷簾;

4)車站站廳的上層或下層作物業開發時,站廳與物業開發層之間嚴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當物業開發層與站廳非付費區內設置聯系樓扶梯時,樓扶梯開口部位應進行防火分隔,梯洞口設置防火卷簾,并由地鐵與開發分別控制。當物業開發層設于站廳層與站臺層之間時,站臺穿越開發層至站廳樓扶梯,應在開發層的樓扶梯開口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墻進行分隔;5)與車站站廳公共區同層相接的物業開發聯通處宜采用通道連接方式,且設置二道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且由地鐵和開發分別控制。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小于等于40m時,防火卷簾寬度不應超過8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4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超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20%;

6)與車站相接物業開發等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

5.在車輛基地的建筑上部進行物業開發時,車輛基地與物業開發之間必須進行防火分隔。車輛基地建筑承重構件及分隔樓板的耐火極限應根據其耐火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相應提高0.50h。——地下車站

6.車站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應劃為同一個防火分區。但當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站廳公共區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0m2。

7.車站設備管理區應與站廳、站臺公共區劃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

8.上、下重疊平行站臺的車站應滿足下列規定:

1)下層站臺穿越上層站臺至站廳的樓扶梯,應在上層站臺的樓扶梯開口部位進行防火分隔;

2)上、下層站臺之間的聯系樓扶梯,應在下層站臺的樓扶梯開口部位進行防火分隔,梯洞口應設置防火卷簾。

9.多線同層站臺平行換乘車站的各站臺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縱向防火隔墻進行分隔,該防火隔墻應延伸至站臺有效長度外各10m。

10.點式換乘車站站臺之間的換乘通道和換乘梯,應在下層站臺的開口部位進行防火分隔,通道(梯)口應設置防火卷簾。

11.側式站臺與同層站廳換乘車站,站臺與同層站廳臨界面應進行防火隔斷,聯通口應設置防火卷簾。12.通道換乘車站的站間換乘通道兩側及兩端均應進行防火分隔,當通道兩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能分線控制。

13.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與同層站廳公共區應劃為一個防火分區。但進入站廳公共區臨界面應作防火隔斷。

14.站廳層設于站臺層之下時,站廳至站臺的樓扶梯,應在站廳層的樓扶梯開口部位進行防火分隔,梯洞口應設置防火卷簾。15.站廳層與站臺層之間設置地鐵設備層時,站臺穿越設備層至站廳的樓扶梯,應在設備層的樓扶梯開口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防火墻進行分隔。16.站臺與站廳層公共區不宜設置上下相連通的中庭。當設置中庭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

17.室內地面至頂棚或頂板的高度小于等于6m的場所應劃分為防煙分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區每個防煙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2)站臺至站廳的樓扶梯開口四周的臨空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3)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與同層站廳公共區臨界面門洞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4)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煙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750m2;5)車站公共區吊頂與其他場所相連接部位的頂棚或吊頂面高差不足0.5m時,該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

公共區應為獨立的防煙分區。當與公共區連接的出入通道口、設備管理用房門洞、公共區內被隔離出作為出入口通道部分,其頂棚或吊頂面與公共區吊頂面之間高差不足0.5m,應加設擋煙垂壁,使之高差不小于0.5m。6)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地上車站

18.采用機械排煙的站廳公共區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0m2。

19.車站設備管理區應與公共區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設備管理區內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時,不應大于2500m2;2)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不應大于1500m2;3)設于地下時,不應大于1500m2。

20.站廳位于站臺上層且站臺層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站臺層至站廳層的樓扶梯,應在站臺層的樓扶梯開口部位進行防火分隔,梯洞口應設置防火卷簾。

21.采用機械排煙的地上車站的防煙分區應符合本規范第4.2.12條的規定。當站廳、站臺公共區均滿足自然排煙時,下層至上層樓扶梯開口四周的臨空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

——控制中心

22.控制中心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相互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當控制中心樓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相互之間的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洞和窗洞,即使與地鐵辦公用房合建,宜遵照此規定。如要相通,應采取滿足消防要求的設施(如采用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髯冸娝?/p>

23.主變電所應獨立設置。

24.設置帶油電氣設備的建(構)筑物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時,應設置防火墻。

25.主變電所的防火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囕v基地26.車輛基地內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按下列規定確定:1)乙炔瓶庫、酸性蓄電池充電間,為甲類;2)油漆庫、儲存煤油和氧氣瓶的庫房,為乙類;3)調機庫、工程車庫、變電所,為丙類;4)檢修庫及輔助房屋、空壓機間、不落輪鏇庫、電瓶庫,為丁類;5)運用庫、洗車機庫、不燃材料庫、材料棚、堿性蓄電池室,為戊類。27.油漆庫、噴漆庫及其預處理庫宜獨立建造。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布置在聯合檢修庫靠外墻一側:1)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墻等分隔;2)油漆存放間、漆工間、干燥間等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3)屋面或門、窗的泄壓面積符合要求,地面采用不發火花的材料;4)庫內無辦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5)庫內設置的檢修坑內采取了降低氣霧濃度的措施。28.酸性蓄電池充電間應獨立建造。當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靠外墻單層設置,并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充電間不應設置與相鄰值班室和配電室直通的門、窗。當必須設置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29.車輛基地的地下列車停車庫等場所應單獨劃分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4000m2;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一倍。

