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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頁碼45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甄題精選第二階段知識點檢測卷(附答案和解析)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證券公司的以下行為中,不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有:A、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B、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C、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D、變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條款【參考答案】:D【解析】: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根據《會計法》規定,作為會計監督的手段,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作出什么樣的決定?A、不予受理B、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C、予以糾正和制止D、向單位領導出具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涉及會計人員權利職責。《會計法》第14條第2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3、依照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某一外國法人到中國從事商業活動,應以哪一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A、主要營業地國的法律B、主要管理地國的法律C、注冊登記地國的法律D、資本控制國的法律【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99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以及《民通意見》第184條第1款的規定:“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可見我國現行立法是采納登記地主義,故應選C項。4、下列關于法律規避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A、法律規避是一種排斥或限制外國法適用的手段,因此它可能由于當事人的行為而產生,也可能由于法院對于內國沖突規范的識別行為而產生B、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可能是內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包括實體規范、程序規范和沖突規范C、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規避我國法律的行為無效,規避外國法律的行為,其效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D、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規避法律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因此是無效的,無論當事人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參考答案】:C【解析】: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為了實現利己的目的,故意改變構成法院地國沖突規范連結點的具體事實,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而使對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構成國際私法的法律規避,應具備下列要件:(1)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故意;(2)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內國沖突規范所援引應當適用的某國實體法,而且是有關強行性或禁止性法規而非任意性法規;(3)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改變構成沖突規范連結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的;(4)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即在客觀上已經形成了法律規避的事實,當事人所希望的那個實體法得到適用,當事人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才構成了沖突法上的法律規避行為。其中,當事人有意改變或制造某種連接點的行為,則是法律規避成立的基本要件和重要特征。我國堅持規避內國法無效原則。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效力。我國對于實踐中規避外國法的行為,則依具體情況而定,若是被規避的外國法本身就與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相違背,則這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視為有效,如果規避的是外國法中正當合理的規定,則規避行為無效。5、王某去日本留學,在日本準備與其韓國女友結婚。根據我國法律,該婚姻應適用下列哪國法律?A、中國法律B、日本法律C、韓國法律D、中國法律和日本法律【參考答案】:B【解析】:見《民法通則》第147條。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6、A公司是甲國的公司,B公司是中國廣州的一家公司,B公司是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該公司在2003年向A公司出口了一批煙花爆竹。后來,甲國公民C在使用B公司生產的煙花時,由于煙花突然改變方向,致使C左眼被炸傷。C在甲國法院以B公司為被告提出侵權之訴,要求B公司賠償其損失若干元。甲國法院受理了該案件,最后判決B公司敗訴,向C賠償損失若干元。因為B公司在甲國既沒有代理機構,也沒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以C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判決,但甲國和中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存在。法院該如何處理?A、對甲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作程序上的審查,決定是否予以執行B、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通知當事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C、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通知當事人可向中國對該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該法院作出判決,并予以執行D、不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決,并予以執行【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民訴意見》第318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因此C正確。7、某企業與香港某公司合資開辦了一個經營鞋業的公司,雙方先簽訂了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后又簽訂了合資經營協議,協議對合同的某些內容作了補充。在經營中雙方發生爭議,由于合資經營合同與合資經營協議的內容存在差異,解決該爭議應以什么規定的內容為準?()A、合資經營合同B、董事會決議C、合資經營協議D、合資企業章程【參考答案】:A【解析】: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第4款。該條款規定:“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8、以下關于代理民事責任的表述中,錯誤的是?A、委托書授權不明,屬于被代理人有過錯,應當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C、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D、代理人的從事代理行為時有偷稅行為,被代理人知道但沒有阻止,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參考答案】:A【解析】:《民法通則》規定的四種代理連帶責任可以分為三類:委托書授權不明;第三人串通與惡意;違法代理。《民法通則》第65條第三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A表述錯誤,是正確答案;《民法通則》第66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BC的表述正確;《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D項表述也正確。9、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已出嫁。土改時田某父子分得房屋4間。后來王病,子外出工作,寄錢回家,女兒照料。1975年底王立下遺囑:4間房子,子女各2間。1976年王病故,子女共葬,后子欲出賣4間房,女不同意。子起訴,以撫養父親是自己一人出資,且姐姐已出嫁,要求繼承4間房。王子有權出賣幾間房?A、1間B、4間C、3間D、2間【參考答案】:D【解析】: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本案有遺囑,應按繼承法第5條之規定處理。