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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住在富人區的她2022年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審判輔助文員招聘10名模擬卷(含答案)(圖片大小可自由調整)全文為Word可編輯,若為PDF皆為盜版,請謹慎購買!卷I一.全考點綜合押題密卷(共100題)1.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下列說法中哪一項是錯誤的?

A.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采取書面方式

B.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C.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D.各級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關

答案:A

解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13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釆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故A項錯誤,應選。2.甲國發生的叛亂運動已被甲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承認為叛亂團體。該叛亂團體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區,強行掠奪或占用外國僑民和外國國家的財產。根據國際法規定,下列關于甲國政府是否承擔責任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

A.承擔直接責任B.承擔間接責任

C.甲國政府和叛亂運動共同承擔直接責任D.不承擔責任

答案:D3.下列哪一選項能成為我國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根據,并作為評價行政活動合法性的準則?()

A:行政機關的慣例

B:法院的司法判例

C: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D:學者的理論學說

答案:C

解析:我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實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機關的慣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學者的理論學說尚不能成為我國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根據,也不能成為評價行政活動合法性的準則。故排除A、B、D項。我國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淵源的種類,根據法律文件的制定機關和等級效力具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故C項應選。4.周某搶劫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的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A.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不訊問犯罪嫌疑人

B.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不需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級別的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按照主犯來確定管轄

D.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奍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以及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這是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進一步核實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實和情節。所以,A項錯誤。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發現應當由其他檢察院起訴的,如果屬于下級人民檢察院起訴,可以直接交由下級檢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如果屬于上級或者同級檢察院起訴,則應當先移送有權起訴的檢察院,同級別的,還可以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由此可見,一般應當是先移送有起訴權的檢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機關。所以,B項說法錯誤。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質來確定管轄。所以,C項錯誤。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A選項所考的新《刑事訴訟法》第170條,一定是很受命題老師青睞的條文,因為類似條文已經有多次考查。B選項,公檢法機關銜接之處是命題的重點,比如交叉管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補充偵查。C選項,直接考查法條的規定,并且類似這樣規定的法條有多個,記住了一個,也就掌握了其他,因為它們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D選項,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如果有考生對原《刑事訴訟法》掌握得比較扎實,那就要學會忘記過去了。就2012年刑訴考題來說,原《刑事訴訟法》內容就是一個不大不小的絆腳石,若考生能對新內容有精準的記憶,也就能輕松搬開這個絆腳石。5.共用題干

下列哪些條約屬于國家繼承的對象?

A、水利灌溉條約

B、共同防御條約

C、領土邊界劃界條約

D、中立條約

答案:A,C

解析:國家豁免權有絕對豁免權和相對豁免權主義之分。雖然持相對豁免權的主張,但是一國不能通過本國立法來改變別國的豁免立場,這也是由主權平等原則決定的。放棄豁免的行為是單獨的,分階段的,一案中放棄豁免不意味著另案中也放棄豁免,放棄管轄豁免出庭應訴也不意味著放棄執行豁免,甲國僅僅表示放棄關于該案的訴訟管轄豁免權,乙國法院原則上不能對甲國強制執行判決是正確的。B項當選,D項錯誤。同理,即使放棄了管轄權,法院對國家財產實施扣押、查封等屬于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執行豁免時必須另行明示作出。故A項錯誤。第三國法院曾對甲國強制執行判決屬于另一案中國家豁免權的放棄,不可遷移適用本案,故C項說法錯誤。

條約繼承的實質是在領土發生變更時,被繼承國的條約對于繼承國是否持續有效的問題。一般來說,與領土有關的“非人身性條約”,如有關領土邊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條約,屬于繼承的范圍;而與國際法主體人格有關的“人身性”條約以及政治性的條約,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條約,一般授不予繼承。本題中的A、C項性于非人身性條約,因而屬于國家繼承的對象。

安理會在解決國際爭端時,有廣泛的職能,可以對任何國際爭端或者可以引起爭端的情況進行審查,并與依賴于作為聯合國成員的當事國主動提交。故本題A項是錯誤的。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國為常任理事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表決采取每一理事國一票。對于程序事項或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因此又稱為“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實踐中,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者缺席不被視為否決,不影響決議的通過,因此B項錯誤,C項是正確的。安理會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機關,在制止侵略維持和平方面作出的決議對于當事國和所有成員國均有約束力,不需要征得當事國的同意,因此D項是錯誤的。

