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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7篇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其次章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仔細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聽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與安全培訓。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干凈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嚴禁酒后駕車、疲憊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堅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急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實行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其次十條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其次十一條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特地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其次十二條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憊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與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其次十三條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其次十四條場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楚、醒目、精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其次十五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其次十六條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其次十七條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準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其次十八條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修理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場內道路

其次十九條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簡單危急路段應設置減速、危急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愛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馬上搶救傷員,愛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準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損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緣由、分清責任、提出處理看法、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方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2】

第一條、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其次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同學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學校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有同學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需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同學接送車標志牌,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四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同學家進步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加同學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同學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五條、各校要教育同學自覺遵守交通規章,教育同學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同學放學時盡可能支配值勤老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開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視學校門口的交通狀況建立同學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六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加緊落實保障同學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內周邊制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3】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內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施工機械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此制度。

一、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級領導和全體施工人員,本項目施工單位或外單位入場車輛都必需仔細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場內交通安全規定。

三、駕駛員應精力集中,依照場內施工便道的交通標志,謹慎駕駛,嚴禁違章行車。

四、場內行車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時,與地方道路交叉處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

五、嚴禁在道口、施工進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六、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留意觀看。

七、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八、全部車輛必需避讓摩托車、自行車、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準堆放任何物件,隨時保持便道暢通。

十、場區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安全巡查要隨時檢查標志標牌的完好牢靠。

十一、廠內行車應留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十二、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嚴禁無證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十三、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準時搶救,并馬上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十四、場內交通安全,由項目部安全科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十五、便道所在各工程處,要確保便道的完好,準時修理,準時養護。

十六、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狀況,由項目部安質部實施監督。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4】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為此,依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別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體師生要仔細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和留意事項,執行交通法規,增加交通安全熟悉

2、校內嚴禁自行車騎行,機動車規定線路進入校門,避開校內交通事故發生。

3、放學高峰期要求同學將自行車推行到校門口公路后才騎行,避開在校內因擁擠或在校門口外因同學橫穿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學時,值日老師要準時到校門口送學,維持同學出校門過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門口橫穿道路時,要留意車輛,不準追趕、猛跑;不準在車輛接近突然橫穿。

6、騎自行車,不行雙手離把或者扶身并行相互追趕或曲折兌駛。

7、自行車轉彎前,必需減速慢行,向后遠眺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學校每學期開學初都聘請交通和公安干警來校對同學進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絕一切交通隱患。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5】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看法。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仔細遵守交通規章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掌握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需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牢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需完備,安全牢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需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需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掌握車速,不得隨便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需根據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需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阻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便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需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揚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幫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6】

1目的與范圍

為實現對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削減和杜絕交通違章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審查,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頒發的駕駛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鏟車、起重車輛。

2.2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考核、審查,為駕駛員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乘用車、貨運汽車和產品車。

2.3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各車輛管理單位組織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2.4周安全活動

也稱安全活動日。車輛管理單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產主題活動。

2.5零散車輛單位

車輛在10臺車(包括特種車輛)以下不按建制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車輛管理單位(包括派出執行現場施工任務的臨時車組)。

2.6長途車輛

到300km及其以上執行任務的車輛。

2.7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產品發運、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2.8特別拉運

拉運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別物品的運輸任務。

3職責

3.1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在崗駕駛員的綜合管理和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審核、發證、審驗,車輛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長途車輛審批、安全預案審批等管理。

3.2人力資源部負責申請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駕駛員的審驗,負責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駕駛員的培訓、取證、審驗等管理。

3.3生產制造部負責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檢測,廠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組織車輛報廢技術鑒定。

3.4財務資產部負責車輛(包括產品車試車)保險的購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報廢車輛的管理和處置。

3.5保衛部負責特別拉運的安全監督管理。

3.6車輛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駕駛員、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

4管理內容

4.1管理通則

4.1.1車輛管理單位應設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4.1.2企內駕駛員和機動車輛應實行車隊化集中管理。

4.1.3車輛單位應建立企內機動車輛檔案、駕駛員檔案、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交通風險評估、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長途車輛審批臺帳、交通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記錄。

4.2駕駛員管理

4.2.1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凡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在崗、試崗職業駕駛員應按本規定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任何人未取得準駕證不得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2.1.1準駕證申請條件