10、人身權具有何種屬性?A、不能轉讓B、可以轉讓C、不可以轉讓,但法律另規定的除外D、可以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參考答案】:C【解析】:詳見人身權的特點。11、養牛專業戶王某的一頭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傳染病,傳染了別的牛而造成更大的損失,于是將此牛拉到野外拋棄。劉某經過時發現,將牛拉回家中,經過劉某的精心喂養,此牛病愈并成為一頭高產奶牛。半年后,王某聽說此事,向劉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A、有權請求劉某返還此牛,因為劉某拾得牛并據為己有,構成不當得利B、有權請求劉某返還此牛,但應補償劉某喂養此牛所支出的費用及勞務費C、無權請求劉某返還此牛,因為他的拋棄行為已使其所有權消滅,劉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權D、無權請求劉某返還此牛,但可以請求劉某給予適當補償【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涉及拋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權利人可拋棄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物品,對于拋棄物,可依相應法律規定或習慣由拾得人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權。本題中,王某拋棄其病牛,劉某牽回家中,劉某即取得對該牛的所有權。12、甲為某國有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因急需款項,將其個人所有的公司股票質押給乙,借款10萬元。對該質權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A、質權自甲與乙簽訂質押合同之日設立B、質權自甲與乙辦理質押合同登記之日設立C、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D、質權因甲的股票不能設定質押而無效【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解讀:“依法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權、非公開發行但股東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權等。故選C項。13、甲、乙2人為設立合伙企業,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甲提供資金5萬元,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乙不提供資金,全面負責企業的經營,利潤平分。合伙企業成立后,經營規模擴大,經甲同意,乙聘請丙擔任企業副經理,實行年薪制,乙的弟弟丁想加入企業,乙同意,甲不同意,乙仍安排丁在企業工作,后來由于乙和丙決策失誤,企業虧損10萬元,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甲承擔全部虧損B、甲、乙分擔虧損C、甲、乙、丁分擔虧損D、甲、乙、丙、丁分擔虧損【參考答案】:B【解析】:乙雖然不提供資金,僅提供勞務,但是合伏協議中約定甲、乙二人分享利潤,所以甲、乙均是合伙人,丙是合伙人聘請的管理人員,不參與企業利潤的分配,而是領取年薪,所以丙不是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3條的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本題中甲反對丁入伙,所以丁雖然參與了經營,但是未取得合伙人的資格,故而對于合伙企業的損失也沒有義務承擔,所以B為正確選項。14、甲國公民路易18歲,經常居所地在乙國。其在我國某商店購買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5000元人民幣。3天后,路易在另一家商店發現該款筆記本電腦的價格便宜許多,便到前一家商店要求退貨,被拒絕。路易遂向中國某法院起訴,其理由是,根據乙國法,男子滿20歲方成年,自己未屆成年,購買筆記本電腦的行為應屬無效。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認定路易的購買行為無效,電腦可以退貨B、認定路易的購買行為有效,電腦不能退貨C、認定路易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電腦系生活必需品,判購買行為有效D、法院應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處理該案【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因此,一般情況下,路易的行為適用乙國法,但是,第二款規定了一個例外,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住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學\法\網|目的是為了“交易便利”。在本案中,自然人路易從事的活動依照行為地法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故應適用行為地法律,即中國法,可以認定購買行為有效,電腦不能退貨。該買賣行為不適用《公約》,應適用中國合同法。15、為讓學生接受愛國主義教育,紅星小學一年級一班的班主任甲帶本班學生前往電影院觀看電影《汶川》。正巧,八一中學二年級二班班主任乙帶本班學生也來看此部電影。甲乙是高中同學,見面后熱聊。此時,八一中學的軍軍和團團兩個學生為爭奪座位打起來,軍軍將團團推到在地,團團頭部撞到椅子受輕傷。紅星小學的佳佳和八一中學的依依也為爭座位發生爭吵,爭吵中依依把佳佳的臉抓傷。下列選項哪個正確?A、應由軍軍的父母承擔對團團的全部賠償責任B、應由依依的父母對佳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C、對于佳佳的損害,應由依依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八一中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D、如果八一中學不能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參考答案】:C【解析】:紅星小學學生和八一中學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去看電影,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所以應適用該法第38、39、40條的規定。根據常識,紅星小學一年級的學生在10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一中學二年級的學生在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此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題中,作為八一中學二年級二班班主任的乙某只顧聊天未盡到管理職責,存在過錯,故八一中學應承擔對受害人團團的賠償責任。但學校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主要責任還是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來承擔,但不是全部責任。故C正確,AB項錯誤。本題中,佳佳是受到的是本校以外人員的侵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學校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本題中紅星小學的甲未盡到管理職責存在過錯。故C項正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損害,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適用過錯推定的的情況下才舉證責任倒置,由侵權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D項錯誤。16、一審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李某訴王某一案時,對王某實施拘留的強制措施。王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基層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不當。請問應當如何處理?A、由中級人民法院口頭指出錯誤,提出處理意見,由基層人民法院自行糾正B、由中級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基層人民法院予以糾正C、由中級人民法院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基層人民法院的錯誤決定,情況緊急的可先口頭通知,并于3日內發出通知D、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新的處理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參考答案】:C【解析】:《民訴意見》第122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決定書。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C選項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C選項正確,ABD選項錯誤。17、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A、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B、某影視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C、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D、展銷會舉辦者對本市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參考答案】: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4條第2款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故A選項符合法律規定,不當選。