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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事合同常見糾紛法律實務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樊榮禧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一:“君子協定”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二:主體混亂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三:無權代理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四:約定不明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五:違約責任買賣合同常見糾紛借款合同常見糾紛擔保合同常見糾紛結束語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一:“君子協定”“君子協定”即口頭合同。商事糾紛案件中,純粹以口頭合同作為表現形式的糾紛并不多,主要糾紛表現是在書面合同訂立后的變更。如電話訂單、電話指示交貨、電話變更合同價格、地點等主要內容、酒桌上解決善后事宜等。
口頭變更合同。2008年6月3日,南京某外貿公司向蘇北某公司傳真采購合同一份,要求購買草甘膦240噸(制造除草劑的主要原料)總價款為1176萬元;交貨數量和交貨期為2008年6月30日前交240噸,交貨方式為送貨。該合同中還載明,本合同依法簽訂,經供需雙方蓋章和代表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除因故需要變動,須經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另立協議,新協議經雙方蓋章和代表簽字后生效。蘇北公司收到南京外貿公司傳真的采購合同后,以手寫的方式將交貨數量與交貨期變更為:“6月30日前交60噸,其余7月份交,具體時間雙方商定。”(訴訟中蘇北公司陳述系雙方電話商定后才予以變更,但南京外貿公司不認可)蘇北公司蓋章后于2008年6月5日將采購合同回傳給南京外貿公司,但南京外貿公司之后未予回復。2008年6月份之后,草甘膦的市場價格大幅下降。蘇北公司要求交貨,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蘇北公司的有利證據:采購合同中的訂單、傳真、錄音、實際生產的事實南京外貿公司的有利證據:采購合同變更條款、外貿行業慣例(轉出口)爭議焦點:1、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是否變更?口頭善后協議。自1996年起,浦口某公司每年與湖北某公司簽訂購銷協議,由湖北公司向浦口公司供應壓縮機,浦口公司再將壓縮機生產為炒冰機、冰淇淋機等。在履約過程中,貨物是持續供貨,貨款是滾動結算,退貨是隨送貨車退回。其間,浦口公司就產品質量問題和貨款結算問題與湖北公司進行過交涉。自2002年起,浦口公司大約欠湖北公司80-100萬元的貨款一直未付。雙方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在酒桌上明確約定將欠款作為產品質量退貨賠償,湖北公司也把該部分欠款列為“不良債權。后湖北公司起訴浦口公司要求給付欠款。浦口公司在南京起訴湖北公司賠償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浦口公司主張產品質量賠償,應當舉證:1、產品有質量問題;2、產品質量造成損失;3、有因果關系;本案的難點:1、無現存壓縮機;2、客戶退貨與湖北公司供貨無直接關聯;3、損失數額無法確認。法院審理的重點:1、客戶退回產品的時間、規格、數量;2、該規格產品使用的壓縮機型號;3、該時間段退回的壓縮機數量和型號以下三者基本能對應一致,形成令人信服的證據鎖鏈。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二:主體混亂表現形式有:(1)名稱錯誤。如同音字、形近字。(2)名稱混同。如遺漏“有限”、“責任”等
(3)主體錯位。如簽字蓋章的地方不對。(4)因第三人代為履行引起交易主體不明。
簽章錯位。原告是租賃公司,被告建筑公司和張某。因承建工程需租賃鋼管扣件,租賃合同的抬頭寫明承租方兩個:實際承包人張某和建筑公司,實際承包人張某在承租人欄簽字,建筑公司在擔保人欄加蓋了項目部印章。后因租金問題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和建筑公司共同支付租金。
爭議焦點:建筑公司是承租人還是擔保人?鋼管租賃合同出租人:租賃公司承租人:建筑公司
張某內容(略)
出租人承租人擔保人租賃公司(印章)張某(簽名)建筑公司項目部(印章)第三人介入。2010年5月,原告通過物流公司向被告供應一臺包裝機。2010年9月,原告向被告發函,要求確認試用的包裝機購買問題。被告回函稱未與原告有業務往來的記錄。原告訴稱第三人系其代理商,與被告商定先行試用包裝機,試用后再決定是否購買。試用期滿后,被告一直使用該包裝機,并發函要求提供售后服務,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購買該機器設備,卻拒絕支付貨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50萬元。被告辯稱,其從未與原告簽訂過任何買賣合同,也未向原告購買過任何物品。即便支付貨款或退還機器,對象也只能是第三人。另,2010年7月,原告向第三人發出解除其代理商的函,第三人現已人去樓空,法院公告送達。本案爭議焦點:1、原告與被告是否具有合同關系?2、原告將包裝機交付給被告的行為性質?3、在案外人代理商無法查證的情況下,如何確認原告、被告和代理商之間的關系?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三:無權代理公司代表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猶如自然人的聲帶、四肢等可以對外表過意思的器官,所以,法定代表人對外表達公司意思,只需要簽名證明其身份即可,其言行即可代表公司。公司代理人則不同,代理人是根據公司的授權而行使職權。授權的憑證有委托書、介紹信、持有公章等。無論是公司代表人和公司代理人,其超越權限作出的行為,可能會影響效力。對于公司代表人,其對外活動的權限是“無限制即為有代表權”,對于公司代理人,其對外活動的權限是“有授權則有權利,無授權則無權利”。公司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權限,對外作出的行為一般不否定其效力,除非相對方明知或應當知道公司代表人超越權限。公司代理人超越權限,屬于無權代理。認定表見代理,必須要符合兩個標準:一是必須有證據證明代理人與公司之間必須有一個連結點,如行為人在工程驗收材料中代理公司簽名、工地公示鋼牌顯示是負責人或材料員;二是必須能讓普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且相對人還必須無過失(如代理人是建筑公司的員工)。