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須為公司在崗駕駛員和確系工作需要經審查、考試合格的車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狀況之一的,不得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a)駕駛大型、重型、危急貨物及特種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受和未經過相關安全學問培訓并持證上崗的;

b)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駕駛人員有負主要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駕駛其它車輛駕駛人員三年內有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

c)身體條件不符合gb/t18463《機動車駕駛員身體條件極其測評要求》中的在職駕駛員標準要求的;

d)新培訓取得駕駛證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規定的。

4.2.1.2申領核發程序:

a)駕駛員個人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b)交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c)公司進行逐級審批和綜合素養審查,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d)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必要的駕駛技能和安全學問考試、考核;

e)由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核發企內準駕證。

4.2.1.3駕駛員因工作需要改換所駕車型,應向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申領新的準駕證。

4.2.1.4發生事故或發生致命違章、嚴峻違章大事的駕駛員下崗或停車反思半年以上的,原準駕證吊銷,重新上崗需申領新的準駕證。

4.2.1.5職能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收繳、吊扣違章駕駛員的準駕證,并在檔案里記錄其違章行為。

4.2.1.6企內準駕證每年審驗一次。企內準駕證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建檔管理。

4.2.1.7有下列狀況之一的,由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到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a)已取得企內準駕證的駕駛員消失4.2.1.1所列情形的;

b)駕駛員因調離、轉崗、退休等緣由不再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

4.2.2駕駛員日常管理

4.2.2.1車輛管理單位應建立駕駛員檔案,對駕駛員安全行車狀況進行全面記錄;

4.2.2.2車輛管理單位對駕駛員應實施動態管理,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動態分析,提出相應管理或監控措施。動態分析基本步驟為:

a)由安全第一責任者組織安全領導小組對全體駕駛員進行駕駛行為、駕駛心態、影響因素的全面排隊分析;

b)分析評估內容根據《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進行,由安全員建立動態分析基本臺帳和記錄;

c)依據分析結果對駕駛員進行a、b、c類定性分類,并對a、b類提出針對性的詳細監控措施,措施應明確到人、詳細到點;

d)動態分析結果應建立公布欄,向全體駕駛員公示,提示駕駛員自我約束并相互監督;

e)由監控人依據監控措施實施監控;

f)監控結果在次月的動態分析時應進行評估,提出是否解除監控或轉變措施。

4.2.2.3新上崗、復工、轉崗駕駛員,實行三個月的a類監控,監控期內不準單獨頂車。

4.2.2.4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安全意識高、身體素養好、駕駛技術過硬、自律力量強、有較豐富駕駛閱歷的駕駛員。

4.2.2.5駕駛大型、重型、危急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對所駕駛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等有肯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急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學問培訓,把握危急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

4.2.2.6身體狀況差、安全素養低或多次嚴峻違章、肇事的駕駛員應依據情節調換崗位。

4.2.2.7駕駛員應做到:

a)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b)愛惜車輛、聽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準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照實匯報機動車輛出車狀況;

c)參與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車技能;

4.2.2.8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患有阻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有醫院證明的;

b)違反規定裝載物品,嚴峻影響安全行車的;

c)裝載危急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不全,沒有專人押運的;

d)車輛存在嚴峻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

e)無路單或行車路線、地點與路單不符的;

f)公車私用或車管干部、調度派私車的;

g)帶車人違章指揮的。

4.2.2.9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駕駛員應擔當相關責任:

a)駕駛無審批手續的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駕駛員應負連帶責任;

b)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未隨車帶《車輛長途審批表》,按無路單懲罰;

c)對車管干部和帶車人的違章指揮不加拒絕,照常執行的,駕駛員負同等責任;

d)凡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按規定系安全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e)明知所駕車輛有隱患,但不告知領導,仍舊出長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擔當;

f)駕駛員在執行任務時,如無故延誤、私自捎客、捎貨或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行車路線行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由駕駛員擔當;如系干部違章指揮,由違章干部和駕駛員分別擔當責任;

g)駕駛員因酒后駕車、無證開車、開私車而引發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并按hse獎懲規定嚴厲?處理;

h)駕駛員擅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或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的,對駕駛員按無證開車懲罰。