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故B選項符合法律規定,不當選。第52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可見,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有法定的管理義務,C選項符合法律規定,不當選。只有當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有關法定義務時,才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故D選項說法錯誤,當選。18、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基金上市條件的是:A、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B、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C、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D、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參考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48條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由此可見,ABC選項均屬于基金上市的條件,不當選。D選項不屬于基金上市的條件,當選。19、甲男22周歲,乙女19周歲,雙方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兩年后,因雙方經常吵架,乙女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A、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行使撤銷權【參考答案】:B【解析】:《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的理由,申請時已經消失,故本題只能選B選項,ACD選項錯誤。20、下列關于證據的說法,錯誤的一項是:A、甲乙借款糾紛一案中,甲向法院提供的乙跟他商量借錢事宜的一封親筆信,該信是間接證據B、李某訴張某侵權損害賠償一案中,李某出示的自己被侵害時傷口的照片,該照片屬于原始證據C、張三訴李四房屋租賃糾紛一案中,張三要求李四支付房租,李四提出張三未盡修繕房屋義務而使自己的財物受損的證據,主張給予賠償,該證據屬于反證D、在繼承糾紛中,小王出示的一份遺囑,證明其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該遺囑屬于書證【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即證據是否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A選項中,商量借款的親筆信不能直接證明借款的事實,只是和其他證據共同證明案件事實。所以,該證據是間接證據。A選項正確,不應當選。根據證據是否源于案件事實劃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B選項中,照片是對于傷口信息的固定,是源于案件的客觀事實,并沒有經過加工處理,而只是直接的反應事實。所以,該證據是原始證據。B選項正確,不應當選。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李四提出的證據是為了證明張三未修繕好房屋給自己的財物造成了損失,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負舉證責任的,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該證據是本證,而不是反證。C選項錯誤,應當選。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D選項中,小王出示的遺囑是通過遺囑的文字內容證明自己具有繼承其父親遺產的權利。所以,該遺囑屬于書證。D選項正確,不應當選。21、甲將自己的手表丟失,乙撿到后將手表以市場價500元賣與了不知情的丙,三年后甲發現了丙戴有自己的手表,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有權向丙要求返還手表,但是需要支付500元B、甲無權要求丙返還手表,因為除斥期間屆滿C、甲有權要求丙返還手表,且無需支付500元D、甲無權要求丙返還手表,因為丙善意取得了該手表【參考答案】:C【解析】:《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所以根據該條,只有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才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本題丙不是這一情形,因此甲可以請求返還手表且無需支付價款,A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根據《物權法》第107條,兩年的起算時間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而本題中,三年后甲才知道受讓人丙,丙沒有善意取得,故甲可以要求丙返還手表,BD項錯誤。22、下列有關國際經濟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A、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的主體郡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B、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只有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C、國際經濟法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包括對于自然人身份、婚姻、繼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關系D、國際經濟法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關系,包括政治、軍事、外交和經濟關系【參考答案】:A【解析】:國際私法的主體雖然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國家和國際組織有時也會作為國際民商事的主體,所以也受國際私法的調整: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故A選項正確.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例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故B選項錯誤.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私法才調整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繼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關系,故C選項錯誤:而國際間政治、軍事、外交關系屬于國際公法調整,故D選項錯誤.23、下列事實中,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是:A、王某把張某打傷B、張某就出賣自己的小汽車與李某達成協議C、甲對乙說:如果你買了150平米的房子,我就和你結婚D、80歲的老趙因病去世【參考答案】:C【解析】:王某把張某打傷產生侵權責任,故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A項不當選。張某與李某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B不當選。婚姻等與身份有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合同關系,甲的話不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C項當選。老趙因病去世產生了繼承關系,D項不當選。24、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據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通知檢察院撤回起訴B、對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C、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D、法院作出了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的案件,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法院應當根據禁止重復追訴原則不予受理【參考答案】:B25、下列有關單位犯罪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A、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但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C、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D、經企業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實施的盜竊電力的行為,可以成立單位犯罪,但不對單位判處罰金,只處罰作出該決定的單位領導和直接實施盜竊行為的責任人員【參考答案】:D【解析】d項應該屬于單位犯罪26、警察甲與乙開玩笑,隨手拿起執勤時放在桌上的手槍向乙瞄準、開槍,并同時戲稱“我一槍打死你”,不料槍中有子彈,乙被當場打死。甲的行為是?