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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團體人身意外及健康保險方案
主險條款
保險責任
萬元保額對應保費(元)
保險金額(萬元)
保費(元/人)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0.53
30
16
意外傷害醫療
1.25
2
2.5
住院津貼
0.6元/10元保額
0.01
6
疾病身故
1.25
8
10
疾病傷殘
0.5
8
4
重大疾病保險
2.19
8
17.5
北京市分公司綜合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交通工具
保險責任
萬元保額對應保費(元)
保險金額(萬元)
保費(元/人)
飛機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0.02
100
2
火車(含地鐵、輕軌)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0.02
50
1
船舶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0.02
50
1
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0.1
20
2
家庭自用汽車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0.2
40
8
合計
-
-
-
70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H00010832312017050966101)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年滿十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其投保人數必須占約定承保團體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于五人。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傷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傷殘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保協發〔2013〕88號,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標準所列傷殘程度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責任免除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其他內外科手術或其他診療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醫療意外和醫療損害;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九)恐怖襲擊。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并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五)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并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依據本保險條款第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還原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圍內但保險人認定可以繼續承保的,保險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計算并退還原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險費,投保人補交按照保險人接到通知之日計算的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比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率計算并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
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并按約定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減少的被保險人終止保險責任(如減少的被保險人屬于已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但減少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保險金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減少后的被保險人人數不足其在職人員百分之七十五或人數低于五人時,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本項申請的性質、原因、結果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傷殘的,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診斷書;
5.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本項申請的性質、原因、傷殘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本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但保險金申請人已領取過本保險合同項下任何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采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八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本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扣減相應手續費后退還剩余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
(2)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3)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4)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依法注銷登記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職業、活動。
手續費:指每份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保險人營業費用、工本費、保險傭金三項之和。
未滿期凈保險費:
未滿期凈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
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B)條款
(注冊編號:C00010832522019081610471)
總則
第一條在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類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效力終止,本附加險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無效,本附加險亦無效。凡涉及本附加險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
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主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90天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對被保險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本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約定的賠付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二)若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可對被保險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超出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本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約定的賠付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保險合同約定時間為限(保險合同未特別約定的,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保險合同約定時間為限(保險合同未特別約定的,以90日為限)。
(四)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主險所列責任免除條款;
(二)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健康保健治療、康復療養治療和非醫療行為的治療等;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任何疾病及其并發癥、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食物過敏、藥物過敏;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其他內外科手術或其他診療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醫療意外和醫療損害;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洗牙、潔齒、驗光、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聽器等;
(七)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疾病、殘疾及其并發癥的治療;
(八)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
第四條根據主險條款和本附加險條款其他部分內容中的相關約定,保險人應不承擔或免除保險責任的各種情形下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或保險人有權予以扣除、減少的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免賠額與賠付比例
第五條本附加險保險金額、免賠額與賠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保險金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病歷及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二)被保險人若已通過其它途徑獲得部分醫療費用的補償并無法提供醫療費用原始憑證時,需提供醫療費用憑證復印件,同時出具注明已給付比例和金額、加蓋支付費用單位公章的分割單等相關證明,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在剩余醫療費用內承擔保險責任。
本保險合同所指分割單應符合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要求。涉及基本醫療保險時,分割單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表,或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所規定的其他類似費用結算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則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釋義
意外傷害事故: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素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住院生活津貼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H00010832522016121236571)
擴展類
總則
第一條在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與主險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為準;本附加險未盡事宜,以主險為準。主險效力終止,本附加險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無效,本附加險亦無效。
凡涉及本附加險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
