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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案例分析案例i職業安全案例分析2003年6月5日上午9:00,某公司管理處維修技術員李某、于某對小區配電中心低壓配電柜進行帶電除塵作業,在施工作業中,李某、于某覺得使用手動皮風器的除塵效果不好,便改用毛刷(刷毛寬5cm,長12cm;手柄長17cm)進行除塵作業,但未對毛刷的鐵皮進行絕緣處理(刷毛與木柄連接處的鐵皮長12cm,寬1.5cm)。下午2:30時,于某在對一個配電柜除塵時,刷子橫向擺動導致毛刷的鐵皮將C相胃排與零排短接,造成相對地短路,聯絡斷路器總閘保護跳閘。瞬間短路產生的電弧將于某的手部、頭發和面部有不同程度的燒傷,李某也受了輕微傷(頭發和眼眶)v管理處即刻安排專人將于某送至醫院醫治,同時組織人員對配電系統進行檢查,15:30設備恢復正常運行。物業公司事后認定于某情況屬于個人違規操作所致,故僅給與300元補助,未按照工傷處理。于某不服申請了仲裁,目前此案正在進行中,請大家針對此案考慮我們日常管理中的注意內容。案例分析:李某、于某屬于工傷,物業公司需要按《工傷管理條例》要求按工傷程序處理。1、按《工傷管理條例》(2004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李某與于某屬于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雖然違反操作規程,但屬于工傷范圍。在條例上規定,只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不認定為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2、公司未按規定給李某及于某認定工傷,視公司是否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出現了兩種法律責任:A、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按《工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樣本來應該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的工傷費用由于人員判斷失誤而由公司承擔。B、公司未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按《工傷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按《工傷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罰款。啟示與思考: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應按照此規定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規定各項操作規程,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準備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及時報告。同時按照安全法規定物業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此負有法定職責。非特種行業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銘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目前隨著物業管理業務的快速發展,各地物業公司從業人員人數增長很快,物業公司應按照規定設銘安全管理機構同時配銘安全生產管理員。2、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物業公司經常會出現業務外委的情況,比如電梯等設備,應在合作單位開展工作過程中加強過程監控,確保安全生產。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物業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3、物業公司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銘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4、關于工傷保險,各地要求不一致,物業公司應嚴格按照各地政府要求執行,末作要求的建議購買商業保險,盡可能避免出現因本期案例而出現不必要,盡可能避免出現因本期案例而出現不必要的企業管理成本和管理風險。案例2車輛安全案例案例:沈陽市皇姑區某小區,某業主的帕杰羅轎車被盜。業主認為,自己交了物業費,轎車在小區被盜,保安沒盡到職責,物業公司自然應承擔自己的丟車責任。在協商末果后,業主就在小區門口掛上了“物業未盡到責任”的大條幅。目前,業主財產被盜、在家門口被搶、甚至在家中被殺等等涉及物業保安的案件都時有發生。業主認為,既然有了物業保安,以上情況的發生保安應承擔責任。那么到底保安應否承擔責任呢?條例規定,如果物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見,物業保安的安全責任,應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可以對任何不違法的情形作出約定,私人保鏢也行),只有物業在違背合同的情況下,才應承擔法律責任,否則物業僅有協助、報告的責任。