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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經濟法》第一章總論本章內容: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經濟法主體第三節法律行為與代理第四節經濟仲裁與訴訟2一、經濟法的概念和體系二、經濟法的淵源第一節要點:3一、經濟法的概念和體系(一)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體系根據經濟關系及經濟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將經濟法體系分為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經濟活動法。

【提示】學術界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尚存分歧,其在考試中出現的概率也非常小。二、經濟法的淵源(一)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是經濟立法的基礎。(二)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三)法規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1)行政法規: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2)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二、經濟法的淵源(四)規章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其主體機構如下。(1)部門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章。(2)地方政府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五)其他(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3)國際條約、協定。二、經濟法的淵源【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法規的是()。A.財政部制定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B.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D.河南省人民體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經濟法的淵源。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因此答案是選項B。選項A是部門規章;選項C是法律;選項D是地方性法規。本章內容: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經濟法主體第三節法律行為與代理第四節經濟仲裁與訴訟8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第二節要點:9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經濟法主體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成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成為義務主體。經濟法主體資格可通過以下方法取得。(1)法定取得。①符合法定條件自然取得。②在法定條件下經登記、批準、審批、許可、備案等法定程序取得。(2)授權取得。即根據有授權資格的機關授權取得。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例題·多選題】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是()。A.法定取得 B.委托取得C.授權取得 D.代理取得【答案】AC【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資格。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根據經濟法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和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進行的分類如下圖所示。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

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等。(1)國家機關: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2)企業:指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的一種營利性的經濟組織。(3)事業單位: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4)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為有經營能力并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農村承包經營戶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6)公民: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與者,其參與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咎崾尽客鈬嗽谖覈硟热〉脩愃脮r,應向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因此,外國人在參與稅收法律關系時,也是經濟法的主體。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2010年真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A.政府 B.各類企業C.非營利組織 D.外國人【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經濟法主體的客觀形態分類。在該分類下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包括外國人)等?!纠}·多選題】我國的宏觀調控部門主要有()。A.國家發改委 B.財政部C.中國人民銀行 D.國家工商總局【答案】ABC【解析】本題考查根據經濟法調查領域不同對經濟法主體進行分類。宏觀調控部門主要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選項A、B、C正確,選項D是規制主體。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1.宏觀調控權宏觀調控權可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宏觀調控執法權,具體如下圖所示。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2.市場規制權市場規制權可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市場規制執法權。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3.調制權的分配(1)我國實行“分享模式”的調制立法權,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依法享有調制立法權。(2)調制執法權則是采取較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來分別行使。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包括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制、不得棄權。1.貫徹法定原則貫徹法定原則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基本職責,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2.依法調控和規制(主要職責)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具體情況來行使調制權,不能濫用或超越自己的調制權。3.不得放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適當地行使調制權,不能放棄調制權。即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該規制時必須規制,不能違法地不作為或者消極對待。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它們的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

權”。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1)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法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2)市場對策權可以放棄。(3)市場對策權可以分為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和市場主體對調控行為的對策權。①平等市場之間:體現為相關企業的競爭權(如公平競爭權、正當競爭權等)和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②市場主體對調控行為:存在于非平等的主體之間。包括市場主體的拒絕攤派權等。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享有市場對策權,同時對于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應當接受,不能拒絕或反抗。2.依法競爭的義務市場主體在其經營活動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當的手段,去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2011年真題·判斷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行使市場規制立法權的行為。()【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市場規制權的相關知識。市場規制行為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屬于行使市場規制立法權。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2010年真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市場規制法的部門法是(?)。A.反壟斷法 B.預算法C.反不正當競爭法 D.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市場規制權的范圍。市場規制權主要是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由此可見,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預算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部門法之一,所以本題應選擇選項B。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例題·判斷題】市場對策權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接受調控和規制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可分為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以及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兩大類,本題的說法不完整,故錯誤。本章內容: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經濟法主體第三節法律行為與代理第四節經濟仲裁與訴訟25一、法律行為二、代理第三節要點:26一、法律行為(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這里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即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由此總結出,法律行為的特征。(1)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2)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3)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法律行為【2013年真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A.甲商場與某電視生產企業簽訂購買一批彩電的合同B.乙撿到一臺電腦C.丙放棄一項債權D.丁完成一項發明創造【答案】AC【解析】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