由于目前國內地鐵地下列車停車庫的實踐比較少,尚處于探索階段??紤]到地鐵地下列車停車庫比地下汽車庫的火災危險性小,暫作此條規定。通過今后不斷實踐,使此條更完善。五、安全疏散

1.車站站臺至站廳或其他安全區域的疏散樓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條文中“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系指一列車進站列車的最大客流斷面流量,并非指一列車滿載客流量。 當封閉的地下車站配備了事故通風系統,能為站臺乘客疏散提供保護的場所,設定為安全區。目前國內地下車站的站廳公共區能滿足此條要求。如站臺層能直接對接敞開空間,自然成為安全區。

2.提升高度不超過三層的車站,乘客從站臺層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的時間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Q1——遠期和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一列進站列車的最大客流斷面流量(人);Q2——遠期和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站臺上的最大候車乘客(人);

A1——一臺自動扶梯的通過能力(人/min);A2——疏散樓梯的通過能力(人/min·m);N——自動扶梯數量;B——疏散樓梯的總寬度(m)(每組樓梯的寬度應按0.55m的整倍數計算)。

此公式適宜于站臺層至站廳層提升高度不超過三層。當超過三層時,應作詳細疏散時間計算。建議可增加站臺至站廳公共區樓扶梯組數,以縮短乘客從列車下至站臺走行到梯口的距離;提高每組自動扶梯的提升速度;增加列車門的設置樘數;在公共區加設水噴淋系統等措施來滿足疏散時間不超過6min。如仍不滿足,建議研究采用消防電梯群進行疏散。

3.設于公共區付費區與非付費區的柵欄上應設置平開疏散門。自動檢票機和疏散門的通行能力不應小于下列公式的計算值:

A3+LA4≥0.9[A1(N-1)+A2B]

式中:A3---自動檢票機門常開時的通行能力(人/min);

A4---疏散門的通行能力(人/min·m);

L---疏散門的凈寬度(m)(按0.5m的整倍數計算)。

4.每個站廳公共區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5.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站廳公共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應按每條線不少于2個設置。6.每個站臺至站廳公共區(地面)的安全出口或樓扶梯分組的數量不宜少于列車編組數的1/3,且不得少于2個。7.電梯、豎井爬梯、消防專用通道以及管理區的樓梯不得計作乘客的安全出口。8.從站臺層屏蔽門(安全門)端門之外的設備管理區通向端門的外走道,可作為該設備管理區的疏散走道。9.站臺端部均應設置用作區間疏散的樓梯。當站臺設置屏蔽門(安全門)時,站臺端部的端門應向站臺內側開啟。

10.站臺每側屏蔽門(安全門)上的應急門數量,不應少于列車編組數的一半。當應急門設置在站臺計算長度內的設備管理區和樓、扶梯段內時,應核算應急門開啟時側站臺的通行能力。

11.站廳公共區和站臺計算長度內任一點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樓梯口的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于50m。

本條是指站臺疏散到站廳公共區的梯口和站廳公共區疏散到地面出入通道口距離的規定:

1)站臺計算長度內最遠點到梯口(即擋煙垂壁投影線)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2)站廳公共區最遠點到出入通道口走行距離不應大于50m。通常情況下,出入通道口即為車站本體外掛出入通道交界處。當在非付費區隔出空間作為出入通道長度的一部分時,應具備下列條件:通道兩側墻體應滿足3.00h的耐火極限;兩側墻體上不應開設門、窗洞;視為通道口處的吊頂與站廳公共區吊頂高差不足0.5m時應加設擋煙垂壁。

12.地下車站設置的避難走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

13.

站廳公共區與物業開發的安全出口應各自獨立設置。兩者的聯通口和上、下聯系樓扶梯不得作為相互間的安全出口。當合用出入口時,必須保證每個站廳公共區具有不少于2個獨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滿足疏散距離不超過50m要求。

14.當站臺至站廳以及站廳至地面的樓扶梯上、下行均采用自動扶梯時,應增設人行樓梯或備用自動扶梯。15.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線應各自獨立,不得重疊或設置門檻和有礙疏散的物體及袋形走道。兩個匯入同一條疏散通道的出入口,應視為一個安全出口?!叵萝囌?/p>

16.有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內,其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并應有一個安全出口直通地面。當值守人員不多于3人時,可利用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或能通向同層或上層站廳公共區的出口作為安全出口。 通向設備管理區的消防專用通道,可作為該設備管理區的安全出口。