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按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承擔給付住院津貼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主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本附加險生效之日起及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內的實際每次住院日數,扣除免賠天數后乘以每日住院生活津貼標準給付住院津貼。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同一疾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與后次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90日(含90日),視為一次住院治療。
本附加險的等待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合同中未載明等待期的,等待期為本附加險生效之日起30日(含)內。及時續保者免除觀察期,不受上述等待期的限制。
(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事故給付住院津貼的天數以每次事故給付天數為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事故給付住院津貼的天數總和以累計給付天數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主險第六條約定的事由;
(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投保前已有疾病、殘疾或骨折的治療和康復。
每日住院生活津貼標準、給付天數與免賠天數
第四條每日住院津貼標準、每次事故給付天數、累計給付天數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如保險合同中未載明每次事故給付天數、累計給付天數,每次事故給付天數為90天,累計給付天數為180天。
第五條每次事故免賠天數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的保險合同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七條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及主險合同的保險單;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入院、出院證明、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骨折必須提供X線片)及病歷;
(五)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若被保險人委托他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證明和資料外,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受益人
第八條除另有指定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其他事項
第九條釋義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并經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因臨床需要必須正式辦理入院手續并入住醫院病房進行治療的行為過程。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保險附加疾病身故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H00010832622016121236611)
擴展類
總則
第一條在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類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約定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條款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條款無效,本附加險條款亦無效。
凡涉及本附加險條款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
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后患有疾病,并在保險期間內因該疾病導致身故的,保險人按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本附加險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若投保人與保險人未就等待期達成一致或保險合同中未載明等待期,等待期為自本附加險合同生效之日起連續計算的90日(若主險合同為團體保險,則等待期為被保險人自獲得被保險資格之日起連續計算的90日)。保險期間屆滿續保的被保險人,免除等待期。
責任免除
第三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患病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六)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七)既往病癥及其并發癥;
(八)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第四條在下列期間內,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三)被保險人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期間;
(四)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
保險金額
第五條本附加險的疾病身故保險金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的保險合同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保險單原件;
(二)保險金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三)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
(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尸報告;
(五)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釋義
既往病癥: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開始之日前或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的等待期內(如主險為團體保險,則自被保險人獲得被保資格后的等待期內)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癥狀、體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審慎的人尋求診斷、醫療護理或醫藥治療,或曾經醫生推薦接受醫藥治療或醫療意見的病癥。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保險附加疾病傷殘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C00010831922020030406532)
總則
第一條在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類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效力終止,本附加險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無效,本附加險亦無效。
第二條除另有約定外,年齡在180天(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的等待期滿后罹患疾病,并自該疾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內因該疾病造成傷殘且達到國家現行傷殘鑒定標準(即原保監會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發〔2014〕6號,標準編號為JR/T0083-2013,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規定的任一傷殘等級的,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傷殘程度在《傷殘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疾病傷殘保險金額給付疾病傷殘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被保險人如第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第五條被保險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疾病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疾病傷殘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身故,且身故前已領有本附加險疾病傷殘保險金的,主險項下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應扣除已給付的疾病傷殘保險金。
責任免除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罹患疾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任何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五)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七)既往病癥及其并發癥;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第八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內罹患疾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恐怖襲擊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四)被保險人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期間;
(五)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第九條根據本條款其他部分內容中的相關約定,保險人應不承擔或免除保險責任的各種情形下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或保險人有權予以扣除、減少的部分,保險人不負責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
第十條本附加險每名被保險人的疾病傷殘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專科醫生出具的附有病歷、必需的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診斷報告的診斷書或手術證明;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釋義
等待期:指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或獲得被保資格之日計算的一段時間,具體天數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專科醫生:專科醫生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的醫生:
(一)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
(三)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四)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
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既往病癥:是指被保險人在等待期滿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癥狀、體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審慎的人尋求診斷、醫療護理或醫藥治療,或曾經接受醫生推薦的醫藥治療或醫療意見。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后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附表:傷殘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項目
傷殘程度
保險金給付比例
(一)
一級傷殘
100%
(二)
二級傷殘
90%
(三)
三級傷殘
80%
(四)
四級傷殘
70%
(五)
五級傷殘
60%
(六)
六級傷殘
50%
(七)
七級傷殘
40%
(八)
八級傷殘
30%
(九)
九級傷殘
20%
(十)
十級傷殘
10%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C00010832622021012911201)
總則
第一條在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類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效力終止,本附加險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無效,本附加險亦無效。凡涉及本附加險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除另有約定外,符合主險對被保險人的要求,且年齡在6個月(含)至105周歲(含)的自然人,可作為本附加險的被保險人,且本附加險首次承保自然人的年齡上限為60周歲(含)。