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選項A、C,簽訂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債務的免除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均屬于民事法律行為;選項B、D屬于事實,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一、法律行為(二)法律行為的分類按不同的角度可將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如下圖所示。一、法律行為【提示】法律行為分類中,較常見的法律行為概念解釋如下。(1)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有償法律行為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無償行為則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2)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要是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按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非要是行為則未規定或不要求形式。(3)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單獨成立的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一、法律行為(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下圖所示。一、法律行為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①對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如下表所示。行為人相應的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10周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10周歲<18周歲)進行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18周歲或者≥16周歲<18周歲有收入的)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法律效力一、法律行為②對于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如下。行為能力:法人成立則民事行為能力產生;法人終止則民事行為能力消滅;行為效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即與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義務范

圍相適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該意思表示是其自覺自愿作出的,同時與其內心所表達的意思相一致。若表示不真實或有瑕疵,其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一、法律行為(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提示】:注意區分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附期限中,期限必然要到來;而附條件的,則條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一、法律行為(五)無效的民事行為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無效民事行為是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一、法律行為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具體包括下表所示的行為。法律后果內容效力判斷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無效行為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無效民事行為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行為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無效行為其他制裁對行為人實施無效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依法需要給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無效行為一、法律行為(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指按法律規定,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最終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相對于無效民事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即使民事行為具有可撤銷的因素,只要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撤銷期內行使撤銷權,民事行為就仍然有效。(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一、法律行為(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與否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則該民事行為仍然發生效力。(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5)撤銷行為具有溯及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一、法律行為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錯誤認識或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一、法律行為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對于上述第(1)、(2)種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失,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法律行為【例題·多選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是()。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行為B.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D.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答案】BD【解析】本題考查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勺兏⒊蜂N民事行為的種類包括: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錯誤認識或重大誤解的;②顯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選項A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實的有效要件,屬于無效民事行為;選項C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產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咎崾尽浚哼z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人身性質的,或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試試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二、代理(二)代理的適用范圍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否則行為無效。二、代理(三)代理的種類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行為而發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因授權不明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3.指定代理只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未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二、代理(四)代理權的行使代理人應在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且應符合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權牟取私利。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濫用代理權的常見情形有以下3種。(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二、代理(五)無權代理1.無權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包括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代理。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的追認,其民事責任由行為人自己承擔。(2)經被代理人追認,或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3)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權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認定為有效,但因行為不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由代理人承擔適當責任。二、代理【提示】:考生應注意區分濫用代理權和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有代理權而濫用,無權代理則是代理人根本沒有代理權。具體區別如下表所示。形式情形類型區別濫用代理權①代理人擁有代理權①自己代理有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②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②雙方代理③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利益③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害人利益無權代理①沒有代理權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權的代理;③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沒有代理權,未必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二、代理(六)代理關系的終止代理形式不同,其終止的法定情形也有所不同,具體如表所示。類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情形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④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

指定;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二、代理【2015年真題·單選題】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下列行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A.訂立遺囑B.登記結婚C.租賃房屋D.收養子女【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代理的適用范圍。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否則行為無效。選項A、B、D屬于不得代理的行為。二、代理【例題·多選題】甲接受乙的委托,代理乙購買一批服裝。期間甲與服裝廠勾結,收取服裝廠回扣款,購進一批劣質服裝給乙。對此行為,下列表述中符合規定的有()。A.甲的行為是代理權的濫用B.給乙造成的損失,僅由甲承擔民事責任C.給乙造成的損失,僅由服裝廠承擔民事責任D.給乙造成的損失,甲與服裝廠負連帶責任【答案】AD【解析】本題考查代理權的行使。本題中的甲(代理人)與服裝廠(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乙(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所以選擇選項A、D。二、代理【2013年真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是(?)。A.代理期間屆滿B.代理人辭去委托C.被代理人恢復民事行為能力D.被代理人撤銷委托【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代理關系的終止情形。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⑤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選項C屬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本章內容: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經濟法主體第三節法律行為與代理第四節經濟仲裁與訴訟52一、仲裁二、訴訟第四節要點:53三、訴訟時效一、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一、仲裁(二)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的原則如下。自愿原則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一裁終局原則自愿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或自行和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仲裁原則同一糾紛不得再次申請仲裁或起訴,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可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起訴;(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仲裁法》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的情形如下。一、仲裁①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②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適用范圍: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③行政爭議;④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范圍:(四)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合同書、新建、電文等,其應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1.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中,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一、仲裁2.對仲裁效力有異議的(1)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向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出決定和裁定的申請,雙方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一、仲裁3.無效的仲裁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一、仲裁(五)仲裁程序1.仲裁申請和受理當事人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一、仲裁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屬于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私自會見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咎崾尽浚寒斒氯藨谑状伍_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制動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一、仲裁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的開庭、和解、調節及裁決的內容如表所示。一、仲裁項目規定開庭仲裁應開庭進行,但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當時人協議公開的,可公開,涉及國家機密的,不得公開和解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調節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達成的,應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裁決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意見作出4.仲裁效力裁決書效力: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強制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撤銷: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仲裁【2014年真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因納稅發生的爭議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因此,選項D正確。以下爭議或糾紛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范圍: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錯誤);②行政爭議(選項C錯誤);③勞動爭議;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錯誤)。一、仲裁【2014年真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的有()。A.是本案的當事人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C.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D.接受當事人的禮物【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應回避的情形。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選項A、C屬于第①種情形,選項B屬于第②種情形,選項D屬于第④種情形。一、仲裁【2016年真題·判斷題】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答案】×【解析】本題考查仲裁效力。根據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期限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一、仲裁二、訴訟(一)訴訟的概念訴訟是指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根據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包括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審查并裁決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解決經濟糾紛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并裁決經濟糾紛案件民事訴訟:二、訴訟(二)訴訟管轄1.地域管轄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具體如下表所示。提起訴訟的對象或原因管轄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 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訴訟(2)特殊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具體如下表所示。提起訴訟的對象或原因管轄范圍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財產保險(運輸工具或貨物)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礎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二、訴訟2.級別管轄我國人民法院分為4級。(1)基層人民法院,原則上管轄第一審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二、訴訟3.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1)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債權糾紛中的合同糾紛、因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2)管轄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二、訴訟(三)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經濟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損害,以自己

