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講強制措施_第1頁
第八講強制措施_第2頁
第八講強制措施_第3頁
第八講強制措施_第4頁
第八講強制措施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八講強制措施目次:1.強制措施概述2.拘傳3.取保候審4.監視居住5.扣留6.逮捕引子一則案例:

李苗在本市城區酒吧一條街經營一家咖啡館,因其經營不善,生意冷清。李苗為招攬客源,多賺錢,先把酒水價格提高2倍,后購置多臺電腦,招募了張勇、王強等6人充當鍵盤手,以女性身份在網上聊天,并以發生一夜情或交友名義約見男性網友,如約見成功就把網友聯系方式告知何玲、王艷等吧托女,由吧托女與網友聯系后約至咖啡館附近見面,并以聊天為由帶入咖啡館內消費。一般由吧托女按價目表點餐,專點價位高的酒水,服務員要求客人先付款后上酒水。如客人認為價格過高,不愿付錢,就由李苗出面,以打8折的方式安撫客人。吧托女見客人付款后,借口上洗手間或打電話,從咖啡館脫身。李苗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于2008年3月-5月,共招攬客人48人,客人在該咖啡館共消費人民幣11萬余元。此案,區公安分局經過偵破,拘留了李苗,并以詐騙罪報請該區人民檢察院批捕。區檢察院在研究過程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李苗構成詐騙罪,應當批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李苗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經營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不應當批捕。問題:你支持哪一種觀點呢?1.強制措施概述1.概念2.強制措施的正當性:解決未決狀態下被追訴者的法律控制3.強制措施的體系體系概覽;扭送、保護性觀察、強制出庭問題;雙規、留置問題4.強制措施與相關制度的區別5.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法定原則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變更性原則2.拘傳1.拘傳的概念和性質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它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度最輕的一種。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17條,最高法《解釋》第113-115條、第280條,最高檢《規則》第78-82條,以及公安部《規定》第74-76條對拘傳作了規定。

拘傳的性質:強制接受訊問,無羈押效力(公安部《規定》第76條第2款,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屬預防性措施,與民事訴訟中的拘傳不同;屬強制問訊,與傳喚亦不相同。續前頁2.拘傳的適用機關和適用對象適用機關: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以獨立適用、獨立執行適用對象: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續前頁3.拘傳的適用程序關于拘傳的具體適用程序教材上進行了全面介紹,這里強調如下幾點:1.拘傳使用的法律文書:公、檢-拘傳證,法院-拘傳票,由各機關負責人簽發。2.拘傳的強制方法:只能使用警棍、警繩、手銬,不得使用槍支等致使武器。3.拘傳后的訊問:應當立即、持續進行。4.拘傳的時限: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問題。3.取保候審1.取保候審的概念和性質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71第、第77條,六機關《規定》第13、14條,最高法《解釋》第113條、第116-124條、第127、129、382條,最高檢《規則》第83-108條,以及公安部《規定》第77-104條對取保候審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性質:強制候審,無羈押效率,但不同于西方國家的保釋制度。續前頁2.取保候審的適用機關:公、檢、法三機關均有權決定取保候審,但由公安機關統一執行。3.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強度較輕,適用于下列案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多適用于可能判處緩刑的,初犯、過失犯、未成年人;(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續前頁4.取保候審的方式:1)分人保和保證金保兩種,兩種方式是選擇關系,不能同時并用。但下列情形只能適用人保:(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已經年滿七十五周歲的;(3)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法院解釋》第87條第3款)2)保證人的條件:(1)

與本案無牽連;(2)

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

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刑訴法第67條。)3)保證人的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的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該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續前頁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未遵守第69條的規定,而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解釋》第122條的規定。這里的構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指:根據案件的事實,確已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系保證人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以及明知他的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此外,如果符合上述情況,并且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在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續前頁4)保證金的數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最高檢《規則》第90條規定,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數額為一千元以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數額為五百元以上。續前頁5)保證金的支付方式: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關于交納保證金的貨幣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要求以人民幣的形式交納。6)保證金的退回和沒收:取保候審結束,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遵守了第69條的規定,保證金應當退回,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違背了第69條的規定,保證金全部或者部分沒有收。續前頁5.取保候審期間:十二個月,期間屆滿,應當解除,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的人和有關單位。6.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的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一類是所有的被取保候審的人都應當遵守的規定,包括:(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另一類是根據案件情況而作的選擇性規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違反上述規定,沒收已經交納的保證金的部分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其具體程序最高法《解釋》第123條和最高檢《規則》第99條作了詳細規定。續前頁7.取保候審的程序(略)。