分析:物業是否有責任,應看物業合同有什么樣的規定。否則,業主就是無理取鬧。案例3安全管理員案例一天夜里凌晨2:00時左右,某高層住宅樓大堂保安員小馬正在值班,門外傳來一個中年男子哼哼唧唧的歌唱聲。小馬連忙跑了出去,原來是業主黃先生剛剛打的從外面回來。小馬一見他走路時那搖搖晃晃的樣子,就知道他準是又在外面喝多了,于是他趕緊過去把黃先生扶住,以免他不慎摔倒。黃先生恍惚之中發現有人摟住他的肩膀,以為遇著了搶劫,不由大喊救命,同時一邊掙扎一邊朝小馬就是一個耳光。小馬意外之余倍感委屈,心里有一種說不出的滋味,但他想到黃先生是小區業主,是自己的服務對象,況且又喝醉了,于是他便強忍不快,向黃先生解釋自己是大堂保安員。哪知黃先生聽了,竟指著小馬罵道:“哇!原來你是個窮保安,你他*的一個看門狗也配把手搭在老子肩膀上,滾!……”小馬見黃先生如此狂妄勢利看不起人,恨不得撒手不管了,可是他看到黃先生醉成爛泥的樣子,怕他在大堂再鬧事,深更半夜影響其他業主住戶;再加上黃先生家里又沒有其他人,萬一沒人照顧發生不測,那樣事情就大了。想到這里,小馬再次忍住內心的火氣,用對講機呼來領班,兩人一起把黃先生送回家中,并將其扶在床上安頓好。第二天下午,酒醒過后的黃先生回想起晚上的情形,意識到了自己的失禮,主動找到小區管理處自覺承認了錯誤并高度贊揚了小馬的服務態度和良好素質。評析:在這起案例中,保安員小馬主動關心、幫助醉酒的業主,反而受到對方的辱罵和攻擊,在這種情況下,小馬牢記自己的身份和職責,從業主的利益出發,理智冷靜忍辱含屈,始終堅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表現了一個物業管理人良好的風范和素質。案例4果斷處理快取證肇事車輛難逃逸案例描述某日早上6點,巡邏安管員在小區地下車場認真執行交接班前的巡查,突然發現一部帕薩特小轎車的前車牌掉在了地上,從車牌損壞的情況看,明顯是被刮掉的,而肇事車輛有可能已開出車場。處理過程安管員意識到事情的復雜性,馬上保護好現場,并通知主管領導,在第一時間內拿到有利的證據。經過認真的查看,從損壞的車牌上,發現了黑色的漆片,在不易察覺的水泥地面上,也看到了少量的黑色粉墨,可以證明肇事車輛的顏色應該是黑色車輛。根據車場的檢查記錄和現場情況的分析目標鎖定在一輛黑色的小車上,而且這輛車開出停車場的時間應該是在發現情況的前20分鐘左右。安管領班在安慰被損壞車輛業主的同時,與肇事車業主取得了電話聯系,但得到的回答是:刮車不是他所為,甚至說,他的車一直在外面要幾天以后才會回來。面對業主的否認,安管員不是簡單的頂撞,而是拿著充足的證據,登門拜訪,強調進出車場的任何車輛都會受到管理處的監控和記錄,事實真相無法隱瞞,希望他主動與被損壞車業主聯系,免得大家鬧起來,為了一點小事傷了鄰里之間的和氣。在事實面前,肇事方只有承認,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見。案例點評車輛管理是物業管理的難點之一,在良好技術防范措施之外,人防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視。此案例反映出安管巡查的細致,現場的保護取證,以及日常對車輛控制的記錄。為準確分析、判斷和決策,起到了決定作用。在掌握真憑實據上門處理時,又能把握分寸,有理讓三分,給對方下臺階的機會,使業主真正感受到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的高水平、高姿態。案例5業主車輛在外受損心懷詭計嫁禍他人案例描述一業主投訴:其私家車在小區被撞,要求管理處賠償經濟損失。管理處安管主管立即一到現場查看,發現車輛車頭部分被撞,凹陷較嚴重。處理過程管理處安管主管向夜班門崗安管員和負責停車場衛生的清潔工了解情況后得知:該車于當天凌晨零點零一分進入小區,當時車頭已有被撞痕跡;而據清潔工反映在該車停車位銘掃地時未發現地面有跌落油漆、碎片。由此推斷,車輛被撞事件可能發生在小區外。隨后,安管主管又查看了當時的監控錄像,更加證實了前面的推斷。了解完情況后,安管主管誠懇地與車主進行了溝通,但車主態度十分強硬,一口咬定自己的車是在小區內被撞的,并要求管理處賠償其損失。任憑安管主管怎么解釋她都不聽,并揚言要報警。事情到了這個地步,安管主管只好請車主一起看當時的監控錄像。于是車主啞口無言。案例點評車輛管理是物業管理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車輛管理中的最主要問題在于車輛的損壞和遺失,我們的安管員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尤其要小心,雖然案例中業主車輛的損壞情況在車場時恰巧被監控錄像記錄下來,但萬一沒有被拍到,事情就比較麻煩了。如果,安管員在每輛車進出時都留意一下車輛的外觀,有異常情況及時提醒業主,并作好書面記錄。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案例6車主擅自停放車輛安管人員以理待人案例描述黃線是禁止停車的標志線,黃線內不可以停車,這是基本的常識。但有人卻視而不見,偏偏將車停在黃線內,造成小區內交通混亂,給我們的安全管理工作帶來很多麻煩。一天,安管員小江正在道口當值,遠遠見到一輛奔馳轎車直向小區駛來,“吱”的一聲停在了道口內側的黃線上,車主下車關門轉身就要離去。小江急忙跑上前去,一個標準的立正敬禮,禮貌地說:“先生,您好!這里是黃線范圍,請您把車停放到地下車庫。”車主卻不屑一顧地說:“我就住在這,停一會怎么了?多管閑事。”處理過程小江面帶微笑,語氣堅決但又熱情地解釋道:“對不起,先生,這里是消防通道,嚴禁停放車輛及雜物,另外您的車停在這里我們也很難照顧到,為了您及全體業主的安全,希望您能配合我們的工作,謝謝您了!”