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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食品流通許可依據一、 食品流通許可的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食品流通許可的要求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和監管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發了12個文件,其中有9個文件繼續有效:2009年8月21日,下發的《關于貫徹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做好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通知》(湘工商消字〔2009〕161號)(其中附件2、3、4不再執行);2009年9月14日,下發的《關于長沙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分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權限等相關問題的答復》(湘工商消字〔2009〕173號)2009年10月14日,下發的《關于啟用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的通知》(湘工商辦〔2009〕83號)、《轉發〈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編制規則的通知〉的通知》(湘工商辦〔2009〕84號);2010年4月8日,下發的《關于常德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事項的答復》(湘工商食字〔2010〕36號);2010年7月13日,下發的《關于對茶葉經營是否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問題請示的答復》(湘工商食字〔2010〕112號);2010年7月13日,下發的《關于對在流通環節經營生鮮肉類是否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問題請示的答復》(湘工商食字〔2010〕113號);2010年7月19日,下發的《關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湘工商食字〔2010〕116號);2011年1月21日,下發的《轉發省食安委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工商明電〔2011〕3號)。第二章食品流通許可管轄一、許可分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負責擬定全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和程序的具體操作規定,指導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對實施食品流通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負責對下級實施食品流通許可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食品流通許可情況;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負責向本轄區內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縣級管理區和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負責為本轄區內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對工商所實施食品流通許可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向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食品流通許可情況;工商所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為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以下簡稱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許可機關。二、許可對象與范圍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者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安全責任。(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1、 在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批發、零售或批發兼零售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2、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的;3、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的;4、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5、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的;6、網吧、歌舞廳等其他行業經營者銷售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的;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1、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的;2、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3、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如銷售食用種植產品、水產品、畜禽產品等,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加工制品的除外),食用農產品的范圍參照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的規定;4、 銷售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經營者;5、 專業從事食品倉儲、運輸的;6、 食品市場主辦者、食品展銷會主辦者(其經營食品的除外);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按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或省政府制定的規章執行。第三章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地條件:1、 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有效隔離;2、 有固定的經營和倉儲場所,經營面積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3、 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經營散裝食品的,25米以內無暴露的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4、 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地面應當干燥、平整,保持清潔;5、 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蠅、防鼠設施;6、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內不得有農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7、 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當間隔一定距離有效分開;8、 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二)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條件并布局合理:1、 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不得同時經營獸藥、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2、 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專柜),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3、 散裝、裸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置能有效防蠅的紗門、紗窗(門簾)和滅蠅燈、粘蠅紙等滅蠅器具,散裝食品應當加蓋銷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售貨工具;4、 食品倉儲場所的貨架(臺)應與地、墻保持距離;5、 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更衣間應設置分隔式衣柜,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設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6、 大、中型超市、商場(店)的食品儲存要設置相應區域;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應當有與所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或冷庫;7、 大、中型超市、商場(店)應逐步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儀器設備;8、 食品經營企業以及從事食品批發(食品總經銷、總代理)、開辦食品超市的食品經營戶,應當逐步配備電子計算機,建立進銷貨電子臺賬;9、 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三)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人員條件:1、 從業人員應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2、 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批發市場以及其他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3、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4、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四)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以下管理制度: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以下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2、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3、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4、 食品運輸儲存保管制度;5、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6、 食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7、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8、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以下管理制度:1、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2、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第四章食品流通許可程序一、許可程序許可機關的許可程序為一審一批制。審查人員為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工商所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審查。批準人員為主管食品流通監管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領導或者工商所負責人,負責審核批準。批準人員也可以是被委托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許可機關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代表許可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批準的決定。(一) 許可機關收到許可申請后出具收到材料憑證,并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工作規范》的要求,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要求。