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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新近
法律法規及重要法律法規再學習第一節新近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第二節危險化學品新近安全生產標準
第三節危險化學品重要法律法規再學習第一節新近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一、《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消防法》規定:(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③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⑤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⑥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3)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4)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于2003年3月11日以國務院第373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修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總則、特種設備的生產、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幾部分。該條例規定:(1)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2)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方面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3)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國家鼓勵施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4)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該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三、《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1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規定:(1)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上述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上述兩條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于2009年4月1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規定了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評審、備案等,相關規定如下:(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4)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五、《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于2009年7月1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3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規定:(1)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2)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②職業危害告知制度;③職業危害申報制度;④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⑤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⑥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⑧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⑩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3)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②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③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措施;④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
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9月8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7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2)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第二節危險化學品新近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標準是指需要統一的安全生產技術要求,是圍繞如何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技術性規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內容涉及需要強制執行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等的,為強制性標準;其他為推薦性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實施后需要上升為國家標準,并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今年來頒布的與危險化學品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標準如下:第二節危險化學品新近安全生產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2009)《常用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AQ3018—2008)《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導則》(AQ/T301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3023—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3026—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AQ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8)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該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9年3月1日聯合發布,于2009年12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其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該標準不適用于:(1)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2)軍事設施;(3)采礦業,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及儲存活動除外;(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5)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2、《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2009)該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9年6月21日聯合發布,于2010年5月1日施行。該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以下簡稱運輸包裝)的分類、基本要求、性能測試和檢驗方法、技術要求、類型和標記代號,其適用于盛裝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該標準不適用于:(1)盛裝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包裝;(2)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的運輸包裝;(3)凈質量超過40kg的運輸包裝;(4)容積超過450L的運輸包裝。3、《常用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該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2年9月28日發布,于1993年7月1日實施。該標準對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進行了分類,并規定了危險品的包裝標志。在附錄部分列出了997種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明細表。表中給出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別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險性類別、次要危險性類別、危險特性及危險標志。其適用于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包裝標志,也適用于其他化學品的分類及包裝標志。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的總體原則、過程和要求,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及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5、《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AQ3018—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的基本要求,其適用于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內的作業,不適用于與裝置一同布置的中間罐區、加裝防爆材料儲罐區、覆土罐區和洞罐區。6、《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導則》(AQ/T3012—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給出了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指南,其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適用內容,并確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7、《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1—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檢修吊裝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HG23015-—1999)。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不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9、《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3023—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HG23017—1999)。10、《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HG23016—1999)。11、《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12、《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3026—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前的安全要求、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HG23018—1999)。13、《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AQ3027—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HG23013—1999)。14、《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8)該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布,于2009年1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其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該標準代替了《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第三節危險化學品重要法律法規再學習《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一、《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安全生產的綜合性基礎法律。該法共7章97條,具有豐富的內涵。
《安全生產法》主要內容包括:
1、兩結合監管體制
2、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3、三套對策體系
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1、兩結合監管體制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專門監管部門。2、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別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3、三套對策體系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1)事前防御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2)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3)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于2002年1月26日以國務院第344號令的形式頒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該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該條例還規定:(1)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并應當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此外,該條例還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作了如下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也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遵守的。(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的要求;②由成熟的生產工藝和符合國家標準的作業產所、設施、設備或者儲存方式;③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④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⑤由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⑥由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⑦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2)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申請人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二年間、資料:①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險性等指標;②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③安全評價報告;④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3)新建、改建、擴建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不包括消防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4)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中的文字內容應當使用中文。(5)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防護距離。(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選擇具備國家規定的相當資質的單位,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裝置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根據情況,要求被檢查企業對其生產、儲存裝置提前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有關企業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嚴格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有關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7)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已于2005年8月26日以國務院第445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1)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2)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3)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與獎勵。四、《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
勞動保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與2002年5月12日以國務院第352號令的形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地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關規定具體如下:(1)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2)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4)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5)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地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6)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五、《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10月8日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5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1)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①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②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2)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登記的內容①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②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③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3)辦理登記的程序①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貨物品名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②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③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④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并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后,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⑤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4)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六、《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10月8日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7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并審批發放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未取得定點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包裝物、容器。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已于2006年9月2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8號令的形式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規定:(1)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2)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3)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該實施辦法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5)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該實施辦法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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