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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各國藥品監管制度比較研究報告主要結合我國《藥品管理法》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生2021/8/151研究背景:一、新醫改(09年開始)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正式拉開了我國新醫改的序幕,其中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中央政府要統一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品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的原則,嚴格市場準入和藥品注冊審批,大力規范和整頓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建立便民惠農的農村藥品供應網。完善藥品儲備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生產。規范藥品采購,堅決治理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除此之外還提出:“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余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合理調整政府定價范圍,改進定價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價格杠桿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國家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使用。對新藥和專利藥品逐步實行定價前藥物經濟性評價制度。對仿制藥品實行后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2021/8/152研究背景:一、新醫改(最新動態)2015年9月8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2015年4月23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2015年5月6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2015年10月4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織牢基層醫療“網底”增強公共衛生服務可及性》新聞消息官洲街南苑衛生服務站,2.7公里2021/8/153研究背景:二、藥品高危時代--結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計數據201020122014藍色單位為:萬綠色單位為:萬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案件626件,涉及金額864萬2021/8/154研究背景:二、藥品高危時代--結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計數據201020122014單位為:間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有牌16102間,連鎖8997間,單體6522間2021/8/155研究背景:二、藥品高危時代2021/8/156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制度法律框架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制度主要集中規定在《藥品管理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行政規章等法律文件規定,主要包括生產企業管理制度、經營企業管理制度、醫療機構藥劑管理制度、新藥許可上市制度、藥品批準文號制度、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藥品儲備制度、特殊藥品管理制度、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制度、藥品包裝管理制度、藥品價格制度、藥品廣告制度、藥品法律責任制度、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檢測制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其中較為特殊的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其并沒有規定在《藥品管理法》中而是規定在衛藥政發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另外還有特殊藥品管理制度,《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所以特殊藥品管理制度只是在《藥品管理法》中一筆帶過,主要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來監管,主要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比較方法:以我為主2021/8/157各國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報告邏輯大綱2021/8/158一、新藥許可與上市監管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作了明確規定,一個新藥從研究到被許可上市的程序為:“為保證藥品研制質量,并與國際上新藥臨床安全性試驗研究階段,必須執行《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在新藥臨床研究階段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對于新藥的研制與管理我國大致采取以上法定程序與法定制度進行全面監管。”