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是指兩個以上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協議以一定形式設立的跨國性社會團體。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與政府間國家組織罪明顯的區別在于: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成員一般是民間團體,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成員一般是一國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受到所在國國內法的約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國從事活動,必須遵守乙國的法律,C選項不正確。作為主權國家,乙國政府有權依據本國法律決定是否允許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本國活動,因此乙國有權依照本國法律阻止該組織在乙國的活動,B項表述正確。同理,乙國沒有義務讓“自然之友”在乙國發展會員,A項的表述是錯誤的。需要注意的是,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注冊咨詢地位,與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國際組織獲得與聯合國聯系的一種方式。這些非政府組織可以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詢,獲得這一地位并不改變其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性質。只有政府間國際組織才有可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因此,D項錯誤。6.★某氣霧劑公司生產的卡式爐燃氣罐屬于不合格產品,某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生產的卡式爐的質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時發生爆炸,其女兒臉部大部分受傷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訴訟中,甲要求被告賠償其女兒的精神損失費,被告均承認自己有錯,但是均不認為其應當對精神損害賠償承擔責任,理由是法律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法律確實沒有規定)。法官在判決中卻支持了甲的請求,法官對此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的原則和司法實踐掌握的標準,實際損失除物質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損失,即實際存在的無形的精神壓力與痛苦。原告在事故發生時尚未成年,燒傷造成的片狀疤痕對其容貌產生了明顯影響,嚴重地妨礙了她的學習、生活和健康,除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地給其精神造成了伴隨終身的遺憾與傷痛,必須給予撫慰與補償。”法官在這個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

A.歸納推理B.辯證推理

C.演繹推理D.模擬推理

答案:B

解析:。本題中法官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了價值評價,所以為辯證推理,而歸納和演繹推理則是形式推理。7.金某駕駛桑塔納2000轎車經過渡海新村甲5號樓時,突然有一花盆從樓上墜下,將金某駕駛的轎車前擋風玻璃砸碎,金某臉部也被割傷。事后金某經調査得知,花盆是從該樓409室的窗臺上墜落的。于是金某與該房主趙某交涉賠償事宜,但趙某矢口否認上述事實。金某遂訴諸法院。關于本案的證明責任的表述,正確的有:()

A.本案實行證明責任倒置,因此金某對于本案不負任何證明責任

B.趙某應當證明他對于該侵權行為的發生沒有過錯

C.本案實行證明責任倒置,金某只需證明侵權行為存在,損害結果由法院調查

D.趙某應當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B

解析:。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原告提出侵權事實后,被告予以否認的,由被告對其侵權行為無過錯負證明責任。故本題選項為B。本案中,原告仍需對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承擔舉證責任。8.郭某應聘到天天飯店做廚師,雙方于2008年1月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間包食宿,不支付工資,不為郭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滿進行考試,若考試不合格則不予錄用,合格則錄用為正式員工,每月工資2000元。天天飯店稱由于是餐飲行業,為食品安全衛生考慮,郭某必須穿飯店統一發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為防止郭某系到飯店偷藝,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飯店工作半年,廚藝大長,暗中與月月紅酒店接洽,月月紅酒店同意只要郭某從天天飯店辭職,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飯店自己要辭職,天天飯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

根據上述情況,請回答下列問題。?

關于郭某解除勞動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查看材料

A.郭某可以提前3天通知天天飯店解除勞動合同

B.郭某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天天飯店

C.郭某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D.月月紅酒店應與郭某對天天飯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C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不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況且,天天飯店不僅未為郭某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和工資問題上也有違法行為。9.橋西區法院在開庭審判許某交通肇事案的過程中,許某的辯護人請求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并請求重新勘驗依照法律規定,法庭正確的做法是:()

A.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B.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C.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D.可以決定中止審理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調查新證據、延期審理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204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因此選C項。10.某商業銀行發放的下列貸款,哪些應計人不良貸款?

A.甲公司的一筆流動資金貸款于本周到期,現銀行同意其延展還款期1個月

B.乙公司的一筆房地產項目貸款于2005年6月到期,2004年7月該項目因資金短缺而停建

C.丙公司的一筆委托貸款于2005年9月到期,2004年7月該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D.丁公司的一筆拖欠多年的固定資產貸款,現已按規定以呆賬準備金予以沖銷

答案:B,C

解析:。《貸款通則》第34條。關于不良貸款的認定應當以《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為標準。本題選項A中甲公司借款由于未過延展期,且沒有生產經營終止或者項目停建的情形,因此其貸款不屬于不良貸款,選項A不應入選。選項B中乙公司的貸款雖未逾期,但是出現了項目停建的情形,屬于“一逾兩呆”中的呆滯貸款,所以選項B應當入選。選項c中丙公司貸款雖未逾期,但是由于進入了破產程序,其生產經營已經終止,因此屬于“一逾兩呆”中的呆滯貸款,所以選項c應當入選。選項D中丁公司的貸款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沖銷,不再在銀行的資產中列示,因此不再屬于不良貸款的范圍,選項D不符合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11.某外商獨資企業因經營期滿而進入清算,清算組從成立至清算終結前實施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A.從外資企業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了清算費用