4.2.3駕駛員教育培訓

4.2.3.1周安全活動

a)基層車輛單位每月應有周安全活動實施方案,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好活動原始記錄。

b)周安全活動原則上應在每周一進行,特別狀況可以視情轉變。

c)周安全活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講評,本周安全要求;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措施;分析本周的生產任務狀況和特點;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詳細要求。

d)安全活動實行點到制。缺席人員應有記錄,由安全員負責傳達活動內容;

4.2.3.2月度安全例會

a)車輛管理單位應有駕駛員安全例會年度實施方案,例會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到時間、地點、人員、內容、考核五落實,建立包括組織狀況、議程、和學習內容簡要記錄。

b)安全例會原則上應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組織進行,時間不少于2小時。

c)例會學習應合理設置教育內容,每半年應組織一次考試。

d)例會學習實行簽到制。簽到記錄要建立在車輛管理單位(車隊),對缺席人員要進行補課并有記錄。

e)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備和應急技能等。

4.2.3.3“當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

a)反思活動應在年度方案里做出支配;

b)進行反思活動時,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參與;

c)反思活動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4.2.3.4駕駛員年審和冬訓學習每年各一次,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進行。

4.2.3.5特別安全教育

a)新上崗駕駛員應進行上崗前培訓和三級安全教育;復工、轉崗駕駛員應進行復工、轉崗安全教育。

b)執行大型、特別拉運任務的駕駛員應接受專項特別教育,熟知安全預案。

c)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動身前應由車輛管理單位安全員進行長途行駛警示教育。

d)車輛管理單位對外出執行長期任務的駕駛員,動身前對駕駛員應進行當地法律法規、風土人情、環境因素的學習教育。

4.3機動車輛

4.3.1車輛標識

4.3.1.1公司新購置車輛可在車門上噴涂公司名稱“南陽二機集團”字樣;

4.3.1.2非公司車輛不得使用與公司名稱相關字樣。

4.3.2車輛入戶

4.3.2.1新購置車輛入戶按如下程序辦理:

a)車輛管理單位持機動車合格證,購車發票、購車稅等,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b)生產制造部、財務資產部負責公司車輛建檔登記。

4.3.2.2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從事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理。

4.3.3車輛異動

4.3.3.1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過戶、轉籍等異動業務的辦理。

4.3.3.2生產制造部負責車輛內部調撥備案手續辦理。

4.3.3.3生產制造部、財務資產部進行公司車輛異動登記建檔。

4.3.4車輛檢驗和維護

4.3.4.1各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和檢測。

4.3.4.2車輛管理單位依據車輛運行里程,按規定的維護間隔里程支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車輛維護執行《起重設備、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4.3.5租用車輛

4.3.5.1租用車輛應確保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座位險和不低于10萬元保險額的第三者責任險。

4.3.5.2用車單位應與出租車輛的全部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并將租用車輛納入基層車輛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車輛風險評估

a)車輛風險評估每月進行一次;

b)車輛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員、班組長參與,駕駛員本人應參與其所駕車輛的風險評估;

c)評估內容根據《車輛風險評估表》進行;

d)依據評估結果對車輛進行高、中、低風險分類,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并準時告知當車駕駛員。

4.4運行管理

4.4.1車輛調派

4.4.1.1機動車輛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請臨時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4.4.1.2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連續行駛。

4.4.1.3車輛調派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并建立調派臺帳。

4.4.1.4車輛運行應持有效行駛路單,路單應標明目的地、任務、路線、時間、派車人和主車駕駛員,出車前應向駕駛員交清任務、行駛路線、事故預防;執行緊急、重點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應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路單上應寫明安全措施;

4.4.1.5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4.4.1.6兩臺車以上執行同一任務,應隊車行駛;五臺車以上隊車行駛應制定安全預案,單位領導帶隊抓安全,嚴格按安全預案運行。隊車行駛時應依據道路狀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并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4.4.1.7節日期間車輛應實施“三交一封肯定”(交機動車輛行車證、企內車輛準駕證、車鑰匙,單位封存車輛,定點存放)措施,并有記錄;節日值班車輛憑“節日通行證”和下達的路單行駛。

4.4.1.8會議和接待用車應經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應支配公司辦小車隊車輛擔當。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應抽調技術高、有閱歷、作風好的駕駛員和性能良好的車輛執行任務。