2021/8/159一、新藥許可與上市監管制度比較研究在綜合比較各國(主要是美國、英國、歐盟、日本)新藥許可上市監管制度后,發現我國在此制度存在諸多漏洞如藥品臨床試驗規定過于簡陋等,而其他較為成熟國家都在此作了詳細完整規定,值得借鑒研究。(1)新藥許可監督主體制度:對于新藥許可之行政主體,我國主要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美國主要是食品和藥物管理(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簡稱FDA,日本主要是厚生勞動省,可見對于新藥許可職權主要落在一個主要主管部門身上,唯獨英國新藥許可主體有所不同,英國新藥行政許可主體:MHRA,(全稱為Medicinesandhealthcareproductsregulatoryagency)MHRA受到人類藥品委員會(TheCommissiononHumanMedicines,簡稱CHM)全面監督,CHM是政府關于藥品安全性研究的獨立的科研諮詢主體,是由健康專家和非專業代表組成的。針對藥品安全性監視,MHRA有多項監視方法,并形成完整的ADR監測體系,可見英國新藥許可主體MHRA直接受CHM監督,其監管比其他國家更加嚴謹,有效減低了新藥許可主體濫用權利的風險。2021/8/1510一、新藥許可與上市監管制度比較研究(2)法定拒絕理由制度:我國對于新藥申請法定拒絕理由沒有任何清晰詳盡的規定,僅僅在《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可見我國對于新藥申請法定拒絕理由存在立法漏洞,沒有像其他國家采取閉合式立法,不利于保護新藥申請人合法合理利益,美國、英國、日本和歐盟都對新藥申請法定拒絕理由制度有明文詳細規定,其中最為成熟值的借鑒的是美國,美國于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第505條詳細規定了法定拒絕理由制度,“(d)拒絕申請之理由(Groundsforrefusingapplication)”d項詳細規定法定拒絕理由屬于閉合式立法,英國在此方面也有所規定,依照1968年英國藥事法第20條,主管機關有權拒絕上市許可證之申請。依照第20(2)條、第20(3)條,其以負面表列之方式舉出不得作為拒絕發給許可之事由。2021/8/1511一、新藥許可與上市監管制度比較研究(3)新藥申請申訴救濟制度:對于新藥申請申訴救濟制度我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作任何規定,可見立法者立法思路僅僅落在“官本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三十一條僅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新藥許可擁有何種權力,卻沒有規定新藥申請人申訴救濟的具體途徑與權利。而美國在這方面有詳盡規定值得借鑒,美國于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第505條不僅要求申請許可、詳細敘及申請書格式及內容,對于拒絕新藥申請之理由、申訴及救濟等均有詳盡而明確之規定,“(q)申訴及針對特定申請之民事救濟(Petitionsandcivilactionsregardingapprovalofcertainapplications.)”2021/8/1512一、新藥許可與上市監管制度比較研究(4)新藥非臨床與臨床試驗制度:我國雖然在《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對于有規定,但對比起其他國家顯然試驗管制的程度比較低,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試驗人數等,監管存在漏洞。美國新藥審查大致包含下列步驟:1.臨床試驗前(動物)測試(Preclinical(animal)testing).2.試驗用藥申請(Aninvestigationalnewdrugapplication(IND)outlineswhatthesponsorofanewdrugproposesforhumantestinginclinicaltrials.)3.第一階段試驗(Phase1studies)(通常有20至80人參與測詴)。4.第二階段試驗(Phase2studies)(約300人)。5.第三階段試驗(Phase3studies)(通常有幾百人至3000人參加測試)。6.提出新藥申請(SubmissionofanNDA)。7.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收到新藥申請書后,有60天可決定是否審查。8.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審查小組評估該藥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9.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繼續審查關標籤之資訊(即關于如何使用藥物之資訊)。10.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檢查該藥物之生產設備是否符合核淮程序。11.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決定是否核淮該藥品。由此可見美國對于新藥許可前試驗制度相當嚴厲,我國目前新藥試驗還存在諸多漏洞,應向美國借鑒學習。2021/8/1513一、新藥許可與上市監管制度比較研究(5)新藥申請專利連結制度:我國對于新藥申請專利連結制度其實也有所規定,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但縱觀世界,美國規定的專利連結制度最為成熟值得我國借鑒,(一)專利聲明不論學名藥商是透過ANDA還是505(b)(2)165條的申請途徑,藥商都必需要檢具專利聲明(patentcertification);目的在聲明自己的學名藥并沒有侵害其所模仿藥品的專利權(二)三十個月的停止期間若原廠藥廠對于學名藥所出具的專利聲明有意見時,依法律之規定,若原廠向學名藥廠提出合理的侵權訴訟,則FDA將會賦予其三十個月的停止期間,以供原廠藥與學名藥廠解決尌該藥品所生之專利糾紛。