1、公司職員表見代理行為的認定。2010年9月21日,南京某建材公司業務員李某通過QQ聊天方式向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提出購買鋼材,雙方通過QQ聊天及手機短信方式議定了鋼材規格、數量、價格等內容,隨后在徐某的要求下,李某用建材公司單位的傳真機向貿易公司發送傳真件一份,內容基本如上述商定內容一致,并注明提貨車輛號牌為皖S50000,落款為“某建材”,未加蓋公司印章。同日,貿易公司向南京某鋼材公司出具出庫單,通知可以向皖S50000號車輛發貨。后貿易公司索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貨款50萬元。另:李某因涉嫌侵權公司財產被逮捕。委托書的效力。原告某藥店與被告某醫藥公司雙方自2009年起一直有藥品買賣業務關系。醫藥公司2009年向藥店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一書,載明伏某為業務員,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授權范圍(略)。2011年1月26日,伏某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內容同上的授權委托書向原告供應品批號為L100628的東阿阿膠200盒,總貨82000元。伏志民當即向原告出具了收條。授權委托書中有效期的日期及委托書落款日期均有涂改痕跡,“2010”改為“2011”。2011年3月,消費者薛某在藥店購買了上述阿膠4盒,因懷疑有假,向藥監局舉報。經查,該批號為假藥。藥監局對藥店進行罰款并沒收了藥品。藥店也向消費者退款。藥店以醫藥公司向其出售假藥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所有損失共計10萬元。一審法院支持原告訴請。原告藥店認為伏某具有代理權的理由:1、自2009年1月開始,伏某一直代表醫藥公司與藥店發生業務;2、藥店持有2011年1月至12月醫藥公司的委托書。被告醫藥公司認為伏某不具有代理權的理由:1、2011年1-12月的委托書有涂改痕跡;2、藥店接受藥品時無醫藥公司的出庫單;本案一審判決醫藥公司賠償10萬元,二審調解賠償63000元。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對外借款
我們認為,應當區別對待項目經理對外借款與對外從事買賣、租賃等普通商事行為,一般情況下,項目經理對外借款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第一,項目經理與其代表的建筑施工企業之間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第二,項目經理借款在客觀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象。第三,借款資金是否用于工程項目。第四,交易行為是否合理。第五,交易雙方關系是否特殊。第六,貸款人是否屬于善意且無過失。
項目經理對外借款。2010年4月8日,南京某公司承建安徽省滁州市某工程,委派現場代表李某負責對施工期間的全面管理。2010年4月17日、27日、28日及5月25日、7月25日,李某分別向原告毛某出具借條五張,借款數額共計人民幣47萬元,均未注明借款用途。借款人均署名為“李某”并加摁手印。因李某未及時還款,毛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公司歸還借款及利息。訴訟中,毛某向法院提供了狄某、段某兩人出庭作證,證明兩位證人在向工地運送材料過程中聽到過李某與毛某談論借錢的事情。證人狄某還陳述:“李怕毛不繼續借給他錢,還用手一揮地講:我們承包這么大一片工地,總承包款幾百萬元呢,你那幾個錢還愁還不了嗎?”毛某認為,李某經手向其借款47萬元用于南京某公司承建的工程,李某是南京某公司派駐工地的項目負責人,其借款行為是職務行為,至少構成表見代理。南京某公司認為,公司從未授權李某對外借款,李某所借的高利貸系其個人行為,與公司沒有法律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別毛某的訴訟請求。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項目負責人對外借款能否構成表見代理的問題。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本案中,第一,李某是以個人名義向毛某借款。五張借條中的借款人均署名李某并且加摁李某本人的手印,李某的行為明確具有個人行為特征。第二,毛某不能提供其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權的證據。李某在職務上沒有借款的權限,在手續上沒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連項目部印章也沒有,僅憑毛某的手一揮“有這么大一個工程”就輕易相信。第三,借款未進入南京某公司賬戶,公司財務人員也沒有參與。第四,借款用途不明。五張借條均沒注明與南京某公司或該工程有關聯性的任何信息。第五,毛某本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屬于善意無過失。綜上,李某對外借款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李某個人承擔。