(二) 經對申請材料的審查,許可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2、 申請事項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4、 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或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或者需要現場核查的理由及時間。5、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7、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審查人員予以受理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建議準予許可,或者建議準予變更(備案)許可”等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參照予以受理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三)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經營場所現場進行核查,核查時應當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并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核查應當嚴格按照《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的內容逐項核查。對于以非實物經營方式批發或者零售食品的經營者,無《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上應核查內容的,以合格處理,并予以備注說明。許可機關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四) 許可機關對決定受理的許可申請,應當分別視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1、 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許可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2、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許可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或者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或者申請材料原件與許可機關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批準人員對審查人員的意見和提交批準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核,簽署批準意見。決定予以許可的,簽署“準予許可,或者準予變更(備案)許可”等意見。不予批準的,應當參照予以批準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五) 許可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分別出具《食品流通許可受理通知書》、《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受理通知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受理通知書》、《食品流通延續許可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分別出具《食品流通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食品流通延續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六)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食品流通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變更(備案)決定的,應當出具《食品流通準予變更(備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注銷決定的,應當出具《食品流通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的,應當出具《食品流通準予延續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時,申請人當場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可以不出具上述準予許可通知書。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分別出具《食品流通許可駁回申請通知書》、《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駁回申請通知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駁回申請通知書》、《食品流通延續許可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1、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2、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3、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4、 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許可機關或上級機關決定撤銷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應訴權。撤銷許可的機關、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進行。依照上述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但應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九)食品流通許可采取“先證后照”的原則,食品流通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在先,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在后。但食品經營者名稱、主體類型發生變化的,先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備案)登記,再到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換證手續。食品經營者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變更、注銷后或者被依法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變更、注銷、被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者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二、許可審查(一) 審査原則許可機關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二) 形式審査指許可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 實質審査指許可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齊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包括申請現場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因此,將涉及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以及現場核查。1、實質審查適用范圍申請許可范圍中食品經營方式為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大型超市、商場銷售食品的;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許可機關認為申請食品流通許可事項需要聽證的:許可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聽證的;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如反映公章、簽字、文件造假等。或者許可人員在審查許可申請材料過程中,以一般人的理性、經驗、常識認為申請人有提交虛假文件嫌疑,如同一次申請中同一人的簽字筆跡在多份材料上明顯不一致,申請材料中與許可事項有關的關鍵內容有涂改痕跡,邏輯關系混亂等。這里的懷疑僅限于合理懷疑,不應無限擴張;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實質審查的其他情形。2、實質審查的方式核實材料。提交補充材料,主要針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必須通過其他材料加以印證的情況。一般適用于許可機關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或接到舉報,以及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存在合理懷疑的情形。現場核查。主要針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要求進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許可機關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現場核查合格的,提交批準人員批準;經改正能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現場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由許可機關作為許可材料存檔保存。聽證。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許可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依照聽證程序舉行聽證,并根據聽證筆錄情況作出是否批準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許可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許可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許可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許可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五章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和備案事項規范一、許可事項規范(一)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應在許可機關轄區內。2、 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包括: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或者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或者提交房產所在地社區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3、 經營場所應當使用房屋產權證明上的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其它申請材料中關于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應相一致。如果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與申請的經營場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應提交對經營場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關證明,如地名辦證明,當地派出所證明,或社區或村委會證明等;如果經營場所系轉租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的相關證明;房屋產權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應有共有人共同簽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作為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4、 經營場所場地性質為住宅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經營場所登記表》。5、 經營場所應當具體核定到門牌號,核定為“**市**縣(市、區)(**鄉鎮)**街(路)**號,并與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門牌號相一致。農村地址沒有門牌號的,將經營場所核定到村。