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4435.2-1993 衛星廣播業務和地面業務間的頻率共用 620~790 MHz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的頻率共用》這一標準,主要規定了在620至790兆赫茲頻段內,衛星電視廣播與地面電視廣播之間如何共享頻率資源,以避免相互干擾,確保雙方業務的正常運行。然而,您未提供另一個具體的標準或版本進行對比,因此無法直接指出相對于某個特定前版或后續版本的具體變更內容。

若要分析與另一標準的差異,通常需要將兩個版本的文檔進行逐條比對,觀察在頻率分配原則、技術要求、干擾協調措施、保護比規定、以及任何新增或刪減的條款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同。例如,可能的變更包括頻率使用效率的提升建議、新技術引入后的頻率共用策略調整、或者是針對新出現的廣播技術和服務所做出的規則適應性修改等。

但基于當前提供的信息,我們無法直接進行這樣的比較分析。如果有具體的另一個標準或更新版本需要對比,請提供詳細信息,以便進一步解析其間的具體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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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06-09 頒布
  • 1993-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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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35.2-1993衛星廣播業務和地面業務間的頻率共用620~790MHz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的頻率共用_第1頁
GB/T 14435.2-1993衛星廣播業務和地面業務間的頻率共用620~790MHz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的頻率共用_第2頁

文檔簡介

UDC621.396.74M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4435.2-93衛星廣播業務和地面業務間的頻率共用620~790MHz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的頻率共用Frequencysharingbetweenthebroadcasting-satelliteserviceandterrestrialservices-Frequencysharingbetweenthebroadcasting-satelliteserviceCtelevision)andterrestrialbroadcastingservices(television)infrequencyband620~790MHz1993-06-09發布1993-12-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衛星廣播業務和地面業務間的頻率共用620~790MHz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GB/T14435.2-93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的頻率共用Freguencysharingbetweenthebroadcasting-satellttsserviceandterrestrialservices-Frequencysharingbetweenthebroadcasting-satelliteserviceCtelevision)andterrestrialbroadcastingservicesKtelevision)infrequencyband620~790MHz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的共用條件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間在620~790MHz額段中的頻率共用對地面廣播業務(電視)的保護衛星廣播在地面電視廣播臺服務區內各點上允許形成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值定為:F.一—129dB(W/m2)(o°<6<20°)F,=-129十0.4(8-20)dB(W/m2)(20°<8<60°)F,=-113dB(W/m2)(60°<8<90°)8:衛星信號到達地面時以地平面為準的電波入射角(度)。2.1要保護的最小地面功率通址密度Po或戶m對GB/T14435.1中的F和F分別取67、70dB(pV/m),相對應的功率通量密度分別為-79、-76dB(W/m')。2.2保護比R,相對衛星廣播業務所需保護比為52dB.2.3天線的角鑒別D。利用規劃時所用的基準天線圖形進行計算(最壞的情況是衛星干抗信號來到的方向接近接收天線的軸線)。2.4極化鑒別D.如果衛星廣播發射是用圓極化,地面接收天線為線性極化,取3dB鑒別量。2.5地面反射裕量M.對地面而言,采用3dB,如果是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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