()A、故意犯罪行為B、意外事故C、疏忽大意的過失D、過于自信的過失【參考答案】:C【解析】甲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27、在一起故意傷害案的審查起訴過程中,被害人提出檢察人員吳某接受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周某的禮物,要求吳某回避,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對吳某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吳某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審查B、對吳某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C、對吳某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決定D、被害人不能以此為理由申請吳某回避【參考答案】:B【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吳某并非偵查人員,因此在回避作出決定前可以停止相應工作。由此可見,本題正確答案為B。28、甲受鎮政府委派,擔任鎮辦企業廠長,該鎮所在電力維修站要求該廠贊助20萬元,并許諾雙方五五分成。甲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決定給20方元。維修站得款后,按照約定,給甲10萬元,并開具收到20萬元的發票,給甲做賬。甲構成何罪?()A、受賄罪B、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C、貪污罪D、職務侵占罪【參考答案】:C【考點】貪污罪【解析】甲某實質上是一種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給其他單位贊助數額,侵吞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因此,構成貪污罪。29、周某跟隨一名剛從銀行取錢回來的婦女,等到該婦女走在一條河邊時,周某從其自行車筐中奪過手提包撒腿就跑,搶奪時該婦女摔倒,摔到了河里,該婦女被淹死。請問周某該如何定罪處罰()A、搶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實行數罪并罰B、搶奪罪,從重處罰C、搶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從一重罪定罪處罰D、過失致人死亡罪【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搶奪罪的相關問題。本題主要涉及到搶奪過程中導致被害人傷亡的定罪量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30、某國有公司出納甲意圖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財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鑰匙和所知道的密碼,而是使用鐵棍將自己保管的保險柜打開并取走現金3萬元。之后,甲偽造作案現場,聲稱失竊。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應認定為盜竊罪B、甲雖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也不屬于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故應認定為侵占罪C、甲將自己基于職務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應成立貪污罪D、甲實際上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參考答案】:C31、村民陳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鎮政府認定其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還土地的決定,隨后將房屋強制拆除。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鎮政府的決定、確認拆除行為違法。關于鎮政府的權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有權作出拆除決定,但無權強制執行B、有權作出拆除決定,也有權強制執行C、無權作出拆除決定,也無權強制執行D、無權作出拆除決定,但可以強制執行【參考答案】:C32、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訴訟權利,下列哪項是錯誤的?()A、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B、有權申請回避C、無權參與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護,只能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活動D、對刑事判決不能提起上訴【參考答案】:C33、關于法定代理人對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權,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A、自訴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上訴權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上訴權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上訴權D、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吳某的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部分有獨立上訴權【參考答案】:C34、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如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應當由下列哪一主體另行確定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2009年試卷二第3題)A、被告單位B、被告單位的直接主管機關C、檢察院D、法院【參考答案】:C【考點】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解析】《刑法》第3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可知我國對單位犯罪一般實現“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人員。這樣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可以獨立地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作為自然人的直接負責人員一起參加刑事訴訟。根據《刑訴解釋》第208條規定: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所以,本題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而有權確定的主體卻是人民檢察院。選項C正確。35、甲與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犯罪預備B、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參考答案】:B【考點】犯罪形態【解析】所謂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的形態。過失犯罪不可能有預備階段和實施階段,行為人也無犯罪目的,因此沒有未完成形態。故意犯罪的形態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的過程中,由于受主客觀原因的影響而使犯罪在未完成之前就終止了的幾種形態。包括:預備形態、中止形態和未遂形態。對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大家應當注意:(1)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既遂的標準是客觀標準而不是主觀標準。即一個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既遂,不是看它的犯罪結果是否達到了行為人的期望,而是看它的犯罪結果是否符合法律關于某罪的犯罪構成的規定。其典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6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l23條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對這類犯罪,只要足以造成危險狀態,該犯罪就是既遂,該危險到底有沒有變成現實在所不問。(2)要確定犯罪形態,先要劃分犯罪階段。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直接故意犯罪分為兩個階段: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根據《刑法》第22—24條之規定:“(第22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第23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可以看到:犯罪預備形態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過程中;犯罪未遂形態只能發生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但是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過程中,還可以發生在犯罪已經結束,危害結果尚未發生時。即三個階段都可以成立中止;同時,在犯罪預備階段因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被舉報)而使犯罪被迫停下來時,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成立犯罪預備。這是反復強調而考生易忘的內容。這部分內容理論性很強,同時法律規定還很細。考生必須既掌握理論知識又牢記法律的具體規定。(3)不同犯罪形態的處罰原則、依據不同。注意“可以”、“應當”、“從輕”、“減輕”、“免除”的不同規定。本案中,乙已經將毒藥拌人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進入了犯罪預備階段。