17.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地面或其他敞開空間的安全出口。當站廳公共區與站臺同層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站廳公共區與站臺之間設置防火隔斷時,在該防火隔斷上應至少設置2個門洞,且相鄰兩門洞之間的最小凈距不應小于10m;2)當站廳公共區與站臺之間不設置防火隔斷時,站臺上任一點至地面或其他敞開空間的疏散時間不應大于6min。

當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與同層標高地下一層站廳公共區相接,在相接臨界面所設的防火隔斷上應設置不少于2個門洞,且洞口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0m。門洞視為站臺至站廳的通道口,洞口處應設擋煙垂壁。

18.利用側式站臺之間的過軌地道作為安全疏散通道時,上、下行軌道之間應設置防火分隔墻。

19.站臺端部通向區間的樓梯,不得計作站臺區的安全出口。

20.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換乘梯不得計作乘客的安全出口。

21.有人值守的車站設備管理用房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距離,當疏散門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時,不應大于40m;當疏散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不應大于22m。

22.出入口通道長度不宜大于100m。當超過時應采取措施,滿足消防疏散要求。

23.在站廳層與站臺層之間設置的設備層,其安全出口不得利用站臺至站廳的疏散樓梯。

——地上車站

24.地面側式站臺車站的過軌地道可作為疏散通道,但上跨軌道的通道不得作為疏散通道。

25.當區間縱向疏散平臺與站臺相連通時,安全門上能雙向開啟的端門可作為該站臺的安全出口。

26.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車站,當不滿足本規范5.3.5條時,站臺兩端應增設直達地面的疏散樓梯,或直接在站臺適當位置增設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車站,目前國內極少采用。當避免不了時,參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規定,站臺兩端加設直達地面層的防煙樓梯間進行疏散,且滿足走行距離不超過50m的需求。該樓梯間能形成自然通風排煙時,可為封閉樓梯間。

——區間

27.載客運營軌道區的道床面應滿足人員疏散行走的要求,道床面應平整、連續、無障礙物。

28.兩條單線載客運營地下區間之間應設置聯絡通道。相鄰兩個聯絡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600m。通道內應設置二樘反向開啟的甲級防火門。

29.地下區間內應設置縱向疏散平臺。

地下區間內設置縱向疏散平臺是為了給乘客提供多一條疏散路徑,加快脫離火災列車。例如當列車中間節火災時,根據通風排煙方向,利用列車端門疏散到道床面進行疏散。但后幾節車廂乘客無法穿越中間火災節車廂到達列車端門疏散。當列車車頭、車尾節無法開設疏散門時,此時靠側門打開到達縱向疏散平臺向送風方向疏散30.單洞雙線載客運營地下區間的線路間宜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不設置防火隔墻且不能敷設排煙道(管)時,應在地下區間內每隔800m距設置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內的樓梯間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不設中隔墻的單洞雙線地下區間,又不能敷設排煙道(管)時。參照美國NFPA130本規范規定為800m。

31.當地下區間設置區間風井時,井內應設置直達地面的防煙樓梯間。

32.列車客室門應設置手動緊急解鎖裝置,行駛于地下區間的列車,應在其車頭、尾節設置疏散門,各節車廂之間應貫通。

33.區間兩端采用側式站臺車站的地上載客運營區間,應在線路兩側設置縱向疏散平臺;區間兩端采用島式站臺車站的地上載客運營區間,應在上、下行線路之間設置縱向疏散平臺。對于上、下行線合一的地上載客運營區間,當列車車頭、車尾節設置疏散門且各節車廂相互貫通或車輛側門設置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設施時,可不設置縱向疏散平臺。

對于上、下行線分開的單向地上載客運營區間,當列車車頭、車尾節設置疏散門且各節車廂相互貫通時,可不設置縱向疏散平臺。

——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

34.車輛基地、上蓋物業開發的人員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上蓋物業開發的人員疏散不應經過車輛基地。

35.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的安全疏散除滿足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火力發電廠與主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疏散指示標志

36.站臺和站廳公共區、人行樓梯及其轉角處、自動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防煙樓梯間、消防專用通道、避難走道、設備管理區內的走道、變電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均應設置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

37.疏散通道出口處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門洞邊緣或門洞的上部,其上邊緣距吊頂面不應小于0.5m,下邊緣距地面不應小于2m。

38.站臺、站廳公共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柱面或墻面上。標志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間距不應大于20m或不應超過二跨柱間距。宜在相對應位置吊頂下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地面不應小于2.2m,上邊緣距吊頂面不應小于0.5m。

39.疏散通道兩側及轉角處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墻面上。標志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間距不應大于20m。在通道轉角處其間距不應大于1m。宜在相對應位置吊頂下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地面不應小于2.2m。設置在設備管理區走道內的疏散指示標志,其間距不應大于10m。

40.自動扶梯起點側面及人行樓梯起步的3節踏步立面處,宜增設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41.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平臺的側墻上,且不應侵占疏散平臺寬度。其間距不宜大于15m。

42.地下區間之間的聯絡通道洞口,應垂直于門洞設置具有雙面標識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不應低于洞口上邊緣。

