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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xxx公司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主要修訂內容王華林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修訂背景根據原建設部建標[2006]77號文的通知,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作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科研、教學和施工單位對《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進行全面修訂。參加修訂工作的設計單位有: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建國際(深圳)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廣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研究單位有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教學單位有清華大學;施工單位有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修訂過程簡述規程修編準備工作始于2006年,2006年8月與主管部門簽定規程的修訂合同,同年12月召開修編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宣布修編組成立。完成本規程的送審稿之前,共召開修編組全體工作會議5次;參加與《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的協調會10余次。修訂過程簡述規程修編組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近年來的工程實踐經驗、理論和試驗研究成果,參考了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先后完成了本規程的討論稿(第一稿)、征求意見初稿(第二稿)、征求意見稿(第三稿)、送審初稿(第四稿)、送審稿(第五稿)等版本。2010年1月完成的規程征求意見稿;2010年2月2日編制組向全國有關設計、研究、教學、施工、質檢等單位及相關主管部門寄送了征求意見函及征求意見稿240余份,并在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上進行了發布;截至2010年4月中旬,編制組共陸續收到來自有關單位及專家個人的書面反饋意見68份,涉及意見和建議700余條。修訂組對反饋意見和建議十分重視,對意見進行了匯總、整理,分章節研究提出了處理意見。在對反饋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明確了本規程修訂的全部內容,于2010年5月完成了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處理報告》及規程的送審初稿,并在修編組第五次工作會議上對其進行了仔細討論,會后形成了本規程的送審稿。本次宣貫培訓班就是以送審稿作為依據的,還不是最終版本,希望大家掌握其精神,具體條文以正式發布為準。目前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設計存在的疑難問題及解決辦法結構抗震性能設計要求和方法。結構抗連續倒塌設計的要求和方法。短肢剪力墻的具體評判標準和設計要求。框剪結構中框架承擔傾覆力矩不同時的設計。樓層剛度變化的計算方法和限制條件。風荷載作用下高層建筑設計的層間位移比要求。框架結構中的“強柱弱梁”的設計要求。豎向地震作用的范圍和計算要求。樓層層間位移比是否能適當放松的問題。板柱剪力墻結構的適用高度和抗震設計的問題。混凝土結構風振舒適度計算的問題。薄弱層地震剪力放大系數偏小的問題。防震縫能否滿足抗震要求的問題。多塔樓計算分析的原則。樓梯構件對整體計算的影響要考慮。托柱轉換和托墻轉換的區別。水平結構舒適度要求。本次規范修訂對很多上一版規范執行過程中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針對性的討論和研究,并在相關的條文中做出了相關規定,便于結構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中的執行。具體解決辦法反映在相應的修改條文中。本次高規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修改了適用范圍;修改了結構平面和立面規則性有關規定;調整了部分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細分了8度地震區房屋最大適用高度;增加了結構抗震性能設計及抗連續倒塌設計的原則規定;補充完善了房屋舒適度設計規定;修改了風荷載及地震作用有關內容;調整了“強柱弱梁、強剪弱彎”及部分構件內力調整系數;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墻(含短肢剪力墻)、框架-剪力墻、筒體結構的有關設計規定;修改、補充了復雜高層建筑結構的有關規定;混合結構增加了鋼管混凝土、鋼板剪力墻設計規定;補充了地下室設計要求,修改了基礎設計規定;修改了結構施工有關規定,增加了綠色施工等要求。這里沒提及因《抗規》調整而引起的相應調整,比如地震影響系數曲線調整等內容。紫色字體為修改的主要內容。土色字體為新高規條文。普通字體為修訂原因、解釋或補充說明。黃色字體為高亮部分,以引起注意。紅色字體為重點字眼,著重注意部分。對設計影響較大的條文修改調整了設計范圍:本規程適用范圍調整為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結構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層建筑結構。第,其適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結構類型應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規程不適用于建造在危險地段的高層建筑結構。修訂原因:首先是為了與我國現行有關標準協調,《民用建筑設計通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相應規定。有的住宅建筑的層高較大或住宅的底部幾層布置層高較大的商場(商住樓),其層數雖然不到10層,但房屋總高度已超過28m,仍應按本規程進行結構設計。提出了結構抗震性能設計要求和基本方法:見第,當其房屋高度、規則性、結構類型、場地條件或抗震設防標準等有特殊要求時,可采用結構抗震性能設計方法進行分析和論證。修訂原因:近幾年,結構抗震性能設計已在我國“超限高層建筑結構”抗震設計中比較廣泛地采用,積累了不少經驗。國際上,高層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設計已形成一種發展趨勢。正確應用性能設計方法將有利于判斷高層建筑結構的抗震性能,有針對性地加強結構的關鍵部位和薄弱部位,為發展安全、適用、經濟的結構方案提供創造性的空間。條文中提出的房屋高度、規則性、結構類型、場地條件或抗震設防標準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包括:“超限高層建筑結構”;有些工程雖不屬于“超限高層建筑結構”,但由于其結構類型或有些部位結構布置的復雜性,難以直接按本規程的常規方法進行設計;還有一些位于高烈度區(8度、9度)的甲、乙類設防標準的工程或處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工程,出現難以確定抗震等級或難以直接按本規程常規方法進行設計的情況。為適應上述工程抗震設計的需要,有必要規定可采用抗震性能設計方法進行分析和論證。第,并分析論證結構方案可滿足預期的抗震性能目標的要求。結構抗震性能目標應綜合考慮抗震設防類別、設防烈度、場地條件、結構的特殊性、建造費用、震后損失和修復難易程度等各項因素選定。結構抗震性能目標分為A、B、C、D四個等級,結構抗震性能分為1、2、3、4、5五個水準(表,每個性能目標均與一組在指定地震地面運動下的結構抗震性能水準相對應。表結構抗震性能目標性能目標性能水準地震水準ABCD多遇地震1111設防烈度地震1234預估的罕遇2345本條規定了結構抗震性能設計的三項主要工作:分析結構方案在房屋高度、規則性、結構類型、場地條件或抗震設防標準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以確定結構設計是否需要采用抗震性能設計方法并以此特殊性作為選用性能目標的主要依據。選用抗震性能目標。性能目標選用時,一般需征求業主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結構抗震性能分析論證的重點是深入的計算分析和工程判斷,找出結構有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提出有針對性的抗震加強措施,必要的試驗驗證,分析論證結構可達到預期的抗震性能目標。分析論證一般需要進行如下工作:分析確定結構超過本規程適用范圍及不規則性的情況和程度;認定場地條件、抗震設防類別和地震動參數;深入的彈性和彈塑性計算分析(靜力分析及時程分析)并判斷計算結果的合理性;找出結構有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以及需要加強的關鍵部位,提出有針對性的抗震加強措施;必要時還需進行構件、節點或整體模型的抗震試驗,補充提供論證依據,例如對本規程未列入的新型結構方案又無震害和試驗依據或對計算分析難以判斷、抗震概念難以接受的復雜結構方案;論證結構能滿足所選用的抗震性能目標的要求。第表各性能水準結構預期的震后性能狀況結構抗震性能水準宏觀損壞程度損壞部位繼續使用的可能性普通豎向構件關鍵構件耗能構件第1水準完好、無損壞無損壞無損壞無損壞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繼續第2水準使用基本完好、輕微損壞無損壞無損壞輕微損壞稍加修理即可繼續使用第3水準輕度損壞輕微損壞輕微損壞輕度損壞、部分中度損壞一般修理后才可繼續使用第4水準中度損壞部分構件中度損壞輕度損壞中度損壞、部分比較嚴重損壞修復或加固后才可繼續使用第5水準比較嚴重損壞部分構件比較嚴重損壞中度損壞比較嚴重損壞需排險大修注:“普通豎向構件”是指“關鍵構件”之外的豎向構件;“關鍵構件”是指該構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結構的連續破壞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耗能構件”包括框架梁、剪力墻連梁及耗能支撐等。