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4541-1991 救生圈用自亮浮燈》相比于其前版《GB 4541-1984》,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1. 技術要求的提升:新標準對救生圈用自亮浮燈的性能指標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發光強度、持續時間、防水性能及抗沖擊能力等方面,以確保在更加惡劣的海上環境中仍能有效發揮作用。

  2. 測試方法的改進:為了更準確地評估自亮浮燈的性能,1991版標準引入了更為詳細和嚴格的測試方法。例如,明確了水下特定深度的防水試驗流程,以及更具體的抗機械沖擊試驗標準,確保產品在實際應用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安全規范的加強:新標準增加了對自亮浮燈材料的安全性要求,限制了有害物質的使用,保障使用者健康,并對燈具結構設計提出防誤操作保護措施,防止非故意激活,從而延長存儲期并減少意外發生。

  4. 環境適應性的擴展:考慮到不同海域環境的差異,1991版標準對自亮浮燈的工作溫度范圍進行了拓寬,確保其在更廣泛的氣候條件下仍能正常工作。

  5. 標志與包裝要求的明確:為便于識別和正確使用,新標準對產品的標識信息內容、標注方式以及包裝運輸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增強了產品的可追溯性和用戶指導性。

  6. 與國際標準的接軌:1991版標準在制定時參考了更多的國際標準和先進國家的標準實踐,使得國內生產的救生圈用自亮浮燈更能滿足國際貿易和海上救援國際合作的需求。

這些變化旨在提升救生設備的質量與可靠性,更好地保障海上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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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T 4541-2008
  • 1991-05-22 頒布
  • 1992-03-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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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541-1991救生圈用自亮浮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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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DC654.91:629.12.018U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541-91救生圈用自亮浮燈Self-ignitinglightforlifebuoys1991-05-22發布1992-03-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541-91救生自亮浮燈代替GB4541-84Self-ienitingLiehtforlifebuoys主題內客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教生圈用自亮浮燈的型號、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和檢測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教生圈用的自亮浮燈,其電源為干電池或水活化電池,該浮燈適用于黑夜向船舶的落水人員和數助人員指示數生圈在海上的位置。其性能符合我國“海船信號設備規范”及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3年修正案的規定。2引用標準GB3107.1船用煙火信號通用技術條件3產品分類3.7型式和尺寸3.1.1教生圈用自亮浮燈為自動啟動的漂浮式發光型信號。其主要構件包括:漂浮燈體;燈座、燈泡及燈罩;電源開關:C支架:系繩:電源3.1.2救生圈用自亮浮燈的外形直徑應不大于110mm,總高度應不大于450mm,包括電池組的總質量不大于10008.3.2標記示例光強不小于2cd,并至少持續工作2h。教生圈用自亮浮燈(QD)的標記為:QD2-2(GB4541-914技術要求4.T教生圈用自亮浮燈的制造,應符合GB3107.1的各項技術要求.4.2本本產品能在-30~+65℃的環境溫度下重復10個周期,并在溫度為一1~十30℃的海水中正常工4.33本產品從30m高處投落至水中能正常發光。4.4俘燈發光1h后,將燈浸入水深1m達1min后,仍能繼續發光至少1h以上。4.5本產品能承受20%NaCl溶液的鹽霧試驗4.6本產品水平浸入300mm深的水中,經24h后不滲漏,并能正常工作。國家技術監督局1991-05-22批準1992-03-01實施

GB4541-91本產品附連于教生圈上垂直平衡漂浮于水面上,并能自動發光。4.7光源中心距水面不少于50mm。4.8本產品正常工作,其發光強度不低于2c,持續工作時間至少2h。4.9本產品燈光可連續或間斷發光,其間斷發光閃光頻率不少于50~60次/min,4.10本產品的燈體材料為工程塑料或等效材料制成。4.11本產品的燈泡應為無色透明玻璃制成,不得有損使用性能的缺陷,儲存3年后應保持其發光性能4.12燈罩應用無色透明的材料制成,間斷發光者不得采用聚光形成,不得有氣泡及降低光通量的缺4.13將該燈冷卻至一18℃,燈罩朝地面并從1m高處跌落到一塊牢固固定的鋼板或水泥地面上兩次,燈罩不得破碎或裂紋。4.14將自亮燈側面放置在一個堅固的表面上,用一個質量為500的鋼球從1.3m的高度分別跌落到燈殼近中心處及距燈殼一端約12mm,距另一端也約12mm處,燈殼不得破碎或裂開,或變形至影響其水密性的程度。4.15本產品的電源為干電池或水活化電池等,在2h內以恒定電壓連續供電。4.16浮燈在脫離安裝位置時,應能自動接通電源,燈泡正常發光。4.17本產品的系繩眼環及系繩應能承受不少于225N的拉力,系繩長度不小于1.2m.4.18本產品的燈架能固定在船舶墻或欄桿上,并能支承浮燈,能經受船舶的振動,不至于松動,使用時救生圈的重力能將浮燈拽出。燈架應能防銹、防腐,應具有一定的剛度5試驗方法5.11本產品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3107.1第5章有關規定的性能要求。5.2燈的強度試驗,應符合4.13,4.14條的要求。5.3燈的耐水性能試驗,應符合4.6條的要求。6檢驗規則6.11本產品的檢驗規則應符合GB3107.1第6章有關技術要求的規定.6.22本產品初次生產未取得認可證時,每200支為一批;取得認可證后,每400支為一批:6.3本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及抽樣數量按下表的要求。技術零求序號檢驗項目檢驗數量燈泡、燈罩4.6、4.11及4.12條每批抽3%;但不少于10支電源開關質量4.9條每批不少于3支燈架外觀質量4.10條每批不少于3支外觀、標志、包裝第7章每批不少于3%防水性能4.6條每批不少于3支光強測試4.8條每批不少于3支6.3.1本產品出廠檢驗時若外觀不合格者,雙倍抽樣復檢;復檢仍不符合規定,則全批返修,重新報驗。6.3.2本產品性能有一項不符合規定,則以雙倍復試;復試后仍不合格,全批報廢。

GB4541-916.4本產品的結構、工藝或材料有更改時,或轉廠生產,應按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各項試驗:標志、包裝、運輸和存本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定存,應符合GB3107.1第7章的規定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海洋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教生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由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南江機械廠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林豐、寧桂珍、劉慧茹、李居順、鄧森如、本標準于1984年首次發布,于1990年9月修訂。

16-LtsbHo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救生圈用自亮浮燈GB4541-91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發行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外三里河北街16號郵政編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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