(三)資料專屬權的保護制度Hatch-WaxmanAct除了創設了一套簡便的學名藥上市途徑之外,其亦透過創設專利藥廠的資料專屬權,而權衡了雙方的利益。其主管法規(thefoodanddruglaws)提供五種市場專屬權,分別是關于新成分新藥、新適應癥、學名藥、孤兒藥與小兒藥研究。在學名藥、孤兒藥、小兒藥研究與新適應癥(3年專屬權)的情況,FDA的專屬權的保護方式是「禁止核淮」在該期間內對于其他相同藥品的上市申請;至于在5年的新成分新藥專屬權保護中,FDA則是「拒絕接受」競爭藥廠的上市申請。2021/8/1514二、藥品生產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生產企業監管制度:主要是事前審批監管方法(1)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藥品企業生產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2)對藥品出廠前質量檢驗管理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炮制的,不得出廠。(3)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管制我國對委托生產藥品實現批準制度,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2021/8/1515二、藥品生產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美國、英國、日本、歐盟在此方面監管值得借鑒方面(1)救命藥品生產企業特殊監管制度此制度美國最值得借鑒,美國與其他國家另一點不同之處,系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針對救命藥品藥商制造業設有第506條之規定,要求當藥品制造業為支持生命、延續生命、防免疾病之唯一救命藥品制造業者時,應至少于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通報無法繼續營業之情事。然倘若有特殊理由,前述六個月期間可再行縮短。并且,主管機關應將前述訊息通知適合治療者及病患組織。2021/8/1516(2)藥品生產企業專業人員配置職責細化監管制度此制度英國最為成熟,根據TheMedicinesforHumanUse(Manufacturing,WholesaleDealingandMiscellaneousAmendments)Regulations2005第四條第一款372規定,依據本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製造許可證之所有人指定至少一位qualifiedperson(以下簡稱QP)列名于許可證上,并應確保在其任事服務之所有時間內,皆有至少一位QP;而QP必頇符合特定之教育背景,而且通常是大不列顛皇家藥學會(RoyalPharmaceuticalSocietyofGreatBritain)之會員,其主要任務便是負責指令第五十一條有關相關藥品製造、配裝或進口之義務。QP的法定主要職責包括:(a)QP頇確保所有藥品之製造以及配裝符合藥事法以及相關規定。(b)在藥品于市場上銷售之前,于注冊或其他適當文件上簽證,以確保該藥品符合藥品許可證或注冊之要求。(c)在藥品製造之后而被銷售之前,確保其定期保持注冊或記錄日本對此也有詳盡規定,不過稱為責任技術者或藥師,其專業人員法定職責與英國大致相同。二、藥品生產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2021/8/1517二、藥品生產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召回僅以部令形式規定在《藥品召回管理辦法》中,未在《藥品管理法》出現,僅規定藥品生產企業有召回義務,缺失對藥品經營企業召回義務規制,也缺乏如美國一樣對召回后藥品處理的細致規定。(3)美國藥品召回制度簡介美國藥品召回制度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來源于美國法(UnitedStatesCode,簡稱USC)和美國聯邦法規(CodeofFederalRegulation,簡稱CFR)。CFR中涉及產品召回的是第21篇第7部分(21CFRPart7),提供了產品召回的一般性指導原則。針對FDA所管轄的企業,監管事務辦公室的強制執行辦公室還制定了關于產品召回的行業指導原則。此外緊急情況下FDA可以對嬰兒配方、醫療器械、和人用生物制品特殊產品進行強制召回,召回政策對于違反FDA有關規定的產品,召回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召回是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為保證公眾健康履行的責任。召回可以由藥品生產業、經營企業自愿進行,或是在FDA要求下進行。如果FDA在緊急情況下要求企業召回產品,這些企業對被召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負有主要責任。和沒收產品相比,召回更為合適,更能保護消費者利益,因為這時大量藥品己經流入市場。當出現下列情況時FDA將采取沒收產品或其他法律手段:①企業拒絕FDA要求召回產品的建議;②FDA有理由相信召回不會產生效果,并確定召回無效;③FDA發現企業正在繼續進行違法行為。2021/8/1518二、藥品生產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3)美國藥品召回制度簡介(續):召回后-評價危害健康程度與召回等級FDA的特別委員會科學家負責在藥品召回后會對召回產品或考慮召回的產品的危害健康程度進行評價,評價過程中考慮如下因素(l)應用該產品是否己經導致任何疾病或身體傷害;(2)是否任何表現出來的情況都能歸因于遭受健康危害的人的臨床癥狀。