本條所說的“關鍵構件”可由結構工程師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分析確定。例如:水平轉換構件及其支承的豎向構件、大跨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及其支承的豎向構件、大懸挑結構的主要懸挑構件、加強層伸臂和周邊環帶結構的豎向支撐構件、承托上部多個樓層框架柱的腰桁架、長短柱在同一樓層且數量相當時該層各個長短柱、扭轉變形很大部位的豎向(斜向)構件、重要的斜撐構件等。《抗規》中部分關于抗震性能設計的內容《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其性能設計要求也有所不同。鑒于目前強烈地震下結構非線性分析方法的計算模型及參數的選用尚存在不少經驗因素,缺少從強震記錄、設計施工資料到實際震害的驗證,對結構性能的判斷難以十分準確,因此在性能目標選用中宜偏于安全一些。《抗規》第,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具有針對性:可分別選定針對整個結構、結構的局部部位或關鍵部位、結構的關鍵部位、重要構件、次要構件以及建筑構件和機電設備支座的性能目標。條文解釋提到: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設計,立足于承載力和變形能力的綜合考慮,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針對具體工程的需要和可能,可以對整個結構,也可以對某些部位或關鍵構件,靈活運用各種措施達到預期的性能目標——著重提高抗震安全性或滿足使用功能的專門要求。例如:樓梯——可以提出確保大震下能具有安全避難通道的具體目標和性能要求;特別不規則、復雜建筑結構的抗側力結構的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可以提出相應的性能目標,提高其整體或關鍵部位的抗震安全;需要連續工作的機電設備——其相關部位的層間位移需滿足規定層間位移限值的專門要求,也可提出大震后可修復運行的位移要求;玻璃幕墻——預留變形縫隙。《抗震規范》第,與《高規》類似,但不完全相同,比如性能目標方面,《抗規》在多遇地震、設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三個不同地震水準下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變形分為性能1~4。實現相應的性能目標,需要落實到具體設計指標,即各個地震水準下構件的承載力、變形和細部構造的指標。相比較而言,大部分的需要進行性能化設計的建筑物一般都是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或者復雜高層建筑,所以《高規》的條文更為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第結構彈塑性計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度不超過150m的高層建筑可采用靜力彈塑性分析方法;高度超過200m時,應采用彈塑性時程分析法;高度在150~200m之間,可視結構不規則程度選擇靜力或時程分析法。高度超過300m的結構或新型結構或特別復雜的結構,應由兩個不同單位進行獨立的計算校核;不同單位指該工程設計團隊之外的另一個設計、咨詢單位。彈塑性計算分析應以混凝土構件的實際配筋、型鋼和鋼構件的實際截面規格為基礎,不應以估算的配筋和鋼構件替代;復雜結構應進行施工模擬分析,應以施工全過程完成后的內力為初始狀態;彈塑性時程分析宜采用雙向或三向地震輸入,計算結果宜取多組波計算結果的包絡值;應對計算分析結果進行合理性判斷。增加了對混凝土、鋼筋、鋼材材料的要求,強調了應用高強鋼筋、高強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輕質非結構材料。見節。第;構件內力較大或抗震性能有較高要求時,宜采用型鋼混凝土、鋼管混凝土構件。第,構造上宜與主體結構柔性連接,并應滿足自身的承載力、穩定要求和適應主體結構變形的能力。本節規定了關于混凝土強度等級的主要要求,關于局部特殊部位混凝土強度等級的要求;鋼筋要求;補充了對混合結構中型鋼鋼材的抗震要求。特別提到:混合結構中的型鋼混凝土豎向構件的型鋼及鋼管混凝土的鋼管宜采用Q345和Q235等級的鋼材,也可采用Q390、Q420等級或符合結構性能要求的其他鋼材;型鋼梁宜采用Q235和Q345等級的鋼材。調整了房屋最大適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抗震設防區的房屋適用高度內容;框架結構高度適當降低;板柱-剪力墻結構高度增大較多。見第,B級高度鋼筋混凝土乙類和丙類高層建筑的最大適用高度應符合表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最大適用高度應適當降低。表A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的最大適用高度(m)結構體系非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框架706050403524框架-剪力墻1501301201008050剪力墻全部落地剪力墻1501401201008060部分框支剪力墻1301201008050不應采用筒體框架-核心筒1601501301009070筒中筒20018015012010080板柱-剪力墻11080705540不應采用注:表中框架不含異形柱框架;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甲類建筑,6、7、8度時宜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時應專門研究;框架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以及9度抗震設防的表列其他結構,當房屋高度超過本表數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憑據,并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表B級高度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的最大適用高度(m)結構體系非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6度7度8度框架-剪力墻170160140120100剪力墻全部落地剪力墻180170150130110部分框支剪力墻15014012010080筒體框架-核心筒220210180140120筒中筒300280230170150注: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甲類建筑,6、7度時宜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時應專門研究;當房屋高度超過本表數值時,結構設計應有可靠憑據,并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調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寬比要求,不再區分A級高度和B級高度。見第表結構體系非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框架5432板柱-剪力墻654—框架-剪力墻、剪力墻7654框架-核心筒8764筒中筒8875修訂的內容:本次修訂將A級高度與B級高度的適用高寬比限值進行了合并處理,不再強調“最大高寬比”概念;將筒中筒結構和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寬比限值分開規定,適當提高了筒中筒結構的適用高寬比。修改了樓層位移比的計算要求及可以適當放松的條件及限值。見第,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倍;B級高度高層建筑、超過A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程第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B級高度高層建筑、超過A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程第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注:當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不大于本規程第,該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與該樓層平均值的比值可適當放松,但不應大于。例如:剪力墻結構最大層間位移角為1/1000,當最大層間位移角為1/2500時,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與該樓層平均值的比值可適當放松,最大可放松至。調整了樓層剛度變化的計算方法和限制條件:見;明確了受剪承載力計算范圍,增加了沿豎向質量不均勻結構的限制:見;增加了豎向不規則結構的限制:見;樓層豎向不規則結構地震剪力增大系數由調整為:見第,對框架結構,樓層與上部相鄰樓層的側向剛度比γ1不宜小于,與上部相鄰三層側向剛度比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對框架-剪力墻和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樓層與上部相鄰樓層側向剛度比γ2不宜小于,樓層層高大于相鄰上部樓層層高倍時,不應小于,底部嵌固樓層不應小于。對應原高規V為樓層地震剪力;為層間位移。第,不應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65%;B級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層間抗側力結構的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其相鄰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75%。注: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是指在所考慮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該層全部柱、剪力墻、斜撐的受剪承載力之和。樓層抗側力結構的承載能力突變將導致薄弱層破壞,本規程針對高層建筑結構提出了限制條件。