43.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不被遮擋的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門、窗和其他可移動的物體上。疏散指示標志的尺寸應與空間大小相匹配。

44.控制中心、主變電所、車輛基地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六、建筑構造——防火分隔設施

1.所有管線(道)穿越防火分隔墻體、樓板、電纜通道和管溝隔墻時,均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緊密填實。當穿越防火分隔墻體、樓板的管線(道)為難燃材質時,應在分隔墻體或樓板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穿過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風管穿越防火分隔墻體或樓板處應設置防火閥。

2.電纜至建筑物的入口或至配電間、控制室的溝道入口處,以及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的開孔部位,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3.設于防火墻、防煙樓梯間、避難走道及區間聯絡通道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防火分隔墻上的門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管道井的檢查門可采用丙級防火門。

4.疏散門及消防專用出入口、聯絡通道和區間風井處的防火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5.設置在變形縫附近的防火門,門扇啟閉時不應騎跨變形縫。

6.地下區間聯絡通道上及區間風井內的防煙樓梯間的防火門,應在過往列車及隧道通風的正、負壓力作用下不會自動開啟。設于兩條地下區間之間聯絡通道內的防火門及區間風井內防煙樓梯間的防火門,美國NFPA130中作如下規定:當向門的插鎖側施加不超過220N(501b)的力時,門就可以完全打開;能夠承受過往列車以及隧道通風系統的正壓力和負壓力。居于目前運營多年的地鐵線該處門已掉落,建議對使用水平滑門進行研究。

7.防火墻上的觀察窗,應采用固定的甲級防火窗。防火分隔墻上的窗口,應采用固定窗扇的乙級防火窗,當必須開啟時,應具備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功能。

8.乘客的疏散路徑上不應設置防火卷簾。當通道寬度較寬必須設置防火卷簾時,應在防火卷簾兩側分別設置甲級防火門。

9.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墻、柱、梁和樓板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擋煙垂壁應采用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從頂棚或吊頂面下突出不應小于0.5m,且應伸至結構板底面2)擋煙垂壁下緣至樓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3m;3)活動擋煙垂壁在火災時應能與火災探測器聯動,并自動下垂至設計位置。

——自動扶梯、樓梯間、管道井和縱向疏散平臺

11.自動扶梯兼作事故疏散用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1)按一級負荷供電;

2)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3)通向疏散方向的自動扶梯應能保持運行;

4) 事故疏散用自動扶梯的下部空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

5)暴露在室外環境的自動扶梯,應具有防滑措施。位于寒冷地區時,應采取防冰雪積聚和防凍措施。

12.消防專用樓梯間應為封閉樓梯間,當層數超過二層的地下車站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規定埋深大于10m的地下空間應設防煙樓梯間。根據地鐵火災工況下,車站工作人員應按照要求駐留在各崗位上的原則,本規范規定的消防專用通道(樓梯間)主要為消防人員迅速進入地下車站各層和地下區間進行滅火救援的專用通道(樓梯間)。所以統一定為地下三層及以下采用防煙樓梯間。

13.電纜井、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

14.區間縱向疏散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側臨空時,平臺的寬度不宜小于0.6m;2)雙側臨空面時,平臺的寬度不宜小于0.9m;3)平臺的設置高度宜低于車輛地板面0.10m~0.15m;4)平臺臨空面應設置無統長扶手的立桿,高度不應小于0.9m,立桿之間的凈距宜為0.4m;5)靠區間壁的墻上應設置靠墻扶手,高度宜為0.9m;6)縱向疏散平臺遇聯絡通道處的高差應采用坡道連接;7)疏散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建筑內部裝修(略)七、救災滅火的配套設施——消火栓系統

1.消火栓的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2.00h;

2)地下車站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

3)地下折返線及地下區間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

4)地上車站、控制中心和地上車輛基地的室內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條文執行;

5)主變電所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條文執行。

2.車站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鐵消防系統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另一條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消防用水;

2)當車站周邊僅有一條城市枝狀給水管,相鄰地下車站可引入一根消防給水管。但消防給水管的水力計算長度為兩座車站長度與兩站之間區間長度之和。兩座車站的消防給水引入管或消防泵房供水量及供水壓力,必須滿足相鄰車站的消防要求。

3.車站室外及高架區間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外消火栓和室外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并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位于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

2)地下車站和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高架車站應設置水泵接合器,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L/s~15L/s計算;

(2)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用處,地下車站宜設置在出入口或風亭處明顯位置,距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距離宜為15m~40m;3)高架區間所經過的區域如無市政消火栓時,宜在高架區間投影下方的檢修道邊設置區間消防管,并按市政消防設施的要求設置室外消火栓。當高架區間投影下無通道時,可在高架區間上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且應采取防凍措施。消火栓間距應按地下區間的要求設置。或設有消防車道及經消防部門認可的取水水源地。

4.車輛基地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基地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結合水源條件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合并。合并的給水管道系統,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仍應保證全部消防用水量;

2)在室外消防環網上,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120m,每個消火栓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檢修閥之間的消火栓數量不應超過5個;

