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0XX年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法律制度表現為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形式,具有規范撫恤優待行為、推進軍隊建設、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等作用,體現了國家安全、正義、公平、秩序和利益等核心價值以及維護優撫對象具體人權的終極價值。下文是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歡迎閱讀!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軍人的撫恤優待,應當遵照下列原則:(一)國家保障與社會優待相結合;(二)撫恤優待標準與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撫恤補助、社會優待與撫恤優待對象自身的勞動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結合,收入總和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第四條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承擔部分外,由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社會捐助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第二章撫恤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和殘疾軍人給予撫恤。第六條三屬由戶籍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批準、確認機關證明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持證人為一人。持證人由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門在接到批準、確認機關證明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持證人:(一)父母(撫養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為其中的長者。無前款各項對象的,由兄弟姐妹中的長者持證;無兄弟姐妹的,不予發證。第七條烈士褒揚金和三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由發證的民政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核發。烈士褒揚金和三屬的一次性撫恤金享受對象為父母(撫養人卜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為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烈士褒揚金和三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由享受對象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門根據享受對象人數均等分配。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三屬,由其戶籍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發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卜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雖滿18周歲但因上學、殘疾、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生活費來源的;(三)由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雖滿18周歲但因上學而無生活費來源的。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配偶再婚的,在其繼續贍養烈士(軍人)父母(撫養人)或者供養前款第三項兄弟姐妹期間,由其戶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三屬的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定期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后,應當按照年定期撫恤金標準予以補足。第九條烈士遺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應當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應當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定期撫恤金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參照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制定并公布執行。第十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三屬死亡的,對其家庭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第十一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其戶籍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殘疾等級發給殘疾撫恤金。無工作單位或者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殘疾軍人戶籍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下列比例確定:(一)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100%95%90%;(二)二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90%85%80%;(三)三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80%75%70%;(四)四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70%65%60%;(五)五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60%55%50%;(六)六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50%45%40%;(七)七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40%35%;(八)八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35%30%;(九)九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30%25%;(十)十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25%20%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和離退休殘疾軍人以及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殘疾軍人,按照國家制定的殘疾撫恤金標準享受殘疾撫恤金。其年收入與年殘疾撫恤金之和低于前款同等級殘疾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后,應當按照其差額予以補足。第十二條當地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三屬、殘疾軍人,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給予臨時補助。第十三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實行終身供養。其中分散安置的,由其戶籍地民政部門按照《條例》規定核發護理費;需要集中供養的,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或者修理假肢、代步三輪車等基本輔助器械的,由本人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中請,經核準后,所需經費在撫恤事業費中列支。第十五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殘疾軍人舊傷復發,需要到外地治療或者安裝假肢的,由本人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中請,經核準后,其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費由核準的民政部門按照當地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規定給予報銷,所需經費在撫恤事業費中列支。第十六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確認,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含喪葬補助費);其遺屬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并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第十七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病故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含喪葬補助費);其遺屬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并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其他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發給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第十八條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部隊未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民政部門中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經當地民政部門根據其殘情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等相關材料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和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報評。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殘情發生變化,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經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和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報評。補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經醫學鑒定其殘情達到評殘標準的,所需殘情鑒定費用在當地民政部門撫恤事業費中列支。第三章優待第十九條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民航班機、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等的優先購票或者票價減免優待,對三屬可以參照殘疾軍人的待遇給予公交出行等優待,具體按照《條例》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二十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憑有效證件免費游覽國有單位經營的旅游景點,免費參觀國有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鼓勵非國有單位經營的旅游景點、文化服務設施等向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三屬等提供優惠服務。第二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o優待金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以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為基礎,結合當地城鄉人口比例測算確定。第二十二條無工作單位的下列人員,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相應比例給予生活補助:(一)紅軍失散人員,100%;(二)抗戰復員軍人,80%;(三懈放戰爭復員軍人,75%;(四)建國后復員軍人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70%前款規定人員以外的退伍軍人,有家庭生活困難、無工作等情形,國家、省規定給予生活補助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本條規定相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自其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其享受的生活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第二十三條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抗戰復員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以及規定的醫療補助。