柱的受剪承載力可根據柱兩端實配的受彎承載力按兩端同時屈服的假定失效模式反算;剪力墻可根據實配鋼筋按抗剪設計公式反算;斜撐的受剪承載力可計及軸力的貢獻,應考慮受壓屈服的影響。第,樓層質量不宜大于相鄰下部樓層質量的倍。第第,該樓層應視為薄弱層,其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乘以的增大系數,并應符合本規程第本條由原規程第,薄弱層地震剪力增大系數由調整為。《抗規》:剛度小的樓層的地震剪力應乘以不小于的增大系數…明確結構側向位移限制條件是針對風荷載或地震作用標準值作用下的計算結果,見第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不宜大于表;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不宜大于1/500;高度在150~250m之間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的限值可按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線性插入取用。表結構體系Δu/h框架1/500框架-剪力墻、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墻1/800筒中筒、剪力墻1/1000除框架結構外的轉換層1/1000注:樓層層間最大位移Du以樓層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計算,不扣除整體彎曲變形。抗震設計時,本條規定的樓層位移計算可不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結構的彈塑性變形驗算要求,見第,應符合下列規定:下列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7~9度時樓層屈服強度系數小于的框架結構;甲類建筑和9度抗震設防的乙類建筑結構;采用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的建筑結構;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結構。下列結構宜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本規程表 條規定的豎向不規則高層建筑結構;7度Ⅲ、Ⅳ類場地和8度抗震設防的乙類建筑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注:樓層屈服強度系數為按構件實際配筋和材料強度標準值計算的樓層受剪承載力與按罕遇地震作用計算的樓層彈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增加了風振舒適度計算時結構阻尼比取值要求,見;增加了樓蓋豎向振動舒適度要求,見第,結構頂點的順風向和橫風向振動最大加速度計算值不應超過表,也可通過風洞試驗結果判斷確定,計算時阻尼比宜取~。明確了阻尼比取值,對混凝土結構取,對混合結構根據房屋高度和結構類型取~。第,其豎向振動舒適度應符合下列規定:鋼筋混凝土樓蓋結構豎向頻率不宜小于3Hz;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自振頻率的樓蓋結構,其振動峰值加速度不宜超過表表人員活動環境峰值加速度限值住宅、辦公商場室內人行天橋室外人行天橋第式中——樓蓋振動峰值加速度()——接近樓蓋結構自振頻率時人行走產生的作用力()——人們行走產生的作用力(),按表——樓蓋結構豎向自振頻率()——樓蓋結構阻尼比,按表——樓蓋結構阻抗有效重量(),可按本附錄——重力加速度,取
表人行走作用力及樓蓋結構阻尼比人員活動環境人員行走作用力Ρ0(kN)結構阻尼比β住宅、辦公~商場室內人行天橋~室外人行天橋注:表中阻尼比用于普通鋼結構和混凝土結構,輕鋼混凝土組合樓蓋的阻尼比取該值乘以2;對住宅辦公、教堂建筑,阻尼比可用于無家具和非結構構件情況,如無紙化電子辦公歐、開敞辦公區和教堂;阻尼比可用于有家具、非結構構件,帶有少量可以拆卸隔斷的情況;阻尼比可用于含全高填充墻的情況;對室內人行天橋,阻尼比可用于天橋帶干掛吊頂的情況。第式中——樓蓋單位面積有效重量(),取恒載和有效分布活荷載之和。樓層有效分布活荷載:對辦公建筑可取,對住宅可取——梁跨度()——樓蓋阻抗有效質量的分布寬度()——垂直于梁跨度方向的樓蓋受彎連續性影響系數,對邊梁取1,對中間梁取2第調整了結構構件的抗震等級的劃分,見第,高層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A級高度丙類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A級高度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特一級采用,甲類建筑應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框架結構從嚴,板柱剪力墻結構放寬幅度也較大)表A級高度的高層建筑結構抗震等級結構類型烈度6度7度8度9度框架結構三二一一框架-剪力墻結構高度(m)≤60>60≤60>60≤60>60≤50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剪力墻三二一一剪力墻結構高度(m)≤80>80≤80>80≤80>80≤50剪力墻四三三二二一一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非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墻四三三二二//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墻三二二一框支框架二二二一筒體結構框架-核心筒框架三二一一核心筒二二一一筒中筒內筒三二一一外筒板柱-剪力墻結構高度(m)≤35>35≤35>35≤35>35/框架、板柱及柱上板帶三二二二一一剪力墻二二二一二一注: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結構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適當確定抗震等級;底部帶轉換層的筒體結構,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規定采用;當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不超過60m時,其抗等級允許按框架-剪力墻結構采用;乙類建筑及Ⅲ、Ⅳ類場地且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和地區的丙類建筑,當高度超過表中上界時,應采用特一級的抗震構造措施。
第,B級高度丙類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表B級高度的高層建筑結構抗震等級結構類型烈度6度7度8度框架-剪力墻框架二一一剪力墻二一特一剪力墻剪力墻二一一框支剪力墻非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墻二一一底部加強部位的剪力墻一一特一框支框架一特一特一框架-核心筒框架二一一筒體二一特一筒中筒內筒二一特一外筒二一特一注:底部帶轉換層的筒體結構,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強部位筒體的抗震等級應按表中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規定采用。第,當地下室頂層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按上部結構采用,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范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當地下室頂層不能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需要嵌固在地下室其他樓層時,實際嵌固部位所在樓層及以上的地下室樓層(與地面以上結構對應的部分)的抗震等級,可取為與地面以上結構相同。嵌固部位以下各層可按第,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本條增加了裙房與主樓相連的“相關范圍”概念,一般指主樓周邊外延三跨的裙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裙房可按裙房自身的結構類型確定抗震等級。裙房偏置時,其端部有較大扭轉效應,也需要加強。當地下室為大底盤其上有多個獨立的塔樓時,若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頂板,地下一層高層部分及高層部分受影響范圍以內部分的抗震等級應與高層部分底部結構的抗震等級相同。地下一層其余部分及地下室二層以下各層(含二層)的抗震等級可按
關于建筑結構抗震等級的幾點補充說明:7度乙類建筑的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和8度乙類建筑高度超過表,應經過專門研究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措施。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抗震等級應符合第節的有關規定,托柱轉換層轉換柱和轉換梁的抗震等級按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的框支框架采納。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轉換層的位置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上時,其框支柱、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等級宜按表,已為特一級時可不提高。抗震設計的框架-剪力墻結構,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當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時,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宜按框架結構的規定采用;當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80%時,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的規定采用。增加了結構抗連續倒塌設計基本要求,見節。