但其將毒藥拌人菜中的行為并不會對其丈夫的生命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因36、某工廠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業污水,已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向環保行政部門交納排污費。某日,廠技術人員趙某錯誤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學物質含量超標。以下是對隨后發生的各種事件的責任判斷,哪個是正確的?A、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嚴,其養的牛越過圍欄至河邊飲此水而亡,該廠不承擔賠償責任B、數日后,該河段水質漸趨恢復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條牛因飲此河水后患病,致喪失耕作能力,該廠須承擔賠償責任C、該廠超標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農田,造成秧苗損失2000元,丙欲起訴,應將該廠與趙某列為共同被告D、該廠超標排污致附近丁村農作物大面積死亡及牲禽大量傷亡,由此只發生民事賠償責任而不發生刑事責任【參考答案】:B【解析】:環境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4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3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題的考查內容是環境民事責任問題。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環境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和一般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不同,由《民法通則》第124條可知,其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即便該廠交了排污費,取得排污許可證,但只要有超標污染環境的事實發生,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該廠一樣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A項錯誤,B項正確。對于C項,由于趙某行為屬職務行為,應由工廠承擔責任,故被告只能是工廠,故C項錯誤。根據《環境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D項也錯誤。37、下列關于民事權利的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不存在對應義務B、甲要求乙歸還5000元借款,乙聲稱根本沒有借錢予以拒絕,乙在行使抗辯權C、債權請求權屬于相對權,不具有排他性D、甲通知乙,聲稱雙方的買賣合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權【參考答案】:C【解析】: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權利都存在相應的義務。人格權雖然屬于絕對權,但也具有權利不得濫用以及對社會的義務。因此A錯誤;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對方行使請求權時,依法對抗、拒絕履行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絕履行義務,它必須以承認請求權人的請求權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乙否認甲的請求權,屬于一種否認權。B錯誤;債權請求權屬于相對權,通說認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C正確;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合同的撤銷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單純的通知不會產生消滅合同的效力。撤銷權是形成權,但這種撤銷權屬于形成訴權,必須以向法院起訴為行使標志,只對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是無效的。D錯誤。38、甲向乙借款5萬元,還款期限6個月,丙作保證人,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向乙還清本息為止。丙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如何計算?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B、借款發生之日起2年C、借款發生之日起6個月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參考答案】:D【解析】: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又作出進一步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3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所采取以下措施中,哪項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A、查詢當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銀行帳戶B、現場檢查C、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D、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參考答案】:C【解析】:第一百八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40、某市第三小學六年級學生劉某因與同學王某發生口角將對方打傷,被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王某之叔)予以1天拘留,則就此事賠償請求人應為()A、劉某B、劉某之父母C、劉某父母所委托的律師D、A或B【解析】【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國家賠償請求人。《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根據本條規定,我國法律并沒有限制限制行為能力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劉某之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劉某父母所委托的律師是其父母的代理人都沒有獨立的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A項是正確答案。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下列關于解除財產保全的說法,正確的是。A、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15日未起訴的,被申請人沒有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也應當解除財產保全B、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C、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D、采取保全措施的上級法院有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財產保全的解除。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據此,A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據此,B項正確。民訴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期間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3、下列案件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是:()A、一審中被告發現了新的證據,但隱匿未交,待判決生效后,被告將該新證據提交法院,同時申請再審B、異地甲乙約定合同糾紛由A地法院管轄,但甲所在地法院為維護本地企業利益,對案件實施管轄并作出生效判決,乙以甲地法院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C、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搜集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收集到的D、某案件判決乃依前一生效判決為主要依據而作出,后案判決生效后3年,前案判決被撤銷,當事人1個月后知道此事項,欲申請再審【參考答案】B,D【解析】BD。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10條的規定,只有以下三項才屬于“新的證據”:(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3)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因此A項中被告隱匿未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新證據”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7項和第184條可知,B、D兩項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5項可知,只有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才能申請再審,若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調查,但是沒有收集到有效證據時,則不能申請再審,故C項錯誤。4、下列關于第二審程序中對第一審有關裁定的表述,正確的是:()。