保險責任
第三條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的等待期滿后或因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遭受的意外傷害,在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生并經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罹患本附加險條款載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人按本附加險條款載明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人在本附加險項下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如為團體保險,本附加險的等待期自該被保險人獲得被保資格之日或本附加險生效之日(以較晚者為準)起計算;如非團體保險,本附加險的等待期自本附加險生效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若本附加險合同中未載明等待期,等待期為180日(含),但保險期間屆滿及時續保的被保險人不受等待期約定的限制。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的等待期滿前罹患本附加險條款載明的重大疾病(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重大疾病的除外)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在本附加險項下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四條本附加險所稱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共三十三種,其中第一種至第二十八種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規范”)規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與“規范”一致,第二十九種至三十三種重大疾病為“規范”規定范圍之外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稱僅供理解使用,具體保障范圍以每項疾病具體定義為準。
(一)惡性腫瘤——重度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3、6、9(惡性腫瘤)范疇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屬于“惡性腫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圍內:
1.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范疇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
2.TNM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
3.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
5.相當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6.相當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WHO分級為G1級別(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二)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狀動脈閉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嚴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壞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必須依據國際國內診斷標準,符合(1)檢測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鈣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動態變化,至少一次達到或超過心肌梗死的臨床診斷標準;(2)同時存在下列之一的證據,包括:缺血性胸痛癥狀、新發生的缺血性心電圖改變、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學證據顯示有新出現的心肌活性喪失或新出現局部室壁運動異常、冠脈造影證實存在冠狀動脈血栓。
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標準被明確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須同時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心肌損傷標志物肌鈣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檢測結果達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檢測結果達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現左心室收縮功能下降,在確診6周以后,檢測左室射血分數(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發的乳頭肌功能失調或斷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出現的室壁瘤;
6.出現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鈣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圍內。
(三)嚴重腦中風后遺癥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并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2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肺臟或小腸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干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干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細胞、外周血造血干細胞和臍血造血干細胞)的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已經實施了切開心包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所有未切開心包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不在保障范圍內。
(六)嚴重慢性腎衰竭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據腎臟病預后質量倡議(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達到慢性腎臟病5期,且經診斷后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規律性透析是指每周進行血液透析或每天進行腹膜透析。
(七)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干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重癥肝炎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九)嚴重非惡性顱內腫瘤
指起源于腦、腦神經、腦被膜的非惡性腫瘤,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范疇,并已經引起顱內壓升高或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出現視乳頭水腫或視覺受損、聽覺受損、面部或肢體癱瘓、癲癇等,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已經實施了開顱進行的顱內腫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術;
2.已經實施了針對顱內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如γ刀、質子重離子治療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腦垂體瘤;
2.腦囊腫;
3.顱內血管性疾病(如腦動脈瘤、腦動靜脈畸形、海綿狀血管瘤、毛細血管擴張癥等)。
(十)嚴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的肝衰竭,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一)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疾病180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2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科醫生根據臨床癡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評估結果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的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CS,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他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三)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于等于91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十四)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于0.02(采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于5度。
(十五)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隨意運動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肢體肌力在2級(含)以下。
(十六)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已經實施了切開心臟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十七)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嚴重的認知功能障礙、精神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并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科醫生根據臨床癡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評估結果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阿爾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類型癡呆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八)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2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能功能障礙;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九)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遲緩、靜止性震顫或肌強直等。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征、帕金森疊加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
(二十)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二十一)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含)以上。
(二十二)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癥、進行性延髓麻痹癥、原發性側索硬化癥、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癥,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2.呼吸肌麻痹導致嚴重呼吸困難,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二十三)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語言能力完全喪失,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范圍內。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骨髓細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則殘存的造血細胞應<30%;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中的兩項: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2)網織紅細胞計數<20×10^9/L;