第安全等級為一、二級時,應滿足抗連續倒塌概念設計的要求;安全等級一級且有特殊要求時,可采用拆除構件方法進行抗連續倒塌設計。第通過必要的結構連接,增強結構的整體性。(不允許采用僅靠摩擦連接傳遞重力荷載的傳遞方式)主體結構宜采用多跨規則的超靜定結構;結構構件應具有適宜的延性,避免剪切破壞、壓潰破壞、錨固破壞、節點先于構件破壞;結構構件應具有一定的反向承載能力;周邊及邊跨框架的柱距不宜過大;轉換結構應具有整體多重傳遞重力荷載途徑;鋼筋混凝土結構梁柱宜剛接,梁板頂、底鋼筋在支座處宜按受拉要求連續貫通;鋼結構框架梁柱宜剛接;獨立基礎之間宜采用拉梁連接。第逐個分別拆除結構周邊柱、底層內部柱以及轉換桁架腹桿等重要構件;可采用彈性靜力方法分析剩余結構的內力與變形;剩余結構構件承載力應滿足下式要求:R≥βS(S——剩余結構構件內力設計值,可按本規程;R——剩余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可按本規程;β——效應折減系數。對中部水平構件取,對角部和懸挑水平構件取,其他構件取。其中,混凝土強度可取標準值;鋼材強度,正截面承載力驗算時,可取標準值的倍,受剪承載力驗算時可取標準值。第,荷載組合的內力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式中——永久荷載標準值產生的內力——豎向可變荷載標準值產生的內力——可變荷載的準永久值系數——風荷載組合值系數,取——風何載標準值——豎向荷載動力放大系數,當構件直接與被拆除豎向構件相連時,荷載動力放大系數取,其他構件取第,該構件表面附加60kN/m2側向偶然作用標準值,構件承載力應滿足式(((式中——構件承載力設計值,按本規程——構件內力設計值——永久荷載標準值產生的構件內力——活荷載標準值產生的構件內力——側向偶然作用標準值產生的構件內力本條參照美國國防部(DOD)制定的《建筑物最低反恐怖主義標準》(UFC4-010-01),側向偶然作用進入整體結構計算,復核滿足該構件截面設計承載力要求。對于安全等級為一級或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筑,承載力設計時,應按100年重現期的風壓值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可采用基本風壓(50年重現期)。見第,承載力設計時應按100年重現期的風壓值采用。(強條)對風荷載是否敏感,主要與高層建筑的自振特性有關,目前尚無實用的劃分標準。一般情況下,對于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的高層建筑,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層建筑可按100年一遇的風壓值采用,對于房屋高度不超過60m的高層建筑,其基本風壓是否提高,可由設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的高層建筑,100年重現期的風荷載主要用于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如位移計算),也可采用50年重現期的風壓值(基本風壓)。改為與廣東省標準一致。增加了橫風向風振效應計算要求。見第,應考慮橫風向風振的影響。橫風向風振的計算范圍、方法及順風向與橫風向效應的組合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高度超過200m的或自振周期超過5s的高層建筑,宜通過風洞試驗研究確定橫風向振動的影響。第,結構主軸方向的側向位移應分別符合本規程條的規定。橫風向效應與順風向效應是同時發生的,因此必須考慮兩者的效應組合。對于結構側向位移控制,仍可按同時考慮橫風向與順風向影響后的主軸方向位移確定,不必按矢量和的方向控制結構的層間位移。擴大了風洞試驗判斷確定風荷載的范圍,對復雜體型和風環境下風洞試驗取消了150m房屋高度的限制。見第,宜進行風洞試驗判斷確定建筑物的風荷載。—平面形狀或立面形狀復雜;—立面開洞或連體建筑;—周圍地形和環境較復雜。(原條文表述: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對結構平面及立面形狀復雜、開洞或連體建筑及周圍地形環境復雜的結構,都建議進行風洞試驗,取消了原規程中150m以上才建議考慮的要求。對風洞試驗的結果,當其與規范建議荷載存在較大差距時,設計人員應進行分析判斷,合理確定建筑物的風荷載取值,因此將條文由原“采用風洞試驗確定建筑物的風荷載”改為“進行風洞試驗判斷確定建筑物的風荷載”。擴大了考慮豎向地震作用的范圍和計算要求。見,第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結構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考慮水平地震作用計算;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時,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質量與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應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應計算單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高層建筑中的大跨度、長懸臂結構,7度()、8度抗震設計時應考慮豎向地震作用;9度抗震設計時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強條)本條增加了大跨度、長懸挑結構7度時也應考慮豎向地震作用的規定。大跨度指跨度大于24m的樓蓋結構、跨度大于8m的轉換結構、懸挑長度大于2m的懸挑結構。對高層建筑,由于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放大比較明顯,因此增加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時也考慮豎向地震作用計算。大跨度、長懸臂結構應驗算其自身及其支承部位結構的豎向地震效應。第m的轉換結構和連體結構,懸挑長度大于5m的懸挑結構,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標準值宜采用時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應譜方法進行計算。時程分析計算時輸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規定的水平輸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應譜分析時結構豎向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的65%采用,但設計地震分組可按第一組采用。第,大跨度結構、懸挑結構、轉換結構、連體結構的連接體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不宜小于結構或構件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與表表豎向地震作用系數設防烈度7度8度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豎向地震作用系數注:g為重力加速度其實就是原規范的“結構或構件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的10%、20%”等的另外一種表述,實質是一樣的。第,結構各樓層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符合下式要求:表豎向地震作用系數類別6度7度8度9度扭轉效應明顯或基本周期小于的結構()()基本周期大于的結構()()注:基本周期介于和之間的結構應允許線性插入取值;7、8度時括號內數值分別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和的地區。補充了6度時的規定。由于地震影響系數在長周期段下降較快,對于基本周期大于的結構,由此計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結構效應可能太小。而對于長周期結構,地震動態作用中的地面運動速度和位移可能對結構的破壞具有更大影響,但是規范所采用的振型分解反應譜法尚無法對此作出估計。出于結構安全的考慮,提出了對結構總水平地震剪力及各樓層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規定了不同烈度下的剪力系數,當不滿足時,結構總剪力和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或改變結構布置使之達到滿足要求。對于薄弱層,本規程,該層剪力放大倍后仍需要滿足本條規定,即該層的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中數值的倍。《抗震規范》對應本條的條文解釋補充需要注意:當底部總剪力相差較多時,結構的選型和總體布置需要重新調整,不能僅采用乘以增大系數方法處理。只要底部總剪力不滿足要求,則結構各樓層的剪力均需要調整,不能僅調整不滿足的樓層。滿足最小地震剪力是結構后續抗震計算的前提,只有調整到符合最小剪力要求才能進行相應的地震傾覆力矩、構件內力、位移等等的計算分析。采用時程分析法時,其計算的總剪力也需要符合最小地震剪力的要求。本條規定不考慮阻尼比的不同,是最低要求,各類結構,包括鋼結構、隔震和消能減震結構均需一律遵守。150米以上應考慮施工過程的影響,見,見,見第,柱、墻、斜撐等構件的軸向變形宜采用適當的計算模型考慮施工過程的影響;房屋高度150m以上及復雜高層建筑,應考慮施工過程的影響。第,宜按整體模型和各塔樓分開的模型分別計算,并采用較不利的結果進行結構設計。當塔樓周邊的裙樓超過兩跨時,分塔樓模型宜至少附帶兩跨的裙樓結構。本條為新增內容,增加了分塔樓模型計算要求。多塔樓結構振動形態復雜,整體模型計算有時不容易判斷結果的合理性;輔以分塔樓模型計算分析,取二者的不利結果進行設計較為妥當。第,可對剪力墻連梁剛度予以折減,折減系數不宜小于。明確了僅在有地震作用的組合中可以對連梁剛度進行折減,對沒有地震作用參與組合的(如重力荷載與風的組合)不能考慮連梁剛度折減。增加了結構彈塑性分析有關要求,見第,可根據實際工程情況采用靜力或動力時程分析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當采用結構抗震性能設計時,應根據本規程節的有關規定預定結構的抗震性能目標;梁、柱、斜撐、剪力墻、樓板等結構構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分析精度要求采用合適的簡化模型;構件的幾何尺寸、混凝土構件所配的鋼筋和型鋼、混合結構的鋼構件應按實際情況參與計算;應根據預定的結構抗震性能目標,合理取用鋼筋、鋼材、混凝土材料的力學性能指標以及本構關系。鋼筋和混凝土材料的本構關系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采用;應考慮幾何非線性影響;進行動力彈塑性計算時,地面運動加速度時程的選取以及預估罕遇地震作用時的峰值加速度取值應符合本規程第;應對計算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和判斷。調整了結構作用組合的有關規定,增加了考慮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荷載調整系數。見第,荷載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按下式確定:(式中——考慮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荷載調整系數,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時取,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時取第,荷載和地震作用基本組合的分項系數應按表,表