聽到小江禮貌而又堅決的話語,再看看周圍確實沒有一輛車違章停放,車主只好打開車門重新發動汽車,把車開走了。小江見此,馬上又是一個標準的立正敬禮,以示感謝,并目送小轎車慢慢駛入地下停車庫。案例點評服務行業最基本的原則是:永遠不要對客人說“不”。當我們遇見業主違反管理規定時,不要用毫無人情味的“不、不和行或不可以”等冷漠的字眼加以拒絕或制止,而是要從關心對方的角度出發,換位思考,這樣事情就好辦多了。另外,在對方聽從我們的建議,配合我們的工作后,一定不要忘了表示真誠的感謝。案例7高空墜物魂驚魄散案例描述某日2:50分,一塊玻璃從天而降,砸落在某花園A棟的地面,玻璃碎渣四濺,引起一片驚恐尖叫之聲。應聲趕到的安管員看到幸好未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傷,便一面善言安撫驚魂未散的圍觀業主,一面抓緊時間進行現場調查。處理過程經查看,9樓F座的一個窗戶少了一塊玻璃,安管員當即上樓查證,原來是該戶的夫妻倆因家庭瑣事吵架,互相亂扔東西,不巧將一塊窗戶玻璃砸落。安管員向其通報了樓下剛才所發生的驚險一幕,但兩人依舊爭吵不休,反安管員不理不睬。安管員只有先勸說調停,待兩人平靜下來后,再講明玻璃墜落所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怕后果,然后要求他們下樓向受到驚嚇的群眾賠禮道歉,同時按有關規定接受管理處的處罰,兩人均無異議。誰知道安管員前腳剛下樓,樓上兩口子又大吵起來,安管員只好再上去做工作,就這樣樓上樓下跑了三趟,才使他們言歸于好,攜手到管理處協助處理。案例點評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要不厭其煩,直到問題圓滿解決了為止。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沒有這么個韌勁是不行的。案例8高空拋物車輛受損某日下午4點左右,當值保安員在檢查某苑北車場停放車輛時,發現一輛白色桑塔納車駕座前門靠車輪部分被一花盆砸壞,地上散落有泥土及花盆碎片。處理過程事發后,首先報當值領班及部門主管到場,根據現場勘察,估計是該樓上業主扔下花盆砸到車子,便立即對三樓以上住戶挨戶查問,原來是某業主在清理房屋衛生時將花盆扔下,剛好落到該車上,導致車前門駕座左側靠車輪旁被嚴重砸壞,并查到車主亦為某苑業主。樓上業主承認此事,并愿與車主協商賠償處理。經協調,雙方于18:50過成協議解決此事。管理處另采取以下措施:(1)進一步加強對小區業主“請勿高空拋物”的宣傳,使業主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并指出高空拋物給自己及他人帶來的危害性。(2)提高安管員對小區不安全因素的警覺性,杜絕隱患的存在。(3)將此事件作為案例保存,在今后的工作中對安管員進行現場案例分析,以提高安管員處理類似事件的能力。案例點評我們每個小區都有“嚴禁高空拋物”標識,但高空拋物的事件卻經常發生,建議我們加強對高空拋物危害性的宣傳教育,日常巡查中對陽臺上的花盆等雜物多加留意,及時提醒業主進行整理,避免其墜落,做到防范于未然。案例9業主家中生險情義不容辭救性命案例描述某小區業主潘先生舉家外出,僅留下一老人看家(業主外出時對安管員有交待,幫助照料老人),當班安管員發現老人已兩天沒下樓。處理過程發現這種情況,安管員馬上打電話到該業主家,卻無人接聽。預感到潘先生家中出了什么事,立即報告管理處辦公室(安管員的責任心和全心全意為業主著想的服務精神,起了關鍵的作用)。管理處馬上派人上樓,屋內寂靜無聲,敲門也無人應答,只好派人從樓上爬下后窗查看(敲門無人應答,管理處似乎盡到責任了,但是他們沒有放棄),才發現潘老先生癱倒在地,四肢不動,呼喚他也無反應。于是立即破門而入,以最快的速度把潘先生送往醫院搶救。幾天以后,當潘老先生的家人聞訊從外地趕回,看見病榻上已經轉危為安的潘老先生和陪伴左右的管理處員工,表達了發自內心的真誠感激。案例點評當業主家中出緊急情況需要幫助,物業管理人員只有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心中時刻想著業主的安危,才能從業主兩天沒下樓這一微小的事中推測出業主家中可能出事,通知管理處仔細了解情況,“救人于水火之中”;只有具備了這項基本條件,才能做到“以人為本”,用我們的精誠服務為業主打造精彩生活。當然在處理過程中,尤其是“爬窗”行動。要按高空作業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盡量通知當地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參加,以免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案例10訪客聲稱已預約貿然妄進大廈門案例描述兩位來訪者來到某大廈某閣大堂值班室。安管員:“請問兩位先生找誰?”來訪者:“我們找T層A座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總經理。”安管員:“那請您打一下對講,看他在不在。”來訪者便按對講鍵,并口呼“某總經理”,但連按三遍都無人應答,轉頭對安管員說我們剛才已通過電話,并約好了他在家等我們。處理過程安管員想某先生雖沒有應答,但自己確實在半小時前看到某先生回來,而且來訪者說與他事先聯系好的,證件又齊全,便做了登記就放行了。沒想到下午兩點多鐘,總經理電話打到管理處投訴說管理處制度不嚴格,怎么沒有得到業主同意就隨便放人上樓呢?案例點評這個安管員確實工作中出現了嚴重失誤,一開始都中規中矩,按管理規程進行。問題就在來訪者打對講沒有得到被子訪者明確答復就放行,導致業主投訴。我們可以做個假設,為什么總經理在家不愿見客呢?