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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訴訟法講義

主講人:李振華民事訴訟法課程幾點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課程體系★重點●難點第一編民事訴訟法導論第1章民事訴訟法概述第2章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3章民事訴訟關系與訴訟行為第4章法院第5章當事人

第6章民事訴權與訴第三編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制度(略)第7章民事訴訟證據第8章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第二編民事訴訟的主體與客體

第9章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第10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11章簡易程序★

第12章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制度第13章法院裁判

第14章民事訴訟保障制度

第15章第二審程序★●第16章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第17章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自學)第四編民事審判程序之一:爭訟程序第五編民事審判程序之二:非訟程序第18章非訟程序概述與特別程序第19章督促程序第20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編民事執行程序

第21章民事執行程序總論第22章民事執行程序分論(自學)

二、必備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法》,1991年4月9日公布實施,2007年10月28日修改;

2.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交費辦法》,2006年12月19日公布,2007年4月1日實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訴法意見》,1992年7月14日公布實施;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簡稱《嚴格執行民訴法規定》,1994年12月22日公布實施;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

——簡稱《審判方式改革規定》,1998年7月11日實施;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民事證據規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實施;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簡易程序規定》,2001年9月10日公布,2003年12月1日實施;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審判監督程序解釋》,2008年11月25日公布,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執行程序解釋》,2008年11月3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執行工作規定》,1998年7月8日公布,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三、推薦參考書

1.譚兵、李浩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楊榮馨主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邵明著:《民事訴訟法理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4.張衛平著:《民事訴訟法教學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5.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練習題集》(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四、成績考核與評定

期末總成績包括平時成績(20%)和期末考試成績(占80%),期末考試以閉卷方式進行,平時成績以出勤、作業、課堂問答等綜合評定。第1章民事訴訟法概述

知識結構:

1.1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1.2民事訴訟

1.3民事訴訟法1.1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一、民事糾紛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閱讀下列案例并判斷其是否屬于民事糾紛?

例1:王某想坐火車從上海去廣州……

例2:張某(男)與夏某(女)戀愛……

例3:某房地產公司在為其開發的……一、民事糾紛

1.民事糾紛的含義——又稱民事沖突、民事爭議、私權糾紛、私法糾紛等,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侵權、違約或其他事由而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糾紛。

2.民事糾紛的特點

(1)糾紛主體的平等性:即民事糾紛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

(2)糾紛內容的民事性:即民事糾紛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

(3)糾紛的可處分性:即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糾紛解決的方式、過程和結果。3.民事糾紛的分類

■標準:民事糾紛的內容

有關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有關人身權益的民事糾紛兼財產和人身雙重內容的民事糾紛

分類的意義:有利于國家針對不同類型的糾紛設置不同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有利于糾紛主體針對不同的糾紛選擇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一)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概述

1.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含義——是指在一定社會中實行的,用來解決和消除民事糾紛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2.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特點

(1)具有多元化(2)糾紛主體具有程序選擇權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3.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在學理上的分類

■標準:糾紛解決方式所依靠的力量

(1)自力救濟:又稱私力救濟,是指沒有第三者協助或主持,糾紛主體依靠自己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自決與和解。

(2)社會救濟:是指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依靠社會力量協助或主持解決糾紛的方式或制度——訴訟外調解與仲裁。

(3)公力救濟:是指利用國家公權力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或制度——訴訟與行政裁決。

1.和解(1)概念——又稱協商,是指糾紛主體以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糾紛。

(2)特點

第一、高度的自治性第二、非嚴格的規范性

第三、成本的低廉性第四、弱法律效力性(二)我國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內容

第一、訴訟、仲裁內和解協議的效力:經過法定程序可以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條鏈接】

《民訴法意見》第191條:“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仲裁法》第49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二、訴訟、仲裁外和解協議的效力是否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3)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1)概念——是指調解人(第三者)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明事實和道理,促成其相互諒解從而達成解決糾紛合意的糾紛解決方式。

(2)特點

第一、調解人的居中性

第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

第三、非嚴格的規范性

第四、成本相對的低廉性

2.調解(訴訟、仲裁外調解)(3)訴訟、仲裁外調解的基本形態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調解人對民間糾紛而進行的調解——《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為調解人而進行的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作為調解人而進行的調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作為調解人而進行的調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第五、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調解人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的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一、調解協議的性質: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1月1日實施)第1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09年7月24日實施)第10條:“經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后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4)訴訟、仲裁外調解協議第二、調解協議的效力

A.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法條鏈接】《人民調解法》第31條第一款:“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法》第32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通過司法確認程序可以將調解協議轉變成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依據

【法條鏈接】

《人民調解法》第31條第一款:“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法》第33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仲裁(1)商事仲裁(2)勞動爭議仲裁(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4)人事爭議仲裁(5)體育仲裁

4.行政裁決——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民事訴訟

【司考真題—04年卷四第七題】甲男與乙女系隔壁鄰居。因甲時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將,有時通宵達旦,喧鬧聲嚴重影響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說明自己身體不好,神經衰弱,且孩子要學習,希望甲夜晚不要擾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將,乙又敲門表示不滿。甲認為乙在朋友面前掃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遜,辱罵乙神經病。乙亦怒斥甲不務正業,象個賭徒。雙方由此發生爭吵,引來鄰里十數人,紛紛勸說雙方忍讓。甲惱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說:“我是賭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憤不已,轉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掙扯間致乙襯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經受到嚴重刺激,神經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將其辭退。治病、休養、生活無來源,使乙身心、財產俱遭傷損。后有朋友告訴乙,此事不能作罷,一定要討個說法。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你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哪幾種法律途徑或方式可供乙選擇,以維護其權益。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你認為選擇其中哪一種方式處理此事社會效果更好、更具優越性,并請闡明理由。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