表豎向地震作用系數所考慮的組合γGγEhγEvγw說明重力荷載及水平地震作用--重力荷載及豎向地震作用--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水平長懸臂和大跨度結構7度、8度、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重力荷載、水平地震及豎向地震作用-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水平長懸臂和大跨度結構7度、8度、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重力荷載、水平地震及風荷載13.-60m以上的高層建筑考慮重力荷載、水平地震作用、豎向地震作用及風荷載60m以上高層建筑,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水平長懸臂和大跨度結構7度、8度、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水平長懸臂和大跨度結構7度、8度、9度抗震設計時考慮注:表中“-”號表示組合中不考慮該項荷載或作用效應。增加了7度豎向地震的要求和豎向地震與水平地震組合時豎向地震為主的組合。第6章增加了樓梯間的設計要求。見,可按非抗震要求進行設計,見第,框架結構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樓梯間的布置應盡量減小其造成結構平面不規則;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梯,樓梯結構應有足夠的抗倒塌能力;當鋼筋混凝土樓梯與主體結構整體連接時,應考慮樓梯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的影響,并應對樓梯構件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宜采取構造措施減小樓梯對主體結構的影響。第,砌體填充墻及隔墻應具有自身穩定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樓梯間采用砌體填充墻時,應設置間距不大于層高且不大于4米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并采用鋼絲網砂…第,可按非抗震要求進行設計。不與框架柱(包括框—剪結構中的柱)相連的次梁,可按非抗震設計。修改了框架結構“強柱弱梁”的設計要求。見第,除頂層、柱軸壓比小于者及框支梁柱節點外,框架的梁、柱節點處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柱端彎矩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級框架結構及9度時的框架:(其他情況:(式中——柱端彎矩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二、三級分別取和;對其他結構中的框架,一、二、三、四級分別取、、和。原規范為:柱端彎矩增大系數ηc,一、二、三級分別取、和。且式和式一級框架結構和9度時的框架應按實配鋼筋進行強柱弱梁的調整,無需同時滿足(梁有效翼緣寬度范圍內樓板鋼筋,梁的有效翼緣寬度取值,各國規范也不盡相同。本規程建議為梁兩側各6倍板厚。當框架梁是按最小配筋的構造要求配筋時,為避免出現因梁的實際受彎承載力與彎矩設計值相差太多而無法實現強柱弱梁的情況,宜采用實配反算的方法確定柱子的受彎承載力設計。此時條文第,一、二、三級框架結構的底層柱底截面的彎矩設計值,應分別采用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彎矩值與增大系數、、的乘積。底層框架柱縱向鋼筋應按上、下端的不利情況配置。增大系數只適用于框架結構,對其他結構類型中的框架,不作此要求。修改柱“強剪弱彎”的設計規定。見第,一、二、三、四級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一級框架結構和9度時的框架:(其他情況:(式中——柱端剪力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二、三級分別取、;對其他結構類型的框架,一、二級分別取和,三、四級均取。增加了三級框架節點的抗震受剪承載力驗算要求,取消了原規程的附錄C。見第,一、二、三級框架的節點核心區應進行抗震驗算;四級框架節點可不進行抗震驗算。各抗震等級的框架節點均應符合構造措施的要求。增加了三級框架節點的驗算要求,取消了原規中“各抗震等級的頂層端節點核心區,可不進行抗震驗算”的規定及原規程的附錄C。節點核心區的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梁端最大配筋率不再作為強制性條文,給出梁端箍筋加密區箍筋間距可以放松的條件。見,見第表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抗震等級加密區長度(取較大值)(mm)箍筋最大間距(取最小值)(mm)箍筋最小直徑(mm)一20hb,500hb/4,6d,10010二15hb,500hb/4,8d,1008三15hb,500hb/4,8d,1508四15hb,500hb/4,8d,1506注:d為縱向鋼筋直徑,hb為梁截面高度。一、二級抗震等級框架梁,當箍筋直徑大于12mm且肢數大于4肢時,箍筋加密區最大間距一次允許適當放松,但不應大于150mm表注2為新增加內容,主要為了便于施工并保證混凝土質量。主要考慮當箍筋直徑較大且肢數較多時,箍筋的凈距偏小不利于混凝土的澆筑,故將箍筋的間距適當放寬。(強條)第,尚應符合下列規定:抗震設計時,梁端縱向受拉鋼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不應大于%。當梁端受拉鋼筋的配筋率大于%時,受壓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受拉鋼筋的一半;(梁的縱向鋼筋最大配筋率不再作為強制性條文,“不應大于%”改為“不宜大于%”)沿梁全長頂面和底面應至少各配置兩根縱向配筋,一、二級抗震設計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14mm,且分別不應小于梁兩端頂面和底面縱向配筋中較大截面面積的1/4;三、四級抗震設計和非抗震設計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12mm;(本款未作修改)一、二、三級抗震等級的框架梁內貫通中柱的每根縱向鋼筋的直徑,對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該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對圓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縱向鋼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長的1/20。第,洞口位置宜位于梁跨中1/3區段,洞口高度不應大于梁高的倍;開洞較大時應進行驗算。梁上洞口周邊應加強配筋構造。本條為新增內容,給出了梁上開洞的具體要求。當梁承受均布荷載時,在梁跨度的中部1/3區段內,剪力較小。洞口高度較大時,應通過計算確定洞口上、下的縱向鋼筋和箍筋。在梁兩端接近支座處,如必須開洞,洞口不宜過大,且必須經過核算,加強配筋構造。有些資料要求在洞口角部配置斜筋。這樣容易導致鋼筋之間的間距過小,使混凝土澆搗困難。一般情況下,不建議采用。圖,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考慮。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構造尺寸要求。見第矩形截面柱的邊長,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250mm,抗震設計時,四級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級時不宜小于400mm;圓柱直徑,非抗震和四級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級時不宜小于450mm;柱剪跨比宜大于2;柱截面高寬比不宜大于3。考慮到抗震安全,本次修訂提高了抗震設計時對柱截面最小尺寸的要求。一、二、三級抗震設計時,矩形截面柱最小截面尺寸由300mm改為400mm,圓柱最小直徑由350mm改為450mm。調整了框架柱軸壓比規定,對框架結構及四級抗震等級柱提出更高要求。見第,鋼筋混凝土柱軸壓比不宜超過表;對于IV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其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小。