B.未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參加

C.同意外商留足償債財產后將其余財產攜帶出境

D.不顧中國企業的同等出價將設備售給外國公司

答案:B,C,D

解析:。《外資企業法》第67、74、78條。12.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學習法理學后對法律體系和法系兩個概念發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認為、“法律體系和法系在意義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國全部有效法律構成的體系。”高某認為、“我也認為兩個概念是同義語,然而需要明確國際法是不算在一國法律體系之內的。”孔某認為據我所知,法律體系和法系兩個概念之間的差別就在于后者包含國際法而前者不包含國際法。”下面四個選項是對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見的評價,正確的是哪一項?()

A.但某的意見是正確的

B.高某的意見是正確的

C.孔某的意見是正確的

D.三者的意見都不正確

答案:D

解析:。對法律體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說法“法律體系和法系在意義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國全部有效法律構成的體系”明顯錯誤,法系是根據法律傳統對法律進行的分類。高某的說法“我也認為兩個概念是同義語,然而需要明確國際法是不算在一國法律體系之內的”,其錯誤之處在于法律體系和法系是同義語。孔某的說法:“據我所知,法律體系和法系兩個概念之間的差別就在于后者包含國際法而前者不包含國際法”,指出了兩者的差別,但是差別之所在卻不正確,并不是包不包含國際法的問題,而在于構成標準的不同。13.關于金融詐騙罪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使用偽造、編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B.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C.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D.被告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金融詐騙罪中具體個罪的認定,選項ABCD均正確。14.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發起設立了新川面館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為30%,乙持股比例為60%,丙持股比例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并且由乙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擔任公司唯一的監事。2018年7月,乙違規決議新川面館公司為其本人提供擔保,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100萬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張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變更法定代表人

B.甲有權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C.甲有權直接要求乙賠償其股權價值下降的損失

D.甲有權提起代表訴訟,要求乙向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B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第39?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由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規定,當更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時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公司的章程應當召開股東會會議。其次,根據《公司法》第39?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公司應當召開臨時會會議。本題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權,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故A?選項正確。《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股東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資義務,故B?選項正確。《公司法》第151?條第1款、第2?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乙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違規讓公司為本人提供對內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100?萬元,損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損害股東甲的利益,故應當由公司向其主張權利,甲無權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乙賠償其股權價值下降的損失,故C?項錯誤。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當公司怠于行使權利時,甲作為公司股東可以啟動對乙的訴訟,損害賠償歸入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故D選項錯誤。15.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期限為()日。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6.劉某與高達公司簽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后某區房管局對該預售契約作出預售預購備案登記。后來,劉某擬將該商品房轉賣給王某。王某向區房管局申請公開該預售預購備案登記的信息。下列那些說法正確?()

A:區房管局認為王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劉某隱私的,應征求劉某的意見

B:區房管局公開信息時,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關成本費用

C:預售預購備案登記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區房管局可以不予公開

D:因王某與申請公開的信息無利害關系,區房管局可以不予公開

答案:A,B

解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據此,A項正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據此,B項正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預售預購備案登記的信息,是區房管局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屬于政府信息。因此C項錯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據此,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與信息具有利害關系,故D項錯誤。17.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在不同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決。下列有關仲裁裁決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B.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據此認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缺席裁決

C.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或根據調解結果制作裁決書

D.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答案:A,C,D

解析:。《仲裁法》第25、42、43、51、55~57條。18.甲(住所地在A市)開私家車下班回家時誤踩油門,將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傷。就損害賠償額,二人達成仲裁協議交C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雙方對立情緒嚴重,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也未選定仲裁員;對于是否開庭、是否公開審理也未達成協議。仲裁庭對裁決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未能就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的:()

A.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B.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

C.仲裁協議無效

D.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答案:D

解析:。依據《仲裁法》第32條的規定,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未能就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故選項為D。19.關于辨認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辨認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B: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

D: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答案:C

解析:【考點】辨認結果的審查【詳解】本題直接考查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一)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于二人的;(二)沒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的;(三)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沒有制作專門的規范的辨認筆錄,或者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四)辨認記錄過于簡單,只有結果沒有過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第2款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綜上,從法條直接可知C選項為正確答案。20.甲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過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對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債務達成協議。乙公司承擔丁、戊的債務,丙公司承擔己、庚的債務。后因丙公司無力承擔己、庚的債務而發生糾紛。對乙公司和丙公司達成的債務承擔協議對外效力表述錯誤的是:()

A:該協議無效

B:該協議有效

C:該協議可撤銷

D:該協議效力未定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該法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根據法律規定,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應對分立前法人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作為分立法人的乙、丙兩公司關于債務分割的內部協議不能對抗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該協議只對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丙公司無力承擔,則由乙公司承擔,當然乙公司承擔后可按協議向丙公司追償。21.關于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同“法律萬能”

B、依法治國要求在解決社會問題時應將法律作為主要的手段

C、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與統一,可強化和提高依法治國的實際成效

D、要突出依法治國在我國不同發展階段中的不同重點,發揮依法治國在不同時期的特殊功能與作用

答案:A

解析:本題為選非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認同“法律萬能”的思維偏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這一特征,與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論中片面、絕對化的“法律中心主義”具有重要區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全面發揮各種社會規范的調整作用,綜合協調地運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來實現對國家的治理和管理。故A項錯誤。22.