4.4.1.9公司非營運的面包車、中轎車、大客車等載人車輛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從事營運活動、不得對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員需派車短途旅游的,應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4.2大宗任務、特別拉運管理和監控

4.4.2.1成立大宗任務、特別拉運安全領導小組,承運單位領導任組長,明確職責、工作分工和詳細責任人。

4.4.2.2組長負責組織特別任務風險評估

a)特別任務風險評估應依據惡劣天氣、道路、任務特點,在每次實施任務前組織開展;

b)特別任務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等參與;

c)評估內容根據《特別任務風險評估表》進行;

d)依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評估結果和掌握措施由調度員書面告知執行特別任務的駕駛員,駕駛員應簽字確認并提前做好行車預備。

4.4.2.3組長負責制定拉運安全預案(包括組織方案、承運車隊運行監控措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4.4.2.4承運單位對車輛進行整修和安全檢驗;并對駕駛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

4.4.2.5重點拉運項目應配備指揮車輛,拉運工作跟隨指揮、全程監控;一般拉運項目工作組應指定人員隨車監控,拉運結束時應進行小結。

4.4.2.6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車輛應遵守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擔當油品等特別拉運必需為專用運輸車輛,并按規定接受檢測、檢驗和檢查;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急物品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輕質油槽車、裝載易燃易爆危急品的車輛應停放在規定地點,不得在居民區或其它人員密集地點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處停放。

4.4.2.7用于執行搶險、緊急搶救等任務的車輛,緊急事態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車程序,調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領導同意后臨時指派有駕駛證、無準駕證的企內職工駕駛車輛。

4.4.2.8全部對外承包的拉運項目必需簽定“包?!焙贤?明確安全責任。

4.4.3長途車輛管理

4.4.3.1全部外派長途車輛應進行力量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擔當此任務的力量、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閱歷,不得外派拉運。

4.4.3.2搶險、搶救或執行緊急拉運任務需日夜兼職或單日連續行駛超過10小時的,應加派一名駕駛員,并明確監控措施。

4.4.3.3直達距離不足300km,但轉道行駛距離達到和超過300km的,也應報批。

4.4.3.4已經派出的長途車輛需要轉變行駛路線、延長行駛距離或增加在外滯留時間,需報原審批部門批預備案。

4.4.3.5《長途車輛審批表》隨車由駕駛員保管。無特別狀況,執行長途任務的車輛應按規定時間返回。

4.4.3.6返回后,駕駛員應馬上回單位報告行車安全狀況和車輛技術狀況。

4.4.3.7財務資產部應憑《長途車輛審批表》,報銷駕駛員的長途差旅費。

4.4.3.8質量安全環保部、車輛管理單位均應建立長途車審批臺帳?!堕L途車輛審批表》應在車輛管理單位留存備查。

4.4.3.9管理責任

a)長途車輛未審批出車的,按私車論處,由批準派車人擔當一切責任;

b)實行責任連帶制度。審批人、檢驗人、教育人分別對負責項目擔當相關責任;

c)按程序上一環節未履行簽字,下一環節就簽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環節簽字人的責任;

d)派出a、b類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或因保險手續不全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車輛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

4.4.3.10帶車人責任

a)長途車實行帶車人安全責任監督制。帶車人作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訂正駕駛員違章行為的責任;

b)帶車人干預駕駛行為、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按違章指揮追究帶車人責任;

c)帶車人有約束隨車其他人員協作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d)帶車人有幫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的責任。

4.4.4行駛要求

4.4.4.1駕駛員、車管干部和乘員須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條禁令:

a)嚴禁無企內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

b)嚴禁酒后駕車或駕駛行為受藥物或其它物質的影響;

c)嚴禁開私車或利用公司車輛教練他人學習駕駛;

d)嚴禁超速行駛、疲憊駕駛、強超搶會;

e)嚴禁駕駛機動車輛時不系安全帶、使用或其它雙向通訊工具;

f)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使用報廢車輛;

g)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急物品;

h)嚴禁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i)嚴禁工程作業車輛違章載人行駛;

j)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4.4.4.2全部執行行車任務的駕駛員都必需適當休息和反應靈敏,不得在疲憊或困倦時駕駛車輛。駕駛員工作時間和駕駛時間最低要求見下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于本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表1連續行駛路途休息規定