確定該產品危害健康的任何結論都應有充分的科學依據;(3)確定產品對不同人群的危害,如兒童、經過外科手術的病人、寵物、家畜等,應特別關注那些可能面臨巨大危險的人群;(4)確定危害健康嚴重程度的等級;(5)確定危害發生的可能性;(6)確定危害發生的結果(暫時的或長期的);基于上述原則,FDA為了說明召回產品危害健康的程度,將其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即召回等級(recallclaSSifieation)。一類:可能導致嚴重健康問題或死亡的缺陷產品,如急救藥品的標簽混淆、有缺陷的人工心臟瓣膜等;二類:導致暫時或可逆的健康問題的缺陷產品,如某藥品未達到標準濃度,但此藥品并不用于治療威脅患者生命的疾病。三類:未必導致嚴重健康問題的缺陷產品,如藥品容器存在缺陷(瓶蓋未密封),零售食品缺少英文標簽等。2021/8/1519三、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2015年5月18日新《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1)事前審批制度: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2)藥品倉儲保管管制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藥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2021/8/1520三、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3)企業購銷藥品的管制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2021/8/1521三、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2015年5月18日新《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第三章: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第四章:附則質量管理體系、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職責、人員與培訓、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第、設施與設備、校準與驗證、計算機系統、采購、收貨與驗收、儲存與養護、銷售、出庫、運輸與配送、售后管理質量管理與職責、人員管理、文件、設施與設備、采購與驗收、陳列與儲存、銷售管理、售后管理2021/8/1522三、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外國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值得借鑒方面:(1)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區分制度英國針對藥局的經營管理者為法人或自然人有不同規制與區分,自然人為經營管理者時,需自然人為藥師,法人為經營管理者時,以藥師做為負責人。日本法上,則區分經營者與管理者兩個不同概念,經營者不以具備藥師資格為要件,但管理者則必須具備藥師資格。另關于藥局的許可條件,依日本藥事法第7條第3項607之規定,藥局的管理者,不可在藥局以外之場所擔任從事與藥事相關的職務。由此看出對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者專業性細化規制我國仍然存在立法空白區,應向英、日兩國借鑒學習。2021/8/1523(2)網絡藥品經營企業管制英國和日本對此方面的管制較為進步,值得我國借鑒學習。一、英國RPSGB商標認證制度:英國針對透過網路販賣藥品之樣態,按RoyalPharmaceuticalSocietyofGreatBritain(RPSGB)所訂定之RPSGB‘sCodeofEthics有相關自律規范,其所定義的線上藥局為透過網路提供或販售藥品(或醫藥產品),或透過網路提供專業服務,或透過網路提供或販售藥品及專業服務之注冊藥局。在英國,線上藥局可向RPSGB取得商標認證,而該商標會出現在線上藥局之首頁。此商標將幫助民眾辨識此一線上提供藥品之服務,是否與已注冊登記之藥局有關聯。經由點擊該商標,民眾將會連結到RPSGB的網頁,以便其確認此一線上藥局是否為已注冊登記之藥局。二、日本分級網絡售藥制度:2008年日本藥事法針對醫藥品之販賣進行修正,藥事法第36條之3將一般用醫藥品,依據風險高低由高至低區分為三類。再依據藥事法施行規則第15條之4621之規定,要求(1)藥局開設者于進行郵便等販賣時,必頇依照下列規定行之:1、不得販賣或授予第三類醫藥品以外之醫藥品。2、販賣或授予該藥局中儲藏或陳列之第三類醫藥品。3、進行郵便等販賣行為之廣告時,必頇表明附件所示之情報。(2)藥局開設者欲進行新的郵便販賣之行為時,必頇預先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樣式1之2之申請書。依上述規定可知,依據日本現行藥事法之規定,于醫藥品之網路販賣部分,僅開放最不具危險性之第三類醫藥品。其目的在于提供購買醫藥品之消費者得以取得由專家所提供之適切資訊,因此于風險較低之第三類醫藥品以外之其他醫藥品,考量其風險較高故應需面對面之資訊提供,而不開放網路上之醫藥品販賣。2021/8/1524三、英國、日本將網絡販賣藥品限于店家具有實體店鋪!!!關于網絡販賣之部份,我國法目前似沒有針對此部份作出特別規定。英國法則有RPSGB’sCodeofEthics之相關自律規范,在線藥局可向RoyalPharmaceuticalSocietyofGreatBritain(RPSGB)取得商標認證,而該標章會出現在在線藥局之首頁,提供人民識別之保障。日本法上目前僅開放一般用醫藥品中風險最低之第三類一般用醫藥品有得以于網絡上販賣,英國法以及日本法之藥品之網絡販賣,均限于該網絡上販賣之店家具有實體店鋪之情形。