表柱軸壓比限值結構類型抗震等級一二三四框架結構-板柱-剪力墻、框架-剪力墻、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結構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注:軸壓比指柱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壓力設計值與柱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的比值;表內數值適用于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柱。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65~C70時,軸壓比限值應比表中數值低;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75~C80時,軸壓比限值應比表中數值低;表內數值適用于剪跨比大于2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但不小于的柱,其軸壓比限值應比表中數值減小;剪跨比小于的柱,其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并采取特殊構造措施;當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箍筋間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當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箍筋螺距不大于10mm時,軸壓比限值可增加。上述三種配箍類別的配箍特征值應按增大的軸壓比由本規程表;當柱截面中部設置由附加附縱向鋼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小于柱截面面積的%時,柱軸壓比限值可增加。當本項措施與注4的措施共同采用時,柱軸壓比限值可比表中數值增加,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軸壓比增加的要求確定;柱軸壓比限值不應大于。抗震設計時,限制框架柱的軸壓比主要是為了保證柱的延性要求。本條中,對不同結構體系中的柱提出了不同的軸壓比限值;本次修訂對部分柱軸壓比限值進行了調整,并增加了四級抗震的軸壓比限值。框架結構比原限值降低,框架-剪力墻等結構類型中的三級框架柱限值降低了。當采用設置配筋芯柱的方式放寬柱軸壓比限值時,配筋芯柱的截面尺寸可參照以下原則確定:當柱截面為矩形時,配筋芯柱也可采用矩形截面,其邊長可取柱截面相應邊長的1/2。當柱截面為正方形或圓形時,配筋芯柱宜采用圓形,其直徑可取柱截面邊長或直徑的1/2。條文所說的“較高的高層建筑”是指,高于30m的框架結構或高于60m的其他結構體系的混凝土房屋建筑。調整了柱最小配筋率要求,給出一級柱端箍筋加密區箍筋間距可以放松的條件。見第柱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表,且柱截面每一側縱向鋼筋配筋率不應小于%;抗震設計時,對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表中數值應增加;表柱縱向受力鋼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柱類型抗震等級非抗震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中柱、邊柱角柱框支柱--注:采用335MPa級、400MPa級縱向受力鋼筋時,應分別按表中數值增加和采用;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60及以上時,應按表中數值加;對框架結構,應按表中數值增加采用。調整了所有框支柱、框架結構柱最小配筋率的規定。抗震設計時,柱箍筋在規定的范圍內應加密,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小于150mm及二級框架柱箍筋直徑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時,除柱根外最大間距應允許采用150mm;三級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時,箍筋最小直徑應允許采用6mm;四級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大于3%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8mm;…第2款增加了第2項規定,主要考慮當箍筋直徑較大且肢數較多時,箍筋的凈距偏小不利于混凝土的澆筑,故將箍筋的間距適當放寬,以便于施工和保證混凝土的澆筑質量。但應注意:箍筋的間距放寬后,柱的體積配箍率仍需滿足本規程的相關要求。調整了短肢剪力墻的設計要求。見第,高層建筑結構不應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墻;當采用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在規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墻承擔的底部傾覆力矩不宜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房屋適用高度應比本規程表,7度和8度時分別不宜大于100m和80m。B級高度高層建筑以及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墻,不應采用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注:短肢剪力墻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墻;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是指,在規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墻承擔的底部傾覆力矩不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墻結構。對于L、T、十字形剪力墻,兩個方向的墻肢高度與厚度之比最大值4<≤8時,才為短肢剪力墻。當洞口較小且連梁剛度較大,剪力墻的受力接近整體小開口墻時,可按整體墻長度判斷是否屬于短肢剪力墻。第,短肢剪力墻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短肢剪力墻截面厚度除應符合本規程第,尚不應小于180mm;(最小厚度改為180mm,較原規程有所降低)一、二、三級短肢剪力墻的軸壓比,分別不宜大于、、(較原規范各減小,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墻的軸壓比限值應相應減少(在、、的基礎上再減少);短肢剪力墻的底部加強部位的應按本節,其他各層一、二、三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設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和;(增加了三級的放大要求)短肢剪力墻邊緣構件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程第;短肢剪力墻的全部豎向鋼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一,二級不宜小于%,三級不宜小于%;其他部位一、二級不宜小于%,三級不宜小于%。(增加了三級的要求)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墻,不應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墻布置平面外與之相交的單側樓面梁。(不宜改為不應)本條是原規程,不論是否短肢剪力墻較多的剪力墻結構,所有短肢剪力墻都要求滿足本條規定。原規程規定短肢墻抗震等級提高一級,一、二、三級短肢剪力墻的軸壓比限值分別為、、,本次修訂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級,但第2款降低了軸壓比限值。最大的區別在于原規程是針對短肢剪力墻較多的剪力墻結構,本次修訂是對所有短肢剪力墻,所以一般情況下,短肢剪力墻軸壓比是有所放松。調整了剪力墻截面厚度要求,強調了要滿足穩定計算要求。見第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墻體穩定驗算要求;一、二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不應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應小于160mm;無端柱或翼墻的一字形獨立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不應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應小于180mm;三、四級剪力墻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強部位不應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應小于160mm;無端柱或無翼墻的一字形獨立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截面厚度不應小于180mm,其他部位不應小于160mm非抗震設計的剪力墻的截面厚度不應小于160mm;剪力墻井筒中,分隔電梯井或管道井的墻肢截面厚度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160mm。本條為原規程,同時部分最小厚度有所減小,主要是考慮低烈度地區的實際情況。調整了剪力墻邊緣構件的設計要求。見第,一、二、三級剪力墻墻肢的軸壓比不宜超過表表剪力墻墻肢軸壓比限值抗震等級一級(9度)一級(6、7、8度)二、三級軸壓比限值注:墻腳軸壓比為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墻腳承受的軸壓力設計值與墻肢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第,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二、三級剪力墻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大于表,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應符合本規程第;表剪力墻可不設約束邊緣構件的最大軸壓比等級或烈度一級(9度)一級(6、7、8度)二、三級軸壓比表除本條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墻應按本規程第;B級高度高層建筑的剪力墻,宜在約束邊緣構件層與構造邊緣構件層之間設置1~2層過渡層,過渡層邊緣構件的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約束邊緣構件的要求,但應高于構造邊緣構件的要求。第,并應符合下列要求: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應符合表,其體積配箍率應按下式計算:剪力墻約束邊緣構件陰影部分(圖,其配筋率一、二、三級時分別不應小于%、%和%,并分別不應少于8f16、6f16和6f14的鋼筋(符號f表示鋼筋直徑);約束邊緣構件內箍筋或拉筋沿豎向的間距,一級不宜大于100mm,二、三級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本款為新增)