A、二審法院查明一審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立案提審B、二審法院查明一審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C、二審法院查明一審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立案提審D、二審法院查明一審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參考答案】B,D【解析】《民訴意見》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故BD正確。5、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A、有主管機關或掛靠部門B、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C、依法獨立,并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D、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參考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6、張朋因房屋出租與王亮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亮1個月內遷出張朋的房屋。1個月后王亮拒不騰房,張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張朋欲與王亮和解,將房子賣給王亮,他就有關事宜詢問了法院的執行人員。執行人員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確的?()A、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要和解就必須先撤回執行申請B、雙方當事人應在執行完畢后簽訂新合同而不應在執行過程中和解C、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執行中自愿達成和解協議D、如果王亮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張朋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參考答案】C,D【解析】CD。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7、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約定下列哪些事項?A、約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B、約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C、約定舉證時限D、約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參考答案】A,C8、出現下列哪種情形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A、債務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B、債務人移居國外,但國內有其購買現由親屬居住的住宅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中止執行程序D、保證人曾以書面方式向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參考答案】:A,C【解析】:見《擔保法》第17條第2款。9、甲與乙系五、六樓鄰居關系。甲于l997年購買此房。進住后,甲在五樓通往六樓的樓梯上安裝鐵柵欄門,鐵柵欄門外又安裝了鋁合金門,并用膠合板將樓梯扶手上的空間封堵。2004年5月,乙住進六樓。2007年5月,乙認為甲嚴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運東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不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因為甲安門在前,乙進住在后,進住時乙明知樓中的格局問題B、不應支持乙的請求,因為甲是建筑物空間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該空間C、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權D、不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因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參考答案】A,B,D【解析】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本案中發生爭議的公用走廊,屬于典型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部分,即使安裝的安全門以上部分只有乙一戶,從其權屬上看,該走廊仍屬于樓內住戶共有,而非被告甲一方所有。被告甲將建筑物公用部分(樓梯)封堵,對原告乙以及使用公用走廊的其他住戶造成妨礙,侵害了乙和其他住戶的共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屬于物權范疇,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10、合同的書面形式有:()A、合同書B、信件C、數據電文D、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參考答案】:A,B,C,D【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故A、B、C、D均正確。11、中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對其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中南公司以其賬面資產大于負債為由表示異議。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種事由,以證明中南公司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A、因房地產市場萎縮,構成中南公司核心資產的房地產無法變現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亂,法定代表人已潛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南公司財產,仍無法獲得清償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質量糾紛多,市場信譽差【參考答案】A,B,C12、某外資企業老板邁克準備將企業分為兩家,遂聘請美國一家著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驗資,其會計報表全部用美元計算,并在瑞士的一家銀行開立了賬戶。則該企業的行為有哪些不符合中國法律?()。A、聘請美國會計師事務所而非中國會計師事務所B、會計報表全部用美元計算C、在瑞士開立銀行賬戶D、擅自決定企業分離【參考答案】A,B,C,D【考點】外資企業的合并、分立事項的有關規定【解析】《外資企業法》第10條規定,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以D項不合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以A項不合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2款規定,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所以B項不合法。《外資企業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所以C項不合法13、慧達公司的一注冊商標系畫家盧某創作的繪畫作品。慧達公司申請該商標注冊時未經盧某的許可。現盧某認為其著作權受到侵害,與慧達公司進行交涉。盧某對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確作法有哪些?A、向慧達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B、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慧達公司的注冊商標C、如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但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只能服從D、采取許可方式使慧達公司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但慧達公司應賠償損失或支付報酬【參考答案】:A,B,D【解析】:答案:ABD解析:本題中所述情況顯然是慧達公司申請注冊商標時侵犯了畫家盧某在先的著作權,根據《商標法》第9條第1款、第31條、第41條第2款、《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B、D應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A選項正確。根據《商標法》第43條第2款,C項錯誤,不應選。1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違約之訴,下列哪些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A、合同訂立地人民法院B、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C、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地人民法院D、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參考答案】:A,B,D【解析】:本題考點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違約之訴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選ABD。15、某德國公司租用中國天津遠洋運輸公司貨輪運輸袋裝化肥從漢堡運至上海,價格條件是CIF。