3)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應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寒冷地區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一個,并應采取防凍措施。5.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的站廳層、站臺層、設備層、地下區間及大于30m的人行通道等處均應設置消火栓,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站廳層、側式站臺層和車站設備區宜設置單口單閥消火栓,島式站臺層宜設置兩只單口單閥為一組的消火栓。箱內對應配備水帶和水槍;

(2)站廳層和站臺層等公共場所的消防箱內應設置自救式消防軟管卷盤;(3)地下區間不設置消火栓箱。但應將水帶、水槍等配套消防設施放在鄰近車站站臺層端部的專用消防箱內,并有明顯標志;

2)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3)消火栓的間距應按計算確定。但單口單閥消火栓不應超過30m,兩只單口單閥為一組的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50m;地下區間及配線區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人行通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20m;6.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和地下區間的消火栓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管網;2)地下區間上、下行線應各從地下車站引入一根消防給水管,并宜在區間中部連通,且在車站端部與車站環狀管網相接;

3)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管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消火栓的數量不超過5個;

4)消防給水管道上的閥門應常開,并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5)寒冷地區的站廳與室外連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統;

6)當車站設置消防泵房時,車站控制室及消火栓處應設置水泵啟動按鈕。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地下車站超過三層的站廳、站臺公共區;2)地下、半地下的車輛基地,以及上蓋有物業開發的停車列檢庫和檢修庫;3)車輛基地庫房內可燃、難燃的高架倉庫、高層倉庫。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渌麥缁鹪O施

1.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地下車站的環控電控室、通信設備室(含電源室)、信號設備室(含電源室)、公網機房、降壓變電所、牽引變電所、屏蔽門(安全門)控制室、蓄電池室;

2)地下主變電所的變壓器室、控制室、補償裝置室、配電裝置室、蓄電池室、接地電阻室、站用變電室等;

3)控制中心各系統設備機房、電源室等無人值守的重要電氣設備用房。

2.地下車站的控制室、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網管室等有人值守的房間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03版“地鐵設計規范”有誤,應更正) 3.當選用氣體滅火系統時,宜選擇組合分配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對于選用組合分配式系統有困難的被保護對象,可選用全淹沒無管網自動滅火系統。

4.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內的公共區和有人值守設備、管理區房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的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2)車輛基地和控制中心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

3)主變電所的危險等級和滅火器的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條文執行。

5.車輛客室應在便于人員取用的位置配置不少于二具手提式滅火器(2kg),每個司機室應配置一具滅火器。

——消防泵與消防水池

1.消防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市政給水管網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壓力不能滿足消防壓力要求時,應設置消防泵。消防泵宜從市政給水管網取水加壓,并應在消防進水管的起端設置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

2)當市政給水管網的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時,應設置消防水池、消防泵及增壓裝置;

3)車站、物業等開發及地鐵附屬建筑,當市政供水壓力不能保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最不利點的工作壓力或不能滿足消火栓給水系統最不利點靜水壓力時,應設置增壓裝置;4) 對于無法利用市政管網壓力進行穩壓的臨時高壓系統,應設置穩壓泵和穩壓罐。其有效容積對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不應小于50L,對兩者合用的消防給水系統不應小于80L;

5)消火栓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泵均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泵;

6)當消防泵從給水管網直接吸水時,水泵揚程計算應按市政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計,并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管網壓力。

2.車輛基地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條給水管,且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3.車輛基地與上蓋物業開發的消防水池宜合建或共用。

——防煙與排煙

1.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1)地下或封閉車站的站廳、站臺公共區;

2)同一個防火分區內的地下車站設備及管理用房的總建筑面積超過200m2,或建筑面積超過50m2經常有人停留的單個房間;

3)連續長度大于300m的地下區間和全封閉車道;

4)長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

5)連續長度大于60m、但不大于300m的地下區間和全封閉車道。

2.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對站廳公共區進行排煙時,應能防止煙氣進入出入口、換乘通道、站臺等鄰近區域;

2)當對站臺公共區進行排煙時,應能防止煙氣進入站廳、地下區間、換乘通道等鄰近區域;

3)當對地下區間進行縱向控煙時,應能控制煙流方向與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并應能防止煙氣逆流和進入相鄰車站、區間;4)對于設備及管理用房,應具備防煙、排煙功能,并應能滿足采用自動滅火系統設備用房的換氣功能。

3.機械防、排煙系統可與正常通風系統合并設置,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風系統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符合防煙、排煙系統要求;

2)系統由正常運轉模式轉為防排煙運轉模式的時間不應大于180s。

4.地上車站應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5.采用自然排煙的車站或路塹式車站,外墻上方或頂蓋上可開啟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所在場所地面面積的5%,且每個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m。每個自然排煙口(窗)均應設置方便手動開啟的裝置。對高窗自然排煙口(窗)應有自動控制。

6.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7.排煙風機及風管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煙量應按各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小于60m3/m2·h分別計算

2)當防煙分區中包含軌道區時,應按列車設計火災計算排煙量;