表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lc及其配箍特征值λv項目一級(9度)一級(6、7、8度)二、三級μN≤μN>02μN≤μN>μN≤μN>lc(暗柱)lc(翼墻或端柱)λv注:μN為墻肢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軸壓比,hw為墻肢的長度;剪力墻的翼培長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邊長小于2倍墻厚時,社為翼墻、無端柱;lc為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圖;有翼墻或端柱時,不應小于翼墻厚度或端柱沿墻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本條為原規程補充了三級的要求;補充了按軸壓比確定配箍特征值和約束邊緣構件長度的規定;補充了箍筋、拉筋肢距的規定;計算配箍率時,箍筋(拉筋)抗拉強度設計值不再受360MPa的限制;完善了圖第,其最小配筋應滿足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2、3、4、5款略)。表剪力墻構造邊緣構件的最小配筋要求抗震等級底部加強部位其它部位豎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箍筋豎向鋼筋最小量(取較大值)拉筋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最小直徑(mm)沿豎向最大間距(mm)一,6f128100,6f128150二,6f128150,6f128200三,4f126150,4f126200四,4f126200,4f126250注:Ac為構造邊緣構件的截面面積,即圖;符號f表示鋼筋直徑;其他部位的轉角處宜采用箍筋。剪力墻分布筋直徑及間距不再作為強制性條文,見第,一、二、三級時均不應小于%,四級和非抗震設計時均不應小于%。(強條,本條為原規程,不再把分布筋間距和直徑作為強制性條文)第,直徑不應小于8mm。剪力墻的豎向和水平分布鋼筋的直徑不宜大于墻厚的1/10。(分布筋間距由“不應大于300mm”改為“不宜大于300mm”,增加了直徑與墻厚的關系)增加了剪力墻洞口連梁正截面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要求。見第,非抗震設計時,其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應為%;抗震設計時,其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宜符合表;跨高比大于的連梁,其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可按框架梁的要求采用。(新增條文)表跨高比不大于的連梁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跨高比最小配筋率(采用較大值)≤,25<≤,35<≤,45第,非抗震設計時,頂面及底面單側縱向鋼筋的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抗震設計時,頂面及底面單側縱向鋼筋的最大配筋率宜符合表,則應按實配鋼筋進行連梁強剪弱彎的驗算。(新增條文)
表跨高比最小配筋率(采用較大值)≤,80<≤,160<≤,220≥,300修訂原因:為實現連梁的強剪弱彎,本規程,,兩條共同使用,就相當于限制了受彎配筋,連梁的受彎配筋不宜過大。但由于,容易使設計人員忽略受彎鋼筋數量的限制,特別是在計算配筋值很小而按構造要求配置受彎鋼筋時,容易忽略強剪弱彎的要求。因此,,是新增條文,以防止連梁的受彎鋼筋配置過多。修改了框架-剪力墻結構中框架承擔傾覆力矩較多和較少時的規定。見,見第,應根據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結構底層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與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比值,確定相應的設計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不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10%時,按剪力墻結構設計,框架部分應按框架-剪力墻結構的框架進行設計;當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時,按本章框架-剪力墻結構的規定進行設計;當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時,按框架-剪力墻結構設計,其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和軸壓比限值宜按框架結構的規定采用;當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80%時,按框架-剪力墻結構設計,但其最大適用高度宜按框架結構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和軸壓比限值應按框架結構的規定采用。第結構分析中規則的板柱結構可用等代框架法,其等代梁的寬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兩側柱距各1/4;宜采用連續體有限元空間模型進行更準確的計算分析;樓板在柱周邊臨界截面的沖切應力,不宜超過,超過時應配置抗沖切鋼筋(盡可能采用高效能抗剪栓釘以提高抗沖切能力),當地震作用導致柱上板帶支座彎矩反號時還應對反向作復核。板柱節點沖切承載力的驗算可按有關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驗算,并應考慮節點不平衡彎矩作用下產生的剪力影響;沿兩個主軸方向均應布置通過柱截面的板底連續鋼筋,且鋼筋的總截面面積應符合下式要求:第3款為原規程,補充了在8度時尚宜計入豎向地震作用的影響。本條1、2兩款均為新增條款。為確保板柱-剪力墻結構計算的準確性,第1款對板柱-剪力墻結構的計算分析方法進行了約定;第2款對板柱-剪力墻的抗沖切能力進行了約束,同時規定了當板截面沖切強度不滿足要求時的構造措施。在設計無梁平板(包括有托板者)的抗沖切承載力時,當沖切應力>ft時,常使用箍筋以承擔剪力。跨越裂縫的豎向鋼筋(箍筋的豎向肢)能阻止裂縫開展,但是,當豎向筋有滑動時,效果有所降低。一般的箍筋,由于豎肢的上下端皆為圓弧,在豎肢受力較大接近屈服時,皆有滑動發生,此點在國外的試驗中得到證實。在一般的板柱結構中,如不設托板,柱周圍之板厚度不大,再加上雙向縱筋使減小,箍筋的豎向肢往往較短,少量滑動就能使應變減少較多,其箍筋豎肢的應力也不能達到屈服強度。因此,加拿大規范()規定,只有當板厚(包括托板厚度)不小于300mm時,才允許使用箍筋。美國ACI規范要求在箍筋轉角處配置較粗的水平筋以協助固定箍筋豎肢。美國近年大量采用的“抗剪栓釘”(ShearStuds),能避免上述箍筋的缺點,而且施工方便,既有很好的抗沖切性能,又能節約鋼材(可省去箍筋的水平段,僅在有暗梁時配置構造箍筋即可),因此本規程建議盡可能采用高效能抗剪拴釘以提高抗沖切能力。筒體結構高度不同時的設計原則;及框架-核心筒結構核心筒構造配筋率比普通剪力墻提高%。見第,高寬比不宜小于3。對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可按框架-剪力墻結構設計。研究表明,筒中筒結構的空間受力性能與其高度和高寬比有關,當高寬比小于3時,就不能較好地發揮結構的空間作用,高度由原來規范的60m提高到80m。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和高寬比可不受本條的限制。對于高度較低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可按框架-抗震墻結構設計,適當降低核心筒和框架的構造要求。第,并滿足下列要求:…筒體墻的水平、豎向配筋不應少于兩排。抗震設計時,核心筒主要墻體的底部加強部位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增加了框架-核心筒結構中,當框架承擔地震剪力過低時對框架和核心筒的內力調整要求。見第,筒體結構框架部分按側向剛度分配的樓層地震剪力應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和按側向剛度分配的框架部分樓層地震剪力中最大值倍二者的較小值。當框架部分樓層地震剪力的最大值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0%時,各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剪力應增大到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5%,其各層核心筒墻體的地震剪力應乘以,且不大于基底剪力。墻體的抗震構造措施應按抗震等級提高一級后采用,已為特一級的可不再提高。增加了內筒偏置時的設計要求以及框架-雙筒結構的設計要求。見第,應控制結構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單向地震作用下,最大樓層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應大于,且T1的扭轉成分不宜大于30%。本條要求對該類結構的位移比和周期比均按B級高度高層建筑從嚴控制。第,宜采用框架-雙筒結構。第,其有效樓板寬度不宜小于樓板典型寬度的50%,洞口附近樓板應加厚,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單向配筋率不應小于%;雙筒間樓板應按彈性板進行細化分析。明確框支墻、框支柱的定義;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高度調整;對轉換構件水平地震內力增大系數做了放大調整。見第,稱為框支梁,轉換柱稱為框支柱。…直接承托被轉換構件的梁為轉換梁,轉換梁以下直接支撐轉換梁的柱都是轉換柱(一直延續到柱腳),轉換框架是由轉換梁和轉換柱組成的框架。同時本條對框支剪力墻結構、托柱轉換層結構進行了定義:當上部為剪力墻結構,下部部分構件轉換為柱時,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上部為密柱,通過轉換構件,下部為稀柱時,形成托柱轉換層結構。