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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理工職業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定(討論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解決行為W、J客觀、公正,保障學生日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一般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山東理工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波及本人權益的解決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復查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合用于我院各類全日制在校學生。第四條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日勺原則提出申訴;學院要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W、J原則解決學生H勺申訴。第二章申訴的受理第五條學院成立學生校內申訴解決委員會,受理申訴人日勺申訴,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訴事件進行復查。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主任,成員分別由學生處、團委、保衛處、教務科研處、紀檢監察室、有關院系負責人、輔導員以及教師、學生代表、法律顧問等人構成,構成人員必須是單數。第六條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處,負責解決該委員會H勺平常事務。第七條學生對學院做出日勺波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解決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申訴,逾期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祈求。(1)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2)對學生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解決;(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她解決決定。第八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日勺機關遞交申請書,并附上學院做出日勺解決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訴人日勺姓名、班級、所在院系、聯系方式及其她基本狀況;(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規定;(3)提出申訴的日期。第九條對學生提出Ef、J中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狀況做出如下解決:(1)予以受理,同步告知申訴人。(2)不予以受理,同步告知申訴人,并闡明理由。(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過期不補日勺視為撤訴。第十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學生申訴,應先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并對一般申訴事件做好調解、溝通工作,對重大申訴事件及時提請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十一條對決定予以受理W、J申訴,受理申訴W、J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后即啟動申訴解決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日勺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W、J申請予以答復。第三章申訴的解決程序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在受理申訴后,對波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提出具體解決意見。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根據實際狀況可采用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解決申訴。采用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應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日勺查證。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決定采用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時,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對申訴事件的解決,應告知申訴人及原解決單位的代表到會并闡明狀況。可以以公開方式進行,若申訴人規定不公開的,應尊重其意見。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會議應由2/3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策事項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2/3批準方能通過。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要根據實際狀況提出解決意見,區別不同狀況,做出下列決定:(1)原解決決定對的,維持原解決決定。(2)原解決決定根據不當或者解決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解決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如下處分KJ,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解決或開除學籍處分W、J,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第十七條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復查結論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種:一是本人簽收;二是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或傳真),并在校內公示欄內公示。第十八條在申訴期內,原解決決定不斷止執行。在未做出申訴解決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規定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有關撤回申訴W、J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十九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口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第四章有關聽證的規定和程序第二十條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祈求,覺得應當實行聽證程序日勺,應召開聽證會。對沒有祈求實行聽證程序日勺,在聽證明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批準。聽證會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成員擔當。第二十一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舉辦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參與人員;(2)決定聽證H勺延期、中斷或者終結;(3)詢問聽證參與人;(4)接受并審核有關證據;(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背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6)向學生申訴解決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解決意見。第二十二條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第二十三條參與聽證日勺當事人和其她人員應準時參與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主持人日勺詢問,依法舉證。第二十四條聽證會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與人與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第二十五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案由;(2)由做出處分或解決日勺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根據進行陳述;(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根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有關證據材料;(4)經主持人容許,聽證參與入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6)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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