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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擔保物權第一節擔保物權總論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定限物權。

特點:(一)價值權性(二)從屬性(三)不可分性(四)特定性與公示性(五)追及性與物上代位性(六)優先受償性二、擔保物權的分類擔保物權法定約定動產不動產權利留置性優先受償性保全型融資型登記非登記第二節抵押權一、概念: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抵押人)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權抵押權

債權合同(抵押人占有)特點:(一)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上設立的物權(三)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四)抵押權為得就標的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抵押權的取得(一)抵押權的設立1、抵押設立的當事人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抵押人的一般條件;

2、抵押權的標的

●抵押權標的的條件:

?具有特定性

?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

?須為非消耗物

?須為依法未被禁止的財產

●抵押財產的范圍:《物權法》180、182、183、184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成立;

●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合同的內容。4、抵押登記:(一)含義和性質(二)抵押權登記的部門(三)抵押權登記的功能(二)抵押權的轉讓與繼承抵押權可以轉讓,也可因繼承而取得。三、抵押權的效力(一)抵押權及于標的物的范圍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

●抵押標的物的范圍抵押標的物范圍抵押財產從物從權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1、主債權2、利息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4、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保全抵押權的費用(三)抵押權的次序1、抵押權次序的意義抵押權的次序又稱抵押權的順序、位序或順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設立的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變價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2、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受償:(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四)抵押人的權利抵押財產處分權物上保證人的反擔保請求權、追償權與代位權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設立權擔保物權的再設立權(四)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的保全權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處分權抵押權的次序權四、抵押權的實行與消滅

1、抵押權實行的概念與條件抵押權實行是指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其他情形時,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并以其變價價值優先受償其債權的行為。《物權法》195、198

2、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折價——拍賣——變賣——其他方式注意:《物權法》201條規定

(二)抵押權的消滅1、主債權消滅2、抵押權實現3、抵押財產滅失4、抵押權行使期間屆滿5、債權人擅自許可債務人移轉債務五、特殊抵押權(一)最高額抵押1、最高額抵押的概念和特點最高額抵押又稱最高限額抵押,是指在預定的最高限額內,為擔保將來一定期間內連續性交易所生債權的清償而設立的抵押。

最高額抵押主要適用于連續交易行為、勞務提供關系及連續借款關系場合。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1)最高額抵押系為擔保將來不特定債權的清償而設立的抵押。(2)最高額抵押適用于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的擔保,目的在于避免連續交易中每筆債權均單獨設立抵押擔保所帶來的繁瑣。(3)最高額抵押設立時,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具體數額具有不確定性。(4)最高額抵押對所擔保的債權預定有最高限額,并附有實際發生的債權數額的決算期。2、最高額抵押的設立訂立合同并辦理登記,始得成立并生效。3.最高額抵押的效力(1)由最高額抵押的性質所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僅得于最高限額范圍內,決定其實際額。中間借了還,還了借,即使出現債務全部償還的情況,最高額抵押也不消滅。(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4)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決算期屆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方得以確定。(5)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限額是否限于原本,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準;未明確約定擔保的債權范圍的,一般應包括原本、利息以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但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共同抵押1、共同抵押的意義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聚合抵押、連帶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于數個不同財產上設立抵押權的情形。共同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在于,抵押標的物不是一項,而是多項。共同抵押的構成只須具備兩個要件:其一,抵押標的物為數個而非一個;其二,數個抵押物所擔保的為同一項債權,因而共同抵押中的債權人及抵押權人須是同一個人。抵押人是否為一人在所不問。2、共同抵押的效力(1)如當事人就數個抵押財產負擔的金額以特約做了明確限定,則各自承擔其擔保責任。按份擔保(2)如當事人未限定各個抵押財產負擔的金額,抵押權人則有權就各個抵押財產賣得價金,受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連帶擔保(三)浮動抵押與財團抵押1、浮動抵押與財團抵押的意義浮動抵押是指以企業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為標的的抵押;財團抵押是以企業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所構成的財團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2、浮動抵押與財團抵押的特點浮動抵押主要有三項特點:(1)列入抵押標的的財產一般為企業的全部財產,包括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現有財產與將來取得的財產。(2)設立抵押后,作為抵押人的企業,仍得利用企業的整體財產繼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3)浮動抵押為支配繼續流動中的企業財產全體的擔保制度。財團抵押主要有三項特點:(1)列入抵押財團范圍的財產限于企業現有的財產,隨企業經營而變化的流動資產,不屬抵押財團之范圍。(2)財團抵押之設立,須將作為抵押標的之財團作成目錄,使抵押財產的范圍特定化。(3)財團抵押一經成立,企業對其財產的處分即受嚴格限制。第三節質權一、概念概述(一)質權的概念和特點債權合同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出質財產(轉債權人占有)質權質權質權的特點1、成立要件不同2、擔保的標的不盡相同3、擔保的機能不同4、實行的方式不同二、動產質權:(一)動產質權的概念《物權法》208條(二)動產質權的取得