貨物于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的當天運抵漢堡港碼頭倉庫,準備第二天裝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當夜該裝運港碼頭倉庫失火,全部貨物被燒毀。請問依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下列哪項選擇是正確的?()。A、本案應由天津遠洋運輸公司負責賠償,因為貨物是由其承運的B、本案應由發貨人承擔貨物的風險C、本案天津遠洋運輸公司沒有責任,因為貨物的風險未轉移船方D、本案天津遠洋運輸公司沒有責任,因為其責任還未開始【參考答案】B,D【考點】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解析】《海商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由于本題中貨物尚未裝運,故承運人的責任還沒有開始。故BD項正確,AC項不正確16、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A、個人獨資企業應有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B、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須在企業成立時繳足C、個人獨資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住所D、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參考答案】:C,D【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可知,雖然必要的從業人員是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但是法律并未對個人獨資企業從業人員的數量作出規定,所以A選項不正確。雖然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是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但是法律并不要求投資人在公司成立時繳足出資,所以B選項不正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條和第13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所以CD選項正確。17、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A、同一保險責任B、同一保險利益C、同一保險標的D、同一保險事故【參考答案】:B,C,D【解析】:《保險法》第41條18、農民老李家分得耕地6畝,現在想對這6畝地進行組合。以下關于老李對該6畝地的處分權,錯誤的說法是:()A、老李可以采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抵押、入股等方式處分自己的承包經營權B、老李采取轉讓、轉包方式處分經營權的,應當經過村集體同意C、老李采取轉讓、轉包方式處分經營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D、老李轉包、出租等收益,應當與村集體平分【參考答案】A,B,C,D【解析】「老占」土地承包經經營權【解析】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三)項、第184條第(二)項、《擔保法》第34條第1款第(五)項、第37條第(二)項的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因此A錯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因此,只有轉讓才需要發包方同意,B錯誤;《物權法》第129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轉包屬于農民集體內部的事項,由承包權人自行決定。只需要向發包方備案即可,C錯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因此,D錯誤。綜上。正確答案為ABCD。19、吳某與張某簽訂了一個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吳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人民幣,時間從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到了2003年2月3日,吳某仍未將該筆借款還給張某,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張某有權要求吳某返還借款,同時可以要求吳某支付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不過其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B、張某與吳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C、由于張某與吳某的借款合同中對于利息沒有約定,因此吳某無須向張某支付利息,不過張某有權要求吳某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D、如果張某與吳某的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該筆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參考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于吳某與張某的合同中并未對利息的支付作出約定,所以吳某無需向張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據《合同法》第207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A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依據《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因此B選項錯誤。《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D選項正確。20、基層法院審判員小李的下列哪些做法是不正確的?A、對王大媽與劉老漢離婚一案,沒有公開的宣告判決書B、宣告判決時,有時因為忙,沒有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C、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限制一方當事人的發言時間D、沒有告知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另行結婚【參考答案】:A,B,C,D【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依此,ABCD項均為正確答案。21、下列是關于證據交換的表述,其中不正確的是:A、律師可以在律師事務所組織進行證據交換B、證據交換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C、證據交換可以由書記員主持D、證據交換只能依申請啟動【參考答案】A,C,D【考點】證據交換[答案及解析]ACD。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39條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因此A項說證據交換在律所,不正確。而C項中由書記員主持證據交換,由于書記員不屬于審判人員所以C項不正確。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40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所以B項正確。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由上可知,證據交換是由法院組織的,據此D項錯誤。綜上,本題答案選ACD。22、顧某乘坐某公司長途客車從山東前往河南,在途中其手機被他人偷走,等扒手下車后,其他乘客方告知顧某,顧某立即叫停車,下車追趕小偷,司機立即停車,但還是讓小偷逃之夭夭。顧某非常生氣,認為自己的損失是運輸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義務造成的,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運輸公司賠償損失。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顧某所受損失可以向小偷要求賠償B、如果小偷無法找到,則顧某所受損失由其自己承擔C、顧某有權以違約為由請求運輸公司賠償部分損失D、顧某有權以侵權為由請求運輸公司賠償部分損失【參考答案】:A,B【解析】:《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偷盜竊顧某手機,侵犯了顧某的所有權,顧某當然可以就其損失要求小偷賠償,A選項正確。根據《合同法》303條第1款的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并沒有保證乘客隨身物品不被偷竊的義務,本題中顧某手機被偷,承運人并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責任,如果不能找到小偷,損失只能由顧某自行承擔,B選項正確;C選項認為運輸公司違約的說法錯誤;運輸公司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D選項說法錯誤,本題應選AB選項。23、某大學研究生甲與乙商議共同購買一彩色電視機放于宿舍,甲出資1500元,乙出資2000元,1994年7月甲畢業,欲轉讓其對該彩電的部分所有權。他應按下列哪些要求行事?A、甲欲轉讓其對該彩電的所有權必須征得乙的同意B、甲欲轉讓對該彩電的所有權不必征得乙的同意C、甲轉讓其對該彩電的所有權應該事先通知乙,并不得損害乙的利益D、甲轉讓其對該彩電的所有權,可以事先不通知乙,但不得損害乙的利益【參考答案】:A,C【解析】:見共有理論。