3)地下站臺的排煙量除滿足本條第1、2款要求外,還應保證站廳到站臺的樓扶梯口處具有不小于1.5m/s的向下氣流;

4)排煙風機的風量應按所負擔各防煙分區中最大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風管(道)的漏風量及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口或排煙閥的漏風量之和計算;

5)排煙風機的風量不應低于7200m3/h,當承擔通(走)道排煙時,排煙量不應低于13000m3/h。

8.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和排煙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煙口和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應設置在擋煙垂壁的下垂高度內;

2)排煙口距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當室內高度超過6m,并具有對流條件時,該水平距離可增加25%;

3)排煙口的位置與安全出口的通道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4)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5)排煙口和排煙閥平常為關閉時,火災應能自動開啟;

6)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車站設備及管理用房區,除使用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內。

9.排煙區應考慮補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補風通路空氣總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采用自然補風,且應保證火災時補風通道暢通;

2)當補風通路空氣總阻力大于50Pa時,應設置機械補風系統;

3)建筑面積小于100m2的房間,可不設置補風系統;

4)機械補風系統的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風量的50%,但不應大于排煙量;

5)補風口位置宜設置在空間相通的相鄰防煙分區且遠離排煙口,補風口水平距離排煙口不應小于5m。

10.采用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該房間、且在該房間內設置風口的通風管上應設置70℃關斷的防火閥,并與自動滅火系統聯動;

2)滅火時,自動關斷風管上風閥,災后應對房間進行通風換氣;

3)當滅火介質比空氣重時,應在房間下部設置排風口。

11.排煙系統應在風管穿越防火分區的防火墻、不同防煙分區排煙支管及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管道在穿越防火分區的防火墻處應設置當溫度超過70℃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12.通風空調系統應在風管穿越防火分區的防火墻、通風空調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及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設置當溫度超過70℃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13.排煙風機應與排煙口(閥)聯動,當任何一個排煙口(閥)開啟或排風口轉為排煙口時,系統應轉為排煙狀態;當煙氣溫度大于280℃時,排煙風機應隨設置于風機入口處或干管上的防火閥關閉而自動關閉。

14.地下區間排煙系統宜采用縱向通風控制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區間斷面的排煙流速不應小于2m/s,且不得大于11m/s;

2)正線區間的通風方向應與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車出入線、停車線等無載客軌道區間的通風方向宜使煙氣盡快排至室外;

3)采用縱向通風困難的區段,可采用敷設排煙道(管)方式。

15.地下區間火災時的通風,應考慮鄰近區間的出入線、渡線、聯絡線對火災區間氣流組織的影響。

16.地下區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宜備用一組。

17.上、下行載客地下區間排煙風機,應采用互為備用方式。

18.當正常運行時,兩座車站之間地下區間內同時存在兩列或兩列以上列車同向運行時,應控制煙氣流動使非火災列車處于無煙區19.設置隔聲罩的地上區間和路塹式區間,應采用自然排煙;當地下區間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可采用自然排煙。自然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區間外墻上方或頂板上可開啟自然排煙口的有效排煙面積不應小于區間水平投影面積的5%;2)自然排煙口(窗)應設置開啟的裝置?!馂淖詣訄缶?/p>

1.中央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操作工作站、打印機等設備組成,并應具備顯示全線火災報警信息、對全線消防設備實行消防控制、信息顯示、查詢打印等功能。中央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靠近行車調度設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內,并應能在綜合顯示屏顯示報警信號。

2.車站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圖形顯示終端、打印機等設備組成,并應具備對其所管轄范圍獨立執行消防監控管理、顯示整個車站及相鄰區間火災報警信息、對本站及相鄰區間實行消防控制、本站設備故障報警、信息顯示、查詢打印及信息上傳控制中心等功能。主變電所宜設置區域報警控制盤納入臨近車站統一管理。車站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在車站控制室。

3.車輛基地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對其所管轄范圍獨立執行消防監控管理、顯示整個車輛基地火災報警信息、對本轄區進行消防控制、故障報警、信息顯示、查詢打印及信息上傳控制中心等功能。車輛基地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綜合樓或停車列檢庫等重要辦公區域。4.車輛基地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火災報警控制器、圖形顯示終端、打印機等設備。在重要庫房或辦公區域設置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其它建筑報警設備和聯動設備,均應納入相近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中。5.控制中心大樓監控管理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控制中心大樓消防控制室,并宜與大樓監控室合設,應能對其所管轄范圍獨立執行消防監控管理。6.現場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網絡應獨立設置,并應在總線回路中設置短路隔離器,回路中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隔離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個。7.控制中心、車站、車輛基地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通過骨干信息傳輸網絡相連。骨干信息傳輸網絡宜采用獨立的光纖網絡或公共傳輸網絡專用通道。8.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及設備配置劃分,每個防煙分區應劃分為獨立的火災探測區域。