●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基于民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

(三)動產質權的效力1、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2、動產質權及于標的物范圍

3、對質權人效力

留置質押財產權質物孳息收取權經許可使用質物的權利質物的轉質權質物變價權質物的實行權和優先受償權從物孳息質押財產代位物●轉質—質權人以質押物設定新質權包括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我國不提倡,也不禁止《物權法》217保護出質人利益對出質人效力質押財產處分權物上保證人追償權質押財產受侵害救濟權4、動產質權對出質人的效力(四)動產質權的消滅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實行而消滅因質物的返還而消滅因質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且不能回復而消滅因拋棄而消滅因質物的滅失而消滅三、權利質權(一)概念: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特點:1、權利質權以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2、權利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為其公示方法3、權利質權是一種特殊的質權

(二)權利質權的設立法定可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應收賬款可轉讓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轉讓基金份額、股票倉單、提單債券、存款單匯票、支票、本票種類

●證券質權:

◆設定:《物權法》224

◆實現:《物權法》225

●基金份額、股權質權:

◆設定:

◆效力:

◆實現:《物權法》226●知識產權質權:

◆設定:

◆效力:

●應收賬款質權:

◆設定:

◆效力:

◆實現:《物權法》227《物權法》228(三)權利質權的效力1、證券質權的效力2、基金份額、股權質權的效力3、知識產權質權的效力4、應收賬款質權的效力5、質權對第三債務人的效力第四節留置權一、概念和特征債權人債務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留置財產)債權債務關系到期不履行債務優先受償留置權人

特點:(一)留置權是動產擔保物權和占有性擔保物權(二)留置權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三)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二、成立(一)債權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二)債權與債權人所占有的動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三)債權已屆清償期(四)不存在留置權取得的法定或約定障礙1、行使留置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2、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3、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或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三、留置權的效力(一)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二)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動產、從物、孳息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1、留置權人的權利(1)留置占有的動產的權利(2)收取留置財產所生孳息的權利(3)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4)實行留置權并優先受償的權利2、留置權人的義務(1)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處分留置財產(3)返還留置財產的義務(四)留置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1、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留置財產返還請求權2、留置財產的處分權3、請求留置權人及時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四、留置權的消滅(一)擔保的另行提出(二)留置財產占有的喪失(三)債權清償期的延緩案例:1、甲向乙借款20萬,由丙提供價值15萬的房屋抵押,并訂立了抵押合同。甲乙合意不辦理登記手續。甲又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的“夏利”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乙認為將車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一年后,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質權。本案中抵押和質押的效力如何?2、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一臺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甲以將該機器質押給丙。丙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乙優先于丙受償;B丙優先于丁受償;C丁優先于乙受償;D丙優先于乙受償。答案:A、C

3、199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時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約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將一頭受胎的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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