黃某正當防衛案

2010年5月16日22時30分,黃某駕駛出租車,在某市和平路金生賓館附近搭載姜某和趙某。當車行至新湖市場的旺達建材超市旁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姜某要求黃某停車,車尚未停穩時,姜某持槍頂著黃某的喉嚨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現金,同伙趙某從黃某身上搜走現金3200元和一部諾基亞手機后二人下車逃跑。隨后,黃某駕車追趕兩人。當姜某與同伙趙某用槍逼一輛從事營運的摩托車車主下車并欲駕車離開時,黃某駕車朝摩托車前輪撞去,摩托車倒地后,姜某與趙某下車往市場的花島城方向逃跑。黃某又繼續駕車追趕,并從后將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隨后,黃某撥打“110”報警,向公安機關交代了案發經過。經公安機關偵查,黃某駕駛的出租車的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且沒有合法證明,經盤查,黃某交代該車為其鄰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該市和平廣場停車場趁車主去洗手間之際偷偷開走,黃某得知后,從王某處低價買下該車并涂改了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號。黃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林某并告知真相,請林某違規更改該車的檔案,成功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將此車用于出租運營。林某通過此種方法先后違規更改了十幾輛盜竊的機動車檔案并辦理登記手續。

【問題】

1.姜某和趙某在出租車上索取財物的行為構成何罪?如何處罰?

2.姜某與趙某搶劫罪的數額如何確定?

3.黃某駕車撞死姜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是否屬于自救行為?

4.黃某向公安機關的兩次交代行為應當如何認定?是否影響對黃某的量刑?

5.黃某購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構成,為什么?

6.林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7.黃某在非法辦理車輛登記手續過程中是否與林某構成共犯?

答案:

解析:

1.姜某和趙某在出租車上索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且持槍搶劫屬于情節加重犯,適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2.姜某與趙某搶劫數額應為劫取的3200元現金、一部諾基亞手機和一輛摩托車的價值總和。

3.黃某駕車撞死姜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不構成自救行為。

4.黃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對黃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5.黃某購車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林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7.黃某在非法辦理車輛登記手續過程中與林某構成共犯。

本題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和自救行為的區別,需要明確的是正當防衛發生在不法侵害發生時,以及不法侵害雖已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情況下。而自救行為發生侵害行為已經結束,而侵害狀態仍繼續的情況下。

23.在下列情形中,屬于法律制裁的是、

A、某著名球星因違反俱樂部規定被開除

B、張某酒后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拘留

C、侯律師因收費問題受到律師協會處罰

D、李書記因生活作風問題被開除黨籍

答案:B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在本題目選項中,A、C和D均不屬于由特定國家機關作出的法律制裁,B項則屬于因當事人違法而由國家機關作出的法律制裁。24.中國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確定應當適用甲國法。但在查找甲國法時發現甲國不同州實施不同的法律。關于本案,法院應當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協議決定適用甲國哪個州的法律

B.直接適用甲國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州法律

C.首先適用甲國區際沖突法確定準據法,如甲國沒有區際沖突法,適用中國法律

D.首先適用甲國區際沖突法確定準據法,如甲國沒有區際沖突法,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準據法的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根據該規定應適用甲國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選項錯誤,不當選;B選項正確,當選。25.甲送給國有收費站站長吳某3萬元,與其約定:甲在高速公路另開出口幫貨車司機逃費,吳某想辦法讓人對此不予查處,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組織數十人,鋸斷高速公路一側隔離欄、填平隔離溝(恢復原狀需3萬元),形成一條出口。路過的很多貨車司機知道經過收費站要收300元,而給甲100元即可繞過收費站繼續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萬元,但騙吳某僅得20萬元,并按此數額分成。

關于甲非法獲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確的是:()(2015年)

A.擅自經營收費站收費業務,數額巨大,構成非法經營罪

B.即使收錢時冒充國有收費站工作人員,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C.未使收費站工作人員基于認識錯誤免收司機過路費,不構成詐騙罪

D.騙吳某僅得20萬元的行為,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查非法經營罪、招搖撞騙罪、詐騙罪、隱瞞犯罪所得罪。A項,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成立非法經營罪要求滿足下列行為之一:(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或者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被司法解釋或者立法明確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甲擅自從事高速公路收費活動,不屬于上述內容,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故A項錯誤。

B項,招搖撞騙罪要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利益,破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國有收費站的工作人員,也不過是冒充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滿足招搖撞騙罪對所冒充對象的要求。并且,由于過往司機很清楚在路邊開口是逃避繳費的行為,并沒有受騙,所以行為不滿足招搖撞騙的性質。故B項正確。

C項,甲對設在遠端、巴巴地等著司機出收費口的收費站工作人員沒有欺騙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故C項正確。

D項,甲對于和吳某合謀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罰的理由,不再成立獨立的贓物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D項錯誤。26.

