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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

債權的法律沖突法

(ChapterTwelveTheLawoftheConflictofLawsforObligations)一、合同的法律適用二、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三、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本章基本內容第一節、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一)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歷史沿革(二)合同準據法適用范圍的理論(三)涉外合同準據法選擇的理論二、合同準據法的確定方法(一)當事人意思自治1.含義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選擇支配合同準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2.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運用(1)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一般認為既可以在訂立合同當時選擇,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后選擇。不過,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選擇或變更選擇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使合同歸于無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損害。(2)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09法律事務A明示選擇B默示推定對于默示推定:①只承認明示選擇,不承認任何形式的默示推定;②有限度地承認默示推定;③承認默示推定,允許法官在審理時推定當事人的意圖。(3)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實體法,包括國內法和國際公約

一個德國人與一個奧地利人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義務在德國履行。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但在合同的一項條款中指明,當事人自愿放棄其遭遇Laesioenormis(巨大損害)時可以行使的撤銷合同和請求恢復原狀的權利。該條款表述的Laesioenormis和恢復原狀的概念,在德國法律中都不存在,但在奧地利法律中都有。《奧地利民法典》明文規定,如果合同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以“損害”為理由撤銷合同及請求恢復原狀的權利,該當事人即不得行使這種權利。由于發生合同爭議,一方當事人在德國法院提起訴訟,德國立法承認默示推定。如果你作為本案的法官,怎樣選擇法律來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案例分析甲國的甲公司委托乙國的乙公司用乙公司的A拖輪將甲公司的B鉆井平臺從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拖航至意大利。該合同包括的管轄權條款為:“產生的任何爭議由倫敦法院審理。”拖航開始后的第四天,在墨西哥灣的國際水域遇暴雨,造成鉆塔支架折斷,致使鉆機嚴重受損。根據甲公司的指令,A拖輪帶著損壞的鉆塔駛至佛羅里達的薩帕姆港避難。由于甲公司的請求,A拖輪在薩帕姆港被扣,并被迫提供350萬美元的保釋金。嗣后,甲公司無視協議中由倫敦法院管轄的條款,在佛羅里達起訴了乙公司,指證A拖輪再拖航中有過失,且違反了合同,并要求350萬美元的損失賠償。乙公司則在倫敦高等法院反訴甲公司,并要求其支付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和救助報酬。英國法院接受了擴大管轄權,并宣布享有對該案的審理資格。在該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以當事人選擇由倫敦法院審理而推定適用英國法。[問題]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明示還是默示?兩者的區別是什么?2.中國法律是否承認默示的意思自治?案例分析(二)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在合同的法律適用方面,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經濟意義或其他社會意義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國家的法律。(三)特征性履行方法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在國際合同的當事人未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時,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確定合同法律適用的一種理論和方法。特征性履行方法的實質在于通過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圖實現的具體的社會目的,確定各種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質,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終適用與特征性履行人聯系最密切的法律。從各國立法上看,對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把合同劃分多種,當事人未選擇法律時,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應適用的法律;二是首先規定最密切聯系原則,并以特征性履行來作為判定最密切聯系的依據。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不同種類合同的特征履行行為運輸合同雇傭合同羅顯信與佛山市駿毅實業有限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羅顯信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佛山市駿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駿毅公司),系從事承攬加工金屬制品、工藝品等的企業。2001年上半年,駿毅公司接受羅顯信的定單,為羅顯信做正方燭臺等金屬制品,駿毅公司均按要求加工生產并已交貨給羅顯信。后因加工承攬貨款發生糾紛,駿毅公司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所使用的法律。問:本案應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的準據法?(四)合同自體法合同自體法理論完成了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上主觀論與客觀論的協調和結合,平息了主觀論與客觀論的紛爭,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和有關國家的利益。三、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合同的特殊方面一般認為,合同準據法可以適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釋、變更、中止、解除及訴訟時效等許多方面。但是關于當事人的能力和合同形式問題,各國都承認其特殊性,不過,總的趨勢是盡可能對這些問題也適用合同準據法。(二)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

