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6895.1-1997 是一項中國國家標準,全稱為《建筑物電氣裝置 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這項標準主要針對建筑物內部的電氣裝置設計、安裝及維護等方面,旨在確保電氣安全,提高能效,并與國際標準相協調。下面是對該標準主要內容的說明:

  1. 范圍:該標準規定了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種類型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工業等)電氣裝置的基本要求。它覆蓋了從電源進線到用電設備端的整個電氣系統,包括布線系統、開關設備、保護裝置、照明裝置、電纜管理等方面。

  2. 目的:標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人員安全、財產安全以及電氣系統的正常運行。通過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和要求,預防電氣火災、電擊事故的發生,同時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確保電氣安裝的質量與兼容性。

  3. 基本原則

    • 安全性:確保所有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操作及維護均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電擊、火災和電氣設備損壞等風險。
    • 功能性:電氣裝置應能滿足建筑物預期的功能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 兼容性與互換性:推動電氣設備及部件之間的兼容性與互換性,便于維護和升級,同時考慮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
    • 經濟性:在確保安全和功能性的前提下,考慮經濟合理性,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
    • 環境保護:鼓勵使用環保材料和技術,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如推廣能效高的電氣產品。

該標準為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及日常運營管理提供了詳細指導,是評估建筑物電氣裝置是否合規的重要依據。它強調了電氣設計和安裝過程中的系統性思考,要求綜合考慮電氣安全、功能實現、經濟效益及環境保護等多個維度,以實現建筑物電氣裝置的科學規劃與安全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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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T 16895.1-2008
  • 1997-06-28 頒布
  • 1998-09-01 實施
?正版授權
GB 16895.1-1997建筑物電氣裝置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_第1頁
GB 16895.1-1997建筑物電氣裝置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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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1-1997建筑物電氣裝置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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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_91.140.01:29.020K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CB16895.1-1997idtIEC364-1:1992建筑物電氣裝置第1部分:范圍、日的和基本原則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sPart1:Scope,objectandfundamentalprinciples1997-06-28發布1998-09-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GB16895.1-1997次前言IEC前言11章;范臣12章;日的13章:基本原則131節—安全防護131.1概述131.2電擊防護131.3熱效應保護131.4過電流保護131.5故障電流保護131.6過電壓保護132節一設計132.1溉述可用的單個電源或多個電源的特性132.2132.3用用電負荷的性質132.4單個或多個應急電源132.5環境條件132.6導體的截面·…132.7布線方式和安裝方法132.8防護用設備132.9應急控制132.10隔離器件132.11相互影響的防止…132.12電氣設備的易接近性133節一電氣設備的選擇133.1溉述133.2特性133.3安裝條件133.4防止有害影響134節一電氣裝置的安裝和驗收134.1安裝eee

GB16895.1-1997134.2驗收附錄AGB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序號系統和方案附錄B(提示的附錄)本標準所引用的IC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對應情況

GB16895.1-1997本標準是GB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第1部分,它等同采用IC364-1:1992《建筑物電氣裝置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第三版)。GB16895在《建筑物電氣裝置》總標題下共分以下七個部分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第2部分:定義第3部分:一般特性評估第.4部分:安全防護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第6部分:檢驗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本標準對《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的后續各部分具有指導意義和約束作用。。有關單位在編制后續各部分時,應注意與本標準保持協調一致。本標準附錄A的性質因IEC364-1:1992未給出,故空缺。本標準的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是為使用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增加的,IEC364-1無此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本標準起草人:朱德基、董連續。

GB16895.1-1997IEC前言1)IEC有關技術問題上的正式決議或協議,由那些特別關心這些問題的國家委員會參加的技術委員會所制定,對所涉及的主題盡可能表達國際上一致的看法。2)這些決議或協議以建議的形式供國際上使用,并在這個意義上為各個國家委員會所接受。3)為了促進國際上的一致,IEC表達這樣一個愿望;各國家委員會在本國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各自的國家規程中采用IC建議的文本。IC建議的文本與相對應的國家規程之間的任何差異,應在國家規程中明確指出。本國際標準由IECTC64(建筑物電氣裝置)起草。IC364-1第三版取消并替代了1972年發行的IEC364-1第二版和1970年發行的IEC364-2第-版。本標準的文本是建立在下述文件的基礎上的:國際標準草案投票情況報告64(CO20064(CO)223批準這個標準的投票情況的全部信息資料,見上述投票情況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sPart1:Scope,obiectandfundamentalprinciples11章:范圍11.1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電氣裝置,例如在下述建筑物和類似設施中的電氣裝置:a)居住用房屋;b)商業用房屋c)公共用房屋;d)工業用房屋;e)農業及園藝用房屋;f)活動建筑物;g)野營車、野營車營地及類似場所;h)建筑工地、展覽會、集市及其他臨時性設施;i)游艇和停泊地、11.2適用于本標準的電氣裝置包括:。)標稱電壓為交流1000V及其以下或直流1500V及其以下的供電回路;本標準考慮的交流電的優選頻率為50Hz、60Hz和400Hz,但不排除因特殊用途而使用的其他頻)電器的電源取自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的裝置而電器的工作電壓超過1000V的回路,例如給氣體放電燈、靜電除塵器供電的回路。電器的內部布線除外;C)未被器具標準明確地包括在內的任何布線系統和電纜;d)建筑物外的所有用戶裝置;e)通訊、信號、控制和類似用途的固定布線(不包括電器的內部布線):f)電氣裝置改建或擴建的部分和現有電氣裝置中受到改建和擴建影響的部分11.3本標準不適用于:a)電力牽引設備;b)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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