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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市場主體法第一章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章合伙企業法第三章公司法引論企業是什么?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成立企業=成立公司嗎?公司是一種企業形式,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企業除了公司外,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第一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營業形勢看好,收益甚豐。于是后來黃某與劉某協議參加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經營,并注入投資5萬元人民幣。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但因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而被債權人、企業職工訴諸人民法院。問題:上述行為有無不合法之處?一、概述(一)概念

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特征投資主體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者個人所有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即無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對企業債務不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三)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1.投資主體不同“個獨”僅限一個自然人;“個體戶”既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2.法律地位不同“個獨”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個體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形式,不是一個經營實體。3.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個獨”是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皞€體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4.設立依據不同“個獨”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個體戶”適用《民法通則》、《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為中國公民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的管理人員等。(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以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如: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無需驗資報告或出資權屬證明文件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二)設立程序設立申請投資人或代理人申請書審查登記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頒發執照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與此大致相同。應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且在分支機構成立后,應向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一)管理方式1.投資人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授權行為可以向被委托的人進行,也可以向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交易的相對人進行)3.聘任管理(授權行為可以向被聘用的人進行,也可以向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交易的相對人進行)他人代為管理必須:1.簽訂書面合同;2.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二)受托或受聘管理人的義務1.代為管理的人必須盡誠實、勤勉義務,否則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對委托或聘用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違背誠實、勤勉義務的情形(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李某于2007年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主要經營圖書。隨著業務擴大,該企業設立一家分店,因分店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辦理登記。李某聘請周某做店長,授權周某可自行決定5萬元內的交易,但并未與周某簽訂勞動合同。半年后,周某自己經營了一家從事服裝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周某與某電視臺簽訂了價值達8萬元的廣告合同。該案例中違背《個人獨資企業法》之處有?(三)財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有納稅義務,但并非企業所得稅。(四)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應與錄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四種解散情形:(一)自行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二)強制解散1.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一)清算主體投資人;或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債務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三)清算期間的禁止行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四)訴訟時效“個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清償,但該清償責任為五年。(五)注銷登記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經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張某于2000年4月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同年5月,該企業和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該企業應于當年8月支付給甲公司14萬元,后來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該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4萬元債務。張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甲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作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后,其妻乙購買彩票中獎100萬,后提出與甲離婚。離婚訴訟期間,甲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120萬。該企業的清償責任如何落實?思考老王是一名即將退休的老警察,為了使退休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決定創建一家獨資企業。計劃如下:企業名稱為“老王頭面點制作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越低,他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少,所以注冊資本暫定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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