原因不過有四:一是中午已休息,沒聽見;二是聽見了,但不愿意接待來訪者;三是來訪者不重要,可見可不見;四是擺脫來訪者糾纏。堅決不放行似有不妥,假如來訪者地位、職務都比被訪者高,或有特殊原因被訪者真的沒有聽到鈴響,那該總經理就會將所有的責任推到管理處。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當時打對講沒有回答,應讓來訪者再通過電話聯系,如果被訪者同意就放行。用內部電話與該總經理聯系,按其授意處理,這種做法比較起來應為一個最佳的選擇。案例ii業主父親小區被驪安管人員加強防范案例描述某晚7:30分左右,某房業主父親在廣場花園散步,這時有兩位年輕男子到花園問路,正好跟老伯談上,當值3號崗以為他們是熟人并沒有多問,一會老伯上樓去,過了幾分鐘又下樓然后拿了一包茶葉上去,850業主下樓詢問當值3號崗,是不是有推銷人員進入大廈,聲稱她父親被人驪了,3號跟業主解釋說沒有推銷人員到大廈。12:00左右,該業主再次來到管理處反映其父親被驪的事實。處理過程(1)管理處及時查實事件經過,經核實,推銷人員在廣場與業主達成共識,待推銷人員離去后,業主父親發現其所購茶葉為假商品;(2)管理處向業主解釋事情經過,并取得業主認可。案例點評(1)對安管員加強培訓,提高職業敏感度,對外來人員提高警惕性,對可疑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匯報,以便識別不法之徒;(2)當值人員應加強對廣場的監控,嚴格控制外來人員在廣場兜售叫賣。案例12火情就是命令責任重于泰山案例描述今年初夏,天氣異常炎熱。某日中午,正在小區值勤的保安發現商鋪東側停車場一輛嶄新的面包車突然起火,管理處迅速采取措施,將火撲滅,避免了爆炸的危險。處理過程發現火情,安管員一邊用對講機向安管隊長報告,邊去取附近的滅火器滅火。火情就是命令,安管隊長飛奔到現場,發現面包車后部已著火燃燒,馬上下令本區相鄰哨位快速搬滅火器到現場撲救,并呼叫機動中隊隊長和各區當班人員協助滅火,同時將現場情況向管理處匯報,管理處立即拔119報警。兩分鐘后各區當班人員相繼趕到火災現場,此時火勢已很大,旁邊一輛白色的凌志小轎車右部后邊已被引燃,油箱隨時有爆炸的危險,威脅到現場周圍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安管主管果斷命令各分隊長分別組織隊員用滅火器控制火勢;同時啟動消防栓、鋪設水帶;驅散圍觀人群,維護火警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4分鐘后,火魔被降服,十分鐘后消防車才到。保安的英勇行為和迅速反應能力,得到了在場業主的好評和感激。案例點評養兵千日,用兵一時。保安發現火情匯報早、處理及時妥當,平時注意突發事件處銘的培訓和演習,關鍵時刻發揮作用。按預案進行,保證了滅火組織的有條不紊。值班隊長臨場應變果斷堅決,反映出較好的綜合素質和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案例13有理有據一一車輛破損進入車場后推卸責任去年7月15日23時40分,某花園B棟一業主將私家車駛進小區,停放在地面私家車位后上樓休息。隨后趕到的巡邏安管員發現車的后窗玻璃已經破碎,當即向安管班領班匯報,并做了詳細記錄。考慮到車主可能已經就寢,且現場情況可以認定車窗是在車場以外損壞的,就沒有打擾他予以核對確認(盡量不打擾業主,并不是就不能打擾。發現這么大一件事,還是打擾一下為好當時打擾一下,可能就少了后面的麻煩)。早晨6時20分’安管員向車主通報其車輛后窗破碎。不料車主竟一口咬定是停進私家車位后被高空拋物所致,反倒要求管理處予以賠償。安管員拿出查車記錄加以說明,并讓其仔細查看一直保護著的現場情況。車主橫生節枝,否認記錄和現場具有真實性……一方據理評說,一方拒不認帳,一時難以扯清。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管理處馬上電請所屬派出所派員進行調查和調解(既然如此,沒有必要再扯下去,及時請權威機關來處理,是最好的辦法)。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認真查閱記錄和勘察現場,詢問有關人員和周邊住戶,然后簽署意見,斷定車窗是在車場之外破碎的,由車主自行負責,并且對車主駕禍于人的行為提出了嚴厲批評。車主啞口無言,只得認帳。點評:遇到一些可能產生爭議的問題時,聰明人從一開始就注意搜集和留存相關證據。有了證據,一旦出現糾紛,處理起來就可以省去許多麻煩。因為,事實勝于雄辯。若對方硬要拿不是當理說,有據為證的事實就是最有說服力的回答。案例14謊稱裝修入室搶劫殺人物業公司未盡責被判賠償(2004年12月23日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本報訊】(記者吳濤通訊員張敏)住宅小區內發生刑事案件,未盡職責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錢女士因女兒在住宅內被害,將殺人兇手及小區物業管理機構一并告上法庭,提出總額近600萬元的索賠要求。對此,福田法院昨天的一審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物業管理公司應對賠償總額的30%(約17萬余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據悉,這是今年5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我市判決的首例相關案件。