李某訴市工商局行政處罰案

振興服裝廠是江西省某市(地級市)的一家私營企業,廠長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而被當地西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9日,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將其逮捕。2009年5月17日檢察院提出公訴。2009年6月16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宣告李某無罪。2009年9月13日,檢察院對此判決提出抗訴。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了抗訴決定。2009年11月2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本案審理,并釋放了李某。2009年6月11日,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為由吊銷了振興服裝廠的營業執照,致使振興服裝廠停產。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銷該廠營業執照一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問題】

1.李某就企業吊銷營業執照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是誰?可供李某選擇的法定賠償程序有哪些?

2.若違法羈押給李某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則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賠償要求?

3.對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損失,李某最遲可在何時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4.西城區工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承擔何種告知義務?

5.李某不服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應以誰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若李某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沒作出答復,此時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案:

解析:

1.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賠償義務機關。因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為由吊銷振興服裝廠的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行政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可選擇的賠償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區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三是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

2.李某可以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若造成嚴重后果,還可以要求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李某最遲可以在2011年11月27日提起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而且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自李某知道侵權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1年11月27日止。

4.工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李某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李某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李某應以區工商局和市工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被告。

6.至2010年5月1日復議期限已過期,但復議機關仍未作出答復屬于不作為,李某可以區工商局為被告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也可以市工商局為被告對復議機關的不作為提起訴訟。

27.關于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憲法規定的休息權的主體是勞動者而非公民

B.憲法規定受教育既是公民權利也是公民義務

C.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創作小說,但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發表

D.所有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案:D

解析:考點: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

講解:A項正確。憲法明確規定,休息權的主體是勞動者。

B項正確。憲法明確規定,受教育和勞動,既是公民權利也是公民義務。

C項正確。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創作小說,但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發表,因為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出版自由。

D項錯誤,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比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就沒有這兩項權利。28.下列關于拋棄的說法,正確的是:

A.拋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一般不需要權利人向特定人為意思表示,只需拋棄占,表示其拋棄的意思即生拋棄的效力

B.不動產物權的拋棄需辦理注銷登記才發生效力

C.如果物權的拋棄會妨害他人的權利,則物權人不得任意拋棄其權利

D.拋棄須按照適當的方式進行,否則不生拋棄的效力

答案:A,B,C,D

解析:本題涉及拋棄的相關問題。拋棄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對于動產的拋棄,只要拋棄占有,就發生拋棄的效力,但是,拋棄動產應以不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為限,否則不發生拋棄的效力。拋棄應當按照適當的方式進行,該適當方式是權利人不得濫用權利的體現。對于不動產的拋棄,應辦理注銷登記,否則不發生拋棄的效力。29.關于簡易程序的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B.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C.只要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都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D.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20曰

答案:A,B

解析:A、B

考點:詢間證人

講解:《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偵査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因此A錯誤。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B錯誤。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C正確。本案是盜竊案,負責偵查的是公安機關,因此傳喚到公安機關是正確的,故D正確。30.關于依法不追求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張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沒有起訴

B.王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

C.被告人李某貪污受賄數額巨大,在被抓獲前畏罪自殺身亡

D.犯罪嫌疑人陳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陳某的刑事責任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31.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執照上的核準經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等業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

A.屬于有效法律行為

B.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C.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

D.屬于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答案:A

解析:。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對木地板、廚衛用具等的經營并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32.★乙國對甲國公司向乙國出口的某種化工原料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使甲國出口企業損失嚴重。甲乙兩國均為世貿組織成員。甲國政府對此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申訴并最終勝訴。下述選項中,正確的選項是哪幾項?()

A.在乙國不履行裁決的情況下,甲國可申請授權報復

B.甲國的報復不限于同一產品之內

C.乙國政府應向甲國企業賠償因該措施引起的一切損失

D.世貿組織可以對乙國強制執行

答案:A,B

解析:。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存在類似國內民商法中的賠償機制。因此,進口國不承擔賠償責任。補償是自愿的。沒有強制執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經申請授權報復,所以A正確。報復不限于同一產品,可以跨部門、跨協議,B正確。33.2011年3月,某縣一磚窯廠被發現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強迫勞動,警方進行了解救。經調查發現:磚窯廠的法人代表為李某,但磚窯廠已經轉包給龍某,磚窯廠的承包金是每年20萬元人民幣;龍某負責磚窯廠的經營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磚窯廠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沒有參與磚窯廠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這里干活沒有工錢,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縣民政局所屬的一個鄉救助站送來,磚窯廠每用一個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負責人曾某(事業編制人員)支付3,000元人民幣,這筆錢曾某都裝進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兒子曾高俅(28歲,農民)負責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勞動情況,而縣民政局對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訴。