當今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方向

一、分割方法仍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二、主觀論和客觀論走向有機結合三、分不同性質的合同決定法律的適用

四、我國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

四、我國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條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意思自治的例外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確定的準據法違背公共秩序條款排除選定的準據法在我國某外資企業工作的美國公民史密斯和日本公民秋山琴美簽訂了一項贈與合同,合同規定史密斯贈送給秋山琴美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鉆石戒指一只,但條件是秋山琴美必須和史密斯共同在該外資企業工作10年,并且在10內秋山琴美不得與他人結婚,否則史密斯可收回贈送的鉆石戒指。雙方明示選擇甲國法作為該贈與合同的準據法,而依甲國法該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秋山琴美與他人結婚,史密斯欲討回石戒指不成,訴至中國法院。(1)中國法院對該合同糾紛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2)當事人是否可以對該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約定?為什么?(3)該合同當事人約定適用甲國法是否有效?為什么?案例分析甲乙均為俄羅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國,乙定居在韓國,雙方在漢城訂立了一借貸合同,其中約定有關該合同爭議有中國法院排他管轄,英國法律為合同準據法。后雙方因執行該合同發生爭議而訴至我國法院。關于該合同爭議訴訟時效所應適用的法律,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A當事人雙方都是俄羅斯公民,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俄羅斯法律B當事人在漢城訂立合同,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韓國法律C當事人選擇英國法為合同準據法,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英國法律D當事人選擇由我國法院管轄,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法律

思考題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美國的威廉姆斯和馬薩在有20多名學生上自修課的情況下,在教室后排發生的親吻親昵舉止被學校監控攝像鏡頭攝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復興中學以《校園不文明現象》為題,集中播放攝錄的包括以上行為片段在內的校園不文明現象。2003年8月,威廉姆斯和馬薩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區法院起訴,認為上海復興中學侵犯了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問題:本案如何使用法律。

中學自習室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之債是加害人的不法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使受害人遭受利益上的損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發生的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一)傳統規則1.適用侵權行為地法(1)主張以加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2)主張以損害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法(3)主張侵權行為地既包括加害行為地也包括損害發生地,甚至還可以包括其他相關的地方2.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當事人共同屬人法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較普遍)4.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二)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新發展1.侵權行為自體法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及當事人共同的屬人法加以綜合考慮2.有限意思自治原則1987年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32條:“當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發生后任何時候約定適用法院地法。”3.對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規定:“如果損害發生地法對受害人更有利,以該法作為準據法。”貝科克訴杰克遜案(Babcockv.Jackson)1963年紐約州法院受理了巴貝科克訴杰克遜一案,案情為紐州杰克遜夫婦邀請其女友巴貝科克于周末乘他們的汽車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駕駛不慎發生車禍,致巴貝科克受重傷。返回紐約州后,巴貝科克向紐約州法院起訴要求賠償。依美國早先的沖突規則,應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即安大略法,而安大略法不允許這種請求。如依紐約州的法律,杰克遜對巴貝科克是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最后法院適用紐約州法判決杰克遜應負賠償責任。1.在本案中,紐約州法院是根據哪些因素來確定應適用它自己的法律的?2.它確認了法律選擇方法上的何種理論?3.在侵僅行為法律適用上,它表明何種學說的出現?二、特殊侵權行為的準據法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1.涉外公路交通事故2.涉外產品責任

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3.國際空中侵權行為4.船舶碰撞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三、我國關于侵權行為之債法律適用的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作了系統的規定: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三、我國關于侵權行為之債法律適用的實踐

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起草的《國際私法》(示范法)第122條的規定,航空中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應采用以下原則:(1)發生在飛行器內的侵權行為,適用飛行器登記國法;(2)飛行器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失一方的飛行器的登記國法,雙方均有過失的,則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3)飛行事故對地面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物毀損的損害賠償,適用事故發生地法;(4)飛行事故致使旅客傷亡、財物毀損的損害賠償,適用飛行器登記地法或者侵權行為地法。第三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一、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

不當得利之債是指不當得利人在無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受益,而致他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國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但未對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七條不當得利、無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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