原告:女兒被害系被告管理不善據原告錢女士訴稱,2002年4月2日,她的女兒鄭某購買了東海花園福祿居某房,同年5月入伙,并與被告戴德梁行東海花園管理處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2003年7月21日,原深圳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裝修工人鐘某對被告戴德梁行東海花園管理處的保安員謊稱是裝修工人,保安員未查實其是否有裝修出入證,也未進行出入登記,就予放行,致使鐘順利進入鄭的住所,驪開房門后入室搶劫,在室內作案長達4個小時,先后將保姆及鄭某殺害,劫得10余萬元及手機等財物后按原來路線離開東海花園。原告認為,被告對業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過失,導致女兒被害,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責任。被告:已盡安全保障義務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戴德梁行房地產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東海花園物業管理處答辯稱,物業管理處僅對公共區域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業主私人物業內的人身、財產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鐘某應對被害人鄭某的被害結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處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已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末登記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沒有主觀過錯,與鄭某被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物業管理處有過錯經法院審理查明,在被害人鄭某裝修房屋時,被告鐘某作為裝修工人參與了裝修施工。2002年至2003年間,鐘某還參與了小區內另兩套房屋的裝修。三次裝修,管理處均為鐘某辦理了《出入證》,上面寫明了有效期。案發當日上午9時許,鐘某攜帶裝了鐵錘、卷尺的塑膠袋,對保安員謊稱搞裝修,并出示了一張過期的《出入證》。保安員沒有看清楚《出入證》,也沒有要求其登記,即同意鐘某入內,最終導致了案件的發生。同年7月27日,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04年4月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死刑。目前該案正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法院認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于物業管理合同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依法應承擔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于以裝修工人名義要求進入住宅樓內的人員,采取適當的方式核實其身份,屬于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在被告鐘某出示過期的《出入證》,自稱搞裝修時,被告未查驗其出示的《出入證》,未要求其登記,末以適當的方式核實其身份是否真實,系屬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斟酌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其若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防止發生被害后果的作用,以及案發當日被害人對異常情況的覺察程度等情況,法院判令被告戴德梁行東海花園管理處對被告鐘某應承擔的賠償額的3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戴德梁行房地產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對管理處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案例15末成年的孩子點燃天那水發生爆炸被炸死4個未成年的孩子在某花園堆放雜物的地方點燃了放銘在那里的天那水發生爆炸,當中一個6歲的孩子被燒成重傷不治而死。孩子的父母把該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和另3個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近日,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死亡孩子的父母共獲得近13萬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精神賠償金8.5萬元;物業公司因不作為被判賠近7萬元。羅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對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銘于兒童容易獲得的地方,對爆炸事故負重要責任。其不作為的行為和4名兒童玩天那水燒火引起爆炸,這兩個方面應各占一半的責任。