9.下列場所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1) 地下車站站廳、站臺公共區;2) 車站設備管理用房;3) 長度超過60m的封閉疏散通道;4)主變電所設備管理用房;5) 車輛基地的綜合樓、信號樓、變電所等地面建筑設備用房、辦公用房;6) 地上車站不具備自然通風排煙條件的公共區。

10.茶水室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宜采用感溫火災探測器。

1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門兩側應設置感煙及感溫火災探測器。

12.車站站臺下電纜通道、變電所電纜夾層的電纜橋架上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宜采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13.地下區間宜設置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14.車輛段檢修庫、運用庫,停車場的停車列檢庫及材料總庫等大型庫房,宜采用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可視煙霧圖像探測器或吸氣式空氣采樣探測器。

15.無人駕駛的列車應在客室、牽引單元等重要部位安裝感煙火災探測器,報警信息應能傳遞到運營控制中心。

16.下列部位應設置帶地址手動報警按鈕:1)車站公共區、設備區、車輛段、停車場、主變電所;2)地下區間內的消火栓旁;3)長度超過30m的封閉疏散通道。

17.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帶地址手動報警按鈕,從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近一個手動報警按鈕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18.車站內消火栓箱旁應設置帶地址手動報警按鈕、消防電話插孔。

19.車站公共區不宜設置警鈴,設備管理用房區宜設置警鈴。

20.在車輛段、停車場通信系統中未設置公共廣播的場所,應設置消防廣播系統或警鈴。車輛段綜合樓宜設置消防廣播系統。

21.警鈴應設置在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和經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22.消防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控制設備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2) 消防水泵、專用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應具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方式。手動直接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

3)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均應能在消防控制室顯示、記錄。

23.防煙和排煙系統的控制應能在火災確認后實現下列功能:

1)控制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防火閥,并接收其狀態反饋信息;

2)直接向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發出報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自動啟動防煙和排煙與正常通風合用的設備轉入火災控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饋信息;3)根據控制中心確定的地下區間乘客疏散方向,直接向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發出報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自動控制區間兩端的事故風機及其風閥轉入火災控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饋信息;4)根據控制中心確定的乘客疏散方向,聯動控制地下區間內的疏散指示。

24.車站屏蔽門(安全門)和自動檢票機的聯動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屏蔽門(安全門)的開啟,應由車站控制室值班人員確認后人工控制;

2) 應控制自動檢票機釋放,并接收其狀態反饋信息。

25.門禁的聯動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將火災信息發送給門禁系統,由門禁系統控制門解禁;

2) 門禁系統應能在車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內手動控制。

2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將火災信息發送給車站廣播系統,并應在火災時將公共廣播自動轉換到火災廣播模式。設置綜合監控系統的線路,公共廣播與火災廣播之間的轉換可由綜合監控系統控制。

27.電梯應能火災時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返至首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接收電梯的狀態反饋信息。不應直接自動控制站內自動扶梯的停運或反向運行。

28.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切斷非消防電源的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

——消防通信

1.消防專用電話應設置為獨立的系統。

2.控制中心大樓消防值班室、車站控制室、車輛基地的消防控制(值班)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

3.消防泵房、變配電室、主要通風、排煙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機房、自動滅火系統手動操作裝置及區域報警控制器或顯示器處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4.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消火栓按鈕等的設置部位,應設置電話插孔。電話插孔應按區域采用共線方式接入消防專用電話總機。

5.全線應設置防災調度電話系統和防災無線通信系統。防災無線通信系統應滿足消防救災需要。

6.控制中心防災調度應設置防災調度電話、無線通信總機(臺)

7.各車站、主變電所、車輛基地防災值班室應設置防災調度分機及無線手持臺。

8.防災無線通信系統的無線信號應覆蓋地鐵全線范圍。

9.地下線應設置消防無線引入系統,消防無線引入信號應覆蓋地鐵全線所有盲區。

10.消防無線引入系統制式應與地面消防無線通信系統保持一致,并應滿足當地消防部門的相關要求。

11.消防無線引入系統應至少提供3個信道,并應提供集中網管界面。

12.車站、主變電所、車輛基地應設置防災應急廣播系統。

13.防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廳、站臺、通道等公共區和管理用房及設備用房應設置揚聲器。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于25m。走道內最后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12.5m;

2)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揚聲器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14.防災應急廣播宜與運營廣播合用,合用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廣播系統應具有優先級處理,且防災廣播具有最高優先級;

2)

控制中心防災調度臺可對全線各車站進行遙控開關機、選站、選區廣播或全線統一廣播。并應具有接收各車站工作狀態的反饋信息和同步錄音功能;

3)

車站防災值班員可同時對本車站或分區、分路進行廣播,并應設置自動、手動和緊急三種廣播模式;

4)