第,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宜取至轉換層以上兩層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第,特一、一、二、三級轉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內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轉換構件豎向地震作用按增加了三級轉換梁構造要求,梁腹板配筋要求擴大到所有轉換梁。見第梁上、下部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均不應小于%;抗震設計時,特一、一、二、三級分別不應小于%、%、%和%。沿梁腹板高度應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偏心受拉的轉換梁的支座上部縱向鋼筋至少應有50%沿梁全長貫通,下部縱向鋼筋應全部直通到柱(含墻端柱)內;…框支梁最小截面高度由不應小于跨度的1/6調整為不宜小于跨度的1/8。見第…轉換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計算跨度的1/8;對梁上托柱的轉換梁,其截面寬度不應小于梁寬方向的托柱截面寬度。梁上托剪力墻的框支梁截面寬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應方向的截面寬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墻體截面厚度的2倍和400mm;…調整了轉換柱的軸力、彎矩增大系數,增加了三級要求;提出了轉換梁柱節點核心區的要求。見第…一、二、三級轉換柱由地震作用產生的軸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但計算柱軸壓比時可不考慮該增大系數;本款中內力放大系數進行了修改,二級改,增加三級與轉換構件相連的一、二、三級轉換柱的上端和底層柱下端截面的彎矩組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其他層轉換柱柱端彎矩設計值應符合本規程第;彎矩增大系數,二級由變為,增加三級。…第,轉換梁、柱的節點核心區應進行抗震驗算,節點應符合構造措施的要求。轉換梁、柱的節點核心區應按修訂原因:因轉換構件節點區受力非常大,增加了對轉換梁柱節點核心區的要求。對箱型轉換結構增加了新的要求。見第,應根據轉換柱的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設置雙向橫隔板;上、下板配筋設計應同時考慮板局部彎曲和箱形轉換層整體彎曲的影響,橫隔板宜按深梁設計。修訂原因:箱形轉換構件設計時要保證其整體受力作用,因此規定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即頂、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并應設置橫隔板。箱形轉換層的頂、底板截面承載力設計時應該同時考慮這兩種彎曲變形在截面內產生的拉應力、壓應力。對錯層結構錯層處框架柱的承載力提出更高要求。見第,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承載力宜符合本規程公式(要求其滿足設防烈度地震(中震)作用下性能水準2的設計要求。增加連體結構連接體7度時考慮豎向地震影響的強制性要求,見;增加了6度和7度度連體結構宜考慮豎向地震影響的要求,見第,連體結構的連接體應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原規范僅對8度要求)第,高位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宜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連體結構新增的計算要求。見第…計算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時,應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復核計算。第連體結構豎向振動頻率小于3Hz時,應進行豎向振動舒適度的驗算;連體部分樓板應按本規程;(即框支層樓板驗算要求)連體部分樓板較薄弱時,宜補充分塔樓計算分析。連體結構豎向舒適度驗算的要求。連體部分樓板的驗算。獨立承擔地震作用。除多塔樓結構外,補充了豎向收進結構、懸挑結構的設計要求。見節。第修訂原因:將原來多塔樓結構的內容與新增的體型收進、懸挑結構的相關內容合并,統稱為“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第,豎向體型突變部位的樓板宜加強,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雙層雙向配筋,每層每方向鋼筋網的配筋率不宜小于%。體型突變部位上、下層結構的樓板也應加強構造措施。第,多塔樓高層建筑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大底盤多塔樓結構,可按本規程第,并應符合本規程第對大底盤多塔樓結構明確要求按整體和分塔樓模型分別驗算。第懸挑部位應采取降低結構自重的措施;懸挑部位結構宜采用冗余度較高的結構形式;結構內力和位移計算中,懸挑部位的樓層應考慮樓板平面內的變形,結構分析模型應能反映水平地震對懸挑部位可能產生的豎向振動效應;8、9度抗震設計時,懸挑結構應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6、7度抗震設計時,懸挑結構宜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豎向地震應采用時程法或豎向反應譜法進行分析,并應考慮豎向地震為主的荷載組合;抗震設計時,懸挑結構的關鍵構件以及與之相鄰的主體結構關鍵構件的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懸挑結構關鍵構件的承載力宜符合不屈服的要求。修訂原因:本條為新增條文,對懸挑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懸挑結構在結構一般豎向剛度較差、結構的冗余度不高,因此需要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且應提高懸挑關鍵構件的承載力和抗震措施,防止相關部位在豎向地震作用下發生結構的倒塌。第體型收進處宜采取減小結構剛度變化的措施,上部收進結構的底層層間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鄰下部區段最大層間位移角的倍;結構偏心收進時,應加強收進部位以下2層結構周邊豎向構件的配筋構造措施;抗震設計時,體型收進部位上、下各2層塔樓周邊豎向結構構件的抗震等級宜提高一級采用,當收進部位的高度超過房屋高度的50%時,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修訂原因:本條為新增條文,對體型收進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收進部位形成薄弱部位,因此規定在收進的相鄰部位采取更高的抗震措施。限制上部樓層層間位移角不大于下部結構層間位移角的倍。調整了混合結構的范圍和最大適用高度。見第原規范條文所指的混合結構系指鋼框架或型鋼混凝土框架與鋼筋混凝土筒體所組成的共同承受豎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層建筑結構。本次修訂做了較大的調整。為減少柱子尺寸或增加延性而在混凝土柱中設置型鋼,而框架梁仍為混凝土梁時,該體系不宜視為混合結構,此外對于體系中局部構件(如框支梁柱)采用型鋼梁柱(型鋼混凝土梁柱)也不應視為混合結構。第本次修訂混合結構除了框筒之外還增加了筒中筒結構。鋼框架-核心筒結構核心筒構造配筋率比普通剪力墻提高%。見第8、9度抗震時,應在樓面鋼梁或型鋼混凝土梁與混凝土筒體交接處及混凝土筒體四角設置型鋼柱;7度抗震時,宜在上述部位設置型鋼柱;外伸臂桁架與核心筒墻體連接處宜設置構造型鋼柱,型鋼柱宜至少延伸至伸臂桁架高度范圍以外上下各一層;鋼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結構,抗震等級為一、二級的筒體底部加強部位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筒體一般部位的分布筋不宜小于%,筒體每隔2~4層宜設置暗梁,暗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墻厚,其頂面及底部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筒中筒結構和鋼筋混凝土(鋼管混凝土、型鋼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結構中,筒體剪力墻的構造要求同本規程當連梁抗剪截面不足時,可采取在連梁中設置型鋼或鋼板等措施。調整了混合結構計算阻尼比規定。見第,阻尼比可取為~。補充了抗風設計時阻尼比規定。調整了混合結構抗震等級規定。見第,混凝土筒體及型鋼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表,并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強條)鋼框架-混凝土筒體結構中筒體應較混凝土結構中的筒體采取更為嚴格的構造措施。本次修訂增加了筒中筒結構體系中構件的抗震等級。型鋼混凝土構件仍不出現特一級。不同抗震等級鋼結構構件的設計要求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相關規定。補充了混合結構中鋼管混凝土柱的有關要求,見第(實際上與《鋼管混凝土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28:90的相關內容基本一致)第鋼管直徑不宜小于300mm;鋼管壁厚不宜小于6mm;鋼管外徑與壁厚的比值D/t宜在(20~90)()之間,為鋼材的屈服強度;圓鋼管混凝土柱的套箍指標,不應小于,也不宜大于;柱的長細比λ不宜大于80;軸向壓力偏心率不應大于,為偏心距,為核心混凝土橫截面半徑;鋼管混凝土柱與框架梁剛性連接時,柱內或柱外應設置與梁上下翼緣位置對應的加勁肋。加勁肋設置于柱內時,應留孔以利混凝土澆灌。加勁肋設置于柱外時,應形成加勁環板。第鋼管截面邊長尺寸不宜小于300mm;鋼管壁厚不宜小于6mm;鋼管截面的高寬比不宜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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