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7807-1987 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是中國的一項國家標準,旨在為職業性健康監護和醫療實踐提供指導,以識別、診斷和處理因工作環境中接觸光敏物質導致的皮膚炎癥。該標準詳細規定了職業性光敏性皮炎的診斷依據、診斷流程、處理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確保對受此影響的工作者進行有效管理和治療。以下是其主要內容概述:

診斷標準

  1. 職業史調查:首先需確認患者的工作環境中存在光敏物質,評估個體是否在工作中直接或間接接觸這些物質,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紫外線(主要是UVA和UVB)暴露條件。

  2. 臨床表現:典型的光敏性皮炎表現為曝光部位的皮膚出現紅斑、水腫、瘙癢、丘疹或水泡等癥狀,這些癥狀在非曝光區域則較少見或無。病情輕重與光照強度、接觸光敏物質量及個體敏感性有關。

  3. 皮膚測試

    • 光斑貼試驗:用于檢測個體對特定光敏物質的敏感性。
    • 光激發試驗:在已知或疑似光敏物質接觸后,通過控制的紫外線照射觀察皮膚反應,以確認光敏性反應。
  4. 排除其他疾病:診斷時需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皮膚病變,如非職業性光敏性皮炎、接觸性皮炎或其他皮膚病。

處理原則

  1. 脫離接觸:首要措施是立即停止接觸已知或疑似光敏物質,并減少紫外線暴露。

  2. 皮膚保護:在必要作業環境下,使用防曬霜、穿戴防護服、戴帽子和使用遮陽傘等措施,減少皮膚對光敏物質和紫外線的直接接觸。

  3. 藥物治療:根據病情輕重,采用外用或口服抗炎、抗過敏藥物,如皮質類固醇、抗組胺藥等,以緩解癥狀。

  4. 康復與追蹤:治愈后應追蹤觀察,評估復發風險,必要時進行職業調整,避免再次暴露于致病因素。

  5. 健康教育:對患者及所在單位進行職業衛生教育,提高對職業性光敏性皮炎的認識,加強預防措施。

該標準強調了綜合運用職業史、臨床表現、皮膚測試等多方面信息進行診斷的重要性,并提倡采取綜合性防治措施,以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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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
  • 已被廢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
  • 1987-05-25 頒布
  • 1988-05-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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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807-1987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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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DC616.5-057:616-7/-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807—87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ofoccupationalphotosensitivedermatitis1987-05-25發布1988-05-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616.5-057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標準:616-7/-8GB7807-87及處理原則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ofoccupationalphotosensitivesdermatitis職業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勞動中,接觸光敏物質(如煤焦瀝青、氯丙味及其中間體、苯繞恩雨等)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膚炎癥性反應。斷原則根據明確的職業性光敏性物質接觸史,發病前〈或發病時,有日光照射史,臨床表現: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同工種發病情況:篇要時可結合光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非職業性因素引起的皮膚病,方可診斷。2診斷標準2.1職業性光毒性皮炎皮損呈局限性片狀紅斑,,有燒灼感或疼痛。嚴重時可出現水腫和水皰或伴有結膜炎及全身癥狀加頭痛、頭香、乏力、口渴、惡心等。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2.1.1發病前有明確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質職業性接觸史,并受到一定強度和時間的日光照射。2.1.2皮損發生在與光敏性物質接觸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2.1.3同工種、同樣條件下大多數人發病。2.1.4皮損始發于受日光照射后數小時內。2.1.5脫離接光敏物質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2.1.6必要時可做光斑貼試驗,呈曬斑樣反應。2.2職業性光變應(過敏)性皮炎皮損為水腫性紅斑,邊緣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皰。有不同程度的癌癢。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所:2.2.1發病前有職業性光敏性物質接觸史,并受到日光照射。2.2.2皮損開始發生在接觸部位,以后可向周圍擴散,莫延到身體的其它都位、2.2.3同工種、同樣條件下僅少數人發病。2.2.4皮損開始在接觸光敏物質和日曬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時一般在24小時內發病。2.2.5病程遷延,在脫離接觸后,一般需要兩周左右治愈。有時持續數月,愈后一般無明顯的色素沉著。2.2.6必要時可做兒斑貼試驗,呈濕疹樣反應:治療原則3.1)及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致病物3.2百時避免接觸光敏性物質及日光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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