我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法》雖也有所對網店規制但顯然對比他國存在諸多缺漏未能與新現實結合,如第23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三、藥品經營企業監管制度比較研究2021/8/1525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檢測制度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與檢測制度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檢測制度主要規定在《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條:“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特點就是法律規定的特別簡單,缺乏細致清晰規制,對比其他國家缺乏藥品不良反應檢測制度規制。2021/8/1526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檢測制度外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與檢測制度值得借鑒方面(1)英國藥物安全顏色監視制度(一)黑色三角形標示新藥上市后2年內,新藥會貼上黑色三角形標示,使醫事專業人員能夠察知該藥品為安全監視期間之新藥。該黑色三角形標章會置于新藥處方手冊、產品資訊以及廣告素材上。以提醒醫事專業人員即時向MHRA報告該藥品之潛在副作用。藉由該訊息之揭露,可以更清楚得知該藥品對一般大眾之療效,并使MHRA得以對之前未得之且嚴重的副作用迅速採取行動。此黑色三角形標示在MHRA確認該藥品對大眾具有安全性之前,并不會移除。此外,MHRA亦會要求製造商謹慎監視該藥品可能帶來的副作用。(二)黃卡制度黃卡制度為自愿報告系統(voluntaryreportingsystem),在英國由于該報告系統所用的報告卡為黃色,故稱其為黃卡系統(yellowcardscheme)。自發報告系統是一種自愿而有組織的報告系統,醫務工作人員發現藥物不良反應后填表報告監測機構,后者將報表加工整理后回饋,以達到臨床安全、合理用藥之目的。2021/8/1527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檢測制度外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與檢測制度值得借鑒方面(三)除了黃卡報告體系外,英國還有其它一些措施來對黃卡體系進行補充:(1)藥品分析出版物:藥品分析出版物(DrugAnalysisPrint,簡稱DAP),是藥品的可疑不良反應列表。DAP提供了一個完整的列表,列出了所有通過黃卡體系報告的可疑的藥品不良反應,而黃卡是由衛生保健專業人員填寫并呈交給MHRA和CHM的。DAP上的資訊對識別可能的藥品安全問題很有幫助。(2)處方事件監測(PEM)。PEM是處方事件監測(prescriptioneventmonitoring)的縮寫,為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教授Inman設計的一種研究ADR的方法。PEM的操作過程是在選定一個研究藥物后,PEM通過處方計價局(PPA)可從全英人群中識別出開過此藥的處方,如果在ADR報告方面發現某種藥物問題值得深入調查時,立即向開過該藥處方的醫生發出調查表(即綠卡),詢問暴露于該藥后患者的結果。PEM是上市后藥物監測的一重大進展,是黃卡系統的有益補充,尤其是在1988年后,通過一系列改進,使新藥首次處方的時間與收到綠卡的滯后時間大為縮短,從而可使新藥潛在的嚴重ADR損失大為減少。2021/8/1528五、各國藥品價格監管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價格監管制度:主要是政府定價、指導價為主2021/8/1529五、各國藥品價格監管制度比較研究綜合對比各國后,我國在藥品價格監管中存在藥品定價方法不合理、藥品最高限價管制缺陷、藥品流通環節缺陷、藥品差比價規則不嚴等問題,以下是藥品價格監管更為成熟的國家值得我國借鑒的方面。(1)英國藥品價格監管經驗:英國政府與藥廠間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最高利潤做了規定,其目標利潤最高為藥品售價的25%,在這一限制前提下,制藥公司擁有對藥品價格的商定權利,如果超過了該上線標準,藥廠就必須遵循約定,將藥品銷售所得的多出利潤返回給社會。同時,針對每個制藥公司所制定的確定的目標利潤率,該利潤率一方面需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也根據企業制造藥品所承擔的風險而定。此為,藥品的生產成本的核算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原材料成本、流通成本、營銷成本研究與開發投資(銷售額的20%)等。綜合來看,英國藥品價格監管的最突出效果是達到了對藥品價格盲目上漲的控制目的,有效抑制了藥品價格的大幅度波動。但是該限價政策的不良影響就是在有效監督醫師臨床合理用藥方面效果不明顯,對藥品資源的合理使用也沒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2021/8/1530五、各國藥品價格監管制度比較研究(2)日本藥品價格監管經驗:日本政府管制的藥品范圍主要針對非處方藥,處方藥物按照對醫院的藥價規章制度執行,全國實行中央統一管理。與此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藥品,價格分別按照二次算定和新品定價兩種方法核算。具體的核算方法如下:在具體的藥品定價時,參考歷史定價的基礎上,針對購銷兩方的藥價進行藥價調查。同時,結合具體藥品的藥理作用和成分決定是否進行補充調査,最后對售價進行加權平均計算,進而得出新藥的最終確定價格。為了保證各類銷量藥品的公平性,同時規定了同種類、同功效藥品的實際銷售中調整的規范和策略。2021/8/1531五、各國藥品價格監管制度比較研究(3)綜合各國藥品價格監管經驗總結,美國、英國、日本、歐盟等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基本特征如下:(1)普遍實行了國家或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保障水平高,全部處方藥品均列入保險報銷范圍。