要求

規定

連續駕駛2小時休息時間

不少于15分鐘

連續24小時內最長駕駛時間

累計不超過10小時

連續24小時內最長工作時間

累計不超過16小時

連續24小時內累計駕駛10小時以上要求

配備2名駕駛員

4.4.5車場(庫)管理

4.4.5.1安全通道必需保持通暢,并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4.5.2車場應劃定停車位,規范車輛停放,并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4.4.5.3車場出入口設置限速5公里標志和“內有車隊”等安全警示標志。

4.4.5.4車庫內不得檢修車輛和長時間啟動車輛。

4.4.5.5車庫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與車輛無關的雜物。

4.4.6零散車輛單位管理

4.4.6.1各單位車輛應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則進行管理。對零散車輛單位有條件按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應按車隊進行安全管理。

4.4.6.2零散車輛單位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交通安全工作,明確管理職責并經培訓。

4.4.6.3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超過5臺(含5臺)時,應設立車班,根據班組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

4.4.6.4零散車輛單位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第一責任人指定派車人負責派車。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車或未經調派私自動用車輛。

4.4.6.5車輛調派應建立調派臺帳,為駕駛員出具有效路單。

4.4.6.6零散車輛應指定主車駕駛員。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交給他人駕駛。主車駕駛員在時,單位領導不得指令駕駛員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理。

4.4.6.7零散車輛單位領導應組織月度安全例會,要求駕駛員參與,并建立記錄。

4.4.6.8零散車輛單位設立車班的,由交通主管領導單獨按規定組織周安全活動,并建立記錄;其它零散車輛單位的駕駛員可參與本單位安全活動,但交通主管領導應單獨對駕駛員提出安全要求。

4.4.6.9零散車輛單位應建立車輛自檢自查臺帳,嚴格執行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三檢制”

4.4.6.10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回場檢驗由各單位組織進行。

4.4.6.11派出執行駐外現場施工任務一個月及以上的長期值班車輛由用車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駕駛員派出前,應進行思想素養、技術素養和身體條件的嚴格考核;

b)派出單位領導應準時通過電話、傳真、郵遞等方式給駐外臨時車組下達安全指令,供應教育資料、提出安全要求;

c)臨時車組每周應向派出單位報告一次安全生產狀況。

5相關文件和記錄

5.1相關文件

5.2記錄

rg/qhsezyb.30-01《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rg/qhseykb.30-02《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rg/qhseykb.30-03《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

rg/qhseykb.30-04《車輛風險評估表》

rg/qhseykb.30-05《特別任務風險評估表》

rg/qhseykb.30-06《長途車輛審批表》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篇7】

1總則

1.1為了確保交通安全,削減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并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溝通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仔細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加強公司內道路標志管理,做到交通標志明顯清楚,隨時制止和訂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面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鏟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闊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別狀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急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急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時。

4機動車輛管理

4.1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需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轉變行車路線。

4.2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覺故障準時排解,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干凈,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狀況的預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狀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堅持車輛的修理保養。修理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凈(油凈、水凈、空氣凈、車輛凈),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后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狀況等。

5非機動車輛管理

5.1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后方可行駛。

5.2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章,在公司外部必需聽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聽從統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各種車輛出車,必需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需具有駕照,嚴禁酒后駕車。

6.1.2車輛駕駛員不準隨便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實行必要防范措施。

6.1.5裝載危急品時,應自覺遵守危急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對車輛進行細致檢查,準時排解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需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需由專職駕駛員伴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常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揚交通法規。

6.3.2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需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范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上班時間內部聯系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電瓶車、鏟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需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電瓶車、鏟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鏟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狀況下開車。

6.4.7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便打洞挖坑,不準隨便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阻礙交通標志、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牌。

6.5.3生產作業場所必需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阻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準,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實行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后,應準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嚴禁使用非規范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水道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志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需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后,必需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便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駕駛證后,必需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擔當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范圍。

6.6.2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參與培訓,列入統一管理范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擔當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準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無特別狀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依據實際狀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于更好熟識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識、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狀況下駕駛車輛。

6.6.5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章,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后開車,疲憊開車。

6.6.6汽車駕駛員必需按時參與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別狀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與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必需根據規定的時間參與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擔當,并交納肯定的管理費用。

6.6.8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與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報告

7.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需愛護現場。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狀況:

a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通知人武保衛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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