1.2民事訴訟一、民事訴訟的概述

1.含義——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訴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觀點:

——法定程序說:是指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確定其權利的存否,以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或利益的法定程序。

——審判程序制度說: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訴訟活動加訴訟關系說(1)訴訟活動——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訴訟活動。訴訟活動表現為訴訟行為,兩者在本質上具有是一致性。(2)訴訟關系——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進行的訴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

產生

訴訟活動訴訟關系

體現

2.內容

(1)國家的公權性

(2)結果的強制性;

(3)嚴格的規范性(程序性);(4)效力的終局性;

(5)成本相對昂貴性。3.特點二、民事訴訟的本質、基礎、形式和地位

1.民事訴訟的本質——是法院代表國家運用國家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實現民事權利,維護私法秩序。

2.民事訴訟的基礎——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司法權(審判權)。

3.民事訴訟的形式——民事訴訟法所建構的訴訟程序。

4.民事訴訟的地位

(1)民事糾紛解決或民事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2)賦予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更大的活力與法律效力,從訴訟制度上為其提供支援和保障。

1.含義——又稱民事訴訟結構或民事訴訟構造,是指法院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亦即法院與當事人之間訴訟權限的配置關系的外在表現形式。

(1)主體要素:法院與當事人

(2)訴訟權限的配置:審判權與訴權的配置

三、民事訴訟的模式2.類型劃分■標準:法院與當事人之間訴訟權限配置的不同

(1)當事人主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主導權,特別是在程序的啟動和繼續、訴訟請求的確定、案件事實和證據資料的提出等方面享有主導權。

(2)職權主義:法院或法官在訴訟中享有主導權。

(3)協同主義:法官與當事人在訴訟中充分發揮各自的積極性,相互協同推進訴訟以發現案件真實的一種訴訟模式。四、民事訴訟的目的(一)民事訴訟目的的含義——是指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或結果。

1.民事訴訟目的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國家是民事訴訟目的的主體。

2.民事訴訟目的是國家對進行民事訴訟的結果所期望達到的一種理想模式。

3.民事訴訟目的的具體實現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二)關于民事訴訟目的不同學說

1.私法權利保護說核心觀點:認為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法權利。

2.私法秩序維護說核心觀點:認為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是為了維持自身制定的私法所確立的私法秩序以滿足社會整體的需要。

3.糾紛解決說核心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也像仲裁、調解一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從既存的實體權利確認和私法秩序維持出發的,因此,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為糾紛的強制性解決。4.程序保障說核心觀點:認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來自其程序的正當,而不是結果的正當;民事訴訟程序并不是為達到正確裁判結果的手段和工具,其過程本身就是民事訴訟的目的。因此,民事訴訟目的在于為當事人提供嚴密的程序保障。

5.權利保障說

核心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一個很重要的基礎是法院的審判權或司法權,而法院的審判權或司法權是國家憲法所賦予的,國家賦予法院的審判權或司法權的核心作用是保障國民享有的以憲法為依據的基本權利,而審判權或司法權的這一作用又必須通過民事訴訟制度來實現,因此,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保障國民以憲法為依據的基本權利。

6.利益保障說

核心觀點:認為民事訴訟目的是利益的提出、尋求、確認和實現,即利益保障。

7.多元說:

8.擱置說:(三)我國目前關于民事訴訟目的論的權威學說:多元說

1.我國民事訴訟目的多元說的內容

私法權利保護實體性目的私法秩序維持糾紛解決權利保障民事訴訟目的程序性目的:程序保障

2、多元說的根據

(1)民事訴訟價值的多元化和相對性,決定了民事訴訟目的的多重性(2)民事訴訟程序是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共同作用的場所(3)民事訴訟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民事訴訟目的的多重性

1.3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三、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四、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概況一、民事訴訟法的含義

——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和規范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僅指國家制定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或法典。◆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它不僅包括狹義的民事訴訟法,還包括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國際條約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范。

1.民事訴訟法是公法

2.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

3.民事訴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

4.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三、民事訴訟法與相鄰法律的關系(一)與民商事法律的關系(二)與法院組織法的關系(三)與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關系(四)與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關系四、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概況

(一)我國民事訴訟立法概況

1.舊中國的民事訴訟立法

(1)1906年,由清朝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草擬《大清刑事民事訴訟律(草案)》

(2)1910年清政府擬定《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3)1921年北洋軍閥政府頒布《民事訴訟條例》

(4)1932年和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先后頒布《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2.革命根據地、解放區的民事訴訟立法:沒有制定專門的民事訴訟法典,但各革命根據地、解放區的人民政府頒布了一些包含民事訴訟程序制度內容的法規。如: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頒布《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

1934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的民事訴訟立法(1)1982年3月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2)1991年4月9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修定。

【法條鏈接】

《民訴法》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1.憲法

2.我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

3.我國實際情況(三)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的根據

【法條鏈接】

《民訴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四)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1.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

3.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5.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

又稱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訴訟法對什么人、對什么事、在什么空間和在什么時間發生法律效力。

1.對人的效力范圍

2.對事的效力范圍

3.空間效力范圍

4.時間效力范圍(五)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效力范圍1.對人的效力范圍

——是指民事訴訟法對哪些人適用。

【法條鏈接】

《民訴法》第4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1)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3)在中國的外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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