廣播系統的功率放大器應每臺對應一路負載,并應進行n+1配置,備機可自動或手動切換。

15.控制中心防災調度應設置獨立監視器及操作終端。

——消防配電、應急照明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消防泵及消防水管電保溫設備、通信、信號、變電所操作電源、事故風機、防排煙風機及相關風閥、屏蔽門(安全門)、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滅火系統、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動扶梯、地下車站及區間的廢水泵、車站及區間的應急照明等消防用電負荷應為一級負荷。其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變電所操作電源和地下車站及區間的應急照明用電負荷為特別重要負荷。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消房泵及消防水管電保溫設備、通信、信號、變電所操作電源、屏蔽門(安全門)、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滅火系統、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動扶梯、地下車站及區間的廢水泵等應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并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進行自動切換。其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變電所操作電源和地下車站及區間的應急照明電源應增設應急電源。

3.車站內設置在同一側(端)的火災事故風機、防排煙風機及相關風閥等一級負荷,其供電電源應由該側(端)雙重電源自切柜單回路放射式供電。當供電距離較長時,宜采用由變電所雙重電源直接供電,并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進行自動切換。

4.對于防火卷簾、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滅火系統等容量較小的消防設備,宜就近共用雙電源自切箱采用放射式供電。

5.應急照明應由應急電源提供專用回路供電,并應按公共區與設備區分回路供電。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由同一分支回路供電。

6.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7.消防設備作用于火災工況下的控制回路,不得設置作用于跳閘的過載保護或采用變頻調速器作為控制裝置。

8.控制中心、主變電站、車輛基地的消防配電、應急照明及電線電纜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

9.變電所、配電室、環控電控室、通信機房、信號機房、消防泵房、事故風機房、防排煙機房、車站控制室、站長室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應設置備用照明。

10.站廳、站臺公共區、樓扶梯處、疏散通道、避難走道(含前室)、安全出口、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長度超過10m的袋形通道、消防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含前室)、地下區間、聯絡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11.應急照明的設置位置和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處;2)車站的疏散照明地面照度不應小于5.0lx,樓扶梯、檢票口、疏散通道轉角處宜加強;3)地下區間道床面疏散照明照度不應小于3.0lx;

4)變電所、配電室、環控電控室、通信機房、信號機房、消防泵房、車站控制室、站長室等應急指揮和應急設備設置場所備用照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其余設置備用照明場所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12.車站及地下區間應急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由正常照明轉換為應急照明的切換時間不應大于5s。

1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的有關規定。

14.為列車應急照明供電的蓄電池容量應保證在接觸網(軌)供電中斷時能持續供電時間不小于45min,照度不小于10lx。

地下車站公共區火災工況下防排煙圖示:地下區間火災工況下防排煙圖示:歷年來從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重大事故及災害分析來看:自然災害9%、系統水災4%、列車事故23%、恐怖襲擊17%,而火災45%。火災事故仍是主要的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也最為慘重。雖然事故都發生在運營過程中,但應貫穿于規劃、設計、建設階段來完成應急硬件能力的建設、構筑系統對各類風險事故的承受和抵抗能力。而運營階段則注重應急軟件能力和建設,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制實現。本次講座若與即將出臺的國家標準《地鐵設計防火規范》有矛盾處應以規范為準。

八、“地鐵設計規范”2013版與2003版“車站建筑與建筑防災”主要差異9.1.1車站的總體布局應符合城市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的要求,并應處理好與地面建筑、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及施工時交通組織之間的關系。

(原是強條)

9.1.2車站設計應滿足客流需求,并應保證乘降安全、疏導迅速、布置緊湊、便于管理,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照明、衛生和防災等設施。

(原是強條)9.1.4車站設計應滿足系統功能要求,合理布置設備與管理用房,并宜采用標準化、模塊化、集約化設計。(下劃線為新增)9.2.6車站應設置公共廁所,管理人員廁所不宜與公共廁所合用。(下劃線為新增)9.3.2站臺寬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并應符合表9.3.15-1的規定:(由條文說明移到正文)其中:推薦值ρ=0.5m2/人取消9.3.3設置在站臺層兩端的設備與管理用房,可伸入站臺計算長度內,但伸入長度不應超過一節車輛的長度,且與梯口或通道口的距離不應小于8m,侵入處側站臺的計算寬度應符合表9.3.15-1的規定。

(原半節車輛的長度)9.3.7售票機前應留有購票乘客的聚集空間,聚集空間不應侵入人流通行區。出站檢票口與出入口通道邊緣的間距不宜小于5m,與樓梯的距離不宜小于5m,與自動扶梯基點的距離不宜小于8m。進站檢票口與樓梯口的距離不宜小于4m,與自動扶梯基點的距離不宜小于7m。(調整)9.3.9地下車站的設備與管理用房布置應緊湊合理,主要管理用房應集中布置。消防泵房宜設于設備與管理用房有人區內的主通道或消防專用通道旁。(新增)9.3.14車站各部位的最大通過能力宜符合表9.3.14的規定

稱最大通過能力(人次/h)1m寬樓梯下行4200上行3700雙向混行32001m寬通道單向5000雙向混行40001m寬自動扶梯輸送速度0.5m/s6720(原8100)輸送速度0.65m/s不大于8190(原9600)0.65m寬自動扶梯(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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