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

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

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

托代理人。二、訴訟(四)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1.第一審程序(1)普通程序經濟案件審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它包括的內容如下圖所示。二、訴訟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涉及國家秘密;②涉及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定;④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二、訴訟(2)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

判,書記員擔任記錄。①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和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②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等,不適宜簡易程序。③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記錄,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之間不能隨意轉換,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二、訴訟2.第二審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上訴條件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必須由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②只能對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③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二、訴訟(2)二審結果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二、訴訟3.審判監督程序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啟動再審程序的方式如下。(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起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發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訴訟(3)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二、訴訟(五)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可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2年。2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3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訴訟【提示】民事訴訟與經濟仲裁的區別如下表所示。事項經濟仲裁民事訴訟是否采用級別管轄否是是否采用地域管轄否是是否公開進行否是是否采用兩審終審制一裁終局兩審終審不執行時由誰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訴訟【2013年真題·單選題】A的戶籍地在甲市,經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與B在丙市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中未約定糾紛管轄法院,后因B未將貨物如約在乙市交付給A而發生糾紛,A欲起訴B,此時B已因詐騙被監禁于丁市監獄。下列對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一般地域管轄。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B被監禁于監獄,原告A的經常居住地在乙市,因此乙市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二、訴訟【2013年真題·多選題】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轄。對該類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A.原告住所地法院B.被告住所地法院C.票據出票地法院D.票據支付地法院【答案】BD【解析】本題考查特殊地域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訴訟【2014年真題·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有()。A.有書面訴狀B.有明確的被告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D.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答案】BCD【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的法定條件。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選項A,原告提起訴訟可通過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的方式,不一定要有書面訴狀;選項B屬于第②種情形;選項C屬于第③種情形;選項D屬于第①種情形。二、訴訟【2015年真題·單選題】下列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具體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A.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B.人民法院可以電話傳喚雙方當事人C.審理案件時由審判員獨任審判D.已經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可以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簡易程序。已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選項D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其他3個選項表述正確。二、訴訟【例題·單選題】甲、乙在X地簽訂合同,將甲在Y地的一棟房產出租給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雙方發生爭議。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訴。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當是()。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X地人民法院D.Y地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三、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即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三、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訴訟時效只適用于權利人基于債權請求權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以下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三、訴訟時效(三)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1.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兩種。(1)一般訴訟時效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普通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2)特殊訴訟時效①特殊訴訟時效指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優于普通訴訟時效。三、訴訟時效②根據時間不同,特殊訴訟時效分為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3種,具體如下表所示。種類訴訟時效事項短期訴訟時效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長期訴訟時效2~20年①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②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

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

故發生之日起6年;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最長訴訟時效20年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三、訴訟時效2.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情況下,應當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除此之外的相關規定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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