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四:約定不明合同出現漏洞、約定不明等情況,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未約定;二是有約定但語句有誤或不規范,結果與合同目的相反;三是有兩種以上理解。解決這些問題的手段就是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1、交易價格約定不明。原告某包裝公司與被告某運輸公司一直有業務關系,2008至2009年間持續供應多批各類包裝箱,相關送貨單上均載明時間、型號、規格、數量,但無單價。包裝公司向運輸公司開具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公司接收并進行了抵扣。后雙方關系因其他原因關系破裂,運輸公司拒不貨款,包裝公司便訴至法院,要求按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的金額給付貨款78萬。運輸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價格(發票價格)比雙方口頭約定的價格高出30%,比被告轉賣給第三方的轉售價格高出20%,被告不可能高買低賣的,同時還提供了其與第三方的合同。一審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訴請。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價格。(1)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以住的價格并不是固定的;(2)案涉包裝箱是特制的(包裝汽車),且與以往的包裝箱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又不屬于通用產品;(3)行業協會出具證明,只有一個價格幅度,不是準確值,但本案增值稅發票的價格也未超出該幅度;(4)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買方用來抵扣稅款的,金額越高,抵扣的稅款越多,所以實際交易價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不符是普遍現象;(5)如按增值稅發票確定價格,可能面臨運輸公司高買低賣,這有悖于經商一般常理。二審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價格。理由是: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首要要求是發票記載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或者實際交易情況相符。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如實開具的,而經過稅收征管機關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本身的真實性和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更應得到肯定。本案中,包裝公司與運輸公司均無證據證明雙方的實際交易價格,訴訟中又不能協商一致,故依據包裝公司開具的、運輸公司接受并已抵扣稅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確認雙方的交易價格。況且該價格也符合南京地區行業指導價。需要說明的是,最高院有相同判例。合同條款有歧義。出租方物業公司與承租方電腦公司簽訂商場租賃合同,約定:“期限為八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其中,自交付標的物之日起前6個月電腦公司免交管理費,(計費起算日為甲方交付標的物之日滿6個月后計)。第一年度第月7萬元;第二年度每月8萬元;第三年度每月8.5萬;第四年度每月9萬;第五年度每月9.5萬,以此類推遞增0.5萬,第八年度每年11萬。”后物業公司交付了商場,電腦也按時支付租金,但雙方對租金計算產生分歧。物業公司認為,根據該條約定,首年度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為第二年度;按上述方式計算,電腦公司已累計少付管理費10萬元。電腦公司則認為,根據該條約定中的特別約定,“(計費起算日為甲方交付標的物之日滿6個月后計)”,首年度應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第二年度以此類推,按此標準電腦公司已按期足額支付了管理費。
“期限為八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其中,自交付標的物之日起前6個月電腦公司免交管理費,(計費起算日為甲方交付標的物之日滿6個月后計)。第一年度第月7萬元;第二年度每月8萬元;第三年度每月8.5萬;第四年度每月9萬;第五年度每月9.5萬,以此類推遞增0.5萬,第八年度每年11萬。”一種解釋:首年度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為第二年度;按上述方式計算,電腦公司已累計少付管理費10萬元。二種解釋:“(計費起算日為甲方交付標的物之日滿6個月后計)”,首年度應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第二年度以此類推,按此標準電腦公司已按期足額支付了管理費。
糾紛背景:物業公司真實意圖是想收回商場自己經營,所以以合同約定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案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合同約定“如拖欠款項累積超過60天的或甲方發出限期支付的書面通知后15天內仍未支付的,系乙方根本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拖欠管理費累計超過兩個月,甲方有權合法的提前收回標的物。”