解放戰爭復員軍人、建國后復員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三屬,享受其參加的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其全年門診醫療費用,按照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撫恤補助標準的10%合予補助,包干使用,節余轉下年度使用;其醫療保險支付后的住院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其參加的醫療保險的支付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額的差額給予一定比例補助,具體比例如下:(一)七級至十級因戰殘疾軍人,不低于70%;(二)七級至十級因公殘疾軍人,不低于60%;(三)解放戰爭復員軍人,不低于70%;(四)建國后復員軍人,不低于60%;(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不低于50%;(六)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不低于50%;(七)烈士遺屬,不低于80%;(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不低于70%;(九)病故軍人遺屬,不低于60%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照本款規定執行。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其所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規定予以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解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補助資金,落實醫療機構,并完善醫療費用結算系統。撫恤優待對象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向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先、優惠、優質服務。鼓勵、引導其他醫療機構采取多種措施,對撫恤優待對象給予醫療優待。撫恤優待對象醫療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規定享受相關優待。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其所在工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予以辭退或者與其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因所在企業面臨破產等原因可能失業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安置;安置有困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上崗。第二十五條撫恤優待對象報考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三屬和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補助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憑有效證件和當地民政部門的證明,享受下列住房優待:(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應當優先予以解決。(二)其家庭住房困難,中請廉租住房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規定優先予以解決;居住公房且依靠撫恤金、補助金生活的,其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優待。(三)家居農村,無力解決住房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解決。第二十七條紅軍失散人員、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故的,對其遺屬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第二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三屬和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補助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憑有效證件或者當地民政部門的證明,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有線數字電視服務費減免優待。第二十九條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殘疾軍人、烈士遺屬、撫恤優待對象中的孤老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經依法批準,可以減征。第四章附則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一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條例》和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二條撫恤優待對象具有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其中一種身份的撫恤優待。第三十三條撫恤優待對象戶籍遷移的,本人應當及時中報辦理撫恤優待關系轉移手續。當年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由遷出地的民政部門發給,次年起由遷入地的民政部門發給。第三十四條1952年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頒布以前立功的軍人,在衡量其立功等級時,甲等功作為一等功;乙等功、大功作為二等功;丙等功、中功、小功、晉功作為三等功。集體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對其中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第三十五條撫恤優待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制,由戶籍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發。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有什么新變化省政府決定對《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五條。二、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烈士褒揚金和三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由發證的民政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核發。烈士褒揚金和三屬的一次性撫恤金享受對象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為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烈士褒揚金和三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由享受對象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門根據享受對象人數均等分配。”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配偶再婚的,在其繼續贍養烈士(軍人)父母(撫養人)或者供養前款第三項兄弟姐妹期間,由其戶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三屬的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十條。五、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和離退休殘疾軍人以及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殘疾軍人,按照國家制定的殘疾撫恤金標準享受殘疾撫恤金。其年收入與年殘疾撫恤金之和低于前款同等級殘疾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中請補助,經確認后,應當按照其差額予以補足。”六、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確認,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含喪葬補助費);其遺屬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并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七、將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病故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含喪葬補助費);其遺屬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并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其他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發給12個TOC\o"1-5"\h\z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八、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民航班機、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等的優先購票或者票價減免優待,對三屬可以參照殘疾軍人的待遇給予公交出行等優待,具體按照《條例》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憑有效證件免費游覽國有單位經營的旅游景點,免費參觀國有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鼓勵非國有單位經營的旅游景點、文化服務設施等向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三屬等提供優惠服務。”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人員以外的退伍軍人,有家庭生活困難、無工作等情形,國家、省規定給予生活補助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條規定相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自其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其享受的生活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十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抗戰復員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以及規定的醫療補助。解放戰爭復員軍人、建國后復員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三屬,享受其參加的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其全年門診醫療費用,按照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撫恤補助標準的10%合予補助,包干使用,節余轉下年度使用;其醫療保險支付后的住院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其參加的醫療保險的支付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額的差額給予一定比例補助,具體比例如下:)七級至十級因戰殘疾軍人,不低于70%;X)七級至十級因公殘疾軍人,不低于60%;'王)解放戰爭復員軍人,不低于70%;'國)建國后復員軍人,不低于60%;理)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不低于50%;'%)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不低于50%;比)烈士遺屬,不低于80%;7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不低于70%;九)病故軍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GB/T 45498.2-202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規范第2部分:應用規范
- GB/T 45454-2025壓縮模和注射模澆注系統零件
- 課題申報書超字怎么辦
- 證券分析師的職責與技能試題及答案
- 高通過率:微生物檢驗技師試題及答案
- 項目管理中的法律合規要求試題及答案
- 微生物檢驗技師證書考試中備考的試題
- 微生物檢驗新研究成果的試題與答案
- 小班兒童安全守則教育計劃
- 創造思想的碰撞計劃
- 養殖業勞動合同樣本
- 保險公司增額終身壽主講課件
- 上海市2023-2024學年五年級下冊第1-3單元期中模擬測試數學試卷(滬教版)
- 廠房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工程日常質量巡查記錄表
- 中考語文真題雙向細目表
- 老年護理中的跌倒風險評估與干預計劃
- 《小兒支氣管炎肺炎》課件
- 基于時序數據的深度學習異常檢測技術
- 第六章 內輪廓加工
- 工程力學答案
- 2023年新高考生物江蘇卷試題真題答案解析版(精校打印)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