磚窯廠或者龍某應當被判處的罪名是:()

A.非法拘禁罪

B.強迫職工勞動罪

C.虐待罪

D.非法經營罪

答案:B

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第244條的規定,磚窯廠構成了強迫職工勞動罪。34.甲與乙結婚多年,甲的母親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乙拒絕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醫療費,已知甲、乙均無未還清債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B.甲有權提出離婚訴訟,但不能請求乙損害賠償

C.若甲與乙當年結婚系乙脅迫所致,則甲、乙之間的婚姻無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財產,只能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答案:A

解析:《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甲母系甲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故選項A正確,選項D錯誤。《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甲母系家庭成員,拒絕對其救治系虐待的表現。甲有權提出離婚訴訟并請求損害賠償,故選項B錯誤。《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故選項C錯誤。正確答案為A。35.

趙某與谷某原為同一單位的同事,后雙方共同成為單位下屬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并各占50%的股權比例,并約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紅利。一開始雙方合作尚可,后隨著合作的深入以及企業的發展,雙方之間的矛盾逐漸暴露并加深。趙某堅持認為,公司必須解散,故其將谷某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給趙某進行分紅,侵害了股東權益;谷某未將兩筆業務款交由公司財務入賬,侵害了公司及股東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經營范圍與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將天成公司業務轉至該公司,導致天成公司收入縮水;谷某還將家中親戚招至公司上班。

問題:

1.《公司法》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發起人的人數有什么規定?

2.本案趙某與谷某約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紅利,是否合法?

3.本案中趙某可否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什么?

4.本案中趙某將谷某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5.司法解散公司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對于趙某請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

6.公司解散后必須要適用清算程序嗎?

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資格是否存在?

答案:

解析:

【參考答案】

1.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合法。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可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4.不正確。因為在原告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時,應當將公司列為被告。

5.構成要件為:(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即要“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天成公司經營管理權在兩股東之間的交接尚不滿1年,二股東雖存在矛盾,但未能證明該矛盾對公司或者股東產生了何等現實損害或影響,即不能證明存在上述三種情形,故對于趙某請求解散公司,該院不予支持。

6.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7.解散眾的公司,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權利能力僅限于清算活動必要的范圍內。

36.甲公司財務室被盜,遺失金額為80萬元的匯票一張。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銀行停止支付,并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公示催告期間,甲公司按原計劃與材料供應商乙企業簽訂購貨合同,將該匯票權利轉讓給乙企業作為付款。公告期滿,無人申報,法院即組成合議庭作出判決,宣告該匯票無效。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A銀行應當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B.甲公司將該匯票權利轉讓給乙企業的行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請,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該匯票無效的判決

D.法院若判決宣告匯票無效,應當組成合議庭

答案:A,D

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選項C錯誤。《民訴解釋》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據此可知,甲公司若未提出除權判決申請,法院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而不能依職權作出除權判決。選項D正確。《民訴解釋》第四百五十四條規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據此可知,法院若判決宣告匯票無效,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37.★2011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代表國務院,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了政府工作報告。報告指出、“把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加強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安置工作。”下列對此有關的論述,說法正確的是哪一或哪些選項?()

A.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大作報告是國務院接受全國人大監督的一種形式

B.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大作報告是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的一種形式

C.現行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就業權

D.現行憲法有關于創造勞動就業條件的規定

答案:A,B,D

解析:。參見《憲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C項說法錯誤。38.鐘某到銀行取款時,將被害人陳某遺留在自動取款機內的銀行卡密碼修改后拿走,并先后多次用該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4萬余元。對鐘某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B.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C.屬于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D.屬于拾撿遺失物,不構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鐘某作為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并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39.下列情形中,不屬于《刑法》第236條強奸罪加重法定刑情節的是:

A.強奸婦女多人的

B.利用婦女處于昏醉狀態而強奸的

C.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D.二人以上輪奸的

答案:B

解析:《刑法》236條第2款規定下列情形屬強奸罪的加重法定刑情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因此,不選A、C、D。B當選,因其屬于強奸罪危害行為除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仍然屬于基本法定刑情節。40.以下關于責任能力的判斷正確的是:

A.對于行為人精神狀態的判斷結論應當完全由精神病鑒定專家進行。

B.甲某以殺人故意將毒藥交給乙后突發精神病,乙并未喝下毒藥,甲持刀將乙砍死,甲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的未遂。