法院認為,根據上述條款內容,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概括為“拖欠管理費累計超過兩個月”。首先,“拖欠”的詞義是指欠錢而拖延不還,其前提是債務已經明確,但本案中因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產生分歧導致出現兩種計算管理費的方法,差額部分的款項是否屬于應當支付的管理費尚有爭議,因此,電腦公司選擇對己有利的一種計算方法計算和支付管理費,未支付差額部分款項,不宜適用本條款。其次,“拖欠管理費累計超過兩個月”只是在時間上設定了期限,并沒有在數額上設定拖欠款項的具體金額或比例,結合該條款中的“根本違約”詞語來理解,未支付的款項數額應當達到可能影響合同主要目的實現的程度,才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設定解除合同條件的真實意思。由于電腦公司未支付的管理費金額只占總款項的5.56%,不能達到物業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因此,電腦公司少付該部分管理費的行為只能構成一般違約,不能構成根本違約。電腦公司在依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商事合同常見糾紛之五:違約責任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但違約方是否必然要賠償損失以及應賠償多少損失,這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可以支持,違約方可以認為違約金過高申請適當調整。如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則要看是否產生損失。沒有損失,也難以判令賠償。損失賠償。某出版社與某公司簽訂某雜志發行合同。后出版社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某公司據此要求賠償直接損失40萬元。該損失是其支付的市場調查費,但調查費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前,且根據合同可獲得的利潤只有10萬元。《合同法》規定了可預見原則,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某公司要求出版社賠償40萬元,而某公司根據合同可獲得的利潤只有10萬元,更重要的是,該調查費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前,出版社在簽訂合同時是無法預見的,所以法院沒有支持。至于利潤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某公司沒有主張,無法支持。六、買賣合同常見糾紛:瑕疵交付主要表現為:(1)買方收貨后未簽收送貨單,缺少交付憑證;(2)交付數量不符;(3)遲延交貨;(4)貨物存在質量問題;(5)收貨人無權收貨。
增值稅專用發票輔證交付。自2006年12月起,某銷售公司在某紙箱公司處定作各種規格的瓦楞紙板,紙板加工后,由徐某在送貨單中簽字,截止2007年1月,共計貨款73277.91元,紙箱公司向銷售公司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2007年5月,銷售公司通過轉賬支票付款2萬元,徐某在銷售公司轉賬支票存根上簽字。2007年6月,銷售公司又付款53277.91元,仍由徐某在支票存根上簽字,但紙箱公司并未收到該款。紙箱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銷售司支付余款53277.91元。銷售公司辯稱:貨物是從徐某手中購得,其已將全部貨款支付給徐某,不可能再付一次錢。銷售公司在一審中還提供了徐某的送貨單26張,共計金額73314.1元。另,徐某不知下落。
紙箱公司的證據:送貨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已付款。有利處:均以銷售公司為抬頭,金額均一致;不利處:均由徐某簽收。徐某:下落不明。銷售公司:徐某的送貨單(73314.1元)、給徐某的支票。有利處:與紙箱公司無合同;不利外:發票已抵扣、支票存根聯收款人均寫紙箱公司。交付數量紛爭。2008年8月16日,江蘇某公司根據口頭合同向南京某公司供應鋼材,江蘇公司在銷售提貨單上的“開單數量”欄寫明共計為78噸,南京公司未簽字。2009年6月8日,南京公司負責人在原銷售提貨單上的“實發數量”欄注明的貨物數量為50噸,并在該貨物數量下方注明“以上為長江鋼廠鋼材,出現質量異議未處理完。”后南京公司欠付貨款,江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78噸鋼材的貨款。南京公司抗辯只收到50噸鋼材,且有質量問題。貨物名稱開單數量實發數量備注某型號鋼材78噸50噸江蘇某公司銷售提貨單(2008.8.16)
以上為長江鋼廠鋼材,出現質量異議未處理完。
(南京公司負責人簽字)2009年6月8日江蘇公司提供了2008年12月12日某房產公司、長江鋼廠與南京公司三方為處理鋼材質量問題,達成的協議一份。協議中提到: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16日房產公司向南京公司購買各種型號鋼材若干,其中部分為長江鋼廠生產,部分鋼材已實際使用到浦口泰山天然居工地。江蘇公司還提供了長江鋼廠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2008年8月15日根據江蘇公司要求,我公司送貨至某房產公司在浦口泰山天然居工地鋼材共計78噸。”該證明列舉了鋼材型號、數量,與2008年8月16日銷售提貨單上江蘇公司寫明的一致。質量索賠:質量問題不是拒付貨款的理由,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但收貨方可以主張扣減。如要獲得支持,一般要符合下列條件:一要有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有效證據;二是要有收貨方已履行了必要的檢驗義務;三是收貨方及時向供貨方提出主張權利的憑證;四是要有損失的真憑實據;五是損失要與質量問題有因果關系。
