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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1)第一節物權法通則物權的客體不動產VS動產物的分類主物VS從物孳息的歸屬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

;

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物權的種類自物權所有權他物權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不動產物權變動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登記生效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生效要件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繼承開始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成就時依照上述特別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若其擬進一步處分借此享有的不動產物權,則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不動產登記制度首次登記未經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的登

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移轉登記過戶登記變更登記不動產物權的分割、合并、設立和增減時所為的登記更正登記經申請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依職權更正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錯誤,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

個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

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一經完成,即中止不動產登記權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預告登記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動產物權變動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普通動產:交付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動產所有權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動產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對抗動產交付制度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交付完成指示交付受讓人取得返還原物請求權時,交付完成占有改定約定生效時,交付完成替代救濟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物權請求權損害賠償物權保護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2)第二節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善意取得遺失物特別構成要件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通過拍賣或者向據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拾得遺失物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通知權利人領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發布招領公告(公告期1年)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權利人支付保管等必要費用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權利人不用支付權利人領取遺失物依承諾支付懸賞的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權利人不用支付添附種類附合、混合、加工歸屬①約定;②法律規定;③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按份共有對內效力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管理共有物 ①按約定;②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 ①按約定;②按份額分擔處分共有物、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用途①按約定;②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份額的處分 ①按約定;②自由處分優先購買權對內轉讓、繼承、遺贈除另有約定,不得主張優先購買可以主張優先購買 對外轉讓行使期間①按約定;②按通知;③15日(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④未通知的,知道或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無法確定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對外效力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共同共有對內效力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類型 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對于共有物的使用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僅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各共有人亦無轉讓權,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外效力只有依全體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基于善意取得制度除外)共同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

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3)第三節

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征主體:農業經營者客體:耕地、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不動產存續期限:①耕地承包期:30年;②草地承包期:30-50年;③林地承包期:30-70年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流轉互換、轉讓的對象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對抗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方式取得①具有公益目的性;②無償性;③只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繳足土地出讓金后,才可轉讓;④無期限性;⑤行政性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出讓最高年限①居住用地70年;②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③工業用地和教育、科技、文化

、

衛生、體育用地50年;④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登記是生效要件轉讓取得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權利人不用支付效力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無償取得、永久性權利可以繼承居住權可以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流轉(有限制流轉)自登記時設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不得出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得轉讓、繼承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4)第四節擔保物權(1)擔保物權概述特性①從屬性;②不可分性;③物上代位性;④補充性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主合同有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抵押合同書面形式訂立抵押不成立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流押條款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

有,此流押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利人領取遺失物 懸賞的報酬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權利人不用支付抵押財產可以抵押的財產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海域使用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①土地所有權;②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

、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房地一體原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違法建筑物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井抵押抵押合同無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辦理合法手續的,抵押合同有效以存在違法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合同有效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實現時,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動產抵押:抵押登記生效要件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對抗抵押權的效力擔保范圍①主債權及利息;②違約金;③損害賠償金;④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物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孳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清償順序:

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從物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前抵押效力及于從物(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后抵押效力不及于從物(但抵押權實現時可一并處分)添附物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抵押效力及于抵押人應獲得的補償金所有權歸抵押人,抵押權效力及于添附物,但不及于增加的價值新增建筑物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所有權歸抵押人與第三人共有,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抵押效力及于:①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抵押效力不及于:①新增的建筑物;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效力及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抵押效力不及于:①徐建部分;②新增建筑物;③規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5)第四節擔保物權(2)抵押人的權利抵押物出租出租在先抵押不破租賃抵押在先抵押權未登記租賃關系不受影響除非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抵押權已登記主張租賃關系終止:因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權行使時無人購買抵押物或售價降低導致不利于被擔保債權實現等確認租賃關系的存續:租賃關系的存在不影響被擔保債權的受償實現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權不受影響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物轉讓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的,轉讓合同有效該約定未登記如果抵押財產已交付或登記,則轉讓發生物權效力(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該約定已登記即使抵押財產已交付或登記,轉讓也不發生物權效力(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的除外)抵押權人的權利順位權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變更順位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順位的放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抵押權的轉讓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

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抵押權的保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

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動產抵押權的轉讓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的,物權發生轉移(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動產抵押權的出租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常買受人”規則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動產抵押即使登記,亦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不屬于正常買受人的情形①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②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③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④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⑤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特殊抵押權特殊抵押權動產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抵押財產的確定情形①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④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最高額抵押債權的確定情形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

2

年后請求確定債權;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④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⑤

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解散

;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6)第四節擔保物權(3)動產質權生效要件質物的交付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的實現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質權人不及時行使質權,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權利質權質權的設立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等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的細化規定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確認確認后不得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未確認質權人能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可以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質權人不能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不能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成立要件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占有的動產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該債權屬于持續經營過程中發生

的,可以留置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該債權不屬于持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能留置債權已屆清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權留置第三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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