(3)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二十五)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創傷,已經實施了開胸(含胸腔鏡下)或開腹(含腹腔鏡下)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主動脈創傷后修復的手術。主動脈指升主動脈、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含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升主動脈、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實施開胸或開腹的動脈內介入治療不在保障范圍內。
(二十六)嚴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靜息時出現呼吸困難;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FEV1)占預計值的百分比<30%;
3.在靜息狀態、呼吸空氣條件下,動脈血氧分壓(PaO2)<50mmHg。
(二十七)嚴重克羅恩病
指一種慢性肉芽腫性腸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羅恩病(Crohn病)病理組織學變化,須根據組織病理學特點診斷,且已經造成瘺管形成并伴有腸梗阻或腸穿孔。
(二十八)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指伴有致命性電解質紊亂的急性暴發性潰瘍性結腸炎,病變已經累及全結腸,表現為嚴重的血便和系統性癥狀體征,須根據組織病理學特點診斷,且已經實施了結腸切除或回腸造瘺術。
(二十九)腦動脈瘤開顱手術
指為治療腦動脈瘤,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夾閉、修復或切除病變腦動脈血管的手術。
導管及血管內手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三十)嚴重多發性硬化癥
指因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不可逆的運動或感覺功能障礙,臨床表現為視力受損、截癱、平衡失調、構音障礙、大小便機能失調等癥狀。不可逆指運動或感覺功能障礙初次診斷后需持續180天以上。須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明確出現因視神經、腦干或脊髓損傷等導致的上述臨床癥狀;
2.散在的、多樣性的神經損傷;
3.上述臨床癥狀反復發作、惡化及神經損傷的病史紀錄。
(三十一)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系統性紅斑狼瘡是累及多系統、多器官的具有多種自身抗體的免疫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又稱為狼瘡性腎炎,是系統性紅斑狼瘡累及腎臟,造成腎功能損傷。須經腎臟病理檢查或臨床確診,并符合下列世界衛生組織診斷標準定義的Ⅲ型至Ⅴ型狼瘡性腎炎。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變型):鏡下陰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變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變;
Ⅲ型(局灶及節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變;
Ⅳ型(彌漫增生型):急性腎炎伴有尿沉渣改變及/或腎病綜合征;
Ⅴ型(膜型):腎病綜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上述Ⅰ型、Ⅱ型狼瘡性腎炎和其他類型的紅斑性狼瘡,如盤狀狼瘡,僅累及血液及關節等其他系統的系統性紅斑狼瘡不在保障范圍內。
(三十二)嚴重重癥肌無力
指一種神經與肌肉接頭部位傳遞障礙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橫紋肌于活動時易于疲勞無力,顱神經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經藥物或胸腺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喪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現眼瞼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構音困難、進食嗆咳,或由于肌無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機體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狀態即肌無力危象;
3.癥狀緩解、復發及惡化的交替出現,臨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膽堿酯酶藥物治療的病史。
(三十三)終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肺功能測試其FEV1持續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須廣泛而持續地進行輸氧治療;
3.動脈血氣分析氧分壓低于55mmHg。
責任免除
第五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疾病、達到疾病狀態或進行手術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傷、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保險金額
第六條本附加險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受益人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八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除提交主險條款載明的各項證明和材料外,還應提交專科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病歷、住院及出院證明文件。
釋義
第九條本附加險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算。
意外傷害: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專科醫生:專科醫生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的醫生:
(一)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
(三)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四)在國家《醫院分級管理標準》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初次發生:是指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沒有罹患本保險條款載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也未存在本保險條款載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的任何癥狀、體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審慎的人尋求診斷、醫療護理或醫藥治療,或曾經醫生推薦接受醫藥治療或醫療意見。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
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一)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二)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三)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四)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五)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鑒定不適用于0-3周歲幼兒。
酗酒:指酒精攝入過量。長期過量飲酒導致身體臟器嚴重損害,或一次大量飲酒導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喪失。酒精過量由醫療機構判定。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有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有艾滋病。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后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確定。
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二)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三)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四)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五)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無合法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被保資格:團體保險投保時確定的被保險人,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或保險期間開始之日(以較晚者為準)獲得被保資格;團體保險成立后增加的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同意的,被保險人于保險人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保險合同生效之日或保險期間開始之日(以較晚者為準)獲得被保資格。
保險人僅對被保資格有效存續的被保險人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綜合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H00010832312017050968501)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七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從事合法客運的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等四類交通工具時,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傷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傷殘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保協發〔2013〕88號,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標準所列傷殘程度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應、中暑、猝死;
(七)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
(八)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九)恐怖襲擊;
(十)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
(十一)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或其他診療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醫療意外或醫療損害。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駕駛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軍事、教學、測試、競賽、特技、表演、探險、貨物運輸、石油挖掘、采礦、空中攝影、處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業、高空作業期間;
(六)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非商業航班期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并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保險金額
第八條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四類交通工具各自對應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九條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依據本保險條款第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風險顯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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