取保候審的程序,由申請、審查、決定、執行四個環節組成,具體內容見教材。4.監視居住1.概念和性質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規定的地點,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72條至第77條,六機關《規定》第13、15、40條,最高法《解釋》第113、第125-127條,最高檢《規則》第109-128條,以及公安部《規定》第105-119條,對監視居住進行了全面規定。性質:逮捕的替代性方法,但不產生羈押的效力。與取保候審相比,對人身自由限制較大;但同拘留、逮捕相比,強度要低,被監視居住人應當有一定的活動空間,并保證其飲食和休息時間;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折抵刑期,管制1:1,拘役、有期徒刑2:1(刑訴法第74條)續前頁2.適用機關:公、檢、法三機關均有權決定適用監視居住,但執行權統一由公安機關行使。3.適用對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符合兩個方面的條件:1)符合逮捕條件;2)具備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此外,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續前頁4.監視居住的場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最高檢《規則》第110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礙偵查:(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2)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3)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4)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5)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6)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續前頁為了防止司法實踐中濫用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防止其演化為變相羈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還分幾款專門規定了制約機制,主要內容是:(1)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2)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且經偵查機關批準有權同辯護人會見和通信,接受辯護人提供的法律幫助;(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不得以有礙偵查為理由,詳見最高檢《規則》第114條),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4)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公安部《規定》第107條)。此外,公安部《規定》第108條還專門規定,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便于監視、管理;保證安全。續前頁5.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此處應當不包括同被監視居住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一般案件中的辯護律師);(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續前頁6.監視居住的方法:1)不定期檢查;2)電子監控;3)通信監控(僅限于偵查期間,范圍:電話、傳真、信函、郵件、網絡等,公安部《規定》第112條。)7.監視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期限:六個月解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款的規定,監視居住在兩種情況下應當解除:一是在監視居住期間,發現被監視居住的人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二是監視居住的期限已經屆滿。出現這兩種情況,都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的人和有關單位。續前頁8.監視居住的適用程序(略)

分為決定、執行以及不當監視居住的監督和救濟幾個環節,請閱讀教材。這里僅講最后一個問題。為了加強對監視居住進行監督,防止出現監視居住場所不當、超期監視居住現象,最高檢《規則》專門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定期必要性審查制度,同時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要求變更監視居住場所以及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予以解除的救濟程序。(詳見最高檢《規則》第112條)。5.拘留1.拘留的概念和性質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75、90、80、81、83、84、89、113、163、164、165條,六機關《規定》第16條,最高檢《規則》第129-138條,以及公安部《規定》第129-138條,對拘留進行了全面規定。性質:臨時性羈押措施。拘留和逮捕的關系。續前頁2.拘留的適用機關

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拘留,其適用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刑事扣留權。其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限于自偵案件)均有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統一由公安機關行使。3.拘留的適用對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對于具備上述第4和第5種情形的,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續前頁4.拘留的適用程序(略)

分決定和執行程序,詳細內容請同學們仔細閱看教材,這里重點講授三個問題:1)拘留后的及時送監問題。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后二十四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刑訴法第83條,公安部《規定》第112條第2款)續前頁2)拘留后的通知問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此外,根據《律師法》第37條的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23條和第109條第2款的規定,“無法通知”的情形包括:(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沒有家屬的;(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續前頁3)拘留后的羈押期限。羈押期限=報捕期限+批捕期限。公安機關三種(10天,14天,37天),檢察機關14天,特殊情況可延長1至3日。(刑訴法第89條,最高檢《規則》第136條)6.逮捕1.逮捕的概念和性質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8-79、81、85-98條,六機關《規定》第13-17條,最高法《解釋》第18-136條,最高檢《規則》第139-146條,以及公安部《規定》第129-143條,對逮捕進行了全面規定。

性質:審前羈押。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以外,其羈押效力持續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續前頁2.逮捕的適用機關。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幾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批準:(1)人大代表;(2)外籍人或者無國籍人。詳見檢察院規則第312條。續前頁3.逮捕的適用條件。1)證據條件。逮捕的證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何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檢《規則》第139條第2款和公安部《規定》130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

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數罪,只要有一個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就可以逮捕。續前頁2)罪責條件。逮捕的罪責條件,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即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衡量對其所犯罪行,最低也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實踐中,對于那些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續前頁3)人身危險性條件。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刑事訴訟法》第79條基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危險性的判定,分別規定了應當予以逮捕的幾種情況:(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應當予以逮捕;(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3)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第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第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第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第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第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續前頁此外,本條還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關于“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形嚴重”應當如何界定,最高法解釋第129條、最高檢《規則》第139條第1款,以及公安部《規定》第131條中作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續前頁最高檢《規則》第144條基于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還規定了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的情形。該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續前頁4.逮捕的適用程序(略)分批準或者決定程序和適用程序兩個大的環節,具體程序詳見教材,這里重點講授幾個問題:1)審查批捕的方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除了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報捕材料以外,還可以采用下列方法:(1)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A、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C、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2)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3)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續前頁2)審查批捕后的決定。(1)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2)

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續前頁3)逮捕后的收監和通知。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4)異地逮捕的執行程序。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續前頁5.人民檢察院對逮捕的監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94、98條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工作的監督權,主要內容如下:(1)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