1、質量與損失的因果關系。2003年12月,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需方)與水泥廠(供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水泥廠向開發公司供應規格水泥;質量要求按國家標準執行。自2004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水泥廠多次向建筑工地水泥1萬多噸,價款500多萬元,房地產公司尚欠100多萬元未付。2004年4月,該工程因質量問題被停工加固。2004年6月,開發公司自行將水泥廠所供的水泥抽樣送檢,結果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對水泥廠的庫存水泥和制作流程進行全面檢查,結果均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2004年7月,專家論證會召開,邀請了6名技術專家參加了會議,根據對混凝土取樣驗測數據,形成鑒定意見:水泥廠的水泥水化程度明顯偏低,存在異常現象。房產公司依據專家鑒定意見,提起訴訟,要求水泥廠賠償加固費用1200萬元,水泥廠反訴要求支付貨款100萬。本案雙方爭議的爭議焦點是水泥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其核心問題是專家鑒定意見是否具有證明效力。法院認為,從主體上看,該鑒定意見的落款是“專家鑒定委員會”,但并未加蓋公章,亦無相關部門批準成立該委員會的公文,只有6名專家的個人簽名。其次,從性質上看,混凝土質量問題發生后,有關職能部門聯合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召開了技術鑒定會,并邀請了6名專家參加了會議,就混凝土質量事故原因的查找與分析提出專業性意見并上報職能部門,因此,該鑒定意見應是專家們為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決策參考。再次,從內容上看,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方法是通過對混凝土的檢測分析倒推出水泥質量存在問題,與國家檢測中心認為目前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通過對混凝土的檢測分析得出水泥是否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觀點相矛盾。最后,從結果上看,質量事故調查組對本院正式答復“市政府對此未予認可”,表明南京市政府對該意見并未采信和采用。綜上,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2、關于質量損失的證據。南京某公司供給湖北某公司的建材,湖北某公司轉售給武漢某公司,武漢某公司使用后發現質量問題,后南京公司、湖北公司和武漢公司三方就質量問題進行協調解決,但未結果。武漢公司遂扣減應向湖北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南京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湖北公司支付貨款,湖北公司以質量損失為由主張扣減貨款10萬元。
七、借款合同常見糾紛:給付缺陷1、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額現金交付的證明標準。一是原告僅有借款協議和借條,沒有出借大額資金流向憑證,但能說清大額借款給付方式、時間、地點、清點方式與交接人,并有相關證據證明所述事實,被告當事人不否認或雖否認、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辯的,法院可以根據證據予以確認和支持。二是原告僅提交借款協議和借條,沒有大額出借資金流向憑證,又不說明出借大額資金的事實經過,即何時、何地、何種方式給付大額借款資金,而被告不承認收到大額借款,又提交證據證明沒有收到自己借條中所稱的借款,法院應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真審核出借人有無巨額資金給付的能力,大額現金給付過程中的提取、包裝、搬運、清點、交付、人員、地點等,有無賭博、高利貸、臟款的嫌疑,有無洗錢犯罪的嫌疑等諸多方面。如原告不能證明大額資金給付事實,人民法院則可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借款協議、借條、欠條、收條在民間借貸中證明力借款協議是指借貸雙方為確定借款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借貸雙方就借款的意思達成的合意。常見格式有:“協議書:經雙方協商,某某人向某人借款100元。借款人某某人,時間。”“某某人向某人借款100元,七日內給付。借款人某某人,時間”關鍵詞是“協議”、“協商”、“幾日內給付”。借條是指在當事人依據借款合同收到款項、物具后為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履行憑證,也稱借據。常見的格式是“借條:今借到某人100元。借款人某某人,時間。”關鍵詞是“今借到”。欠條是指當事人為確定債權而出具的法律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常見的格式是:“欠條:今欠某人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時間。”關鍵詞是“今欠”。收條是在當事人收到款項、物具為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履行憑證。常用格式是:“收條:今收到某某人100元。收款人某某人,時間。”其關鍵詞是“今收到”。
2010年8月31日,A公司(乙方)與B公司(甲方)簽訂合同一份,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2010年度南京高校新學期(夏季)開學放裝空飄氣球和充氣拱門的工作。合同簽訂后,A公司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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