6、 經營場所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7、 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作許可變更,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二) 負責人1、 負責人是指食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 負責人在過去的五年內,其擔任主管人員所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存在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形。3、 負責人變更的應作許可變更,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三) 許可范圍1、 許可范圍包括食品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經營方式包括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經營者選擇經營方式時只能選擇一種。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經營者可以兼選擇經營項目。2、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經營者的申請和經營者的場地、設施設備等情況核定許可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貨架等設備,申請經營散裝食品的,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申請經營冷藏食品的,審查其是否具備冷藏箱(柜)等設施。申請批發經營的,應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存儲條件。3、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流通環節乳制品市場主體準入有關工作的通知》,食品經營者申請經營乳制品的,許可機關在許可范圍中應標明: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4、許可范圍發生變更的應作許可變更,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二、備案事項規范(一) 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對于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對于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發生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名稱要相應變更,作許可備案后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二)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工作的負責人員,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業主承擔。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親筆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聲明在過去的五年內,其擔任主管人員所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存在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形。(三) 主體類型: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經頒布的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填寫,與登記注冊的類型一致,具體分為:(1)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2)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個體工商戶;(5)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類型發生變化的,作許可備案后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四)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根據經營者的申請或者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少于3年。少于3年的需要延長有效期的,作許可備案后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第六章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材料內容規范、許可表式(一)申請人應按照申請書格式要求準確、規范、完整填寫申請事項相關的內容。(二)申請人應使用藍、黑色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工整填寫有關內容,簽字應由本人書寫,不得打印。除簽名外,其他內容可以打印。(三)表格內容發生修正涂改之處,有權更正人應簽名。二、 申請人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情形:在一年內沒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在三年內沒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三、 負責人情況登記表負責人親筆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聲明在過去的五年內,其擔任主管人員所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存在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形。同時承諾本單位將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負責人身份證明:境內人員應為身份證的復印件,境外人員應為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四、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這些人員親筆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聲明在過去的五年內,其擔任主管人員所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存在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形。這些人員身份證明:境內人員應為身份證的復印件,境外人員應為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五、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是指貨柜、貨架、展示柜、冷柜、清潔容器、換氣設施、空調、防鼠防塵防蠅等經營設備及售貨工具、運輸工具等。六、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食品經營操作流程的文件(平面布局示意圖和操作流程圖)經營設施空間布局是指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平面布局圖以及文字說明,標繪周邊環境有無污染源及食品經營位置等示意圖,大型商場、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裝過程,有無交叉污染可能應在布局圖中說明。操作流程圖指食品經營者從食品進貨、運輸、儲存、銷售到退市的操作路徑。對于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經營者特別是大型商場、超市要按照本許可規范中關于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和設施的要求提交經營設施空間布局示意圖和操作流程圖;對于其他經營者可以提交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簡單示意圖,或者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布局圖。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對于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需要提交以下八個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運輸儲存保管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對于其他經營者需要提交以下三個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上述制度需許可申請人簽名或者蓋公章。八、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需許可申請人簽名或者蓋公章。九、 食品類別申報表食品經營者在食品類別申報表中選擇所經營的食品類別編號,并且可以多選。《食品流通許可證》上可載明經營者的主要經營項目。十、指定(委托)書包括以下內容: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全稱、授權的事項范圍及權限、授權的期限、簽發日期、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第七章食品流通許可審查規范一、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一)提交材料目錄1、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3、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4、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5、 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6、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7、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平面布局示意圖和食品經營操作流程圖)8、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文本;9、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10、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對于經營場所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經營者,第6、7、8項材料要求可以從簡;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企業新設經營食品的分支機構需提交加蓋印章的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蓋章)和填寫申請日期。審查要點1、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是否屬于本許可機關管轄范圍。2、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要求,申請人是否正確;申請許可是新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還是已有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增加經營食品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是否正確,場地條件是否與經營的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負責人及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情形,是境內人員還是境外人員;經營設備和工具是否與經營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圖是否與經營食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種類和具體條款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申請人是否簽字或蓋章;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是否簽字或者蓋章;申請經營食品類別是否標注清楚;食品流通許可是否需要材料核實、現場核查或者聽證。3、同意許可的,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二、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經營場所變更1、提交材料目錄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按《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填報說明第六條要求提交);與食品流通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平面布局示意圖和操作流程圖)《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6)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審查要點審查人員應區分因經營場所搬遷引起變更和因經營場所地名或路牌號更改但經營場所本身未搬遷引起的變更。