C.故意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后,利用這種狀態犯罪的,由于行為時沒有責任能力,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D.對于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B

解析:根據責任主義原則,責任能力必須存在于行為時。原因自由行為是指具有責任能力的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的狀態,并在該狀態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于原因自由行為承擔責任的解釋是刑法學理論的一個難點,但其也必須遵守責任主義的原則。A:關于行為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精神病專家進行的是醫學上的判斷,而法律上的判斷則應當由法官進行認定。B:命題人認為,在喪失責任能力前后所實施的行為性質相同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承擔既遂的責任,而在前后行為性質不同的情況下,則應當承擔未遂的責任。投毒殺人與持刀砍人的行為性質并不相同,因此行為人應當承擔未遂的責任。C:由于原因自由行為具有很強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各種理論一般都認為原因自由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同的只是如何解釋這種行為承擔責任的原因。D:對于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41.某市轄區公安局民警劉某在所轄范圍值勤時發現甲乙等人在一錄像廳內進行賭博,劉某準備將甲乙等人帶回派出所時,遭到了甲乙等人的反抗,劉某即用隨身攜帶的警棍將甲的頭部打傷。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認定劉某毆打他人,情節較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劉某作出拘留5日的處罰。下列關于此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A.劉某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因為超越了職責范圍

B.區公安局對劉某的處罰是合法的

C.劉某的行為是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職務行為,因為其正在執行職務

D.劉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所以是合法的,區公安局不應當對劉某進行處罰

答案:C

解析:。本題的關鍵是對公務員的公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公務員由于具有雙重身份,所以對其行為性質的區分決定了其應承擔的責任。劉某在執行公務期間將甲打傷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是仍屬于公務行為的范疇,其所屬的行政機關,即區公安局應當對其行為承擔責任并追究劉某的行政責任。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實施的處罰,對公務員濫用職權的行為不能適用。區公安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的劉某相應的行政處分。所以,上述選項中只有C項是正確的。42.關于死刑復核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趙某因故意殺人罪和販毒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復核時,認為趙某販毒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但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B:錢某因綁架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復核時,發現錢某綁架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綁架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搶劫罪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C:孫某伙同李某持槍搶劫銀行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進行復核時發現孫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

D:周某伙同吳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周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吳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周某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吳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考點】死刑案件復核后的處理方式【詳解】《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51條規定:“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并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根據這一規定,A項中,趙某因故意殺人罪和販毒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復核時,認為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種做法是正確的,故A正確;B項中,錢某因綁架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復核時,發現錢某綁架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綁架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搶劫罪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這種做法也是正確的,故B正確。該解釋第352條規定:“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C項中,孫某伙同李某持槍搶劫銀行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進行復核時發現李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這種做法是正確的,故C正確;D項亦符合該條之規定。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43.甲(女)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被立案偵査,偵查機關對甲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下列有關甲監視居住期間聘請和會見辯護人的說法正確的是?()

A.甲聘請辯護律師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

B.甲聘請她的父親為辯護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

C.辯護人會見甲,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D.辯護人會見甲,不需要經偵查機關許可

答案:C

解析:考點: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會見

講解:《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聘請辯護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故A錯誤;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故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該規定。故C正確,D錯誤。44.香港地區甲公司與內地乙公司發生投資糾紛,乙公司訴諸某中級人民法院。陳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是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關于該案的文書送達及法律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1年)

A.如陳某在內地,受案法院必須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其送達

B.如甲公司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明張某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則不能向其送達

C.如甲公司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該代表機構送達

D.同時采用公告送達和其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查香港與內地之間的送達。A項,作為受送達人的自然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內地的,可直接送達。所以A錯誤。

B項,除非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否則訴訟代理人就有權代為接收送達文書。所以B正確。

C項,經授權接受送達的業務代辦人、分支機構可以接受送達,所以C正確。

D項,使用公告送達的前提是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實行,公告期為3個月。除公告送達外的各種送達方式可同時使用,以最先送達者為準。所以D錯誤。45.下列主體中,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是:()

A.委員長會議

B.中央軍事委員會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案的主體。46.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商業銀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B.商業銀行設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并且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C.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按行政區劃設立

D.商業銀行調整業務范圍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答案:D

解析:考點:商業銀行經營規則

講解:《商業銀行法》第3條第3款規定:“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故A選項錯誤,不當選。第13條第1款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故B選項錯誤,不當選。第19條第1款規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故C選項錯誤,不當選。第24條第1款第4項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4.調整業務范圍;故D選項正確,當選。47.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養豬場,便以購買養豬場為名和王某協商并簽訂了以58萬元轉讓該養豬場的協議。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將王某灌醉并綁至一間鐵皮屋,脅迫王某在協議書上捺下指印,并寫下已收到宋某58萬元現金的收條(事實一)。石某隨后離開。宋某為滅口將王某殺害(事實二)。幾天后,宋某持養豬廠轉讓協議和收條找到王某的兒子要求接管養豬場(事實三),王某兒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蹤為由報警。遂案發。請回答以下問題。

1.事實一是否構成綁架罪,為什么?