(2)醫療服務由初級保健和醫院兩級醫療機構提供,一般情況下,參保人員先到初級就診,如初級不能滿足需求,則再分類進入上一級的醫院,這樣可能分流患者,如我國目前試行的分級診療制度(3)醫藥分家經營。在這種經營的模式下,社會零售藥店作為藥品銷售的主要地方,可以有效地規避醫院和醫生的藥品本身收益或獲利。除醫院住院藥房外,醫院沒有資格和權利進行藥品買賣,從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醫生的處方權。(4)藥品流通環節集中度高,流通秩序規范,流通費用較低,規模效益明顯。2021/8/1532六、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度比較研究我國藥品廣告監督管理制度: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2021/8/1533我國《藥品管理法》雖然有專門一章規定廣告監管,但實際主要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兩大類進行不同程度的藥品廣告管制,缺乏更加細致、人性化的分級分類藥品廣告監管制度,以下是世界其他在此方面更為成熟的國家值得借鑒方面。六、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度比較研究(1)美國:結合傳播媒體不同細化分類監管制度(沒有事前審查)美國藥物廣告之管理,分為「處方藥物廣告」及「非處方藥物廣告」。并依據傳播媒體之不同,區分為「印刷廣告」、「廣播廣告」及「電視廣告」。而以處方藥物電視廣告管制最嚴。2021/8/1534(2)英國:不同分級藥品之廣告監管制度第一種分級方法:英國藥事法系將藥品分為處方藥(prescriptiononly,以下簡稱POM)、藥局之藥品(pharmacy,以下簡稱P)以及一般販賣清單之藥品(generalsalelist,以下簡稱GSL)。此分類決定了藥品如何提供給一般大眾。依照TheMedicines(Advertising)Regulations1994第三部份之規定,P與GSL之大眾廣告是被允許的,POM處方藥之大眾廣告是禁止的,對專業人士無禁止。在廣告內容方面,而在藥品廣告之部份,第二種分級方法:TheMedicines(Advertising)Regulations1994將廣告分成針對一般大眾與對專業人士兩種類型,相較于對專業人士之廣告,對一般大眾之廣告規范密度較高。藥品之大眾廣告頇包含以下項目:藥品之名稱、若該藥品僅包含一種活性成分,該藥品之通常名稱、正確使用藥品的必要資訊、清楚且明確地標示“請仔細閱讀指示”。而針對專業人士之廣告,包含:許可證號碼、藥品之分級(POM,P或是GSL)、許可證所有人之姓名與地址、藥品之名稱與其活性成分之名稱、指示、副作用、使用方式與劑量、警示標示、價格,所要求之內容較藥品大眾廣告之內容更為詳盡。六、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度比較研究2021/8/1535七、藥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制1984年公布的《藥品管理法》中法律責任只有7條,現行2001年公布《藥品管理法》將法律責任規定為第九章共29條涉及26個方面,下面筆者以《藥品管理法》法律編撰分為6個方面。涉及第二章、第三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稽查處罰涉及第五章不法藥品管理的處罰涉及第四章醫療機構藥劑管理處罰涉及第六章藥品包裝管理處罰涉及第七章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涉及有第八章關部門藥品監督處罰2021/8/1536七、藥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制英美藥品監督法律責任制處罰力度不及我國(1)定義不明:美國、英國對于不法藥物未設有明確的定義,但參照各章規定,大致可概分為:偽藥(CounterfeitDrugs)、混雜藥物(AdulteratedDrugsandDevices)及假標藥物(MisbrandedDrugsandDevices)而我國《藥品管理法》四十八、四十九條有明確規定。(2)處罰力度較輕:美國《食品、藥品、化妝品法》第303條a項776:任何人違反了USC第301條的規定,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1000美元以下罰金。同時如果有累犯的情形,則可能加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10,000美元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的可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劣藥的,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我國刑法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
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021/8/1537七、藥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制綜合世界各國比較后,發現我國在此方面未能引入藥品風險防控監測體系制度,未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信用體系,在處罰程序上也缺乏細致具體明文規定,日本在此方面值得我國借鑒。(1)規定的檢查程序非常細致:厚生勞動大臣依據藥事法第69條之2819之規定,得以政令授權將藥事法第69條第1項所規定之臨檢、盤問或同條第3項之臨檢、盤問、沒收之權限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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