具體劃分責任比例是:原告對小孩的死亡負15%的責任,由其自負;被告物業公司承擔45%的責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擔25%責任;其他兩個男孩各承擔7.5%的責任。由于3個男孩均未成年,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案情回放據原告鄭某訴稱2002年5月7巳他們6歲的兒子小俊和另外兩個小朋友10歲的小浩、11歲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們的暫住地、深圳市羅湖區某花園的一棟樓后玩耍,從該樓后一堆放雜物的臨時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們發現了房子里面有幾個放天那水的小鐵桶。此時,暫住在該花園的一個單元里的另一個孩子9歲的小豪,找到了他們一起玩,他們用木棒點燃天那水玩,結果,小豪將燃燒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發生爆炸,小俊則因離得近被嚴重燒傷。事故發生后,小俊的父母趕快把孩子送到了深圳紅十字會醫院治療了18天,后因付不起醫療費無法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6月13日,小俊因大面積燒傷致敗血癥,父母本來打算送孩子回老家潮陽繼續治療,但在回去的途中孩子不幸死亡。案例16物業公司對業主應承擔何種安全義務由兩個案例引起的思考案例一:盧先生夜間回家時,在高層電梯里被歹徒用磚頭砸傷。李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狀告物業管理公司違約,未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決駁回盧先生的訴請。盧先生由此產生疑問: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收取了物業保安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財產受到的傷害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案例二:上海A公司購買了一輛昌河面包車,該車由其職員周某上下班開回某小區停放,A公司按月交納停車費。某日早上,周某取車時發現該車不翼而飛。A公司在報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物業公司違反保管合同為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令駁回A公司的訴請。A公司不解:自己已經按月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停車費,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有保管的義務,為什么車在小區被盜,物業公司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熊志新律師點評:安全是每位公民自由存在于社會的保障。每一位業主在購樓銘業、選擇物業的時候,首先考慮的就是安全問題。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上述案例一反映的就是人身安全問題,案例二反映的就是財產安全問題。對于業主而言,對其提供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是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一種合同關系,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并不是絕對的,而是在一個合理的“度”之內。那么,如何來界定這個“度”呢?在案例一中,法院在審理盧先生人身受傷害案件時,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保安服務事項履行合同義務。雖然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諾了保安服務,但這種保安服務應限于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并不能達到完全根除治安案件。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未作特別約定,“保安”系確保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擔負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保安服務事項。對于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沒有上述特別約定,因此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盧先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案例二中,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收取停車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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