2.如果認為事實一構成搶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認為事實一不構成搶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兩問均需作答)

3.事實二中,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為什么?是否需要與前罪并罰?

4.石某是否需要為王某的死亡負責,為什么?

5.事實三中,宋某是否構成詐騙罪?該罪是否要與前罪數罪并罰?為什么?

答案:

解析:1.事實一不構成綁架罪。因為宋某和石某并沒有以王某為人質向王某的家人勒索錢財。

2.本案中,宋某和石某逼迫王某在協議上捺印、寫收條的行為的實質是強行建立一個并不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認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財產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為就構成搶劫罪。如果認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不能是財產性利益,那么二人的行為就不構成搶劫罪。

3.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不是“因搶劫而致人死亡”,所以應該單獨評價為故意殺人罪,并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4.石某不需要為王某的死亡負責,這超出了他們的共同犯意。殺人行為發生在石某離開之后,他對此并無犯意。所以,石某不需要為王某的死亡負責。

5.宋某構成詐騙罪。由于本案中的搶劫罪和詐騙罪不具有“類型性”的牽連關系,所以二罪之間不構成牽連犯,應該數罪并罰。另外,宋某詐騙的對象并非王某,而是王某的兒子,這也說明這是獨立的另一個犯罪。48.王東、李南、張西約定共同開辦一家餐館,王東出資20萬元并負責日常經營,李南出資10萬元,張西提供家傳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張西均只參與盈余分配而不參與經營勞動。開業兩年后,餐館虧損嚴重,李南撤回了出資,并要求王東和張西出具了“餐館經營虧損與李南無關”的字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王東、李南為合伙人,張西不是合伙人

B:王東、張西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東、李南、張西均為合伙人

D:王東和張西所出具的字據無效

答案:C

解析:【考點】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詳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因此,李南和張西為合伙人。正確答案應當是C。選項D中,根據上述《民通意見》第48條規定,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王東和張西所出具的字據,對外部無效,對外仍需承擔連帶責任,但該字據在合伙內部是有效的。因此選項D錯誤。49.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仲裁裁決明顯違法的,可以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查

B.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但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義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重新仲裁

D.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有理,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仲裁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原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根據《仲裁法解釋》第24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不能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查,A項錯誤。根據《仲裁法解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B項錯誤。根據《仲裁法》第61條的規定,C項正確。根據《仲裁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D項錯誤。50.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任免下列人員、()

A、副縣長

B、縣財政局長

C、縣委主任

D、縣人民法院審判員

答案:A,B,D

解析: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51.

甲和乙的借款糾紛

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借給甲100萬,期限1年,利息10萬元(簡單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萬元給甲,2010年4月1日甲還100萬元給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2009年4月1日,乙向甲匯款90萬元。隨后,甲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用于質押的轎車。2009年5月,甲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2009年9月1日。甲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時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2010年1月1日,乙發現甲未按照約定將借款投資在X項目上,而是肆意揮霍,且甲的其他財產逐漸被其轉移到境外。乙非常擔心債權到期無法實現,找甲要求增加擔保。甲態度惡劣并表示“自己有錢也不會還”。

【問題】

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時候生效?為什么?

2.假設2009年7月1日,甲請求提前還款并獲得了乙同意,那么甲應當償還乙本金多少錢?借款期間為多長?為什么?

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臺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4.丁公司就轎車向甲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是否成立?為什么?

5.汽車遭遇泥石流損毀的風險應當由誰承擔?乙對該轎車是否享有質權?請分別說明理由。

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債權遭受損失?請說出兩種解決方案。

答案:

解析:

1.2009年4月1日。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萬元借款。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時生效。

2.本金為9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根據相關規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實際借款數額為本金;另外,根據提前還款的規定,提前還款且貸方同意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該期間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個月。

3.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設備設定抵押,但是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

4.丁公司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5.應當由己承擔。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此時甲已經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車的風險已經轉移給受讓人己。乙對該轎車不享有質權。根據規定,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甲僅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交給乙保管,并未實際交付該轎車,質權尚未設立。

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錢也不會還”,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預期違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題考查借款合同和擔保相關知識的銜接。實踐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擔保合同一起出現的,二者是主從合同關系。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另外考試要特別注意借款合同關于利息計算、生效時間、提前還款等方面的知識,只有將這些知識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萬變不離其宗”。

52.關于故意與違法性的認識,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誤以為買賣黃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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