24、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A、公用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B、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C、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2年內清償債務的D、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參考答案】:A,B,D【解析】:《企業破產法》第3條第2款25、17歲的小何考上某大學計算機系,即前往乙電腦銷售部購買新開發的電腦,有A、B兩個類型,價金均為6千元,小何表示購買其一,先付300元作為定金,約定究購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經允許擅行購買昂貴器材,甚感不悅,但念其日夜苦讀考上大學,而勉為承認,并表示究以何種類型為佳,可自行決定.小何與友人商議后,通知乙選擇A型電腦.小何受領電腦后發現該電腦欠缺乙所保證的品質,經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所交付的價款.請問上述哪些行為為行使形成權的行為?A、老何承認小何購買電腦的行為B、小何選擇購買A型電腦的行為C、小何向乙提出解除合同的行為D、小何請求返還價款的行為【參考答案】:A,B,C【解析】: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本題中,小何未滿1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老何的追認使該合同變為有效,故老何對小何購買電腦的承認是形成權的一種.小何、乙電腦銷售部約定得于AB兩型電腦中,選定其一,為選擇之債.依當事人的約定,選擇權屬于債權人小何.小何行使選擇權后,使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因此選擇權也是形成權.乙交付的A型電腦欠缺所保證的品質,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小何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是形成權.合同解除后,付款行為就沒有了法律依據,成立不當得利之債,因而D選項為請求權而非形成權的行使.故本題中,ABC為正確選項.26、《漢堡規則》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A、承運人的責任原則B、承運人的責任限制C、承運人的責任期間D、集裝箱條款【參考答案】:A,C【解析】:《漢堡規則》規定對承運人實行完全過失責任制,該原則的制定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承運人的責任原則,即廢除了爭議很大的駕駛和管理船舶過失的免責。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漢堡規則》規定也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不同,但不是根本的區別。集裝箱條款是《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根據《漢堡規則》的原則要求,承運人發生事故時,應采用推走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原則。承運人在運輸途中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貨等行為,首先推定承運人有過失,如果他想主張免責,就必須負舉證責任。27、下列關于解除財產保全的說法,哪一些是正確的?()A、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15日未起訴的,被申請人沒有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也應當解除財產保全B、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C、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D、只有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參考答案】A,B,C【解析】參見《民事訴訟法》第93、95、96條,《民訴意見》第108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期間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28、甲乙簽訂一份試用買賣合同,但沒有約定試用期。之后,雙方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沒有達成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試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應適用法律規定的6個月試用期B、試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加以確定,應由出賣人確定C、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D、試用期間,買受人沒有對質量提出異議的,則應當購買標的物【參考答案】:B,C【解析】:考點:特種買賣合同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29、甲將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給乙住,乙又擅自將房屋租給丙住。丙是個飛鏢愛好者,因練飛鏢將房屋的墻面損壞。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有權要求解除與乙的租賃合同B、甲有權要求乙賠償墻面損壞造成的損失C、甲有權要求丙搬出房屋D、甲有權要求丙支付租金【參考答案】A,B,C30、2002年5月8日,王某騎車回家經過一工地時,掉入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設項目的發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賠償,兩單位相互推諉。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訴,突遭臺風襲擊,中途返回。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本案訴訟時效期間于2003年6月10日屆滿B、王某6月13日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C、發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D、承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參考答案】:A,D【解析】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1年,2002年6月10日王某主張權利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A正確。王某6月13日的行為因客觀障礙并未完成,但并未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不能構成時效中止,B錯。《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施工責任的主體是施工人即本題中的承包人而非發包人,C錯D對。三、不定向選擇題1、關于聘任制公務員,下列做法正確的是:A、某縣保密局聘任兩名負責保密工作的計算機程序員B、某縣財政局與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師實行協議工資制C、某市林業局聘任公務員的合同期限為十年D、某縣公安局聘任網絡管理員的合同需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參考答案】:B【考點】公務員管理【解析】關于A項,根據《公務員法》第95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由此可知,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不實行。聘任制。因此,對于負責保密工作的計算機程序員不可以實行聘任,A項錯誤。關于B項,根據《公務員法》第98條第3款規定:“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故B項正確。關于C項,根據《公務員法》第98條第2款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故C項錯誤。關于D項。根據《公務員法》第97條第2款規定:“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可知聘任合同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而無需經上級機關批準。故D項錯誤。2、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但在審理期間,見到被告張某在賠償數額上斤斤計較,強詞奪理,非常氣憤,不打招呼就離開了法庭。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A、宣布暫時休庭,延期審理B、對刑事部分繼續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中止審理C、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訴處理D、用傳票將李某再傳喚回法庭【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處理。《刑訴解釋》第9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3、張某欲為其62歲的母親和8歲的女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為此,他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具體條件,也真實地回答了保險公司的提問。請回答:在張某為其女兒投的意外傷害保險中,受益人如何產生?A、因其女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張某以其監護人的身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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