對因地方行政區劃調整,或重新編排門牌號碼導致經營場所變化而經營場所并未遷移的,可適當簡化申請材料,憑申請人簽署的許可變更申請書、行政區劃調整文件、地名辦公室或派出所或社區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辦理經營場所變更。變更經營場所跨許可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許可機關意見;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許可機關根據遷入地許可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食品流通許可證》,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許可檔案移送遷入地的許可機關,移送時應注意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宜讓申請人代為移送。申請人向遷入地的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實際發生變化的,還應審查經營設施空間布局示意圖和操作流程圖,是否與經營食品的品種和規模相適應。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同意經營場所變更的,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負責人變更1、 提交材料目錄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新任負責人的身份證明;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 審查要點新任負責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按上述要點進行審查。個體工商戶業主變化時,不能相應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負責人,需注銷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同意負責人變更的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范圍變更1、 提交材料目錄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3)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 審查要點許可范圍中的經營方式由零售變更為批發、或者批零兼營的,要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同意許可范圍變更的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三、食品流通許可備案食品流通許可名稱變更備案1、提交材料目錄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審查要點要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或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的公章;(2)同意變更備案的,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新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變更備案1、 提交材料目錄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錄及身份證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 審查要點見上述相關內容。同意變更備案的,不需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者主體類型變更備案1、 提交材料目錄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主體類型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 審查要點營業執照上主體類型是否變更。同意主體類型變更備案的,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變更備案1、提交材料目錄(1)申請人簽署的《食品流通變更(備案)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2、審查要點申請延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申請延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同意延長《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變更備案的,繳銷舊證,換發新證。四、《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食品流通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3年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材料目錄:1、 《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3、 原《食品流通許可證》內容未作改變的說明(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4、 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和功能區布局未作改變說明;5、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說明;6、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7、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二)審査要點:經營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要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提出是否準予《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的意見,經審核批準予以延續的,繳銷舊證,換發有效期3年或者經營者申請有效期少于3年的《食品流通許可證》。五、食品流通許可注銷(一) 食品流通許可注銷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1、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2、 食品經營者沒有取得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被依法終止的;3、 食品流通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4、 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5、 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二) 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注銷提交材料目錄:1、 《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加蓋公章);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3、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4、 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5、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三) 審査要點1、 審查是否符合上述五種需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情形。2、 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是指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情形相一致的證明文件,如《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應提交食品經營者不再經營食品的申請;如食品經營者沒有取得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被依法終止的,應提交沒有依法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說明或者提交主體資格被注銷或被吊銷的證明文件。3、同意注銷的,核發《食品流通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六、 《食品流通許可證》更換(因毀損)、增加、補證(一) 提交材料目錄1、 《食品流通許可證》補換申請書(加蓋公章);2、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3、 更換的需繳銷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4、 補證的需提交登報聲明《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廢證明材料;5、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二) 審査要點審查申請更換、增加、補證的理由是否合法。同意更換和補證的,重新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其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同意增加《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的,根據申請增加若干《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七、 《食品衛生許可證》換發為《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者持有《食品安全法》頒布以前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繼續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所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滿的或者申請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一) 提交材料目錄按照本《工作規范》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提交材料。(二) 審査要點1、 《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許可事項沒有變化的,可不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2、 《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或者申請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批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者要按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提交材料,許可機關要審查申請者的條件是否達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本《工作規范》規定的要求。3、同意換發的,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第八章《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一、 許可證(一)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開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標注。發證機關為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蓋局行政公章)。發證日期為許可機關許可批準的日期。(二)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 根據申請者的需要可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若干份。(四) 《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經營者應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五)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空白許可證,由許可機關指定人員管理。廢棄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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